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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购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是指安装在含有住宅房屋的建筑中用于居民生活的乘客电梯个人或者单一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办法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住宅电梯不纳入强制监管范围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本市各级住建、规划、物业主管、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涉及住宅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接到举报或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六条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质量技术监督、住建、规划、物业主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信访等部门参加;
(二)督促、协调解决住宅电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防事故发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协调使用管理单位筹措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资金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检查等工作环节的监管;
(二)严格执行电梯准入、准用制度;
(三)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协助街道办事处,加强住宅电梯安全使用宣传教育;
(四)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第九条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引导、推进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引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范履行住宅电梯管理职责,规范物业综合服务费用于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
(三)指导监督业主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或更新住宅电梯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住宅电梯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
(二)负责住宅电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与电梯相关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以及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有关活动和在建建筑中的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电梯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通过综合验收研究完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用于维修、更新电梯的具体办法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范管理、使用电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前,履行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公安部门负责电梯事故现场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第十三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志设置电梯;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管理,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环节存在电梯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五条监察、工商、信访、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组织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三章安装、改造与修理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住宅电梯第十八条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住宅电梯施工单位的安装、改造、修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第十九条从事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报监督检验第二十条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工程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住宅电梯配置数量、功能、安装质量,应当符合规划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过程,必须经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章使用与日常维护保养第二十二条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住宅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三)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将住宅电梯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业主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为使用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且应当共同协商书面约定电梯安全管理的实际负责人,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五)个人出租房屋的,出租屋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人为使用管理单位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付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应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依法建立住宅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保持住宅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及时对电子政务平台有关本单位使用住宅电梯的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反馈;
(三)在住宅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投诉电话等;
(四)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方式,委托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签订合同前应当查验相关资质证书,督促检查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开展情况和质量使用管理单位具备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可以自行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五)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轿厢装修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并在装修后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六)指定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保管住宅电梯层门专用钥匙,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专用钥匙开启电梯层门;
(七)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八)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风险评估工作;
(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每月定期进行自行检查,巡视电梯运行情况,并作出记录,巡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十)制定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适时进行救援演练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组织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十一)住宅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在住宅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三)对利用住宅电梯装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时,应当对电梯轿厢进行相应保护,或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不得超载、超负荷使用电梯第二十四条住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所维保的电梯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对住宅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保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在地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市区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及时对电子政务平台有关本单位维保的住宅电梯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反馈;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按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未经使用管理人同意不得将维护保养事项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
(八)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倡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联保协议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服务第二十五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定期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对申报的电梯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提前退出或变更,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物业主管部门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过渡期间住宅电梯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坐规范,安全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超过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五)在轿厢内蹦跳、玩耍打闹;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除执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九条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增强防范和化解电梯安全事故风险的能力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
(二)电梯故障频率较高,使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
(三)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公示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电梯和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计划,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第五章资金保障第三十一条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有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第三十二条住宅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资金,应当按下列规定筹措落实
(一)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使用管理单位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用于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缺口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并督促业主续交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有物业经营收益的,经业主同意从属于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收益中筹措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和房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对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对有不良记录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或者十二个月内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第三十六条本市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需暂停使用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视情况作出停止使用电梯的指令、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或者作出需要作进一步技术鉴定的决定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电梯安全状况报告,内容包括: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二电梯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住宅小区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筹集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及时对住宅电梯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处理及反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住宅电梯监督检查,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整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对使用管理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到位、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依法予以查封在实施住宅电梯查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先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必要时通报信访、物业主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法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原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