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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本文由收集整理3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胡xx,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电话186330xx住址xx市桥西区工农路366号3号楼1单元401室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黄xx 职务行长住所地xx市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b座电话6600xxxx/01xxxx 申请人因劳动争争议一案,不服xx市中级级人民法院2009年石民民二终字第0xxxx号民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人民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具体事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节节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实2006年3月30日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单方终止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申请人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和和诉讼2007年6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出2007年石民二终字第第00054号民事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合同的错误决定,责令双方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后后,用人单位既不恢复申请请人的工作,也不补发工资资申请人无奈之下向相关关部门反映,后在xx市劳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用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工资标准准补发了2006年4月到到2007年6月的工资申请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理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于于2007年8月向xx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请劳动仲裁第二节当事事人的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焦点问题申请人的诉讼请请求是
1、确认单位的支支付行为属于克扣工资;
22、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第三三十条之约定补足工资(含含奖金);
3、依约支付经经济补偿;
4、依约支付赔赔偿金在案件的审理中中,用人单位针对上述诉讼讼请求进行了书面答辩,认认为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准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合法法行为,不存在劳动者所称称的克扣工资的情形因此此,不存在补足差额和支付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问题题通过争议双方的陈述述可知,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问题是工资补发的标准问题题,确定了工资标准,是否否克扣工资就变得非常容易易判断了劳动仲裁和一二二审均认定用人单位支付工工资标准低于应得标准,但但是只有劳动仲裁和一审认认定克扣行为,二审法院没没有认定克扣因此,本次次提请抗诉重点论述是否构构成克扣行为第三节相相关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在讨论法律适用之前,首首先对用人单位的两个行为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讨论第一个行为2006年33月30日,用人单位书面面通知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动合同该行为虽然从文字字表述上为“终止”,但是是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八年年劳动合同期限(20077年石民二终字第000554号)判断,实际上属于于“错误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行为这一行为的性质已已经为生效判决所确认,毋毋需本案再确认第二个个行为2007年8月,,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了20006年4月到2007年66月的工资xxxx元对对于此行为,劳动者认为是是属于故意减少劳动报酬的的克扣工资行为;而用人单单位认为支付行为合法,不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这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克扣,需需要本案来认定第四节节关于法律适用问题通过过前一节的分析,法律适用用的问题就清晰起来了关于错误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责任,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的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偿办法》(劳部发
[19995]233号,以下简称称《赔偿办法》)第二条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劳动合同的同时《赔偿偿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的赔偿费用;上述问题在在劳动部其他文件中也有进进一步明确《关于处理劳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复函》劳办发
[19977]15号第二条中规定定关于补发职工工资的时时间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见,即在处理解除或终止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补发职工工资关于克扣扣的认定问题,结合到本案案中关键在于应得工资收入入的具体含义针对前述规规定中工资收入的具体含义义和标准,相关部门有文件件做了专门说明原劳动部部在对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社社厅函【2001】2388号)中明确规定《违反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的工资收入因此,按照照上述文件的精神,用人单单位理应参照同期同岗位职职工正常劳动的收入来支付付工资在本案中,用人单单位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补发工资显然构成了克扣工工资行为,理应按照双方在在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中的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补补足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和和赔偿金第五节二审判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在本节节中,仍然重点讨论是否构构成克扣问题仲裁阶段和和一审阶段均认为构成克扣扣,而二审不认为构成克扣扣首先看二审判决中的的表述(第5页第22行行)“胡xx所主张的克扣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资是报酬性质,本案争议补补发工资是以…国家规定……的标准补发在此期间胡胡xx并未参加劳动,属于于赔偿性质,两者有本质的的不同,因此胡xx的主张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支持”也就是说,由于于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因因此用人单位所应提供的款款项(暂用此文字表述,避避免与咬文嚼字的合议庭产产生争议)是赔偿性质,而而不是工资性质因此,虽虽然减少了这部分款项,但但是这种减少不叫克扣工资资,不用承担克扣工资的法法律责任上述高论,简直直是匪夷所思,我不知合议议庭从何而得,有什么法律律依据?为了能够全面透透彻地分析说明该问题,下下面展开讨论几个问题第一,关于工资的定义和和性质问题劳动法律法规规中关于工资还有几种称呼呼,比如工资报酬、劳动报报酬等,其实它们指的是同同一事物,并不因为文字的的不同而有任何差异《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按照上述规定,工资其实实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所所约定的一项内容,它并不不必然的与劳动者的劳动挂挂钩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当然应该获得劳动报酬,,但是在实际中也存在未提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者依然可以获得工资报酬比如,《工资支付暂行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同同时,该规定第十一条还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动者工资二审判决中对对所补发工资的性质仅仅定定义为赔偿,本身有待商榷榷合议庭认为两者有本质质的不同,属于对工资定义义的错误理解,是对工资概概念的缩小解释,没有任何何法律依据,因此是站不住住脚的在本案中,用人单单位在错误解除劳动合同之之后为职工依法补发工资,,也是工资支付的一种形式式比如,前面提到的《关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个问题的复函》第二条中就就表述为在处理解除或终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起补发职工工资请注意该该文件使用的文字是“补发发职工工资”,既然国家规规章规定了其性质为工资,,属于法律拟制,因此也是是工资支付的一种形式,如如果在补发过程中存在降低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就构成成了克扣工资行为,符合劳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中所约定定的情形,理应依法承担相相应责任试问,二审合议议庭有什么权利篡改国家法法律法规?第二,关于不不诉不审原则运用的问题不诉不审是我国民事诉诉讼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它它要求法院的审判行为要严严格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求进行,体现了诉权对审判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本案中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是
1、确认单位的支付行为为属于克扣工资;
2、依照照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之约定定补足工资(含奖金);
33、依约支付经济补偿;
44、依约支付赔偿金而原原判决最终按照《赔偿办法法》的相关规定,判令用人人单位补足差额,并加付225%的赔偿费用简言言之,劳动者主张的是违约约责任,而法院判决的是法法定责任,其实质是用法官官头脑里固有的法定责任取取代了当事人主张的违约责责任,是严重违反民诉法不不诉不审的基本原则的这这说明,二审审判人员根本本没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陈述,没有客观地、实事求求是的分析本案的个性,单单凭主观臆断和思维定势来来断案,依靠多年处理类似似案件的经验来判案,这是是多么的荒谬和无知!即便便是法院可以依职权在当事事人的诉求之外进行判决,,这种判决也不应该喧宾夺夺主,干扰或者取代对当事事人本来诉讼请求的审理第三,关于《赔偿办法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具体适适用问题在原判决书中中是这样表述的“本院认认为(第5页14行)河河北省分行…应给付胡xxx应得工资,并加付应得工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用”按照判决中的标准,,我每月工资为
1313..50元,年度奖金6万元元,则应得工资为
797002.5元,加上25%的的赔偿费用
19925.66元,共计为
99628..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8340元,实际应支付
991288.1元可是等等到了判决书主文中却变成成了(第6页10行)河河北省分行…应给付胡xxx应得工资和实发工资的差差额…,并加付25%的赔赔偿费,合计
89203..1元请问,
996288.1元与
89203.11元的差距如何解释?怎么么会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二审合议庭成员不会简简单的加减乘除都不会吧??第六节 总结综上所述,原二二审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决有悖常理,所主张的观点点完全是主观臆断,没有相相应的法律依据,甚至与基基本法律原则相冲突,没有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法宗旨这样的判决,从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请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申请请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提起起抗诉,切实维护职工的合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定 此致xx市人民民检察院申请人胡xxx2015年7月19日日本文由收集整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