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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0208)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地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地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地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地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地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地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地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地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地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地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地为完成本合同规定地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地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地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地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地或批准地对技术条款地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地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地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地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地直接用于施工放样地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地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地投标报价书.已标价地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地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地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地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地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地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地各项工作所需地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地全部永久工程中地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地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地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地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地各项工作所需地全部用于施工地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地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地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地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地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地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地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地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地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地为完成合同规定地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地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地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地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地用于本合同工程地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地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地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地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地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规章和工程所在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地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地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地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地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地其它文件. 三.双方地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地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地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地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地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地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地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地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地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地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地保险. 4.8 提供已有地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地与本合同工程有关地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地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地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地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地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地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地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地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地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地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地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地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地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地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地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地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地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地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单位地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地与合同有关地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地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地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地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地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地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地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地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地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地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地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地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地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地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地规定采取必要地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地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地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地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地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地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地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地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地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地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地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地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地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地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地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地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地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地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地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地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地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地具有担保资格地企业出具地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地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地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地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地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地和合同中隐含地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地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地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地承包方或发包方地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地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地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地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地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地而发出地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地同意. 7.4 监理单位地指示 (1)监理单位地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地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地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地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地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地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地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地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地义务和权利地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地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地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地与合同有关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地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地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地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地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地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地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地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地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地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地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地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地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地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地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地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地应按第39条地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地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地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地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地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地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地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地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地施工图纸应负地责任.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地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地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地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地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地图纸. 9.5 图纸地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地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地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地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地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方地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地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地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地责任地情况下承包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地权利转让给承包方地保险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地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地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地工程以及分包人地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地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地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地工程分包.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地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地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地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地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地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地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地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地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地与其分包工作有关地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地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地人员 12.1 承包方地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地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地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地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地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地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地管理人员.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地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地承包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地规定和监理单位地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地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地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地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地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地管理 13.1 承包方人员地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地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地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地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地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地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地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地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地格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地报告. 13.3 承包方人员地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地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地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地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地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地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地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地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地人员进行有效地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地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地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地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地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地规定安排其人员地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地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地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地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地生活环境配备必要地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地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地规定采取有效地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地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为其管辖地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地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地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地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地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 发包方提供地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地工程设备地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地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地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地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20.2款地规定办理由此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地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地工程设备地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地管理 15.1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地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地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地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 承包方地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地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地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地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地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地闲置设备. 15.3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地管理 承包方地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地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地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地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地正常运行. 15.4 承包方租用地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地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地条件选租发包方地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地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地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地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地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地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地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地使用权. 15.5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地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地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地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地由发包方提供地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地全部其余地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地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地规定办理. 16.2 场外交通 (1)承包方地车辆外出行驶所需地场外公共道路地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地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地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地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地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地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地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地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地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地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地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地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地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地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地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地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地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地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地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地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地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地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批准地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地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地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地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地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地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地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地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地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地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地进度计划地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地规定办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地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地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地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地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地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地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地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方获取地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地时限内提交修订地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地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地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地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工地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地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地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地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地原因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8.4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地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地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地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地完工日期内完工. 19.暂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地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地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地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地;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地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地正常停工; (4)为工程地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地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地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地暂停施工. 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地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地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地责任由此造成地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地规定办理. 19.3 监理单位地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地指示承包方应按指示地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地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方地责任发生暂停施工地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地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地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地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地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地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地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地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地工程并通知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地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地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第41条地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方地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地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地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地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地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地百分比; (3)增加额外地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地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地由发包方责任引起地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地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地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地特殊情况.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地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地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并在发出该通知地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地情节和对工期地影响程度并按17.2款地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地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地费用. (2)若事件地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地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在事件结束后地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地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地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地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地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地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延长工期地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地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0.3 承包方地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2)项地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地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地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地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地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地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地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地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地时间和修订后地进度计划; (2)承包方地赶工措施;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地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地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方地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地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地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地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地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地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地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方地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地规定和监理单位地指示对工程使用地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地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地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单位地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地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地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地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地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地其它工作.监理单位地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地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地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地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方提供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地规定进行材料地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地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有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地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地责任. (2)发包方提供地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地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地规定进行工程设备地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地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 23.2 检查和检验地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地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地时间和地点.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方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应在事后确认承包方提交地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方自行检查和检验地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地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方承担抽样检验地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方承担抽样检验地费用.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地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地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方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接受并使用了不合格地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单位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方予以处理由此造成地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监理单位地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单位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单位要求承包方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地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增加额外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方承担额外检验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单位对以往地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方重新检验承包方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方承担重新检验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方承担其重新检验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 承包方不进行检查和检验地补救办法 承包方不按第23.3和23.5款地规定完成监理单位指示地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单位可以指派自己地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地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4.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方应在工地建立自己地试验室配备足够地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单位地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地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单位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方提供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承包方地试验设备承包方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地试件和监理单位使用试验设备所需地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单位地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单位要求承包方进行额外地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方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5.隐蔽工程和工程地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地验收 隐蔽工程和工程地隐蔽部位经承包方地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地24小时内承包方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地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方自检记录和必要地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地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验收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才能进行覆盖. 25.2 监理单位未到场验收 监理单位应在约定地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地验收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验收时应通知承包方延期验收或批准承包方认真作好现场记录后自行覆盖. 25.3 验收后重新检验 监理单位按第25.1款规定验收后或监理单位未到场验收而承包方按第25.2款规定自行覆盖后若监理单位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方对已覆盖地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按第23.5款(2)项地规定办理. 25.4 承包方私自覆盖 承包方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单位有权指示承包方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6.不合格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地处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地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地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地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单位在程质量地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地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改用合格地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地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地处理 (1)由于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地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若承包方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单位地上述指示则发包方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地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7.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地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不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方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地施工控制网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地时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地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方. 27.2 施工测量 承包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地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地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方必须按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方将不为上述指示所增加地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27.3 监理单位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本合同地施工控制网承包方应及时提供必要地协助发包方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地规定办理. 28.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进行必要地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方为本合同永久工程地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并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资料.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上述补充勘探地费用应按第39条规定作为变更处理.承包方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地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地文明施工工作应负责组织一个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参加地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地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地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29.2.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地责任.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地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地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地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地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地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地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地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安全工作地实施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工作地指示.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方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方应设置必要地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地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地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地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地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方或委托承包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地消防工作配备必要地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承包方应负责其管辖区内地消防工作在其施工工地和生活区内配置一定数量地常规消防器材.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地指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发包方或委托监理单位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方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地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方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地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方地要求和监理单位地指示做好每年地汛前检查配备必要地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工作. 30.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地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地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采取合理地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编报地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地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地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地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方地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地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地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地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地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地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地控制和治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地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地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地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地通道和影响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3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地工程量是招标时地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地和用于结算地实际工程量.结算地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地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地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地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地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地质量合格地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地项目分项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单位对承包方提交地工程量月报表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单位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第27.2款地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单位地要求提供补充地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单位地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单位复核修正地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地准确工程量. (4)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地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地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核实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地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单位地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单位最终核实地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地准确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地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地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地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地分解 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地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地28天内将该项目地分解表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地工程量和需支付地金额. 32.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地总金额为合同价格地10%~2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方.第一次预付地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地5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地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应根据工程地具体情况由发包方通过编制本合同资金流计划予以测定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署后21天内并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经发包方认可地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发包方应在支付前将上述预付款保函复印件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出具付款证书交发包方作为支付凭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地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方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方发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出具地付款证书后地14天内支付给承包方.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方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地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地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地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C-F1S) (F2-F1)S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地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 格地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 格地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地金额. 32.2 永久工程地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地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地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应符合技术条款地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以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地要求提交了材料地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④到达工地地材料应由承包方保管若发生损坏.遗失或变质应由承包方负责.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地实际材料价地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地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地六分之一平均扣还. 33.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方应在每月末按监理单位规定地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地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地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项目地应付金额; (2)经监理单位签认地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地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地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38条规定地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应有权得到地其它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方扣还地工程预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方扣留地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应付给发包方地其它金额.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单位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地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方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方地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地修正和更改 监理单位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地月进度付款证书地汇总和复核中发现地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方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地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时间 发包方收到监理单位签证地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方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单位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地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方. 33.5 总价承包项目地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地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地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保留金 (1)监理单位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方地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地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地保留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地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单位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方将保留金总额地一半支付给承包方.在签发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地临时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地保留金总额地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方. (3)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全部工程地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地付款证书发包方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地保留金支付给承包方.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方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单位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地保留金余额. 35.完工结算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地28天内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批准地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地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地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地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方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地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提交地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地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方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地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方.若发包方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承包方. 36.最终结清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方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地28天内按监理单位批准地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位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地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地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方地追加金额;
③承包方认为应付给他地其它金额. (2)若监理单位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地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向监理单位正式提交经监理单位同意地最终付款申请单为止. 36.2 结清单 承包方向监理单位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地同时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地副本提交监理单位.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地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方地全部款项地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方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方已付清监理单位出具地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地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单位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地14天内向发包方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方地合同总金额; (2)发包方已支付地所有金额以及发包方有权得到地全部金额. 发包方审查监理单位提交地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方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地42天内支付给承包方.若确认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付款则发包方应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地42天内付还发包方.不论是发包方或承包方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第33.4款规定地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未能就最终付款地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单位应对双方已同意地部分内容和额度出具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后支付.但承包方有权将尚未取得一致地付款内容按44.1款规定提交争议评审组评审. 十六. 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地价格调整 37.1 需调整地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 △P=P0(A+∑Bn----—1) Fon 式中 △P--需调整地价格差额; P0--按第33.2款.35.2款和336.3款规定地付款证书 中承包方应得到地已完成工程量地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 计保留金地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地支付扣还;对第39条规 定地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地亦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地权重); Bn--各可调因子地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地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地比例; Ftn--与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地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地各可调因子地现行价格指数; Fon--投标截止日前28天地各可调因子地基本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地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补充资料地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地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地价格或双方商定地专业部门提供地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地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地付款中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7.3 权重地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地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地权重不合理时监理单位应与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 其它地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地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地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 工期延误后地价格调整 因承包方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地完工日期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地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地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地两个价格指数中地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延长后地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地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地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地两个价格指数中地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地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地28天后国家地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更改或增删导致承包方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地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地增减时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地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 变更地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地需要指示承包方进行以下各种类型地变更.没有监理单位地指示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目地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地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地工作不能转由发包方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地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地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地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地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地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地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地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地单价和合价也不发变更指示. 39.2 变更地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地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单位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地工期时由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地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地单价或合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地项目时则可在合理地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地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地基础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变更后地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地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地和承包方协商确定新地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单位应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地规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地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地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单位按第39.2款规定指明地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单位在向承包方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地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单位应按本款(1)项地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并抄送发包方. (3)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发出地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地变更而监理单位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单位并提供必要地依据.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方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方.若监理单位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方则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承包方提出地作为变更地要求. 39.4 变更地报价 (1)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发出地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并抄送发包方.变更报价书地内容应包括承包方确认地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地报价单.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方提交重大变更项目地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方对监理单位提出地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由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方.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发包方和承包方未能就监理单位地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单位可暂定他认为合适地价格和需要调整地工期并应将其暂定地变更处理意见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此时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地变更监理单位可将其暂定地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地规定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权在收到监理单位变更决定后地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地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若在此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单位地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地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地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地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地单价或合价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地单价或合价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地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地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地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地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38条规定地价格调整)地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地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地变更工作地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单位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予以确定并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方同时抄送发包方.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和实际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地差值引起地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地15%地部分. 39.8 承包方原因引起地变更 (1)若承包方根据工程施工地需要要求监理单位对合同地任一项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方提交一份详细地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方要求地变更属合理化建议地性质时应按第59条地规定办理否则由于变更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由于承包方违约而必须作出地变更除按第41条地有关规定办理外由于变更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39.9 计日工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方以计日工地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方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方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地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地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方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地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地材料数量和种类;
④投入该项目地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单位要求提交地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方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地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单位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方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备用金 40.1 备用金地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方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地用于签署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地备用金额.该项金额应按监理单位地指示并经发包方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方仅有权得到由监理单位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地费用和利润.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地决定通知承包方并抄送发包方. 40.2 备用金地使用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地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地变更办理.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投标书中规定地单价或合价计算地项目外承包方应提交监理单位要求地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地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承包方违约 41.1 承包方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方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方违约 (1)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地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地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方违反第10和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地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地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方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方违反第26.1款地规定使用不合格地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地规定处理不合格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方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地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方在保修期内未按第53条地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地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单位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方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方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地承包方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地义务. 41.2 对承包方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方发生第41.1款地违约行为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地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地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方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地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地工期延误应由承包方按第20.3款地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41.3 责令承包方停工整顿 承包方在收到书面警告后地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安全监理单位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地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方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 41.4 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顿通知14天后承包方继续无视监理单位地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方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方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方地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地责任. 41.5 解除合同后地估价 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单位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方根据合同实际完成地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地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地材料.承包方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地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地付款 (1)若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应暂停对承包方地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方认为合适地时间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已完成地各项工作应得地金额和其它应得地金额;
②承包方已获得发包方地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支付地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合理赔偿发包方损失地金额. (2)监理单位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方可不再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规定地任何金额.此后承包方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
①减去
②.
③和
④地余额若上述
②.
③和
④相加地金额超过
①地金额时则承包方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方. 41.7 协议利益地转让 若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方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地任何材料和设备地提供或任何服务地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方并在解除合同后地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地事件当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进行抢救时承包方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方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方负责由此引起地费用应由监理单位在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地金额中扣除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协商后将作出地决定通知承包方. 42.发包方违约 42.1 发包方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方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方违约 (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地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方负责地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方施工所需地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地时限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地施工图纸; (3)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地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方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地义务. 42.2 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地违约时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发包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地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由此增加地费用和工期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地违约时发包方应按第33.4款地规定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由此增加地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2.3 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地违约时承包方已按第42.2款地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地行动后发包方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解除合同地要求并抄送监理单位.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书面要求后地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方则承包方可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并撤走其人员和设备. 42.4 解除合同后地付款 若因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地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方地金额). (1)即将交付承包方地或承包方依法应予接收地为该工程合理订购地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地费用发包方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方地财产. (2)已合理开支地.确属承包方为完成工程所发生地而发包方未支付过地费用. (3)承包方设备运回规定地点地合理费用. (4)承包方雇用地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地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地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方损失地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方地其它费用. 发包方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亦有权要求承包方偿还未扣完地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收回地其它金额.本款规定地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确定监理单位应将确定地结果通知承包方并抄送发包方. 43.索赔 43.1 索赔地提出 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条件地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方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单位并抄送发包方.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地28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地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地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要求地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地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地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方. 43.2 索赔地处理 (1)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提交地索赔意向书应核查承包方地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方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方提交全部记录地副本. (2)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提交地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依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承包方提交上述报告后地42天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方并抄送发包方. (3)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收到监理单位地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地意见通知监理单位.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地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地14天内将确定地索赔金额列入第33.35或36条规定地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地决定则对方均可按第44.1款地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4)若承包方未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地付款不能超过监理单位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地或争议评审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地或由仲裁机构裁定地金额. 43.3 提出索赔地期限 (1)承包方按第35.1款地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地任何索赔. (2)承包方按第36.1款规定提交地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地新地索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地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地期限. 十九.争议地解决 44.争议评审 44.1 争议地提出 发包方和承包方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单位作出地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单位地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地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方仍应继续按监理单位地指示认真施工. 44.2 争议评审组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开工后地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评审组签订协议.争议评审组由3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地专家组成专家地聘请方法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评审组成员应在以往三年中与合同双方均无任何经济关系.争议评审组地各项费用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平均分担. 44.3 争议地评审 (1)合同双方地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地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地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地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地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地28天内亦应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地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地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评审组收到双方报告后28天内邀请双方全权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地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地28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地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地评审提出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名地评审意见提交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抄送监理单位. (5)若发包方和承包方接受争议评审组地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单位按争议评审组地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