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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摘要在世界多极化的今天,国际贸易仍然迅速的发展着,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贸易往来频繁,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对大量的货物进行运输,海上运输是最佳的选择而作为调整海上运输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文着重分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有的法律特征关键词海上运输合同;限制性合同自由;法律特征法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有的是诺成合同,也有实践性合同这些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的特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普通的运输合同还有很多区别,这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和海运承运人就运输这一行为达成一致的协议,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是合同的标的,所谓的运输行为,就是由承运人负责将货物经过海路从一个港口运送至另一个港口的行为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一般有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其中托运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收货人的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从而形成了托运人与海运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以及收货人和海运承运人之间通过提单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另外还有托运人(卖方)与收货人(买方)之间约定运输责任的贸易合同关系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类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三种最典型的类型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定性有很大的争议,本文着重讨论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有很多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问题就源于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
(1)班轮运输合同的特点承运人一般将港口间的航线、航期和费率等相关条款拟定,托运人支付相关运费,由承运人将货物负责运输至目的港
(2)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航次租船合同,根据《海商法》第92条规定,指船舶出借人向使用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使用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实际上,航次租船合同虽然名为“租船合同”,但却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并不是船舶的使用,而是货物的运输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体现了限制性的合同自由原则传统的合同理论认为,合同自由意味着不得给当事人强加任何订立合同的义务,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司法中,都不得给当事人强加此种义务,否则是违背合同自由原则的然而,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的立法中,在制定关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中,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的思想这主要体现在
(1)班轮运输合同内容受到限制班轮运输合同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主要强制适用国内法或国际公约,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有限
(2)班轮运输承运人的缔约自由也受到限制航班轮船公司公布船期表时,要向任何人开放,作为公共运输的航班轮船公司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涉他合同,需弱化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海上运输时间通常比较长,运输的行程也较远,整个运输过程有的时候并不是全部都由一个运输方完成,而是需要多个运输方共同完成一个承运人把运输工作分给多个运输方协作完成我国《海商法》第46条对这两个概念分别下了定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转委托实际进行货物运输的人”当实际运输方出现违约的情况时,根据合同限制性原则,托运人只能根据运输合同要求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实际承担运输的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给托运人索赔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应弱化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上的应用
3.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应优先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才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然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均规定了承运人的法定最低责任,对班轮承运人权利义务作了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只能通过合同加重承运人的责任,而不能根据约定减少或删除承运人的责任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卖方)和承运人,不负责托运的收货方(买方)一般是相关的第三人收货方通过提单向海运承运人提取货物,这说明收货方作为第三人有权利享有运输合同所带来的利益,从上述表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海上运输合同有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性质
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广泛应用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海事活动频繁,并且复杂,承运方必然要事先拟定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预先拟定,不必经过和对方当事人协商,这必然导致承运方处于强势地位,导致双方的严重不平等如果有法律对格式条款予以规定,这样才能够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6.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免责事由法定化《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这三个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多达17项,《汉堡规则》废除了承运人的航海过失免责由此可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免责事由多由国际公约规定,一旦选择了规则,就必须接受相关的免责事由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经常涉及到多方的利益海上运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合同,了解海上运输合同的不同之处,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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