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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11-16公布2006-12-20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
[2006]77号关于公布《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2月20日起实施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目录1总则……………………………………………………………………………………
(1)2工作机构………………………………………………………………………………
(2)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4许可程序……………………………………………………………………………
(3)
4.1申请和受理…………………………………………………………………………
(3)
4.2企业实地核查………………………………………………………………………
(4)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审定和发证…………………………………………………………………………
(5)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审查要求………………………………………………………………………………
(5)
5.1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
5.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
(7)6证书和标志…………………………………………………………………………
(11)
6.1证书…………………………………………………………………………………
(11)
6.2标志…………………………………………………………………………………
(12)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8收费…………………………………………………………………………………
(14)9工作人员守则………………………………………………………………………
(14)10附则…………………………………………………………………………………
(14)附件一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5)附件二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附件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
(38)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
1.1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眼镜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眼镜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形式和材料的眼镜镜片、眼镜架、批量生产的成镜,但不适用于劳动或职业安全防护用眼镜和验配眼镜(《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另行发布)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划分的具体情况见表一表一眼镜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表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备注1光学眼镜片毛坯普通眼镜片毛坯(光白、UV白、克赛、克司)高折射眼镜片毛坯(n=
1.
6、
1.
7、
1.
8、
1.9)变色眼镜片毛坯茶变、灰变其他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高折射玻璃眼镜片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其他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亚克力眼镜片PC眼镜片其他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普通树脂眼镜片(n=
1.50)包含CR39中折树脂镜片(n=
1.
56、
1.60)高折树脂镜片(n=
1.
67、……)其他5眼镜镜片(车房片)玻璃眼镜片树脂眼镜片6眼镜架(金属类)铜镍合金纯钛及钛合金其他(如金属-塑料混合架、铝镁合金、不锈钢、记忆金属等)7眼镜架(塑料类)注塑架板材架其他(如塑料-金属混合架、记忆塑料……)8太阳镜玻璃片太阳镜树脂片太阳镜偏振片太阳镜其他9老视镜(批量生产)玻璃片老视镜树脂片老视镜片架一体镜其他10护目镜运动眼镜驾驶镜其他11其他眼镜产品无法归入上述10个产品单元的眼镜产品列入本单元,并注明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眼镜产品审查部工作眼镜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眼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眼镜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眼镜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邮政编码100740电话010-83559070,83559071传真010-83559075电子信箱optics@public.bta.net.cn联系人葛宗瀛、刘华春、戴维平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眼镜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见附件一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
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
1.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请的产品品种;
4.
1.
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
1.
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眼镜产品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
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1.3对产品单元中包含3~11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眼镜产品审查部
4.
1.4对只申请
1、2产品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申请材料、核查报告等)报送眼镜产品审查部
4.
1.5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
2.1对只申请
1、2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对包含3~11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织单位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
2.2审查组应当按照《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
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眼镜产品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
2.4审查组织单位应当自受理或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审查部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
2.5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
2.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
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
4.1抽封样品,并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一式四联以下简称抽样登记表,见表五
4.
3.2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
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4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眼镜产品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
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
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眼镜产品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
4.1眼镜产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
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
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
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
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
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二表二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适用的产品单元1GB/T14148-1993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
1.
1、
1.22GB9105-1988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
1.33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2、
3、54QB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3用于验配的镜片、45QB2682-2005镀膜眼镜镜片减反膜层性能质量要求
2、
3、
4、5中有减反膜的镜片6GB/T14214-2003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6、77QB2457-1999太阳镜
8、
3、4中的太阳片8GB13511-1999配装眼镜99QB2659-2004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
10.
25.2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三表三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序号产品单元必备的设备检验设备1玻璃眼镜片毛坯配料系统
1.分析天平;
2.水浴锅;
3.分光光度计;
4.V-棱镜折射仪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玻璃熔窑成型设备退火炉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复曲面刨模机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
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测厚装置复曲面铣模机复曲面精磨机复曲面抛光机球面铣磨机球面精磨机球面抛光机工装模具(不同小类的工装要求不同)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注塑机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
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测厚装置;
4.V-棱镜折射仪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
5.分光光度计(适用太阳镜片)强化机超声波自动洗净装置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单体配置系列设备浇注固化系列设备镜片清洗设备模具清洗设备5眼镜镜片(车房片)复曲面刨模机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
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测厚装置复曲面铣模机复曲面精磨机复曲面抛光机球面铣磨机球面精磨机球面抛光机工装模具(不同小类的工装要求不同)6眼镜架金属类截丝机或自动镜圈制造机
1.游标卡尺;
2.阻燃性试验机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绕圈机压弯机铣鼻中机切合口机弯椿头机焊接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刻印机弯脚机旋螺丝器具7眼镜架塑料类注塑架注塑机
1.游标卡尺;
2.阻燃性试验机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镜腿注塑机(塑料件中加金属丝)铰链机带有防污装置的喷漆机或染色设备移印或绢印机板材架内成型机外成型机射心机弯框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铰链机移印或绢印机8太阳镜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
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片太阳镜镜片烘弯机(偏光片)镜片倒边机打孔机、开槽机(如生产无框或半框架的太阳镜)9老视镜批量生产)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
0.02D);
2.测厚装置;
3.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镜片倒边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定中心仪打孔机、开槽机(如生产无框或半框架的老视镜)注塑机(适用片架一体镜)10护目镜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
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片太阳镜;
4.镜片冲击试验机镜片烘弯机镜片倒边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
5.3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二)
5.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
4.1抽样规则及抽样登记表
5.
4.
1.1抽样人员应根据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仓库中对近期的产品进行抽样,抽查的基数应不小于规定抽样数量的10倍(第5单元除外),抽样数量和抽样样品的要求详见表四表四眼镜产品抽样数量和对样品的要求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抽样数量抽样和样品要求1玻璃眼镜片毛坯普通眼镜片毛坯光白、UV白、克赛、克司32片按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即
①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
②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
③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抽取变色毛坯、高折毛坯各一组;
2.所抽样品中应包含至少2片4分料(或薄料)毛坯,其余随机抽取高折射眼镜片毛坯n=
1.
6、
1.
7、
1.
8、
1.9)32片变色眼镜片毛坯茶变、灰变32片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20片
1.按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即
①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
②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
③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抽取高折、水晶镜片各一组;
2.所抽样品中应包含
①至少2片
0.00DS或接近
0.00DS的镜片;
②至少5片
5.00DS以上的镜片;
③至少3片含
1.00DC~
2.00DC的球-柱镜片高折射玻璃眼镜片20片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8片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亚克力眼镜片20片按不同材料(亚克力眼镜片和PC眼镜片)和不同用途(太阳镜片和老视片)抽取产品;在品种齐全的情况下,亚克力抽一组老视片或太阳片、PC抽一组太阳片或老视片,应分别满足眼镜镜片和太阳镜标准;
2.如亚克力眼镜片和PC眼镜片用作验配镜片,参照第4单元抽样规则PC眼镜片20片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普通树脂眼镜片(n=
1.50)20片按产品抽取不同折射率的镜片,以产量最大(例如CR-39)、难度最高(折射率最高)的产品各抽一组;只做太阳片或主导产品为太阳片时,应加抽一组太阳片,并应满足太阳镜标准每组所抽的样品中应包含
①至少2片
0.00DS或接近
0.00DS的镜片;
②至少2片
5.00DS以上的镜片;
③至少3片含
1.00DC~
2.00DC的球-柱镜片;
④对所抽样为镀膜镜片时,另加抽2片未镀膜符合
①要求的镜片中折树脂镜片(n=
1.
56、
1.
60、……)20片高折树脂镜片(n=
1.
67、……)20片其他如太阳片、变色片……20片5眼镜镜片车房片玻璃眼镜片3片
1.3片中均应包含复曲面镜片;
2.对同时申请2个产品品种的企业,可按两个品种共计抽样3片,3片全部为复曲面树脂眼镜片3片6眼镜架金属类铜镍合金10付按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即
1.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
2.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
3.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纯钛及钛合金必抽,其他类的按申报的品种抽纯钛及钛合金10付其他(如金属-塑料混合架、铝镁合金、不锈钢、记忆金属等)10付7眼镜架(塑料类)注塑架10付按申请的“产品品种”抽取产品,即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且塑-金混合架有一定产量,则抽取板材架一组,塑-金混合架一组板材架10付其他(如塑料-金属混合架、记忆塑料等)10付8太阳镜玻璃片太阳镜20付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抽取偏振片太阳镜和玻璃片各一组;在同一组样品中,可包含各种款式的太阳镜树脂片太阳镜20付偏振片太阳镜20付9老视镜批量生产玻璃片老视镜20付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片架一体老视镜一组必抽,另一组抽取玻璃片、树脂片老视镜中的生产量大者;
4.在同一组样品中,应包含各种款式和度数的老视镜树脂片老视镜20付片架一体镜20付其他20付10护目镜运动眼镜20付
1.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
2.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驾驶镜20付
5.
4.
1.2为使抽查的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抽样人员应根据产品现场的堆码和包装单元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样为了保证样本的有效性,组成检查批的产品应是经企业最终检验确认的合格产品对已经包装的产品,可以先用随机法以包装为单位集批,然后再作抽样对连续生产的产品,可以某个时间段形成的实际批为一个抽查批,再在此抽查批中的各个部分抽取样品
5.
4.
1.3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登记表,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联交受检企业,一联随样品封存,另二联由抽样人员提交抽样派出机构表五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产品单元№.XXXXXXX□发证□增项□迁址□其他申请书登记号YJ--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抽封样情况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出厂日期/批号123序号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抽样地点抽样方式123序号包装方式封条数量抽样样品合计包装单元抽样日期1以贴封条的包装单元计23送样检验单位名称送样地址抽样抽样组人员签字抽样组织机构企业在场人员签字省局眼镜产品审查部企业盖章样品验收封条状况样品状况样品接收完好破损完好损坏件其它接收退样(原因)接收人(检验单位盖章)接收日期备注
5.
4.
1.4所有抽查的产品必须附有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规定的完整标识标签或等同的经企业确认的技术参数文件
5.
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
4.
2.1各产品单元的检验项目按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全部项目和产品的明示指标,详见表六
5.
4.
2.2对产品标准中涉及到分等分级指标的,按合格品指标判定
5.
4.
2.3出现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5.
4.
2.4标志按产品的标识标签、企业提供的委托合同或技术参数文件进行判别表六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应用的产品标准项目名称n/Ac涉及的产品单元GB/T14148-1993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GB9105-1988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折射率、色散系数、透射性能、防紫外性能、光色性能1/0光学眼镜片毛坯
(1)双折射、规格尺寸、外观质量32/2GB10810-1996眼镜镜片QB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折射率、色散系数、透射性能、黄色指数、交通讯号、色极限、阻燃性、耐磨性、抗冲击1/0眼镜镜片(2~5)顶焦度、棱镜度、轴位、色泽、规格尺寸、外观质量20/2(3/0)GB/T14214-2003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外观质量3/0眼镜架(
6、7)常温规格尺寸、抗拉性能、鼻梁变形、镜片夹持力、耐疲劳、镀层结合力、抗汗腐蚀、阻燃性按标准中的判定规则判定GB13511-1999配装眼镜标准表5中A类项目20/1老视镜
(9)标准表5中B类项目20/3QB2457-1999太阳镜QB2659-2004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透射性能1/0太阳镜
(8)太阳片(
3、4)护目镜
(10)安全性能1/0其余项目20/26证书和标志
6.1证书
6.
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
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
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由眼镜产品审查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
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
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在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眼镜产品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
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
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
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标志
6.
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6-003-×××××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
(1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
(00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
2.2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
2.3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
1.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
1.2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
2.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
2.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
2.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
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
3.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
3.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
3.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7.5对于眼镜架、太阳镜、护目镜等时尚类眼镜产品(第
6、
7、
8、10产品单元),应采用简化的委托加工备案程序——由委托企业一方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免去委托加工合同的公证手续
7.
5.1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加盖单位公章的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加盖各自公章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委托加工合同原件或加盖双方公章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
5.2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7.
5.3被委托企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告上季度其签订并经委托企业备案的委托加工合同情况,报告时提供以下材料1《眼镜架、太阳镜、护目镜产品委托加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三);2加盖单位公章的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加盖各自公章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委托加工合同原件或加盖双方公章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8收费
8.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127号),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2002]1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
[2004]144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2002]19号)规定执行
8.6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委托加工备案不向企业收费9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附件一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1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东华大学材料大楼4楼邮政编码200051电话:021-
62379548、
62378598、62379399传真021-
62378598、62378203联系人张仁康、孙环宝、张尼尼检验产品范围第1~11产品单元2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邮政编码100029电话010-84654179传真010-84654179联系人毕永金检验产品范围第
2、
8、
9、10产品单元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号邮政编码130022电话0431-5374704传真0431-5374707联系人孙平检验产品范围第
2、
8、9产品单元
(4)辽宁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九号邮政编码110004电话024-23921421,23893552传真024-23890662联系人黄涛检验产品范围第
2、
3、
4、
5、
6、7产品单元5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政编码110021电话024-25898768传真024-25898718联系人苏锡辉检验产品范围第
2、
5、
8、
9、10产品单元6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邮政编码116021电话0411-4643675传真0411-4603289联系人王春燕检验产品范围第
2、8产品单元7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邮政编码050051电话0311-
3034190、3034900传真0311-3010654联系人高增明检验产品范围第
2、
5、
8、
9、10产品单元8河北省计量科学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邮政编码050051电话0311-
3050364、3019289传真0311-3059680联系人张瑞林检验产品范围第
2、
5、
8、
9、
10、11产品单元9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1号邮政编码300192电话022-23005919传真022-23005915联系人贾庆红检验产品范围第
2、
8、
9、10产品单元10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2号邮政编码030012电话0351-7243604传真0351-7243704联系人王五一检验产品范围第
2、
5、
8、
9、
10、11产品单元11陕西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邮政编码710048电话029-2214559传真029-2214585联系人秦宇检验产品范围第
2、
5、9产品单元12甘肃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北城壕4号邮政编码730030电话0931-8465959传真0931-8427550联系人杨晓銘检验产品范围第8产品单元
(13)甘肃省精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400号邮政编码730070电话0931-7756762传真0931-7756763联系人萧懿群检验产品范围第
2、
3、
4、
5、
6、
7、
8、
9、10产品单元14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邮政编码450004电话0371-6370826传真0371-6325987联系人杨长军检验产品范围第2产品单元15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邮政编码250014电话0531-2966533传真0531-2964412联系人葛茂才检验产品范围第
1、
2、
3、
4、
5、
8、
9、10产品单元16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邮政编码250100电话0531-8118755传真0531-8118790联系人李子安检验产品范围第
2、
5、
8、
9、
10、11产品单元
(17)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山东路19号邮政编码266101电话0532-88918006传真0532-88918007联系人邹亚雄检验产品范围第
1、
2、
3、
4、8产品单元
(18)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邮政编码230022电话0551-7118469传真0551-7118521联系人丁媛丽检验产品范围第
1、
2、
3、
4、
6、
7、
8、11产品单元
(19)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光华大道425号邮政编码233010电话0552-4915602,13855283429传真0552-4078558联系人贾平检验产品范围第
1、
2、
3、
4、
5、
8、
9、
10、11产品单元
(20)安徽省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市府路1号邮政编码246001电话0556-5365043传真0556-5366988联系人胡忠新检验产品范围第
2、
8、
9、10产品单元
(21)湖北省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胡路3号邮政编码430071电话027-87813411传真027-87813411联系人王大充检验产品范围第2产品单元
(22)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70号邮政编码430015电话027-85795691传真027-85795691联系人余永良检验产品范围第
2、
6、
8、9产品单元
(23)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邮政编码410007电话0731-
5535680、5535641传真0731-5557071联系人成益民检验产品范围第
2、
5、
8、9产品单元
(24)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5号邮政编码410004电话0731-5581751传真0731-5581751联系人晏政权检验产品范围第2产品单元
(25)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邮政编码210029电话025-6611130传真025-6614785联系人汪东华检验产品范围第1~11产品单元
(26)江苏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四纬路北侧(电视台东侧)邮政编码212300电话0511-6985158,6985007传真0511-6985158,6985007联系人戴亚东检验产品范围第1~10产品单元
(27)丹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四纬路北侧邮政编码212300电话0511-
6985058、6985007传真0511-6985058联系人王本平、戴亚东、潘惠玉检验产品范围第1~11产品单元
(28)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邮政编码310013电话0571-85026180传真0571-85121980联系人王文兴检验产品范围第2~10产品单元
(29)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邮政编码610031电话028-
86642917、86263682传真028-86261631联系人文永勤检验产品范围第
2、
3、
4、
5、
6、7产品单元
(30)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衣冠庙永丰路16号邮政编码610041电话028-85189854传真028-85183820联系人曹晋检验产品范围第
1、
6、
7、
8、11产品单元
(31)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名称变更)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邮政编码400020电话023-
67952724、67951366传真023-67951136联系人李立检验产品范围第
2、
5、
8、
9、
10、11产品单元
(32)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邮政编码650223电话0871-5113192传真0871-5113192联系人曾光琪检验产品范围第2产品单元
(33)广东省技术监督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仁路11号邮政编码510030电话020-83362159传真020-83332502联系人周伦彬检验产品范围第1~11产品单元
(34)深圳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院地址深圳市龙珠大道中段邮政编码518036电话0755-
26941632、26001773传真0755-26941501联系人张金芝检验产品范围第
2、
5、
6、
7、
8、
9、10产品单元
(35)福建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47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7842840传真0591-7818204联系人王藴可检验产品范围第
2、
4、
8、
9、10产品单元
(36)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邮政编码361004电话0592-2699762传真0592-2699776联系人陈葭玲检验产品范围第
2、8产品单元
(37)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邮政编码330029电话0791-
8310907、8331780传真0791-8331595联系人张在田检验产品范围第
2、5产品单元
(38)贵州省光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头桥海马冲45号邮政编码550003电话0851-6500563传真0851-6517364联系人李林筑检验产品范围第
1、
8、9产品单元
(39)海南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34号工业大厦5楼邮政编码570206电话0898-66785843传真0898-66728197联系人林由钊检验产品范围第
1、
6、
7、8产品单元
(40)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16号邮政编码200233电话021-64701390传真021-64840335联系人毕宁检验产品范围第
2、
3、
4、
5、
6、
7、
8、
9、10产品单元附件二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企业生产地址产品单元名称规格型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
一、质量管理职责,
二、生产资源提供,
三、人力资源要求,
四、技术文件管理,
五、过程质量管理,
六、产品质量检验,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41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
2.1生产设施、
2.2设备工装的
2.
2.1款、
2.3测量设备的
2.
3.1款、
6.3出厂检验、
7.3行业特殊要求共5款;其中
7.3款仅对有环保要求的产品或工序适用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6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将核查情况填写在《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表》上或将核查情况直接填写在采用简化形式的《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上;实地核查后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一、质量管理职责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任命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任命了质量管理人员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提供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合格不合格
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
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申报单元的生产和加工要求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合格不合格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2.3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
5.2中规定的检验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合格不合格2.企业的检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在用检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3.1企业领导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3.2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3.3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3.4生产工人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
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对出现故障能否辨别,是否知道如何处置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3.5人员培训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培训是否有效果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四、技术文件管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4.1技术标准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
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标准化技术确认后由当地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1.生产目前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是否制定了企业标准
2.企业标准的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3.企业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4.2技术文件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或实样的可追溯性标识、技术参数,采用的配件和达到的外协质量要求等及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以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工序首件确认、过程巡检和外协加工件的检验规程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4.3文件管理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1.是否有技术文件的管理规定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五、过程质量管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5.1采购控制
1.企业应有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规定是否有质量控制规定内容是否完整合理实际运作是与规定一致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2.企业应有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1.是否有评价规定,评价规定是否合理有效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2.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中是否明确规定质量验收要求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规定的内容是否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需要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5.2工艺管理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5.3质量控制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是否正确设置了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的质量控制点,并在有关工艺文件中予以明确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是否有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有效、完整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是否有控制记录,并定期对记录显示的产品质量趋势进行分析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5.4特殊过程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等,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对特殊过程(如电镀、焊接、镜片固化等工序)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5.5产品标识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2.检查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5.6不合格品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六、产品质量检验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6.1检验管理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验、记录设备管理制度,并实施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2.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有效,便于汇总和分析产品的质量状况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6.2过程检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过程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1.是否对产品过程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6.3*出厂检验企业应按相关标准和企业明示担保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2.出厂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合格不合格
6.4委托检验定期检验需要进行委托检验时,应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1.核查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2.核查检验报告是否与委托检验机构对应合格严重不合格
6.5型式检验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执行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此项不适用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7.1安全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7.2劳动防护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员工是否了解所从事工作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对身体的危害,是否知道相关的防护知识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7.3*行业特殊要求企业应对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料和废气进行处理,并能符合有关的环保规定是否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废水、废料和废气进行适当的处理
2.是否符合相关的环保规定合格不合格此项不适用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第1页共2页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编产品名称联系人电话传真产品单元核查结论审查组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一般不合格项目款、严重不合格项目款、否决项目款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组长年月日核查组织单位(章)年月日审查组成员姓名(签字)单位职称(职务)核查分工审查员证书编号第2页共2页序号核查项目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否决项目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1质量管理职责(款)(款)核查项目不合格审查组长年月日2生产资源提供(款)(款)3人力资源要求(款)(款)
2.14技术文件管理(款)(款)
2.
2.15过程质量管理(款)(款)
2.
3.16产品质量检验(款)(款)
6.37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款)(款)
7.3总计(款)(款)(款)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名称序号核查项目条款结论核查记录
1.1组织机构
1.
1.
11.2管理职责
1.
2.
11.3有效实施
1.
3.
12.1*生产设施
2.
1.
12.2设备工装
2.
2.1*
2.
2.
22.3检测设备
2.
3.1*
2.
3.
23.1企业领导
3.
1.
13.2技术人员
3.
1.
13.3检验人员
3.
3.
13.4生产工人
3.
4.
13.5人员培训
3.
5.
14.1技术标准
4.
1.
14.
1.
24.2技术文件
4.
2.
14.
2.
24.
2.
34.3文件管理
4.
3.
14.
3.
25.1采购控制
5.
1.
15.
1.
25.
1.
35.
1.
45.2工艺管理
5.
2.
15.
2.
25.
2.
35.3质量控制
5.
3.
15.4不合格品
5.
4.
16.1检验管理
6.
1.
16.
1.
26.2*出厂检验
6.
2.
17.1安全生产
7.
1.
17.
1.
27.
1.
38.1客户服务
8.
1.
18.
1.2备注
1.“结论”栏应逐项填写,合格填写“Y”;一般不合格填写“aN”;严重不合格填写“bN”;不适用填写“——”
2.当“结论”栏不为“Y”时,应在“核查记录”栏中,详细描述不合格的事实或不适用的理由,可添加说明附页审查员审查组长日期附件三眼镜架、太阳镜、护目镜产品委托加工情况报告书(年季度)被委托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名称(盖章)住所 详细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工商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固定资产 注册资金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保证负责人 联系人从业人员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生产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获证产品名称本季度签订并已备案的委托加工合同数量委托企业、委托合同基本情况及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企业名称(盖章)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工商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注册资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质量保证负责人 联系人有无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获证产品名称委托产品名称委托产品单元合同期限合同总产量合同总产值委托加工备案时间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此页每个已备案的委托加工合同填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