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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16-005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验配眼镜部分)2011年1月191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TOC\o1-3\h\z\u1总则12工作机构1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许可程序
24.1申请和受理
24.2企业实地核查
3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审定与发证
54.5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65审查要求
65.1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65.2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5.3验配眼镜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75.4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5.5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6证书和标志
106.1证书
106.2标志11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28监督检查139收费14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411附则14附件1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15附件2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8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0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1附件5检验报告42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46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验配眼镜部分)1总则
1.1为了做好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3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
[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验配眼镜,验配眼镜是指包括验光、出具验光处方单,按处方单要求选择镜架、镜片,割边装配,检验及校配整个过程生产出来的产品
1.3连锁企业总公司和其所属企业(以下称连锁店)应采用相同的管理体系,其所属企业的性质可分为子公司、分公司、直属连锁店和联营联销等连锁企业的总公司、连锁店类型分为“完整验光配镜(A类)”、“统一加工B类”和“配镜加工场所C类”三种完整验光配镜(A类)验光、配镜加工均可在本店中完成的场所;统一加工(B类)在本店进行验光、但配镜加工由连锁企业统一安排的场所;配镜加工场所(C类)没有验光,仅为本连锁企业进行配镜加工的场所
1.4单独申请的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验光配镜条件
1.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验配眼镜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验配眼镜产品
1.6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7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验配眼镜产品实施细则;跟踪验配眼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验配眼镜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邮政编码100740电话010-83559070,83559071,83559072传真010-83559075电子信箱optics@public.bta.net.cn联系人葛宗瀛、刘华春、戴维平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
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
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
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
1.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眼镜,“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均填写“验配眼镜”统一申请的连锁企业应同时提交总公司填写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总公司、连锁店一同填写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验配眼镜连锁企业执照明细》(见表一)所属企业无需单独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而由总公司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按各店顺序填写
4.
1.
1.2营业执照复印件连锁企业应提供所有一起申请的连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开在商厦并与商厦具有联营联销性质而无法取得单独营业执照的分店,应提供联营联销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有效的联营联销合同复印件,并同时加盖连锁企业总公司和联营联销方的公章
4.
1.
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验配眼镜产品“批批”的定义为开始生产的首批产品为一批,以后生产产量每达到90副或时间跨度达到二个月内生产的产品总量为一批
4.2企业实地核查
4.
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
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
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
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
2.5连锁企业一起申报的连锁店实地核查时,对于A类和C类的场所全部进行核查;对于B类场所进行抽查,即当B类场所的总数不超过5家,全部核查;当B类场所的总数为6~25家,随机抽查5家;当B类场所的总数超过25家,随机抽查8家抽查中应注意直属和联营联销连锁店的比例
4.
2.6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
2.7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
2.8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
2.9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
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连锁企业同时申报的连锁店有一家审查不合格,判为本次连锁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
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
5.1抽封样品,填写《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
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统一申请的连锁企业仅对A类和C类进行抽样
4.
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
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
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
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
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
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
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
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表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验配眼镜连锁企业执照明细编号连锁企业总公司、连锁店名称营业执照住所实际住所加工地址营业执照类型企业类型联营合同有效期所属省份联系人电话备注012345678填表说明
1.编号为0的一行填写连锁企业总公司的信息
2.营业执照住所按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
3.实际住所连锁企业实际办公或连锁店实际营业的地址
4.加工地址只适用B类店,所有的B类店在此栏中填写实际加工的地址,如有一处以上加工地址的,应全部填写在同一栏内
5.企业类型填写A、B、C,有关定义详见
1.
46.联营合同有效期只适用于联营联销性质的连锁店
7.所属省份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省
8.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信息当企业提出增加连锁店、变化连锁店的性质等时,可在此栏中注明情况新增、关闭、变化类型(如A类变为B类等)属于联营联销的应注明
9.
4.5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
4.
5.1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中的连锁店,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连锁店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
5.2各连锁店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连锁企业总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
5.3连锁店与连锁企业总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连锁企业总公司法人注册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连锁企业总公司法人注册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连锁店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地核查连锁企业总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
5.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连锁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等连锁店,均可以以连锁店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应按表二规定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表2企业生产验配眼镜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标准分类标准号及标准名称备注1产品标准GB13511-1999配装眼镜所有企业必备2相关标准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所有企业必备3QB2506-2001光学树脂镜片承担该产品进货验收企业需配备4GB
10810.2-2006眼镜镜片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承担该产品进货验收企业需配备5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承担该产品进货验收企业需配备6GB/T14214-2003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承担该产品进货验收企业需配备7QB2682-2005镀膜眼镜镜片减反膜层性能质量要求承担该产品进货验收企业需配备
5.2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详见表三表3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必备的设备注1,注2检测仪器注
2、注3检影镜或电脑验光仪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
0.02D);
2.量具测厚装置,精度要求
0.1mm;直尺或游标卡尺,精度要求不低于
0.5mm验光镜片箱视力表或视力表投影仪或综合验光仪瞳距尺或瞳距仪定中心仪或全自动磨边机模板机半自动磨边机镜片倒边机钻孔机开槽机烘热器注1使用检影镜的验配眼镜店应具备适合检影检查的环境条件;注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如有些全自动磨边机具备模板机、半自动磨边机、镜片倒边机等功能,特殊时还能具备钻孔、开槽等功能;投影仪有视力表的功能等等注3上表中的焦度计适用于单独申请企业和连锁企业中A类、C类店的最终检验;量具适用于有镜片进货验收职能的验配眼镜店
5.3验配眼镜产品出厂检验项目验配眼镜的出厂检验至少应包括表四中所列项目表4验配眼镜出厂检验项目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检验项目GB13511-1999《配装眼镜》主子午面一球镜顶焦度偏差(D)主子午面二球镜顶焦度偏差(D)柱镜顶焦度偏差(D)光学中心水平偏差mm光学中心水平互差mm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光学中心高度mm柱镜轴位偏差装配质量整形要求标志
5.4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详见附件
25.5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
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
5.
1.1抽样人员应按照验光处方(可以是客户处方,也可以由抽样人员提供),现场至少制作2副样品,抽样总数为3副(所抽样品应包括现场制作的2-3副样品)抽样基数≥3副被抽样品应为已完成制作,可以提交给客户的验配眼镜
5.
5.
1.2为了充分反映企业配镜加工的能力,抽查的3副样品都应包含柱镜在现场制作眼镜的光度范围为±
3.75DS~±
8.00DS/±
1.00DC~±
2.00DC,一副使用全框架、一副使用半框或无框架
5.
5.
1.3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详见表五),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联交受检企业,一联随样品封存,一联提交抽样派出机构所有抽查的样品必须附有包含全部加工制作参数的单据(可以是加工单、定制发票或电脑单等,但不仅限于此),并有完整包装表5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连锁企业所属单位盖章(和总公司一起申请的A类店或C类店)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抽样情况产品单元验配眼镜光度范围(3副样品的最低~最高球/柱镜示例-
4.50DS~-
6.75DS/-
1.25DC~-
1.50DC,其中DS为球镜,DC为柱镜)凭证编号(有制作参数的凭证)(有制作参数的凭证)(有制作参数的凭证)镜架类型(全框/半框/无框)(全框/半框/无框)(全框/半框/无框)抽样方式(现场制作/随机抽样)(现场制作/随机抽样)(现场制作/随机抽样)执行标准抽样基数抽样日期抽样数量3副抽样地点生产日期产品等级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月日企业人员签字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连锁企业形式申请的企业,如连锁企业总公司不生产,总公司可不盖章,连锁企业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
5.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
5.
2.1验配眼镜检验项目为GB13511-1999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
5.
5.
2.2单项中出现一付不合格,则判单项不合格数;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表6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标准要求或标准值检验数单项合格判定数(Ac)1镜架外观质量GB
135115.1GB13511中
5.1规定302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GB
135115.2以基准点为中心,直径为30mm区域内,镜片的表面或内部都不应出现可能有害视觉的各类疵病,在此鉴别区域外,可允许孤立、微小的内在或表面缺陷3主子午面一球镜顶焦度偏差(D)GB
135115.2GB
10810.1中
5.
1.
2.1规定4主子午面二球镜顶焦度偏差(D)GB
135115.2GB
10810.1中
5.
1.
2.1规定5柱镜顶焦度偏差(D)GB
135115.2GB
10810.1中
5.
1.
2.1规定6光学中心水平偏差mmGB
135115.
3.1GB13511表1规定7光学中心水平互差mmGB
135115.
3.2≤8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GB
135115.
4.1GB13511表2规定9光学中心高度mmGB
135115.
4.1GB13511中
5.4表2规定10柱镜轴位偏差GB
135115.5GB13511表3规定11镜片基准点的最小厚度mmQB2506中
4.
5.2≥
1.0(树脂镜片)12色泽GB
135115.8两镜片测量的色泽应基本一致13装配质量GB
135115.9GB
135115.
9.1~
5.
9.6规定14整形要求GB
135115.10GB
135115.
10.1~
5.
10.5规定15标志GB135118包装上表明处方参数及生产单位或附上定配单6证书和标志
6.1证书
6.
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为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中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连锁店的名称、连锁店的生产地址以及各店类型(完整验光配镜、统一加工、配镜加工场所),对于证书副本上的联营联销连锁店,应予以注明
6.
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
1.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
1.4连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连锁店或改变连锁店类型时,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增加或改变许可证副本中连锁店的信息,但证书的有效期不变
6.
1.
4.1连锁企业的总公司名称或住所发生变化,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
1.
4.2连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连锁店、变化连锁店类型、A类或C类连锁店迁址,应当按
4.
1.1款要求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联营连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首页的“申请类别”,当增加连锁店时选“增项”、变化连锁店类型时选“其它”、连锁店迁址时选“迁址”,三种类别在一份申请书中也可同时选当增加的连锁店为A类或C类、连锁店类型由B类变化为A类或C类、A类或C类连锁店迁址,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当增加的连锁店为B类、连锁店类型由C类变化为A类或B类时,由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在所申请增加或变化的店中,依
4.
2.3款中B类店的要求组织实地核查抽查,不再进行产品检验当连锁店类型由A类变化为B类或C类时,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
1.
4.3连锁店的名称或住所变化、B类店的加工地址在已获得批准的加工点(已列入连锁企业证书副本中的)之间变更,连锁企业总公司应自变化之日半年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变更许可证副本中连锁店的信息,但证书的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
1.
4.4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联营联销连锁店,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连锁企业相同;联营联销合同期满时,如继续经营应及时续签合同;如不再经营,应及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6.
1.
4.5连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的B类连锁店单独与连锁企业总公司一起重新申办许可证时,连锁企业应出具为这些B类连锁店进行加工的连锁店名称(必须是连锁企业内获得生产许可证的A类或C类连锁店)及加工连锁店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现场核查通过后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并在其证书中表明为这些B类连锁店进行加工的连锁店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该新申请的B类连锁店证书有效期应以为其加工的连锁店证书的有效期为准
6.
1.5单独申请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中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连锁店)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发生地址迁移,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原有的生产许可证证书
6.
1.6单独申请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中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连锁店)获得生产许可证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场所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
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
1.8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标志
6.
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或其它提供给消费者的能追溯产品的凭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6-005-×××××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
2.2单独申请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中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连锁店),其产品包装或其它提供给消费者的能追溯产品的凭证上应当标注获证企业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连锁店和连锁企业总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其它提供给消费者的能追溯产品的凭证上分别标注连锁企业总公司和连锁店的名称、住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连锁企业总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验配眼镜委托加工
7.
1.1验配眼镜的委托加工是指企业将包括验光、出具验光处方单,按处方单要求选择镜架和镜片、割边和装配,检验及校配整个验配加工过程委托给其它企业的行为
7.
1.2镜片供应商为验配眼镜企业提供的割边、打孔、开槽、装配等延伸服务,不属于验配眼镜委托加工范畴,应作为采购服务(外协加工)进行考核
7.2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
2.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
2.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
2.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
3.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
3.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4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
4.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
4.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
4.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
4.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5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2查验光室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检影镜应有暗室无太阳和照明灯光直接照射、使用投影仪的验光场所能否确保接受验光人员的视距与投影距离一致、使用灯箱验光视距是否满足5米
8.3查验光和加工人员资质是否至少各有一名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四级或以上的验光员和定配工;
8.4查检验人员的应知应会核查每班是否有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是否会操作焦度计、是否能按标准正确检测验配眼镜,是否能将检测数据正确填写在出厂检验登记表中,是否能判定验配眼镜合格与否
8.5查割边装配等外协的控制通过外协割边装配的验配眼镜在原始凭证上是否可追溯外协加工方;是否与所有外协加工方签订质量协议、是否所有外协加工方都已列入批准的合格供方名录;每个外协加工方使用的所有镜片或镜架是否有登记,是否为获得许可证的产品;如何判定外协加工方所使用镜片或镜架为已列入采购控制的产品
8.6抽查近期(一年内)的配镜单中所使用的或商店库房中待用的镜片或镜架的供应商是否在供方名录中;采购的眼镜产品(眼镜镜片、眼镜架、太阳镜、老视镜等)是否有合格证明
8.7查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是否包含了表四中规定的项目,出厂检验记录和相关的验配单是否保存至少一年,每付眼镜是否有出厂检验记录并能追溯到配镜原始凭证;
8.8查验配眼镜的包装标志是否标有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的执行标准(GB13511-1999)、企业名称、加工地址等标注是否符合细则规定;
8.9查客户投诉是否有投诉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可追溯到投诉人如果无投诉记录,核查12315等相关部门,是否有投诉的历史记录;
8.10针对连锁企业中的联营联销连锁店,查其联营联销合同期限是否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8.1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连锁店、变化连锁店类型,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12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13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收费
9.1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连锁店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
[2004]144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6]69号)规定执行
9.4连锁店和连锁企业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连锁店以及连锁企业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附则
11.1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附件1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1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松江本部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东华大学五号楼C区二层邮政编码201620电话021-67792921传真021-67792925延安路业务室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东华大学中心大楼中北383室邮政编码200051电话021-62379548传真021-62379399联系人张仁康、龚苗、吴玲
(2)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8号邮政编码100029电话010-84623811传真010-84654179联系人毕永金
(3)黑龙江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司徒街99号邮政编码150036电话0451-82303193传真0451-82304368联系人韩威
(4)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邮政编码150036电话0451-82331845传真0451-82314447联系人佟壮为
(5)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370号邮政编码130022电话0431-85374714传真0431-85374707联系人李军英
(6)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政编码110022电话024-2589696315904030216传真024-25898718联系人杨春晖
(7)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邮政编码116021电话0411-84604512传真0411-84604109联系人何松元
(8)辽宁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九号邮政编码110004电话024-23921421,23921038传真024-23890662联系人黄涛
(9)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邮政编码050091电话0311-6756847967568356传真0311-67568479联系人秦万宝、刘洪斌
(10)河北省计量科学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邮政编码050051电话0311-88606634传真0311-88606626联系人张瑞林
(1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技术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邮政编码300384电话022-23078931传真022-23078915联系人吴轶鸥
(12)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06号邮政编码030012电话0351-7244331传真0351-7243704联系人李丽霞
(13)陕西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仪路3号(西安东风仪表厂院内)邮政编码710065电话029-88727075/88727592传真029-88727075/88727592联系人秦宇
(14)甘肃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南路208号邮政编码730030电话0931-8827577传真0931-8736511联系人马舒莹15甘肃省计量研究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400号邮政编码730070电话0931-7756762传真0931-7756763联系人孙乔玉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邮政编码830004电话0991-2817436传真0991-2817436联系人李静
(17)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邮政编码450004电话0371-63318996传真0371-63318906联系人马连宏
(18)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邮政编码250014电话0531-82967701传真0531-82967701联系人从林
(19)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邮政编码250100电话0531-88118755传真0531-88118790联系人丛林
(20)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深圳路173号邮政编码266061电话0532-88918001传真0532-88918100联系人邹亚雄
(21)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33号邮政编码230051电话0551-3356268传真0551-3356272,7132018联系人高薇
(22)安徽省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市府路1号邮政编码246001电话0556-5365043传真0556-8712026联系人胡忠新、杨翠莲23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邮政编码236000电话0558-2221807传真0558-2221801联系人吴淑芳
(24)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425号邮政编码233010电话0552-4915602,13855283429传真0552-4078558联系人高永惠
(25)芜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中江桥南端西侧邮政编码241002电话0553-4815493传真0553-4815493联系人偰德翱
(26)湖北省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汽车电子工业园茅店山路邮政编码430223电话027-81925119传真027-81925110联系人陈翔
(27)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东二路5号邮政编码430048电话027-68853619027-85711257传真027-85795691联系人曾爱民
(28)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邮政编码410007电话0731-85950960传真0731-85557071联系人姚斌
(29)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396号邮政编码410014电话0731-5581751传真0731-5581751联系人温晓辉
(30)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邮政编码210007电话025-84470267传真025-84470263联系人高巍赵晶刘挺
(31)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丹阳)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迎春路邮政编码212300电话0511-86985058,86985007传真0511-86985158联系人王本平、戴亚东、潘惠玉
(32)西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西藏拉萨市民族北路9号邮政编码850008电话0891-6821035传真0891-6833485联系人彭光华
(33)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邮政编码310013电话0571-85026180传真0571-85026180联系人王文兴
(3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50号邮政编码310019电话0571-81995011传真0571-85367751联系人郑茹
(35)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399号邮政编码318000电话0576-88320903传真0576-88320903联系人陈清岳
(36)温州市质量技术研究院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汤家桥南路质检大楼邮政编码325001电话0577-88959550传真0577-88959570联系人郑茜
(37)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邮政编码610031电话028-66688611/85035076传真028-86642917联系人陈燕、李波
(38)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衣冠庙永丰路16号邮政编码610041电话028-85152179传真028-85189854联系人万勇
(39)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杨柳北路邮政编码401123电话023-6795272413808362969传真023-67951136联系人李立
(40)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邮政编码650223电话0871-4197597/5199887/5192456传真0871-4174432联系人冯净
(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12号邮政编码530022电话0771-
5876690、5852391传真0771-5856481联系人陈小聪、赵晓波
(42)广东省质量监督眼镜产品检验站地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尖塔山路19号邮政编码510663电话020-83362159传真020-83332502联系人王海平
(43)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大道民康路SMQ龙华分部业务部邮政编码518131电话0755-27528895传真0755-27528895联系人黄晓文张金芝
(44)福建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福州市屏东路9-3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7841036/87814048传真0591-87818204联系人王朝阳
(45)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邮政编码361004电话0592-2699762传真0592-2699776联系人陈葭玲
(46)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中路杨南街83号邮政编码350025电话0591-83705434传真0591-83772410联系人娄海闽
(47)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邮政编码330029电话0791-8331420传真0791-8321215联系人胡晓云
(48)海南省计量测试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34号工业大厦5楼邮政编码570206电话0898-66785843传真0898-66785843联系人陈斌斌
(49)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张衡路1500号邮政编码201203电话021-50798589传真021-50798625联系人吴建英
(50)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宁夏银川市湖滨西街银湖巷39号邮政编码750001电话0951-5065060传真0951-5041369联系人王宏华
(51)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76号邮政编码010020电话0471-6281156传真0471-6292716联系人刘皓
(52)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34号邮政编码014030电话0472-5140457传真0472-5157986联系人毛志平
(53)青海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31号邮政编码810001电话0971-6142171传真0971-6150046联系人赵杰
(54)贵州省光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贵阳市头桥海马冲45号邮政编码550003电话0851-8631566传真0851-6517364联系人罗刚
(55)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9号邮政编码341000电话0797-8388245传真0797-8388236联系人黄名忠56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东海诚东街6号邮政编码510330电话020-8923262传真020-89232500联系人汤庆平、黄镇泽57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128号邮政编码438000电话0713-8382478传真0713-8386823联系人程卫东58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眼镜产品质量检验站地址南通市濠东路15号邮政编码226001电话0513-851281020513-85128112传真0513-85128112联系人王龙来59江西省吉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石阳路21号邮政编码343000电话0796-8317633传真0796-8323466联系人余建兵60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九江市西一路口邮政编码332000电话0792-83675710792-8369190传真0792-8360885联系人李瑞林61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王隘路28号邮政编码315041电话0574-87399686传真0574-87889216联系人张音62铜陵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5路1991号邮政编码244000电话0562-2837209传真0562-2686602联系人张春根63襄樊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地址湖北省襄樊市樊西区建设路16号邮政编码441002电话0710-3255782传真0710-3224912联系人巨军政64宜昌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厦门路2号邮政编码443000电话0717-6333093传真0717-6334410联系人李众65)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佛山一环科技路口邮政编码528225电话0757-88731768传真0757-88735555电子信箱cdma133mql@
163.com联系人李旭辉66)丹东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丹东市元宝区上街121号邮政编码118000电话0415-2184567传真0415-2198378电子信箱dd-zjs@
163.com联系人刘韫祺67)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17-1号邮政编码113006电话0413-7737096传真0413-7737099电子信箱ln_fszjs@
126.com联系人宋晓光68)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13号邮政编码063000电话0315-52611005261101传真0315-5261141电子信箱rr66tt@
163.com联系人戴志强2常州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地址常州市劳动西路323号邮政编码213001电话0519-86640816传真0519-86692565电子信箱yxj@czjl.net联系人杨新建附件2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单店□连锁店(□A类,□B类,□C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
一、质量管理职责,
二、生产资源提供,
三、人力资源要求,
四、技术文件管理,
五、过程质量管理,
六、产品质量检验,
七、安全生产,
八、用户服务共8章22条36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
2.1生产设施、
2.2设备工装的
2.
2.1款、
2.3测量设备的
2.
3.1款、
6.3出厂检验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2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任命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任命了质量管理人员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验光配镜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验配眼镜的验光、加工和检验的设施及场所;
2.验光、加工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符合不符合
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
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验配眼镜的验光和加工要求符合不符合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2.3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
5.2中规定的检验仪器,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仪器,其性能、精度能满足要求符合不符合2.企业的检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用于进货验收和最终检验和计量的设备是否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并有标识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3.1企业领导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⑵了解产品验光、配镜的工艺流程、检验要求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3.2验光人员企业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验光人员要持证上岗,至少有一名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眼镜验光员中级(国家四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人员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验光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中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3.3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的检验要求,能否正确判别产品合格与否;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3.4配镜人员员工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验光处方单、加工单和验光、加工设备说明书或仪器显示参数等),并能熟练地操作相关设备配镜人员要持证上岗,至少有一名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眼镜定配工中级(国家四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配镜人员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看懂验光处方单、加工单和验光、加工设备说明书或仪器显示参数等和本岗位相关的技术文件;
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本环节的操作,对出现异常情况或设备故障能否辨别,是否知道如何处置;
4.配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中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3.5人员培训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培训频度、人数和培训内容是否能满足生产和检验的需要(重点抽查配镜人员对作业指导文件以及出厂检验人员对标准的培训情况)
3.培训是否得到预期的效果,是否进行了评价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4.1技术标准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
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验配眼镜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3.是否有跟踪标准有效性的责任部门或人员,并有定期查新的记录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用于交货验收的企业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不适用
4.2技术文件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验光文件和加工制作文件等)的信息量是否能满足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1.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足以指导生产和控制质量;
2.是否能覆盖所有的连锁店(适用时)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操作相一致,各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4.3文件管理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外部文件(包括产品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应获得及时跟踪,内部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是否对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及时查新和跟踪,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是否有批准的在用有效文件清单,使用部门在用的文件是否为有效版本;
4.文件的部分修改或修订应有明显标记并符合规定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1.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2.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是否职责明确并胜任工作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五、过程质量管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5.1采购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割边、打孔、开槽、装配、加硬加膜、染色等)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有质量控制规定,内容是否完整合理,质量要求是否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2.实际运作是否与规定一致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企业应有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元件(眼镜镜片、眼镜架)的供方及外协加工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加工单位名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有评价规定,评价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对于应申证的产品(如眼镜镜片、眼镜架等)其生产厂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等;
2.是否按规定对供方进行了评价;
3.是否有批准的合格供方及外协加工单位名录,所用的眼镜镜片及眼镜架等供方、外协加工单位是否全部列入了批准的名录中;
4.是否保存眼镜镜片、眼镜架等的每次采购、外协加工的记录(记录是否能方便追溯)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
1.是否有采购或外协加工合同(固定合作方可签署长期合同)
2.采购或外协加工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质量验收要求
3.每次采购的单位是否都在批准的合格供方中选取;外协加工是否全部送往批准的外协加工单位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4*.企业对采购的元件以及外协加工的质量负责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元件以及外协加工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元件及外协加工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规定的内容是否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需要;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5.2工艺管理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如全框、半框或无框镜各种架型、染色、渐变镜特殊镜片以及完整制作验配眼镜的各个工序等)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元件、过程品、成品等应按规定存放,并应防止出现损伤、变质或发生混淆
1.有无适宜的各工序间的运转盛器、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元件、过程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变质或发生混淆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5.3质量控制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充分分析了生产中的需要控制的重要工序或关键特性;
2.对已确定的控制点是否在相关文件中予以规定,并明确控制方法;
3.是否有实施控制的证实性记录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5.4不合格品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流入消费者手中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程序中至少应包括不合格品的界定、过程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产品、最终不合格品如何处置等;
2.是否按程序实施;
3.对已进行返工返修或报废的产品应有记录并应有必要的原因分析,记录应能追溯到对应发出的产品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六、产品质量检验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6.1检验管理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是否有权对产品作出返工返修或报废的权力,同一副眼镜的加工和检验应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是否有相应的控制措施;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或相关的文件中是否包含检验管理和检验设备管理的规定),是否按规定实施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
1.检查交付的验配眼镜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
2.检验的原始记录信息量是否足够,是否包含了能正确判别产品合格与否的相应参数,是否真实,是否能够和便于追溯;
3.交付检验的原始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6.2*出厂检验企业应按相关标准和企业明示担保的要求,对验配眼镜进行交付检验,并在提供给消费者的相关单据上加上检验标识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验配眼镜的交付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规定中是否包含了当验配眼镜取证后,如何对其进行标识的相关内容;
2.交付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符合不符合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7.1安全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有易燃物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1.如果有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2.有易燃物品的场所是否配备了有效期内的消防器材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员工应有基本的消防常识员工是否有基本的消防常识,了解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8.1用户服务企业应制订处理抱怨或投诉的用户服务程序,有机构或人员负责用户服务工作,且职权明确
1.是否制订了投诉和抱怨的处理程序,并能有效地解决抱怨或投诉;
2.是否有机构或人员负责用户服务工作,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有明确的规定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企业应设计客户抱怨或投诉记录表,并进行记录
1.抱怨或投诉记录表的内容是否完整(至少应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受理人、负责处理人、处理方式、处理过程记录、处理结果,满意度回访记录等);
2.是否对所有的抱怨或投诉予以记录对重大投诉是否保存处理过程的相关的资料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编产品名称验配眼镜联系人电话传真核查结论审查组根据《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单店该企业的轻微缺陷项_____款、非否决项不符合项款、否决项不符合项款□连锁企业该眼镜连锁企业总计申报家连锁店(其中A类家、B类家、C类家);审查组实地核查了家连锁店(其中A类家;B类家;C类家)合格家,不合格家)(各连锁店的轻微缺陷项详见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其他情况说明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注
1.先选择单店或连锁企业,然后填写随后的相关内容
2.实地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组成员姓名(签字)单位职务组长、组员核查分工(条款)审查员证书编号观察员签字年月日审查组织单位章年月日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单店;□连锁店(□A类,□B类,□C类)申请企业名称(填写一起申请的连锁企业总公司名称)连锁店名称(填写所审查的连锁店名称,如果选择“单店”,此行不填)序号条款号轻微缺陷程度轻微缺陷事实描述整改要求审查组组长签字年月日企业代表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审查组成员签字年月日整改时限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附件5(CNAS章)、(CMA章)、(CAL章)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产品名称验配眼镜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实际生产地址对应的名称,在集团公司生产的填写集团公司名称,所属单位生产的填写所属单位名称检验类别生产许可证检验检验机构名称说明报告扉页中至少应包含下列信息
①报告失效的情况
③对报告有异议的受理时限
③机构的联络信息,其他相关的说明可有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例:1.检验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2.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3.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或标准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4.检验报告涂改无效5.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地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电子信箱:╳╳╳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XXXXXXX共X页第1页产品名称验配眼镜光度范围按《产品抽样单》填写镜架类型按《产品抽样单》填写凭证编号按《产品抽样单》填写受检单位按《产品抽样单》填写生产地址按《产品抽样单》填写抽样日期年月日抽样单编号到样日期年月日抽样地点抽样基数按《产品抽样单》填写产品等级按《产品抽样单》填写抽样数量按《产品抽样单》填写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按《产品抽样单》填写检验依据及综合判定规则《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和综合判定规则检验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检验结论该产品本次抽检结果,按照上述检验依据及综合判定规则,判定为合格/不合格(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签发日期年月日备注封样有异常情况等批准审核主检(或编制)序号标准条款检验项目标准要求检验数单位检验结果单项不合格数单位单项判别……(报告终止符)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序号产品标准(新版)产品标准(旧版)说明1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新增QB2682-2005镀膜眼镜镜片减反膜层性能质量要求/GB/T14214-2003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必备生产设备变化对比表必备的设备(旧版)必备的设备(新版)说明验光镜片箱或综合验光仪验光镜片箱调整视力表或投影仪视力表或视力表投影仪或综合验光仪瞳距尺或瞳距仪瞳距尺或瞳距仪定中心仪定中心仪或全自动磨边机模板机或全自动磨边机模板机半自动磨边机半自动磨边机镜片倒边机镜片倒边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