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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节约能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加强精细化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校园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我校使用的水、电、气、暖等常规能源第三条凡通过我校能源设施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我校开展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定额管理、技术进步、全员参与的原则第五条我校节能管理整体思路是增强师生节能意识,完善节能工作体制机制,构建技术节能、手段控能、计划用能、全员节能的工作体系,全面建设节约型校园第二章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第六条学校节能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二级管理体系,校级节能管理由校节能工作委员会负责,成员包括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委员会下设节能办公室,挂靠后勤处,负责日常工作二级单位节能管理由各院部处室节能工作小组负责第七条校节能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领导全校节能工作,编制学校节能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审定重大节能项目和节能决策第八条节能办公室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节能工作的政策和校节能工作委员会的决定;指导协调二级单位节能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开展全校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对校内各单位的用水、用电、用气、采暖进行监测计量;编制年度用能计划,搞好用能审计,及时对全校用能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方案;组织重大节能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完善节能装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搞好日常节能行为管理,开展用能费用核算及收缴工作第九条学校二级单位节能工作小组的职责是开展本单位的节能宣传教育,加强本单位用能管理,落实用能指标,协助用能考核,并做好有关能耗统计工作第三章用能计量第十条后勤处负责完善校内已有的计量设施,提高计量设施配备率,努力细化能源计量单元、提高计量精确度,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和校验,确保计量数据准确第十一条基建处应将能源计量设施纳入建筑设计方案,充分吸纳用能管理单位意见,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或改建楼宇用能计量尽量做到一室一表,并与现有用能计量设施兼容第十二条各用能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计量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装、损毁计量设施,发现计量设施异常应及时向节能管理部门报告;新增或临时安装大容量用能设施,应及时申报安装计量设施第四章用能核算第十三条学校用能实行总量控制、分级落实、定额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学校根据北京市核定用能指标及各二级单位近三年用能平均占比,制定并发布本年度各二级单位用能指标各二级单位确因用能发生较大变化而需增加用能指标,按规定提供详细的用能情况说明,经审定后方可批准第十四条新建或扩建楼宇,临时用能指标应由基建处向上级部门申报,项目竣工后,临时用能指标并入学校用能总指标统筹核算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分上、下半年对校内各二级单位用能情况进行统计核查,根据国家及北京市价格标准进行费用核算后,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收取用能费用第十六条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学校给学生每人每月8kW‧h的免费用电定额,超额由学生自负第十七条教职工临时宿舍用电由教职工自行购买,用水每人每月按4吨标准核收水费第十八条各单位所开展的工程项目或设立的经营项目用能应单独计量,按照北京市水、电、气、暖分类价格标准收取费用,不得与日常教育用能混合校内校办企业、科技园入园企业原则上按经营项目收取能源费用第十九条校内居民区家庭用电由居民自行购买,用水每半年核收一次居民楼公共用电、用水费用按面积分摊,年初在居民购电时一并收取第二十条学生食堂水电气费用根据经营额的
4.5%核定,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超出部分由餐饮中心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学生洗浴用水按成本价
0.015元/升(
0.0033元/秒)标准向学生收取,饮用开水按成本价
0.05元/升(
0.0042元/秒)标准向学生收取第二十二条学校供暖水电气费用根据扣除校外住户以外的校园建筑面积按
0.18元/㎡·天核定,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校园内外单位住户按北京市供暖价格标准缴纳供暖费第二十三条学校机关、教辅及公共教学区的公共用水、用电费用根据公共区建筑面积每年按照
14.5元/㎡标准核定,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校内经营性单位,二级学院与其他单位共用楼宇的,按面积分摊缴纳水电费第五章用能管理第二十四条建立校园能耗专项统计制度,按行政办公设施、教学设施、学科研究设施、实验设施等分类统计,建立水、电、燃气原始记录台账,搞好能源统计分析第二十五条搞好用能调控,完善能源管理手段,加强能源监测,在全校范围内建立数字化节约型校园能源监管平台;积极引进社会资源参与用能管理,定期开展用能审计第二十六条加强日常用能行为管理:
(一)办公室、图书馆、教室等公共场所白天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合理配置和使用照明设施,采取根据学生人数分层分区照明的措施,大力倡导人走灯灭
(二)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用水,避免“跑、冒、滴、漏”,充分利用既有中水系统,积极利用雨水并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绿化灌溉方式
(三)加强空调管理定期对中央空调进行保养和清洗,检测空调的工作效能,避免无效空转耗能;合理设定空调功率;夏季空调温度设定应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应高于20℃,具备暖气供暖条件的,不得使用空调;教室人数不足1/3时,不得开启空调
(四)加强供暖管理完善供暖温控装置,采取有效保温措施,室内温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建立分时分区供暖机制,教学办公区有条件的楼宇晚11:00至次日6:00实施低温运行;寒假对留校学生实施集中住宿,对停用楼宇实施低温运行
(五)加强学生食堂、重点实验室、建筑工地等高能耗单位的用能管理第二十七条制止违规用能行为严禁未经同意直接从学校供能干线上取能;严禁擅自使用消防用水;严禁擅自加装取暖设施校内工程建设或教学科研新增用能应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签订用能协议第二十八条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及装置优先采购节能降耗产品,积极参与国家及北京市组织的节能产品联合采购,禁止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和设备,及时更换原有陈旧、能效低的设备第二十九条认真搞好建筑节能,积极实施校内房屋的节能改造,新建房屋应优先使用节能材料,应用节能技术第三十条学校设立用能审批制度,各单位新增10KVA以上用能设备的须提交用能预算第六章节能宣传教育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把节能教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以学生为重点,开展节能减排专题教育,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学生评优、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不同途径,不同方式,努力提高师生节能意识第三十二条后勤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处、团委等部门应利用课堂、讲座、党团活动、新生入学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积极拓展宣传教育阵地,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和载体,完善宣教手段,充分利用“环境日”“地球熄灯一小时”等公众参与活动,提升宣传教育效果第三十三条充分发挥学生在节能宣传教育中的作用,组建学生节能社团,支持学生开展节能减排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参与节能管理工作第七章奖惩激励机制第三十四条对于浪费能源行为突出,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现计量设施损坏不及时报修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五条对故意破坏节能设施和计量设施、恶意盗用水电、将行政事业用能私自转变为商业用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处分,并视情节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各二级单位用能超出年初核定指标部分,能源费用加收50%,未申报预算导致用能严重超标的,按双倍收取超额用能费用第三十七条积极节约能源,年度用能低于核定标准的按节约费用的10%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奖励,其中5%可直接用于发放节能奖金第三十八条对积极参与学校节能志愿行动成绩突出的师生,学校给予表彰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