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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湖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监理人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中的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杭州市文二路28号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杭州市建行宝石支行帐号帐号330616135010026172855邮编邮编310012电话电话
28954895、88277322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字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的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展开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权于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的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间,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监理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告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业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⒈建设部及浙江省有关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规定及文件;⒉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招投标文件;⒋工程施工图及技术联系单;⒌工程概、预算书第4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对该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
(二)监理工作内容对建安工程及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理,即运用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全面组织协调等方面的手段和措施来控制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安全;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审核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工程预付款申请交建设单位审定后,方可支付;督促、整理、检查技术档案及竣工验收资料第9条外部条件包括⒈业主保证现场供电、供水;⒉业主委派驻现场代表以便及时处理有关事宜;⒊在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以确保施工单位接受监理方对工程进行实质性监督管理第10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业主向监理方提供下列资料⒈施工承包合同及其它各项采购合同1份;⒉施工招投标文件各1份;⒊地质勘探报告1份;⒋设计施工图2套;⒌概、预算书各1份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叁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办公用房壹间(含桌、椅、柜);
2、休息用房壹间;
3、电话壹部;
4、工作午餐监理单位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一)监理酬金的计算方法本工程监理费总额 万元整
(二)监理酬金的支付时间与金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另行协商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