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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手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二OO五年九月前言近些年来,我国从政策法规的制定、组织机构的建设等多方面加大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力度,从而使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步入了崭新阶段截止2002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先后成立,为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体系奠定了基础2004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签发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一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办法》中明确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的职责,确立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法定报告和监测责任,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使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的人员深入理解《办法》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指导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履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效地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和宣传培训任务,我们编辑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手册》本手册在编写过程中以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把现有的、相对成熟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提供给大家,以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本手册共包括四章内容,分别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法规体系、组织体系、技术体系和报告体系等几个方面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诠释第一章收录了包括《办法》及其释义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帮助大家了解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法规体系的组成,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第二章概述了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组织体系框架,进一步解释了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监测机构以及报告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并为报告单位提供了参考工作模式第三章介绍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基本概念和监测方法,并探讨了国内外现有的监测手段和分析评价方法等,提供了相关技术理论知识第四章细化了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收集、分析评价程序和方式,针对报告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详细讲解了报告的要求我国现阶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要探索和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本手册还有很多不全面的地方,甚至可能有缺点和错误,希望大家在阅读该手册时能提出批评意见,以便今后再版时修正目录第一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法律法规1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1
二、相关法律法规22
(一)法律的规定22
(二)法规的规定24
(三)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26
(四)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0第二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体系38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38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38
(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39
(三)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40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技术机构职责与要求41
(一)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职责41
(二)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人员及相关设备42
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单位职责及工作模式42
(一)报告单位职责43
(二)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模式44
(三)个人46第三章药品不良反应的基本概念和监测方法48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概念及分型48
(一)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的概念48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分型51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53
(一)自愿报告系统53
(二)处方事件监测54
(三)医院集中监测系统54
(四)药物流行病学研究55
(五)药品不良反应计算机监测55第四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评价57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填写要求57
(一)《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57
(二)《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64
(三)《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66
二、报告程序、范围、时限要求69
(一)报告程序69
(二)报告范围70
(三)报告时限要求70
三、药品不良反应病例的收集、分析与评价72
(一)一般病例报告处理规范77
(二)新的、严重病例报告处理规范79
(三)群体不良事件处理规范79
四、电子报告表的填写要求79
(一)《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79
(二)《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82
(三)《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83附录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86附录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条文释义104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15附录四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123附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30附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39附录七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151附录八“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规范分级标准154附录九相关数据库及网站161第1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释义见附录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3月4日联合签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第九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第三章 报告 第十二条 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第四章 评价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 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三十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进行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1999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
1.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2.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3.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附件1制表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新的□严重□一般□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个人□编码□□□□□□□□□□□□□□□□□□□单位名称部门电话报告日期年月日患者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体重kg联系方式家族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有□无□不详□既往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情况:有□无□不详□不良反应/事件名称: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年月日病历号/门诊号(企业填写医院名称)不良反应/事件过程描述(包括症状、体征、临床检验等)及处理情况: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含剂型,监测期内品种用*注明)生产厂家批号用法用量用药起止时间用药原因怀疑药品并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结果:治愈□好转□有后遗症□表现:死亡□直接死因:死亡时间:年月日原患疾病对原患疾病的影响:不明显□病程延长□病情加重□导致后遗症□表现:导致死亡□国内有无类似不良反应(包括文献报道)有□无□不详□国外有无类似不良反应(包括文献报道)有□无□不详□关联性评价报告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签名:报告单位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签名: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签名: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签名:报告人职业(医疗机构)医生□药师□护士□其他□报告人职务职称(企业)报告人签名◇不良反应/事件分析用药与不良反应/事件的出现有无合理的时间关系?有□无□反应是否符合该药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是□否□不明□停药或减量后,反应/事件是否消失或减轻?是□否□不明□未停药或未减量□再次使用可疑药品后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事件?是□否□不明□未再使用□反应/事件是否可用并用药的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是□否□不明□◇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引起死亡□
2.致畸、致癌、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编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单位年代流水号□□□□□□□□□□□□□□□□□□□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编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单位编码第一位如下填写医疗机构
1、军队医院
2、计生机构
3、生产企业
4、经营企业5个人报告单位编码一栏填写6000◇注通用名称一栏,首次获准进口5年内的进口品种用*注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通信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11号楼二层通信地址邮编100061邮编电话
(010)67164979电话传真
(010)67184951传真E–mail report@adr.gov.cnE–mail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报告要求
1.填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还须报送国外药品说明书);
4.产品注册、再注册时间,是否在监测期内(进口药是否为首次获准进口5年内);
5.产品状态是否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非处方药、国家医疗保险药品、中药保护品种;
6.国内上年度的销售量和销售范围;
7.境外使用情况包括注册国家、注册时间;
8.变更情况(药品成分或处方、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变更情况);
9.国内外临床安全性研究及有关文献报道情况;除第
1、2项以外,其他项目一年之内如无变更,可以免报附表2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制表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品名通用名(含剂型)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使用人数发生人数批准文号监测期内药品是□否□计划内免疫是□否□事件发生地点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体重用法用量用药时间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不良反应/事件表现不良反应/事件结果关联性评价上报单位地址报告日期报告人联系电话省级ADR中心(签章)附1)其它相关资料请按附录C要求另附页报告;2)典型病例请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3)不良反应/事件结果指治愈、好转、有后遗症或死亡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要求
1、医疗卫生机构报告要求1.事件描述1发生时间2地点3涉及药品名称4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主要表现5诊治过程6转归情况7在该地区是否为计划内免疫药品2.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3.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二、药品生产企业报告要求1.事件发生、发展、处理等相关情况2.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须提供国外说明书)3.质量检验报告4.是否在监测期内(进口药是否为首次获准进口五年内)5.注册、再注册时间6.药品生产批件7.执行标准8.国内外药品安全性研究情况、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包括文献报道9.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10.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要求1.组织填写《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2.整理、分析收到材料3.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4.密切关注事件后续发展5.事件过程详细调查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处理、结果等)附件3制表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汇总时间年月至年月企业名称传真企业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商品名通用名(含剂型)注册时间再注册时间批准文号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医疗保险药品□国家非处方药□中药保护品种□本期产量本期销量预计使用人数药品成分或处方变更情况详细情况(变化成分及原辅料名称、剂量、变更依据等)执行标准(附质量标准一份)是否在监测期内(进口药是否为首次获准进口5年内)是□否□境外情况(国产药提供出口及国外使用情况/进口药提供国外使用情况)相关研究(文献、综述、研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情况有□无□报告人:报告日期药品生产企业签章省ADR中心签章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情况不良反应/事件名称频数信息来源临床(例)个人(例)文献(例)研究(例)其他(例)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总人数附1)请附汇总时间内药品说明书一份,质量标准一份;2)品种有无不良反应/事件发生,企业均应提交汇总报告表;3)相关研究只需列明题目、发表论文出处、研究内容论点,对应详细资料另附4)以上栏目如无情况说明请注明“无”,如表格空间不够可另附页说明
(二)关于定期汇总报告和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报告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2005年2月25日印发,国食药监安
[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过程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汇总报告”)和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报告有关规定的不同理解,影响了《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定期汇总报告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国产药品定期汇总报告的报告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定期汇总报告的报告主体是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代理合同中未约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事项的,由进口药品的国外制药厂商履行报告义务
(二)进口药品的定期汇总报告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产药品的定期汇总报告上报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新药和进口药品以注册日期为起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的1月份提交定期汇总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1月份提交定期汇总报告,以后每隔5年汇总报告一次,上报时间是规定年度的1月份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的进口药品,每年的1月份提交定期汇总报告;满5年的,在首次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当年1月份提交定期汇总报告,以后每隔5年汇总报告一次,上报时间是规定年度的1月份其他药品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当年1月1日为起点,每隔5年汇总报告一次,上报时间是规定年度的1月份
(四)按照《办法》附表3的形式定期汇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报告应对药品在全球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也可以提交全球统一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eriodicSafetyUpdateReport,简称PSUR)以代替《办法》附表3的定期汇总报告但必须填一份PSUR提交表(见附件1),并将PSUR中除了行列表(LineListings)和摘要表格(Summarytabulations)外的其他部分和公司核心数据表(CCDS)翻译成中文后,连同英文原文一起报告
二、关于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报告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报告的报告主体是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代理合同中未约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事项的,由进口药品的国外制药厂商履行报告义务
(二)由自发报告系统收集和来源于研究、文献报道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均应于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良反应发现之日是指代理经营进口药品的单位(或者进口药品的国外制药厂商)获知药品不良反应的日期
(三)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以简表的形式报告(见附件2),该表须用中文填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认为应当补充以上报告的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代理经营进口药品的单位(或者进口药品的国外制药厂商)应在5日内提交
三、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于5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定期汇总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价后,以总结的形式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掌握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的基本情况,并监督指导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做好定期汇总报告工作
五、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指导进口药品的代理经营单位(或者进口药品的国外制药厂商)做好定期汇总报告和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的报告工作每年6月30日前须将上一年度定期汇总报告进行分析汇总评价后以总结的形式上报我局对于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须进行分析评价,每半年向我局上报总结报告,其中可能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附件
1.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提交表
2.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提交表数据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报告单位名称传真报告单位地址邮编负责部门联系电话联系人E-mail商品名通用名活性成分国际诞生日国内注册时间批准文号本期进口量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医疗保险药品□国家非处方药□中药保护品种□本期国内销量估计使用人数产品情况说明本期报告评论(简述报告中值得关注的内容,尤其是有关国内的信息及建议)签字/报告日期附件2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商品名通用名剂型病例编号报告类别不良反应/事件名称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不良反应结果用药起止时间用法用量用药原因性别年龄初始/跟踪报告报告来源来源国家国内接收日期备注备注病例编号本单位的病例编号;不良反应结果治愈、好转、后遗症、死亡;报告类别新的、严重的、新的并且严重的;报告来源自发报告、研究、文献单位名称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相关法律法规
(1)法律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见附录一)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七十一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文见附录三)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二)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60号,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国务院令第374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1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配制和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注意观察制剂不良反应,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停止配制,并撤销其批准文号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2、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2001年3月13日签发) 第六十五条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新药在批准上市前,应当进行I、II、III期临床试验经批准后,有些情况下可仅进行II期和III期临床试验或者仅进行III期临床试验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第四十条 承担临床试验的单位和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研究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试验用药物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未及时、如实报送临床试验进展报告的;
(五)已批准的临床试验超过原预定研究结束时间2年仍未取得可评价结果的;
(六)已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七)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八)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九)存在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四条 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第四十六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第七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或者监督的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新药,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淘汰品种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七)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八)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四)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7月21日联合印发,国食药监办
[2003]174号)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节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吴仪副总理关于专项整治要体现“专”和“实”的指示精神,结合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活动,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对食品要强化源头污染的治理,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全方位的严格监管;对药品要集中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带动药品市场的全面整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从实际出发,确定阶段内可实现的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注重实效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食品药品市场的全面规范,确保人民饮食用药的安全放心
二、关于食品放心工程的工作安排(略)
三、关于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安排 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必须加大对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今年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略)
(二)发展对中药材专业市场整治(略)
(三)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推进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略)
(四)严格药品审批和管理,从源头上确保上市药品质量 预期目标建立起科学的药品审评机制,实现药品审评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在今年年底停止地方标准药品的上市流通,确保药品质量 主要措施
1、严格药品审批管理,依法加大对新药研究开发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深化药品审评机制改革,强化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评价
2、严格执行药品标准,依法取消药品地方标准对于标准低,组方不合理的药品进行全面清理,发现一个淘汰一个
3、加强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提高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上报率和报告质量,向社会发布药品不良反应通报,促进合理用药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工作,加大对虚假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11月16日印发,国药管市
[2000]526号) 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的审核;
(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质量否决的规定;
(五)质量信息管理;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四)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第五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管理;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第七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全文见附录四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1月21日联合印发,卫医发
[2002]24号)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第九条 药学部门在医疗机构负责人领导下,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本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本机构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技术服务 第十条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配备和提供与药事工作部门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建立健全药事工作相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物临床应用时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医师应尊重患者对应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对重点患者实施治疗药物监测,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按《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
(二)参与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三)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四)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
(五)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六)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如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做好观察与记录的同时,应及时报告本机构药学部门和医疗管理部门,并按规定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处方或医嘱所列药品违反治疗原则,应拒绝调配;发现滥用药物或药物滥用者应及时报告本机构药学部门和医疗管理部门,并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开展新药临床研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新药临床研究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严肃处理,所获数据不得作为新药审批和申报科技成果依据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医嘱、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待注意事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学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开展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研究围绕合理用药、新药开发进行药效学、药物动力学、生物利用度以及药物安全性等研究;结合临床需要开展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新制剂、新剂型的研究;
(二)运用药物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医疗机构药物资源利用状况和药品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研究,合理配置和使用卫生资源;
(三)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开展药学伦理学教育和研究,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第二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体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全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技术机构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组成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2)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3)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4)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5)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2)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4)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5)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3.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
(2)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群体不良反应调查、上报;
(4)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
1、卫生部
(1)协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章和政策;
(2)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3)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2.县以上各级卫生主管部门
(1)协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
(2)协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4)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三)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为保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可联合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药品监督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密切配合、协调统一
1、人员组成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相关领导组成;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根据各地情况设定
2、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任务;
(2)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
(3)每年组织召开协调工作会议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技术机构职责与要求
(一)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职责
1、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3)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4)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5)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6)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等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2)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专业信息网络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转和维护工作;
(4)编辑药品不良反应专业信息资料,提供咨询服务;
(5)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及相关研究;
(6)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严重、群体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
(7)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3、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分析、上报,并向报告单位反馈信息;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人员及相关设备为了保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包括具备以下素质的工作人员及相关设备(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配备相应人员)
1、人员要求
(1)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具有可开展日常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所需的足够工作人员;
(2)具备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材料科学、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知识;
(3)能够正确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
(4)熟练掌握和应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技术
2、相关设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涉及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和反馈,根据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职责与任务,应配备可满足其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网络、培训、宣传、应急设施,以及专业书籍、数据库文献等基础设施
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单位职责及工作模式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责任,各单位应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
(一)报告单位职责
1、药品生产企业
(1)建立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成立监测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本企业所生产药品的市场反馈信息,发现可能与本企业所生产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并采取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3)按规定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按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4)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5)对所生产药品的国内外不良反应报道进行跟踪,并结合本企业所收集的资料对所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根据结果在生产工艺、包装、说明书等有关药品质量标准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并按规定上报,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6)积极配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做好有关品种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
(7)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2、药品经营企业
(1)建立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成立监测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发现可能与所售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3)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4)进口药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企业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5)积极配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做好有关品种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
(6)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医疗卫生机构
(1)建立本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成立监测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发现可能与所用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3)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4)积极配合各级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做好有关品种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
(5)开展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医、药、护人员对药品不良反应的重视程度和认知水平,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6)积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7)对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尤其是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及时告知药品的生产企业;
(8)对所有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进行讨论,讨论结果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二)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模式
1、药品生产企业
(1)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企业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如质保部、生产部、技术部、营销部等)负责人组成
(3)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门机构(如监测站、组等)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具体工作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将监测机构设在质保部或相应部门
(4)建立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体系,可依托营销、技术支持网络,构筑覆盖本企业药品销售范围、适合本企业并有利于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收集和信息反馈的监测网络体系
(5)监测人员(可借助营销、技术支持人员)积极、主动、全面收集本企业产品的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及时汇总至本企业监测站(组)企业监测站(组)对收集的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整理、完善和初步分析评价后,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同时向原报告人(单位)反馈有关信息
(6)建立企业产品不良反应数据库,收集有关本企业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国内外有关不良反应资料,掌握其基本情况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反馈本企业产品不良反应信息,提醒用药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性向医生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
(7)利用自己的研究机构、营销网络和人力物力,有效地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统计学、流行病学和方法学研究
2、药品经营企业
(1)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具体工作
(3)积极收集所经营药品的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按《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并向报告人(单位)反馈有关信息
(4)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提醒用药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性向医生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
3、医疗卫生机构
(1)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由院长或负责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临床、医技等科室主任和护士长组成
(3)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门机构(如监测站、组等),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具体工作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将监测机构设在药剂科、临床药学部或相应部门
(4)建立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成员由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总住院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药师等组成,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带动全体医护人员参与
(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由医、药、护人员填写并作出初步评价,由专(兼)职人员收集监测站(组)对收集的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整理、完善和初步分析评价后,按《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同时将评价信息向报告人(部门)反馈
(6)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是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日常性工作,可通过编辑、印发学习资料、药品不良反应专业刊物,举办学习班,开展病例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
(7)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列入医院继续教育计划,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列为临床科室与药学部门的工作考核项目
(三)个人
1、国家鼓励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2、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不良反应/事件,应及时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患者或监护人和委托代理人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告;也可向所在地的县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第三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基本概念和方法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基本概念及分型
(一)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的概念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DrugReaction,简称ADR),WHO国际药物监测合作中心的定义为Areactionwhichisnoxiousandunintended,andwhichoccursatdosesnormallyusedinmanfortheprophylaxisdiagnosisortherapyofdiseaseorforthemodificationofphysiologicalfunction.我国在《办法》中将ADR定义为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变态反应、继发反应、特异质反应、药物依赖性、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等副作用是指治疗剂量下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产生副作用的原因是药理基础是药品作用选择性低、作用范围广,当治疗利用其中的一个药理作用时,其它作用就成了副作用随着治疗目的的不同,副作用也可以转化为治疗作用如阿托品有抑制腺体分泌,解除平滑肌痉挛,加快心率等作用在麻醉时利用其抑制腺体分泌作用,其松弛平滑肌、加快心率引起的腹胀、尿潴留、心悸等为副作用;在用于解痉作用时,口干与心悸为副作用毒性作用由于病人的个体差异、病理状态或合用其他药品引起敏感性增加,在治疗量时造成某种功能或器质性损害有意或无意的过量服用药品而产生的毒性作用不属于ADR毒性作用在性质和程度上都与副作用不同,对病人的危害性也较大后遗效应指停药以后血药浓度已降至有效浓度以下仍存在的生物效应如服用长效的镇静催眠药后,次晨的宿醉现象变态反应药品作为半抗原或全抗原刺激机体而发生的非正常的免疫反应这种反应的发生与药品的剂量无关或关系甚少,治疗量或极小量都可发生继发反应是由于药品的治疗作用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又称为治疗矛盾如长期口服广谱抗生素导致许多敏感菌株抑制,以至于一些不敏感的细菌,如耐药性葡萄球菌及白色念珠菌等大量繁殖,引起葡萄球菌伪膜性肠炎或白色念珠菌病等继发感染,也称二重感染特异质反应指因先天性遗传异常,少数病人用药后发生与药物本身药理作用无关的有害反应这些反应与一般人群反应不同,往往与这些人的先天性和遗传性因素有关如有些人肝细胞内缺乏乙酰化酶服用异烟肼等药品后容易出现多发性神经炎;有些人红细胞膜内的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有缺陷,服用某些药品如伯氨喹,容易出现溶血反应药物依赖性由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使用或定期使用该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为的是体验它的精神效应,有时也是为了避免由于断药所引起的不舒适可以发生或不发生耐受性同一人可以对一种以上的药物产生依赖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定义)致癌作用化学物质诱发恶性肿瘤的作用人类恶性肿瘤80%~85%为化学物质所致但因总的发生率较低,要确定与用药的因果关系往往需要进行大量、长期的监测致突变指引起遗传物质DNA的损伤性变化为实验室结论,可能是致畸、致癌作用的原因,一般仅有参考价值致畸作用指药物影响胚胎发育而形成畸胎的作用畸胎有一定自然发生率,因果判断困难,一般通过估计危险度指导临床用药药物不良事件(AdverseDrugEvent,ADE)是指药物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不利的医学事件,但该事件并非一定与用药有因果关系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人群的用药风险,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对有重要意义的ADE也要进行监测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段内,使用同一种药品对健康人群或特定人群进行预防、诊断、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多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号信号是一种来源于报告的药品和不良事件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信息,这种关系是未知的或者以前文献中未完全提及的通常形成信号需要1个以上的报告,并要依赖于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信息的质量可疑不良反应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不良反应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药源性疾病(DrugInducedDiseases,DID)是指在预防、诊断、治疗或调节生理功能过程中,与用药有关的人体功能异常或组织损伤所引起的临床症状与ADR不同的是,引起药源性疾病并不限于正常用法和用量,还包括过量、误用药物所造成的损害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十分常见≥1/10常见≥1/100~<1/10偶见≥1/1000~<1/100罕见≥1/10000~<1/1000十分罕见<1/1000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尽早发现各种类型的不良反应,研究药物不良反应的因果关系和诱发因素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有关不良反应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分型
1、常用的分型方法根据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理作用的关系,药品不良反应一般分为A、B、C三型A型不良反应是由于药品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其特点是可以预测,通常与剂量相关,停药或减量后症状减轻或消失,一般发生率高、死亡率低副作用、毒性反应、继发反应、后遗效应、首剂效应和撤药反应等均属A型不良反应B型不良反应是指与药品本身药理作用无关的异常反应,其特点是与使用剂量无关,一般难以预测,发生率低,死亡率高,而且时间关系明确过敏反应、特异质反应属于此类C型不良反应一般在长期用药后出现,其潜伏期较长,药品和不良反应之间没有明确的时间关系,其特点是背景发生率高,用药史复杂,难以用试验重复,其发生机理不清,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2、新的分型方法有些专家提出了对药品不良反应新的分类方法,并根据不同反应的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进行了排序A类(augmented)反应即扩大的反应,是药物对人体呈剂量相关的反应,它可根据药物或赋形剂的药理学和作用模式来预知这些反应仅在人体接受该制剂时发生,停药或剂量减少时则可部分或完全改善A类反应是不良反应中最常见的类型,常与药动学和药效学因素有关B类(bugs)反应即药物导致某些微生物生长引起的不良反应该类反应在药理学上是可预测的,但与A类反应不同,因为其直接的和主要的药理作用是针对微生物体而不是人体如含糖药物引起的龋齿,抗生素引起的肠道内耐药菌群的过度生长,广谱抗生素引起的鹅口疮,过度使用某种可产生耐药菌的药物而使之再次使用时无效应注意,药物致免疫抑制而产生的感染不属于B类反应C类(chemical)反应即化学的反应,许多不良反应取决于药物或赋形剂的化学性质而不是药理学性质它们以化学刺激为基本形式,这就使得在使用某制剂时,大多数病人会出现相似的反应C类反应的严重程度主要与起因药物的浓度而不是剂量有关,此类典型的不良反应包括外渗物反应,静脉炎,药物或赋形剂刺激而致的注射部位疼痛,酸碱灼烧,接触性(“刺激物”)皮炎,以及局部刺激引起的胃肠粘膜损伤这些反应不是药理学可预知的,但了解起因药物的生理化学特性还是可以预测的D类(delivery)反应即是给药反应,许多不良反应是因药物特定的给药方式而引起的这些反应不依赖于制剂成份的化学或药理性质,而是因剂型的物理性质和(或)给药方式而发生这些反应不是单一的,给药方式不同,不良反应的特性也必将不同,其共同的特点是,如果改变给药方式,不良反应即可停止发生如植入药物周围的炎症或纤维化,注射液中微粒引起的血栓形成的血管栓塞,片剂停留在咽喉部、用干粉吸入剂后的咳嗽,注射液经微生物污染引起的感染应注意,与注射相关的感染属D类,不是B类这些感染的发生与给药方式等有关,与所用药物无关,B类反应则为药物与微生物之间的直接相互作用E类(exit)反应即撤药反应,通常所说的撤药反应是生理依赖的表现它们只发生在停止给药或剂量突然减少后与其它继续用药会加重反应的所有不良反应不同,该药再次使用时,可使症状得到改善反应的可能性更多与给药时程而不是剂量有关此外,虽然这些反应一定程度上是药理学可预知的,但撤药反应的发生也不是普遍的,许多病人虽然持续大剂量使用也不一定会发生此类反应常见的可引起撤药反应的药物有阿片类、苯二氮类、三环类抗抑郁药、β-阻滞剂、可乐定和尼古丁等F类(familial)反应即家庭性反应,某些不良反应仅发生在那些由遗传因子决定的代谢障碍的敏感个体中一些较常见的家庭性障碍有苯丙酮酸尿,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C1酯酶抑制剂缺陷,卟啉症和镰状细胞性贫血此类反应不可混淆于人体对某种药物代谢能力的正常差异而发生的反应例如,西方人群10%以上缺乏细胞色素P4502D6,与其他人群相比,他们更容易发生受2D6代谢的药物的已知的A类反应,因为他们对这些药物的消除能力较低有上述代谢障碍的人群易发生的不良反应,在无此障碍的其它人群中,不管剂量多大也不会发生例如,有G6PD缺陷的病人,使用奎宁时可能会出现溶血,而其它个体即使奎宁用量很大也决不会发生G类(genetotoxcity)反应即基因毒性反应,许多药物能引起人类的基因损伤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是潜在的致癌物或遗传毒物,有些(并非全部)致畸物在胎儿期即使遗传物质受损H类(hypersensitivity)反应即过敏反应,可能是继A类反应后最常见的不良反应、类别很多,均涉及免疫应答的活化它们不是药理学上可预测的,也不是剂量相关的因此,减少剂量通常不会改善症状,必须停药如过敏反应、过敏性皮疹、重症多形性红斑型药疹、光敏性皮炎、急性血管性水肿U类(unclassified)反应即未分类反应,为机理不明的反应,如药源性味觉障碍,辛伐他汀的肌肉不良反应及气体全麻药物的恶心呕吐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
(一)自愿报告系统(spontaneousreportingsystemSRS)自愿报告是医务人员将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现的可疑ADR报告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ADR监测专业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目前,WHO国际药物监测合作中心的成员国大多采用这种方法
1.自愿报告系统的优点该系统监测的范围广泛,包括上市后的所有药品,且没有时间的限制;参与人员多,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是ADR的主要信息源;可以及早发现潜在的ADR信号,从而形成假说,使ADR得到早期警告同时,目前公认该系统是药品上市后ADR监测的最简单、最常用的方式;是罕见ADR唯一的发现方式,也是最经济的方式;可见,自愿报告系统在ADR监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自愿报告系统的缺陷该系统最大的缺陷是漏报,不能准确计算出某种ADR的发生率另外由于报告本身的随意性,报告信息不够完善,会导致报告偏倚,从而影响因果关系的确定,主要表现为归因过度(over-ascertainment,即过高地估计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关联性)或归因不足(under-ascertainment,即过低地估计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关联性)
(二)处方事件监测(prescription-eventmonitoringPEM)处方事件监测最初是在反应停事件后,由英国统计学家首先提出来并正式开始在英国实施的其方法是在选定一种研究药品后,通过处方计价局识别出开过此药的处方,由药物安全研究小组(DSRU)把这些处方资料贮存起来,如果在ADR报告方面发现某种药品问题值得深入调查时,就向开过该药处方的医生发出调查表(绿卡),询问暴露于该药后病人的结果相对于前瞻性队列研究,PEM的费用较低;不影响医生处方习惯和处方药品,偏倚性小;可以研究潜伏期较长的ADR缺点是该研究的可信性取决于医生绿卡的回收率处方事件监测是英国黄卡制度的有益补充,据推测,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发现发生率为1/1000~1/3000的ADR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PEM仍然是对新药进行上市后安全性监测的有效方法之一
(三)医院集中监测系统医院集中监测是指在一定的时间、一定范围内对某一医院或某一地区所发生的ADR及药品利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来探讨ADR的发生规律这种监测既可以针对患有某种疾病的病人,也可以针对某种药品来进行医院集中监测的优点是资料详尽,数据准确可靠,能够计算出ADR的相对发生率,并探讨其危险因素缺点是由于监测是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因此得出的数据代表性差、缺乏连续性,且费用较高,其应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药物流行病学研究自愿报告系统建立以后,虽然能够及时、广泛收集到较大量ADR信息,但是绝大多数病例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同时由于缺乏同一时期用药人数的确切资料,因而难以计算相应ADR的发生率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国家的科学家纷纷利用流行病学的原理和方法,对一些可疑的ADR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从而明确了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可计算发生率,为政府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这种运用流行病学的知识、理论和方法研究药品在人群中的效应及其利用的科学即药物流行病学常用方法包括病例对照研究(case-controlstudy)、队列研究(cohortstudy)等运用药物流行病学可以判断出药品和ADR之间的关联强度,计算出ADR的发生率缺点是费用较高,需要有大型的数据库支持国际上对己烯雌酚引起下一代女孩的阴道腺癌,口服避孕药引起少数人的静脉血栓等的调查都是药物流行病学应用的很好例证实践显示,在药品不良反应普遍监测前提下,运用药物流行病学研究方法开展重点药物监测是深层次进行ADR监测的有效方法,也是必须要采取的措施
(五)ADR计算机监测计算机监测通常指用计算机收集、贮存、处理与可疑ADR有关的病人的临床信息、实验室检查、用药情况,或提出一些警告性的信号,再由专业人员对计算机筛选的ADE进行分析、评价,最后确定是否为ADR计算机自动监测可以提高ADR/ADE报告率计算机监测中可以借助相关记录数据库记录联结(recordedlinkage)技术,把病人分散的实验室检查、诊断、用药、剂量、不良反应、收费记录及其他信息如年龄、性别、民族等,通过病人唯一的确认号码联结起来,进而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流行病学研究,以发现与药品有关的不良事件这种方法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现有的医疗信息资源,高效率地获取ADR监测所需的数据,而且不干扰正常的医疗活动,能进行大样本、长时间、各种设计类型的研究,代表了高效率进行药物流行病研究的方向,但因记录数据库设计目的的不同可能出现结果偏倚;并受医疗计算机化程度等诸多因素限制,前期工作量大,需多部门协作,组织实施复杂第四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评价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填写要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针对不同报告类型提供了三份表格,分别是《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和《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在2005年2月印发的《关于定期汇总报告和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报告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安
[2005]89号)文件中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同时在文件中公布了两份表格,分别是《定期安全更新报告提交表》和《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下面将分别对五份表格填写要求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1、填写注意事项
(1)《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2)《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是药品安全性监测工作的重要档案资料,手工报表需要长期保存,因此需用钢笔、签字笔书写,填写内容、签署意见(包括有关人员的签字)字迹要清楚,不得用报告表中未规定的符号、代号、不通用的缩写形式和花体式签名其中选择项画“√”,叙述项应准确、完整、简明,不得有缺漏项
(3)每一个病人填写一张报告表
(4)个人报告建议由专业人员填写,可以是诊治医务人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专(兼)职人员及专业监测机构人员
(5)尽可能详细地填写报告表中所要求的项目有些内容无法获得时,填写“不详
(6)对于报告表中的描述性内容,如果报告表提供的空间不够,可另附A4纸说明在纸的顶部注明“附件”,所有的附件应按顺序标明页码,附件中必须指出描述项目的名称
(7)补充报告如需作补充报告时,请注意与原报表编号保持一致,并在报告左上方注明“补充报告”,与原报表重复的部分可不必再填写补充报告也可不填写报告表,只需附纸说明补充内容即可,但须注明原报表编号、单位名称、补充报告时间、报告人
2、填写详细要求
(1)新的□严重□一般□新的ADR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ADR药品严重ADR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引起死亡;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一般的ADR是指除新的、严重的ADR以外的所有ADR
(2)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个人□填表人根据自己单位属性选择报告单位类型医疗卫生机构指从事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活动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指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单位个人指消费者本人
(3)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单位年代流水号□□□□□□□□□□□□□□□□□□□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编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单位编码第一位如下填写医疗机构1,军队医院2,计生机构3,生产企业4,经营企业5,个人报告单位编码一栏填写6000
(4)单位名称填写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完整全称如不可填“人民医院”,应填写“辽宁省人民医院”,“云南省玉溪市人民医院”
(5)部门填写报告单位的具体报告部门应填写标准全称或简称,如“普通外科二病房”或“普外二”
(6)电话填写报告部门的电话,注意填写区号,如010-67164979
(7)报告日期是指不良反应报告填写时间
(8)患者姓名填写患者真实全名1当新生儿被发现有出生缺陷时,如果报告者认为这种出生缺陷可能与孕妇在妊娠期间服用药品有关时,患者是新生儿,将母亲使用的可能引起新生儿出现ADR的药品列在可疑药品栏目中;2如果孕妇在妊娠期间服用药品出现ADR没有影响到胎儿/新生儿,患者是母亲;3如果ADR是胎儿死亡或自然流产,患者是母亲;4如果新生儿和母亲都发生ADR,应填写两张报告表,并且注明两张报告表的相关性
(9)性别在相应方框填入√在填写选择项时应规范使用√,不应使用×等其它标志,避免理解误差
(10)出生日期
①患者的出生年应填写4位数,如2004年
②如果患者的出生日期无法获得,应填写发生不良反应时的年龄
(11)民族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填写,如回族
(12)体重1注意以千克(公斤)为单位2如果不知道准确的体重,请做一个最佳的估计
(13)联系方式
①最好填写患者的联系电话或者移动电话
②如果填写患者的通信地址,请附上邮政编码
(14)家族药品不良反应/事件1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选择2如选择“有”,应具体说明3如果需要详细叙述,请另附A4纸说明
(15)既往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情况1包括药物过敏史2如选择“有”,应具体说明3如果需要详细叙述,请另附A4纸说明
(16)不良反应/事件名称1对明确为药源性疾病的填写疾病名称,不明确的填写ADR中最主要、最明显的症状2不良反应/事件名称的选取参考《WHO药品不良反应术语集》
(17)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1填写不良反应/事件发生的确切时间2当一个新生儿被发现有出生缺陷,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时间就是该新生儿的出生日期3当一个胎儿因为先天缺陷而发生早产或流产时,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时间就是妊娠终止日期
(18)病历号/门诊号(企业填写医院名称)
①认真填写患者的病历号(门诊号),以便于对病历详细资料的查找
②企业填写须填写病例发生的医院名称
(19)不良反应/事件过程描述及处理情况
①不良反应/事件开始及变化过程,均需注明具体时间,如Ⅹ年Ⅹ月Ⅹ日,不要用“入院后第Ⅹ天”,“用药后第Ⅹ天等”
②填写不良反应/事件表现时,要明确、具体,如为过敏型皮疹,要填写皮疹的类型、性质、部位、面积大小等;如为心律失常,要填写何种心律失常;如为上消化道出血,有呕血者需估计呕血量的多少等;严重病例应注意生命体征指标(体温、血压、脉搏、呼吸)的记录
③与可疑不良反应/事件有关的辅助检查结果要尽可能明确填写,如怀疑某药引起血小板减少症,应填写病人用药前的血小板计数情况及用药后的变化情况;如怀疑某药引起药物性肝损害,应填写用药前后的肝功变化情况,同时要填写肝炎病毒学检验结果所有检查要注明检查日期
④填写本次临床上发现的不良反应/事件的处理情况,主要是针对不良反应/事件而采取的医疗措施,包括为关联性评价而进行的辅助检验结果,如补做皮肤试验的情况
⑤对与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有关的既往史进行简要描述1)高血压、糖尿病、肝/肾功能障碍等;2)过敏史、怀孕史、吸烟史、饮酒史、药物滥用史等20怀疑药品报告人认为可能与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有关的药品如果有四个以上的怀疑药品(含四个),可另附A4纸说明21药品名称同时填写商品名和通用名如果没有商品名或者商品名不祥,统一填写“不详”通用名称要填写完整,不可用简称,如“氨苄”,“先Ⅴ”等监测期内的药品、进口药上市5年内药品应在通用名称左上角以*注明22生产厂家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的全称,不可用简称,如“上五”、“白云”等23批号填写药品包装上的生产批号,请勿填写产品批准文号24用法用量填写用药剂量和给药途径例如500mg每天四次口服或者10mg隔日静脉滴注如静脉给药,需注明静脉滴注、静脉推注或者“小壶”给药等对于规定要缓慢静脉注射的药品应在报告表注明是否缓慢注射25用药起止时间
①是指同一剂量药品开始和停止使用的时间如果用药过程中改变剂量应另行填写该剂量的用药起止时间,并予以注明
②用药起止时间大于一年时,应按Ⅹ年Ⅹ月Ⅹ日-Ⅹ年Ⅹ年Ⅹ日格式填写;用药起止时间小于一年时,按Ⅹ月Ⅹ日-Ⅹ月Ⅹ日格式填写;如果使用某种药品不足一天,可填写用药持续时间,例如一次或者静脉滴注一小时26用药原因填写使用该药品的具体原因,例如患者既往高血压病史,此次因肺部感染而注射氨苄青霉素引起不良反应,用药原因栏应填“肺部感染”27并用药品
①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患者同时使用的其他药品(不包括治疗不良事件的药品),而且报告人认为这些药品与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无直接相关性(并用药品可能会提供未知的药品相互作用信息,或者可提供ADR的另外解释,故请列出与怀疑药品相同的其他信息)
②如果有四个以上的并用药品(含四个),可另附A4纸说明28不良反应/事件结果
①本次不良反应/事件经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后的结果,不是指原患疾病的后果例如患者的不良反应已经痊愈,后来又死于原患疾病或与不良反应无关的并发症,此栏应选择“治愈”
②不良反应/事件经治疗后明显减轻,在填写报告表时尚未痊愈,选择“好转”
③不良反应/事件经治疗后,未能痊愈而留有后遗症时,应注明后遗症的表现后遗症即永久的或长期的生理机能障碍,应具体填写其临床表现,注意不应将恢复期或恢复阶段的某些症状视为后遗症
④患者因不良反应/事件导致死亡时,应填写直接死因和死亡时间
⑤对于不良反应/事件结果为有后遗症或死亡的病例,应附详细资料29原患疾病患者所患的所有疾病疾病诊断应填写标准全称,如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能写ALL30对原患疾病的影响不良反应/事件对原患疾病产生的影响,依据实际情况选择31国内有无类似不良反应报道/国外有无类似不良反应报道依据实际情况填写32关联性评价依据不良反应/事件分析的五条标准(具体见“不良反应/事件分析”项)将关联性评价分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6级12345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需要补充材料才能评价无法评价评价的必须资料无法获得注+表示肯定;-表示否定;±表示难以肯定或否定;?表示不明33报告人职业(医疗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34报告人职务职称(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填写35报告人签名报告人签名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36不良反应/事件分析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关联性评价是很复杂的,国际上有很多分析方法,我国使用的分析方法主要遵循以下五条原则
①用药与不良反应/事件的出现有无合理的时间关系?
②反应是否符合该药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
③停药或减量后,反应是否消失或减轻?
④再次使用可疑药品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事件?
⑤反应/事件是否可用并用药的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这一栏由填表人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37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引起死亡;
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③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④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填表人根据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实际情况在五种类型中划√选择
3、对于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报告要求
(1)填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还须报送国外药品说明书);
(4)产品注册、再注册时间,是否在监测期内(进口药是否为首次获准进口5年内);
(5)产品状态是否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非处方药、国家医疗保险药品、中药保护品种;
(6)国内上年度的销售量和销售范围;
(7)境外使用情况包括注册国家、注册时间;
(8)变更情况(药品成分或处方、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变更情况);
(9)国内外临床安全性研究及有关文献报道情况;
(10)除第
(1)、
(2)项以外,其他项目一年之内如无变更,可以免报
(二)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1、对不同单位报告的要求
(1)医疗卫生机构报告要求
①事件描述1发生时间2地点3涉及药品名称4发生不良反应的人数5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主要表现6诊治过程7转归情况8在该地区是否为计划内免疫药品
②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③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2)药品生产企业报告要求
①事件发生、发展、处理等相关情况
②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须提供国外说明书)
③质量检验报告
④是否在监测期内(进口药是否为首次获准进口五年内)
⑤注册、再注册时间
⑥药品生产批件
⑦执行标准
⑧国内外药品安全性研究情况、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包括文献报道
⑨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⑩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3)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要求
①组织填写《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②整理、分析收到材料
③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
④密切关注事件后续发展
⑤事件过程详细调查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处理、结果等)
2.《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填写详细要求
(1)商品名填写药品的商品名如果没有或者不知道商品名,填写“不详”
(2)通用名填写完整的通用名,不可用简称,同时填写剂型
(3)规格注意标明单位
(4)生产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填写药品的代理经营单位
(5)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的单位,主要是医疗卫生机构
(6)使用人数同一事件中所有使用该药品的人数
(7)发生人数出现不良反应/事件的人数
(8)事件发生地点出现不良反应/事件的地点,如某市某学校
(9)其余栏目填写要求同《可疑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三《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1、填写注意事项
(1)国产药品定期汇总报告的报告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定期汇总报告的报告主体是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代理合同中未约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事项的,由进口药品的国外制药厂商履行报告义务
(2)生产品种有无不良反应/事件发生,企业均应提交汇总报告表
(3)同时附汇总时间内药品说明书一份,质量标准一份
(4)栏目如无情况说明请注明“无”,如表格空间不够另附A4纸说明
2、《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填写详细要求
(1)第一部分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以上内容出现变更请随时提交变更信息
(2)第二部分产品基本信息
①商品名:填写药品的商品名如果无商品名称,填写“无”
②通用名:填写完整的通用名,不可用简称,同时填写剂型
③再注册时间:最近一次再注册时间
④药品成分或处方变更情况:包括变化成分及原辅料名称、剂量、变更依据等
⑤境外情况:国产药提供出口及国外使用情况,进口药提供国外使用情况
⑥相关研究:1)包括文献、综述、研究报告2)只需列明题目、发表论文出处、研究内容论点,详细资料另附
(3)第三部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情况
①不良反应/事件名称:要求参照《WHO药品不良反应术语集》
②信息来源:1)临床—本企业进行的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反应/事件例数2)个人—散在的病例报告包括来自医疗机构和患者投诉的报告3)文献—主要指国内文献中的病例报告4)研究—非本企业进行的研究包括临床试验5)其它—以上来源未涵盖的及国外病例
③频数:信息来源栏目例数之和
④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总人数可能小于频数之和
(四)定期安全更新报告(PSUR)提交表填写说明
1、按国食药监安
[2005]8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提交定期安全更新报告(PSUR),每份报告前附定期安全更新报告提交表
2、数据起止时间是指本期报告数据资料的起止时间
3、报告单位相关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信息一旦发生变更请及时同我中心进行沟通
4、产品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产品情况说明主要填写产品国内外相关重要信息,包括国内外规格、剂型、用法用量、适应症异同、说明书差异等如表格空间不够时可另附页说明,附页上标明“产品情况说明”
6、本期报告评论简述报告中值得关注的内容,尤其是有关国内的信息及建议如表格空间不够时可另附页说明,附页上标明“本期报告评论”
7、请附国内说明书1份
(五)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填表说明
1、按《办法》和国食药监安
[2005]89号文件的具体要求报告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2、每个品种填写一份报告表
3、商品名、通用名请同时填写中文和英文名称
4、病例编号本单位的病例编号,注意与原始报告编号保持一致
5、报告类别新的、严重的、新的并且严重的,可以分别用NS和NS符号填写
6、不良反应/事件名称所有不良反应表现,标准名称参见《WHO药品不良反应术语集》
7、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8、不良反应结果治愈、好转、后遗症、死亡
9、用药起止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0、用法用量包括每次剂量、每日用药次数及给药途径
11、性别、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2、报告来源自发报告、研究、文献
13、国内接收日期指国内首次收到报告时间
14、备注以上栏目未能说明的问题
15、提交报告时,说明具体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注表格中所有项目均需填写,如无法获得准确内容,统一填写“不详”
二、报告程序、范围、时限要求
(一)报告程序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即基层单位(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发现的可疑不良反应病例均应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所在行政区域的要求报告省级ADR监测中心;省级ADR监测中心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后上报国家ADR监测中心;国家ADR监测中心按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ADR,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ADR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其代理经营单位(或国外制药厂)应直接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口药品的定期汇总报告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产药品的定期汇总报告上报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二)报告范围1.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单位报告发现的所有可疑药品不良反应2.药品生产企业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3.进口药品代理经营单位首次获准进口5年内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进口满5年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
(三)报告时限要求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
(1)一般病例逐级、定期报告,应在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上报工作
(2)发现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ADR监测中心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3)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书面、电子文本、传真等)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ADR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ADR监测中心报告
(4)对于定期汇总报告,新药和进口药品以注册日期为起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的1月份提交定期汇总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1月份提交定期汇总报告,以后每隔5年汇总报告一次,上报时间是规定年度的1月份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的进口药品,每年的1月份提交定期汇总报告;满5年的,在首次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当年1月份提交定期汇总报告,以后每隔5年汇总报告一次,上报时间是规定年度的1月份其他药品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当年1月1日为起点,每隔5年汇总报告一次,上报时间是规定年度的1月份
(5)进口药品在其他国家地区发生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应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2、省、自治区、直辖市ADR监测中心
(1)一般病例完成评价工作后,可每季度向国家ADR监测中心集中报告,也可随时报告
(2)对于收到的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须在3日内完核实工作(包括相关信息检索、事件核实)和评价,并向国家ADR监测中心报告;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ADR监测中心对严重或死亡病例可以采取后续补充报告形式再次报告,但报表编号一定保持与前报表一致对于群体事件应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完成调查报告,及时向国家ADR监测中心报告
(3)对于收集到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年度和5年《企业定期汇总报告》,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于5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定期汇总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价后,以总结的形式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国家ADR监测中心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ADR报告和群体ADR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每年6月30日前须将上一年度定期汇总报告进行分析汇总评价后以总结的形式上报对于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须进行分析评价,每半年上报总结报告,其中可能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
三、ADR报告的收集、分析与评价一一般病例报告处理规范
1、ADR报告的接收
(1)省级ADR监测中心
①建立ADR报告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ADR报告的接收和登记工作
②收到ADR报告应及时进行登记,其内容包括收到时间,报告单位(报告单位联系方式),收到份数,病例接收序号或接收编号
③核对手工报表是否存在缺漏项目问题、电子报表有无编号错误或重复编号问题,检索有无重复录入的病例检查有无新的、严重的ADR报告混杂其中,如发现即转入紧急ADR报告程序处理
④在收到ADR报告后向报告单位反馈收到信息,反馈内容包括收到时间,收到ADR报告例数,符合接收标准病例数,病例接收序号如存在
③项所列问题,在回执信中应注明或及时与报告单位联系进行核实或纠正,确保报表数字准确
⑤定期对报告单位报表数量进行统计
(2)国家ADR监测中心
①建立ADR报告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ADR报告的接收和登记工作
②收到ADR报告应及时进行登记,其内容包括收到时间,报告单位(报告单位联系方式),收到份数,病例接收序号或病例接收编号
③核对电子报表有无编号错误或重复编号问题,检索有无重复录入的病例检查有无新的、严重的ADR报告混杂其中,(如发现即转入紧急ADR报告程序处理)
④收到ADR报告向报告单位反馈收到信息,反馈内容包括收到时间,收到ADR报告例数,符合接收标准病例数,病例接收编号如存在
③项所列问题,在反馈信中应注明或及时与报告单位联系进行核实或纠正,确保报表数字准确
⑤每半年对ADR报告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不能迟于下半年末半年接收病例的截止日为6月30日、12月31日
2、ADR报告的分析与评价ADR报告资料的分析、评价工作是ADR监测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ADR情况进行科学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提供监测信息,以确保人民用药安全,这项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因此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认真严谨工作实践已经证实可疑药品与所引发的不良反应的评价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需要评价人员既有较充实的药学知识,同时又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目前所采取的具体评价程序是三级评价的方法一级评价即报告人和/或报告单位的评价意见其中医疗单位为临床医师、药师、护师等填报人提出的自己的评价意见;报告单位是指医疗单位ADR小组、生产、经营企业的评价意见;需注意的是报告单位要有统一的负责人或联络员签名,以利工作联系和信息反馈二级评价省级ADR监测中心的评价意见三级评价国家ADR监测中心的评价意见严格地讲,每一级的评价意见仅仅是对报告表进行阶段性的关联性评价,对于药品安全性的因果评价应依赖于药物流行病学研究、大样本数据资料的分析,但个例评价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
(1)省级ADR监测中心省ADR监测中心评价工作包括三个环节对病例报告逐一进行评价;评价工作质量保障措施;评价意见信息向报告单位的反馈
①对病例报告逐一进行评价1报表评价人员在对一个报告单位的病例报告进行评价工作之前,首先应对报表数量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开始评价工作2首先对报表进行整体全面检查,检查一般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是否客观准确,有无缺漏项,是否基本符合填表要求有家族或既往ADR史者是否注明了何种药品出现过ADR及具体表现检查报表上报时限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3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表现及处理检查该部分记录是否准确、完整主要包括ADR的表现、体征、处理措施、有关临床检验结果、ADR持续时间、ADR结果及对原患疾病的影响等;要求全面客观的反映临床用药情况,相关实验室数据要完整,要有动态变化记录检查ADR名称填写是否准确,要求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或WHO推荐的不良反应术语对ADR名称填写不准确的应给予具体指导4用药情况检查各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特别应注意引起ADR可疑药品和并用药品填写是否正确,从原患疾病提示,检查填表人是否考虑到长期慢性病患者的并用药因素,并结合既往ADR史和家族史进行分析如发现报告人对怀疑药品和并用药品判断不准确时,应在报表中纠正并在反馈信中告知报告人,并注意详细注明判断依据5ADR分析该项填写主要是体现报告人对该例不良反应/事件背景资料掌握程度及本人对事件的分析意见评价人依据ADR临床资料和参考文献资料,对ADR分析五条选择进行核查,特别应注意对原患疾病病情进展及其它治疗等影响因素的分析6关联性评价是在参考文献和分析报表相关资料的前提下,依据上述内容做出的综合性评价ADR的表现叙述过于简单、怀疑引起ADR药品及其它信息资料欠缺者,都将直接影响关联性评价的结果依据《办法》将ADR评价结果分为6级,具体掌握要点如下肯定用药及反应发生时间顺序合理;停药以后反应停止,或迅速减轻或好转(根据机体免疫状态某些ADR反应可出现在停药数天以后);再次使用,反应再现,并可能明显加重(即激发试验阳性);同时有文献资料佐证;并已排除原患疾病等其它混杂因素影响很可能无重复用药史,余同“肯定”,或虽然有合并用药,但基本可排除合并用药导致反应发生的可能性可能用药与反应发生时间关系密切,同时有文献资料佐证;但引发ADR的药品不止一种,或原患疾病病情进展因素不能除外可能无关ADR与用药时间相关性不密切,反应表现与已知该药ADR不相吻合,原患疾病发展同样可能有类似的临床表现待评价报表内容填写不齐全,等待补充后再评价,或因果关系难以定论,缺乏文献资料佐证无法评价报表缺项太多因果关系难以定论,资料又无法补充7)对每个病例报告进行ADR严重程度分级按轻、中、重度三级分类轻度指轻微的反应,症状不发展,一般无需治疗中度指ADR症状明显,重要器官或系统有中度损害重度指重要器官或系统功能有严重损害,缩短或危及生命
②评价工作质量保障措施1)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表评价,其中严重ADR的评价实际上是对药源性疾病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的过程,因此应尽可能要求报告单位提供详细资料,尤其是死亡病例2)ADR评价工作要求评价人有充实的临床医学与药学基础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为避免报表评价中的主观因素干扰,可实施定期/不定期定量交叉复评,以弥补由于评价人员专业知识背景不同所导致的评价偏差,力争保证ADR评价结果客观、准确3)对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应定期组织集体讨论和提交专家委员会再次评价
③评价意见信息的反馈评价意见信息的反馈实际上是对报告单位一对一的技术业务指导,省ADR监测中心应按要求做好反馈工作1在完成个例报表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向报告单位反馈报表评价意见,其内容包括收到病例报告数量确认,表格项目填写总体情况,关联性评价结果以及个别报表存在的问题或需要说明的问题2反馈信须经中心业务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如对反馈信中某病例评价结果有疑问,要对此病例报告进行重新查阅评价,必要时组织集体讨论,以保证反馈信的质量3反馈信一式二份(给报告单位、中心存档各一份)
④总体工作进程要求每季度的病例报告一般应在下一季度前二个月完成评价反馈工作,未完成时要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和原因2国家ADR监测中心
①进一步复核ADR报告内容,检查是否存在填写不详或填写不正确等情况,对ADR报告逐一进行关联性评价
②符合新的、严重的ADR报告按紧急病例报告程序处理
③对所有ADR报告进行规范分级(规范分级标准参见附录六)
④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ADR监测中心反馈ADR报告规范分级情况
3、病例报告的录入与上报完成评价工作的手工报表经专人核准后,将符合上报要求的报表统一编号,而后进入报表录入程序,电子报告表编号将随着录入自动生成
(1)报表录入前,先认真核对报表数量与档案袋记录是否相符
(2)每份报表录入后,要认真核对内容与原报表无误后保存
(3)每完成一个单位报表的录入后,再次核对报表数量,准确无误后将每份报表录入序号填写在《报表录入登记日志》上,录入人签名并填写录入日期原始报表重新归档
(4)每日由专人将录入报表统一整理、存入数据库
(5)录入质量保障定期由专人抽查报表录入质量,核对数量应达报表数量的5%,紧急病例报表逐份复查抽查重点项目原患疾病名称选择是否正确,ADR名称是否正确,ADR表现及处理录入是否准确;药品名称、批号、剂型、用药途径、用药时间、用药原因和关联性评价结果
(6)核查后由数据库管理员向国家ADR监测中心报表数据库发送上报
(7)注意事项
①录入时所有项目不得空缺,如原报表中未填写,一律填写“不详”如仅有年龄,无出生日期,月日一律按1月1日填写
②所有无法完全符合原报表填写内容的项目,均应在报表“其它”栏中予以说明
③录入数据及软件配置由专人负责维护,其他人员不得私自设置和更改
(8)报表的上报
①由专人统一负责报表录入、数据整理、核实、统计,并向国家ADR监测中心上报
②对于同一机构报告的同一患者出现的同一次ADR,无论报告人是否为同一人,仅将其中详细的一份向国家ADR监测中心报告对于不同属性机构报告的同一患者出现的同一次ADR,按机构的不同属性分别报告
③新的或严重的ADR报告随收随报,最迟不得超过72小时
④上报当日做好上报记录,上报后随时与国家ADR监测中心数据库负责人联系,以便核实上报报表的数量
4、ADR报告表的存档及管理
(1)报告表按地区或单位进行存档
(2)已归档报表重新调用时应严格履行档案调阅手续报表档案要建立检索、查阅、使用登记卡
(3)未经允许,不得将报表资料擅自公开发表、引用,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4)遵守保密制度
(二)新的、严重ADR报告处理规范
1、省级ADR监测中心
(1)报告的接收
①建立ADR报告登记制度,收到报告后对报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收到时间,报告单位及联系方式,收到份数,报告接收序号或接收编号
②向报告单位反馈收到信息
③确认报告表是否符合新的、严重的ADR报告标准,不符合的纳入一般病例处理程序
④确认ADR报告上报时限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
⑤核对ADR报告填写内容,如缺少项目、内容填写不详、或填写不正确等情况必须3天之内与报告单位或报告人联系,复核报告内容,检查/检索有无重复ADR
⑥补充资料处理要求1)查看补充资料和病例报告编号是否一致;2)核对补充资料内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补充资料,敦促报告单位及时上报补充资料
(2)对报告进行关联性评价(评价原则同一般报告),必要时召开专家讨论会,其中疑难病例可组织专家进行再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国家ADR监测中心
(3)按《办法》要求时限报告国家ADR监测中心;并依据实际情况反馈评价信息
(4)对于电子报告表审核、分析、评价及上报工作均为网络在线操作完成,另对接收报告进行登记即可
2、国家ADR监测中心
(1)建立病例报告登记制度,收到ADR报告后对ADR报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收到时间,报告单位及联系方式,收到份数,病例接收序号,病例接收编号
(2)及时向报告单位反馈收到信息
(3)确认报表是否符合新的、严重的ADR报告标准,不符合的纳入一般病例处理程序
(4)确认报告上报时限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
(5)核对报告填写内容,如缺少项目、内容填写不详、或填写不正确等情况及时与报告单位联系,复核报告内容,无编号病例要求省ADR监测中心进行编号;检索有无重复病例
(6)补充资料处理要求
①查看补充资料和报告编号是否一致;
②核对补充资料内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补充资料,敦促报告单位及时上报补充资料
(7)死亡报告在进行初步评价后及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8)对报告进行关联性评价严重的、新的ADR报告在收到补充资料15日内进行评价,其中死亡的7日内完成每月中心内部召开一次评价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疑难病例专家关联性评价讨论会(下季度末前),必要时召开专家临时会议
(三)群体不良事件处理规范
1、省级ADR监测中心
(1)收到报告后初步确定事件性质是否属于ADR,同时即刻审核报告资料是否完整,不完整的与报告单位及时联系进行补充
(2)参与群体ADR的调查、分析、确认工作
(3)如为预防免疫药品,须注明是否为计划内免疫
(4)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病例或事件进行分析,会议结果、相关措施及详细资料及时上报国家ADR监测中心
(5)按要求组织填写《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典型病例要求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
(6)按《办法》时限要求向国家ADR监测中心报告事件
(7)密切关注事件后续发展,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追踪观察的时限
2、国家ADR监测中心
(1)收到报告后进行登记,给省ADR监测中心反馈收到信息
(2)根据省级ADR监测中心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分析
(3)按《办法》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
(4)参加造成严重后果的ADR的调查、分析、确认工作
(5)不属于不良反应的事件提交其他部门处理
四、电子报告表的填写要求
(一)《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电子版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在线录入方式分为输入和选择两类
1、新的、严重、一般请根据报告的性质,在相应的位置选择即可
2、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个人系统会根据用户登录时注册的信息自动填写
3、编码系统会给报告表自动生成编码
4、单位名称系统会根据用户登陆时注册的信息自动填写单位名称
5、部门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录入填写人所在部门
6、电话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录入有效的电话号码,其中前五位为区号
7、报告日期请点击,根据具体的报告日期进行选择
8、患者姓名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录入患者全名
9、性别请选择相应的性别
10、出生日期请点击,选择出生的年月日
11、民族请选择相应的民族
12、体重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录入患者体重,注意以千克为单位
13、联系方式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录入患者的有效联系方式
14、家族不良反应/事件请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选项,如果选择“有”请填写具体的内容
15、既往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情况请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选项,如果选择“有”请填写具体的内容
16、不良反应/事件名称请点击“检索”按钮,输入汉字或汉语拼音的缩写进行模糊检索,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项目对于不良反应/事件名称数据库中没有的名称,可以选择输入的汉字作为不良反应/事件名称
17、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时间
18、病历号/门诊号
(1)医疗卫生机构用户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录入患者的病例号
(2)生产、经营企业用户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录入医院名称和病历号
19、不良反应/事件过程描述(包括症状、体征、临床检验等)及处理情况将光标放在相应位置,录入药品所产生不良反应表现及处理情况的全部内容
20、商品名称请点击“检索”按钮,输入汉字进行模糊检索,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项目对于药品名称数据库中没有的药品,可以选择输入的汉字作为商品名称
21、通用名称含剂型,上市五年内品种用*注明
(1)请点击“检索”按钮,输入汉字或汉语拼音的缩写进行模糊检索,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项目对于药品名称数据库中没有的药品,可以选择输入的汉字作为通用名称
(2)请点击剂型右侧的下拉按钮选择正确的剂型
22、用药原因请点击“检索”按钮,输入汉字进行模糊检索,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项目对于用药原因数据库中没有的药品,可以选择输入的汉字作为用药原因
23、用法用量
(1)用量请将光标放在相应位置,录入所填药品的一次用量,选择单位,录入次数和日数
(2)用法请点击右侧的下拉按钮,选择正确的用药方法
24、用药起止时间请将光标放在相应位置,选择药品同一剂量使用的起止年月日
25、生产厂家请将光标放在相应位置,录入生产厂家的全名
26、批号请将光标放在相应位置,录入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的生产批号
27、不良反应/事件的结果请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选项,如果选择“有后遗症”请填写具体的内容,如果选择“死亡”请填写直接死因选择死亡日期
28、原患疾病请点击“检索”按钮,输入汉字进行模糊检索,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项目对于原患疾病名称数据库中没有的名称,可以选择输入的汉字作为原患疾病
29、对原患疾病的影响请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选项,如果选择“导致后遗症”请填写具体的表现,如果选择“导致死亡”请填写直接死因
30、国内有无类似不良反应(包括文献报道)请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选项,如果选择“有”请填写概要的内容
31、国外有无类似不良反应(包括文献报道)请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选项,如果选择“有”请填写概要的内容
32、关联性评价请根据情况选择适合的内容即可
33、不良反应分析不良反应分析项后面有五个问题,每个问题后面有不同的选项,请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内容即可
34、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报告表的属性为严重报告表时,请根据情况选择正确的内容
35、报告人职业(医疗机构)请填写人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
36、报告人职务/职称(企业)请将光标放在相应位置,填写人根据实际的情况填写
37、报告人签名请将光标放在相应位置,录入进行关联性分析评价者的全名
38、备注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请在此栏中填写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键保存报告表到未报数据中,在未报数据中找到相应的报告表,点击浏览,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二)《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1、商品名称请点击“检索”按钮,输入汉字进行模糊检索,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项目对于药品名称数据库中没有的药品,可以选择输入的汉字作为商品名称
2、通用名称(含剂型)
(1)请点击“检索”按钮,输入汉字或汉语拼音的缩写进行模糊检索,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项目对于药品名称数据库中没有的药品,可以选择输入的汉字作为通用名称
(2)请点击剂型右侧的下拉按钮选择正确的剂型
3、规格请将光标放在相应位置,录入相应的数量和单位
4、生产批号、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使用人数、发生人数、批准文号、事件发生地点请将光标放在相应位置,录入正确的内容
5、监测期内药品、计划内免疫请根据药品的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是”或“否”
6、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体重请将光标放在相应位置,录入或选择正确的内容
7、用法用量
(1)用量请将光标放在相应位置,录入所填药品的一次用量,选择单位,录入次数和日数
(2)用法请点击右侧的下拉按钮,选择正确的用药方法
8、用药时间、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请点击,选择相应的日期
9、不良反应/事件表现请将光标放在相应位置,录入正确的内容
10、不良反应/事件的结果请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选项
11、关联性评价请针对每个患者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关联性评价选择
12、备注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请在此栏中填写
13、上报单位、地址系统会根据基层用户注册时的基本信息自动生成
14、报告日期请点击,选择实际的日期
15、报告人、联系电话请将光标放在相应位置,录入正确的内容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报告表
(三)《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
1、汇总时间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点击选择正确的汇总起止时间
2、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邮编根据基层用户注册时的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
3、联系人、电话、传真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录入正确的信息
4、商品名称请点击“检索”按钮,输入汉字进行模糊检索,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项目对于药品名称数据库中没有的药品,可以选择输入的汉字作为商品名称
5、通用名称(含剂型)
(1)请点击“检索”按钮,输入汉字进行模糊检索,根据情况选择正确项目对于药品名称数据库中没有的药品,可以选择输入的汉字作为通用名称
(2)请点击剂型右侧的下拉按钮选择正确的剂型
6、注册时间、再注册时间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点击选择正确的时间
7、批准文号、本期产量、本期销量、预计使用人数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录入正确的内容
8、药品属性请根据药品的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医疗保险药品”、“国家非处方药”、“中药保护品种”
9、药品成分或处方变更情况请根据药品的实际情况,正确录入相关信息也可在填写完报告后粘贴附件
10、执行标准请在填写完报告后,粘贴附件
11、是否在监测期内(进口药是否为首次获准5年内)请根据药品的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是“是”或“否”
12、境外情况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录入有关的信息也可在填写完报告后粘贴附件
13、相关研究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录入有关的信息也可在填写完报告后粘贴附件
14、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情况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或“无”当选择“有”时,填写具体的发生情况;当选择“无”时,请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提交表格
15、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情况填写说明
(1)不良反应/事件名称、频数、临床(例)、个人(例)、文献(例)、研究(例)、其他(例)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检索选择或录入有关的信息
(2)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总人数请将光标移至相应位置,录入有关的信息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提交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