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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爆电气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本标准适用于防爆电气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
[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
[2006]632号《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年11月2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
[2006]94号3许可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
(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
(2005)第40号令]应淘汰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和PB
2、PB
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
3.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申请要求
4.1申请人资格
4.
1.1申请人主体条件a)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b)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
1.2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
1.3申请人应是防爆电气(具体产品见表
4.
1.1)的生产(包括组装型)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
1.4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淘汰类见表
4.
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4.
1.1防爆电气发证产品序号产品单元名称产品举例产业政策淘汰类1防爆电机中心高≤160mm或额定功率≤15kW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交流、直流、异步、同步、单相、三相、变频、永磁及脉冲电机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2防爆电机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额定功率≤100kW3防爆电机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4防爆电机:中心高>500mm或额定功率>500kW5防爆电泵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泵,如管道泵、潜水泵、暖水泵、污水泵、潜油泵、屏蔽泵、密封泵6防爆配电装置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配电箱(柜)、动力检修箱、接线箱7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开关、按钮、断路器、控制柜(箱、器、台)、操作柱、检漏继电器、电气综合保护装置、保护器、信号保护装置、司钻台、司机控制器、断电仪产品或系统PB
2、PB
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8防爆起动器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起动器、软起动器、变频器9防爆变压器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移动变电站、变压器、调压器、互感器、电抗器10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动执行机构、阀门电动装置、电气阀门定位器、电动阀、电磁阀、电截止阀、电切断阀、调节阀、电气转换器、制动器、推动器11防爆插接装置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连接器、插销、插座、插销开关12防爆监控产品或系统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摄像机、云台、监视器、监控(分)站、声光报警器、火灾报警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静电报警器(仪)、计算机、键盘、显示器(仪、屏)产品或系统13防爆通讯、信号装置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对讲机、扬声器(电喇叭)、话站、电话机及关联设备、语音信号报警装置、电铃、打点器、信号发生器14防爆制冷、通风设备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防爆空调、制冷机组、除湿机、风机、电风扇、扇风机15防爆电加热产品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加热器、电暖器、加(伴)热带、加热棒、电热板、加热管16防爆附件、Ex元件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防爆接线盒、穿线盒、分线盒、密封盒、接头、挠性连接管、电缆引入装置、风扇(叶)、接线端子、端子套、绝缘子、空外壳17防爆仪器仪表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或本质安全防爆系统的各类智能终端、数据采集器、集中抄表器、信息钮、计数器、编码器、解码器、读卡器18安全栅类用于本质安全防爆系统的各类齐纳安全栅、隔离安全栅、安全限能器、耦合器19防爆仪表箱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仪表箱(盘、柜)、电度表箱注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
4.
1.1划分的产品单元进行申报当防爆电气产品的名称与表中所列名称不一致时,可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情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0377-63239734)联系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3)对于含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组成的防爆系统,应按系统的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含的各部分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4)如成套设备中含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的防爆电气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如加油机内部的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防爆起重机内部的电动机、控制箱等;防爆运输车辆中的电动机、控制箱等
4.2申请人责任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
[2006]94号的规定要求;应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1)《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http://www.bjtsb.gov.cn网上可浏览或下载2)对组装型防爆电气产品与防爆结构或性能有关的外购、外协件(含Ex元件,但轴类、套类、透明件和密封圈等零件除外)的供方应有同类产品或Ex元件的生产许可证b)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
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c)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bjtsb.gov.cn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d)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
4.
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e)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f)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g)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
3.1新办(见表
4.
3.1)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
3.2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4.
3.
2.1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
4.
3.
2.1)---如迁址;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产品由组装型改为生产型、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
4.
3.
2.2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
4.
3.
2.2)
4.
3.3补领证书(见表
4.
3.3)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4.
3.4期满换证(见表
4.
3.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4.
3.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
4.
3.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防爆电气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表
4.
3.1新办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5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企业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要求,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表不填;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2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所属单位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4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3份原件证明内容包括
(1)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生产基地;
(2)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证明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5*所属单位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企业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申请的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还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中表
4.1要求提交材料备注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表
4.
3.
2.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3份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企业实际变更的内容一致,表述尽量仔细全面如迁址迁到何地;新增产品的单元名称、产品品种;新增或变化的设备、工装、检测仪器的名称;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名称;取证方式由谁变更为谁;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名称等的变化内容;
(4)申请表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生产许可证1套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2套复印件5*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3份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6*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7*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
(1)涉及产业政策的,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第4条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应事项补交材料;
(2)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3)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的应按表
4.
3.1中“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的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
(4)取证方式变更的,应提交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营业执照8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企业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表
4.
3.
2.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原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5生产许可证1套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1套复印件6*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2份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此证明8*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申请方式申请的,仅集团公司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上述材料;仅所属单位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以下材料;集团公司名称和所属单位名称同时变更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的要求;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2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所属单位企业原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2份复印件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4生产许可证1套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2集团公司证书及名称变更的所属单位副本;1套复印件5*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2份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6*所属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此证明7*所属单位的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表
4.
3.3补领证书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书申请书2份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2份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备注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表
4.
3.4期满换证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申请表3份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以集团公司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所属单位的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生产许可证3套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
(2)证书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5*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3份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6*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7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企业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表
4.
3.5注销生产许可证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申请注销的原因2份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生产许可证1套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的企业名称与变更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1套复印件5*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2份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4.4行政许可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每增加一个生产基地增加审查费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交付5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受理人审核要求
5.
1.1新办(见表
5.
1.1)申请人首次申请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5.
1.2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5.
1.
2.1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
5.
1.
2.1)---如迁址;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产品由组装型改为生产型、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
5.
1.
2.2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
5.
1.
2.2)
5.
1.3补领证书(见表
5.
1.3)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5.
1.4期满换证(见表
5.
1.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5.
1.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
5.
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防爆电气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表
5.
1.1新办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原件
(1)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5)申请书中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栏目中的名称与表
4.
1.1中的名称一致;
(6)根据表
4.
1.1中淘汰类核对企业申请的产品、年设计生产能力和生产设备、工装是否属于淘汰类;
(7)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填写齐全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4*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
(1)与原件一致;
(2)证明文件中的企业生产地址与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一致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5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企业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2)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申请书中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栏目中的名称与表
4.
1.1中的名称一致;
(5)根据表
4.
1.1中淘汰类核对企业申请的产品、年设计生产能力和生产设备、工装是否属于淘汰类;
(6)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2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负责人营业执照)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所属单位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
(1)与原件一致;
(2)证明文件中的企业生产地址与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一致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4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3份原件证明内容包括
(1)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生产基地;
(2)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证明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5所属单位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企业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2)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申请的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还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中表
5.1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涉及到序号带*的必须提供表
5.
1.
2.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3份原件
(1)申请表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变更情况的描述清晰、仔细、全面如迁址迁到何地;新增产品的单元名称、产品品种;新增或变化的设备、工装、检测仪器的名称;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名称;取证方式由谁变更为谁等的变化内容;
(5)申请表中新增的产品名称与表
4.
1.1中的名称一致;
(6)根据表
4.
1.1中淘汰类核对企业新增的产品、年设计生产能力和生产设备、工装是否属于淘汰类;
(7)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填写齐全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生产许可证1套原件
(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证书的名称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一致2套复印件5*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3份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6*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
(1)与原件一致;
(2)证明文件中的企业生产地址与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一致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7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
(1)涉及产业政策的,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第4条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应事项,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的应按表
4.
3.1中“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的材料”要求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4)取证方式变更的,提交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营业执照8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企业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2)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涉及到序号带*的必须提供表
5.
1.
2.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原件
(1)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工商局颁发的变更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
(1)与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5生产许可证1套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与变更前营业执照的信息完全一致1套复印件6*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2份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此证明
(1)与原件一致;
(2)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8*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
(1)与原件一致;
(2)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申请方式申请的,仅集团公司变更的,只提交上述材料;仅所属单位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以下材料;集团公司名称和所属单位名称同时变更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的要求;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4)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2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所属单位企业变更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2份复印件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所属单位名称完全一致4生产许可证1套原件
(1)集团公司证书及名称变更的所属单位副本;2证书中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与变更前的营业执照信息完全一致1套复印件5*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2份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6*所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此证明
(1)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7*所属单位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
(2)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涉及到序号带*的必须提供表
5.
1.3补领证书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书申请书2份原件
(1)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2营业执照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4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2份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备注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表
5.
1.4期满换证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申请表3份原件
(1)申请表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以集团公司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所属单位的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生产许可证3套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
(1)证书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5*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3份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6*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
(2)与原件一致;
(3)证明文件中的企业生产地址与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一致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7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企业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2)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备注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涉及到序号带*的必须提供表
5.
1.5注销生产许可证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申请注销的原因2份原件
(1)说明了注销原因;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营业执照副本2份复印件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生产许可证1套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的企业名称与企业营业执照名称一致1套复印件5*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2份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涉及到序号带*的必须提供
5.2受理结果
5.
2.1申请材料符合
5.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外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受理人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5.
2.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
2.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5.
2.4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3工作时限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