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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合同合同编号201年第号甲方乙方遵义市防雷装置检测站习水县分站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遵义市防雷装置检测站习水县分站(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防雷装置检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防雷装置进行年度检测,防雷测点个
二、防雷装置为每年检测次,甲方应按时通知乙方进行检测,如通知不及时造成漏检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检测过程中,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派人配合乙方工作,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
四、防雷装置检测合格的一周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领取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乙方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甲方应按照防雷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造成的雷击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工作人员未按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或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甲方可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投诉(投诉电话25284502520556)
六、防雷检测费乙方按贵州省物价局黔价费
[2011]96号文件的规定收费
七、经双方协商,防雷检测费每年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八、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首次检测结束并提交检测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当年度检测费用
九、经检测不合格,整改后的复检费,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局黔价费
[2011]96号文件的规定,复检费按检测费的30%收取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仲裁解决,仲裁不能解决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公章)乙方(公章)负责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开户行习水县农业银行账号375001040004074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