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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福泉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二零零九年二月目录TOC\o1-1\h\z\u
一、总则3
二、定义和释义3
三、声明和保证7
四、运营期限和特许经营权8
五、项目建设12
六、项目的运营与维护22
七、提前终止及补偿35
八、项目移交38
九、不可抗力40
十、违约与救济42
十一、其他条款42调价公式
471、总则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都匀市签署甲方是指福泉市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金鹤,由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的()先生/女士正式代表乙方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为苏耀华,由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的黄申先生正式代表;丙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系参与打捆招商项目的乙方在黔南州设立的全资项目公司鉴于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进程,提高福泉市污水处理运营效率,甲方决定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ulid-Operate-Transfer)的方式将福泉市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丙方甲方与丙方签署本协议,规定甲方授予丙方特许经营权以设计、建设、拥有、运营污水处理厂设施,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于特许经营期终止后无偿或提前终止后以约定条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本协议甲方系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政府授权,就污水处理厂项目招商,代表福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与丙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之丙方为参与打捆招商项目的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在黔南州设立项目公司,若本协议签订之日该丙方尚未设立,则本协议之丙方由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全权代表,丙方设立后,应无条件接受和签署本协议,并承接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共同信守
2、定义和释义
1.定义除本协议中另有定义的词语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1项目指黔南州福泉市的污水处理厂BOT项目,金山片区项目设计日处理能力9000吨/日,马场坪片区项目设计日处理能力6000吨/日
1.2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期内丙方通过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污水处理厂设施,以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的权利
1.3经营区域指污水处理厂厂区
1.4本协议指甲方与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1.5项目建设指本项目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1.6法律变更指1本协议签订之后,任何有权部门对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2甲方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适用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发生任何变化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1.7商业运营开始日指甲方签发完工证书日的同一日或丙方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达到双方都认同的可使用状态之日,并开始处理污水,使出水水质达到协议约定的标准的日期
1.8建设工程开始指丙方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1.9建设合同指由丙方和建设承包商依照法律和本协议签定的有关本项目的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1.10建设承包商指由丙方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1.11建设期指自丙方进场开工日始至项目开始试运行之日止的本项目的建设期间,本项目的建设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1.12备用水样指按照本协议规定的采集并保存的水样
1.13出水指经污水厂处理并排放的水
1.14出水取样点指经甲方、丙方和环保部门确定的为检查污水厂污水出水水质而提取污水出水水样之处
1.15进水取样点指经甲方、丙方和环保部门确定的为检查污水厂污水进水水质而提取污水进水水样之处
1.16出水水质标准指本协议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污水出水水质标准
1.17检测机构指甲方指定,并经丙方认可的有权对本项目的水质情况进行检测的机构
1.18进水指丙方从进水点接受的污水
1.19围墙指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厂区围墙在确定甲乙双方权力义务界限时,以该围墙的外墙为分界点(线),围墙外墙以内谓“围墙内”,围墙外墙以外为“围墙外”
1.20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指按基本水量计算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1.21污水处理设施指各个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厂区内全部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和其他资产
1.22政府部门指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1.23规范指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及本项目的文件.
1.24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融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维护、转让和/或移交等而需从相关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1.25融资文件指与各个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1.26谨慎运营惯例指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污水处理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1.27补偿事件是指双方按照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1.28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雪凝、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政府行为或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征收、征用或国有化;6由于非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7非丙方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的电力供应中断;8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
1.29“日、星期、月、季度、年”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
1.30验收指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1.31完工验收指甲方为验证项目设施是否达到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标准和本协议的要求所进行的测试和审核
1.32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的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2项目土地使用权如有3主辅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动产;4本项目项下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5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6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2.释义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2.1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2.2“一方”、“双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承继者、受让人和履约人;
2.3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2.4“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2.5本协议中的“告知、通知、证明、确认、批准、同意、声明、许可等”均指采取书面形式
2.6“元”指人民币元;
2.7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3、声明和保证
3.甲方的声明
3.1甲方经黔南州各项目所在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批准,具有授予丙方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权的资格和能力;
3.2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均不存在针对或影响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权的未决诉讼、起诉等程序;
3.3甲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丙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
3.4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协调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3.5甲方保证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获得污水处理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3.6在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相应补偿
3.7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不因甲方的换届、管理体制的变动等方面的因素而对权利的授予、授权范围、特许经营权期限、付费原则及标准等进行更动;
3.8在污水、污泥达标的情况下,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丙方按本协议出水、弃置污泥的场所丙方在甲方所指定的场所达标排放的水和弃置污泥而承担了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有权向甲方追偿;
3.9在特许经营期内,每年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纳入福泉市财政专项管理资金,并按本协议将支付给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均列入福泉市年度财政预算
4.丙方的声明
4.1丙方是由本项目打捆招商确定的中标投资者在黔南州(都匀市)正式注册成立的全资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本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项目进度要求到位,并接受甲方的监管;
4.2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和金融机构均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等程序;
4.3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4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丙方依本协议履行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
4.5丙方应保证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公司对该等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4、运营期限和特许经营权
5.本项目的运营期限
5.1丙方拥有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的运营权,即从商业运营期开始一直到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同意授予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时,甲方有权改变特许经营方式,双方应就此达成新的协议或就本协议的修订和补充达成一致,如导致丙方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应按本协议予以补偿
5.2在丙方设立后五年或商业运营开始后的四年内,丙方不可以转让本项目部分或全部权益五年后,丙方可以转让本项目部分或全部权益,但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丙方需确保受让方依法承接丙方在本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
5.3丙方或其控股股东进行涉及本项目的资产重组导致的股权变更不视为转让,且不受本条
5.2款限制,但前提是该等变更不改变本项目的最终实质控制人
5.4甲方授予丙方的项目特许权期限为30年不包含建设期
6.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6.1特许经营权授权范围甲方授予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下独占的权利1投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项目设施;2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处理本协议中约定量的在各项目行政区域或现行有效的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产生的城市污水,包括市政生活污水和经处理达到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标准的工业废水;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接受和处理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污水3按本协议规定使用土地;4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6.2依照本协议,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污水处理厂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6.3甲方同意在《BOT协议》签署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丙方颁发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证书
7.项目资产的抵押出于为本项目再融资的目的不得为其他目的,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抵押本项目资产、设施和设备(土地使用权除外),但该抵押不应损害甲方的权益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二年或提前终止后一个月内,丙方应解除该等抵押
8.特许经营权的质押或抵押出于为本项目再融资的目的不得为其他目的,丙方可以将本协议授予的特许权质押或抵押,以特许权质押或抵押的融资文件必须获得甲方的批准;除此之外,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用于质押或抵押
9.特许经营权期限的延长
9.1甲方授予丙方的特许经营期(不含建设期)为三十年自各污水处理厂项目进入商业运营之日起分别计算,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许经营期可以顺延
9.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中的一种或几种,特许经营期应予以延长,以使丙方可基本保持与未发生该事件之前的同样的经济地位1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造成项目运营期中断的;2国家政策、法律变化及政府的行政行为,造成本项目运营中间停止,实际运营期限比原有约定期限缩短的;3不可抗力导致不可避免地导致实际经营期限比原有期限缩短;4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情况
9.3丙方在第
9.2条1—3项事件发生之后,可申请延长项目特许期,甲方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确认与否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延长丙方的项目特许期
10.特许经营期的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在以下情况下提前终止1特许经营期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2协议对方违约,协议一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终止本特许经营协议的;4丙方终止经营,且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无承继方的;5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11.特许经营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授予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且在本项目或其扩建工程达到设计处理能力前,在项目项目服务区域内不另行建设或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建设、运营其他任何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丙方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本协议提前终止除外)3各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签署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丙方颁发特许经营权证4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5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6负责进行本项目服务区范围内污水收集管网的投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将污水进口铺设到进水提升泵站处7对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8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处理9甲方有权或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检查和检测10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丙方进行临时接管
11.2丙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并合法拥有本项目的一切权益;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3丙方可将本协议授予的特许权作为本项目的融资担保,但不得转让他方4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5接受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6丙方应对环保部门在任何时候对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检查和检测提供协助
11.3丙方的其他义务丙方应根据项目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在特许经营期内管理、运营、维护、改扩建,保证按照适用法律、本协议和谨慎运营惯例经营污水处理厂,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并能在运营参数范围内安全稳定地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在不违背上述原则前提下,丙方应保证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1科学合理地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年度经营计划,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2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内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3根据适用法律和项目协议的规定接受甲方对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并为甲方履行上述监督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4在作出项目建设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等文件后及时向甲方备案;5按照适用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进行设计、建设、运营;6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缴纳有关税费;7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持有本行业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8获得特许经营权后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前告知甲方,但公司的注册地址必须在都匀市;9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10有义务接受甲方组织专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项目建设
12.投资依据和范围本协议是根据经有权机构批准的政策文件、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纸等,依法由丙方遵循上述规定的权益和范围,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13.项目建设用地
13.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1本项目由甲方提供建设用地,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丙方只能用于本项目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性项目2甲方应确保丙方以划拨方式取得污水处理厂建设场地土地使用权并在特许经营期内为项目之目的合法使用该场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归甲方所有3甲方在丙方正式开工建设前甲方应完成该地块的征地拆迁和补偿事宜使之具备可开工建设条件并承担进厂道路的建设施工费用4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得的费用(含土地拆迁补偿费用)由甲方承担,丙方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等费用在丙方报价和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亦不考虑承担其他土地税费在特许经营期间,如因国家政策要求或因土地税费政策调整必须缴纳相关土地税费且甲方所在地政府无权予以减免的丙方应承担该等土地税费用,但增加的土地税费应在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调整时予以补偿5各项目污水处理厂厂址及用地范围内面积如下表项目(市)厂址面积福泉金山片区福泉市金山片区沙河右岸通幽桥18亩福泉马场坪片区福泉市马场坪片区石板河边
10.3亩上表中的面积为甲方可提供给丙方的最大面积,丙方使用的厂区占地面积不能超过上述面积,并预留项目扩建所需用地
13.2土地使用权的延长如特许经营期依本协议的规定延长,则甲方应确保丙方污水处理厂场地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应延长且丙方不需要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3.3对土地使用的限制丙方无权将污水厂场地的土地转让、出租及抵押,且不得用于任何与污水处理厂运营无关的用途丙方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对本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不得改变该建设用地的用途
14.项目前期工作
14.1双方共同开展和促进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地质勘察、测绘及防洪认证等工作,其中丙方承担的前期工作所发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
14.2甲方负责项目用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4.3围墙外的设施包污水处理厂的接水、接电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丙方自行负责
14.4围墙外的设施包括进厂道路、污水处理厂区的地质初步勘察、污水管网建设等工作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具体要求为1)、污水处理厂厂区地质初步勘察深度应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和《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的规定
2、甲方应负责将城区污水管网敷设至污水处理厂进水提升泵站3)、甲方负责把厂外道路建设至厂区进厂大门处,厂外道路的建设满足《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的规定,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详见下表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表 厂外道路等级四级路面宽度(m)
3.5地形山岭重丘路基宽度(m)
4.5计算行车速度(km/h)20路面面层混凝土厚度≥20cm
15.项目工艺选择
15.1项目设计工艺采取生物处理工艺具体工艺如下:序号项目(市)设计规模(吨/日)核心生物工艺1福泉金山片区9000新型一体化氧化沟2福泉马场坪片区6000新型一体化氧化沟
15.2设计工艺应保证项目建成运营后,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其中
(1)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执行一级B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的级别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
(3)污泥控制标准执行按脱水后泥饼含水率小于80%后填埋处理安全填埋要求按照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执行;
(4)噪声控制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执行,标准的级别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
16.项目的设计
16.1本项目勘查、设计工作所需的费用均由丙方负责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择优选定中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得到甲方的确认,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16.2丙方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以本项目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建设标准为基础,进行本项目初步设计成果的编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本项目的初步设计通过政府有权部门审批后,丙方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且变更设计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中确定的工程技术标准和规模并须通过原审批部门批准
16.3丙方应以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成果为基础进行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并遵照执行审查结果
16.4本项目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后的施工图,如果由于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标准提出修改设计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甲方负责承担,因之受影响的建设期应予以顺延
16.5因丙方设计产生的缺陷,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项目使用功能欠佳的损失赔偿费
16.6本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按国家及地方正式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果丙方出于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投资成本的原因而提出采用其他的技术标准或设计规范,必须向甲方备案才能实施,且由此可能造成的额外支出将由丙方承担
16.7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因丙方侵害专利或版权、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赔、补偿和费用
17.建设期限
17.1建设期限本项目所有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期如下项目建设进度表事项进度日期授权方完成前期工作2009年月日授权方交付项目场地2009年月日项目公司开始建设工程2009年月日项目公司开始试运行日2009年月日项目公司通过竣工验收日2009年月日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运营2009年月日
17.2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1不可抗力事件;2甲方违约;3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4非丙方原因造成的行政或政府审批延误
17.3当
17.2款的事件发生后,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件的种类;2预计延误的日期;3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措施;4丙方要求延误的日期5甲方应在收到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丙方的延期要求
17.4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延误,甲方相应延长丙方的建设期但甲方应承担进水管网延误导致丙方无法开始试运行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甲方应在丙方污水处理厂开始试运行前将污水导引至污水提升泵站处,如截止约定的污水处理厂开始试运行时间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甲方仍然未能提供试运行的污水,则丙方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每延误一日,甲方则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补偿金,补偿金计算到开始进水试运行之日1在规定的试运行(不长于三个月内)内,补偿金为商业运营第一年平均日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延误天数×30%2在规定的试运行(三个月内)后,补偿金为商业运营第一年的平均日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延误天数×50%
17.5因丙方原因导致的延误,甲方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每延误一日,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误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商业运营第一年的日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延误天数×50%
17.6丙方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中的3000万元应接受黔南州建设局、丙方开户银行、中标人(或丙方)三方共管,确保其用于污水项目建设具体监管办法按照参与打捆招商的11个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分期解冻3000万,当参与打捆招商11个项目污水厂土建和设备安装完工后,解冻共管账户的全部资金设立共管账户后,各招商人不再要求丙方提交任何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押金等具体解冻时间和金额为1办理完全部参与打捆招商11个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土建招标,和施工企业签署施工合同的5日内解冻1000万元;2办理完参与打捆招商11个项目的设备采购招标,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后的5日内,解冻1000万元;3完成参与打捆招商11个项目的土建和设备安装,进入设备调试后的5日内,解冻1000万元
18.项目的建设
18.1本项目的全部建设工作及所需的投资均由丙方负责为保证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在本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优选定中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及监理单位本项目的建设程序应按规定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2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项目建设期要求,向甲方提交一份本项目详细的建设进度计划,丙方应严格按照进度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丙方应保证其资本金及项目的融资资金按该建设进度计划及时到位以确保本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投产
18.3丙方应严格按照本项目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并经甲方认可后的施工图,组织本项目各项设施的施工建设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需达到本协议所规定的设计、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18.4丙方应保证涉及本项目的所有协议、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之间相互保持一致,不相互抵触
18.5本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现的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碍障物,丙方应在4个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将在收到通知后12个小时内对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丙方按甲方批准的保护措施实施后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甲方补偿,所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8.6本项目建设期间,甲方应协助丙方协调相关的政府部门,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如因甲方过失造成动工时间或项目建设期延误,甲方应将本项目建设期相应顺延
18.7甲方在项目建设中的义务1在建设期内协助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2给予应由甲方给予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3建设和维护好厂界外的由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项目配套公用设施,不影响建设进度;4将本项目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丙方可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保障项目顺利建设,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
19.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9.1丙方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严格执行法律和强制性标准;
19.2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检查丙方或承包商的质量控制检验或质量控制方案的执行情况,以保证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19.3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丙方建设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与本协议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丙方若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丙方承担;
19.4甲方不直接或间接向丙方推荐不符合相关资质的承包商或设备、材料供应商,并确保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对影响项目建设或质量的不法干扰予以坚决取缔
19.5甲方是否进行监督不表示其放弃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也不免除丙方的任何义务
20.设备及服务的采购
20.1为保证本项目建成后的稳定运行,丙方应保证本项目所使用的主要设备及材料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主体设备应采用先进的且具有良好使用业绩的设备,这些设备设施的主要技术质量标准见下(主要设备的品牌或相当品牌,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于主要设备的技术规范要求,投资者在谈判工作开展之前完成该项工作)
20.2本项目所有采购项目和丙方在建设期间所进行的采购或所寻求的服务均应符合本特许权协议文件有关条款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20.3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用竞争性的方法确定设备及材料供货商或服务商
21.施工监理
21.1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中国境内或境外具备相应资质及经验的建设监理单位,实施本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1.2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内,甲方及其代表拥有进入本项目建设工地的权力,并有权检查、监督施工过程,相应的费用包括委托检测费由甲方承担,且应避免对丙方建设进度造成影响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本协议保密条款执行
22.项目的调试和试运行
22.1本项目相关设施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丙方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设备的单机调试、联动试车及设备整体性能的测定
22.2在本项目各项设施按照规定进行调试后,丙方可向甲方提出项目试运行的书面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书面申请后三日内进行试运行批准认定,并认定项目达到初步完工标准,认定当日为初步完工日,试运行应在丙方收到甲方批准书面通知7日内进行
22.3试运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试运行期间,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正常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支付,不达标处理的污水,不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22.4丙方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项目的试运行,试运行费用由丙方承担并纳入丙方的投资成本
23.项目的验收
23.1本项目各项设施经试运行后,丙方在确保本项目各项设施建设质量已达到本协议所规定的设计、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在本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前应对本项目各项设施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组织工程验收在本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前,丙方必须提前10天通知甲方正式验收的日期,甲方应指定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验收
23.2本项目的验收应依据本协议、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中国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并取得经甲方、建设监理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签发的书面工程验收报告验收的程序如下1完工通知丙方至少在项目设施完工时提前30天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完工通知”,告知丙方预计的项目开始商业运营的日期2性能测试A丙方和甲方在完工通知发出之后,应安排在通知期内联合对项目进行性能测试,以确认项目的性能能够符合本协议和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设计标准及确认建设工程已根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完工B完工通知应说明丙方提议的进行性能测试的日期和时间,该日期应在完工通知交付甲方至少5日之后开始如果甲方书面谢绝参加性能测试,或未对完工通加作出回复亦未参加性能测试,则性能测试可于通知的时间在甲方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丙方应立即向甲方交付一份证明文件,合理地详细列明所有的测试程序和结果3验收内容A检查污水处理厂的土建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安装等是否符合相应规范和标准;B对主要设备、部件及项目整体运行性能进行测试C审核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文件4完工标准A工程验收完成且资料基本齐全;B项目土建工程、设备设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C性能测试结果和环保指标均到达本协议规定的标准;D丙方已取得项目运营的环保监测合格证明和其他必要的行政许可;(是否要求环保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E验收过程中,项目设施不影响整体运营性能的瑕疵不视为违反完工标准5完工证书A甲方收到丙方提交的已符合上述完工标准的证明材料之后10日内,应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确认性能测试的结果及完工证书,书面通知丙方B如果甲方在收到符合上述完工标准的证明材料后10天之内未发出有关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应视为甲方对性能测试结果表示确认并已签发完工证书6商业运行A丙方在甲方签发或视为签发完工证书的同一日即进入商业运营日B丙方在性能测试通过且获得有资质的环保监测部门的水质监测合格报告后即可申请进入商业运营,但商业运营开始日最迟不晚于项目完工和性能测试后一个月C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运行,如不同意须同时陈述理由,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视为同意丙方开始商业运行
23.3在本项目的工程验收过程中,若发现本项目相关设施的建设标准未达到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并经甲方认可后的施工图中规定的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应在初步验收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详细列明需要整改的缺陷丙方应在整改后重新申请初步验收因此造成投产时间延误的损失及额外增加的投资均由丙方自行承担
23.4丙方应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按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将完整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报送甲方及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归档
23.5项目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每种资料至少提交1份纸质文件和一份电子文件1本项目竣工工程概况;2本项目交付使用的设施、设备、工具、器具清单;3竣工图纸和工程施工档案资料;4重大事故一览表及处理过程的完整资料;5设计变更一览表;6本项目构筑物及相关设备的性能测定记录;7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投资决算报告;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24.建设期内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24.1在本项目建设期间,丙方和丙方委托的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负责1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保证施工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事故;2为了保证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方便,在确定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任何有关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拦、警告信息和看守;3根据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生态影响控制对策,采用一切合理的步骤,保护施工现场及其附近的生态环境,并避免因本项目的施工引起的污染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伤害或防碍
25.建设权放弃
25.1如果由于除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丙方放弃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5.2如果除
17.2条以外的任何原因,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的建设应视已被放弃1书面通知甲方已终止建设工程,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2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个月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3项目建设期间,连续2个月内没有进行工程施工;4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3个月内没有实质性开工建设
26.项目建设失败
26.1如果除
17.2条以外的任何原因,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为项目建设失败1超过双方约定的项目建设期3个月,未能达到初步完工标准;2发出完工通知后3个月,丙方不能通过性能测试;
26.2项目建设失败,甲方可终止本协议
27.融资担保甲方同意
27.1本项目招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和投资,均由投资者负责筹资,上级政府就本项目无偿的支持资金或补助,甲方应按相关规定用于项目征地或配套管网的建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7.2甲方或甲方的上级政府(包括黔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污水处理厂投入资金、设备或提供资金补助的,可协商由丙方向甲方支付资金使用费或相应降低污水处理服务费
27.3丙方有权以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或依特许经营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向提供融资的合法债权人按程序依法提供质押担保
27.4融资款项只能用于本协议所限定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建设和丙方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经营
27.5甲方有义务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向丙方提供融资银行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6、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28.一般约定
28.1项目运营期间,丙方应执行谨慎运营惯例,按有关协议约定配置有资质的专业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管理本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保持污水处理厂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按照规定对进厂和出厂水质进行检测,并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
28.2丙方应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培训员工,使所有员工能持证上岗丙方应建立完善的生产日志和设备、技术档案资料,依法接受建设、城管、环保、安全生产等政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向这些政府部门提供生产和经营方面的资料
28.3丙方应按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配备水质监测设施并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28.4丙方须尽可能处理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不得无故拒绝处理或不达标排放但当来水量超过设计处理能力30%时,可以拒绝超量来水
29.运营维护手册
29.1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商业运营日开始前,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标准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营维护手册,并按照该运营维护手册进行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9.2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1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2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3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的要求
30.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30.1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丙方在运营过程中,有义务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0.2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为提供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在不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丙方有义务对已不能正常提供本协议约定服务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30.3在项目商业运营后可能发生的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工程丙方应使污水处理的出水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同时保证污水处理的出水指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逐年达标(经营期间若国家、省颁布布新标准,则必须执行新标准相应等级的各项技术指标)为达到(但不限于)上述目标而在项目商业运营后可能发生的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工程,丙方应在(但不限于)国家提出水质达标明确的时限要求时向甲方及时提供建设方案及费用评估以完成以下事宜1丙方进行升级改造工程前,本协议各方应就包括升级改造工程的建设方案、建设费用及运营费用等成本核定或因升级改造工程建设而需调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达成一致甲方可能通过承担建设费用并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方式,或者单纯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方式对丙方的投资和运营成本的增加进行补偿该补偿金额的确定将在考虑上述升级改造工程对丙方财务影响的情况下,考虑合理的投资回报率等因素为基础,由丙方与甲方共同确定2甲方应积极完成升级改造工程的审批工作,保障完善工程的建设用地,并于升级改造工程开工前确定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方案,甲方有权派代表对升级改造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3丙方应在各方确定一致的期限内完成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的建设,并在进水水质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的情况下通过竣工验收
30.4其他工程特许经营期内,若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提高出水标准或增加出水监测项目,需要新建或增加工程才能满足要求时,由本协议各方共同确定解决方案;新建或增加工程的建设须参照本协议规定执行
31.计划内暂停服务
31.1丙方应善意经营,保持设备设施处于良好运营,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维护维修和更新丙方每年要对厂区设施进行至少一次计划内检修和维护,计划内的检修和维护期间暂停污水处理运营的根据当日实际处理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1.2丙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运营维护计划,并将其拟进行的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通知甲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丙方应提前至少三十
(30)日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通知甲方甲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七
(7)日确认批准或不批准丙方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预定日期之前七
(7)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31.3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并且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五
(15)日
31.4如因完善工程、升级改造工程、和其他工程的建设施工、测试或竣工验收等而需暂停服务,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将该暂停服务列入下一年度运营维护计划具体暂停服务时间由甲方和丙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1.5丙方提供的暂停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2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3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符合本协议约定出水水质的污水水量;4恢复正常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
32.计划外暂停服务
32.1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者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二十四
(24)小时内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
32.2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计超过二十四
(24)小时,则丙方应采纳甲方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32.3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四十八
(48)小时,丙方应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32.4因丙方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33.水质和污泥处理标准
33.1进水水质标准1污水处理厂执行设计文件确定的进水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厂进厂污水水质指标最大限值为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设定的设计水质指标的
1.3倍,在此范围内,丙方仍应根据本协议达标处理污水处理厂进厂污水水质指标中BOD5指标的最小限值为40mg/l,COD的最小限值为100mg/l2丙方对进水水质情况进行检测,若发现水质超过污水处理规定的标准时,及时通知甲方确认后,双方共同报市环保局,请求追究超标点源单位责任3甲方应尽力保证项目的进水水质标准能达到上述标准如经双方确认或有权部门鉴定,因进水中含有毒有害成分而破坏了污水处理厂生物系统,造成污水处理厂停工或重新调试由此造成丙方损失的,甲方积极协助丙方查明事故原因,并向肇事单位追偿损失
33.2出水水质标准在进水水质符合本协议约定标准的前提下,出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具体检测指标及标准见特许经营协议1项目执行的出水水质标准根据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确定2当出水水质排放标准提高或检测项目增加导致处理成本增加时,丙方有权要求重新核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
33.3在线监测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的项目包括流量、COD、PH等三项指标在线检测设备在进水口和出水口各安装一套在线监测设备由丙方负责投资建设及维护,并实现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上传数据
33.4污泥处置标准1本项目所产生的污泥须进行脱水处理,处理后的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丙方应安排能存放最多一
(1)周所产生污泥的临时周转场地污泥的含水率若不达标则视为违约,将扣除当日污水处理费用的50%2甲方负责提供垃圾填埋场或污泥处置场,应满足丙方因进行污水处理而产生的污泥和其他栅渣和沉砂等固体废物的处置,该垃圾填埋场或污泥处置场距离污水处理厂的运输距离见下表序号项目污水处理厂至垃圾填埋场或污泥处置场运输距离(km)1福泉市金山片区
4.52福泉市马场坪片区
4.5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由甲方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丙方负责污泥和其他栅渣和沉砂等固体废物的运输,但不考虑污泥弃置费3当因甲方要求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对污泥进行其他处理导致成本增加时,投资者可以要求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
33.5责任免除如果丙方出水水质及污泥排放符合本协议出水水质(国家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及污泥排放标准,但环保部门仍认为不符合标准而对丙方予以处罚的,在满足协议规定标准的情况下,环保部门的处罚责任费用由甲方承担
34.中水回用当甲方要求进行中水回用时,丙方可以要求就该回用设施投资和运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谈判和协商,并由甲方以合理价格支付中水费
35.污水处理
35.1一般情况下的污水处理在实际进水水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进水水质标准的情况下处理后污水的出水水质标准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
35.2特殊情况下的污水处理如因实际进水水质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工艺造成损害,甲方应给予丙方不少于15日的恢复期在恢复期间,丙方应按照谨慎运营惯例进行污水处理运营,处理后污水的出水水质标准不达标的,不视为丙方违约
36.水样采集和检测
36.1检测项目和考核方法1丙方应设立水质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和污泥进行检测2对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和污泥进行检测的指标和检测周期应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表
20.
1.1-1和表
20.
1.1-2的规定;如果有新的国家颁布实施,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的最新标准
36.2水样的采集和储存1水样的采集和储存标准为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丙方运营期间,如果有新的国家颁布实施,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的最新标准2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91》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8-91》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要求;3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I12999-91》的要求;4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进水检测点和出水检测点采集5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
(24)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水样采样设备采样间隔不得大于两
(2)小时6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A、B两瓶,A瓶用于丙方自行检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备用水样应不少于2000ml,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人、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
(48)小时
36.3水样检测结果的报告1丙方应如实记录每次检测的所有结果,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上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报表及其电子文档;2如任何一次检测的任何实际进水水质指标超标或者出水水质指标超标,丙方应立即按照本协议规定书面通知甲方或监督员
37.甲方的核实和抽查
37.1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甲方和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派出监督员或者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厂,依据本协议及适用法律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依据本协议或适用法律就相关违约或违法行为要求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丙方应接受相应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应依法及依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不得干预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37.2监督员的权力1监督员或指定代表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丙方回答的权力,并有权检查包括丙方的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在内的全部运营记录,及有对进水和出水水量、水质检测的权力2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3甲方有权随时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利用备用水样,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列明的指标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丙方提供的结果4甲方有权随时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或委托一家具有法定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在进水检测点和出水检测点自行采取水样,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的指标进行抽查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37.3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37.4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该等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丙方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检测结果不真实,则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
38.水量、水价和污水处理服务费
38.1水量的计量1在商业运营日之前,由丙方负责安装进水、出水计量设施2双方共同派员每日进行一次进水和出水水量的计量,当进水水量和出水水量计量结果差别不超过3%时,进水水量将作为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费依据3甲方向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将根据丙方处理的污水量计算并支付处理污水量包括基本水量和超进水量两部分,其中基本水量指本协议确定的每年平均日进水量,超进水量指丙方每日处理的超过基本水量以上的进厂污水的数量超进水量最大不超过《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数量4丙方所有计量设施出现故障,则由丙方将计量设施出现故障的事项在8小时内通知甲方;该等情况下,出水量按基本水量计算5丙方须尽可能处理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不得无故拒绝处理或未经处理排放但当来水量超过设计处理能力30%时,可以拒绝超量来水6如果污水处理厂日进水水量连续三个月超出设计能力的10%,则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启动二期项目的建议
38.2污水处理服务价格1在商业运营日起,保证水量的污水处理费单价为人民币[
1.02]元/立方米除非发生必须调价的事项(按附件1调价公式),上述支付价格标准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应维持不变2超进水量单价为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70%3污水处理服务费采取“每日计量、每月计费、每月支付”的办法,丙方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处理水量统计日报表抄报甲方处,由甲方向财政申请支付支付时间不晚于当月25日
38.3污水处理价格的调整方法在项目运营期内,项目每运营二年后,当影响项目运营成本的项目发生变化时,丙方可以提出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申请,甲方应在收到调价申请的3个月内进行成本审核和其他必要的调查、核实后予以批复,丙方应提供相关资料并予以配合丙方可以提出调整服务费单价的成本项目包括水费、电费、药剂费、员工工资福利费、银行利息、污泥处置费、政府规费、税费任何一次调价的幅度以能完全弥补上述合理成本增加为限调价公式见附件
138.4基本水量与超进水量1在本项目建成后在各年度内,平均每日输送处理厂的污水量不少于下表数量当实际进厂污水水量不足此数时甲方将按此数量计算处理水量并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2在商业运营日后的某一年度的正常运营日平均进水水量超过该年度的约定日基本水量10%的合同双方应就调整以后年度的基本水量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3在计划内的暂停服务期间和由于政府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仍然按照实际达标处理量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4本项目(市)污水进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以上的水量为超进水量,本项目(市)最大进水量为设计规模的
1.3倍超进水量按实计算,但最大值不能超过下表基本水量及最大超进水量表年限金山片区马场坪片区基本水量最大超级水量基本水量最大超级水量
20104200750042003600201143007400430035002012480069004700310020135100660049002900201453006400500028002015560061005200260020165900580053002500201762005500550023002018650052005700210020196800490058002000202072004500600018002021750042006000180020227900380060001800202383003400600018002024870030006000180020259000270060001800202690002700600018002027900027006000180020289000270060001800202990002700600018002030900027006000180020319000270060001800203290002700600018002033900027006000180020349000270060001800203590002700600018002036900027006000180020379000270060001800203890002700600018002039900027006000180038.5污水处理服务费1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和超进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2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A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为前提,甲方应就基本水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每一运营月的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B运营月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运营月所属运营年适用的基本水量立方米/日X污水处理价格X正常运营月天数3超进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超进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本项目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70%;运营月超进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运营月超进水量总额立方米X超进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4运营月污水处理服务费丙方于每一运营月应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为该运营月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与超进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和5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甲方应从商业运营日起每月向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9.开票和付款
39.1账单和票据1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其授权指定的部门提交上个月污水处理的数量及应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数额的书面报告,经甲方或其授权指定的部门认可丙方按照上述金额,向甲方开具污水处理服务费账单(下称“账单”),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2甲方应在收到账单后二十
(20)日内支付丙方无争议的金额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付款同时向甲方开具发票3如甲方对账单持有任何争议,应在收到账单后十
(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下称“争议通知”)如果甲方未在收到有关账单后的十
(10)个工作日内发出争议通知,有关的账单应视为无争议账单
39.2逾期付款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付款方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息
39.3不可抗力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丙方无法处理污水或污水处理能力受影响,则在该等不可抗力持续期间,甲方应按照污水处理厂在该等期间内的实际处理水量向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且在丙方运营受到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限度内免除因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丙方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和/或出水水质不达标违约金
40.违约金
40.1丙方违约1正常运营期内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A在未发生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可抗力事件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临时接管的运营期(以下称为“正常运营期”),如丙方在某运营日出水水量与合理的工艺损耗水量之和小于当日的实际进水水量,且在双方确认日实际污水进水量和日实际处理水量的差别不是因为进出水流量计计量的误差、工艺损耗、工艺污水、厂内给排水和厂内循环用水引起的条件下,丙方应向甲方支付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该违约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B该运营日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当日实际污水进水水量—该运营日出水水量-工艺损耗水量)×当时适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2C如果上述计算所得的实际处理水量不足额小于实际进水量的3%,则免予丙方水量不足的罚则2违反出水水质和污泥排放标准的违约金A当进水水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如处理后的出厂水水质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则扣除不达标排放当日应付污水处理费的50%,如在线检测指标任何一项指标不达标的,则扣除当日的全部污水处理服务费B当进厂污水的某一项或多项污染物浓度指标超过设计标准时,如超过幅度不高于设计标准30%,则污水处理厂仍然应根据谨慎运营惯例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仍然应当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标准,否则按照当日应付污水处理费的50%扣除服务费C当进厂污水的某一项或多项污染物浓度指标超过设计标准30%时,相应的出厂水指标超标则不应视为违约(但其他污染物指标仍需达标),亦不扣除服务费D当进厂水水质严重超标,可能导致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及处理工艺受到极大损害的,污水处理厂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在此期间,污水处理厂可以拒绝接受该等污水,甲方按照基本水量支付污水处理费E本项目所产生的污泥须进行脱水处理,处理后的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污泥的含水率若不达标则视为违约,将扣除当日污水处理费用的50%F环保部门对丙方因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不达标而给予的处罚不能免除或减轻丙方根据本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暂停服务期间的违约金A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向丙方收取出水水质标准不达标或者污泥不符合污泥排放标准违约金B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的违约金因丙方的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如果某一运营日进水水量未超过约定基本水量,而丙方因计划外暂停而导致部分或全部污水未得到处理,则授权方根据丙方实际达标处理的污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但丙方应向授权方支付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方法如下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进水水量-当日的出水水量)×当时适用的污水处理价格,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如果丙方在某运营日的出水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或者污泥不符合污泥排放标准,丙方应根据
39.
1.2向甲方支付水质不合格违约金和(/或)污泥不合格违约金C若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违约金,则须按违约利率1‰计付违约利息
40.2甲方违约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须就该污水处理服务费按违约利率1‰计付违约利息
40.3丙方违约金的支付丙方根据本协议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在向甲方开具账单时将该等违约金金额从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中扣除
7、提前终止及补偿
41.提前终止的提出
41.1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丙方违约事件(下称“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1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时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或者丙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任何保证被严重违反;2未经甲方事先或事后同意,丙方连续96小时或任一运营年累计240小时无故或因其自身过错原因完全终止运营污水处理厂;上述时间不包括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3丙方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能力继续经营项目或者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4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5丙方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的;6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7丙方擅自抵押、处置项目设施的;8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其他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41.2由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丙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下称“甲方违约事件”),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1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时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2甲方由于与其他政府部门机构调整、合并或被撤销,且无相应的政府部门及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丙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受到不利影响;3甲方非依本协议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或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丙方以外的公司或经济实体;4甲方一年内累计五个月份或连续三个月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及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5因政府法律或政策变更的原因,导致丙方在本项目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而该等影响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予以消除或获得补偿;6项目资产非因丙方违法经营被接管、征用、没收以至于项目无法维持其经营;7非因丙方过错,项目不能及时取得和维持本协议所述的特许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8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丙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60日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41.3其他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任何一方有权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
42.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
42.1提前终止意向通知1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发出该通知的丙方违约事件、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情况2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各方应在二十
(20)日之内或各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下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措施3如果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或者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内纠正了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42.2提前终止通知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各方另行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丙方违约事件或者甲方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否则,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提前终止通知(“提前终止通知”),提前终止通知发出后本协议应于双方商定的移交日终止
43.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43.1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提前终止的,丙方就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即终止
43.2继续履行至移交日自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移交日前一日,各方应继续履行项目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43.3终止的后果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依据本协议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
44.提前终止的补偿
44.1本项目及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丙方所有,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限内,丙方均拥有其全部权益
44.2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的,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资产,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丙方予以补偿
44.3补偿方式特许经营期提前终止,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购买丙方拥有的本项目权益,购买价格应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国内审计机构确定的双方确认移交资产的帐面净值(公允价值)为准,具体的收购价格如下1提前终止是因为丙方的行为或甲方根据第
41.1规定的情形而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则甲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百分之九十(90%)*距离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的时间/25的价格购买项目资产2提前终止是因为甲方违约或丙方根据第
41.2规定的情形而发出提前终止通知,甲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百分之一百一十(110%)*距离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的时间/25的价格购买项目资产3提前终止是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则甲方应按照公允价值*距离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的时间/25的价格购买项目资产
44.4如本协议双方在提前终止事项发生时达成其他补偿方式的,从其约定
8、项目移交
45.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45.1特许期结束十八18个月前,甲方和丙方应成立一个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双方各派三3人组成,移交委员会主任由甲方委派
45.2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二2个月内举行会谈并制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最终恢复性大修计划和将移交的建设、设备、设施、物品和零备件的详细清单,以及就移交向第三方进行公告的方式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三3个月前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46.移交保证金
46.1为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前的两年,甲方将保留每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30%作为移交保证金,如果因特许经营期提前终止的,则甲方根据本协议支付的补偿费用的20%将作为项目移交保证金
46.2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移交资产保修期限(12个月)结束后十五
(15)日内将这部分保证金全额支付给丙方
47.移交范围
47.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的,丙方应向甲方办理移交在移交日,丙方应向甲方移交污水处理厂全部权利和权益,包括1污水处理厂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2与污水处理厂相关的由丙方所有的机械、设备、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3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所要求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获得的);4所有尚未到期、按其性质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他的合同利益;5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而购置的资产、货物;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由丙方在移交日拥有的、且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管理所必需的其他物品与资料6土地使用权及与污水处理厂场地有关的其他权利7与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报表、移交说明、设计图纸和文件等文件资料
47.2移交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48.最后恢复性大修
48.1在移交日前十二12个月内,丙方应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维护性全面检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六6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前一十八18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
48.2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100%、其它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8%、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移交时执行的标准,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95%厂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
48.3如果丙方不能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或达到大修标准,甲方应有权从移交保证金中提取金额自行进行大修在此情况下,应向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49.性能测试
49.1移交委员会应当在恢复性大修结束之日起十四14天内向甲方发出检验通知,邀请甲方在检验通知指定的日期参与项目的性能检测,如果甲方明确以书面方式谢绝该邀请,或者在检验通知指定的日期怠于答复,丙方可以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性能测试
49.2在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丙方应当将各项测试指标通知甲方,由甲方予以确认,甲方认可各项测试结果或者认为性能测试失败,均应当在十四14天内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甲方同意该性能测试结果
49.3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移交保证金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移交保证金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丙方追偿
49.4如果项目设施的缺陷或损坏不符合移交标准甲方应有权就项目设施性能降低获得赔偿
50.保修
50.1在移交日时,丙方应保证污水处理厂处于良好运营状况,维护妥善(正常耗损除外)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一切安全和环境标准公司还应进一步保证对移交之日起12个月内污水处理厂因任何部分因材料、工艺或设计的缺陷或因公司/运营和维护承包商在特许期间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发生的任何除普通损耗外的缺陷或损坏实行纠正
50.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在发现任何此类缺陷或损坏后应立即通知丙方此类通知应于12个月保修期到期之前发出丙方在收到该通知时应于1个月内开始尽快纠正,一切费用由丙方自理
50.3如丙方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发出通知后1个月内未能或拒绝纠正缺陷,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自行或雇请第三方纠正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丙方应支付纠正工作的合理而必要的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移交保证金中扣除
50.4如果甲方在上述十二12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没有将任何有关缺陷或者损坏事宜通知丙方,丙方则不再承担任何修补责任
51.债权债务处理
51.1移交完成前,与上述移交范围内有关的违约、侵权责任,应由丙方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完毕上述移交范围不应附带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
52.风险转移丙方承担移交日前污水处理厂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过错或违约所致
53.零配件及备品备件各当事方应就拟予以移交的备件零配件及备品备件清单、移交的技术细节和有关保证安排达成一致意见,在移交时,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足以满足污水处理厂为期一个月正常运营需要的零配件及备品备件
54.承包商保修单和保险的移交丙方在移交时应将承包商和供应商所有未到期保证和保修单以及所有保单、暂保单和背书单据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55.技术移交在移交日,丙方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丙方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让一切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包括以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移交或转让
56.人员的接收
56.1特许期结束的六6个月之前,丙方应提交一份当时丙方在项目设施的员工名单,包括每个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丙方还应说明在移交日之后哪些员工将可供甲方聘用丙方应允许甲方在合理情况下进入项目设施与这些人员进行面谈和面试甲方应有权选择在移交日之后其愿意雇用的人员继续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甲方无义务雇用全部或任何的前丙方所雇用的人员
56.2丙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确定的人员移交方案,根据自愿原则,由甲方或指定机构接收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必需的员工,丙方协助办理相关的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56.3如污水处理厂部分员工不愿意被接收的,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由丙方支付,但如特许经营权终止是因为甲方违约原因导致,则上述员工经济补偿费用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丙方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后五日内向丙方偿付
57.合同的取消、转让如甲方要求,丙方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运营和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应由甲方承继,丙方应协调将该等合同转让予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58.无关物品的移出丙方应在移交之日后30日内自费将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无关的属于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迁出现场,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如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则甲方在通知丙方后可将该等物品移运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其中涉及的所有合理费用和风险由丙方承担
59.移交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为移交所支付的费用
9、不可抗力
60.不可抗力
60.1免于履行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协议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60.2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60.3时间表的修改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时间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60.4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1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各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0.5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在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各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2如果各方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者知道发生之日起90日内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如果各方未能在上述90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确认项目无法继续运行,则任何一方有权送达提前终止通知,立即提前终止本协议
10、违约赔偿
61.违约赔偿
61.1本协议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等的赔偿,该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该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61.2如果一方能够合理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该方可予以免责
61.3减轻损失的措施1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的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2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3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违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或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
61.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部分地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地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对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62.争议的解决
62.1协商解决1若项目协议各方对于由于项目协议、在项目协议项下或与项目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项目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30日内争议仍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
62.2条款的规定
62.2仲裁若各方不能按照第
62.1条款的规定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1、其他条款
63.转让
63.1甲方的转让1转让的同意未经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2除外条件上述条款的规定并不妨碍甲方指定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承继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或甲方与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机构调整或合并,条件是继承实体具有承担甲方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接受并完全承担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63.2丙方的转让1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丙方在项目商业运营日开始五年内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2未得到甲方事先同意丙方不得转让用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任何资产、权益,亦不得以上述资产权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权益,但根据本协议进行的融资担保除外
63.3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确认已得到福泉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并将授权书作为本协议签订与生效的前提和附件
63.4本协议所指丙方,包括丙方本身以及丙方为了本项目的实施而授权或指定的同一集团下属企业或为项目实施而在都匀市直接注册成立的丙方该企业对本项目所作出的决定与行为,视同丙方的行为
64.保密
64.1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有关项目及项目协议的资料、信息和文件(不论是财务、商务、技术、劳动或其他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尚未以其他方式公开获得即应视为保密信息,除法律要求和公司依证券上市规则要求而需披露外,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且获得上述保密信息的一方之保密义务应一直持续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之后的五年期间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发布稿件
64.2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65.合作义务、预先警告通知
65.1各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各方同意
65.2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并且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1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66.其他条款
66.1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中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各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66.2对本协议的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正文保持一致如果本协议正文与其附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本协议正文为准
67.通知
67.1地址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签发各方甲方黔南州福泉市建设局地址黔南州福泉市建设局收件人金鹤邮政编码558000传真0854-2222893乙方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环境楼316室收件人苏耀华邮政编码200092传真021-68960259丙方****有限公司项目公司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传真
67.2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如果甲方或丙方更改第
63.1条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68.非弃权、协议文字
68.1非弃权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面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上述权利的放弃
68.2协议文字和文本本协议以中文订立、解释和执行,正本一式十五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存档和备案
69.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0.签署、盖章及生效本协议由甲方与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盖章并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甲方黔南州福泉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金鹤乙方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苏耀华授权代表黄申日期丙方××××有限公司(项目公司)法人代表日期调价公式1.调价原则及程序自商业运营日起,调价的提出和调价幅度的确定均按照下述规定和公式进行在符合调价周期(二年)要求的前提下,丙方应在某一运营年度截止三
(3)个月前根据能源、原材料、人员工资的变动、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因素以及由于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计算相关因素变动幅度,并根据调价公式进行计算如果符合调价公式所述调价要求,则甲方应在收到丙方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计算依据和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价格的申请后,履行必要的程序审核确认后在该运营年年底以前予以调整,调整价格从申请日后下一个运营年度1月1日起执行2.调价公式任何时间的实际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是将当时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乘以按下述公式算出的调价系数即Pn=Pm×K其中Pn=第n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Pm=第m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n-m=2当m=1时,Pm为丙方第一个商业运营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为
1.02元人民币/立方米K=调价系数K=aEn/Em+bLn/Lm+c+dSln/Slm+eDn/Dm+fRn/Rm+g(注c和g项分别为从第m年到第n年的Ch指数和CPI指数的连乘)其中a=电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b=人工成本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c=化学药剂费消耗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d=污泥处置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e=折旧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f=银行利息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g=价格构成中电费、人工成本、化学药剂费、污泥处置费用、折旧费用银行利息以外的其他因素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a+b+c+d+e+f+g=100%a、b、c、d、e、f、g取污水处理厂正式商业运营后一个完整运营年的运行数据的月算术平均值,由丙方与甲方本着对双方有利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第一次调整后每六6年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污水处理价格构成的变动)进行一次修订n=第n年,为调整价格的当年m=第m年,为上一价格调整年度,第一次调整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时,为商业运营第一年En=第n年丙方的电费指数(丙方所付的每度用电电价,按当年电价的算术平均数计算)Em=第m年丙方的电费指数(丙方所付的每度用电电价,按当年电价的算术平均数计算)Ln=第n年项目所在统计局编制的《项目所在统计年鉴》公布的第n-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对应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劳动工资Lm=第m年项目所在统计局编制的《项目所在统计年鉴》公布的第m-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对应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劳动工资Chn=第n年项目所在统计局编制的《项目所在统计年鉴》公布的“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化工原料类”第n-1年对应第n-2年的价格指数Chm=第m年项目所在统计局编制的《项目所在统计年鉴》公布的“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化工原料类”对应的第m-1年对应第m-2年的价格指数Sln=第n年时甲方认可的丙方的污泥处置费用Slm=第m年时甲方认可的丙方的污泥处置费用Dn=第n年时甲方认可的丙方的折旧费用Dm=第m年时甲方认可的丙方的折旧费用Rn=第n年时甲方认可的丙方的银行利息支出Rm=第m年时甲方认可的丙方的银行利息支出CPIn=第n年项目所在统计局编制的《项目所在统计年鉴》公布的“主要年份物价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n-1年对应第n-2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m=第m年项目所在统计局编制的《项目所在统计年鉴》公布的“主要年份物价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m-1年对应第m-2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价格调整周期二年任何一方如果根据上述计算方式,计算出|K-1|=10%,则可以不受两年调整周期的限制而向另一方提出调整申请E、L、Ch、Tax、Sl、D、R、CPI于商业运营日的值应于本协议签订后确认如果上述任何指数不能自项目所在统计局公布的资料中得到,则采用黔南州统计局公布的该指数替代自项目所在统计局提供上述指数之日起,改为采用项目所在统计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