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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制造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XX公司XX年XX月XX日一级要素二级要素三级要素四级要素五级要素标准要素具体描述参考依据排查部门及责任人排查周期隐患序号基础管理资质证件是否有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是否超范围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是否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械制造企业不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立或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所谓“确定”,是指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指定某个机构(如生产部等)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鼓励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是否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健全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全员,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主要包括⑴主要负责人责任制;⑵其他负责人责任制;⑶各级负责人责任制;4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制;5班组长责任制;6岗位人员责任制《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适时修订;
(2)必须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必须与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及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
(4)体系清楚,落实“层层有专责,人人管安全”的原则;
(5)明确上下左右之间权限;
(6)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要对该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7)有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的措施;
(8)要贯穿“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全过程;
(9)发挥职工的参与、监督作用《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是否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
(2)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3)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
(5)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6)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
(7)对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其他要求《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部门、岗位职责;
(2)危险因素的辨识;
(3)危险场所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以及演练计划;
(4)应配备的安全器材、消防器材及其定期维护检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应当覆盖单位现有的所有安全设备、设施对重要的安全设备、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负责安全设备、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2)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规定,这些规定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3)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单位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管理规定;
(3)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方式与周期;
(2)检查内容;
(3)检查人员;
(4)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和管理要求;
(5)建立安全检查动态监控体系,明确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6)隐患台帐及上报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预案编制、颁布、报备、演练、修改的要求;
(2)明确事故应急程序、应急设施、抢险与救护;
(3)事故分类、管理分工、统计台帐、报告程序;
(4)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要求《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方式;
(2)提取比例;
(3)用途;
(4)管理方式;
(5)保证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措施《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管理部门;
(2)实行“三同时”管理的项目范围;
(3)各环节工作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2)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
(3)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
(4)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安全会议制度是否建立安全会议制度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会议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安全会议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安全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议层次及参加会议人员;
(2)会议的内容和频次;
(3)会议的记录和下发纪要的要求;
(4)对会议决定执行的要求;
(5)会议纪律《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从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从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从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的取证范围(一般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其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如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等);
(2)取证、复审、换证的责任部门及工作程序;
(3)证件使用、档案管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应遵守的有关规程;
(2)明确电气检修、用电设备环境、警示标志、操作、日常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3)明确对移动用电设备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
(4)明确危险环境中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
(5)明确临时用电审批的要求《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分级依据;
(2)重大危险源清单;
(3)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4)重大危险源预案及演练的管理;
(5)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6)重大危险源设施检、维修;
(7)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有关要求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企业内特种设备的范围;
(2)明确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设备;
(3)明确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4)明确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周期;
(5)明确特种设备法定检测的管理;
(5)制定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五双”管理要求;
(2)明确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的要求;
(3)明确安全操作、个人防护要求;
(4)剧毒化学品信息资料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建立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仓库、储罐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2)明确通道、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的管理;
(3)出入库、台帐的要求;
(4)明确防火、防爆、安全保卫的措施《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是否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单位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单位的实际确定可能有的危险作业范围(如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受限空间作业、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危险化学品堵漏作业等);
(2)明确审批人和审批程序;
(3)明确责任人;
(4)明确相应岗位作业规程《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订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这些操作规程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款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每个岗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遗漏《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款岗位操作规程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岗位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符合岗位作业实际;
(3)能够保障操作安全;
(4)及时修订更新《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按照规定的学时、内容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经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按照规定的学时、内容、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经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从业人员是否有培训合格证书主要由企业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组织培训,核发培训合格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证件应合法并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是否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是否有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账《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佩戴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是否有安全生产奖惩记录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惩戒;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条是否有事故管理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建立事故管理档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是否有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缴费记录妥善保存《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投入是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对因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是否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年度各项费用预算时,应当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正常的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项目经费应当设立专项科目计入生产成本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1)安全生产措施工程建设项目;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维护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3)安全生产管理;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5)劳动保护设施、用品及职业危害防治费用;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奖励费用;
(7)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8)保障安全生产的其他费用《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应急管理是否建立应急机构和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是否有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物资按相关要求和标准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是否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措施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当生产工艺、周围环境、指挥体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保存《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是否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报备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章特种设备基础管理是否有机构和人员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是否制订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是否有应急救援措施及演练记录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是否有档案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是否有检验报告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是否有保养记录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三十九、第四十五条是否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件合法并在有效期内《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是否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培训学时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是否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是否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职业危害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
(三)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
(7)职业卫生评价制度;
(8)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9)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10)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是否制订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应当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
(三)款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每个岗位应当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不得遗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
(三)款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岗位实际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符合岗位作业实际;
(3)能够避免或减轻职业病危害;
(4)及时修订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
(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否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否漏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都应当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否定期进行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公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否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申报是否缺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不得遗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是否定期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每年申报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申报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五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否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是否漏项告知内容包括
(1)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后果;
(3)职业病防护措施;
(4)职业病待遇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能以公告、标志等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是否有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是否规范应当归档管理的主要资料包括
(1)劳动者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职业病诊疗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
(六)款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预案的组织结构和可行的措施应与单位实际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
(六)款职业卫生档案是否有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是否全面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主要包括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2建设项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3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职业危害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7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8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0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11职业病病人档案;12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一级要素二级要素三级要素四级要素五级要素标准要素具体描述参考依据排查部门及责任人排查周期隐患序号现场管理特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标志是否有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1年或者大修周期进行内部检验,每年进行外部检验,无损检测应有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并且上次报告提出的问题已得到封闭应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运行记录及修理记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修应申报监督检验应有符合要求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电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必要的系统图应齐全、符合实际,并醒目挂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八条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证应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车辆转向灯、制动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车辆转向灯、制动灯应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6号)附录车辆嗽叭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应设置车辆嗽叭并保持其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6号)附录车辆电源开关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应按要求设置电源开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6号)附录1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的一致性是否符合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轮胎大小应一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6号)附录车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性能及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应设置车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并保持其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6号)附录货叉或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6号)附录运行情况是否有运行记录、修理改造记录、事故记录无完善的修理改造记录、事故记录,与实际不相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九条液压系统性能、密封是否符合要求
一、液压系统管路不畅通,密封不良,与其它机件磨碰
二、液压分配器上无铭牌和功能指示牌,液压元件配合不良,有泄漏
三、系统中的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有爬行、停滞和明显的冲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6号)附录传动系统是否符合要求传动系运转不稳,行驶中抖动、异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九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起重机械标志是否有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起重机械应按2年(部分设备1年)或者大修周期进行内部检验,每年进行外部检验,无损检测应有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并且上次报告提出的问题已得到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八条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证应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紧急停止开关及开关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紧急停止开关及开关形式应符合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制动器动作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起重机械制动器动作应可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起升高度限位器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起重机械起升高度限位器装置应符合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冶金用起重机械超速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冶金用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冶金用起重机械超速保护装置应符合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起重机械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应符合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起重量限制器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当动力电源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故障时,起重量限制器应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缓冲器和止挡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起重机械应设置缓冲器和止挡装置并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电气连锁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起重机械应设置电气连锁保护装置并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金属结构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主要受力构件(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有明显变形;
(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有缺陷,螺栓和销轴连接松动,有缺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轨道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大车、小车轨道有明显松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作业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安全距离不够,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无红色障碍灯;
(2)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运行情况起重机械运转、制动是否正常各种机构运转应正常,制动应可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九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是否正常起重机械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应正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九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沿轨道全长运行是否有啃轨现象起重机械沿轨道全长不能有啃轨现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九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镀设备变压器防护是否符合要求变压器屏护防护符合要求,保护接地可靠、《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20086.
1.3通风是否符合要求电镀槽抽风有效,现场空气流通良好,《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
200810.1-
10.5镀槽是否符合要求镀槽无泄漏、导电部分清洁,《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
20086.7吊运机械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机机连锁完好、保护接地可靠,《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2010,《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20086.13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作业场所排水良好、地沟盖板齐全、现场安装有急救用喷淋装置和洗眼器,《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
20089.2工业梯台工业直梯是否符合要求梯宽、梯级间距符合要求、梯高度超过3米时应设置护笼、护笼直径、直条布置符合布置要求、直梯与平台相连接的扶手高度不得低于1050mm、结构件不得有松脱、变形扭曲、腐蚀、裂纹等严重变形现象,《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1-2009斜梯梯宽扶手高度是否符合要求梯宽、扶手高度、梯级间距符合布置要求,《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2-2009踏步是否符合要求踏步高、宽适当,除扶手外必须设置一根横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1B
4053.2-2009结构是否符合要求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变形腐蚀现象,《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2-2009活动梯梯长、宽是否符合要求梯长应小于8米、梯宽不小于300mm、《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2007,《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07防滑是否符合要求梯脚防滑措施可靠《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2007,《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07轻金属梯是否符合要求轻金属梯具备拉升加长的活动梯其止回装置完好无变形,《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2007,《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07人字梯是否符合要求铰链无变形松脱、中间拉绳支撑牢固可靠,《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2007,《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07结构件是否符合要求结构件不得有松脱、变形、裂纹曲扭、腐蚀现象,《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2007,《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07走台平台护栏是否符合要求扶手高度、立杆间距、横杆间距布置合理《钢制梯台工业防护护栏杆及平台》GB
4053.3-
20095.2-
5.5踢脚板是否符合要求平台四周应设置踢脚板《钢制梯台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
20095.
64.
2.1结构件是否符合要求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变形、腐蚀、等现象《钢制梯台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
20094.
5.1焊接机械电源线及屏护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电源线长度不得超过3米,且中间不得有接头,绝缘良好《弧焊设备安全要求》GB15579-
199512.1-
12.8,《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标准》
34.
3.4《电阻焊机安全技术要求》,GB15578-
20086.6屏护是否符合要求焊接带电部分屏护可靠《焊接与切割安全规程》GB948-
199911.
2.
311.
2.4保护接地是否符合要求电焊机外壳PE线连接正确、可靠,《焊接与切割安全规程》GB9448-
19995.
7.
411.3《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20086.
1.3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焊机
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绝缘电阻值不低于1兆欧《建筑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49-
935.
5.4二次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电焊机二次侧电缆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焊钳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焊接与切割安全规程》GB9448-
199911.
4.1-
11.
4.5焊接场地不符合要求焊接场所不得有易燃、爆炸、可燃物质《焊接与切割安全规程》GB9448-
19996.
26.
36.
4.2气瓶是否符合要求气割气焊使用的乙炔气瓶、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应定期分开存放,压力表应定期检验,乙炔气瓶使用时一安装回火防止器,气瓶与明火间距应符合要求《焊接与切割安全规程》GB9448-
199910.
510.
5.
610.6减压器、皮管是否符合要求减压器、不得泄漏灵敏可靠,皮管颜色、耐压符合要求无泄漏《焊接与切割安全规程》GB9448-1999,
10.
410.3附属设施水泵泵的基础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固定式安装基础牢固,泵件叶轮完好,输送液体无噪声,紧固件压接紧密,防松、防震动良好移动式潜水泵或酸碱液泵罩壳紧密,并为防护式与设备相关连阀门,管道漆色、闭封紧密,压力稳定,管理流向标识清楚凡属GB13690所列危化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150mm宽黄色,两侧各涂25mm黑色环轴承润滑良好,机封无渗漏,联轴器部位与电机同心度应一致旋转部位防护罩、盖是否符合要求旋转部位包括联轴器,必须设置可靠防护罩或护栏无松动,漆色明晰电气设备装置是否符合要求设备电气安全装置保护和设备PE线连接可靠,操控仪表符合要求,移动式潜水泵或酸碱液泵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泵的电气绝缘应定期做预防性检测,有数据可查操作区域是否符合要求高位水箱、污水区域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GB4053,安全距离应符合GB23821,进入有限空间清污及登高等危险作业应经过行政审批许可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否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校正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应在工作前,根据通风设备设施设计要求,施工规程,运行规程定期进行检查,校正不合理的地方,例如根据通风设备设计要求,检查设备基础安装、PE线、管道支架,风管及附属设施连接是否牢固,检查风道、风管、清扫口、集尘箱、密闭门、法兰连接,测量孔、视窗等,检查调节阀,检查各种防护罩,插板阀是否灵活,高处阀门的开关拉链(包括自然通风天窗的电动、手动拉链转动是否灵活),检查风管内有无杂物堵塞,通风联锁等保护装置的安全、可靠集中监视和显示、检测、报警的防控中心,相关数据信息采集应及时处置风机运行稳定后,应检查相关工作参数、风量和风压、风速,进行相关调整分配风量,作好标记和记录检查应分岗位和设备场所,对检查的不符合,及时整改校正通风系统是否指定专业部门/人员进行管理与维护对企业建立的或应当建立的送风及排风系统,自然通风系统,降温系统,采暖系统,除尘排毒系统需要有专业部门、专业人员、专门制度与规范进行调整与运行管理和维护、修理、清扫,及时消除通风系统故障,并定期检测是否符合要求,保障通风效能指标,达到预期维护与检查应保障安全操作场所环境进厂道路无交通标志标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进厂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厂区及车间通道安全场区出入口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场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场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但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且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O)
3.
3.7厂内道路宽度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中表
2.
3.3所列数值范围采用注车间引道宽度应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应路肩宽度宜采用1m或
1.5m《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
2.
3.3条厂内道路视距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停车视距不小于15m、会车视距不小于30m、交叉口停车视距不小于20m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
2.
3.5条专供电瓶车或内燃叉车行驶的道路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专供电瓶车行驶的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中表
2.
3.10-1的规定采用专供内燃叉车行驶的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中表
2.
3.10-2的规定采用《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
2.
3.10条人行道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大、中型厂的主、次干道,当人流集中、采用混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亦应设置人行道人行道宽度可采用
1.5m,且不宜小于
0.75m人行道的危险地段,应设置栏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
2.
3.11条铁路道口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工厂铁路专用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和《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9的规定,不宜与人行主干道交叉;当必须交叉时,应设置看守道口、护栏、限速标志、警铃等安全设施或安装无人看守道口智能报警系统繁忙线路应设置立体交叉《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
2.
2.11车间通道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车间地面应平坦,不打滑加工车间通道尺寸应符合《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中表
3.
1.4的规定,并应在地面明显标出《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
3.
1.4消防车道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6.
0.6厂区布局及设置排放有害物质的企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5.
1.4产生有害气体的厂房是否符合安全规定酸洗、电镀、喷漆、配料、铸锻、热处理等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异味的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厂前区、洁净厂房以及人流密集处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
2.
2.1厂房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
3.
3.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
3.1仓库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
3.
3.2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
3.2厂房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安全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
3.
4.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
4.1仓库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安全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
3.
5.2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
5.2排放有害物质的企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5.
1.4车间布局与地面总体布局与地面通用安全特殊性能车间布局是否符合安全规定酸洗、电镀、喷漆、配料、铸锻、热处理等腐蚀性、尘毒危害比较严重及使用易燃易爆物料或气体的生产工序,电磁电离辐射危害严重的工序,应与其它生产工序隔开布置不同危害生产工序之间亦应相互隔离危害相同的生产工序宜集中或相邻《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
2.
3.2车间内运输设备横跨处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带栏杆的人行走桥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栏杆或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的设备处宜设钢斜梯;当采用钢直梯时,钢直梯3m以上部分应设护笼《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
3.
1.5试验站信号、报警装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或深冷等试验台和装置的各类试验站,必须配备各种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
3.
1.6悬挂输送链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规定跨越通道、作业区和上下坡地段的悬挂输送机,其输送链下必须设金属安全网和上下坡捕捉器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转弯处必须安装紧急停车开关输送链下方的行人通道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1.9m《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
3.
4.8输送流水线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规定连续输送流水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台设备应设按逆工艺流程起动、顺工艺流程停车的电气联锁,并应能临时解除联锁;2.应设紧急停车按钮,两按钮间隔宜小于等于30m;3.应装设声光报警信号《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
3.
4.9易受车辆撞击的建筑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凡易受车辆撞击的设备及门框、柱、墙等建筑部位,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必要时应设置足够强度的护栏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O)
4.
1.7工作场所的地面是否符合规定工作场所的地面应平坦、防滑、易清扫,应避免设置不必要的台阶、斜面、突起、凹陷《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O)
4.
1.9安全出口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
3.
7.4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
7.4疏散楼梯间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
4.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6.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7.
4.1仓库仓库布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仓库区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库房、储罐、堆场宜布置在场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远离火源、主要建(构)筑物和人员集中的地带储存液态介质的储罐四周,应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止事故泄漏的防火堤、防护墙或围堰储存区宜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使用槽车输送储存介质的储罐区,还应设置卸车泊位及储罐防撞安全设施《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O)
3.
3.2第8款危险品库区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化学危险品库、油库、木材库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且应远离火源《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
2.
2.5危险品库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5.1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建筑是否安装避雷设备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5.
3.3仓库物品储存安全物料或物品的储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物料或物品的储存、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
1.散装物料堆积的坡面角不得大于其自然安息角当散装物料靠墙堆放时,其墙面应具有足够的侧向抗压能力
2.有包装的物品或裸装计件物品以堆垛方式储存时,其堆放高度不应超过地坪的承载能力和物品本身或包装物的耐压能力,并保证堆放的稳定性堆垛与照明灯具或建筑的墙、柱、顶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3.料堆、堆垛、货架间应留有确保运输车辆安全装卸、行驶的通道,必要时可设置安全标识《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O)
4.
1.2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中表1《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6.2遇火等引起燃烧的危化品是否符合安全贮存规定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6.3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是否符合安全贮存规定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6.4车间照明与采光一般照明值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表
5.
3.1的规定《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5.
3.1公用场所照明值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公用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表
5.
4.1的规定《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5.
4.1应急照明的照度值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
0.5lx《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5.
4.2建筑采光系数值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工业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中表
3.
2.8的规定《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3.
2.8厂区及车间安全标识安全标志或安全色是否符合规定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根据现场具体状况设置安全标志或安全色安全标志或安全色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的有关规定《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O)
4.
7.1消防标志是否符合规定应按《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的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消防安全标志《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O)
4.
7.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否符合规定场区(或厂区)道路及厂房或建筑)内的主要通道,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O)
4.
7.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产品、物料堆场(或堆放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设置警示标识《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O)
4.
7.4输送管道标识不符合安全规定建设项目的非地下埋设的气体和液体输送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有关规定,涂刷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安全标识《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O)
4.
7.5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是否有“三违”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4条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是否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是否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消防安全有无应急照明设施或是否损坏有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无消防栓和其他灭火器材或是否损坏应有符合规定的消防栓和其他灭火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检测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符合规定的防火、防烟分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标志是否符合要求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无应急照明设施或是否损坏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气安全一般用电安全
1、变配电系统变配电所(站、室)环境条件安全性是否符合规定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高温、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油浸电力变压器);当与火灾或爆炸危险环境毗连时,应有足够安全间距或防爆结构变配电所通风良好,通道间距满足且畅顺,高压电气设备绝缘、屏护可靠,预防性检测资料完整可查《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二章GB5005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变配电所(站、室)应急照明装置是否符合规定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照明充足《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
14.1条《低电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变配电所(站、室)有无挡板或是否符合规定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门、窗及孔洞应设置网孔不小于10mm×10mm的金属网《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5.6条变配电所(站、室)操作面是否铺设绝缘胶垫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3条电工是否持证上岗电工属于特种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门窗是否符合规定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5.
8.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第
4.
9.2电气设备安装、维护是否符合要求变压器、自备发电机、母线、电缆、断路器、电容器、瓷瓶套管等电气设备运行应符合相关规定,定期维护检查符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接地故障保护系统是否可靠配变电所本身应有一个完整可靠的接地系统,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母排截面和连接符合规范,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不同用途,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接地要求最小值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NE线低压配电出线N排、PE排应分开,分开后不能再合并相关保护电气应依据回路容量整定合格《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低电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第
2.
2.11条绝缘、辅助安全用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种绝缘安全用具,辅助安全用具定期校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外观无损伤,存放地符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警示装置及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各种禁止类、警告类、准许类等提示性安全标志与标示牌齐全、完整火灾等报警装置,灭火器材配置符合要求《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配电箱、柜(板)
1、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箱柜内开关灵敏、保护可靠接线应“一机一闸(或开关)”带有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符合设计要求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
4.
2.
7.2条布线是否符合规定箱、柜内布线整齐无飞线,接头部位接触紧密无松动,N排与PE排独立分设,“一线一钉”压接紧密,线头宜做线鼻压接,N与PE均应作标记《用电安全导则》第
4.8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7.1条、第
7.2条电气线路敷设导线绝缘强度是否达到要求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用电安全导则》第
4.9条导线导电能力是否达到要求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足够的导电能力《用电安全导则》第
4.9条导线机械强度是否达到要求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用电安全导则》第
4.9条导线保护是否符合要求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1.8m时,应穿管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5.
2.1条
4、插座及插座箱、板
1、插座是否有接地、漏电保护装置Ⅰ类电器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4.5条
2、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插座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间距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电《用电安全导则》第
4.8条
5、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
1、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连接是否符合规定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PE,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88条;《用电安全导则》第
4.16条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是否定期检测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第
6.3条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有无露天防护措施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根据环境条件,采用IP防护型外壳防护等级,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用电安全导则》第
4.25条《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GB
42086、固定用电设备是否有接地保护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PE)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
2.
2.4条
7、用电设施金属框架是否有接地装置并符合规定用电设施外露可导电部分如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保持电气连接的连续性、可靠性;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PE线应满足最小截面要求《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
4.
1.2条
8、临时用电
1、临时用电使用是否超期限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工程建筑施工按施工期,但应实施动态检查《用电安全导则》第
4.2条
2、临时用电是否有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4.5条
3、临时用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
2.5m,室外不低于
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20条
9、临时照明
1、临时照明行灯是否有安全保护措行灯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器具应根据使用现场,分别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剩余电流保护电器或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安全变压器应采用电气隔离《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89条
2、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是否有安全保护措施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用电安全导则》第
4.18条电气工作人员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电气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专有用电安全
1、电源接地系统
1、接地制式的运行是否满足其结构整体性、独立性安全要求系统接地制式有TN系统、TT系统、IT系统三种,同一供电系统只能选其一种接地系统TN系统整体结构是由工作接地,主干保护线(PE或PEN),设备保护线(PE),接地故障速断保护装置,重复接地或等电位联结接地装置所组成,必须同时完好,并保持电气连续性、整体性、可靠性《低电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管二字
[2005]11号接地装置电气连接是否符合要求钢接地体和PE线连接有最小截面要求扁钢焊接长度为其宽度的2倍,四边施焊,圆钢焊接长度为直径的6倍,双面施施,均应防腐,易损伤地方应采取保护措施接地装置应编号,标识明晰,接地电阻值定期检测,资料完整地面引出PE干线应涂绿黄双色等宽线,PE线应为专有绿黄双色线接地装置必须与主干保护线(PE或PEN)作直接的电气连接《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管二字
[2005]11号雷电防护系统防雷技术措施保护范围是否有效雷电防护应经过安全设计和验算,保护空间范围至少应满足被保护半径和被保护物的高度这两个方面;同时应有防雷直击、侧击,防雷电波侵入,雷反击、防地电位升等相关防护装置,实现纵深防护防火防爆场所还应遵守相关规定《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GB7450防雷装置是否有效用于防雷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浪涌保护器、避雷器等及其连接导件应保持电气连接有效性符合性规范、标准,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定检合格,防雷装置不允许挂接低压线路,通信线路等可导电物品,保持安全间距《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GB
74503、电气防火防爆区域的安全性
1、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装置选择是否正确依据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危险区域按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分区、环境、电气设备种类和防爆结构,正确选择其电气设备装置防护等级、组别与配线方法、接地设计与施工《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防火防爆设备装置系统安装运行、维护的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场所电气设备装置安装规范、结构坚固、连接严密,运行平稳,定期维护检查,保持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火防爆安全水平信号、检测、报警、联锁装置与遥控开关装设合理,灵敏可靠《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4、电气防异物、防尘和防水的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电气设备、装置系统应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外壳内部的带电部分和触及运动部件,防止固体异物包括粉尘进入外壳内部;防止水进入外壳内部达到有害程度,根据环境安全要求不同,应选择IP型外壳防护等级适宜,标志明显《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GB4208《电机外壳防护分级》《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
4942、《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7001职业卫生现场管理生产布局是否合理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作业场所防护设施是否到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是否超标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
2.1/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卫生设施是否齐全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容易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序是否隔离设置容易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序应隔离设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公告栏
1、有无职业危害公告栏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59B
070602、职业危害公告栏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布栏的内容包括
(1)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2)操作规程;
(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
1、有无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是否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1、是否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是否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药品是否过期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并保证药品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3、是否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或设备损坏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冲洗设备,并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是否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通道是否堵塞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并保证其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5、是否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必要的泄险区,泄险区功能是否丧失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泄险区,并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6、是否配备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贮存必要的装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有限空间现场安全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管理制度,未实行专人监护,未落实防火及逃生等措施如电缆隧道、电缆沟、阴井、变压器壳内等作业进入有限空间危险场所作业未先测定氧气、有害气体等气体浓度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未进行通风换气,并保证气体浓度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向内部输送氧气;不符合安全要求和消防规定方可工作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未使用符合安全电压要求的电气工具,未装设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未放在容器外面GB8985-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说明
1.在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的标准表格的基础上,增加“排查部门及责任人”和“排查周期”两个栏目即为《清单》的模版
2.编制《清单》时,一级类型(基础管理、现场管理)不要改变二级类型根据本单位情况可以改变,一般原则为可以删减,但不增加如本单位没有特种设备,就可将基础管理的二级类型“特种设备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的二级类型“特种设备现场管理”全部删除又如,本单位有的设备设施在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标准中没有编入,在编制《清单》时,可将其编入现场管理的二级类型“设备设施及工艺”的三级类型3《清单》中的三级至五级类型可直接采用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的标准内容,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更改和细化
4.一个单位如果从事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参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的多个标准编制多个《清单》
5.删除标准中的代码,《清单》的“隐患排查点序号”从头至尾用数字依次编号,即从1——nnn
6.基础管理的“排查周期”不得大于6个月,现场管理的“排查周期”不得大于15天具体周期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包括管理方式及水平、设备设施性能、工艺要求、场所环境、人员素质等)确定
7.排查部门及责任人由单位确定
8.表格用5号仿宋GB2312字体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