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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托管检查表被托管企业名称安全托管中介公司名称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论存在问题持证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15条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主任《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1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3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洁净厂房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经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2条洁净厂房建设项目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2条洁净厂房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消防设施设计的资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11条洁净厂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安装调试的资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11条验收后进行新、改、扩建或内部装饰是否重新审核和验收《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2条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必须建立、健全了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必须建立、健全了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2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登记制度;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制度;6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制度;7防火防爆制度;8危险作业审批制度;9安全用电制度;10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11劳动保护用品的登记、发放、使用管理制度;12消防器材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必须编制了本企业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能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编制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7、
33、69条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如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台帐;资金投入台帐;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档案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现场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论存在问题
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GB15603-1995第
4.2 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耐火等级、泄爆面积及与周边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GB15603-1995第4.2 条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GB15603-1995第4.4 条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包装有明显的标志,安全标签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GB15603-1995第4.6 条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如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GB15603-1995第4.8 条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GB15603-1995第5.3.3 条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GB15603-1995第5.4.1 条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GB15603-1995第5.4.2 条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
0.3m,顶距不小于
0.5m,灯具不小于
0.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
1.8mGB15603-1995第6.
1.3 条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GB15603-1995第6.9 条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GB15603-1995第7.3 条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GB15603-1995第8.7 条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GB15603-1995第9.1 条对剧毒物品的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
6.
1.2条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了危险特性宣传教育,并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洁净及涂装含镀膜作业场所必须实行严禁明火的规定,必须有防静电措施,按规定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洁净及涂装含镀膜作业场所必须限量放置溶剂、涂料等危险化学品(当班用量)*洁净及涂装含镀膜作业场所清理地面的方法必须得当,宜采用吸尘器与胶辊粘尘相结合的方法严禁用危险化学品清洗地面严禁用危险化学品擦拭加工件和工作台以外的东西事故案例生产中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采用正确的使用方法及可行的防护措施如用溶剂丙酮、甲醇、乙醇、异丙醇、正己烷、复合溶剂等进行清洁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溶剂瓶内液体量必须≤容积的80%溶剂瓶必须加盖;接触溶剂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洁净作业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按危险化学品仓库、临时库、使用场所的要求定量存放,专人管理不得使用、存放于其他区域溶剂分装或配料必须在专用区进行,专用区与作业区隔离,并设排风设施,分装时应尽量采用封闭式分装方法洁净车间送风量的换气次数必须经过检测使用危险化学品岗位必须有紧急洗眼器和冲淋设施
二、消防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GB50073-2001第
4.
1.4条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必须设置“禁止锁闭”标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必须设置“禁止阻塞”标志GB15630-1995第
5.
5.3条第
5.
5.4条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必须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必须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GB50073-2001第
11.
3.4条GB15630-1995第
6.
10.
1.1条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和击碎工具GB15630-1995第
5.6条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必须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GB15630-1995第
5.12条消防安全标志必须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GB15630-1995第
6.5条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0m;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
1.3m—
1.5m之间GB15630-1995第
10.
1.4条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GB50140-2005第
5.
1.3条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和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GB50140-2005第
5.
1.4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灭火器必须定期校验,过期必须及时更换GB50140-2005第
4.
1.2条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灭火器设置点的数量不得少于每50平方米1具8kg灭火器GB50140-2005第
7.
1.3条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GB50140-2005第
6.
1.1条第
6.
1.2条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铺植草坪,不应种植对生产有害的植物,并不得妨碍消防作业GB50073-2001第
4.
1.6条洁净厂房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GB50073-2001第
7.
4.2条洁净室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GB50073-2001第
7.
4.3条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B50073-2001第
8.
5.1条*下列部位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1甲类火灾危险生产的气体入口室2管廊,上、下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可燃气体管道的易积聚处3洁净室内使用可燃气体处4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可燃气体报警器应要求使用防爆型产品,并定期经过法定机构检定合格按照JJG693-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国家规程的要求,检定周期为一年GB50073-2001第
8.
4.1条可燃气体管道应设下列安全技术措施:1接至用气设备的支管和放散管,应设置阻火器2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应设防雷保护设施3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GB50073-2001第
8.
4.2条氧气管道应设下列安全技术措施:1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应经严格脱脂处理2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GB50073-2001第
8.
4.3条气体管道应按不同介质设明显的色标GB50073-2001第
8.
4.4条各种气瓶库应集中设置在洁净厂房外当日用气量不超过1瓶时,气瓶可设置在洁净室内GB50073-2001第
8.
4.5条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GB50016-2006第
11.
3.1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出口的顶部GB50016-2006第
11.
3.3条消防设施须维护保养得当,火灾发生时必须能立即投入使用消防水的供应必须有保证,消防水池存水量能满足灭火需要,消防水泵必须有备用电源组织义务消防队并进行演练厂址所在地区企业间有消防灭火协防关系变配电站间配备必须灭火器材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GB50073-2001第
9.
2.7条洁净厂房的生产区(包括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洁净厂房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50073-2001第
9.
3.3条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其位置不应设在洁净区内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GB50073-2001第
9.
3.4条洁净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应设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GB50073-2001第
9.
3.6条厂区员工宿舍安全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备有消防灭火器材
三、电气设备设施变配电站必须设在厂区地势较高、线路进出方便的位置,与周围建筑物保持有足够的安全间距,四周的消防通道畅通GB50053-94第
2.
0.1条变配电站间门窗向外开,采用百叶窗或窗口装金属网,金属网孔不大于10mm×10mm等安全防护措施GB50194-93第
2.
2.2条变配电站间内外整洁,并有足够的操作空间;户内配电装置最小通道宽度,单排列的操作通道为
1.5m,维修通道为
0.8m;双排列的操作通道为2m,维修通道为1mGB50053-94第
4.
2.7条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TN系统≤4Ω重复接地≤10Ω《广东省中小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标准》供电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架设做到有序、相色正确,标志整齐清晰搭设临时用电线路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并不超期使用严禁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计算机及仪器仪表弱电系统保护接地、静电接地及不间断电源UPS齐全良好洁净厂房的地面表层用具有导电性的静电耗散性材料铺设电源进线(不包括消防用电)应设置切断装置,并宜设在洁净区外便于管理的地点GB50073-2001第
9.
1.4条洁净室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的小型安装设备,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GB50073-2001第
9.
1.5条洁净室内的电气管线宜暗敷,穿线导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洁净区的电气管线管口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GB50073-2001第
9.
1.6条洁净厂房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设静电防护措施GB50073-2001第
9.
5.1条洁净室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GB50073-2001第
9.
5.3条洁净厂房内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均应遵循等电位联结的原则,其中直流接地系统不能与交流接地系统混接直流工作接地的接地干线应单独绝缘敷设,并应使用绝缘屏蔽电缆直流工作接地的基准电位应取自总等位铜排,接地导线与铜排做单点连接主干线截面不应小于95mm2,支干线截面不应小于35mm2GB50073-2001第
9.
5.6条接地系统采用综合接地方式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1Ω;选择分散接地方式时,各种功能接地系统的接地体必须远离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两者应保持20m以上的间距洁净厂房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GB50073-2001第
9.
5.7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GB50016-2006第
11.
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GB50016-2006第
11.
1.4条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GB50016-2006第
11.
2.4条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GB50016-2006第
11.
2.5条厂房内不得乱接临时用电线路,地面平整防滑,尽量避免在地面敷设加盖槽的电缆线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GB50016-2006第
11.
2.6条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3按
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GB50016-2006第
11.
2.7条
四、建构筑物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GB50073-2001第
5.
2.1条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为单层,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宜为3000m2,多层厂房宜为2000m2丙、丁、戊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GB50073-2001第
5.
2.3条洁净室的顶棚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4h,疏散走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GB50073-2001第
5.
2.4条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措施隔墙及其相应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6h穿隔墙或顶棚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GB50073-2001第
5.
2.5条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GB50073-2001第
5.
2.6条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1个:1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洁净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3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4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GB50073-2001第
5.
2.7条GB50016-2006第
3.
7.2条安全出口应当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路线,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GB50073-2001第
5.
2.8条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GB50073-2001第
5.
2.9条洁净厂房与洁净区同层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专用消防口的宽度应不小于750mm,高度应不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GB50073-2001第
5.
2.10条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宽度小于750mm、高度小于1800mm或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时提供消防人员进入厂房的入口GB50073-2001第
5.
2.11条设计选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规定(见附表2)GB50073-2001第
5.
3.10条
五、机械设备传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必须有事故紧急停车手动开关或自动连锁装置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必须易于取用,便于阅读设备周围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厂房内设备布局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28条*经危险化学品洁净处理的中间产品或产品的设备上方设置排气通道,不得使易燃、有毒挥发物在设备内停留积累烘干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的规定关于印发《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1号)*货物电梯及载人电梯按规定年检,设置超载连锁保护装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空压机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锅炉按规定检验、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设备的安全附件,如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防爆板、液面计等按规定检定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立健全了设备档案,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完整的设备检修制度,严禁设备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拆卸检修《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六、作业场所厂房内工器具、料箱、杂物摆放整齐必须避开人行通道;带有危险化学品的废弃无尘纸等按时回收
99.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
100.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5条
101.厂区各建筑物之间及与周边企业的防火间距、职业卫生防护间距符合国家规范
102.有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企业负责人签名安全检查日期安全检查人签名注带*号的为否决项,不符合规范,企业必须停产或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