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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技术措施1爆破作业逐级负责制
1.1进行爆破工作的项目经理部,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1.2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班长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1.3爆破工作领导人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4爆破员应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1.5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6 爆破器材库主任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工作;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7 爆破班长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8 爆破员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2 爆破器材仓库设置和管理
2.1 设置爆破器材仓库时,仓库至外部各种被保护对象的距离,应按下列条件并在当地公安部门指导下确定 a.确定仓库至企业的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 b.仓库至其他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先按表2确定各该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并以规定的系数分别乘以表1的距离来确定表1 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存药量t≤200≥150<150 ≥100<100≥50<50≥30<30≥20<20≥10<10≥5<5最小外部距离m 1000900800700600500400300注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当遇到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表2 各种被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被 保 护 对 象防护等级系数村庄边缘、企业住宅区边缘、其他单位的围墙、区域变电站的围墙
1.0总人数不大于50人的零散住户边缘
0.6地县级以下公路、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铁路支线
0.6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
0.8高压输电线路500kV
1.5 300kV
1.2 220kV
1.0 110kV
0.7 35kV
0.4油库
0.6人口不大于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铁路车站
2.0人口大于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
3.
02.2为保证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领导小组,并健全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
2.3火工品的购买,由项目部各需求部门根据施工所需总量上报计划,项目部汇总,由经理批准后向当地公安局提出购买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购买许可证》及《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购买及运输;
2.4加强各项防火措施和消防设备、加强人员巡视,定期对各项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2.5应使用安全技术状态良好、具有消防器材的箱式封闭型车辆运输火工品,并有经考核持证的爆炸物品押运员随车押运;使用敞车运输时,爆炸物品堆码高度应低于车厢四周箱板高度,并覆盖蓬布,用绳索捆绑牢固;严禁使用其他车辆运输火工品;从爆炸物品库向爆破施工点搬运爆破器材如使用人工搬运,炸药与雷管必须分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搬运,人工搬运之间距离不少于二十米;运输火工品,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碰撞、防颠漏”,在车辆前后设置运输危险品的明显标志;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严禁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或发火物品,禁止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停留;装卸爆炸物品必须有专人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装运爆炸物品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态,清除车厢内的一切杂物;雷管、炸药严禁同车混装,严禁爆炸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和抛掷,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车载装运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装载车辆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和防护措施;押运员在货物运达目的后,监督收货部门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后的情况,并讲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2.6工地火工品仓库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储存;
2.7火工品库与项目部各部门设有直通电话并保持通畅;并安装自动报警装置;火工品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严禁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库区昼夜设置人员值班,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库区的消防、通讯设施,报警和防雷装置要定期检查测试并做好记录,并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如有异常应及时上报处理;火工品的发放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严禁在库房内发放开箱,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项目部各使用火工品部门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台帐、领(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3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要有爆破安全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指导,爆破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1 一般规定
3.
1.1 露天、地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3.
1.2 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3.
1.3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
1.4 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3.
1.5 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3.
1.6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使用木质炮棍装药;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木制长杆处理;禁止烟火;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3.
1.7 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3.
1.8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3.
1.9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3.
1.10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6的标准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表6 地下爆破作业点有毒气体允许浓度名 称 符号最大允许浓度 按体积% 按重量mg/m3一氧化碳CO
0.0024030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NO
20.000255二氧化硫SO
20.0005015硫化氢H2S
0.0006610氨NH
30.
00400303.
1.11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3.2 爆破警戒与信号爆破作业设有专人指挥,划定危险警戒区,在警戒区边界设置警戒哨和警戒标志;爆破前发出预爆警戒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后方可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未经检查不准进入现场施工,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处理;
3.
2.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
2.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3.
2.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3.3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3.4 盲炮处理
3.
4.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4 起爆器材加工和起爆
4.1 起爆器材加工
4.
1.1 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城市拆除爆破和其他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爆破工程,允许在作业面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4.
1.2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和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工作台上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
0.8mm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部和胸部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端部应安装厚度不小于100mm、高度不小于
0.7m、宽度与工作台宽度相同的硬质木板两相邻工作台的间距不小于
1.5m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操作者的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4.
1.3 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时,每根导火索的一头应切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他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4.
1.4 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4.
1.5 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施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4.
1.6 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4.
1.7 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4.
1.8 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4.
1.9 开凿井筒用的起爆药包,应在地面离井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加工延深井筒时,经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方允许在井筒内的某一水平层的专用硐室内加工起爆药包硐室爆破用的起爆药包,应在距工作面50m以外的特定地点加工
4.2 起爆方法
4.
2.1 电雷管使用前,应在单独房间里或室外安全地点用专用爆破仪表按规定逐个检测每次爆破所用的电雷管的电阻值
4.
2.2 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4.
2.3 爆破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他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符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4.
2.4 有气体爆炸危险隧道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其他情况下准许采用动力电、照明电和经鉴定合格的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
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
2.5A用动力电源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瀑开关必须安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的钥匙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由他指定的爆破员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4.
2.5 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4.
2.6 地铁、隧道、地下硐室等的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爆破线时,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允许电气照明露天硐室大爆破,装起爆体前应撤除各个硐室的电源
4.
2.7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工作面的爆破;有沼气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借助于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而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深孔爆破
4.
2.8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点火前,必须用快刀将导火索切掉5cm严禁边点火边切导火索只准用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4.
2.9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叠的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导爆索网路除连接时的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硐室爆破时,导爆索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地方应采取防渗油措施或采用塑料被覆导爆索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在有矿尘、煤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
4.
2.10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5 隧道掘进爆破
5.1 隧道掘进爆破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双方工作面的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巷道贯通后,两侧开掘面应协调放炮时间
5.2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的畅通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5.3 竖井、斜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必须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禁止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往井筒掘进工作面的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司泵工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内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护送吊桶的爆破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装药时,禁止在两个吊盘上进行其他作业井筒掘进时,必须使用绝缘的柔性电线作爆破导线;电雷管脚线的长度应比炮眼深度长1m以上;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覆并高出水面起爆前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5.4瓦斯地段放炮,必须使用合格的煤矿许用安全炸药和许用毫秒延迟电雷管,最后一段延迟时间不得超过130ms,采用正向起爆,严禁反向起爆,要采用水炮泥封口,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全部用粘土封实采用低爆力震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炮眼设计比正常施工增加20%,装药总量比正常少装20%,以减少对围岩及煤层震动6 露天爆破
6.1 一般规定
6.
1.1 露天爆破需设人工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其结构必须坚固严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往人工掩体的道路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6.
1.2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和地下开采或在露天开采场地附近地下有排水或运输巷道时,每次进行露天或地下硐室、深孔大爆破的单位都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说明爆破时间、地点、方法、规模、危险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6.
1.3 露天爆破后,须经安全人员认真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确认爆破地点安全,才准恢复作业
6.
1.4 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
6.
1.5 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6.2 裸露药包爆破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6.3 浅眼爆破
6.
3.1 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眼、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项规定
6.
3.2 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雷管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致破坏相邻的炮孔
6.
3.3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6.
3.4 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6.
3.5 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若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允许进入爆区检查
6.4 深孔爆破
6.
4.1 深孔爆破必须采用电力、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法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
6.
4.2 在特殊条件下如冰、冻土层或流砂等,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方准边打眼、边装药,且只准采用导爆索起爆禁止用炮棍撞击阻塞在深孔内的起爆药包
6.5 硐室爆破
6.
5.1 硐室大爆破必须有经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
6.
5.2 硐室大爆破所用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复查检验,并进行爆破网路的预爆模拟试验
6.
5.3 硐室大爆破的平硐、小井和药室掘进完毕后,应进行测量验收
6.
5.4 硐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合格发给临时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装起爆体的作业只准由爆破员进行硐室装药,必须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往硐室中装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只准使用矿用蓄电池灯,安全汽油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并且必须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硐室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并且使用硝铵类炸药做起爆药包者,应事先对雷管的金属壳或纸壳采取防潮措施硐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炸药采取防水措施平硐、小井内起爆用的电线、导爆索和导爆管网路,必须用木槽、塑料管、竹管等严加保护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路不受损坏装药联线时,禁止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一切人员进入爆破现场
6.
5.5 爆破工作领导人必须核实硐室装药量,并检查硐室内炸药和起爆药包安放的位置是否正确
6.
5.6 平硐、小井掘进,必须经常检查通风情况,严防炮烟中毒,小井深度超过7m,平硐长度超过20m,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至少经过15min方准进入爆区检查
6.6 药壶和蛇穴爆破深孔扩壶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min才允许重新装药;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应经过50min才允许重新装药两个以上的蛇穴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7 安全距离
7.1 一般规定 各种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仓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7.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7.
2.1 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规定如下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cm/s;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水工隧洞10cm/s;交通隧洞15cm/s;矿山巷道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20cm/s;围岩稳定无支护30cm/s
7.
2.2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7.3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7.
3.1 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计算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7.
3.2 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7.
3.3 地下爆破时,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地下大爆破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应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并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7.4 个别分散物安全距离
7.
4.1 爆破抛郑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7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表7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m爆破类型和方法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一露天土岩爆破
①
1.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②400 浅眼爆破法
3002.浅眼爆破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
3003.浅眼药壶爆破
3004.蛇穴爆破
3005.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
2006.深孔药壶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
3007.浅眼眼底扩壶
508.深孔孔底扩壶
509.硐室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300注
①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②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起爆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kg
③当爆破器置于钻井内深度大于50m时,最小安全距离可缩小至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