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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章事故报告与披露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第九条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第四章事故应急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第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十九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五章事故调查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一条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第二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七章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附件3-1附件3-2公司各相关单位、相关部门2008年以来,公司持续加强钻井废弃泥浆的治理,明确定额,细化标准,加强监管,严格验收,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治理,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有效降低了环境风险但也暴露出作业与治理存在“两张皮”等一些问题钻井、试油(气)主要表现在施工队伍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的积极性不高、钻井液和作业废水回收利用的主动性不够、防渗措施不到位、完井后遗留环保等问题较多;建设单位对泥浆池治理需多次外协,施工不及时等近年来,政府环保部门对钻井、试油(气)过程泥浆池治理、废液处理等环保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今年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也下发了《钻井废液与岩屑处理管理规定暂行》油勘〔2014〕172号,进一步规范废弃泥浆治理相关要求和标准为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环保主体责任,明晰管理界面,促进泥浆不落地、废液回收等技术进步,促使钻井、试油(气)企业从源头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钻井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和试油(气)产生的作业废水由施工企业各自治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前一工序产生的污染不治理,后一工序不开工
二、各钻井(试油气)施工企业,要按照属地环保监管部门要求,妥善治污既要源头实现减量化,又要提高泥浆、压裂返排液等材料的循环利用率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三、细化钻井(试油气)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参照原废弃钻井液无害化治理费用标准,对钻井、试油(气)施工企业治理费用予以适当补贴
四、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及基础管理台账落实治理工作现场监管,严把环保工程竣工验收关,确保治理效果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长庆油田分公司井场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长油字〔2009〕28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长庆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4年10月23日印发长油〔2014〕290号关于落实钻井、试油(气)作业过程中“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