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1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媒介伦理学新闻的社会控制方法
1、司法控制(国家法律监控社会传媒)
2、行政控制(行政部门以规定、税收来控制新闻传媒)
3、资本控制(垄断媒介市场)
4、媒体自律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形式
1、新闻法欧洲大多数国家采取此种方式,其特点是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和服从《新闻法》
2、判例法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主要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3、相关条文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是将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等条款中主要在中国、日本、新加坡、印度等国家第一章新闻立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西方新闻法概述
一、封建统治者的新闻管制与现代新闻事业的发展经济、政治---政局稳定、战争---报业的发展1569年红衣主教--手抄报纸诋毁教廷(记者死刑)1572年教皇“谕旨”--严惩新闻记者1587年又一名记者断手、拔舌、吊死近代报纸--资产阶级的耳目VS封建统治者严格控制英国1586年出版管理蓝本《星法院法令》
二、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以及西方新闻立法的进程
1、约翰.弥尔顿简介
2、主要观点新闻自由-意见的自由市场-自我修正1881年7月29日法国新闻法-《出版自由法》
三、西方国家的主要新闻法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法国--《新闻出版自由法》英国--《诽谤法》瑞典--《出版自由法》
四、西方国家新闻法的不足
1、以自己的意见压制反对意见
2、屈从于庞大的工商业
3、常常抗拒社会变革
4、新闻报道中过分注意浅薄和刺激的描述
5、新闻报道常常危害公共道德
6、新闻报道无理侵害人的私生活和秘密
7、被工商阶级控制(新闻法的阶级性)第二节中国新闻史上的新闻立法
一、中国古代的新闻检查制度宋——定本制度(中国新闻史上最早的新闻检查制度)
二、中国近代的新闻立法过程清政府-南京临时政府-袁世凯政府-国民党
三、新中国的新闻立法
1、建国初期新闻立法没有受到重视(以党代政)
2、80年代后,大批有识之士开始新闻立法的拓展工作新闻诉讼--新闻官司--新闻侵权魏永征孙旭培第二章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1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新闻事业
一、中国法制的历史进程:“人治”封建社会-近代中国-新中国-1978
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新闻事业:十一届三中全会--市场经济
1、新闻事业必须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名义和实质)
2、管理者必须依法管理新闻事业
3、新闻记者必须依照法律要求开展新闻工作第2节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一、法制社会给新闻立法提出了要求
二、新闻立法是新闻事业发展的自身要求
三、层出不穷的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要求新闻立法
四、世界范围内的新闻法制化趋势第3节新闻立法的可行性
一、我国数十年来的法制建设和新闻实践,为新闻立法提供了社会环境
二、法学研究和新闻学研究的深入--理论基础
三、大量的新闻纠纷和案例--鲜活素材和现实基础
四、大批学者--初步成果第三章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第1节新闻记者的宪法权利
一、《宪法》中有关记者权利的法律规定《宪法》35条、40条、41条、47条、51条
二、记者的权利
1、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
2、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35条)
3、依据《宪法》享有舆论监督权
4、《宪法》中记者的其他权利第二节新闻记者的社会权利
一、新闻自由
1、《独立宣言》
2、国际新闻学会1951年采访、传递、出版、批评
二、知情权20世纪40年代美联社肯特-库伯第2节记者的职业权利
一、发表权新闻工作的前提条件三种直接的消极后果
1、心理伤害;
2、精神伤害;
3、物质伤害
二、著作权精神权利(人身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物质权利(财产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三、舆论监督权第3节记者的个体权利
一、采访权;
二、上情下达权;
三、下情上达权第4节记者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
一、在正常的采访中,记者的正常权利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记者的维权要求难以满足
三、必须用法律来保护记者正当必要的权利第5节记者的义务
一、记者的宪法义务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义务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法律义务广义--法律以及在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内的义务
1、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新闻记者的基本义务
2、新闻记者必须严格尊重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
3、不得滥用新闻自由侵犯他人的权利
二、记者的社会义务
1、记者要为社会的有序发展起积极的推进作用
2、记者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三、记者的职业义务
1、记者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负有特殊重要的义务
2、记者的守法义务
3、记者维护新闻真实性的业务义务
四、新闻记者的个体义务
1、作为普通公民的新闻记者的义务
2、作为“无冕之王”的新闻记者的义务第四章秘密采访(隐性采访)
一、概念隐性采访新闻记者以不公开的身份,通过隐瞒采访目的、隐藏采访设备在特殊场合对拥有权力的“强势群体”和“社会黑幕”的不义、丑闻及违法等行为进行访谈,以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与保证和谐社会生态的发展而发挥大众传媒“社会公器”力量的采访概念阐释首先是记者的“隐”.(身份是不公开的、目的是隐瞒的、设备是隐藏的.)第二是隐性采访的内容(隐性采访的内容,大多属于批评监督类,借助于大众传媒进行传播后,对“权力群体”和“社会黑幕”背后的群体来说,其知名度和美誉度会呈现截然相反的对比)第三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和记者的职业良知隐性采访的出现及其发展历程英国记者W•T•斯蒂德以他的“暗访式采访和煽情式写作风格”至今被新闻记者所膜拜斯蒂德的独家报道《现代巴比伦的处女贡品》以“买了一个女孩写故事”的采访方式,开创隐性采访手段运用于调查型报道之先河1890年,美国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以《疯人院的10天》的报道为隐性采访带来莫大的声誉我国的隐性采访最早始于20世纪早期在我国1923年出版的第一本新闻采访专著——邵飘萍著的《实际应用新闻学》中,就曾提到“隐显问题”该书第八章“探索新闻之具体方法”中谈到的第一个问题“个人朋友与资格之隐显”这里说的“资格”,是指记者的身份隐性采访的困境
(一)地方政府及地方官员的压力2003年1月12日和18日,《焦点访谈》在揭露山西省临汾矿难瞒报死亡人数的时候,市里的人把大小饭店都盯住了,最后把记者堵在招待所,使暗访无法继续下去1999年1月4日,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突然坍塌,造成多人伤亡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事故,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召集县委各部、委、办、局开会,会后出台了“四不准”——不准参加围观;不准议论彩虹桥之事;不准误传彩虹桥坍塌原因,先在报纸搞误导;不准说这个人有问题,那个人有问题
(二)法律的缺憾司法解释关于隐性采访合法性的模糊使得媒体的困境显而易见一方面,由于新闻采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侦察或政府调查,记者不可能以国家司法人员的身份制作“调查和讯问”而取得新闻采访的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在新闻官司中,当媒体被诉侵权时,记者的采访记录和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强调,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取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则》颁布以后,立即引起了传媒界的欢呼,声称媒体的“偷拍偷录被法律认可”
(三)新闻线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缺失新闻线人因为是端别人不义、丑闻、违法的老底,所以风险很大,其风险系数的高低,与线人所“报料”内容的重要性、灾难性成相应的比例因为不是“在编人员”,所以新闻线人的财产保障也是一个难题一是奖金能否兑现?二是奖金等级如何评定?由谁评定?三是如何事先鉴别线索的真假?四是几个线人报料相同时,奖金如何颁发?线人如何判断不是第一个报料的人?换言之,如果媒体以此使诈赖帐,线人该如何辨别?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在这些问题上,一般都是由媒体说了算,线人没有发言权媒体在暗处,线人在明处从公平交易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不对等的买卖,线人明显处于劣势
四、隐性采访的突围
(一)慎用“隐性采访”《新闻调查》栏目确认的四个原则可以成为众多媒体借鉴的标准1、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2、没有其他途径搜集材料;3、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4、经制片人同意
(二)寻求尽可能有利的法律、政策的保护1、公众知情权2、公众人物3、公共利益
(三)媒体与记者的自律目前,媒体及记者在采用隐性采访时,较为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1、犯罪2、违法3、失德
(四)社会、媒体、记者自我的保护
1、来自社会的保护2005年4月1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苏州广电总台的250位一线记者,赠送了总价800多万元的保险
2、来自媒体的保护
(1)首先是为暗访记者上保险中央电视台连续三年为“
3.15”晚会记者上人身意外险,每位记者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10万元航空险《武汉晨报》专门从事暗访的记者王浩峰,跟踪拍摄了万余副照片,多次险些丢掉性命99年底,王浩峰就职的报社决定破例给他每月1000元的岗位津贴,办了2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又为他办了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其次是为暗访记者设置110
(3)再次是要求暗访记者中途放弃暗访(被动)
二、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1、隐性采访中的地点A、隐性采访中的公开场合B、隐性采访中的秘密场合C、对同一公民的同一行为,获得的场合不同,可以最终决定新闻是否侵权2、隐性采访中的人物A、隐性采访中的公众人物B、隐性采访中的文化名人C、隐性采访中的普通公民3、隐性采访中的事件A、对违法行为的隐性采访B、对合法行为的隐性采访(对社会问题的隐性采访)
三、隐性采访的禁区
一、不可获取和泄露国家机密,包括军事机密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应当无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军事机密的有关事件、内容及其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
二、不可泄露和侵犯商业秘密对此,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相应的规定
三、不可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隐私权和名誉权、肖像权等隐私权是隐性采访最常见的侵权客体,实践中隐性采访的隐私权界限也最难把握
四、不可侵害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30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42条)因此,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隐性采访,即便是公开采访和报道,要遵循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五、不得干扰法庭审判活动现代法治国家,对新闻媒体采访法庭审判活动一般都有严格限制美、英、法等国家,严格禁止在法庭甚至其走廊等处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和绘画,违反者将被视为蔑视法庭而被治罪我国有关法庭规则对于在法庭审判活动中进行采访也有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这表明,除了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记者不能进行现场采访外,即使是法庭公开审理的案件,未经法院许可,也不可擅自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转播,更不能进行隐性采访此外,在宗教和少数民族问题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也有一些禁止公开报道的规定新闻侵权新闻侵害隐私权、名誉权及其他侵权形式第1节隐私和隐私权
一、关于隐私
1、概念就我国而言“隐私”一词最早见于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现代汉语词典》而在立法上则最早出现于198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一般认为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
2、媒体报道的种类文化名人大曝光隐私普通人大肆张扬个人的心路历程安顿《绝对隐私》《单身隐私》-《绝对私情》-《婚内婚外》等等安顿,原名张杰英,北京人现为《北京青年报》编辑、记者自1995年8月起从事有关“当代中国人情感状态”的个案调查所著《绝对隐私》、《回家》等畅销书引起社会极大反响,为广大读者所关注1997年6月6日起主持《北京青年报•青年周末》“人在旅途”版“口述实录”栏目至今口述实录的宗旨是对个体经历的关注,对人性各个层面的挖掘和剖析,通过认识个体来实现认识社会的目的被西方记者称为“中国第一位采访情感隐秘的女记者”《绝对隐私》剧情介绍《绝对隐私》是由安顿系列从书《绝对稳私--当代中国人情感口述实录》改编而成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合作拍摄通过十个不同的故事讲述了不同人的情感经历故事涵盖不同层面、不同身份、不同年龄、不同遭遇的人从不同的方面阐述了现代人的情感生活
二、隐私权
1、概念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谬尔D•沃伦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学评论》HavardLawReview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的论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即“不被了解的权利”尽管隐私权问世已经有100多年迄今为止各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仍未形成一套为公众普遍认可的理论概括起来主要分成两种情况第一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因诉至法院例如美国第二不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认为它附属于其他权利必须附着于其他诉讼才能使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得以追究例如英国
2、隐私权的特征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持有异议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也包括法人但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处理而产生的保有人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使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之中摆脱他人的干扰从而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心灵净地它的产生及存在的依据均是基于人的精神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利益需求而法人无精神活动可言无法成为隐私权的主体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或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体现的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而非人格利益二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隐秘性隐私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因被公开而受侵害所以其秘密性自不待言同时其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彻底分开了所以在侵害隐私权的案件中加害人并不能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主张免责三隐私权是利用权、支配权隐私权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利益的需要比如:只要不违反法律隐私权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创作谋取精神上的愉悦和经济上的利益同时隐私权人可以支配自己的隐私例如:公开自己的隐私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私生活的秘密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创作等等四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本质上是保护纯属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对自己隐私权的利用和支配,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应予以揭露和干预隐私权的权能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隐私支配权这种权能表现在公开个人隐私以为他人知悉,特征是精神上的控制权这种权能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主动的(2)隐私利用权这项权能主要表现在物质上的合法收益,即权利主体有权利用自己的隐私,有权允许他人介入个人隐私,取得相当的收益如模特允许艺术家以其人体做画、其他公众人物向他人披露私人经历,以供撰写报告文学等均是合法行为,模特及此公众人物均可获取相当的收益
3、我国目前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宪法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宪法第40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法刑法第245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4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3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对为保护公民隐私而不公开审理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其实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4、新闻侵害隐私权构成要件1)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具体包括以下两个要件第一,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这是区别一般民事侵权和新闻侵权的标志如果新闻作品没有发表加害人只是以其他方式散布他人的隐私,则不构成新闻侵害隐私权,而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并且他是否是新闻记者也在所不问,因为它不具备新闻侵权所具有的广为传播的显著特点相反,只要含有披露他人隐私的新闻作品发表,即使作者不是新闻记者也构成新闻侵害隐私权第二,侵权作品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有些新闻新闻记者为了追求所谓的真实性和新闻的可读性,或者为了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和追求高收视率、发行量和轰动的效应,放任了隐私内容在新闻媒体中的传播,有意无意的报道了不该报道的隐私材料2)受害人可以被指认新闻侵害隐私权有其自身的特征,不宜简单套用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受害人可以被指认才能真正构成新闻侵权例如安顿所著的《绝对隐私》,尽管其内容为“绝对隐私”,而且广为披露,但是并没有构成隐私权的侵害,其原因就在于作者隐去了主题真实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可以被指认的新闻要素另外即使是当事人同意被披露,也是建立在他的隐私是以“不能被指认”的方式被披露的,否则即使事先同意也是会构成侵权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同意被披露”也是有条件的,它本身不能成为全部的抗辩事由3)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隐私被披露时,由于他的个人生存空间被他人非法侵入,使其个人信息被公众所知悉,公众因此对其进行评价,进而给其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和财产上的损失其中财产上的损失主要是指当事人因隐私被披露而被辞退,以及因为精神上的痛苦而进行治疗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4)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新闻侵害隐私权是一种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者过失因为无过错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已于法律明文规定为必要,而我国法律将侵害隐私的行为当作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的责任原则也应当被推定为一种过错责任原则
5、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处理抗辩
1、公共利益(公开纪录、公开场合、公众人物、公众利益)
2、获许报道责任承担私了原则第二节新闻侵害名誉权
一、名誉和名誉权
1、名誉语义学上解释名和誉,都含有誉的意思,指美好的名声,名为令名,誉为美誉,有令名始获美誉,因谓令名曰名誉名誉即为个人和团体的名声法律学上对名誉的界定,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所谓名誉,系指一个人在社会上的评价,并非指名誉感情,是由第三人的评价,为人的评价,不限于道德方面,也包括技术方面英美法系一般认为名誉是指具有良好的地位、声望,并为人所尊重,或者对于人的道德品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具有社会评价、客观、人格价值评价等特点
2、名誉权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具有法定性、人身专有性、与财产关联性等特征
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1)报道内容无中生有,凭空捏造,造谣中伤他人
(2)采访时偏听偏信
(3)报道内容真实,但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诽谤他人名誉
4、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素
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
1、侮辱行为暴力侮辱、语言侮辱、文字侮辱
2、诽谤行为语言诽谤、文字诽谤
二、指向特定的受害人
1、指名道姓贬损他人的名誉
2、通过特定的新闻要素可以使人指认侵害者绰号、荣誉称号、笔名/特定的时空及相关环境
三、损害事实的存在
1、名誉贬损;
2、精神损害;
3、财产损失
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1、行为人故意侵害名誉权
2、新闻过失侵害名誉权
5、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处理
一、抗辩
1、内容真实;
2、公正评论;
3、正当的舆论监督;
4、相关人同意
二、责任承担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第三节其他新闻侵权形式
一、新闻侵害姓名权
1、姓名权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本文使用“姓名”取其狭义,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个人同第三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如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常以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熟知再如我国传统上还有于姓名之外另取“字”“号”的习惯,至今仍有部分人保留这一传统因此,只要这些笔名、艺名、字、号能够用来表彰自己、区别他人,就可以成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公民使用的假名,因其不能真实地表现某人的人格与特征,故不受姓名权之保护姓名权的内容
2、姓名决定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公民取得正式姓名应当一发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登入户籍登记薄弃婴应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的姓名一经登记,就成为公民的正式姓名,并开始受法律的保护
3、注意点公民的姓名决定权的行使,应以公民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而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就有自己的姓名,而此时公民尚没有意思能力,其姓名决定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而且是必须代为行使的在公民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之后,其姓名决定权可由其本人自己行使,他人不得干涉
二、有偿新闻概念的界定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90年代日益泛滥 1990年12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卷》还没有“有偿新闻”这个词 1993年5月出版的《新闻学大辞典》收录了这个词,其定义是有偿新闻是新闻机构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一些新闻机构为解决经费不足或赚钱,以及其他目的,按占用版面大小(报纸)、播出时间长短和录制费用(广播、电视)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费 到了2001年,现实生活中有偿新闻按“有偿”形态已可分为六类
1、接受劳务费等红包、有价证券、礼品,获取各类消费、好处,如餐饮、旅游、入学、住房和为亲友解决工作问题等,这是最为典型的有偿新闻行为;
2、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赞助;
3、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好处;
4、媒体给采编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从而使有偿新闻堂而皇之地成为经营创收手段(如有偿组版、联办节目);
5、不同媒体、新闻单位(包括记者编辑)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背景而互相交换新闻;
6、某些中介、公关公司以赢利为目的,非法运作(实为经营)新闻有偿新闻产生的原因外因
1、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地深入,拜金主义对我国新闻媒介产生巨大冲击自改革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国家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但在此过程中对精神文明的建设却略显不足整个社会在价值标准上存在“以赚钱论英雄”的错误认识对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产生巨大影响
2、在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促使“有偿新闻”盛行比如在改革中出现的利益分配不均,教育、医疗和住房等领域的消费压力沉重,以及社会保障不很健全,迫使新闻工作者想法设法增加自己收入,利用新闻资源收取钱财就成为首选
3、舆论环境不健全,舆论监督体制不完善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在意识形态领域逐渐放开,但速度过于缓慢和力度不够再由于一些新闻主管部门对党和国家政策的不当理解,对于舆论监督设置种种限制,新闻媒介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新闻媒介把注意力集中在正面报道中,既不受主管部门批评又利于自身经济效益,但却发生过火现象,导致“有偿新闻”
4、新闻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对于记者在新闻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只是散存在《宪法》、《民法》等法律中,针对性不强这使得一些记者即使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也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内因
1、传媒市场竞争激烈,媒介机构在社会责任和行业利益的权衡上不够稳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事业迅速发展,各类晚报、都市报和专业报纸以及电视台、电台等大量涌现,再加上网络技术的发达,其对传统媒介产生强烈冲击再由于我国现在对媒介机构实行“事业性单位,企业化管理”,把媒介机构推向市场自负盈亏,特别是都市报,生存发展完全依靠自己迫于生存和发展压力,一些媒介机构就在社会责任和行业利益上出现权衡错误,导致“有偿新闻”的蔓延
2、新闻记者收入不高且地域差别较大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新闻从业者,东部发达地区如广州为7000元左右,中部地区为4000元左右,而西部落后地区则为1000—2000左右这些收入面对增长较快的物价,特别是住房、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压力显得力不从心,再由于记者受本身职业决定,交际和应酬活动较多自身的生存压力也迫于他们从事“有偿新闻”
3、记者自身素质不高,新闻职业道德教育不强,新闻专业化不够新闻职业不同于一般职业,它不仅要求从业人员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更重要要有社会责任和较高的思想素质目前我国各级新闻单位中,真正接受新闻学系统教育的从业人员所占比例并不高有些人文字能力很强但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并不过硬同时,在现代新闻从业人员中,新闻职业道德教育不够,一些记者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肩上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新闻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定没有真正被新闻从业者内化,在金钱的诱惑下,职业道德的约束往往显得乏力,这也是“有偿新闻”蔓延的一个原因有偿新闻的危害
1、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2、败坏媒体自身的信誉
3、腐蚀新闻从业人员队伍解决“有偿新闻”问题的对策
1、加快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经济发展体系是解决“有偿新闻”问题的基础新闻事业从根本上说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偿新闻”的产生,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够合理以及经济程度不高有直接关系只有大力发展经济,不断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才能切断“有偿新闻”的根;同时,进一步优化利益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如教育、医疗和住房等消费能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减轻人们在这些方面对未来不确定风险的担心,构建和谐经济发展体系
2、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这能够使新闻媒介真正肩负起舆论监督和表达民意的职责,使其更加重视应履行的社会责任社会民主的发展,一方面可以使新闻媒介从只注重宣传说教转变到重视舆论监督功能上来,另一方面使得公民可以对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败坏新闻职业道德的新闻媒介自由的发表批评意见,促进新闻媒介的健康发展
3、健全新闻法制,把新闻活动约束在法律范围内以法律形式制裁“有偿新闻”行为,使其“不敢为”;可以引进红黄牌制度,对于进行“有偿新闻”的记者或媒介机构采取黄牌警告,若其屡犯,则红牌罚出
4、加强新闻理想教育和新闻职业教育,内化新闻道德教育,广泛推行新闻专业主义杜绝“有偿新闻”,说根到底必须从新闻工作者入手,解决人的问题只有不断加强新闻理想教育和新闻职业教育,把新闻职业道德使其内化,使其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高尚的人格,自觉抵制金钱的利诱同时,广泛推行新闻专业主义,新闻从业者必须接受系统的新闻学教育,对新闻职业必须有深刻的理解和正确的认识,这是杜绝“有偿新闻”的重要保障
三、虚假新闻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
1、政治功利的需要党派、政府和利益集团,为了为“我”所用,对“我”有利,不惜捏造事实、夸大事实或者歪曲事实
2、媒体商业目的需要在激烈的新闻竞争中,部分媒体片面追求商业效益,不惜编导、炮制新闻利用媒体的优势与权利作权钱交易,搞有偿新闻
3、新闻从业人员素养不足、畸形名利观
①采访不深入——温冲事件
②编辑把关不严——金庸被去世
③封口费——新闻敲诈虚假新闻的危害(※)
1、伤害公众知情权,危害新闻媒体的公信力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工作的基本准则公信力是新闻媒体的发布新闻、信息的可信度在受众中产生的影响力,是传媒内在品格的综合反映危害公信力同时,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2、误导舆论,扰乱社会虚假新闻轻则对社会公众形成误导,引发公众思想混乱,重则给社会带来不安定,造成社会动荡不安,甚至引发社会动乱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论网上与网下的互动抵制虚假新闻的可行性对策
1、完善新闻传播体制,抵御权、钱对新闻传播独立、公正地位的损害
2、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
3、提高新闻工作者采、写、编等方面的业务素养
4、健全新闻传播机构的管理体制
5、建立和健全新闻传播业的社会监督机制(尤其是法律法规)※注意课件中的案例~践踏、滥用新闻自由1835年8月,美国《纽约太阳报》月球人报道19世纪末,黄色新闻开始泛滥1896年,威廉·赫斯特主持《纽约日报》,派该报画家芮明顿去哈瓦那作战争速写芮明顿这里平静,不会有战争,想回纽约赫斯特请留下,你提供图片,我提供战争知情权20世纪40年代美联社肯特-库伯记者权利维护记者被打虚假新闻2010年12月6日,《中国新闻周刊》官方微博发出消息金庸病逝因在中国新闻周刊新浪官方微博上错发了金庸先生“去世”的假消息,昨日,中国新闻周刊副总编辑、新媒体总编刘新宇和负责新浪微博账号的编辑邓丽虹,双双辞职《华盛顿邮报》珍妮特·库克《吉米的世界》《今日美国报》杰克·凯利《纽约时报》杰森·布莱尔北京电视台《透明度》纸包子事件Cnn关于3·14打砸抢烧事件的报道温冲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