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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第一章绪论
一、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简答)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
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教育法对法律的作用教育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向法律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促使法律体系的完善,受教育者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形成将有助于法律的更加深入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
(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
(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
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
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
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
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
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
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
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
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
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
(一)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大教学论》一书的作者夸美纽斯在欧洲各国进行教育改革时,就曾提出,应当给予学校以充分的权力,使学校可以像各个国家一样制定自己的法规在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中,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提倡广设学校,普及教育,在群众中传播新教一般认为,世界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义务教育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说“三权分立”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一)清末教育立法阶段 1902年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教育法规1904年又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的义务教育立法也肇始于上述这两个法规
(二)民国初期教育立法阶段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于1912年1月19日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条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1条同年7月公布了《学校系统令》1912年颁布《学校系统改革令》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1922年《学制系统改革令》
(三)解放以来的教育立法高等教育方面于195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基本法律)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以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入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五、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狭义的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等法律制度是指法律的制定、遵守、适用、监督以及实施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是(简答)
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形成比较完备的教育法体系,保证教育行为有法可依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和犯罪行为作斗争
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的文化氛围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
一、教育法的涵义
(一) 教育法的定义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教育法是国内法
2、教育法是规定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律在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两类基本的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型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横向型的,以财产的所有和流转为基本内容,以平等性为本特征的法律关系
3、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二)教育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
(1)教育法在表现形式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教育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2)教育法极富变动性
2、内容上的特点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公定力行政法所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的指导思想,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这与民法、刑法比较,也是截然不同的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的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行政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行政法关系的双方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同样具有公认的效力,任何个人无权否定其效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强制性
(3)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不同于其他法教育法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强制力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三)教育法的功能(简答)
1、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法律与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制定的程序、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执行的方式有极大的不同
2、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1)行政权力必须为国家专有只由国家行政机关才能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2)行政的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3)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4)行政的目的必须以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为出发点
3、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
(1)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管理的法律形式
(2)教育经费管理的法律形式
(3)学校教学工作管理的法律形式
(四)教育法的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在全部教育法规文件中始终起作用的指导思想,是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教育法本质的表现它反映了国家的教育的基本政策,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根本特征它使众多的教育法规文件成为一个从这些共同原则出发的内部统一的体系
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
(1)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任务,规定教育的基本制度、基本内容以及组织形式等
(2)教育事业是国家和全社会的事业,教育法必须保证教育事业的公共性
(3)一切教育事业的举办都必须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可能为基础
2、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
3、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保障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工作自主权,使之能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多方面需要
二、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说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基本特征是
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以与这种法律关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可以分为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其产生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都是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表示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并不意味着否定法律关系有生产关系所决定,因而具有客观性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二)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简答)
(1)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组织、管理和领导教育活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某一法律关系,并且在这一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的存在及其教育行政职能的行使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教育行政的相对方构成了这一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主要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参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充当这一关系的当事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仅限于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关系这类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
2、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简答)
(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说包括形成权、命令权、处罚权和管理权学校的权利则表现为国家授予的权利和学校固有的权利两类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面要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在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学校又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对学校的教师和学生行使某些国家权力学校还享有作为社会组织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义务与其权利一样,也可以按照履行义务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义务和学校义务国家的义务是指国家对于学校所负的责任,一般由行政法或教育法作出规定学校的义务分成两类,一类是对于国家所负的义务;另一类是对其所属成员所负的义务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的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政府对学校的宏观控制主要通过立法、监督和经费三个杠杆的作用而实现的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建议和批评为中心的监督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与政府关系的调整,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形成一个既便于进行地方统筹协调,又便于调动各业务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学校又有较大的自主权的管理关系在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方面,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学校、政府机关与社区的关系问题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上学校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广泛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切协议
(3)学校与教师、学生在学校内部,校方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有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两者的地位是不对等的从法律关系角度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我国,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聘任或任命的关系学校与教师这一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学校有权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对教师进行奖励和惩罚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管理的原则,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教育法的法源(简答)法律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选择)
(1) 规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
(2) 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3条)
(3) 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
2、5条)
(4) 规定了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各项原则(第
1、
2、27条);
(5) 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都由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项原则(第4条)
2、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选择)
(1) 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第19条)
(2) 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第46条)
(3) 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第47条);
(4) 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第49条)
(5) 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第89条、107条和109条)
(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法源是法律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通常规定和调整内容较具体的部门性问题
(三)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为加强某一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和规范,由国务院发布或由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是国务院(我国最高权利机关执行机关)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福建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六)政府规章(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四、教育法的结构
(一)教育法的文本结构
1、法律文件的名称
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有三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和奖惩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应当具有普适性,明确性、肯定性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法律后果按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奖励;另一类是惩罚
3、 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
4、 法律文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部分内容
(二)教育法的体系结构
1、教育法体系概念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教育法体系是法律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节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教育法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
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5个层次)纵向上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教育法(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部门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3、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6个部门)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按照教育法的内容可分为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一、教育法的制定法律制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又可称为立法教育法的制定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有专门的机关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现的
(一)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划分概说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职权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多选)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参见1982年宪法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上形式来行使国家立法权,这种立法权是最高的,是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的重要职权)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见教材第70页)
5、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见教材第71页)在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有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的教育条款以及关于教师节的决定(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等
(二)立法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因此立法程序就是规定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也是一种程序法
1、法律议案的提出具有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法律议案的职权的机关和人员有(多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过这一步骤是整个立法程序中最重要和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 普通法律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规范性文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二、教育法的实施
(一)法律实施概说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就是将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而将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理解具体含义)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二)法律适用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教育法的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况(见教材第77页)
(三)法律遵守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守法的主体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二是所有公民守法的内容首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还要遵守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教育法有效实施的条件(简答)首先,应提高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其次,法律要有实效性再次,执法要有严肃性
三、教育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首先表现在对其所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此外,国家权力机关还可以就某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在自己所辖范围内进行检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还表现在他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
(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等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两个方面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相互监督和特设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在教育系统内,有一种特殊的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即督导制度教育督导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四)社会监督和执政党的监督通过执政党对国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我们党和国家组织生活中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保证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重要方式社会监督是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对教育所进行的一种监督形式,主要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等形式进行第四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概况 学校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选择)
(1)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2)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知识分子(3)文字的积累为学校提供了教育内容与专门知识、技能的社会需求夏朝产生了庠、序、校三种学校,商朝增加了“学”、“瞽宗”西周时期初步形成了学制系统,分为国学与乡学两级(中央官学与地方管学)这种学制系统一直被古代社会所沿用到了近代清同治年间创立了京师同文馆(1902年在《钦定学堂章程》中称之为学堂),1912年《壬子学制》中始称学校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定义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定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社会机构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定义法律上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主要从营利性和公益性法人的角度探讨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来源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特点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教育和宗教相分离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构成的社会关系两类一类是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教育民事关系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由行政法规规定它的法律地位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我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据我国教育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应由(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关系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即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他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主体
1、国家(指能够代表国家意志的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各级政府,不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2、社会力量
(二)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设置程序(简答)
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程序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分别实行审批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程序包括审核、批准、备案)和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的法律形式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部管理的法律形式教育行政管理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实施教育法律而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也就是教育行政立法;另一类是为实施教育法律而制定和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也就是教育行政的执法活动教育行政管理还有一种不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的活动例如,调查研究、协调沟通等
1、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制教育部的主要职权(多选)
(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2)分布有关全国教育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3)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4)组织和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5)协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域的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
(2)发布本行政区域有关教育的规章;
(3)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4)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教育改革工作;
(5)统筹、协调和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各级各类的教育
2、教育事业计划教育事业计划是国家教育行政机构对教育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教育事业计划的管理一般包括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环节
3、教育经费管理教育经费的管理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的年收入和年支出,按照法定的预算、会计审计制度,对教育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所进行的有效地管理和稽核
4、教育课程教育课程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科书三个部分我国建国以来,教育课程的制定权一直属于中央我国积极的推进了教育课程的三级课程制逐步走向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的法律形式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定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领导体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它反映的是学校内部的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党、政、群之间不同的分配关系主要包括横向关系、纵向关系、纵横交叉关系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的沿革校务委员会制、校长责任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革命委员会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制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的原则即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原则;权变性原则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的法律规定类型的规定按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举办的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权责的规定党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自身建设团结广大师生,支持校长履行职责保障与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与执行保障教育目标与教育计划的顺利实现考核与选拔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监督校长的工作,对学校的工作有批评与建议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校长与行政负责人的职权校长对学校的工作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人事权、财经权、教育教学管理权、校舍校产管理权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必须具有我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教职员工的职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的其他法律形式
(1)教育管理的法律形式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中心汉语言文字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2)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形式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简答)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叫做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如下
1、按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的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第五章教师
一、教师概述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符合特定的要求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就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
(二)教师的地位
1、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2、教师的法律地位(简答)
(1)教师的职业性质对于教师职业性质的定性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专业性
(2)《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规定是一种专业人员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必须符合专门规定的相应条件,同时也享有一定的专业自主权教育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
(3)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教育行政机构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4)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教师权利的含义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2、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基本权利;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
1、教师义务的含义教师的义务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承担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2、教师的义务
(1)守法义务;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义务;
(3)对学生进行各种有益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
(5)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提高自身的义务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一)教师资格教师的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他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教师资格分类《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类别
2、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我国《教师法》对各类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3、教师资格认定
(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任职人员的高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提出申请受理对符合规定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办法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颁发证书
4、教师资格丧失我国《教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依照教师法第14条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教师的任用
1、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1)职务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在教师职务设置上,不同类型、不同任务学校的职务结构不尽相同
(2)任职条件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多选)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职务评审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2、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教师聘用制是国际上一种通行做法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简答)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了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聘任双方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教师聘任制的形式
(1) 招聘
(2) 续聘
(3) 解聘
(4) 辞聘
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一)教师的培养
1、教师培养的含义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教师职前教育
2、师范教育的举办
(1)教师培养机构各级师范院校是师资培养的专门教育机构
(2)教师培养的形式“定向型”师范教育(苏联)“开放性”师范教育(美国)“混合型”师范教育(日本、西欧)我国主要采用定向型师范教育
(3)教师培养的内容培养合格教师,要进行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身心素质和教育专业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其中,教育专业训练是师范教育的特殊要求
(二)教师的培训
1、教师培训的含义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
2、中小学教师培训
(1)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原则中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
(2)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
(3)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类别分为非学历教育(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4)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
(5)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条件保障
(6)考核与奖惩
3、高校教师培训
(1)高校教师培训的方针和原则高校教师培训工作应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2)培训的组织与职责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的高校教师培训的规划、管理和经费投入等工作
(3)高校教师培训的形式我国高校教师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访问学者、国外进修等
(4)高校教师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5)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五、教师的考核
(一)教师考核的概念所谓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二)教师考核的内容、原则和结果
1、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教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思想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
(2)业务水平主要是指与教师所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3)工作态度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
(4)工作成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成绩和贡献
2、教师考核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公正性原则
(3)准确性原则
3、教师考核的结果《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主要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层次
六、教师的待遇
(一)教师的工资待遇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津贴、奖金等在内的工资性收入《教育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关于教师津贴,《教师法》第26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教师补贴,《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级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二)教师的其他待遇
1、教师的住房《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2、教师的医疗《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3、教师的退休、退职《教师法》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第六章 学生
一、学生概述
(一)学生的法律概念学生的本质属性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国家社会成员,是国家公民;二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的公民;三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公民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二)学生观的发展与学生的法律地位
1、学生观的发展(师生民主平等的观念)1903年颁布的近代第一部教育法令《奏定学堂章程》体现了开放女禁,男女入学平等,反对体罚学生的进步观念正确的现代学生观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多选)提倡民主、平等,尊重学生的权利,使学生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有独立的人格;在师生交往中,培养民主、平等的氛围,形成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视学生为一个有独立地位、有主体意识和需要的个体;在学生管理中,尊重他们的权利,实行纪律约束与自我管理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宽容教育相结合
2、学生的身份与法律地位个人的身份是由其在社会关系中承担的角色和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学生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中其身份可以是子女、被监护人、学生、公民等但在教育领域,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他们和教师一样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简答)
(一)学生的基本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奖学金分为三种,学生可根据条件申请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奖学金
(1)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2)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均有权享受专业奖学金,并且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
(3)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定向奖学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凡具有国家规定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贷学金制度是国家为帮助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部分大中专学生而实行的无息贷款的办法助学金制度主要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阶段(时期)的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的概括性鉴定,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品行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表现作出鉴定,包括对学生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等的评定从本质上看,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某一阶段受教育时期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终结性评定,它对学生的升学、就业和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等,它相应于学生所受教育的区别有不同的类型和等级或规格学位证书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三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由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获得的权利(详见第十二章《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学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可以提起申诉或诉讼,如学校或教师对学习差、品格有缺陷的学生迫使其退学或转学的行为,学生有权提起诉讼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
(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6)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起诉讼学生还享有申诉权申诉分为诉讼上的司法申诉和非诉讼上的行政申诉前者向司法门提出,后者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本项申诉属于非诉讼上的行政申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的基本义务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
(2)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
(3)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制度
(4)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及宿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三、学生管理的法律形式学生管理一般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因履行教育职能,对学生的各个方面的行为或活动进行组织、规范和控制等的总称学生管理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国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出一些管理制度,对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作出规定,包括校规班规等;二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班级、教师等根据有关规定,从教育教学目的之需要出发,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以期收到预定的教育效果
(一)学生的学籍管理学籍管理,是指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升留(降)级、转系(专业)与转学、休学、停学、复学、退学、开除、毕业与毕业资格审查等方面,根据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自身规律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出规章制度,并进行实施的管理
1、注册注册是学生入学时持有效证件向学校报到登记,学校就学生是否具有入学资格、能否取得或保持学籍作出审查并予以认定的一项程序这是新生取得学籍和老生保持学籍的必经程序,学生的学籍表明学生与学校的隶属关系和学生在校学习的资格未经请假活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道者取消入学资格
2、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只对新入学的学生适用对办理过入学注册手续,因故暂时不能入校学习的新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后,保留其在下一年开学时向原录取学校申请入学的资格保留学籍以一年为限
3、升级与留级升级指学生由低年级升入高年级学习,只要学生完成本学年的计划规定课程,经学校或国家规定的考核后成绩合格,无重大违纪问题,均准予升级留级指留在原来年级重新学习语数外三科有两科不及格,外加一门学科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4、跳级和降级跳级是指跨跃一个或几个该正常经历的年级而升入更高的年级学习,从而使心理和智力水平较为超前的学生免修某段教学内容和课程降级指学生成绩特别差,留级学习仍有困难的学生降到低一年级中补习基础功课,利于继续学习,降级的条件规定与留级基本相同
5、转学(系、专业)、休学、退学、复学
6、借读借读是在校学生因故离开户籍所在地,在临时寄居地暂时入学就读
7、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属于对学生的行政处分一学期旷课五十学时予以勒令退学的处分勒令退学是以行政手段强制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和纪律的学生退离学校开除学籍是对在政治、道德品质和组织纪律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或触犯刑律的学生给予的最严厉的处分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小学管理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这两种处分对小学阶段的学生不适用,对于14岁以下的中学生也不适用,对于14岁以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学生可送工读学校;严重犯罪者交公安部门处理,自然失去学籍;对高中生而言,有可能运用这两种处分对大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由学校审批,报省级主管高教部门备案
8、结业、肆业和毕业结业则指短期学习或进修生完成学业因故未能毕业但学校允许其结束学业,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则可发给结业证书肆业则是指中途停止学习,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则发给肆业证书毕业是指全面完成学习任务而结束学业
(二)学生的成绩与档案管理学业成绩管理主要是对学生在校学习各门学科或课程的知识、能力情况作出评定和记载学生的成绩一般通过考试或考查获得,是学生学习状况和学习能力的反映档案管理,是指对人们在学习、生活中形成的按照一定的要求收集保存起来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整理和保管
(三)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包括日常行为规范和操行评价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涉及到学生行为的各个方面,是对学生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的综合管理操行评价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表现作出全面的评定
(四)学生的班级管理班级管理主要是指学校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班主任等各种方式以教学班级为基本单位对学生进行的管理我国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组织形式是班级上课制班主任的中心工作是组织和健全班集体具体工作有
1、编班、分组和排座位,建立班级秩序
2、组建班委会,选拔培养班干部
3、建立班级规章制度
4、举行班会
5、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和各种先进
6、做好个别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学生的体育卫生管理体育卫生管理主要是指对学生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增强体质和实行自我身心保健等方面工作的管理,它包括体育和卫生两个方面
(六)学生的组织活动管理组织活动管理主要是指对学生组织与学生组织的活动加以引导、指导和合理有效地加以规范、控制学生组织和学生组织的活动是培养学生才能,促进其全面发展的必要手段和途径
四、对未成年人和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一)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国家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1、国家保护国家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宪法、法律、法规赋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并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实施提供各种保障国家制定《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家庭保护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有监护和教育的义务根据《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学校保护学校是实施教育的专门场所,是未成年人作为受教育者参与活动,接受、享用教育的地方,是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4、社会保护社会对他们提供保护性的受教育环境和成才条件,可以保障他们受教育权利的实现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通过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来完成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各级社会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同时,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禁止在中小学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5、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或通过司法渠道对未成人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根据《教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开展矫治工作……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未满18周岁的也一般不公开审理“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二)对特殊学生群体的法律保护特殊学生群体是指由于生理、经济或其他客观原因而在享有和行使受教育权利时处于不利境地、需要特别保护的那些学生,主要包括残疾人、女子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1、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残疾人是指聋、盲、哑及有明显身心残疾的人,是人类社会的特殊而困难的群体《世界人权宣言》宣告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儿童权利宣言》明确提出低能儿童应当得到特别的医治、教育和照顾1991年5月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根据法律、法规,残疾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有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所谓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指残疾人有进入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及高等学校学习的权利所谓残疾人有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是指教育要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符合他们的实际情况《残疾人教育条例》认定,“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是国家必须担负而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政府各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共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保障各地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遵守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法律规定,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按法律规定,社会、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也负有保护的责任
2、对女子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就业、授予学位、出国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对家庭贫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家庭贫困学生是指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提供教育费用,从而在适龄受教育期间处于贫困状态,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12条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高等教育法》第8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第54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55条规定“国家设立奖学金……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我国建立了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制度以及学费减免和捐资助学办法,为家庭贫困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了保障第七章学制
一、学制概述
(一)什么是学制
1、学制的概念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利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学制,首先是一种制度,是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一种基本制度其次,学制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基本制度再次,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并由国家颁布保证实施在我国,《教育法》第二章中对学校教育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此外,还对其他教育制度做出了规定其中,学校教育制度是“一国教育制度的主体”在教育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2、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学制系统一般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学校的类型、学校的级别、学校的结构学校的类型是指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学校学校的级别是指学校的层次水平,即学校在学制系统中所处的阶段以及在同类性质的学校中所处的地位学制的结构决定了学校的类别,反应了学校之间的交叉、衔接、比例等种种关系
3、学制的类型学制类型是由学制的结构决定的学制由两种结构构成一是纵向划分的学校系统,一是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不同的学制只不过是这个系统性与阶段性的不同组合由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双轨制由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单轨制介于以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与横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两极之间的学制结构叫分支型学制
(1)双轨制英国的学制是典型的双轨制双轨制实际上就是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划分的标准主要是种族与出身)规定了不同的受教育的权利从而使教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态势一轨是为上层社会、贵族与高级僧侣的子弟而设,初中毕业后,可以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另一轨是为平民子弟而设,小学毕业后只能就业或接受初等与中等的职业教育
(2)单轨制美国的学制是典型的单轨制
(3)分支型学制前苏联的学制是典型的分支型学制 三种学制的优缺点(简答)双轨制、单轨制和分支型学制所引发的问题实质上是由教育价值的基础—平等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构成的单轨制有利于民众教育权的获得,教育的普及以及教育机会的均等但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不利于教育效率的提高双轨制由于强调个性、强调差异,最初的意义在教育权上保证了部分统治阶级子女的个性完全、充分、自由的发展,但是由于等级的观念与特权观念的影响不利于教育的普及从某种角度来说,统治阶级子女这种“英才”教育的发展是以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受教育权利为代价的,不利于教育机会的平等与全民素质的提高分支型学制虽然有意的缓和了这一矛盾,但是在阶段的衔接以及分支的程度上又不可避免的带来教育发展的盲目性与复杂性
(二)我国近现代学制的发展学制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因此,学制的产生是伴随着学校的产生而产生的学制的产生要有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刺激了社会对教育所培养人才的需求,从而使得学校的发展呈现出潜在的势头其二是国家教育权的出现国家必须掌握对教育的控制权与管理权,这样才有可能从宏观的角度对教育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其三,学校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规模我国最早的学校产生于夏朝到了清朝同治元年,京师同文馆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近代教育的开始,于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学制开始产生
1、近代学制
(1)壬寅学制(中国近代教育史上最早有国家正式颁布的学校系统,但未实施)、癸卯学制(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部由国家正式颁布的并在全国实行的学校系统)(1902年学制和1904年学制)
(2)壬子癸丑学制是辛亥革命的产物
2、现代学制壬戌学制被称为现代学制壬戌学制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第一个学制原名“学校系统改革方案”颁布于1922年是实施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最为成熟的学制壬戌学制的特点
(1)打破了以往学习日本的传统,从我国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向美国学习
(2)学制的制定不再仅仅是政府行为,它的制定充分吸收教育工作者和专家的意见
(3)学制的制定酝酿时期长,实施时间长,影响也最大
3、现行学制在我国现行学制中,从纵向来看,划分了四个阶段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从横向来看,到了中等教育阶段后,开始出现了类的区分把幼儿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纳入学制系统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在我国现行学制中,从纵向来看,开始出现类别区别的教育阶段是中等教育阶段
(三)学制制定、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1、学制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定学制制定的主体是指有权制定学制的团体、组织或个人《教育法》第17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学制制定、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1)是教育发展所必须的
(2)是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的需要
二、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系统学前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而义务教育则是国家学制系统中强迫教育阶段我国现行学制与以往国家颁布与实施的学制在教育阶段的划分上明显不同的是强调了学前教育在整个学制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类别
1、学前教育类别实施学前教育的主要机构是幼儿园目前我国幼儿园的类型按照举办主体来划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另外一种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
(1)学前教育的性质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2)学前教育的任务主要任务是根据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向幼儿进行粗浅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发展他们的思维、想象和言语表现能力,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求知欲望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3)学前教育的入学条件《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
(4)学前教育的修业年限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2、义务教育类别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是小学和初中
(1)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普及教育它分为两个阶段初等教育阶段与初级中等教育阶段
(2)义务教育的任务义务教育的任务是坚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教育
(3)义务教育的入学条件《教育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是年满6周岁或7周岁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的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的修业年限为9年
(二)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结构
1、学前教育结构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属于两种不同阶段的结构形式学前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他与初等教育直接衔接
2、义务教育结构
(1)初等教育结构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以及初级中等教育相互衔接,为初中阶段的教育奠定基础
(2)初级中等教育的结构初等中等教育向前延伸是初等教育,向后延伸是高级中等教育
(三)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与幼儿、中小学生受教育权教育权,是指由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确认和维护的基本教育的权利教育权的结构,是由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所组成的国家教育权是指依法对其社会成员,尤其是年青的一代进行教育的权力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家教育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教育法》第五章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1、学前教育阶段
(1)学前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第二,举办幼儿园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第三,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与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与设施第三,兴办幼儿园应具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第四,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举办幼儿园审批程序第一,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二,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2)幼儿受教育权关于幼儿受教育权的问题,国家在法律方面并没有做统一的规定国家提倡、鼓励适龄幼儿接受幼儿园教育
2、义务教育阶段
(1)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初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主要表现分别是初等教育机构举办的基本条件、设立与审批程序初等教育经费的保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的政府拨款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并使按在学校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初等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法》第8条规定“义务教育的事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在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分别是初级中等教育机构设置初级中等教育经费保障初级中等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
(2)中小学生受教育权义务教育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就学权利的平等,教育条件平等,教育效果平等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法律上做出了统一严格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岁”
三、高级中等教育系统高级中等教育是在初级中等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及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整个学制系统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一)高级中等教育的类别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机构主要是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两类到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开始出现了类型结构、专业结构的区分我国通常把教育分为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教育
1、高级中等教育的性质高级中等教育是中等教育的第二个阶段它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因而不属于基础教育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经有了明显的职业定向,并且出现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技术教育的交叉
2、高级中等教育的任务任务就是培养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品德和个性品质,具有分辩是非和自我教育的能力,掌握必要的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和某些基本的生产技能
(1)普通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中)所担负的任务是为高一级学生培养、输送合格的新生
(2)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肩负着双重的任务一方面进行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的基础教育,以做好与其他教育的协调与沟通另一方面也要展开一定的职业技能训练,为公民的劳动就业做准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培养合格的劳动后备力量
3、高级中等教育的入学条件
(1)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的入学条件通过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根据报考的志愿和考生的成绩决定录取学校
(2)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入学条件一是自愿,二是要通过国家组织的教育考试
4、高级中等教育的修业年限高中3年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修业年限2—5年不等
(三)高级中等教育结构高级中等教育由于在学制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高级中等教育结构的复杂性高级中等教育作为过渡阶段的教育,它既是前一阶段教育的继续,又是下一阶段教育的基础因此,高级中等教育必须处理好它与初级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和比例关系
(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
(1)学校设置普通高中的设置,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职业学校的设置应按照《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经费的使用和保障普通高中的教育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收取适当的学杂费职业教育经费除了各级各类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其来源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
(3)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对普通中学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地方负责”的原则学校要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检查,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国家对职业技术学校的管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在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内部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国家并没有从法律上对该年龄阶段青少年必须受教育予以保护是否在该阶段拥有教育权以及拥有什么样的教育权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
(1)个人素质以及为获得进一步接受教育的权利努力程度的大小
(2)个人家庭经济状况
(3)高级中等教育发展程度
(4)个人的兴趣与爱好
四、高等教育系统高等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为高等教育的学制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高等教育的类别
1、高等教育的性质分三个层次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2、高等教育的任务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
一、服务的指向高等教育必须面向社会,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
二、外部功能的指向向着教育功能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高等教育不仅为一定社会培养统治人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肩负着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多重使命第
三、内部功能指向高等教育内部功能的指向就是培养人专科教育是培养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职业技能,具有相应的实践能力、能胜任技术工作的专门人才本科教育是培养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能独立担负与专业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的专门人才研究生教育是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对知识领域的拓宽与加深,并着重进行科学研究的训练,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本专业实际工作,能在本门学科或专业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3、高等教育的入学条件《高等教育法》第19条对本(专)科教育的入学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4、高等教育的修业年限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其修业年限是不同的
(二)高等教育的结构
1、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是指高等教育中人才培养的纵向等级结构,是按学历层次划分的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结构一般可以划分为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2、高等教育的类型结构高等教育的类型结构如果从学习的方式进行划分,一般分为全日制高等教育与业余高等教育从教育的性质来划分,高等教育的类型则比较复杂,目前尚未形成一致性的认识从层次来说包括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以及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3、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是指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横向结构,一般指不同类型的学校和专业设置之间的比例关系
(三)高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
1、高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
(1)高等学校的设立与审批第一,高等学校的设立应该符合国家教育的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设立高等学校,除了应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要求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的规模第三,设立高等学校必须有高等学校的章程并与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一同提交给审批机关第四,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与保障第一,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上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第二,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证国家举办高等教育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第三,高等教育收取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与使用,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第四,高等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3)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的指导与管理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内部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立
2、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体现的教育平等,主要不是就学权利、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的平等,是指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扩大就学范围
(2)竞争机会均等
(3)成功机会均等
五、我国现行学制的改革与发展(简答)
(一)我国现行学制存在的问题
1、教育阶段的划分我国现行学制把教育划分为四个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初等教育阶段、中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各个教育阶段学制规定方面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2、教育类型的划分
(1)普通教育普通教育到底指的是什么教育正确地理解普通教育的概念、区分普通教育与基础教育以及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2)职业教育首先表现在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上,职业教育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小概念
(3)成人教育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问题成人教育的并轨问题各个教育阶段的衔接问题成人教育体系建立的问题
(二)我国学制改革与发展的方向(简答)
1、正确确立我国学制改革的价值基础
(1)立足于教育发展的现实,着眼于教育发展的未来,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2)建立科学的教育分类方法体系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教育分类标准其次,要建立以先纵向后横向划分为主的灵活的教育分类方法体系
2、要符合现代学制发展的趋势我国现行学制的单轨制要担负起双重的使命,必然要向分支型学制发展
3、合理调整学制结构的组成部分
(1)国家应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使学前教育的发展逐渐地步入有序、健康、规范发展的轨道
(2)增强义务教育学制在分段基础上的灵活性,协调好义务教育与高级中等教育的衔接
(3)加大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结构调整的力度,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4)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体系,理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阶段之间的关系,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
(5)为成人教育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第八章义务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概述
(一)义务教育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二)建国后义务教育的发展1985年5月27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使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事业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三)义务教育的特征(简答)
1、国家强制性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本质特征,在我国除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外,其他任何教育制度都不强迫教育对象接受教育所谓国家强制性,是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且是国家的义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予以保证国家强制性还表现在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律规定、阻碍或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性处罚或制裁
2、普及性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所谓普及性,是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公共性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也称义务教育的国民性,是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公共性,是指义务教育是一种社会公共事业,属于国民教育的范畴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使学校教育成为世人俗性的公共事业二是义务教育由国家设立或批准的学校来实施,体现了国民的意志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师具有公共和公务性质,他们的工作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对全体国民负责四是国家对实施义务教育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4、免费性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免除其全部或大部分就学费用这是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共同特点
5、基础性基础性也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是指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其目的是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四有”的社会主义人才奠定基础
(四)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
(五)义务教育的对象和学制
1、义务教育的对象义务教育的对象,即《义务教育法》第4条及其《实施细则》第2条所称的“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小学的入学年龄以六周岁为标准第2条还规定“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免于入学因疾病或者特殊原因,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2、义务教育的学制《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年限是九年
二、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在实施义务中教育中的职责(简答)
(一)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国家是指国家机构)
1、制订规划,并组织落实
2、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
3、合理设置学校、保证办学标准
4、贯彻教育方针,确立学制和教学内容
5、筹措教育经费,并予以保证
6、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培训师资
7、实行免费教育,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8、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义务教育
9、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10、奖励贡献突出者,处罚违反法律者
(二)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义务教育法》所称“社会”,是指全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之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其主要职责有
1、依法办学
2、捐资助学
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1、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3、贯彻教育方针,保证学生全面发展
4、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5、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6、维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安全
7、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义务教育法》中所称“家庭”,主要是指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
1、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不让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辍学
三、我国义务教育的办学体制
(一)我国义务教育办学体制的形成和发展通过立法,进一步确定和完善了我国以国家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辅的义务教育办学体制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数量迅速增加,民办教育事业已日益成为我国义务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义务教育办学体制的内容
1、坚持国家为主体坚持国家办学为主体,首先要求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对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筹设置其次,国家和政府要保证义务教育必要的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再次,国家和政府要保证义务教育所需师资的培养和合理调配并改善工作、生活待遇
2、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办学
3、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教育储备金,温州模式,扶贫教育模式,民办公助
四、我国义务教育实施的教育法律保障(选择)
(一)义务教育管理机构的权责划分《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1、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对义务教育的管理
(1)负责制定有关义务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行政法规;
(2)负责制定全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指导性的事业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编审全国性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3)制定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师资管理原则和学校的评估检查原则;
(4)扶持经济、文化教育基础较差的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设立用于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师范教育的专项补助基金;
(5)科学地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引进职业教育因素;
(6)逐步建立完善督学制度,负责对全国义务教育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义务教育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地方分级管理中的最高层次
(1)组织指导本省(市、区)义务教育的改革;确定本省(市、区)义务教育的学制、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定省编教材及参考书
(2)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本省(市、区)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定额、教师编制、校舍标准、教学设备及贫困地区学生助学金标准;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质量评估标准,组织对本地区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
(3)制定本省(市、区)中小学教师、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本省(市、区)教师工资级别标准和有关调资政策,搞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建立职工考核奖惩制度
(4)负责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执行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保证省机动财力有一定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组织、督促全省(市、区)改善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编制各市、县教育经费定额外负担
(5)建立义务教育督学制度,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3、市(地、州、盟)对义务教育的管理市(地)是我国当前地方分级管理义务教育的重要中间层次
(1)负责管理本市(地)的直属中小学,示范性、实验性学校和盲、聋哑、弱智儿童教育;接受省的委托,对县(区)的义务教育组织评估验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关心和帮助厂矿、企(事)业单位办好义务教育学校在、,在教育行政管理上,要和地方学校一视同仁
(2)制定本市(地)义务教育教师、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
(3)筹措安排本市(地)义务教育经费;
(4)所属各县(区)的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经验等
4、县、(市、区、旗)对义务教育的管理
(1)制定本县实施义务教育的年度计划,切实督促本县各乡(镇)按标准实施义务教育
(2)审批全县初中(含职业初中)、小学的新建、撤并和布局调整,组织本县初中、小学的招生;管好本县实验性、示范性初中、小学
(3)按规定任免学校领导干部,原则上乡中心校校长以上干部,县乡协商后由县任免;负责全县学校公办教师的管理和调配;
(4)筹措安排全县义务教育经费,按照“三个增长“的原则逐步增加县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负责县级教育事业费的包干分配和管理;拟定全县城、乡教育经费附加的征收办法,对克扣、挪用、侵占义务教育经费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组织推动全县勤工俭学、捐资助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5)保护学校权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场地不受侵占等等
5、乡(镇、村)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乡是农村分级管理义务教育的基层单位乡要建立健全教育的管理机构和工作责任制,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乡(镇)的教育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见教材第267页)
(二)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
1、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基本原则
(1)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
2、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及管理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国家财政拨款,即地方各级财政支出的义务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中央财政对义务教育的补助专款以及其他预算内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支出
(2)城乡教育费附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2%
(3)社会集资、捐资国家鼓励各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4)学校勤工俭学收入
(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6)个人负担的教育费用
(三)义务教育师资的培养和管理
1、义务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义务教育法》第13条提出,要“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2、义务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义务教育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强培养、培训师资”
(1)义务教育师资的培养
(2)义务教育师资的培训
3、义务教育师资的任职资格第一,对义务教育师资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八条要求
(1)依法执教;
(2)爱岗敬业;
(3)热爱学生;
(4)严谨治学;
(5)团结协作;
(6)尊重家长;
(7)廉洁从教;
(8)为人师表第二,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作出六条规定(见教材第276页)第三,对义务教育各级师资的职务聘任或任命的资格,1986年国家教委颂布的《小学教师职务实行条例》和《中学教师职务实行条例》中提出了具体要求
4、义务教育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义务教育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四)义务教育的物质保障义务教育的物质保障主要是指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及体育器材等物力方面的条件第九章 职业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概述
(一)职业教育的概念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1962年周恩来最先使用职业学校这个名称1995年《中华人们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
(二)建国后职业教育的发展1996年5月15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三)职业教育的特征
1、职业性所谓职业性,是指职业教育是以进行职业定向教育为基本特征的培养人的活动职业性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
2、社会性所谓社会性,是指职业教育要面向社会,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要得到社会的支持
3、实践性所谓实践性,是指职业教育虽然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但更强调掌握实际技能,增强其应用科学知识的能力和动手能力
4、终身性所谓终身性,是指职业教育要对受教育者实施终身教育,使之适应科技进步和政治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要求
(四)职业教育的方针和任务(简答)
1、职业教育的方针《职业教育法》第4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方针,“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当对受教育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2、职业教育的任务《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受教育者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使他们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业务熟练,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体魄的劳动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系,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它们和其他教育之间的关系的总和从类型上看,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从层次上看,包括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
(一)职业学校教育《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1、初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小学基础上实施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由初等职业学校实施
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的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实施这种教育的主要有三类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其中,由劳动部门管理技工学校
3、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实施这类教育的学校主要有职业大学、技术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进行宏观指导,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
(二)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指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的教育活动包括从业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培训
(三)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关系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教育对象不同第二,教育目标不同第三,教育内容不同联系表现在第一,两者均以职业资格为导向第二,职业学校教育是职业培训的基础和前提,职业培训是职业学校教育的继续和发展
(四)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的关系第一, 教育资源的沟通第二, 教育内容的沟通第三, 学生走向的沟通第四, 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结构要合理
三、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应形成在政府的统筹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举办,政府给与适当资助和扶持的多元化办学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第19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1、企业单独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是提高企业职工素质的根本途径
2、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3、委托培训或培训
(四)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四、职业教育实施的法律保障
(一)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权责划分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
(1)统筹规划
(2)综合协调
(3)宏观管理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1)领导
(2)统筹协调
(3)督导评估
(二)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职业学校设置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4)有相应的经费
(三)职业教育经费的筹措《职业教育法》第26条“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的规定,使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有了法律保证
1、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职业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财政预算中职业教育经费支出预算的用途、数额,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将职业教育经费及时拨付给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及其他职业教育机构
2、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费用《职业教育法》第28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及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经费”
3、开征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
4、适当收取学费
5、其他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
(四)职业教育师资的培养与管理
1、职业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存在着许多问题,突出的有以下几个
(1)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
(2)现有教师的学历达标率低,特别是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3)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占教师队伍总数的比例大,他们大多数缺乏专业实践经验和必需的专业技能以及职业教育教学理论
(4)缺少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解决的重要办法是
(1)建立多渠道培养师资的格局,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供稳定的来源第一,建立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培养专业课师资及实习指导教师第二,在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设立职业技术师范专业、系、班第三,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
(2)开展多形式的教师培训,提高职教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第一, 师范理论培训第二, 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第三, 实践技能培训第四, 校内培训第五, 国外进修
2、职业教育教师的任职资格《教师法》第11条做了规定《教师法》第13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对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做了规定1998年教育部发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重点提出了职教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的建设的任务,一是要在全国重点建设50个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二是要求地方也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建设第十章 成人教育制度
一、成人教育概述
(一)成人教育的涵义较有权威性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1972年的报告书《学会生存》中对成人教育的描述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的总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的一种独立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可概括为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二)建国后成人教育的发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要》指出“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对不断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成人教育制度,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从法律上保障和推动了成人教育的发展
(三)成人教育的特征
1、成人教育具有社会性
2、成人教育具有多样性
3、成人教育具有实用性
4、成人教育具有职业性
5、成人教育具有速效性
6、成人教育的终身性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共同点社会性,职业性,终身性
(四)成人教育的方针和任务
1、成人教育的方针成人教育的方针是党和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所确定的关于发展成人教育事业的总方向和基本政策即健康发展、积极发展和大力发展
2、成人教育的任务
(1)进行基础文化补习教育
(2)进行岗位培训
(3)进行专业性的中等和高等学历教育
(4)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
(5)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二、我国现行的成人教育体系
(一)成人学历教育成人学历教育是指纳入国家学历教育系统的,以达到一定学历层次为目标的成人教育
1、成人初等教育
2、成人中等教育
(1)成人初、高中教育
(2)成人初、高中教育
3、成人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由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农民专科学校,管理干部学院等成人高等学校和全日制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学实施
(二)成人非学历教育
1、成人扫盲教育农民脱盲1500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脱盲2000字
2、短期文化补习教育
3、各种职业培训
4、单项技术普及培训
5、岗位培训是我国成人教育的重点
6、大学后继续教育
7、社会文化生活教育
三、我国成人教育的办学体制我国成人教育的办学体制可以概括为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举办政府给与适当的资助和扶持
(一)企业、事业单位独自举办成人教育机构
(二)行业系统举办成人教育机构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人教育机构
(四)各单位联合举办成人教育机构
(五)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成人教育机构
四、成人教育实施的法律保障
(一)成人教育管理机构的权责划分成人教育管理体制应体现“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的原则
1、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各部委、各专业部门对成人教育的管理职责
(1)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成人教育的管理职责(见教材第329页)
(2)国务院各部委对成人教育的管理职责(见教材第330页)
(3)各行业部门在成人教育中的管理职责我国成人教育实行“行业为主”的宏观管理原则(见教材第330页)
2、省级人民政府及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对成人教育的管理职责(见教材第331页)
3、县、乡、村成人教育的管理职责(见教材第331-332页)
(1)县级人民政府对成人教育的管理职责
(2)乡级人民政府对成人教育的管理职责
(3)村民委员会对农村成人教育的管理职责
(二)成人教育经费的筹措我国成人教育经费是采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形成合力,共同筹措的方式
(三)成人教育师资的培养与管理成人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办好成人教育的关键,其主体是专职教师
1、成人教育师资的来源和培养
(1)举办各种类型的成人师范教育,是解决专职教师来源的根本途径
(2)从国家分配高等院校毕业生的计划指标中,给成人教育一定睥比例
(3)委托高等院校代培或定向招生
(4)从社会各方面选聘专、兼职教师
2、成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和提高
3、成人教育教师的资格
4、成人教育教师的待遇
(四)成人教育机构的校舍、设备及实践基地第十一章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一、考试概述《学记》是世界上最早的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著作,公元1384年,明太祖命礼部颁布《科举集成》,这是我国第一部最完整的考试规则我国《教育法》将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列入国家教育基本制度,对于推动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什么是国家教育考试国家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我国《教育法》第20条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我国《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入学考试,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水平考试,如高中会考、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学历认证考试,如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二)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意义对实施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
(一)会考的目的、性质与功能目的就在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给中学教学以正确的导向就会考的性质和功能而言,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它是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考核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是否达到必修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的重要手段高中会考是水平性考试,而高考是选拔考试,目的在于为高校选拔人才
(二)会考的内容与方式就会考的内容讲,包括考试科目和考查项目就会考的方式而言,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三)会考的组织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的考试专门机构,负责会考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项工作考试科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统计、分析和报告成绩
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
(一)报考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
2、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3、身体健康;
4、年龄不超过18岁,特殊情况除外
(二)考试内容考试科目有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六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命题,并制定参考答案
(三)考试的组织实施
1、考试承办机构考试由各县(区)组织
2、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见教材第342页)
(1)对考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其他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我国的高考沿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选拔性考试
(二)报考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对高考的报考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三)高考的科目、方式
1、高考科目1999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精神,我国实行3+x科目设置方案,其中,3指的是语数外,x是由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层次、特点的要求,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六个科目或综合科目中自行确定一门或几门考试科目,考生根据所报志愿,参加高等学校所确定科目的考试
2、高考的方式
(四)高考的组织管理
1、高考命题与试卷印制
2、考点设置
3、考试工作程序
4、评卷工作
5、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1)对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处罚(见教材第348页)
(2)对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处罚(见教材第348页)
(3)对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处罚(见教材第349页)
五、研究生入学考试
(一)、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方式
1、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2、单独考试
3、推荐免试
4、全国联考
(二)报考条件
1、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年龄不超过40岁
2、参加单独考试的报考条件
3、推荐免试生的报名条件
4、参加联考的报考条件
(三)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1、命题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命题
2、考试程序
3、评卷
4、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1)对考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2)对招生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一种国家承认的教育考试制度,它是一种水平考试,是我国将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机构设置(见教材第356页)
1、全国考委的组成及职责
2、省考委的组成及职责
3、地、市级考试机构
4、主考学校主考学校是自学考试最基层和最直接的主办机构
(三)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的考籍管理
1、开考专业
(1)开考专业的条件(选择)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
(2)专业考试计划
(3)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与教材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在专业考试计划的基础上,按照自学考试的特点,明确课程内容和规定考试标准的文件
2、考试办法
(1)报考条件
(2)考试命题采用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方式
(3)考试设置
3、考籍管理
(1)考籍档案
(2)毕业由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共同签署颁发毕业证书
4、社会助学、考试经费社会助学活动应接受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5、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对于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由省考委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一、学业证书制度
(一)学业证书制度概述
1、学业证书的概念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颂发的书面凭证学业证书通常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在完成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计划的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2、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的意义为维护国家教育的正常活动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提供了法律保障学业证书制度是保证教育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及至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
(二)学业证书的种类与法律效力
1、学业证书的种类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学历证书
(1)毕业证书是学校对毕业生,即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颁发的一种学历凭证
(2)结业证书
(3)肄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
(1)专业证书
(2)培训证书及技术登记资格证书
(3)写实性学生证书
2、学业证书的法律效力(简答)我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基本含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作出的行为二是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
(三)学业证书制度的实施
1、学业证书颁发的实施办法
(1)毕业证书
(2)肄业证书
(3)结业证书
(4)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5)其他证书
2、不同教育阶段颁发学业证书的若干具体规定(见教材第368页)
(1)小学教育
(2)中学教育
(3)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因文凭考试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
(4)社会力量办学
3、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学位制度
(一)学位制度
1、学位的概念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学位证书,即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2、学位制度的意义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学位的授予,是国家对专业人才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能力所给予的客观评价,也是对学位获得者的一种奖励和鼓励学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学位制度的历史沿革学位制度最早出现在中世纪,它的起源与教育方面的文凭证书密切相关我国的学位制度也源远流长,其起源可追朔到古代的选士制度和科举制度我国的现代学位制度始于1935年1980年2月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的学位制度开始建立《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际上就是我国的学位法
(二)学位的等级与门类
1、学位的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相应地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的学位证书
2、学位的门类12个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三、学位制度的实施(见教材第380页)
1、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我国设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学位授予工作审定和核准授予单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地方、各部门学位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
(2)学位授予单位的条件和资格
(3)学位授予予单位的审批与认定
2、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2)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3、学位的授予与学位证书的颁布
(1)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2)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3)博士学士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四)我国学位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新设第二学士学位
2、创设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3、授予同等学历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4、开设工商管理(MBA)、法律、教育硕士等专业学位专业学位是指以特定的行业为背景,以该行业一定岗位对人才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基本要求为培养目标和水平尺度,与行业专业技术密切联系,从而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学位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学位教育硕士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专业学位第十三章 教育督导制度
一、教育督导概述
(一)教育督导的概念
1、教育督导的含义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1)教育督导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的一种行为
(2)教育督导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
(3)教育督导的基本程序是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4)教育督导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教育目标的实现,改进教育工作
2、教育督导的性质和任务
(1)教育督导的性质教育督导是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教育督导机构是行使政府教育执法监督职权的机构
(2)教育督导的任务《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2条指出“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督导既要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又要监督政府的教育工作
3、教育督导的作用
(1)监控作用
(2)指导作用
(3)反馈作用
(二)教育督导制度的历史沿革据史书记载,我国的督导制度由来已久但完整的教育督导制度是在清朝末年伴随着现代学制建立起来的,始于本世纪初(1906年)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沿用了清末的视学制度1909年清政府颁布了《视学官章程》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有关教育视导的文件在革命老区,中央教育人民委员会1934年3月修正的《教育行政纲要》规定,设置巡视委员会,计划并领导巡视工作新中国成立后,1986年教育部设立督导司各省教育厅设视导员我国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二、教育督导的范围和内容
(一)教育督导的范围《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我国教育督导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现阶段的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教育
(二)教育督导的内容
1、对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2、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估内容包括办学方向、管理体制、教师管理、教育教学工作、行政管理、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方面
4、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在督导工作中对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主要通过评估验收进行
三、教育督导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一)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行政机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规定各级国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履行相应职责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是在地方县以上
1、国家教育督导团的职责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督导职权,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
(2)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3)组织实施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4)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5)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6)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2、地方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对本行政区域内“两基”的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
(4)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
(5)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的工作制度和指导性文件目前,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建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职能,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二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建立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二)教育督导人员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对所辖地区和有关教育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行政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人员
1、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任职条件是指承担教育督导工作应具有的知识、技能和基本素质要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对督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大家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的工作业务;
(4)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5)身体健康对督学的政治思想、政策水平、学历和业务能力、工作作风、身体素质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
2、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
3、教育育督导人员的聘任《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
4、教育督导人员的职权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4条、第15条规定,教育督导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1)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2)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
(3)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此外,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四、教育督导的实施
(一)教育督导的方式《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
(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9条、第20条对教育督导违规现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三种情况是
(1)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措施的;
(2)阻扰、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3)打击、报复督学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这三种情况分别为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权益的;
(3)其他滥用职权的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一、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说
1、法律责任的定义广义上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同时还包括由于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当具体承担的强制履行的义务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是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一般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因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
(二)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教育法规定的责任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第一,承担主体具有多重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其承担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教育进行管理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其承担主体是指国家以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被授权人和被委托人的法律责任,其承担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办理一定行政事务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其承担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第二, 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互性第三, 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
2、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首先,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分,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另外一种方式是行政处罚,它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在教育领域,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消教育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的行政不当
(2) 行为人须具有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3) 行为须具有相应的情节行政违法行为的免责条件行政违法行为的免责是指行为已构成行政责任,但依法可以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的免责条件大致有以下四类
(1)行为人无责任能力
(2)超过时效
(3)情节显著轻微
(4)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或者特殊需要
4、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1)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
(2)补救性行政法律责任
二、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
(一)学校事故概说
1、学校事故的定义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在这类事故中,由于当事人对意外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就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另一类事故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
2、学校事故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以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学校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具有如下特征
(1)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自己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无实施的行为,或者只有行为而无损害都不构成侵权行为
(2)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因为侵权行为侵害的不是一般人的权利,而是绝对权利,即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物权和人身权
(3)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因为过错是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在过错的概念中,不仅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而且也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而且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违法性和过错这两个概念在这里是等同的
3、学校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
(1)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2)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的责任
(3)是具有强制性的责任
(4)责任形式是财产责任
4、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根据和标准,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侵权法的指导思想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所组成的体系学校事故就其性质而言,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事故的侵权责任一般应具有如下特征
(1)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根据民法规定,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学校事故的归责中也存在着公平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2)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学校事故的归责中,主要由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
(3)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受害人的轻微过失一般并不影响加害人的责任
(4)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其赔偿的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5)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过错负责,而不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损害负责
5、学校事故的免责条件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在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一般有依法执行公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自助,以及受害人有故意;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其中与学校事故有关的,主要是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6、学校事故的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学校事故的责任形式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其制裁方式也相应是民事制裁方式
(二)学校事故类型与责任承担例举
1、学校事故的分类第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方面有无过错?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过错?第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及教师方面的过错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第
三、人身伤害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2、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例举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无任何过错,对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负有法律责任
(2)如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在工作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人身事故的原因,而仅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3)对于因学校管理失当等原因导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
(4)直接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在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事故,应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承担法律责任
(5)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明知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较严重或很严重的损害后果,却违反职责规定行为并造成事故发生的,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6)对于在学校以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活动是由学校组织的,并且学校确有过错的,则学校应负有法律责任
(7)在学生人身事故中负法律责任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其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例题见教材第435页)
三、法律救济
(一)法律救济定义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中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法律救济的特征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特点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它在性质上也具有法定性、专门性以及行政性的特点《教育法》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提起学生申诉的条件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较小,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学生申诉的范围主要有第一,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第二,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第三,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财产权;第四,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进行不公平评价,以及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行为;第五,以上未列及的有关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其他行为,学生均可提出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