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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1.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就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3.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5.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6.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7.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
8.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9.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坏其价值或不须破坏的物.
10.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通说认为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11.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12.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13.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
14.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方式.
15.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
16.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17.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18.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
19.空间权是指在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
20.土地国家所有权是指由国家代表全民对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1.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2.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所有权.
2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24.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25.按分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分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26.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27.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8.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29.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
30.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取得的对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
31.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筑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3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
33.地役权是指基于土地而发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需役地人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供役地人的土地设定的权利.
34.居住权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的房屋的权利.
35.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36.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37.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8.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9.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实现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40.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固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1.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42.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
43.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
4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45.合同的订立是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各方从接触.洽谈到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46.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谈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47.静态协议是指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得以确定.
48.格式条款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0.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51.合同无效是指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使合同当然地绝对地不发生效力.
5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使其自始消灭的合同.
5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合同.‘
54.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券实现的行为.
55.同行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56.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57.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58.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为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59.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
60.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61.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未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6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6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双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64.合同的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主体不变仅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65.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内容不变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的概括承受三种类型.
66.债权让与是合同的权利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
67.债务承担是合同义务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68.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的法律制度.
69.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
70.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
7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72.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73.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74.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7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进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
76.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方行为.
77.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消灭的事实.
78.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79.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
80.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81.强制履行又叫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82.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83.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失时依法或依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84.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或者说是根据有关的事实依特定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8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利不当得利人(受益人)应该将其所得利益发还给受损失的人(受害人).
8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87.必要费用包括为管理本人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为本人谋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
88.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89.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属的固有权利.
90.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
9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简言之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生存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最根本的人身权是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
92.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93.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技能正常运转.功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94.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的权利是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95.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96.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97.名誉权是指法律规定名是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享有保持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98.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保持社会针对其经济能力的评价并从中受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99.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具体而言是自然人享有的保证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信不为他人知悉.窥视.窃听.刺探.侵扰.使用.公开披露的权利.
100.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从中受益且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101.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引港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虽无过错但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02.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10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侵权人所致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10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105.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106.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所针对的对象为合法权益.
1.物权的含义1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在财产的体系中它主要是相对与作为请求权的债权而言的由于物权主要是以对物进行管理.支配为表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支配权2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因为一般来说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的物权关系的结果.物权关系一旦经物权法所调整就会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其主体是物权人(权利主体)即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义务主体)其客体是物其内容是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其实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一个简明称谓3从民事法律制度而言物权也是民事法律制度之一种又物权的概念为出发点在民法理论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物权的效力.分类体系.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保护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这就是物权法律制度.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可以被专门的法律所调整名为“物权法”
2.物权的特征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主体上的对世性2客体上的特定性3权能上的支配性4行使上的绝对性5效力上的排他性
3.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物权人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思来对特定物行使支配权利从而决定了物权具有受法律物权人行使支配权能的强制力2排他效力一方面物权人对来自其他义务人的妨害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在私力救济不奏效时可以请求公力救济另一方面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不得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用益物权也不能同时存在均必须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3优先效力物权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4请求效力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有权请求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特定物正常支配的效力.
4.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公信原则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是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公示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示原则功能是让物权的变动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
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实施的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有法律规定而不能有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2一物一权原则: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是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6.所有权的特征(品格)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1权能的完全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的.全面的支配权2客体的有限性所有权的客体只限于有体物与在法律上视为有体物并客观存在的物质(如电.热.能等)权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3地位的自主性所有权具有自主性它的存在即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相反它是派生其他权利的源泉4期限的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以期限为要件5效力上的弹力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其内容可以以不同方式行使
7.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所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在事实上或在法律上进行处置从而变更.消灭物的存在状态或改变物的权利归属的权能处分权最直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8.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劳动生产2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4拾得遗失物5无主物6添附7先占
9.所有权的种类1单一所有权和双重所有权2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4共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5单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10.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3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
11.集体所有权的特征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1在权利主体上具有多元性2在权利客体上具有限定性3在权利性质上具有特殊性
12.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人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标的须为动产2让与人无权处分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处于善意4让人须有偿取得动产就是说让人实际取得财产并向让与人支付了对价5受让人必须是与让与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
13.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1公益性和私益性一方面地使用权具有“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是以土地作为确保生活和生存的土地使用权的生存利益;土地所有人把土地作为资产加以保有或者利用种利益便是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地使用权行使时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且还要积极增进公共利益2限制性和派生性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较多的限制种限制不仅包括私法上的限制包括许多公法上的限制此同时管土地使用权在权利的行使上具有限制性他可以派生出他物权部分用益物权即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1在客观上具有整体性;也就是说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整体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2在内容上的多样性;既有就其独有部分享有的独立所有权有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两种权利的结合3在主体上的多重性;即在身份上具有多重性是专有人身份是共有人身份
1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1专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排除他人干涉a专有权部分所有权的行使不能妨碍建筑物整体的正常使用以及违反各个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b不得妨害其他分区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其他分区所有人因维护.修缮其专有部分或设置管线须进入另外所有人的专有部分时专有部分的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c管理人因维护.修缮共有部分或设置管线须进入或使用某一所有人的专有部分时正当理由不得拒绝2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a共有部分的使用权b收益权c改良的权利d排除妨害的权利e参与共有部分管理的权利3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义务a依共有部分本来的用途和通常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b各区分所有人对共用的门厅.屋顶.楼道.楼梯.地基等共用.共用的部分应共同合理使用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未经其他所有人的同意或所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得改变共有部分的外形或结构d各所有人以及全体区分所有人使用共有部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e分担建筑物共有.共用部分的管理.维护.修缮费用
16.共有的特征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1在主体方面有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2在客体方面有的权利客体具有统一性3在内容方面有的权利内容具有双重性
17.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和相邻性2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3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18.相邻关系的基本类型和处理方法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相邻排水.用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当尊重自然流向2相邻土地使用关系A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当提供必要的便利.B相邻土地利用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3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A日照防免关系建造建筑物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B相邻环保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C相邻危险预防与排除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4相邻越界关系
19.用益物权的特征所谓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对所有物的利用2地位的独立性;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3客体的限制性a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b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c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
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生产经营者照法律和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事职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和经营者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3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他物权
21.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特征1出让的性质是民事法律行为2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3客体是国有土地4权利的性质是他物权
22.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转让的原则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取得的对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1出让方地位不变的原则;国家是土地的所有人2权利义务一体转移的原则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设物所有权主体同一性原则4分割转让限制原则;须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5土地使用人的优先购买权;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23.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特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指土地使用人以法定程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筑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1在主体范围上体土地建设使用权人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包括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者)2在客体方面体土地建设所有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且主要是建设用地计农用地的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3在内容方面体土地建设使用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占有.使用该土地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事生产或生活或公益事业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24.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宅基地使用权指公民以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筑宅在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和附属物25何为宅基地使用权?效力如何?宅基地使用权指公民以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
(一)使用权人主要权利1筑宅权2转让权3种植权
(二)使用权人应承担的义务1正当使用义务即权利人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2接受规划义务服从国家.集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的义务3遵守法律义务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违反法律.妨碍公共利益和邻人合法利益
26.地役权的特征地役权一般是指基于土地而发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需役地人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公役地人的土地设定的权利1自治性;地役权的法律构造为意思自治预留了较大空间事人可以借助其克服物权法定主义所带来的僵化应社会发展而灵活设置各种类型地役权有债权与物权结合的特点2从属性;一方面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必须随着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另一个方面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不可分性;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4主体复杂性;(需役地使用权人役地所有权人役地使用权人役地所有权人两相对种情况.)
27.地役权的消灭1土地灭失2土地征收3土地规划4约定的消灭事由发生5混同6抛弃7法院宣告8消灭时效9目的的事实不能10地役关系解除
28.居住权的特征居住权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所有的房屋的权利.1居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2居住权的客体是房屋3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4居住权是一种无偿用益物权5居住权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29.居住权的内容
(一)居住权人的权利1对房屋的占有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别是和房屋内的所有人有约定的情况下住人可以把居住的房屋予以出租3居住权人占有.使用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以不支付使用费承担重大维修费用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4居住劝人对部分住房享有专用的以使用该住房的共用部分5居住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改良和修缮不得对房屋做重大的结构性的改变6居住权人可以对抗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第三人对自己所居住房屋的侵害
(二)居住权人的义务1合理居住义务;即合理使用和保管住房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2不得转让和继承义务3限制出租义务;居住劝人不得将居住的房屋出租遗嘱.遗赠另有表示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4日常负担义务;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以不支付住房使用费承担重大维修费用遗嘱.遗赠另有表示或者合同约定的除外5返还房屋义务;居住权消灭时住权人有义务返还房屋果因居住权人死亡而导致居住权消灭的由其继承人返还房屋
30.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的存在2不可分行;所谓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权的全部行使其权利3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债务到期务人未履行债务权人可以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4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都必须是特定的财产
31.抵押物的特征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其财产2抵押权的设定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用3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
32.抵押物的种类1抵押人享有所有权的特定财产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承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3.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1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禁止流转物2法律限制转让的财产括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权.但两种情况例外是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抵押的荒地使用权是乡(镇)村的建筑物可以连同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4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5以共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共益设施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4.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照约定
(二)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原物外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添附物.孳息.代位物等
(三)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抵押人的权利a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b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c抵押人对抵押物再设定抵押的权利d抵押人的出租权e用益物权的设定权f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2抵押权人的权利a抵押权的保全权c抵押权人的处分权d优先受偿权e孳息收取权
35.最高额抵押的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做担保2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特定性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4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5最高额抵押不得转让
36.质权的特征和种类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者权利移交债务人占有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人依法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形式1质权的标的一般是动产或者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3从公式方法来看管抵押权和质权的产生都需要公式其方法不完全相同.抵押权的设定主要采用登记方式对于质权的设定来说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外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为质权的设定要转移占有占有移转本身就是一种公式方法4从质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于抵押权设定以后不移转占有押物仍然有抵押人占有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虽然能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质押的情况下权人因质物移转占有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此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
37.留置权的特征及成立条件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务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可以两次发生效力;第一次发生效力是指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置本身是第一次发生效力二次发生效力是指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这就是说在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以前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的标的物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利5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的发生以与留置标的物有牵连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权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发生的前提.2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且债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3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非法取得的2对他人动产的留置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3对他人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38.占有的概念和特征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现实占有物的人予一定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1占有以物为客体2占有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3占有为事实
39.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而发生以把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权占有又称合法占有.适法占有.正权原占有指基于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的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非法占有.不适法占有.无权原占有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区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两种占有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有权占有因为占有人拥有占有权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无权占有仅是一种事实能产生权利占有人不具有占有权有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不受法律的保护.
40.占有的效力一.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权利推动效力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动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于占有人是否真正由此权利在他人举证推翻以法律所作的推动前所不问.受权利推动的占有人除证明其为合法占有人或合法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以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但是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占有人为无权占有人或无权利人时除外二.事实推定效力1当占有人的占有状态不知为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时定为自主占有2不知占有人为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时定为善意占有3对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存在强暴.隐秘不明确时定为和平.公平占有4对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持续不明确时要能证明前后两段时间都占有者定在其期间内为不间断占有三.无权占有之效力
(一)善意占有的效力1善意占有人取得占有物之使用权的权利2善意占有人请求偿还相应代价或偿还相应费用的权利3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使用.收益的权利4占有人赔偿责任的限制;善意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使占有物灭失或毁损的于物的权利人因占有物灭失或毁损所失利益的范围内赔偿责任5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时当按照物的用途和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对物的使用利益及孳息必返还6善意占有人在本权诉讼中败诉时其提起诉讼或本诉起诉状送达之日起为恶意占有人
(二)恶意占有的效力恶意占有除为保持占有物的效用和价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权请求物的权利人偿还外享有善意占有人的上述权利.另外可归责与恶意占有人的事由而使占有物灭失或毁损的意占有人应向物的权利人赔偿全部损失.此外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孳息或相应的价金四.保护效力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现了既存的社会财产状况.为维护财产秩序论占有是否合法不受私力侵害是一般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要求.法律对占有的一般保护不是为了寻求对真正的权利人的保护是为了制止暴力.护秩序使占有与真正的权利相抵触非法占有必须由合法占有人依法主张权利不能再通过非法行为予以任意剥夺.因此法律对占有的一般保护包括对有权占有人以完全的保护包括对无权占有人以必要的保护
1.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此同是民事法律行为非事实行为2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消灭.4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应是平等的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债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特定性指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也就是说敢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人.如果只有一方是特定的另一方是非特定的不能构成债的关系.所谓债的相对性指摘得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当事人产生法定约束力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想有债权不需要承担债务与责任2债权是请求权.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就是说债权人来说权并非一种现实的利益是一种期待利益债务人为得以履行以前权人的利益为得以实现债权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3.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偶互负义务同可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于其取得对待给付.单务合同是人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在于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抗辩规则合同不适用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义务一般被免除享有的债权消灭权要求双方履行.单务合同不发生返还问题3违约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事人一方违约时约方若已履行合同权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因履行合同所得的财产.单务合同中不发生这样的后果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相应代价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取得利益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益不必向对方支付相应代价.一般来说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有些单务合同是有偿的.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1责任的轻重不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较轻;有偿合同的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较重2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纯利益的无偿合同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不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订立在负返还原物的无偿合同中须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装让给第三人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行为.但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有偿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时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无权处分人有偿转让财产给第三人三人若是善意的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无偿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公证等.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没有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和与该合同相近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并同时参照当事人的意思和目的处理.5)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合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同实践合同又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区别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的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当事人表示一致和交付标的物成立要件.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产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缔约过失责任6)束己合同与他合同根据合同是否贯彻合相对性原则可以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是指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则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不涉及第三人他合同是指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行的合同
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责任前提同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反的是合同义务;缔约过责任是在合订立过程中基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2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责任;违约任形式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实际履行等3可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违约责任可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具有约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具有法定性4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为要件;违约责任不以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为要属于严格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之间存在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责任;而侵权责任存在与一切社会交往中2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法了先合同义务;而侵权责任违反的是不得侵犯他人的人和财产的一般义务3注意义务不同.缔约过责任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程度比侵权责任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程度高
6.效力待定的合同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人后才能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7.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守的准则.1正确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内容全面适当地履它要求合同的履行主.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都是正确的.它是衡量个趟是否履行的标准2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同的履行中不仅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而且还要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一个具体体现3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债的行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佳的益表现为债务人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的履行期限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履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同体现经济合理则违约救济体现经济合理原则5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
8.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1当事人须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债务2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不安辩权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合同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先履行一方可行使此抗辩权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只能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状况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这些状况包括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移转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其他情形.后履行义务一方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就可以中止履行.果先论处债务的一方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后履行义务一方未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先履行义一方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履行债务或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义务一方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可以解除合同.
9.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辩权产生的根据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合同的牵连性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此抗辩权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且给付与对待给付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否则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2须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先后顺序.合同当事人的履没有先后顺序即应同时履行在双方互负债务并均已届清偿期时一方未履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请求履时其自己所负的债务未履行的一方由此可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5须对方的对待给付应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所负债务已不可能履行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能达到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只能通过合同法的其他制度来解决.
10.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在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2果后联系义务人履行了合同或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则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先履行义务人应恢复履行3在先履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方可以解除合同
11.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2债务有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债本旨4先履行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1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的债务按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无效或被撤销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同样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2债务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行使而不行使.应当行使指务人若不及时行使其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价值.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才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否则即会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3须债务的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收养关系抚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的给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
15.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无偿或有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为有偿行为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理论上称诈害行为成诈害行为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处分行为.其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以财产为标的.最后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人的债权.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只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的情况下需要具备.债务人恶意是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第三人恶意是撤销权行使的要件债务人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而进行.第三人恶意的认定以行为进行时知道务人的行为有于债权为依据.
16.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权人.债务人.三人.1对债务人的效力a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的.行使代位权所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仍由债务人享有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为受领b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其权利的处受到限制不允许债务人抛弃.除或让与权利.否则代位权制度将失去意2对债权人的效力a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权受偿b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债务人偿还c对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为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第三人得对抗债务的一切抗辩均得用以对抗债权人
17.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对债权人.债务人.三人都发生效.1对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已经履行的产生返还财产.赔偿失的法律后果;没有履行的停止履行2对益人的效力.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务不能返还的财产折价偿;已支付对价的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3对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将行使权利所得的财产加入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担保而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如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行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行使销权所指出的必要费用可向债务人求偿.
18.合同担保的种类1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以担保人的全部资及信用提供的担保如保证.2物的保.是指为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制度如抵押.质押留置3金钱担保.是指以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债务的履行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如定金.
19.合担保的法律性质1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是指合同担保从属于主债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随着主债权的移转而转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灭2合同担保具有补充性.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人才负担保责任3合同的担保具有保障债权是线性.设立合同担保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20.保证的法律特征1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的从属性在于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主要表现在a成立上的从属性.保证债务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b范围和强度上的从属性.保证的范围和强度原则上与主债务相同不得大于或者强于主务c移转上的从属性保证债权原则上随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d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务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灭主债务变更时保证债务一般随之变但不得增加其范围和度2保证具有独立性保证债务从属于主债务但并非主债务的一部而是另一个独立的债在附从主合同债务的围内又有独立性3保证具有补充性或连带性.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任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即是保证的补充性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即是保证的连带性
21.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保证人在债务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债权人要求其履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先诉抗辩权的.
22.保证的效力保证的效力表现为保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为前提.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的权利.
(1)主张债务人抗辩权的权利.保证具有附从性因此主债务人对于债人的抗辩保证人均可主张.()一般保证人的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3)享有一般债务人的权利.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债务人因一般债务人应的权保证人也一个享有.
17.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的情况1)主合同当事人对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任.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当保证责任.5)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未对债务人提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为要求保证人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6)在同意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7)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8)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
1.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1)定金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于发生违约后付;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功能违约金没有此作用;)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违约金是一种合同责;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且为一个固定数额约金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9.合同变更的含义和特征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主体不变仅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变更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为前提.合同无效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或已终结则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3)合同变更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
20.债权让与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需履行特别手续否采取书面形式业特别要求.2)债权让与的标的是可转让的债权.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进行处分让与人对债权应具有分权利和处分能力.
23.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法律效力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有效地债权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前提.2)须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债权是财产权利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让与性.下列债权不得让与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的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托关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一般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装让.第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转让的债权.第三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的债权.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并且不违反法律的有规定.4)须通知债务人.法律效力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间的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
(2)从权利随主债权移转.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所必要的一切条件.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义务.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的效力.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为之.
(3)债务人得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消.
24.债务承担的种类.条件及法律效力种类依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费为标准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受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条件1)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债务合法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2)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的具体包括性质上不可转的债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务等.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移转达成合意.4)须经债权人同意.在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法律效力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免责的债务承担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不再承担债务.并存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务.2)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随债务转让而移转.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
25.代为清偿的条件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但专属于债务人的债务不得代为清偿.2)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偿前作出否则无效.3)债权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正当理由.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26.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与定解除之分而有法定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之别.1)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这是拒绝履行的表现.
(3)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情形.
(4)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具体有两种情况第一不完全履行是指债人虽然进行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者合同的约定.第二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不能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约定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因此约定解除应有节约条即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约定解除应符合要约和承诺的规则.
27.法定抵销的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系以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必要前提.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均须合法有效.因此无效债权.已撤销债.诉讼时效已过的自然债权.附停止条件的所附条件未成就的债权等均不得抵销.2)双互负债务并且其给付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自当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依债务的性质可以抵销.依照合同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
28.提存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即指债权人客观上能受领而不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财产代管人等情况.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9.提存的效力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即提存机关因此提存的法律后涉及方面.1)提存入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
(1)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
(2)提存无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依法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3)标的物提存后所有权移转归债权人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移转归债权人负担.
(4)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但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1)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2)提存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取回提存物第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生的判决.再顶或者提存之债已经履行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第二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向提存机关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提存物孳息归提存人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有提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机关有权留置价相当的提存物.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及其孳息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前提存机关有权根据债人的要求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所有.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承担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费用前提存机关有权只留价相当的提存物.
(4)提存机关应按法定或约定的条件给付提存物否则给当事人造成失的提存机关负连带赔偿任.提存机关不得挪用提存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律责.
28.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也不存在违约责任.2)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即使是因第三的原因造成债务不履行的仍由合同的债务人向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由第三人向债人承担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权责任的确定一般由法律规定.违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约定.4)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合同关是一种财产关系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因此如果一方当事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合同一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具有补偿性.30违约行为的类型1)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务人在客观上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行.学理上一般将给付不能做以下分类.
(1)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自始不能又称为原始不能是指给付不能自债权立时就已存在.嗣后不能是指给付不能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
(2)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事实不能又称自然不能是指基于自然原因而生的给付不能.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给付不能.
(3)客观不能和主观不能.因债务人的原因而履行不能的是主观不能.非因债人的原因而履行不能的是客观不能.
(4)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永久不能是指债务人已没有履行的可能.一时不能是指在债务的履行期限内因暂时性的障碍不能行但债务人仍有履行可的.
(5)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全部不能是指给付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是指给付义务部分不能履行.2)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是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债务.在合同明确规定履行期限时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时未履行债务即构成延迟履行在同未明确约定履期限时债权人应催告债务人行债务人未债指定的期内履行构成延迟履行.构成件债务已届清偿期;给付须为可能;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是由而未履行;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3)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附和债的旨.不适当履行的构成要件
(1)须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履行不当.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4)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示或默示地表示不履行合同.
31.免责事由的类型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免责的法定事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提供有关机构关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如果当事人怠于实施这些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发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2)债权人有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3)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事由或条件当违约符合所约定的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并非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双方事先在合同约定的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律.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依此约定免除违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2.合同解释的规则1)文义解释规则.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人的真实意思.2)整体解释规则.合同文本具有整体性各条款之间具有相关.所谓整体解释又称关联解释是指对合同各个条款补充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3)目的解释规则.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在解释合同时必须虑合同当事人立合同的目的.所谓目的解释是指解释合同时若同所使用的词句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采取最合适于合同的的解释.4)习惯即使规则.习惯解释规则是指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予以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模糊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充.5)公平解释规则.公平解释是指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公平解释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它体了给予经济上于劣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特殊保护的公平精神.6)诚实信用解释规则.指当事人应以善良的诚实的心理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信原则在合同中一方面产生当事人的随义务同时又是明确和补充同内容的依据.
33.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这里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总额增加;财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2)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该损失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即现存财产的减少(叫直接损失)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少即财产本应增加而没增加(又叫简介损失).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一方受有损失系他方取得利益所致即以损失和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为要件.至于损失和利益的范围是否一致表现形式是否相同在所不问.只要是于某种共同性原因同时发生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两个结果即构成因果关系.)无合法根据.是指此类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在法制社会中任何利益的取得都应有法律上的原因它们或直接依据法律或依据法律行为否就属于不当得利
34.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1)受损失者一方为一定目的向对方提供利益结果因该目的的欠缺发生的不当得利.其中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受损失者提供利益的目的始终不存在.
(2)受损失者为一定目的而交付但其目的因某种原因未能达到.
(3)受损失者为一定目的而交付但该目的已消灭.2)因给付行为以外的原因发生的不当得利.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1)因受损失者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不当得利.
(2)因受益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当得利.3)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不当得利.4)由于事件造成的不当得利.5)由于法律规定发生的不当得利.
35.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在确定“为他人管理事务”这一事实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理事务.如果把自己的事务误认为是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即使主观上有为他人意愿也不构成无因管理.果他人事务与自己事务混杂在一起加以管理则属于他人的部分可以构成无以管理.最后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的行为.但违反行为;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能管理的事务;宗教.道德.习俗.公益性质的事务;纯粹为总价的事务不属于无因管理中的事务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目的是为他人谋利益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件之一.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可以从管理行为的动和效果来衡量.从动机看管理人应处于为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为管理行为;从效果看由于管理行为所取得利益应最终归本人所有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要件如果管理事务的人接委托负有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依法应承担法定的务则属于有法律上的根由此实施的行为不能成无因管理
36.侵权行为的特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的行为以及虽无过错但依法律特别规定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财产权与人身权均绝对权所以侵权行为的侵对象同于违约行为通常为行为人违反法义务侵害他人的绝对权即人身权或财产权约行为则为行为人反约定义务侵害他人的相对权即债权.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作为一种行为具有违法性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有违法性如应作为而不作为应作为而作为.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人的一种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不于法律事实中的件.此处所指的有意识乃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同时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什么后果换言之行为人有意的行为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由过错的过错体现了法律对侵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无过错即无责任这侵权责任的一般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分类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这是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而作的分类一般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的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权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
37.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又称特种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于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的特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责任主要适无责任原则.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的不同对侵权行为所做的分类单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复合性即两人以上;两人以的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具有单一性.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这是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故又称作为的侵权行.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故又称不作为的侵权为构成消极侵权行为的提是行为人须有作为的义务.
38.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范围的重要依据.有过错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侵权事责任.以过错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责任的有无依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定.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人对侵害人的过承担举证责任.如受害人对此不能举证的话则行为人可以不承担事责任.依照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的形式.范围.减免等.如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侵权人与受害人间的过错程度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确双方的责任范围;在共同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共同侵害人的过程度或数人在无意识联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考虑各侵权人的过错确定各自与其过错相应的原则.
39.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侵害人所致不必证明侵害人的过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的即推动侵权人存在过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侵权人致人损害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担侵权责任;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不承担民事在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即有侵权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免除了受害人对侵害的主观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所以受害人只要证侵权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履行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从而减轻了受害人法举证责任使其在诉讼中处于有地位.适应范围的限制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广泛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能适用与《民法通》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
40.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损害没有过错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否有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的有无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亦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其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影响.受害人在主观权利时对行为人亦即侵权人观上过错的有无不负举证责任.侵权亦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提出抗辩.损害事实和侵权人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终要件即在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中排除了行为人主观上过错.
41.公平责任原则的特征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有无特别规定适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虑双方当事人的济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对受害人受损失给予补偿有双方当事人公平合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归责上仍考虑过错的有无在明确双方当事人均过错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的原故双方当事人均无过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以公平观念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故公平观念为归责的础.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即损程度和双方当人的经济状况作出定夺.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场合在责任的具体分担上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经济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目的旨在减轻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
4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违社会公序良俗其所针对的对象为合权益.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指的是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无损害即无责任这由侵权法的本质社会功能所决定的其功能之一在于补偿害人所受的损害以使其合法利益尽可地恢复到未受损的状态.损害要成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特征
(1)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2)损害的确定性
(3)损害的可补救性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上的关系即违法侵权行为为原损害事实为结果两之间存在着引起被引起的客观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且阻却了其他种种导该结果的任何可能.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应受非难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不故意还是过失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言均为不被肯定亦即被定的心理状态.
43.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由于共同过错.共同加害.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为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即两个以上的共同加行为人有共同的加害故意或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即共谋无此则不构成共同加行为.行为的关联性即共同加害行为之间相联系.配合客观上结合成一个统的致人损害的原因.共同加害行为亦包括一方作为另一方不作为还包有明确的分工没有分工.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导致损害后果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一个共同侵害人的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皆具有因果关系.责任的连带性即共同侵害人对受害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侵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侵权人都有义务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而免除其他侵权人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特殊要件主体方面的要件如前所述的为两个以的行为人各位自然人.法人其为自然人时该然人必须为具有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难以成为共同害行的主体.主观方面的要件即两个以上的行为人间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人主观上有意思络亦即具有共同的过错客观方面的要件即两个以上的加害行人均实施了加害行为即必须具有共同的加行为行为人共同加害的行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与损害结果之间都具因果关系为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因.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实际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权行为.侵权人难以确定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的侵权行为均有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律推动两个以上的为人对损害的发生皆有过错其所实施的危险行为损害结果之间皆有因果关系.特殊要件主观方面的要件与共同加害行为主体方面的要件相同即主体为两个以上.主观方面的要件两个以上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
44.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特征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词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利诱.刺激怂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而从事侵权行为的过错行为.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或给予方法指导.目标指示或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或精神上帮助他人使被帮助者易于实行权行为的行为.教唆人.帮助人在主观上均具有过错.教唆人或帮助人主观上要么故意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要么因过失而未发现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反予以教唆或帮助.教唆人.帮助人采取的形式基本是积极的作为教唆行为采取的皆是积极的行为口头.书面甚至形体作均可构成;帮助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但不排除帮助人与实加害行为人之间存在共谋的情况下以消极不作为帮助其实是加害行为.教唆的内容具体明确对实施侵权行为人起主导作用;帮助的内容侧重于物质与精神方面对实施侵权行为人起辅助作用.
4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又称国家赔偿责任.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以及受委托行使国家力的组织党的机关不包括在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民.职务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即在凭借国家权力实某种行为时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法性的判断取决于使职权时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滥用职权等故排除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此种侵权行为亦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损害及包括财产损失亦包括人身损害.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加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因受害人自己的行造成损害或行使职权的行为并违法的话则不构成国家赔偿责.
46.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产品存在缺陷即质量不合格造成人人身.财产损害乃至精神损害缺陷产品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7.高空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高空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人从事的是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或存在严重危险损害事实和高度危险作业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人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而污染了环境
48.致人损害损害事实和侵权人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地上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地上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事责任的行为.存在地面施工的事实包括挖坑.修缮安装下设施等施工活动地面施工地点为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等可能危机行人安全的场所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主观上有过错即违了施工热应尽注意义务包括未尽注意与虽尽部分注意义务但不足以起到警示和保障行人安全的作用亦即普通人以通常的意都不能自行避免损害的发生.致人损害此处的损害只针对行造成的损害而不包括对施工人员身造成的损害因后者不属民法调整畴应有劳动法加以调整损害事实和地面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施工人提供充分证证明自己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即主观上没有过错尽到注意义务可以责.如施工人能够证明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所致亦可免责.
49.建筑物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因设置或保管不善即有欠缺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而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同时存在设置或保管上的欠缺.致人损害包括致人人身伤害和产损失其中人身伤害包括致.致残.致死;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损害事实与上述地上工作物的倒塌.脱落.坠落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50.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之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而依法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饲养的动物有致人损害的自主加害行为致害动物局限于饲养动物.无饲养人.理人的野生动物不属于此例.致人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财产损失其中人身伤害包括被伤.被传染狂犬病等财产损失包括财物被毁等.损害事实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监护人承担民事责.行为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上述行为人独立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致人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亦包括人身害.财产损失.损害事实与上述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51.侵权责任的特征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制裁性.侵权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在先责任在后违反法定务是承担权责任的前提承担侵权责任是违反定义务的必然结果.
5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3.侵权损害赔偿的特征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对方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目的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侵权人予以相应的制裁损害赔偿的一般目的社会目的并重.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54.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全部赔偿规则即不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抑或过失是否受到刑事.行政裁均应对受害人所有的失予以赔偿其赔偿范围既包括财损害赔偿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限制赔偿规则即出于某些方面的考在某些特殊的损害赔场合如国家赔偿责任等适的场合不适用全部赔偿规则适用限额赔偿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即受害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人的赔偿责任.
(1)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2)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之一
(3)受害人有过失相抵能力即受害人对损害的发或扩大有辨识能力损益相抵规则即受益人基于同一原既受到损害又受到利益的将所受利益与所受损抵消后确定损害赔偿的实际数额.这一规则的适用场合主要是:1毁损残存物
(2)因损害免予支付而节省的费用
(3)以恢复原状方法赔偿损害是新旧物价值的相抵
55.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控侵权行为人在承认损害事实存在的同时据以对抗受害人诉讼请求的某种相反事实.正当事由;正当事由是据以主张被诉行为具有合法根据或曰正当性因此不应承担民事任的由这一事由又包括如下种依法执行职务;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权以及有关规定行使合法权力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正当防卫;正当行为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和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一种必的防卫措施.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产损害的行为.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扣押.约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德所认可的行为.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资源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致损风险的意思表示.外来原因;外来原因是指行为人主张构成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为自己不应承担或不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行为.外来原因又包括如下四种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非行为人所能预见的情形,行为人没有过错.受害人过错;此处的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未能尽到保护自己所应尽的义务,而与侵权行为人的为一起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第三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是指在损害发生的过程中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该行为是构成损害果的唯一原因,此切断了行为人的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链条,行为人不负民事责
56.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产生的基础不同.侵权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因侵权损害的事实发生而产生,先无约定;违约责因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先有约定.归责则不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过错原则为补充.此决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同.举证责任不同;在侵权责任中,法律明文规定的特侵权行为外,害人应对自己要求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举证;在违约责中,证责任倒置,违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违约行为存在免责事由.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以一定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违约责任不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不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由法律规定的,事人不得事先约定责条件;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除法定的(如不可抗力)外,同双方当事人可事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责任方式与范围不同;侵权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既包括财产责任,包括非财产责任,人身伤害和精神损都包括在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要是财产责任,人可约定损害赔额或其计算方法,适用可预见规则以定赔偿范围.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侵权责任中,为人仅对自己实施侵权行为负责,违约责任中,同对性规则决定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为引起的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57.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括侵权行为和违法为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备侵权责任和违约任的构成要件
58.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区别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的为补偿受害人所损害,不考虑侵权行为人否直接受益及收益的多少;不当得利责任不仅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且以侵权行为人直受益为适应前提,的为剥夺侵权行为的不正当的收益.责任方式不同.侵权责任方式具有复合性,多种责任方式;不得利责任方式具有单一性,还财产.举证责不同.侵权责任以过错为一般构成要件,谁主张,举证“不当得利任的适用以过错为前提,害人只要证明侵权为人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可.
59.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人取得了不当利益,括不应增加的财产增加.应当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