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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键词C1:民法的渊源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公法与私法私法是规范私领域,即市民社会的法;公法是规范政治生活,即公领域的法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C2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或原理,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物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身份平等该等人格或权利能力,在学理上认为不得抛弃、转让或贬损诚实信用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权利不得滥用(就是字面意思)C3法律事实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力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原始取得指不急于他人几寸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权利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权利C4自然人专指自然生命的人具有权利主体的这一身份(在民法上);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监护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以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住所;是指一个人生活关系之中心所处的地方,即住所是作为法律上主体的识别标志和法律关系连结点而存在的C5法人是指法律所认可具有民事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体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或者表述为,以人的结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财团法人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C6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普通合伙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团体有限合伙是指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织的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书上没写,估计不考)C7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可以对抗所有其它人的权利,从而每一个他人都对权利人负有义务,不侵犯这种权利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指针对某个特定的人的权利,仅这个特定的人否有义务或受到某种程度的约束私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保护其权利的措施,包括自卫行为,自主行为两种自助行为在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请求公力救济来不及的情况下,自行对加害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形成权可使既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形成权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抗权,其目的在于永久地或暂时地素质请求权的实施或请求权的减弱C8法律行为即表示行为,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事实中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满足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但生效要件中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或显失公平,虽也如法律行为般生效,但不稳定,有可能为当事人一方撤销或变更无效的民事行为由于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性生效要件,民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地不能发生当事人期待发生的法律效果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已满足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满足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或特殊生效要件,尚需第三人的行为(同意或不同意)使之效力确定的行为C9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法定的或约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人共同行使的代理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其行为外观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C10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时效期间,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
1.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 有甲、乙两人,各有自己的财产A,B甲乙两人相互协商,就交换各自的财产达成合意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这样,三人间构成民法上的三种法律关系
①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
②甲、乙与各自的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
③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在财物被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
2.中国民法的法源 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行政法规、有权解释、习惯法、判例法、法理、学说
3.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①凡以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者之法律关系,而以权利服从关系为基础的是公法;仅以私人间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其基础的为私法
②私法案件由普通法院(民事审判庭)管辖,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公法案件中,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刑事审判庭)管辖,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前提),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
②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契约自由或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强迫
③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民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④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应当诚实行事,恪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⑤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
⑥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5.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生活中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6.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使用关系、商品交换、身份关系和人格关系等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民事主体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利益对象,包括物、行为、权利、知识产品、人身利益等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8.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原因(△) 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也就是该现象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包括事件和状态两种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包括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时间的经过、战争状态等事件,是指偶发的、瞬间的客观情况,包括人的出生、成年、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爆发、罢工、不当得利、继承开始等【注】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意识错乱中所为的“行为”,属于事件2)人的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行为
①自己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包括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即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如订立合同、发表作品、结婚登记、继承财产等)准民事行为,即准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如催告、通知等行为 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又称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但可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从事智力创作活动等)
②他人的行为,是指由非当事人实施的但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如法院的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
9.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10.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出生就有的法人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在同样的范围内被赋予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判断自己行为动机和后果,并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无意思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
11.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凡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2.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分类(了解即可)1)财产权与人身权(人身权当中的人格权不做要求) 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身相分离而又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债权、物权等)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而又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如亲属权、配偶权等)2)支配权、请求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物权、准物权(如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等)、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如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格权上请求权,身份权上请求权等无请求权基础,则无请求权3)变动权 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包括形成权、抗辩权、可能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直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他人主张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可能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代位权、代理权、法人代表人的事务执行权等
13.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手段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与限定性
14.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5.自然人 1.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出生具有两个要件
①须全部与母体分离;
②须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1)我国司法实践认定出生时间一般为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如档案、护照等)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自然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部分民事权利和承担部分民事义务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④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以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u 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者被免除义务的行为;u 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如学费、旅费等由法定代理人预定使用目的的财产,及零用钱等未预定使用目的的财产);u 被许可营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u 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的行为(法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u 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如利用交通工具等) 3)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自然死亡而消灭一般以呼吸断绝、脉搏消失且心脏跳动停止之时为死亡之时通说认为,死亡是以脑死亡为判断标准死亡的时间,一般应以户籍簿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依照我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如辈分不同,则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则推定为同时死亡
2.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保护人,以监督和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制度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1)未成年人的监护
①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此关系不受离婚影响,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明显不利的,法院可取消其监护资格;
②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
③由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但须其愿意,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④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监护人;
②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但须其愿意,并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③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关于担任监护人的争议 指定监护,是指在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由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包括
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均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不能确定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指定
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者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指定 总之,在监护权有争议时,先由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指定,不服的再向法院上诉 4)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③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④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财产;
⑤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⑦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②利害关系人须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须依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2)效力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可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当,没有顺序限制,只遵循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否则,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起诉追究其责任或变更代管人 3)宣告失踪的撤销,当失踪人复出或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法院的撤销失踪宣告作出后,财产代管人资格消灭,财产代管人应交还代管财产并汇报管理情况
4.宣告死亡(△) 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1)条件
①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2年但有关机关能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法定期间的限制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期间是4年
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及其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
③法院须以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2)宣告死亡的撤销,是指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来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撤销的后果
①主体资格恢复;
②双方都没再婚前提下婚姻关系恢复;
③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予以返还(遗产尚存的返还;遗产不存在的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予返还;恶意取得的返还并赔偿损失);
④子女被收养的其合法收养关系不因死亡宣告之撤销而无效
5.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民事关系的中心地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17.法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的成立要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此为法人特有)2)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①法人不是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
②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而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3)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合伙,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的组织体(须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① 法人的目的具有永久性,而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
② 法人必须具有特定的名称和一定的组织,是超个人的单一体,而合伙仅为各个人的集合;
③ 法人的财产属于法人本身,而合伙人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公司共有;
④ 法人的债务仅以法人所有的财产为担保,而合伙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连带无限责任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①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②须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③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在执行法人职务时所为的行为才属于法人自身的行为)5)清算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参与的全部财产关系,使法人归于消灭的行为 清算人的职责
①了结业务;
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③移交财产,进行法人注销登记;
④代表法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8.物 民事权利客体,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利益对象,包括物、权利、知识产品、人身利益等 物,是独立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资料 (△)原物与孳息(务必区分清楚) 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指原物派生出来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其中,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如摘下的果实、产下的幼崽等而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所生的收益,如利息、股息、租金等 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人,(除非法律或所有人另有约定)孳息的所有权随原物转移
19.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是发生在私法上的法律事实 1)法律行为的分类
①以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数,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②根据财产行为效果的不同,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又称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的行为又可再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常为物权行为的原因2)法律行为要件 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当事人、标的(即表示的内容)、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
①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标的须可能和确定3)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当事人将自己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让他人了解的行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①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
②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u 故意的不一致l 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意思的意思表示,大多为戏言l 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之虚假的意思表示l 隐藏行为,是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l 脱法行为,是指以迂回手段规避强行规定的行为u 无意的不一致l 错误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l 误传是指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致表示与意思不符l 重大误解是指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对意思内容理解错误
③ 意思表示不自由u 欺诈,是指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l 欺诈的构成要件须有欺诈的故意;须有欺诈行为;被欺诈人须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被欺诈人须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l 欺诈的效力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因欺诈而撤销的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u 胁迫,是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l 胁迫的构成要件须有胁迫的故意;须有胁迫的行为;胁迫为非法的;被胁迫人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被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l 胁迫的效力不论胁迫人是否为对方当事人,表意人均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并且此撤销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u 乘人之危l 利用对方处于危难提出条件l 接受条件并非自愿而是危难所迫l 苛刻条件是违法的(超出国家法律极限)4)条件的分类 根据条件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① 停止条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未生效,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须待条件达成才发生效力
② 解除条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已生效,但因条件的成就而失效5)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①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有效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后果的行为u 民事主体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u 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损害国家利益;u 恶意串通(有行为;传统故意;结果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u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限制公权滥用);u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u 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
② 相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行为指行为虽已成立,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u 重大误解;u 显失公平;u 乘人之危;u 欺诈、胁迫
③ 效力待定指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依行为人效果意思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在等第三人意思表示补助后才能确定u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行为(即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u 代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即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u 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即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追认的效力须经第三人追认的民事行为,经第三人追认,发生完全的效力;经第三人拒绝追认,则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0.代理 代理,指代理人在一定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1)代理的分类(会区分、理解即可)
①委托、法定、指定代理(根据代理权发生依据)u 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u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u 指定代理,是指由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而产生的代理
② 本代理与复代理(根据代理权授予的来源不同)u 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予,或者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u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由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再选任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
③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u 一般代理,又称概括代理或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理一般事项的代理u 特别代理,又称限定代理或部分代理,是指特别标明代理人就某种事项有代理权的代理
④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根据代理权人数)u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为一人,即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u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或二人以上,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代理
⑤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代理的意义范围)u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u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地归属于本人2)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是否以本人名义;
②须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3)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须具备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参本文件19条);
③ 须有本人存在;
④ 有代理权4)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的行为
①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u 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u 一度有代理权,而该代理权因发生代理权消失事由已经消灭;u 超越代理权范围;
②无权代理的效力 因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认而有效;因被代理人本人的拒绝而无效;因善意第三人的撤销而无效(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第三人无善意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5)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须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②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
③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④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6)代理的终止 代理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消灭
①委托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②法定代理权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单位的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诉讼保护权的制度 1)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客体主要是债权请求权2)诉讼时效的期间
①一般诉讼时效——2年;
②特别诉讼时效u 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拒付、延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损毁;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申明)u 长期诉讼时效——2~20年(特别法的特别规定);涉外法——4年
③最长诉讼时效——20年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参教材P247页)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指诉讼时效在进行到最后6个月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暂停计算,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5)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提起诉讼;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发生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都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6)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①发生时间不同中断发生在任何时段内;中止则发生在诉讼时效期满前最后6个月内
②发生的法定事由不同中断为当事人的主观上的事由;中止为不可抗力及其他客观原因
③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中断后已过期统归无效,中断消除后重新计算;中止后已过的时效期间继续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在原经过的基础上继续计算,直至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