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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44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义桥煤矿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地面交通事故按交通部门事故鉴定书执行,并将追究分管车辆部门责任第三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进行的原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检员、跟班副区(队)长及一切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立即向调度室和安全信息中心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及时实施抢救
(二)调度室机台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尽快搞清情况,作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部室、人员,同时,由矿领导根据事故情节、性质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第五条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报告以当面、电话、书面方式进行汇报第六条事故报告时限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要在20分钟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信息中心报告;发生重伤及以上或严重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第一时间)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报告,调度指挥中心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发生死亡事故、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调度人员立即向值班领导、矿主要负责人汇报;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事故抢救(抢险)
(一)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抢险人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由总经理或单位行政正职组织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现场管理人员(矿(区队)带班人员、跟班区(队)长、安检员、班组长)负责组织救护
(二)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水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窒息事故,矿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抢险),并严格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进行抢救(抢险)第八条在组织事故抢救(抢险)的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事故现场,安检部应派专人将事故单位的规程、措施、图纸、班前会记录、员工培训情况、劳资档案等资料进行保护性收集封存,以备事故调查使用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为了便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矿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三类,非伤亡事故分为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事故分类标准见附1)第十条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由安检部组织相关部门(包括生产、机电、调度、安全督察队、工会、人力资源部、政治部、矿相关领导)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瓦斯超限事故,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调度、通防相关领导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第十一条发生死亡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或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矿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没有经济利害关系;
2、没有亲属关系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意见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应派专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死亡事故、重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现场勘察结束后应写出《现场勘察报告》第十五条技术鉴定组的任务是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包括现场物证搜集、现场录像、摄像等,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找知情人调查、核实情况;了解事故单位生产概况、事故发生经过;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给事故类别准确定性第十六条管理调查组的任务是通过逐个询问当事人或让当事人写出事故经过,调查事故单位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投入使用情况、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认定事故性质后,寻找事故间接原因,确定和划分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程序
(一)现场处理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全力救助受伤害者,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或防止事故扩大,确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或记录事故现场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二)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物的位置等调查组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有危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状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四)证人材料搜集要找现场操作、管理人员收集证据,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五)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火灾残余痕迹、冒顶下落物等;事故现场全貌,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整的事故信息内容井下及一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事故场所拍照、摄像必须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按审批规程操作
(六)事故图生产技术人员应尽快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标明受害者位置第十八条事故分析步骤
(一)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二)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1、受伤部位;
2、受伤程度;
3、起因物;
4、致害物;
5、伤害方式;
6、不安全状态;
7、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五)确定事故责任者第十九条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的原因一般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类
(一)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等;机械、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如造成事故的隐患等
(二)间接原因是指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2、技术和设计上缺陷;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劳动组织不合理;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没有安全操作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7、没有或不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8、其他第二十条在分析事故时,一般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对于一个具体事故,无论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都可能成为主要原因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责任属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间接原责任属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时,要遵循“一个准确、两个对应”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的违规、违法事实要表述清楚、准确;事故责任人的违规、违法事实与认定的责任相对应,认定的责任与对其处理建议相对应负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人员分为四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其中直接责任主要指现场操作人员(责任者)、现场指挥人员(管理人员),可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间接责任主要指各级管理人员,可分为区队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责任、业务保安管理责任、矿领导管理责任互保联保责任直接责任者、重要联保责任者、一般联保责任者区队管理责任可分为直接管理责任者、重要管理责任者、一般管理责任者;主要包括区(队)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责任人、矿值班人员、技术责任人业务保安管理责任可分为主要业务管理责任者、重要业务管理责任者、一般业务管理责任者(以上均包含技术管理责任者)矿领导责任可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主要包括矿主要负责人、矿分管负责人、矿值带班人员第二十三条事故责任区分的原则
(一)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现场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4、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机器设备;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二)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或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
2、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措施缺乏或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
3、设备、设施不按规定检修或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4、无视安检部门警告,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劳动条件恶劣,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缺陷,又不采取整改措施;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
7、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8、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或挪作它用;
9、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使事故重复发生;
10、现场管理、监督检查不力、或工作失误;
11、违反职业禁忌的有关规定;
12、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管理职责的
13、没有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结束后,轻伤事故、重任事故、非伤亡事故只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意见》即可,死亡事故必须写出《技术鉴定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应当在1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重伤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应当在3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死亡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应当在7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日第二十七条对事故的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的原因,找出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与责任者的大小,按照本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第二十八条各类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见附表)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加罚1000-5000元,同时,由事故调查组研究给予记严重“三违”一次、行政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拒绝提供事故或资料的
(五)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抢救不力的,以至增加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六)在事故调查中,故意推卸责任,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七)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的处分
(一)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过失,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打击报复的第三十一条事故处理的几项规定
(一)不按时组织、主持事故分析会的责任者,不按时上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单位,每延期一天,给予罚款200元至降级处分
(二)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会,每次给予罚款200元;迟到的给予罚款100元,由会议组织者提供名单,安检部执行
(三)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拖延、躲避、刁难,甚至胡搅蛮缠者,给予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态度矿籍的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填报伤亡经济损失按国家标准《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第三十三条当事故处理结案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下列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1、员工伤亡情况登记表;
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或决定文件;
3、事故抢救(抢险)报告;
4、现场勘察报告;
5、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6、技术文件、操作和设计资料;
7、技术鉴定报告;
8、物证、人证、书证材料;
9、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10、事故调查报告;
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资料;
12、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3、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14、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单第三十四条隐瞒事故不报者,后果由责任人自负矿另行调查分析,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记严重“三违”、行政降级至开除矿籍的处分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安检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工伤申报程序
2、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要求
3、事故分类标准
4、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追究细则
5、非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追究细则附件1工伤申报程序第一条事故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按照工伤申报程序申报工伤具体为由单位负责人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事故经过,内部进行责任分析、制定初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安检部第二条责任人到矿卫生所领取《证明书》,经卫生所盖章,所长签字后,交安检部;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第三条安检部根据事故经过,出具《工伤事故单》、工伤事故证明,要求必须写清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伤人姓名、事故简单经过、受伤部位及程度、事故主要原因等
(三)安检部出具《工伤事故单》,要填清伤者年龄、工种、文化程度、受伤部位等第四条事故单位提供两人以上的证言第五条事故单位将《证明书》、《工伤证明》、《工伤事故单》、证言诼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一并交到人力资源部注工伤申报程序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否则后果自负附件2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要求第一条现场勘察的内容如下
(一)什么人、什么事受害者姓名、年龄、工种、级别、事故性质分类、受伤部位、伤害程度;其它与受害者有关人员的情况,当班出勤人数、分工情况等;
(二)什么时间发生事故的年、月、日、点班、时、分;
(三)什么场所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其周围环境情况与事故有关的环境因素的状况、位置等;
(四)干什么工作弄清伤者正在干什么活,人和物是怎样接触的等;
(五)什么物致伤弄清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致害物、环境等;
(六)不安全状态弄清事故起因物的不安全状态;
(七)不安全行为弄清事故原因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与事故有关的所有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八)事故是怎样发生的人和物是怎样接触而发生事故的;
(九)原则事故现场勘察必须做到客观、公正第二条技术鉴定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类别的认定;
(四)事故现场概况;
(五)事故原因分析;
(六)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七)技术防范措施建议;
(八)附件
1、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2、事故抢救(抢险)报告;
3、事故现场示意图;
4、尸检报告;
5、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6、现场提取物检验报告;
7、技术检测(或技术鉴定)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
8、技术鉴定组人员的签字名单第三条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概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二)事故单位概况
1、矿井概况企业性质及隶属关系;持证情况;建矿时间;核定能力;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开拓方式通风方式和矿井通风情况;瓦斯鉴定情况和水文地质情况等其它与事故有关的基础资料
2、事故区队及地点概况事故发生前的生产和劳动组织情况
(三)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事故经过;事故报告情况;事故抢救情况(抢险救灾指挥情况、矿山救护队抢救情况、抢救结果)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1、事故性质
2、事故直接原因
3、事故间接原因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责任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
2、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和处理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
①行政处罚(含经济处罚);
②刑事处罚;
③党纪政纪处分
(2)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核减工资奖金的建议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七)附件
1、事故现场平面图
2、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3、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4、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四条事故事实材料的收集包括如下内容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②受害人和直接责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种、工龄、用工形式;
③受害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④出事当天,受害人和直接责任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⑤受害人和责任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①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运行状况;
②使用的材料情况,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③有关设计和施工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④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温度、湿度、通风、声响、色彩度、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⑤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⑥出事前受害人或直接责任者的健康状况;
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附件3事故分类标准为便于事故统计、调查、分析、处理、考核、管理,统一事故处罚尺度,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山东煤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暂行规定》和煤炭行业伤亡事故的分类标准,特制定本标准第一条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第二条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一)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第三条伤亡事故按受害者的受伤害程度分为二个伤害等级(二类)
(一)轻伤指受伤后,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指受伤后治疗休息的天数)
(二)重伤指受伤后,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经治疗能恢复身体大部分机能的伤害凡发生下列之一的因公伤害,即定为重伤
1、单眼失明的;
2、四肢长管状骨粉碎性骨折,合并软组织损伤的;
3、全身大关节、关节内骨折引起机能障碍的;
4、造成大拇指轧断,或食指和中指同时轧断的,或任意两指分别断一节的;
5、一般脊骨损伤,局部软组织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的;
6、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并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为三度且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7、头部、胸腔、腹部受伤,需进行头部、胸腔、腹部探测手术,并确认内部器官未受伤或损害的;
8、有毒有害气体中毒,造成严重后遗症的;
9、其它经医院诊断诊为伤势或后果较严重的第四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条按行业专业特点,事故又可分为顶板事故、瓦斯(煤尘)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火工品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危化品事故、交通事故、自然事故、其它事故十一类
(一)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二)瓦斯(煤尘)事故指瓦斯爆炸(燃烧)、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含有害气体中毒)、瓦斯超限等事故
(三)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触电、机械故障伤人、大型设备损坏、立井绞车坠罐、电梯坠落,锅炉烧干或爆炸等事故
(四)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等伤人事故
(五)火工品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及火工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等事故
(六)火灾事故指在时间和空间非人为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包括煤矿井上下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致人伤亡或产生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
(七)水害事故指透采空区水、老空水、地质水、地表水,洪水灌入井下,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事故
(八)危化品事故指因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引起的事故
(九)交通事故指铁路、公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坏事故
(十)自然事故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目前国内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如地震、雷击、洪灾、泥石流、滑坡等
(十一)其它事故以上十类以外的事故第六条非伤亡事故依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所产生的影响划分为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三个等级
(一)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伤亡事故为一般非伤亡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2-10万元(包括2万元)之间的;
2、提升设备的钢丝绳断绳、卡罐;
3、小型物件坠入井筒;
4、电瓶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
5、井下一般巷道跑车的;
6、车辆运输或施工损坏风、水、瓦斯主要管线,造成风、水、瓦斯监测中断2小时以下的;
7、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8、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9、井下透水,影响正常工作的;
10、主要巷道或作业地点瓦斯积聚,瓦斯尝试达到规定限值,但小于3%的;
11、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30分钟以内的;
12、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以内的;
13、主通风机无计划停运10-20分钟(包括10分钟)的;
14、安全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15分钟以内的;
15、巷道掘进或贯通与设计偏差超过允许规定的;
1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10m(含5m)、掘进工作面或巷道冒顶长度在3-5m(含3m),且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
(二)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伤亡事故为严重非伤亡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包括10万元)之间的;
2、1m以上长杆状工具、材料或5公斤以上物件坠入立井井筒的;
3、井下一般斜巷跑车的;
4、车辆运输或施工损坏风、水、瓦斯主要管线,造成风、水、瓦斯监测中断2-8小时(含2小时)的;
5、井下各采区或集中运输巷的强力皮带断带;井下采区或集中运输巷的强力皮带划伤超过表面层露出钢芯,长度超过50m的;
6、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7、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的;
8、井下皮带、电缆等电气设备着火的;
9、造成100KW以上电机驱动的减速器损坏或断轴的;
10、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1、矿井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30-60分钟(含30分钟)的;
12、矿井全矿无计划停电10-30分钟(含10分钟)的;
13、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运20-30分钟(含20分钟);
1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无计划中断达15-30分钟(含15分钟)的;
15、主要巷道或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其以上的;
1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m及其以上、掘进工作面或巷道冒顶长度在5m及其以上,且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
17、巷道掘进或贯通与设计偏差较大,导致巷道无法贯通、无法使用、造成报废的;
18、井下透水淹没一个工作面的;
19、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20、锅炉烧干、管道爆炸;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伤亡事故为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的;
2、斜井井筒(包括暗斜井)跑车(包括装载的大型设备滑落),没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车辆运输或施工损坏风、水、瓦斯主要管线,造成风、水瓦斯监测中断8小时及其以上的;
4、局部瓦斯燃烧或爆炸的;
5、局部煤与瓦斯突出的;
6、井下采掘工作面发生火灾的;
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的;
8、矿井全矿井无计划停电30-60分钟(含30分钟)的;
9、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运30以上分钟(含30分钟)的;
10、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达30分钟至1小时(含30分钟)的;
11、矿井采掘巷道无措施与盲巷、密闭巷道、采空区、小煤矿巷道及老窑等贯通的;
12、井下透水淹没采区的;
13、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提升设备断绳;主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
0.5m以上的;
14、提升设备蹲罐,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第七条机电事故分类标准机电事故按影响生产时间,造成的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1000-20000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1小时以上者
3、综采设备非正常停止运转30分钟及以上
4、全矿地面供电中断10至30分钟
5、主扇风机及局扇风机非正常停风15分钟及以及者
(二)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15万元者
2、提升设备的断绳、跑车、过卷或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电瓶车、电机车)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巷跑车;电缆或电器设备着火等不断恶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产值达一般事故标准者
3、主扇风机和局扇风机停止送风30分钟及以上者
4、主排水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5、压风机风缸、风包爆炸或风缸捣毁者
6、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于7天
7、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停止运行20分钟及以上者
8、因机电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者
(三)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1、因机电事故引起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产8小时以上
2、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停电2天以上者
3、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5万元
4、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者主要机电设备发生的事故,其影响生产时间,设备直接损失及其它均未构成一般事故,但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应视未遂机电事故例如井筒或斜巷发生断绳、坠罐、跑车、大型物件坠井、过卷运输设备(电瓶车)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巷跑车主扇或局扇风机停止供风,矿井、停电、电缆、机电设备、输送机着火等达到一般事故程度的第八条侥幸事故分类标准重大侥幸事故事故已经发生,因中间环节变化,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性质严重,如继续发展,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矿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上、影响生产一小时以上的事故侥幸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但因客观原因中断如继续发生,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集体财产在2000元以下损失的第九条发生的事故同时存在多个等级的,以事故的最严重等级处理第十条非伤亡事故与伤亡事故的对应等级一般非伤亡事故与轻伤事故等同处理;严重非伤亡事故与重任事故等同处理;重大非伤亡事故与死亡事故等同处理第十一条在事故考核过程中,若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混合发生,确定事故考核的原则是若伤亡事故的类别等于、高于非伤亡事故的类别时,按伤亡事故定级处理;若非伤亡事故的类别高于伤亡事故的类别时,按非伤亡事故定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