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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部 文 件建质
[2003]2号关于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指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开展,根据两年来的审查工作实践,我们组织编写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和《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现印发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联系附件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2、《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二OO三年一月二日编写委员会顾问王素卿编写人员(以姓氏笔划为序)丁秀云马国俊王元湘王进民叶安包国兴冯爱军包琦玮叶嘉田静朱长喜许如海汤志永安英杰刘雨生刘学信刘建华陈才堡张仁李艺沈世杰李建华陈奇法吴亭莉杨俊峰李哲生杨维亮李维惠张惠江张鹏李燕单文宜金雨萍郄燕秋姚约翰姜学诗赵彤赵继豪郭齐钟翁如壁郭明田唐国生顾宝和顾国荣宿秀明韩一民程东海傅连合褚敬止前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应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我部在建设
[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中,对审查内容也有原则性规定各地据此分别制定了本地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要求,由于施工图的技术性审查涉及的标准规范繁多,工作量很大,如何正确、全面地把握标准,对于审查人员要求较高,各地的内容要求在尺度把握上也有较大差异应大家的要求,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和《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用以指导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引导审查人员抓住重点、规范操作,保证审查质量 该要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文,该部分内容以我部正式颁布的文件为准;二是条文以外的部分强制标准规范,这部分是根据专家以往的经验,尤其是根据各地审查人员两年来的审查实践,将容易出现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内容,从众多的一般强制性标准规范中筛选出来的;三是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 该要点供各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参考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适当增加有关内容请各单位在使用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有修改和补充的竟见请书面反馈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勘察设计质量技术处(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邮政编码100835,E-mail:eagle-z@sohu.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该要点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审查文件中有五个专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一、总则
(一)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
2.1编制依据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规划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2.3施工图深度
2.
3.1设计说明基本内容⑴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⑵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⑶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⑷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⑸防水设计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巻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巻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⑹建筑防火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巻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⑻室内外装修做法⑼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⑽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
3.2图纸基本要求⑴总平面图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⑵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⑶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⑷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2.4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5建筑设计重要内容
2.
5.1室内环境设计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
3.
0.5(附录A)条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
4.
7.1
(三)条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⑶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
2.
5.2防水设计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⑴《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
3.
3.1条、
4.
3.4条、
4.
4.6条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⑵《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
3.
0.1条、
4.
1.4条、
4.
3.6条及
5.
3.4条、
6.
1.1条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
4.
4.2
(二)条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择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⑶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2.
5.3无障碍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
5.
2.2条、
7.
2.4条、
7.
5.1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入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最大限值的规定;从三级起台阶应设扶手中、高层设残疾人坡道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通行要求
2.
5.4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
2.
1.1条、
3.
1.7条、
3.
1.8(表
3.
1.8)条、
3.
7.3
(一)条、
4.
2.3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窗台距地小于
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
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2.
5.5中、小学校《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
2.
3.4条、
3.
2.1
(二)、
(三)条、
4.
2.3条、
4.
2.11条、
7.
1.1条、
7.
3.2条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域或分单元布置
2.
5.6商店《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
3.
2.12
(三)条大、中型商店应设顾客卫生间
2.
5.7饮食建筑《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
3.
3.7
(二)、
(三)条、
3.
4.1条厨房应有为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排气设施
2.
5.8汽车库《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
3.
2.1条、
3.
2.11条、
4.
1.7(表
4.
1.7)条、
4.
1.8条、
4.
1.9条、
4.
1.13条、
4.
1.19条、
4.
2.14条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2.
5.9医院《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
3.
1.5
(二)、
(三)条、
3.
6.5
(三)条医院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求
2.
5.10住宅《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
3.
2.4条、
3.
8.1条、
4.
1.8条、
4.
5.2条、
5.
1.4条、
5.
1.5条、
5.
3.3条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2.6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2.
6.1多层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
5.
1.2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⑵第
5.
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⑶第
6.
0.1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⑷第
7.
1.1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
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
1.0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⑸第
7.
1.5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⑹第
10.
3.3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6.2高层建筑防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
3.
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⑵第
3.
0.8(
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⑶第
4.
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⑷第
4.
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⑸第
4.
3.1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⑹第
5.
2.1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⑺第
5.
2.3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⑻第
5.
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⑼第
5.
4.4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h(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⑽第
6.
2.7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⑾第
6.
3.3(
2、
3、
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0.0㎡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⑿第
7.
5.1条、
7.
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2.
6.3内装修防火《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
3.
4.1(表
3.
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
6.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
5.
3.3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⑵第
6.09条、
6.
0.10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2.
6.5中、小学《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
6.
2.1条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
2.
6.6图书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
6.
2.7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2.
6.7剧场《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
8.
1.
1、
8.
1.2条、
8.
1.3条、
8.
1.4条、
8.
1.5条、
8.
1.7条、
8.
1.8条、
8.
1.9条、
8.
1.10条、
8.
1.11条、
8.
1.12条及
8.
2.2条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观众厅吊项、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
6.8旅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
4.
0.4条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有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2.
6.9商店《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
4.
2.4条、
4.
2.5条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
2.7国家及地方法令、法规
2.
7.1国家法令、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⑶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严禁使用淘汰技术与产品的《技术与产品公告》
2.
7.2地方法令、法规由各省市自行补充
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
3.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3.2设计依据
3.
2.1工程建设标准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3.
2.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
3.
2.3建筑抗震设计参数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应措施⑵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2001第
1.
0.
4、
1.
0.5条提供
3.
2.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釆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釆取了相应措施⑵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水位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
4.
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
3.3结构计算书
3.
3.1软件的适用性⑴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⑵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
3.2计算书的完整性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
3.3计算分析⑴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⑵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⑶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⑷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
3.4结构构件及节点⑴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
3.
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
3.
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⑵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3.4结构设计总说明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待审查内容一般包括⑴建筑结构类型及概况,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⑵设计±
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深度等描述是否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落实⑶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做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注明使用荷载的标准值⑷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⑸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⑺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
3.5地基和基础
3.
5.1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⑴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⑵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⑶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⑷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⑸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⑹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
4.
4.5条的要求
3.
5.2地基和基础设计⑴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⑵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⑶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第
5.
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⑷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
8.
4.10~
8.
4.13条⑸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⑹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2002第
8.
2.7条、
8.
3.1条、
8.
3.2条、
8.
5.15~
8.
5.20条及
8.4节等⑺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⑻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
4.
2.2条进行抗震验算⑼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3.6混凝土结构
3.
6.1结构布置⑴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⑵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釆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⑶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载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⑷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⑸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⑹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⑺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⑻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⑼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⑽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⑾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
6.
1.7条的要求⑿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
7.
1.2条的规定⒀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⒁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
6.2结构计算⑴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⑵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
5.1节的要求⑶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⑷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⑸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⑹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
7.
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⑻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GB50010-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
3.
6.3配筋与构造⑴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⑵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⑶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⑷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⑸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⑹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上时,应按JGJ3-2002节
7.
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的端部⑺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⑻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⑼跨高比≥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⑽筒体结构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⑾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墙的间距,是否符合JGJ3-2002第
10.2节的有关规定⑿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3.
6.4钢筋锚固、连接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3.
6.5钢筋混凝土楼盖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3.
6.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
11.
8.3条~
11.
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3.
6.7耐久性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
3.
4.1条~
3.
4.8条的有关规定
3.7多层砌体结构
3.
7.1结构布置⑴墙体材料(包括±
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⑵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⑶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
7.
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
7.
3.14的要求⑷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⑸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⑹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
(五)⑺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3.
7.2结构计算⑴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⑵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⑶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⑷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⑸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3.
7.3构造⑴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⑵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⑶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⑷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
6.
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⑸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⑹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
7.3节的规定⑺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
6.
3.1—
6.
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⑻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⑼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8底部框架砌体结构
3.
8.1结构布置⑴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⑵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⑶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3.
8.2结构计算⑴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
8.3构造⑴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设计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⑶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⑷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9普通钢结构⑴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⑶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
3.
2.2条⑷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J17-88第
8.
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⑸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⑹柱脚设计时,不得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见GBJ17-88第
8.
4.14条⑺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
8.
4.15条的要求⑻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
9.
3.4条的要求⑼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构造⑽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J17-88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⑾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
10.
0.2条、
10.
0.3条的要求⑿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J17-88第
10.
0.5~
10.
0.7条的规定⒀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⒁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⒂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
3.10薄壁型钢结构⑴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
1.0天沟及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或积灰荷载的作用⑶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⑷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
4.
2.7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⑸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⑹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⑺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
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⑻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掌⑼受压板件和压弯板件是否考虑了有效宽度⑽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3.11网架结构⑴网架结构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应按JGJ7-91第
3.
4.1条和
3.
4.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网架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实际支座构造的约束影响⑵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JGJ7-91第
4.
1.2条和
4.
1.3条的规定⑶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按JGJ7-91第
4.
3.2条的规定进行⑷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⑸支座节点的设计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⑹网架结构的材料选用要求,制作和拼装要求,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要求,应遵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关规定
3.12高层建筑钢结构⑴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⑵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2001第
8.
1.4~
8.
1.9条的规定⑶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2001第
8.
1.3条⑷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
5.
2.5条的规定⑸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2001表
5.
5.1或表
5.
5.5的要求⑹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
8.
2.3条第2款的规定⑺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
8.
3.2条的规定⑻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
6.
4.2条和
6.
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
8.
4.2条的规定⑼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
6.
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
8.
3.1条的规定⑽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
6.
3.5条、
8.
3.4条、
8.
3.6条、
8.
3.7条和
8.
3.8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
8.
3.4条~
8.
3.6条的规定⑾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
8.
4.2条和
8.
4.6条的规定⑿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
8.
6.2条的规定⒀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
8.
7.1条的要求⒁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
6.
5.2条至
6.
5.5条、
6.
5.8条、及
8.
7.4条至
8.
7.7条的规定⒂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
7.
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⒃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
6.
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2001第
8.
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3.13其它不应在结构设计中釆用机动体系
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
4.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4.2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4.3系统设计总体要求⑴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⑵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⑶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
4.4给水系统
4.
4.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
2.
1.8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⑵第
2.
2.9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⑶第
2.
2.11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⑷第
2.
4.5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⑸第
2.
4.18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⑹第
2.
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⑺第
2.
5.7B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⑻第
2.
7.9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⑼第
2.
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⑽第
2.
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⑾第
4.
2.15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并宜釆取下列措施
一、釆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二、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
三、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
四、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注
①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釆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
②公共浴室不宜釆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⑿第
4.
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⒀第
4.
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
一、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
二、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
三、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4.
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
6.
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4.
4.3《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
8.
2.2条规定,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4.
4.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
5.1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4.5排水系统
4.
5.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
3.
1.5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⑵第
3.
2.11A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⑶第
3.
3.10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⑷第
3.
3.13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⑸第
3.
3.18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
3.
3.18的规定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表
3.
3.18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垂直距离(m)≤45~67~1213~19≥
200.
450.
751.
203.
006.00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②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3.0m
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
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T29-98或CECS9497执行⑹第
3.
3.20A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
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
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⑺第
3.
5.3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
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
0.15m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
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0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
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
3.
5.3的规定⑻第
3.
6.3条规定,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
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
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⑼第
3.
7.10条规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⑽第
3.
8.8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
0.002-
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
0.5-
1.0min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
0.6m⑾第
3.
8.7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
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注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⑿第
3.
9.1条规定,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
4.
5.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
6.
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釆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4.
5.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⑴第
6.
2.11条规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⑵第
6.
2.19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
4.6消防设计
4.
6.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
6.
3.
3.11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⑵第
7.
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
7.
4.
5.3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⑷第
7.
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③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⑤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
0.80Mpa,当大于
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
0.50Mpa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⑧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⑸第
7.
4.7条规定,釆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釆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4.
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
37.
4.
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
4.
7.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
4.
7.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釆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
4.
7.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⑹第
7.
5.4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⑺第
7.
6.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⑻第
7.
6.9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
8.
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釆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釆用18m3
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⑵第
8.
7.7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
8.
8.2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
6.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1)第
5.
0.1条规定,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
0.1的规定表
5.
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喷水强度(L/min•m2)作用面积(m2)喷头工作压力(Mpa)轻危险级
41600.10中危险级Ⅰ级6Ⅱ级8严重危险级Ⅰ级12260Ⅱ级16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
(2)第
5.
0.2条规定,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3)第
5.
0.3条规定,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
0.1规定值的
1.3倍确定
(4)第
5.
0.4条规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
0.1规定值的
1.3倍确定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
5.
0.1中的作用面积
(5)第
5.
0.5条规定,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
0.5的规定表
5.
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最大净空高度(m)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喷水强度(L/min.m2)作用面积(m2)喷头工作压力(Mpa)仓库危险级Ⅰ级
9.
04.
5122000.10仓库危险级Ⅱ级16300仓库危险级Ⅲ级
6.
53.520260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
(6)第
5.
0.6条规定,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
0.6的规定表
5.
0.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最大净空高度(m)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配水支管上喷头或配水支管的间距(m)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只)喷头最低工作压力(Mpa)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9.
07.
53.
7120.34仓库危险级Ⅲ级(非发泡类)
9.
07.
53.
3120.34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非发泡类)
12.
010.
53.
0120.50仓库危险级Ⅲ级(发泡类)
9.
07.
53.
0120.68注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7)第
5.
0.7条规定,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
5.
0.
5、表
5.
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
5.
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8)第
5.
0.8条规定,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
5.
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9)第
5.
0.9条规定,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5.
0.
1、表
5.
0.5的规定;○2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3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min
(10)第
5.
0.10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5.
0.10的规定表
5.
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水幕类别喷水点高度(m)喷水强度(L/s•m)喷头工作压力(Mpa)防火分隔水幕≤
1220.1防护冷却水幕≤
40.5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
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釆用
1.0L/s•m
(11)第
5.
0.11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12)第
6.
1.1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
6.
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表
6.
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设置场所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8仓库9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12
(13)第
6.
1.3条规定,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4.
6.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第
3.
1.2条规定,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防护目的保护对象设计喷雾强度(L/min.㎡)持续喷雾时间(h)灭火固体火灾151液体火灾闪点60~120C的液体
200.5闪点高于120C的液体13电气火灾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200.4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6电缆13防护冷却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6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径20m以下64直径20m及以上6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
964.
6.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
7.
2.3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