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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告知深圳市光明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二○一二年十一月深光监[]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监督登记号深圳市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含监督工作方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八年版)温馨提示请各责任单位认真阅读本手册的内容,详细了解验收程序和要求当竣工验收出现违法相关规定,质安站将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目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
一、核查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附件
2、市政工程附件3)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2、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附件
2、市政工程附件3),送达“竣工验收联系函”(提前5个工作日,附件4)、及“竣工验收项目审查表”(附件6)
3、核对竣工资料完整性后,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发出“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附件5
二、竣工验收监督质安站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商品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还应执行《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程序》一验收组织机构检查
1、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
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②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③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
④施工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施工技术人员
⑤其它有关单位如检测鉴定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2、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备齐委托手续
①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应与施工许可信息相符
②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设计文件信息相符
③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项目负责人任命书二验收程序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首先在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勘察、设计单位检查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后,再由监理单位组织竣工初验,经初验合格后,最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GD3013)或市政工程《竣工报告》(市政施管-4)
2、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5)
3、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6)
4、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GD3004或市政监-26)
5、竣工验收会议程序三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监督
1、执行标准
①竣工验收必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
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c.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e.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
①执行强制性标准检查重点核查与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强制性条文如公共和居住建筑的无障碍实施情况、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构造、宿舍建筑的楼梯及走道总宽度,上方有阳台的住宅公共出入口防护、住宅窗台防护措施、门窗工程安全玻璃的使用、铝合金窗的限位及防脱落装置等
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抽查与社会投诉热点、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如《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等
③主要功能抽查重点抽查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如防水工程的淋蓄水试验、给水管道的压力试验、建筑电气的漏电测试检测或接地电阻测试、通风空调的漏风量测试或温湿度测试等
④观感质量抽查
三、竣工验收通过
1、当竣工验收发现问题时,质安站将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检查确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GD3SZ
0023、符合下列要求时,竣工验收通过
①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②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有效
③竣工验收程序合法
④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符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工程实体质量经监督抽查合格或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
4、竣工验收通过时间应当以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或重新验收符合要求之日为准
5、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的相关记录及文书等资料提交质安站备查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GD
3015、市政备-1)
②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书”
③经有关各方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GD3SZ002
四、竣工验收备案
1、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2、质安站将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附件附件
1、《竣工验收流程图》附件
2、《竣工验收资料清单》(房建工程)附件
3、《竣工验收资料清单》(市政公用工程)附件
4、《竣工验收联系函》附件
5、《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附件
6、《竣工验收项目审查表》附件
7、《竣工验收会议人员签到表》附件
8、《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框图验收准备工作验收工作附件2竣工验收资料清单房建工程
一、基础材料
1、竣工验收联系函□
2、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
3、竣工项目审查表(深建安2003
[63]号附件6)□
4、竣工验收机构成员名单、资质(复印件)及竣工验收方案□
5、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监督申请表、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本清单说明
④□
6、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方案、户型汇总表、户型检查布点示意图本清单说明
④□
7、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二、竣工验收资料
8、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GD3014)□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GD3001)□
10、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GD3002)□
11、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GD3003)□
12、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GD20552SZ)本清单说明
②□
13、《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结果表》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本清单说明
④□
14、主要安全和功能检查记录及检测报告本清单说明
⑤□注根据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完成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GD
3004、《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
3005、《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
3006、《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GD3013)竣工验收现场提交;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GD3010)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说明
①、请有关单位按上述顺序整理报送资料原件备查,1-7项除注明外应提交原件存档,8-12项还应提交复印件存档;
②、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应含所有分部工程及重要子分部如地基处理、网架、钢结构、幕墙、防水等;
③、需要在竣工验收现场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的资料,请有关单位做好准备;
④、6项、7项、14项资料为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应提交的备查原件资料;
⑤、14项主要指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的除基础、主体以外涉及安全和功能检查记录及检测报告,如装饰工程的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外窗物理性能检测、铝合金建筑型材质量检测、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节能/保温测试等;幕墙工程的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硅酮结构密封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后置埋件拉拔试验报告等;防水工程的防水涂料/卷材检测、淋/蓄水试验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电气开关和导线检测报告、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报告、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漏电保护器模拟漏电测试记录、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GB50150-2006)等;给排水工程的给排水管材/管件检测报告、水质报告(生活给水系统)、管道/设备的压力试验记录、生活给水系统的清洗、消毒记录;通风与空调工程的通风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风量和温度测试记录、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等;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系统试运行记录、系统检测调试记录、智能建筑强制性措施条文检测记录等;由符合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应提交复印件供监督存档;
⑥、智能建筑工程单独验收时9-12项应改为下列资料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智能建筑系统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观感检查验收记录、智能建筑分项(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智能建筑系统工程验收相关项目结论表附件3竣工验收资料清单市政工程
一、基础材料
1、竣工验收联系函□
2、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
3、竣工项目审查表(深建安2003
[63]号
7.5)□
4、竣工验收机构成员名单、资质及竣工验收方案□
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二、竣工验收资料
6、市政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分表(市政附表七)□
7、市政工程外观项目评分表(市政附表八)□
8、市政工程实测项目检查评分表(市政附表九)□
9、市政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分表(市政附表十)□
10、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工程外观评分表(市政附表一/二/三甲、乙)□
11、市政道路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市政附表四水泥、沥青、附属)□
12、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市政附表五甲、乙、丙、丁)□
13、市政排水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市政附表六)□
14、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市政质检-13)□
15、部位质量检验评定表(市政质检-14)□
16、主要安全和功能检查记录及检测报告本清单说明
③□注根据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完成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竣工报告》市政施管-
4、《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
3005、《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
300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市政监-26)竣工验收现场提交;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GD3010)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说明
①、请有关单位按上述顺序整理报送资料原件备查,1-5项除注明外应提交原件存档,6-15项还应提交复印件存档;
②、需要在竣工验收现场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的资料,请有关单位做好准备;
③、16项主要指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的涉及耐久、安全和功能检查记录及检测报告,如道路工程的弯沉/强度试验、抗滑性能检测,桥梁工程的动/静载试验、支座/伸缩装置等主要构件质量验收记录,水池满水试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无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压力管道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通球试验等,道路、桥梁、隧道、边坡、排水、重要构筑物测量及监测记录,地下管线测量报告,管道系统的清/吹洗(脱脂)检查记录,生活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报告,管道/结构防腐检查验收记录及焊缝质量检测记录,道路照明工程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电气照明器具通电安全检查验收记录、设备调试/试验记录等,边坡工程的锚杆抗拔试验报告,预应力锚杆试验记录等,由符合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应提交复印件供监督存档附件4竣工验收申请函龙华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名称)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初步验收合格现向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竣工验收监督请龙华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确定验收时间并派员到场监督检查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附件5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贵单位发来的关于项目的《竣工验收联系函》已收悉,我站将派员于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到场,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联系人联系电话23336502/23336520龙华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年月日附件6竣工项目审查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结构形式勘察单位层数设计单位栋数监理单位工程规模(m2)施工单位开工日期审查项目及内容审查情况完成设计项目情况建筑与结构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注:本栏市政工程可根据具体涉及专业/项目分项审查完成合同约定情况总包分包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技术档案监理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进场试验报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合格文件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1、总包
2、分包审查结论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注本表依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深建字【2003】63号文件编制附件7竣工验收会议签到表工程名称验收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证书号(注册号)联系电话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其它单位质监机构附件8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整改单位按整改意见,我单位已经整改完毕,先将整改情况反馈如下整改意见整改意见处理情况签证栏项目经理意见总监理工程师意见总设计师意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意见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一、前言第1页
二一、监督依据第2页
三二、监督程序第3页
四三、监督内容第3页
五四、监督形式第4页
六五、监督方法第4页
七六、监督措施第6页
八七、监督控制要点和监督抽检计划监督工作方案第6页
九八、竣工验收第14页
十九、特别提示第18页附录
一、监理内容及施工阶段监理职责、监理人员配置、旁站监理范围及监督办方法第24页附录
二、行为监督第28页附录
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基本程序第38页附录
四、竣工验收前常见质量问题各责任主体检查报告(表
一、表
二、表三)第40页附录
五、廉政承诺第51页前言 深圳市光明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下简称“监督站”)站为光明新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受光明新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委托,对光明新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使政府监督职能我站监督人员将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及各项规章制度,以工程质量、安全为中心,以现场为重点,以随机巡查、抽查和抽检为手段,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断完善、创新监督工作模式、监管方式,提高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效能及监督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提供“公开、公正、科学法制、专业规范、廉洁高效”的监督服务,规范监督工作及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责任,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我站秉承“监督内容公开,监督程序公开,办事接受群众监督”的“二公开一监督”办事制度,希望各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按照监督工作管理制度的要求配合我站监督小小组的工作,与监督小组站保持密切联系,本工程的总包单位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将监督工作管理制度分发至分包单位对监督工作中的不详之处或有改进意见,请与我站联系,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道1号邮编518107电话0755-88211790传真
一、前言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是受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建设筑(包括市政)工程质量实施政府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一直以来我站监督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着力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及各项规章制度,以工程质量为中心,以现场为重点,以随机巡查、抽查和抽检为手段,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断完善、创新监督工作模式、监管方式,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能及监督工程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提供“公开公正、科学法制、专业规范、廉洁高效”的监督服务,监督告知书就是这一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告知书中列明了监督程序、内容、形式、方法、措施、监督控制要点和监督抽检计划工作方案等内容,旨在规范监督工作及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责任预防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希望各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按照本监督告知书(含监督工作方案)的要求配合我站监督小组的工作,现场监理工程师要与我站监督小组保持密切联系,重要工序、重要会议要通知监督小组参加本工程的总包单位负责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将本告知书分发至各分包单位新形势下,我站将继续秉承“廉洁从监,规范行政、依法监督、执法为民”的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抢抓机遇,锐意创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断开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新局面,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本有关监督告知书(含监督工作方案)中有不详之处或有改进意见,请与我站综合科联系,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质监总站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邮编518031多年来,我市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一直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我质量监督站作为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直致力于在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督方式和监督方法本着与时俱进的思想,我们提出了“公正公开、科学法制、专业规范、廉洁高效”的监督工作方针指导思路,监督告知书就是这一工作方针思路的具体体现为规范监督工作,严格执法,预防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发生,告知书中列明了监督程序、内容、形式、方法、措施、监督控制要点和监督抽检计划等内容,目的是强化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希望各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按照本监督告知书(含监督工作方案)的要求配合我站监督小组的工作现场监理工程师要与我站监督小组保持密切联系,重要工序、重要会议要通知监督小组,同时要求参加本工程的各监理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监理机构,配齐监理人员,加qii保持密切联系,重要工序、重要会议要通知监督小组,同时要求各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责任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见附录一)要求参加本工程的总包单位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将本告知书分发至各分包单位有关监督告知书(含监督工作方案)中若有不详之处或有改进意见,请与我站综合科联系,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电话
83282315、83282996;传真83276195网址http://www.SCQS.org.cn我站派出以下人员组成工程的监督小组姓名职称专业电话手机监督员
二一、监督依据
(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
(四)
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
4、《深圳市燃气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七)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八)
6、《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工程导则》;
(九)
7、《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十)
8、设计文件及现行规范、规程和规范性文件
9、《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三二、监督程序
(一)
1、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图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相关窗口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到光明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并将施工图送至到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光明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监督站”)综合科
(二)
2、质监总站我站综合科根据工程所在区域和工程类别进行把监督任务分配到各监督科3;,、监督科长主管副站长把监督任务分配到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查阅施工图纸,与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取得联系,了解工程相关信息
(三)
43、监督小组监督图纸会审,并当场送达《监督告知书》;核查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责任人资格质
(四)
4、监督小组进行日常监督巡查随机巡查,抽查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签发监督文书
(五)
5、监督小组跟踪各类监督文书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参加与质量相关的重要技术会议;查收相关监理报告
(六)
6、站组织各种专项检查,普查工程整体质量
(七)
57、监督小组对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小组与科室领导或总工办相关人员分管副站长对和重要分部(子分部)的中间验收进行监督参加与质量相关的重要技术会议跟踪各类监督文书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查收相关监理报告
6、监督小组随机巡查,抽查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签发监督文书
7、通过各种专项检查,普查工程整体质量
(八)
8、综合科监督站组织相关人员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及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九)市政科监督站组织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
四三、监督内容我站监督机构实施行为监督和实物监督并重的原则,具体监督内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
1、行为监督对工程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内容包括建设程序、承发包行为、从业资格、工作质量等,具体内容详见附录一和附录二
(二)
2、实物监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桩基、深基坑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重要构件进行复查、复验;对桩基、主要建材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检
(三)
3、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并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五四、监督形式
(一)
1、实行集体监督制度在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二人参加并佩带执法证监督机构签发的各种文书必须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
(二)
2、实行以随机监督抽查的监督方法除中间验收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外,实行三级巡查监督方式实行二级巡查监督方式,即监督小组巡查和,科级巡查和站级巡查,均为随机监督抽查
(三)
3、实行工程质量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为提高工程质量,统一监督方法,我们将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深基坑支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燃气工程等实物质量专项检查,同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质量责任主体进行质量行为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按优劣排序对先进的工艺、工法、施工技术予以鼓励与推广、表扬;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在全市区范围内通报相关责任主体和相关项目经理、总监等责任人
六五、监督方法
(一)下列工作由监督小组负责完成1.、与建设各方负责人建立工作联系,收集工程开工相关信息2.、查阅施工图纸,监督图纸会审召开监督告知会,送达《监督告知书》3.、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保持经常联系,采集工程信息了解工程进度、质量状况,尤其要了解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进度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时间随机监督抽查工程质量,签发监督文书查收监理报告,并对报告信息分类处理4.、核查检查深基坑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实施情况,跟踪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情况支护变形观测情况5.、核查桩基检测方案,跟踪桩基检测结果6.、跟踪各类监督文书中提出的问题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并将相关资料归档7.、抽检原材料及结构实体质量8.、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9.、桩基、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或单位工程初步验收之前负责核查工程技术资料资料合格后对中间验收及或单位工程初步验收进行监督
(二)领导随机巡查监督科领导和站领导根据情况对工程进行随机抽查,了解工程质量情况,听取各建设责任主体的意见
(三)开展工程质量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和深基坑、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市政、建筑节能、燃气工程等实物质量专项检查,每次检查力求覆盖所有工程
(四)验收监督1.、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监督和单位工程初步验收监督重要部分(子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的初验,监理工程师要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监督小组并将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机构的质量评价报告交监督小组审查,监督小组和根据情况监督站科领导或总工办副总应对验收资料进行heingan过程进行监督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交综合科监督小组查验,由综合科主管副站长组织有关科室监督人员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2.、竣工验收监督当建设单位确认初验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到质监总站综合科领取并填写到监督站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条件核查表》(亦可网上下载,网址为http://www.SCQS.org.cn),施工单位提前三天将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交综合科查验施工单位提前三天将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交监督质安站查验,综合科组织有关科室验收监督人员对单位工程验收组织形式和验收程序进行监督监督站组织监督人员对单位工程验收组织形式和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并现场随机抽查实体质量,市政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市政工程的竣工组织形式和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七六、监督措施城市建设城市安站质安通过上述监督检查,当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或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标准时,监督人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发出不同类别的监督文书或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行政处罚移送材料
(一)
1、当责任主体收到监督文书后,必须将监督文书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至符合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当监督文书中有要求对整改情况书面回复的,要写出书面整改报告交监督小组责任单位是施工企业的,整改报告必须有项目经理签名,并有监理意见及总监签名;责任单位是监理企业的,则整改报告必须总监签名并由建设单位书面确认意见及签名盖章监督小组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二)
2、对于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和《责令停工通知书》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质监机构将依照深建字〔【2005】〕159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和深建字〔2005〕【2005】5号《关于加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三)
3、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存在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下列问题时,违法情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件时,我站将调查监督机构取证后直接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1)当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存在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
(2)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或重要构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3)违反节能条例,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4)对《责令整改》的内容拒绝整改,或未整改完毕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八七、监督控制点和监督抽检计划监督工作方案对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特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对于主要建筑材料和重要结构实体,按计划进行监督抽检住建电气工程总包及各专业分包工程图纸会审及施工技术交底主要材料、设备、配件的合格证、进场报审表及检验报告路灯接地系统及预埋管施工质量电线、电缆敷设质量接地系统接地电阻测试或测试记录回路绝缘电阻测试或测试记录箱式变电站安装质量
(一)下列重要部位、关键工序是本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要点,监理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督小组(打钩项目适用于本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1□2□3□4□5□6□7□8各安装专业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基础底板防雷接地焊接隐蔽防水套管隐蔽安装阶段(样板房)给水、消防、空调系统试压防雷接地电阻测试风管严密性(漏光、漏风量)检测建筑设备工程节能性能检测24小时□9□10单位工程初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3天□11□12□13□14监督控制要点其他事项监督小组年月日审核意见监督站领导监督科长年月日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监专业序号事项提前通知时间土建工程□1□2□3□4□5□6□7□8施工图纸会审重要施工方案审查会(包括深基坑施工方案审查会)桩基工艺试打桩或第一批桩验孔审查桩基检测方案和确定检测桩位基础承台底板钢筋隐蔽验收转换层梁板钢筋隐蔽验收屋面梁板钢筋隐蔽验收质量事故处理会议24小时□9□10□11□12□13□14□15□16□17桩基工程验收地基与基础工程中间验收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建筑节能工程中间验收防水工程中间验收钢结构工程中间验收幕墙工程中间验收单位工程初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三天□18□19□20□21专业序号事项提前通知时间设备安装工程□1□2□3□4□5□6□7□8□9□10各安装专业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基础底板防雷接地焊接隐蔽防水套管隐蔽安装初期安装中期设备房安装给水、消防、空调系统试压防雷接地电阻测试风管严密性(漏光、漏风量)检测建筑设备工程节能性能检测24小时□11□12单位工程初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三天□13□14□15□16其他事项监督小组年月日审核意见监督科长年月日
(二)以下是本工程监督抽检计划,监理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通知监督小组进行抽检表一土建监督抽检计划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工程规模建筑面积万m3;层数抽检项目抽检数量监督检测混凝土强度回弹C20测区C25测区C30测区C35测区C40测区C45测区C50测区楼板厚度
①层~层,检测点;
②层~层,检测点;
③层~层,检测点;
④层~层,检测点联合监督检测钢筋原材料
①Φ抽组;
②Φ抽组;
③Φ抽组;
④Φ抽组;
⑤Φ抽组;
⑥Φ抽组;
⑦Φ抽组;
⑧Φ抽组;
⑨Φ抽组;⑩Φ抽组防水材料抽检次节能材料抽检次钢筋接头
①Φ抽组;
②Φ抽组;
③Φ抽组;
④Φ抽组;
⑤Φ抽组;
⑥Φ抽组;
⑦Φ抽组;
⑧Φ抽组;
⑨Φ抽组;⑩Φ抽组混凝土强度(抽芯)C55组C60组C组C组C组C组C组C组C组钢结构焊缝一级焊缝二级焊缝饰面砖粘接强度抽检组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检次桩基低应变Φ桩根;Φ桩根;Φ桩根;Φ桩根超声波Φ桩根;Φ桩根;Φ桩根;Φ桩根抽芯Φ桩根;Φ桩根;Φ桩根;Φ桩根静载Φ桩根;Φ桩根;Φ桩根;Φ桩根监督小组日期年月日审核意见监督科长监督站领导年月日表二设备监督抽检计划工程名称监督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规模建筑面积万m2;层数抽检项目抽检数量联合监督检测给水管塑料管()DNmm;DNmm;DNmm复合管()DNmm;DNmm;DNmm金属管()DNmm;DNmm;DNmm排水管DNmm;DNmm;DNmm;DNmm;DNmm电线管PVC管Φ;钢管Φ;JDG管Φ电线电线mm2;mm2;mm2;电缆电缆mm2;mm2;mm2保温材料监督小组日期年月日审核意见监督科长监督站领导年月日审核意见监督科长年月日表三四燃气监督抽检计划工程名称监督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规模建筑面积万m2;层数抽检项目抽检数量监督检测钢制埋地管道防腐层厚度抽点其中DNmm点;DNmm点;DNmm点联合监督检测镀锌钢管抽组其中DNmm;DNmm;DNmm;DNmmPE管焊接接口(破坏性试验)抽个其中DNmm个;DNmm个;DNmm个安全监控系统抽组对质量有怀疑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成品1设备流量表个;调压阀个2管材管件管道DNmm组;DNmm组;DNmm组;管件DNmm个;DNmm个;DNmm个;阀门DNmm个;DNmm个;DNmm个;3安全监控系统组监督小组日期年月日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监督科长监督科长站领导:年月日年月日表四市政工程监督抽检计划表四市政工程监督抽检计划工程名称监督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道路面积万m2;桥梁×米;隧道米;构筑物面积万m2;其它工程抽检项目抽检数量监督检测混凝土强度回弹C20测区C25测区C30测区C35测区C40测区C45测区C50测区沥青施工温度抽检次管道内外防腐抽检次联合监督检测联合监督检测钢筋原材料
①Φ抽组;
②Φ抽组;
③Φ抽组;
④Φ抽组;
⑤Φ抽组;
⑥Φ抽组;
⑦Φ抽组;
⑧Φ抽组预应力钢筋或钢绞线
①Φ抽组;
②Φ抽组;
③Φ抽组;
④Φ抽组钢筋接头
①Φ抽组;
②Φ抽组;
③Φ抽组;
④Φ抽组;
⑤Φ抽组;
⑥Φ抽组;
⑦Φ抽组;
⑧Φ抽组防水材料抽检次混凝土强度(抽芯)C55组C60组C组C组C组C组C组C组C组钢结构焊缝一级焊缝二级焊缝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检次桩基低应变Φ桩根;Φ桩根;Φ桩根;Φ桩根超声波Φ桩根;Φ桩根;Φ桩根;Φ桩根抽芯Φ桩根;Φ桩根;Φ桩根;Φ桩根静载Φ桩根;Φ桩根;Φ桩根;Φ桩根压实度
①路床检测点;
②基层检测点监督小组日期年月日审核意见监督科长站领导年月日
九八、竣工验收站长
(一)监督费结算根据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监督机构将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质量监督费,并上缴市财政局为方便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有关监督费收取业务由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统一受理依照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0028001-1号文规定,房建工程暂按建筑面积计收工程质量监督费(一项工程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按面积计收的工程,均暂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建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注明的总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其它工程仍按建安工作量的1‰标准核算监督费的结算在核算基础上实行多退少补监督费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和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费结算程序图
(二)日常工程质量监督
(二)建设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6.、工程所含的分部(子分部)验收合格(含建筑节能分部);7.、有完整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8.、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前,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完成并提交完整的逐套检验合格资料;9.、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10.、初验时质监机构监督站及设计、建设、监理单位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框图验收准备工作验收工作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会议基本程序见附录三
(五)由于近年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对一些普遍的质量问题,可能整改时间长,难度大,影响竣工验收,应引起建设各方重视此类问题在设计、施工时发现很很容易解决,在初验前发现有充裕的整改时间因此,要求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在图纸会审时特别留意,施工时重点关注,初验时认真检查,对不合格项目认真整改初验合格后,填写附录四(表
一、表
二、表三),竣工验收前与其它验收资料一起交质监总站综合科查验竣工验收前与其它验收资料一起交监督站查验
十九、特别提示
(一)施工、监理单位在图纸会审或制订、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施工过程中应特别留意以下常见质量通病或存在不足,之处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1.、地基基础工程
(1)深基坑设计、施工方案未经审核或落实不到位,基坑变形观测值超过设计限值未及时采取可靠处理措施;
(2)地下室结构的开裂、渗漏;
(3)地下室结构的抗浮措施不足;
(4)回填土的夯实和检测不符合要求2.、主体结构工程
(1)现浇楼板开裂;
(2)楼板和剪力墙上预留管线槽深度、宽度无控制措施;
(3)无结构实体检验方案和落实措施;
(4)无砼外观质量缺陷处理方案;
(5)无钢筋保护层控制措施;
(6)大跨度构件的支撑和起拱措施不落实;
(7)模板胀模、漏浆;
(8)墙体保温材料未做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复验;
(9)填充墙根部构造措施及拉结筋间距、长度、锚固不符合规范要求;
(10)填充墙砌体与钢筋砼结构不同材料交界处开裂;
(11)构造柱和过梁的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3.、建筑节能工程
(1)设计文件未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2)设计文件未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未有节能指标计算书和《居住(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
(3)审图机构未出具节能专项审查合格意见;
(4)改变建筑节能设计要求而没有设计变更手续和审图机构审批意见;
(5)施工方案中未有节能专项内容或没有节能专项施工方案;
(6)监理规划中没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7)施工单位选择涉及节能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
(8)进场材料和设备未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附录A所列项目进行有见证送检合格后才使用;
(9)外墙节能构造未按节能规范(GB50411-2007)附录C要求进行钻芯检验;
(10)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不符合节能规范(GB50411-2007)中第
14.2节的规定;
(11)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符合节能规范(GB50411-2007)的要求,节能分部资料未单独组卷4.、装饰工程
(1)外窗窗台距楼地面高度小于900mm;
(2)阳台及女儿墙栏杆水平状及竖向间距超过设计值;
(3)外墙、门窗周边、穿楼板管道防渗漏措施不足;
(4)外墙窗未按规定做用前检验,外窗防脱落措施欠缺;
(5)未做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复验;
(6)楼地面、墙面、天棚找平层空鼓、开裂;
(7)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及检测未达到规范要求;
(8)安全玻璃的类别和厚度不符合要求;
(9)厨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外墙防渗漏措施不足5.、屋面工程
(1)天沟坡度不符合要求及开裂;
(2)地漏水平状天面排水篦子水平状;
(3)屋面保温材料未做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复验;
(4)屋面保温材料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5)屋面防水层及女儿墙泛水无节点大样图;
(6)上人屋面女儿墙高度及防攀爬措施不足6.、给排水工程
(1)防水套管未按标准图制作;
(2)给水管材达不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3)地漏存水弯的水封深度小于50mm;
(4)高层建筑室内明设排水塑料管无阻火圈;
(5)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未做灌水试验;
(6)厨房、卫生间排水排入同一根立管;
(7)阳台地漏水未排至污水系统;
(8)暗管装给水管未做管道走向标记;
(9)各压力系统试压未接受我站监督;
(10)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未冲洗和消毒,且无检测报告7.、通风空调工程
(1)风管穿过防火水、防爆墙体或楼板时无加固措施;
(2)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未用不燃材料;
(3)排烟风管系统未做漏风量测试;
(4)厨房和卫生间无通风措施;
(5)住宅竖向风道无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6)通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未进行调试;
(7)防排烟系统未进行联合试运行与调试8.、电气工程
(1)变压器的中性点与地网不直接连接;
(2)插座接地线串接;
(3)接地线单面焊接;
(4)多芯线未搪锡或未压接端子;
(5)金属导管对口熔焊连接;
(6)消防线路未达到防火要求9.、燃气工程
(1)燃气管道(设施)距插座、其它专业管道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2)卫生间燃气留头与水、插座、热水器排烟洞配套不到位;
(3)厨房燃气留头标高、位置不当;
(4)管道防腐不符合要求;
(5)管道连接(钢管焊接、螺纹连接、PE管连接)缺陷;
(6)管沟开挖、回填不符合要求;
(7)套管封堵不合格;
(8)燃气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控制功能不满足设计要求10.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
(1)桥台、挡墙背后填土不密实;
(2)桥面伸缩缝处地袱、防撞护栏不断开;
(3)桥台翼侧墙沉降缝不断开,或做成假缝;
(4)道路排水检查井、雨水口周边填土不密实;
(5)污水管道闭水试验水压不够;
(6)曲线道路段的纵坡、横坡施工不精准;
(7)矿山法暗挖隧道防水卷材损坏或漏水;
(8)矿山法暗挖隧道顶部内衬混凝土不密实101.、附录四五中提到的所有质量问题必须引起重视,验收前应全部解决,否则必然影响竣工验收
(二)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检查施工单位和现场监理必须对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及出厂混凝土进行一定比例的见证取样抽检,抽检样本应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质监站在监督巡查和竣工验收时,须检查上述抽检资料,其中原材料抽检试验报告要归入竣工验收资料
(三)竣工验收注意事项1.、竣工初验是检查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进行设备调试的重要验收,监督机构将此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将作为程序性验收监理和施工单位应重视初验整改工作,必须将初验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前全部解决建设局将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光明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验收,节能分部技术资料应单独组卷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未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的;
(2)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没有进场试验报告的;
(4)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签署质量合格文件的;
(5)施工单位未签署工程保修书的;
(6)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成的;
(7)商品住宅未完成逐套检验或逐套检验不合格的;
(8)未验收先使用且未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9)未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
(10)对监督机构建设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
(11)节能分部未验收合格的;
(12)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凡存在上述问题之一的,我站不实施参加验收监督!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的,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
(2)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3)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5)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6)初验时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4.、根据深建燃
[2004]4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要求,燃气工程作为专项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燃气工程验收合格是整个项目竣工备案的必备条件
(四)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监督机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欢迎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举报和投诉,我们将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五)为加强廉政建设,我站制定了《廉政承诺》(附录五),监督人员将按《廉政承诺》(附录五)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请各有关单位予以监督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举报,由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市质监总站地址福田区振兴路1号邮编518031投诉信箱总站一楼电梯口投诉电话
83293136、83293377附录一监理内容及施工阶段监理职责、监理人员配置旁站监理范围及监督办方法
一、监理内容及施工阶段的主要职责
(一)监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2、工程质量;
3、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
4、建设工期;
5、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二)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1、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2、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4、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6、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出厂合格证和现场取样复验报告;
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8、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9、每月按时向质监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10、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它事宜;
11、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2、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3、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4、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三)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或者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者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处理(选自《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及深建质安
[2005]84号文)
二、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工程类别投资额(万元)前期阶段(人)设计阶段(人)施工准备阶段(人)施工阶段基础阶段主体阶段高峰阶段收尾阶段工民建工程M5002223344500~100022234441000~500033345555000~10000444567510000~500004447910750000~100000444810117M100000555911128市政工程M5002——23344500~10002——244441000~500033355545000~10000443578410000~50000443——8——550000~100000443——9——5M100000554——9——6(选自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
[2002]97号)
三、施工旁站监理范围施工旁站监理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房屋建设筑工程旁站监理范围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
1.基础工程
(1)、地基处理;
(2)、土方回填;
(3)、混凝土灌注桩浇筑;
(4)、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它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的浇筑;
(5)、卷材防水层;
(6)、钢结构安装;
(7)、基桩试打(压)过程;
(8)、基桩静载试验过程
(二)
2.主体结构工程
(1)、混凝土浇筑;
(2)、预应力张拉;
(3)、装配式结构安装;
(4)、钢结构安装;
(5)、网架结构安装;
(6)、索膜安装;
(7)、屋面防水层
3.
(三)燃气工程
(1)、埋地管道重点部位的隐蔽;
(2)、管道的无损探伤和防腐检测;
(3)、管道压力试验
(二)市政基础道路桥梁设施工程1.管沟土方回填;2.土路基碾压;3.路面结构稳定层拌和碾压;4.路面混凝土浇筑;5.路面沥青混合料摊铺;6.桥梁混凝土浇筑;7.桥梁预应力张拉;8.装配式桥梁梁体安装(选自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实行施工旁站监理的通知》(深建字
[2002]106号)附件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范围(试行)》)
四、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办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第三条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理内容(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
(二)施工阶段监理主要职责的履行及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内容;
(三)保修阶段监理主要职责的履行;
(四)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资格第四条监督检查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和人数配置符合有关要求第五条监督检查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
(一)监理流程、控制要点(旁站监理)、目标、方法、措施;
(二)监理规划细则根据工程特点进行编制,满足工程需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第六条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监理行为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及时制止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三)配备相应的测量仪器、常规检测设备、工具等和独立现场办公室和计算机应用管理;
(四)总监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时下达暂时停工令,工程事故按程序处理;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到位;
(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场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全面进行验收及见证检验;
(七)按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规定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旁站监理部位和工序,要求齐全、真实、及时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
(八)专业监理工程师通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进行签认及隐蔽验收、中间分部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九)垂直度观测记录、沉降观测记录及其他各专业测试记录,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复核签认;
(十)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签认(选自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实行施工旁站监理的通知》(深建字
[2002]106号)附件四《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办法(试行)》)附录二行为监督行为监督是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是否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的监督根据立法法和条例制度的基本原则,监督机构进行行为监督时将主要依据国家和地方我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建设部《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执法检查指南》的内容进行,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对照上述行为监督内容规范自己的质量行为,尽量避免因工作违规而造成的各种处罚及名誉损失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执法检查内容责任主体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类型)建设单位1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包括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设计条例第
十七、十八条工程质量条例第
七、七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7号部令)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第九条设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248号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部77号令第
十九、二十条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
1、责令改正;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5、责令停止经营;
6、没收非法所得;
7、处非法所得5倍以上罚款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有无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质量条例第五十五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价款
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暂停项目执行;
4、暂停资金拨付3是否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建设部令89号第三条招标法第三条质量条例第八条招标法第四十九条
1、责令改正;
2、处项目合同金额
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招标法第四十九条
①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是否对工程建设的重要设备、材料进行招标5是否有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质量条例第十条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一)、
(二)款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6是否有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7是否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质量条例第九条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一)、
(二)款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8工程是否擅自开工质量条例第十三条
1、责令停止施工;
2、限期改正;
3、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9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质量条例第十条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0施工图是否经审查合格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质量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11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建设部86号令第二至八条质量条例第十二条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一)、
(二)款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12是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条例第十三条质量条例第五十七条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3是否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条例第十四条14是否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深圳节能条例第十八条深圳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1、责令改正;
2、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5在装修过程中是否有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设计条例第二十九条质量条例第十五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1、责令改正;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6工程是否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质量条例第十六条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7是否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18是否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深圳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深圳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改正;
2、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9是否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质量条例第十六条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工程是否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建设部令第78号第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承担赔偿责任;
4、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21是否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22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23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是否签署工程保修书24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质量条例第十七条建设部令第78号第
四、
五、六条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部令第78号第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条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4、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5、承担赔偿责任;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是否及时移交工程项目档案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1、责令改正;
2、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6在销售房屋时是否如实明示建筑节能相关信息深圳节能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节能条例第四十五条
1、责令改正;
2、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勘察单位1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
九、
十、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八条质量条例第六十条设计条例第三十五条
1、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予以取缔;
3、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条例第
三十六、三十七条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质量条例第十八条
1、吊销资质证书;
2、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4有无用其它勘察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设计条例第
八、二十条质量条例第十八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设计条例第三十五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5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6有无转包所承揽的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7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8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质量条例第十九条设计条例第二十五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承担赔偿责任9签字手续是否齐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
九、
十、十一条设计条例第
三十六、三十七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承担赔偿责任;
5、吊销资格证书设计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没收非法所得;
③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④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质证书10出据报告的人员是否有资格11提供的勘察成果是否真实质量条例第二十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承担赔偿责任设计条例第四十条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
①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12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情况是否准确13勘察报告提供的测量情况是否准确14勘察报告提供的水文情况是否准确设计单位1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条例第
八、
九、
十、十一条质量条例第十八条设计条例第
三十五、
三十六、三十七条质量条例第
六十、七十二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设计条例第
三十六、三十七条质量条例第
七十二、七十三条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没收非法所得;
③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④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质证书;
⑤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⑦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2是否依法取得资质(注册)证书
1、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予以取缔3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1、吊销资质证书;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4有无用其它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设计条例第
八、九条质量条例第十八条设计条例第
三十五、
三十六、三十七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5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6有无转包所承揽工程设计条例第三十九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7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8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设计条例第
九、
十、
十一、
二十五、二十七条质量条例第十九条建筑师条例第十三至廿八条设计条例第四十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依法承担赔偿责任9设计图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条例第
三十六、三十七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承担赔偿责任;
5、吊销资格证书10设计人员是否有资质设计单位11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设计质量条例第二十一条设计条例第四十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③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⑤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12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13是否注明工程使用年限14设计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设计条例第
二十七、二十九条质量条例第二十二条15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行为设计条例第四十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16是否在设计中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或者未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深圳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深圳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1、责令改正;
2、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7审查合格的设计图是否作出详细说明设计条例第三十条质量条例第二十三条质量条例第
七十二、七十三条18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设计条例第三十条质量条例第二十四条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19是否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施工图审查机构1是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内容未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深圳节能条例第二十条深圳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1、责令改正;
2、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监理单位1是否依法取得资质(注册)证书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部第102号令第
五、六条及附件工程类别及等级质量条例第六十条建设部第102号令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予以取缔质量条例第
七十二、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③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⑤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2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1、责令改正;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
1、吊销资质证书;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4有无用其它监理单位名义承揽业务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部第102号令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
1、责令改正;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5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6有无转让监理业务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部第102号令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责令停止整顿;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7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质量条例第三十五条质量条例第
六十七、六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5、没收违法所得8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9有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质量条例第三十五条质量条例第
六十七、六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10有无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11是否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理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质量条例第
六十七、六十八条12对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是否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深圳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3是否选派总监、监理师进驻现场质量条例第三十七条质量条例第
六十七、六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14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是否有监理师签字15是否采取旁站、巡视、平均检验等方式监理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1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质量条例第六十条建设部令第87号第
三十二、
三十三、三十四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没收违法所得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予以取缔3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吊销资质证书4有无用其它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部令第87号第
三十五、三十六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4、责令停业整顿;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5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6有无转包所承揽的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1%以下罚款;
4、责令停业整顿;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7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施工单位8质量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比照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六十五、六十六条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责令停业整顿;
6、降低资质等级;
7、吊销资质证书;
8、承担赔偿责任比照质量条例第
七十、
七十二、七十三条造成质量事故
①停止上岗1年;
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取消岗位资格证书,5年内不允许从事岗位工作;
③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④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⑤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报告不及时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是否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负责质量条例第二十七条10按设计图施工情况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质量条例第二十八条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建设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负责返工;
4、责令停业整顿;
5、赔偿造成的损失;
6、降低资质等级;
7、吊销资质证书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③停止上岗1年;
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取消岗位资格证书,5年内不允许从事岗位工作11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12是否有偷工减料13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14是否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或者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深圳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深圳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1、责令改正;
2、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5建筑材料、配件及商品混凝土的进场检验是否合格质量条例第二十九条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建设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负责返工;
4、责令停业整顿;
5、赔偿造成的损失;
6、降低资质等级;
7、吊销资质证书16是否执行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17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的送检情况质量条例第三十一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建设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8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是否及时返修质量条例第三十二条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建筑部令第78号第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负责返工;
4、责令停业整顿;
5、赔偿造成的损失;
6、降低资质等级;
7、吊销资质证书19职工培训是否到位质量条例第三十三条比照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责令停止上岗20是否履行了保修义务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承担赔偿责任附录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基本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及成员
二、介绍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成员并由监督人员核查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资格
1、由建设单位主持人介绍参加竣工验收的各责任主体单位人员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人员;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人员;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人员;
(4)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人员
2、由监督单位介绍参加竣工验收监督人员
三、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介绍相关情况
1、施工单位介绍完成设计和施工合同的情况;
2、监理单位介绍工程检查和验收情况;
3、设计单位介绍设计图纸的实施情况
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主持人宣布专业验收小组(依工程规模各专业可分若干检查小组)
1、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测)核查组长组员
2、建筑与结构专业组长组员
3、给排水与空调专业组长组员
4、电气专业组长组员
5、燃气专业组长组员
五、验收小组进行实物抽查和资料核查,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1、抽查部位屋面、顶层、标准层2~3层、裙房屋面、裙房顶层、一层、地下室等,商品住宅需按规定随机抽查逐套检验资料;
2、检查时间安排;
3、检查发现的问题汇总
六、各检查组由组长汇报抽查情况,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
七、监督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及做出相关提示
1、各专业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
2、监督文书的发放情况及提示;
3、复查程序说明;
4、重要分部验收证明及功能和观感检查检测资料留档情况提示(桩基、基础、主体、防水、幕墙的中间验收资料和外窗、沉降、室内环境、功能和观感等检查检测资料);
5、监督费结算情况提示
八、竣工验收小组确定单位工程是否通过验收
九、验收监督小组负责人发表监督意见验收监督小组负责人对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发表验收监督意见,并对备案条件做出说明
十、会议结束附录四竣工验收前常见质量问题各责任主体检查报告表一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工程名称序号核查内容设计要求验收要求实测结论1填充墙砌体防裂措施《非承重蒸压灰砂砖墙体工程技术规程》DBJ/T15-32-
20034.
3.2外墙应选取下列有效的防裂漏措施
1.墙面加挂防裂网;
2.墙面采用短切纤维防裂砂浆抹灰;
3.大面积墙面抹灰时,找平层及饰面应设分格缝
4.
5.2门、窗洞角及墙体转角处宜采取挂网等局部防裂措施
4.
5.3墙面防裂要求较高时,全墙面应采用挂网或采用性能较好的防裂砂浆等措施《非承重砌体及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
20045.
1.19非承重砌体应分次砌筑,每次砌筑高度不应超过
1.5m,应待前次砌筑砂浆终凝后,再继续砌筑;日砌高度不宜大于
2.8m
6.
1.10下列部位抹灰时应挂加强网
1.不同材料基体结合处在基体上挂加强网
2.暗埋管线的孔槽处在基体上挂加强网
3.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在找平层中间应附加一道加强网
4.高度24m以上的外墙,找平抹灰时基体上应满挂加强网2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水《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
20064.
4.4厕、浴、厨房间地面防水层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4.
4.7厕、浴、厨房间墙面防水层应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或防水砂浆,不应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及防水卷材
4.
4.9厕、浴、厨房间的地面应坡向地漏方向,坡度为1%~3%,地漏口标高应低于相邻地面标高5~20mm《非承重肆体及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
20045.
1.32对于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墙体底部应现浇素砼坎台,高度不得小于200mm《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20024.
10.8厨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
10.10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4.
10.5防水材料铺设后,必须蓄水检验蓄水深度应为20~30mm,24h无渗漏为合格,并做记录3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20016.
0.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
6.
0.4的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20016.
0.4氡≤200Bq/m3;游离甲醛≤
0.08mg/m3;苯≤
0.09mg/m3;氨≤
0.2mg/m3;TVOC≤
0.5mg/m34外窗气密性《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
20034.
0.11居住建筑1至9层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2.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7.5m3;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1.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4.5m3《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
20024.2分级指标值(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表),居住建筑1至9层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3级;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建筑节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
20034.
0.10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
20034.
0.4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
0.45;东、西向不应大于
0.30;南向不应大于
0.50低窗安全设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20056.
10.34临空的窗台低于
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9993.
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m时,应有防护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00112.
5.6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2.
5.9护栏和扶手允许偏差
1、护栏垂直度3mm;
2、栏杆间距3mm;
3、扶手直线度4mm;
4、扶手高度3mm外窗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文件深建材
[2000]17号)
一、检验项目
1、铝合金窗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铝型材厚度
2、PVC塑钢窗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PVC型材的低温落锤冲击、加热后状态、加热后尺寸变化率、角强度试验
3、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文件深建材
[2000]17号)
二、抽样要求抽检比例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须抽取不同类型(推拉、平开)主规格窗各一组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同一工程项目外窗窗户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抽取用量最大的一组主规格窗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5栏杆高度不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9993.
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00112.
5.6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2.
5.9护栏和扶手允许偏差
1、护栏垂直度3mm;
2、栏杆间距3mm;
3、扶手直线度4mm;
4、扶手高度3mm6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过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9993.
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栏杆间距允许偏差3mm7楼梯宽度《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20056.
7.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0m《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0014.
2.11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项目均为4mm8楼梯踏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20056.
7.4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9994.
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20026.
1.8允许偏差
①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表面平整度4mm;
②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缝格平直3mm;
③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接缝高低差
1.5mm;
④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踢脚线上口平直4mm;
⑤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板块间隙宽度6mm9楼梯净高《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20056.
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
2.20m《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0014.
2.11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项目均为4mm10楼梯安全措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20056.
7.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
6.
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
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05m
6.
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00112.
5.6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2.
5.9护栏和扶手允许偏差
1、护栏垂直度3mm;
2、栏杆间距3mm;
3、扶手直线度4mm;
4、扶手高度3mm11安全玻璃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
[2003]2116号)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
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墙除外);
(七)楼梯、阳台、平台真诚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十)公共建筑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
[2003]2116号)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12落地玻璃未采用安全设施《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20036.
3.1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6.
3.2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00112.
5.6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2.
5.9护栏和扶手允许偏差
1、护栏垂直度3mm;
2、栏杆间距3mm;
3、扶手直线度4mm;
4、扶手高度3mm13使用功能缺陷《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按设计确认的处理方案修复并按验收规范要求验收设计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施工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建设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表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工程名称序号核查内容相关规范条文结论合格不合格1风管穿墙(楼板)处套管安装《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20026.
2.1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
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2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20025.
2.7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3排烟风管系统漏风量测试《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20026.
2.8风管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与本规范第
4.
2.5条的规定
6.
2.5风管必须通过工艺性的检测或验证,其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或下列规定矩形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低压系统风管QL≤
0.1056P
0.65;中压系统风管QM≤
0.0352P
0.65;高压系统风管QG≤
0.0117P
0.65排烟、除尘、低温送风系统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4厨房和卫生间的通风措施《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20058.
3.6厨房和天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5竖向风通的防回流和泄漏措施《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20058.
3.7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6系统的测定和调整(调试)《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200211.
2.1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7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200211.
2.4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8给水管材《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42-
20024.
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9污、废水分流《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20058.
2.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10暗装给水管标记《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5.18第五款地面宜有管道位置的临时标识11阳台地漏排水《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文件》(深规土
[2000]51号)禁止建筑阳台排水进入市政雨水管道系统12地漏存水弯《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20034.
2.6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洁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13管道清洗消毒《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42-
20024.
2.3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14系统试压及管道灌水《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42-
20023.
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15接地干线《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20023.
1.7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20063.
4.21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2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16变压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20024.
1.3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7普通灯具《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200219.
1.2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18插座接线《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200222.
1.2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19电线、电缆敷设《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200218.
2.1截面积在
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导线)拧紧搪锡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截面积大于
2.5mm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拧紧搪锡20线管《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200214.
2.9当设计无要求时,埋设在墙内或混凝土内的绝缘导管,采用中型以上的导线21桥架(线槽)《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200212.
1.1非镀锌电阻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20063.
4.6电缆桥架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全长大于30m时,应每隔20-30m增加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点;电缆桥架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应与接地用可靠连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0611.
1.6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措施保护22电线、电缆、风机盘管机组、绝热材料复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
10.
2.2条、第
12.
2.2条23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
14.2节设计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施工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建设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表三燃气工程常见违反强制性条文项目检查报告工程名称序号核查内容相关强制性条文结论合格不合格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
20031.
0.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20051.
0.
31.
0.42工程材料、燃气设备《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
20032.
1.
23.
1.
14.
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
3.
15.
9.4(
2、6)
5.
9.
65.
9.
75.
9.83安全防护《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20052.
2.14钢管防腐《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
7.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20055.
4.105PE管连接《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20057.
2.
29.
1.
2.26地下燃气管道穿越施工(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相邻管道净距)《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
3.
25.
3.
75.
3.
8.
15.
3.10(
2、4)
5.
9.
95.
9.
115.
9.
125.
9.137燃气管道跨越施工《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
3.
9.28架空燃气管道施工《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
3.15(
1、3)9阀门安装《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
3.
135.
9.1910商业燃气供应系统安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
20034.
2.
34.
2.1011门站、储配站平面布置、防火、防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
4.
2.
65.
4.
35.
4.3A
5.
4.3B(
2、3)
5.
4.
125.
4.12A(
1、
2、
3、6)
5.
4.
14.
15.
4.14A
5.
4.14B12门站、储配站工艺设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
4.3D
5.
4.
75.
4.7A13门站、储配站供电系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
4.1314调压装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
6.2(
2、6)
5.
6.
35.
6.8(
2、
5、
7、8)15吹扫、试压《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
20036.
1.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200512.
1.116标识、标志《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
20011.
0.517燃烧器具安装《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
19993.
1.
45.
0.4(
1、
2、
3、
4、5)
5.
0.
85.
0.9设计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施工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建设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附录五廉政承诺为规范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保证质监工作公正、科学、规范、廉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承诺,望建设各方工作人员监督监督机构监督员的行为
一、要坚持“质量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各项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二、不准在建设、监理或施工企业中兼职;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建设单位介绍施工单位承包工程;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准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检验检测单位;不准对受监工程进行有偿咨询活动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或业务交往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四、不准参加与业务有关的各种宴请;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相关单位“吃、拿、卡、要”
7、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验收监督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程序、执行标准或评定结果不准确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改正或停止验收对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合格要求的质量问题,签发监督文书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后,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8、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签字盖章确认后,将该报告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送质安监站技术室对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及存在重要的整改内容的项目,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9、对不合格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其它验收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后,重新验收
9、工程合格
4、监理单位组织初验监理单位邀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各方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填写整改报告,监理单位整改情况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建设单位提交验收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核查合格后,填写《竣工项目审查表》,该表格应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建设单位向质安站质监站收文窗口质检大厦A409室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送达“竣工验收联系函”;质安质监站收文窗口核对竣工资料完整性后,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发出“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
10、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监督机构将监督报告送交市建设局质安站将监督报告送交新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新区城市市建设局备案建设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至质监总站综合科
1、2004年9月30日前开工的工程送交工程造价结算书
2、2004年10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1建筑工程送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等不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送交工程造价结算书等资料质监总站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办理监督费的结算
1、2004年9月30日前开工的工程依据工程造价结算书进行结算
2、
(1)2004年10月1日后开工的建筑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提供的竣工面积进行结算
(2)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等不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依据工程造价结算书进行结算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建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注明的总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其它工程按建安工程结算的1‰标准核算没有结算的工程暂按发改局工程总概算表所列工程质监费核算,该部分工程监督费的结算在核算基础上实行多退少补质监总站综合科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核查表上签字7.、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验收监督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程序、执行标准或评定结果不准确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改正或停止验收对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合格要求的质量问题,三天内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2.、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8.、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送质监总站综合科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送质安站,对重要的整改内容,监督人员参加复查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4.、监理单位组织初验监理单位邀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监督小组和监督科领导对初验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可对初验过程进行监督各方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填写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及监督小组核实整改情况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9.、对不合格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其它验收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后,重新验收9.、工程合格10.、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监督机构将监督报告送交市建设局监督机构质安站将监督报告送交龙华新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局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市建设局备案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进行备案5.、建设单位交清监督费、填写审核表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工程造价结算书》到质监总站综合科核对监督费交纳情况到监督质安站核对监督费交纳情况,并到综合科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条件核查表》6.、施工单位提前三天将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交综合科监督站质安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