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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税务风险问题
1、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建设期间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余额,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国税函
[2009]777号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付利息可以有条件扣除【1】,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照利息收入的
25.5%纳税【2】,国税函
[2009]777号文件弊端--客观上为股东分红避税提供了条件【3】,企业不向关联自然人支付利息的涉税风险《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非金融企业关联方之间借款扣除限额如何确定?财税
(2008)121号文件一是要符合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二是要不超过规定比例准予扣除即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纠结“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立法与执行的争议关联方借款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关于资本弱化应该如何把握?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在财税
[2008]121号文件中,我们规定了金融企业的标准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除……外”到底是什么意思两公婆闹离婚老公:你到底要怎样才答应和离婚老婆:除了这套房子外你要给我100万现金你认为老婆的真实意思是:A:只要100万现金.B:这套房子和100万现金都要问题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关联关系?征管法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税务机关如何查关联关系?一是内网模糊查询二是外网查询三是工商协查●向银行借款时作为利息外费用的顾问费是否能够税前列支?顾问费通常都有单独的发票,银行把利息收入转化为了顾问费国税发
[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87条规定,利息支出包括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上述条款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对借款费用与利息不同定义
4、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应该进行纳税调整?有条件地进行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
[2009]2号)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广州最大外资避税案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共59626万元﹐增补该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河北国税查案、海南地税查案陕西省某日资企业资本弱化避税案20111125补各税1100多万元入库该日资企业因关联性借贷资本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而被陕西省国税局认定为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经税务部门特别纳税调整后调增税款超过3000万元,兑现各项税收优惠后,实际应补税款1100多万元疑点之一企业负债率高出常规(
93.86%)关联方的借款费用,担保费用、质押费用和利息在税前扣除并被转移至境外母公司,3年间的利息支出高达2200多万元疑点之二企业为何长亏不倒,越亏越投资?2010年6月增资1377万美元,总投资达5470万美元疑点之三第三方银行为何愿意向亏损企业发放高额贷款?该子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总金额达5500万美元,并由关联方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巨额担保费陕西省国税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具体处理意见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100多万元,合计调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3000多万元其中,兑现以前各项税收优惠1900多万元,最终企业应补各税1100多万元
5、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借款坏帐损失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6、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开具发票才能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国税函
[1995]156号规定了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如何开具发票答复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答复时间2011-02-24目前,金融业尚未纳入发票管理,考虑到民间借贷情况日益增多,我们也在积极想法将金融业尚未纳入发票管理,此事正在和金融行业的行业纳税人进行协商请告知你在哪个地税局代开,我们给你协调解决电话0991--
28416927、资金占用费筹划成为违约金的是否可行?甲公司于2008年拿地皮一块,由于资金紧张,欲与乙公司合作开发,约定由乙公司出资2000万投入甲公司,并已甲公司名义开发,后由于种种原因,合作失败,经协商,甲公司同意支付乙公司150万元作为损失赔偿甲公司可否凭合作协议、损失赔偿协议、付款记录在所得税前扣除150万呢?违约金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经稽查认定所谓的违约金实质是资金占用费,将会被补营业税,滞纳金和罚款
8、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个人补税,处罚企业实例广州市地税稽查局检查2009年8月检查两家房地产公司,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向股东个人借款以解燃眉之急,并根据协议向借款人支付了利息,但企业却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广州地税稽查部门依据相关税法规定,追补个人所得税,并对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进行处罚,共计
133.7万元
9、企业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预提但未支付的利息费用,稽查将进行补税处理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第九十一条 本章所称“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10、企业股东借款年末不归还,会有什么风险问题?企业股东借款年末不归还,将被补征20%的个人所得税《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
[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一般员工借款年末未还,财税
[2008]83号,企业股东以外其它人员借款年末未还,应按工资薪金扣个税工商局验资处理●工商总局关于山东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
[2003]第63号)第一条“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
[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和
11、老板个人资产抵押贷款,公司使用,资产计入公司固定资产,公司偿还贷款,税务稽查如何处理?
[1]会计处理长期借款与其他应付款处理的利弊
[2]税前扣除两项业务银行贷款给老板;老板贷款给企业企业要凭税务局开具利息发票扣除
[3]营业税老板个人收取利息,应交营业税
[4]个人所得税如企业担保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
[2004]188号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老板用企业资金买车买房,产权为个人,企业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计入固定资产,其折旧也不允许扣除老板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
[2003]15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投资者因出资额不足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司法20%大连一家企业对外借款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
13、企业集团统一向银行借款分摊使用的,如何处理?因为31号文的支持,房地产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参照总局这个精神,河北、辽宁、广西、天津等省份把此规定扩大到所有企业了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其发生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借给关联企业部分对应的借款费用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集团统借统还关联方借款需要什么凭证税前扣除?财税字
[2000]7号规定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由于集团统借统还关联方借款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可以凭协议、资金划拨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了,不需要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双汇资金池问题一是必须银行贷款自有资金不合规二是必须统贷统还
14、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利率如何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关于如何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问题以下事项是税政业务部门关注的要点
(1)无论何种证明,利率最高不能高于银发
(2002)30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
[2002]30号
二、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提供证明时,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同利率最有可能会被参照参考总局网站答疑请问,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4号)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0/07/08
(3)其它应关注的内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15、企业借款收取或不支付利息,税务机关如何对待?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是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三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问题无偿贷款是否可能被纳税调整?•
1、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因为条例25条将无偿赠送劳务界定为视同销售)•
2、营业税(营业税,无偿赠送劳务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是关联企业,税务机关会有权调整争议点可能认为“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16,建筑安装企业垫资的税务争议处理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垫资的税务处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注施工企业的垫资利息,属于施工企业的价外费用,应当计算缴纳3%的建筑安装营业税但是对于开发商来说,垫资利息属于建安成本,不属于借款费用
17、解决贷款利息三个方案一是预收货款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帐款二是增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三是委托贷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借委托贷款-利息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土地增值税利息2010国税函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注此方法下非金融机构借款不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注此方法下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利息与其他开发费用合并计算房地产实例)\土地增值税利息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
(一)、
(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开发成本包括资本化利息,但土地增值税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