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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作者李延勇
(一)正常分录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贷累计折旧
(二)异常分录
(三)涉税问题
(1)计提折旧范围不准确
(2)折旧计算方法及分配不准确
(3)固定资产处置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会计规定
1、固定资产折旧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的固定资产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折旧范围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按月计量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五)税法规定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8号)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六)会计与税收规定的差异
1、折旧范围的差异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均不得计提折旧,而会计上则允许计提折旧,如果会计上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而少提的折旧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而擅自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应当对企业多提或少提的折旧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