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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方针,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税发
[2007]205号)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合理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进而达到有效控管的一种方法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科学分类、差别管理、突出重点、优化服务”的原则第二章分类标准第四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征管情况,按照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划分为五类
(一)汇总纳税企业;
(二)重点税源企业;
(三)一般税源企业;
(四)核定征收企业;
(五)非企业单位第五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地纳税企业和就地预缴企业
(一)年销售(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年纳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二年内无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第六条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重点税源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之外的查账征收企业(不含汇总纳税企业)第七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第八条 核定征收企业是指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或不能按期申报纳税而由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或征收比率的企业第九条非企业单位是指实行就地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章 分类认定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的认定,应本着公平、公开、简便的原则,采用首次认定和变更认定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第十一条 首次认定程序
(一)初审征收分局(税源管理部门,下同)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基本情况表、税务登记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综合业务股
(二)复审综合业务股接到征收分局报送的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标准和要求,分类逐户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局、直属税务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认定经县(市、区)局、直属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综合业务股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返还征收分局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可进行变更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日常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管理类别的标准,税收管理员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提出管理类别变更意见,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变更认定表》,同时附列检查结论,依照首次认定程序报经审批后按变更后的管理类别进行管理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其他纳税人仅在其情况发生变化时按规定程序变更管理类别第四章 管理内容第十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应以管户为主,以监控其经营变化情况为目标,强化结果监控,及时掌握税源变化
1、税源分析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纳税人的主要财务指标,按季分析税源增减变化及相关因素,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通过对企业历年税负纵向对比和同行业税负横向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税负的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促使企业达到合理的税收负担
2、涉税事项审核审批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与已取消和下放管理权限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密切关注企业对外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税前弥补亏损等重大涉税事项,分析判断使用税收政策是否正确、税前扣除是否准确、计税成本是否合理、有无涉税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对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应以管事为主、分行业进行,主要内容如下1、完善征期的催报催缴工作,尤其要及时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确保期税期清
2、做好税前扣除等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的调查核实及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台账并认真登记3、热情搞好纳税服务经常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及会计核算情况,掌握纳税人的政策需求,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认真做好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
4、适时开展纳税评估和调整参照纳税评估必选指标,按季审核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纳税反常及行业税负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核实,促使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对严重偏离指标参数的企业,应组织实地检查对不符合查帐征收的企业,应调整为核定征收企业第十五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
(一)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确定的监管权限进行日常监管,一般由县(市、区)国税局、直属分局分别对同级的成员企业实施所得税就地监管
(二)针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具有较强管理共性的特点,应进一步落实好就地监管、逐级汇总(合并)申报、信息沟通、反馈、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尤其应加强对以下方面的管理1、纳税申报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向县(市、区)国税局、直属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进行监管和检查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县(市、区)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尤其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事项的审核
2、涉税事项审核审批对企业发生须报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等事项,应按税法规定的时限由办税服务厅将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有关分局(股);综合业务股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对企业发生的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的事项,综合业务股应对企业申报的这些项目建立台账,进行备案,着重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信息反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监管国税机关应督促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纳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报送县(市、区)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股(分局)根据企业反馈单登记《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反馈登记台账》;如企业不能按期向县(市、区)局直属分局提供反馈单的,由市局上报区局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4、工作联系监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同成员企业的工作联系,与成员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向成员企业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促成成员企业密切配合国税机关做好汇总纳税监管的各项工作,及时提供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告重大财务事项
5、资料整理归档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征管资料应分户、分年建立档案袋,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税务登记表、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检查有关资料、税前扣除项目有关资料、其他有关资料,其中企业基本情况表和税务登记表为滚动资料,放入下一年度征管档案资料第十六条 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
(一)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应针对其收入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等特点,强化源头监控,实施贴近式纳税辅导及时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着重加强计税依据的管理,强化各类管理信息的综合比对,防止纳税申报的随意性,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都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7、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必须坚持一户一核,一年一核认真核实纳税人填报的相关资料,开展核定方案的调查和测算
(2)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地区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以求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有据
(3)对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需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要强化对销售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按成本费用确定应税所得率的,要通过加强支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耗用等费用的分析,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监控
(二)核定征收企业的征收方式一经确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三)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企业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正确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第十七条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1、应突出不同行业特点,实行个性化管理,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加强登记管理要加强同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法人登记、非营利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及时纳入所得税管理
3、严格免税收入的管理重点审核财政拨款的证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专项补助收入的拨款证明、收取会费的批复文件、政府资助等证明资料
4、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取得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要分别核算难以划分清楚的,要合理确定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免税项目有关的支出项目的分摊比例
5、加强审核工作对纳税申报中的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与财务报表、日常管理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况、各支出项目的合理性第十八条 预警管理对存在下列事项(或处于特定时期),可能产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事项的企业,为减少税收风险,应纳入预警企业进行管理
(一)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的;
(二)连续3年亏损或税前亏损弥补;
(三)实行改组改制、合并分立的;
(四)关联企业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的;对纳入预警管理的企业应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税收管理员应将纳入风险预警管理的企业,分户填制《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卡》,掌握预警企业存在税收风险的情况,对其实施有效控管第十九条预警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处于减免税期间纳税人的管理对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督促其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额计算减免税到期的,要求其按期申报缴纳税款要结合日常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税收管理员应下户核实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具备、真实、合法;对一次性批准减免在一年以上的,税收管理员应对其实行年检,实地调查其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如检查发现其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应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少缴税款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县(市、区)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内容,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并按规定在每年4月25日前,向市局所得税管理科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统计表
(二)连续3年亏损或税前亏损弥补的管理根据日常管理及纳税评估对连续3年亏损或税前亏损弥补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管,要通过汇算清缴等形式对这些企业进行核查,针对影响企业亏损的成本、费用进行审查,对企业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掌握纳税人的亏损额,登记企业亏损及税前亏损弥补管理台账
(三)对改组改制、合并分立企业的管理分析企业改组改制、合并分立方案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及其处理的准确性,对情况复杂、政策难以把握的涉税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国税机关对被吸收合并、兼并的企业,必须组织企业所得税清算,应着重加强对企业身份认定、资产计价(资产评估增值)、减免税优惠、亏损弥补、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和资产转让、受让等方面的管理
(四)关联企业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的管理应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着重分析企业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对关联交易双方中一方处于减征、免征、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应予以重点关注,防止企业利用关联交易于逃避国家税收对情况复杂、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及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第五章分类管理要求第二十条深入调研,提高分类管理的实效性所得税管理人员要积极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底数和税源结构,对在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整理,从发现所得税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而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不断总结分类管理的先进经验,强化管理,堵塞漏洞,提高征管质量第二十一条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分类管理效率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对台账的管理逐步由手工台账向电子台账过渡及时解决纳税人纳税中遇到的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优化纳税服务,形成分类服务机制各征收单位在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系,建立健康融洽的征纳关系,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门别类地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第六章考核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列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疏于管理,出现管理漏洞和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按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