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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规管理知识培训课程向在座各位学习!向在座各位致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规、管理知识培训课程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党的十六大报告安全生产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护和发展先进生产力,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最宝贵的!但愿人长久,个个都安康!让从业人员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共享天伦之乐!生命无价,事故无情,珍惜生命,不忘安全!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满足从业人员的安全权和健康权的要求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尽的义务!“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安全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理性认识这种理性认识包含两个层面生命观和生产与安全的协调观关于生命观生命观体现了人们对自我生命的价值观念,也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值取向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每个人都爱惜生命、保护生命人民的生命安全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事故意味着对人的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关于生产与安全的协调观生产与安全的协调观是指对生产与安全、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的对立统一关系的理性认识关于生产与安全的理性认识安全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任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其前提是该系统处于正常状态因此,“正常”是基础,是前提对生产经营系统来说,保证系统正常就是保证系统安全,安全就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关于生产与安全的理性认识(续)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关于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的理性认识生产安全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发生事故就不能正常生产,就没有收入事故损失增加了成本,减少或抵销了利润,更有甚者,可使生产经营单位破产关于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的理性认识(续)确保安全生产,生产才能正常进行不发生事故才可避免事故损失安全生产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但可以保障生产正常进行、促进生产和避免负效益所以安全生产也是经济效益!关于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的理性认识(续)表面上,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会影响生产进度,会增加开支,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有矛盾如果重效益轻安全,冒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则会事与愿违实践证明,安全的产出比安全的投入大得多只有正确处理,把生产安全作为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条件,才可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凝聚力提升企业社会信誉度,创建组织品牌,形成良好的组织生态环境,营造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关于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的理性认识(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错!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必须坚决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实现安全生产是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之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保护生产力,安全生产就是经济效益,安全生产保障家庭幸福,安全生产关系社会稳定,不要让事故影响了改革和发展!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第一牢牢记(重)!!安全生产法规//made.21ask4中管网通用业频道什么是法律?法律的概念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安全生产法律属于法律的广义范畴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调节人民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法律的基本特征续
3.法律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现实性
4.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规是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的方式和外在的表现形式,即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制定的,表现为何种法律规范的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其法律效力也不相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次
1.《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2.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3.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4.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5.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续)普遍适用于各行各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质量法》等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续)适用于特定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矿山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续)一些规范特定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专门法律中也夹有一些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章节、条款,如《建筑法》、《民航法》、《公路法》、《电力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续)《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条文有第115条第2款,第119条第2款,第124条第2款,第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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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和244条,第397条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其他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行为准则,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有关安全生产的主要的行政法规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主要的行政法规(续)⒍《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⒏《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主要的行政法规(续)⒐《工厂安全卫生规程》;⒑《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⒒《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⒓《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行为规范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方范围内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的主要的地方性法规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⒌《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具有规范性的规章、命令等,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续)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比较多如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公安部制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地方规范,是法律地位、效力最低的一个层次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规体系的构成部分,因此具有法的一般特征此外,还有以下特征
1.保护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者、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
2.既有社会性、政策性,又有科学技术性安全生产法规的职能
1.确立安全生产关系;
2.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
3.维护安全生产法律秩序;
4.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确立安全生产关系通过规定政府、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的安全生产职责,确立他们之间的安全生产关系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通过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安全生产相关法人、社会组织、公民的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维护安全生产法律秩序通过明确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制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律秩序,并教育广大群众,约束安全生产违法倾向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安全生产法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法律保障!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安全生产法规的职能,从而提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确定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概念权利表示权利享有者按法律的规定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和资格法律关系中权利的概念续权利享有者可以在其权力范围内自行决定如何行为法律条文通常以有什么权利或有权、可以、允许做什么来表达法律关系中权利的概念续一方享有权利就意味着还存在承担义务的另一方法律关系中义务的概念义务表示义务承担者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法律关系中义务的概念续义务可分为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可作为的义务在法律条文上通常以有什么义务或必须、应当做什么来表达不作为的义务以禁止、不准、不得做什么来表达法律关系中义务的概念续义务是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约束或限制对义务没有选择的自由,应做的不能不做,禁止的不能去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犯罪犯罪由刑法明文规定,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即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狭义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续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因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三种法律责任续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依照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以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为目标,是补偿性的,一般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到的损失为限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违法行为,除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外,其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属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续)按《刑法》第二条确立的罪行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与安全生产严重违法构成犯罪有关的罪名共24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
1.失火罪;
2.过失决水罪;
3.过失爆炸罪;
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5.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续)
7.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8.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9.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0.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1.重大飞行事故罪;
1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续)
13.交通肇事罪;
14.重大责任事故罪;
15.重大安全事故罪;
16.危险物品肇事罪;
1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续)
19.消防责任事故罪;
2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
22.强迫职工劳动罪;
23.滥用职权罪;
24.玩忽职守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四条、第十条,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二十九项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4.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5.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8.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1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第11项安全生产责任(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1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13.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1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15.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第15项安全生产责任(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1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单位的第16项安全生产责任(续)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17.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1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1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2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2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2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25.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27.生产经营单位应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2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29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29.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章第七十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七项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2.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第2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第2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3.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5.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第5项安全生产责任(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安全生产责任(续)
7.接到事故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7项安全生产权利和3项安全生产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7项安全生产权利
1.合同保障权;
2.知情权;
3.建议权;
4.批评、检举、控告权;
5.拒绝权;
6.紧急避险权;
7.依法要求赔偿权合同保障权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合同保障权(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权(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要求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3项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纪的义务;
2.学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义务;
3.报告危险的义务遵章守纪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学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报告危险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4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第1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4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第2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第2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4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3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4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9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第1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第1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第1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9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第2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第2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第2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第2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第2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第2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第2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第2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第2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的9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3.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9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第4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第4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第4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9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第5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9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6.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9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7.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第7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第7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9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的9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
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的第9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闪淳昌副局长如是说摘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的讲话》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闪淳昌副局长如是说摘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的讲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严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份子,才能形成一个强大的法制氛围,震摄违法犯罪分子,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三年五月十九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续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续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续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续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续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续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续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续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续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续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续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续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续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续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续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续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续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续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续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续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续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续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第四十一条至第六十条从略你也有此同感吧?!安全生产管理是极具风险的工作,是人命关天的事情,责任重于泰山管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国家对我们的要求,是生产经营所必须,是员工对我们的期盼,功德无量!我们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远离责任追究!你也有此同感吧?!我要管安全生产,我要管好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