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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第一章重大事故处理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负有安全事故责任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责任可划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由公司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安全检部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第四条组织处理的形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的形式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第五条矿井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处分第六条矿井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第七条矿井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矿井一年内本系统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第八条矿井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第九条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系统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系统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记过、记大过处分第十条矿井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比照第五条进行处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①全矿井非正常停工八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三昼夜以上的;
②突出危险区误揭突出煤层的;
③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因管理责任造成系统中断,丧失监测监控功能超过10分钟;
④瓦斯异常涌出、浓度达3%以上的;
⑤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的;
⑥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⑦因管理责任误透水,造成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的
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含10米的;
⑨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⑩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含10米的第十一条矿井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处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①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二小时以上,但不足八小时或采区停工八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的;
②井下出现明火或co浓度超过400PPM的;
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的;
④因管理责任误透水,造成采区停产或影响生产的;
⑤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⑥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米以上含3米的;
⑦巷道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第十二条矿井发生瓦斯超限,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①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0.8%-1%含1%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
1.5%含
1.5%,给予有关责任人5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警告、记过处分;
②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2%含2%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
1.5%-2%含2%,给予有关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③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2%-3%含3%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2%-3%含3%,给予有关责任人2000元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④浓度达到3%以上,给予有关责任人3000元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降级、撤职处分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20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①无计划停电停风;
②保护甩掉不用;
③电气失爆第十四条地面单位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处分第十五条地面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第十六条发生特大机电事故,比照矿井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机械事故:
①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②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的;
③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1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的;
④主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斜井跑车,皮带、电缆着火的;
⑤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及以上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及以上的第十七条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比照矿井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机械事故:
①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
②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的;
③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④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下;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的;
⑤主提升设备暾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的;
⑥瓦斯突出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以上的;
⑦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以下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下的防尘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造成重大事故的第十八条地面发生重、特大火灾的,根据消防部门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裁决、判决结果,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地面生产、办公区域及职工公共活动场所发生一般火灾,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地面单位发生死亡事故进行处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及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处分第十九条对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不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根据公安部门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裁决、判决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第二十条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因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第二十一条受处理人员薪酬及相关待遇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落实第二十二条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分管副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正职;党政领导责任共担,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对其党政领导根据所负责任给予相应处分第二章“三违”处理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规定,为了杜绝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事故,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确实使“三违”人员从思想和行动上得到彻底转变,远离“三违”对“三违”人员处理规定如下:做到“三不伤害”附件“三违”界定标准
1、“三违”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按严重程度分: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
2、对轻微三违人员给予100-300元罚款,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100-200元的罚款;对一般三违人员给予300-500元罚款,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200-300元的罚款;对严重三违人员给予500-2000元罚款并按过“七关”教育处理,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3、单位“三违”人员超过规定指标时,严格按各单位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4、严重“三违”人员过“七关”教育在时间上一般不超过7天;对态度较差或违章事实认识不够的人员,经过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由公司安检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5、在过“七关”教育上,一要违章人员确认违章事实,并写出书面材料;二要让其明白违章将会带来的后果,并从中吸取教训;三要学习掌握本岗位及工作区域内的岗位责任制、操作技能知识、危险源防范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安全知识;四是要进行相关理论考核,试卷由安检部存档
6、严重“三违”人员在过关教育前,必须写出书面“安全保证书”过关教育后,“安全保证书”交至安检部保存
7、严重“三违”人员,过关顺序:第一关亲属子女;第二关:安监员;第三关:连队工会主席;第四关:连队队长;第五关:分矿工会调度室安检部;第六关:公司工会;第七关:书记;第二十五条、严重“三违”人员管理
①凡经公司查处的严重“三违”人员,一律进行过“七关”教育在过关时,家属在公司的必须带家属一同过“七关”否则,由单位工会主席或单位主要行政领导陪同过关“三违”人员必须在复
②对严重“三违”人员进行曝光处理工前将照片五寸照片交到所在连队,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在曝光台橱窗张贴,照片下注明违纪事实
③凡到安检部过关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交1000元现金做抵押金半年内不违章,安检部返还“三违”人员500元;半年内,过关后的“三违”人员在工作中抓住一起“三违”人员,并有人证明,经单位确认后,安检部返还其剩余抵押金500元过关的“三违”人员半年内再次出现违章,1000元抵押金扣除,并追加罚款500元当年度员工累计三次违章,解除劳动合同
④“三违”人员造成他人伤害,除过“停工七关”教育外,赔偿因工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10%
⑤“三违”人员造成本人伤害,伤愈后除过“七关”教育外,赔偿因工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10%
⑥当年度“三违”人员造成他人或本人工伤两次的,本人伤愈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情况,解除“三违”人员劳动合同
⑦各生产单位要建立“三违”人员台帐今后发生工伤需要护理的,本着“谁在工作中违章,谁护理工伤人员”的原则,派该单位“三违”人员进行护理护理工伤期间,护理人员工资按大黄山豫新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⑧“三违”人员造成重大事故的,解除责任人的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三章工伤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工伤事故分类:轻伤、重伤、死亡
(1)对造成人身轻伤事故的单位,罚单位1万元,给予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300-5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2)对造成人身重伤事故的单位,罚单位2~5万元,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20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3)对造成死亡事故的单位扣单位当月总工资额的10~20%,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20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10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相关责任人按上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其中由于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工伤事故的,根据上述“三违”人员造成工伤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情况,对违章指挥人员加倍处罚
(5)地面非生产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工伤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比照上述处罚情况加倍处罚
(6)发生重大侥幸未遂事故的,罚单位1~5万元元事故的责任者比照重伤事故处罚执行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连队一个月内连续出现工伤事故的处理
(1)各单位连队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轻伤事故的,对责任单位连队队长、书记除上述轻伤责任处罚外,分别追加罚1000元,责任连队罚款5000元
(2)各单位连队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重伤事故的,责任单位连队队长、书记除上述重伤责任处罚外,分别追加罚2000元,责任连队罚款10000元,并对队长、书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医疗期满后经公司安委会根据规定划分责任,事故责任人承担事故造成的相应责任后,劳资社保部门根据造成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或员工自身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劳动合同一次性解除或伤残级别经济补偿事宜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当班发生的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罚单位5000元,给予党、政一把手各罚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班组长罚款300元,隐瞒事故出现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理;对不按时上报事故的,罚单位3000元,党、政一把手各罚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班组长罚款200元同时并沉淀管理人员当月安全责任风险抵押金按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安全生产纪律第三十条、服从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对没有按时或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责任人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发生以次充好,要根据工程或产品质量下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酌情按比例扣回材料费;虚报工作量的要将收入所得全部扣回,并罚款500元第三十二条、因本单位连队职工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失的,按照设备原价的百分比由责任单位连队进行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①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10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300元;
②价值在2000--5000元包括2000元的按5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500元;
③价值在5000--10000元的包括5000元按3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8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800元;
④价值在10000--50000元包括10000元的按2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000元;
⑤价值在50000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按1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5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500元;第三十三条、凡公司员工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和业务;不得利用工作时间承揽私活;不得利用公司的设备、器材、物资为他人加工产品、运输货物、提供能源,从中获利;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带出厂区;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0――5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要爱护公物,保护公司财产,保证设备整洁完好,成品、半成品必须码放整齐;严禁对公司财物非法拆解、变卖,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0元罚款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工作交接班制度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脱岗处理第三十六条、考勤管理: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考勤管理处罚细则项目违纪细目考核
1、迟到、早退1-10分钟-20元到早
2、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20分钟迟、-50元退
3、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60分钟-100元
4、迟到、早退6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记旷工半天
1、旷工半天
2、旷工1天旷工
3、旷工2天
4、连续旷工15天以上单位可建议解除其劳动合同
1、脱岗一次-100元
2、上班干私活、带小孩一次-50元
3、在上班期间不按规定穿戴、佩戴胸等衣冠不整者一次-50元
4、员工私自换岗、顶岗、替班一次-100元其他
5、上班时间洗澡一次-50元违纪
6、上班时间聊天、嘻闹、看与工作无关的书、说不利于团结或不利于工作的话,一次-50元
7、睡岗一次-200元
8、睡岗二次一年内-500元
9、睡岗三次一年内单位建议解除劳动合同考勤员
1、考勤员不按时公布当月考勤一次-100元违纪
2、考勤员弄虚作假,不据实报考勤发现一次-500元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会议制度1公司各单位连队行政正职,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出差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临时指派其它人员参加2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均应遵守会议制度,迟到或早退者每次罚款50元,旷会者每次罚款100元3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带上记录本,不带记录本的罚款50元,并且要做好记录4会议期间所有参加会议人员的手机调至震动或关机状态,否则每响一次罚款50元5在会议上不服从会场工作人员安排,顶撞上级,扰乱会场秩序的一次罚款500元6不按要求着工装,一次罚款100元7各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安全学习,给予党政一把手罚款100元/次第三十八条、因擅自顶班、替班造成工伤、设备事故的,根据“谁上班,谁负责”的原则;第三十九条、因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收入的经济活动,造成自身伤亡或对他人伤亡事故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且处理期间不享受公司有关工资、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第四十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
①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②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③擅离职守未造成重大后果者;第四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①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②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③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者;
④弄虚作假、虚报事实者;
⑤违反公司保密条例的;第四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除进行经济处罚1000―3000元外,经教育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和行政处分仍无效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一天以上者,
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器材,浪费能源、原材料,给企业带来损失的;
③经多次协调,不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