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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间存在差异是有目共睹的,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是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由于二者的目的不同,所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较大原差异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不同以下从几个不同的方面简单的说一下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在哪、以及怎样处理
一、捐赠
(一)会计法规中有关捐赠的规定
(1)将捐赠中应纳的流转税款及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同计入“营业外支出”
(2)受赠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接受任何形式的捐赠均不确认为一项收入,而是将扣除应缴所得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
(二)现行税收法规中的规定
1.捐赠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非货币资产用于捐赠,应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进行流转税的计算缴纳
(2)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受赠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纳税调整
(1)捐赠“企业对外捐赠,除符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受赠“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产减值准备 差异及调整对于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企业在首次计提时,应按提取额全额调增应纳税所提额;在以后纳税年度中,应将每次增提的减值准备相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实物或价值形态变化时会计及税务处理的差异外理
1.资产价值重新恢复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已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范围内,借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而增加当期的会计利润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即因其所冲销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前期计提时未允许税前扣除,故本期相应增加的会计利润也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填制所得税申报表时应作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2.资产出售会计规定企业在出售资产的同时应转销其减值准备,然后将资产原始成本减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值与转让收入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账面净值;等同于销售成本税法规定税法认可的销售成本仍然是资产的原始历史成本,而不是会计核算中的账面净值因此,资产在被出售时,应按其已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债务重组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处理 会计处理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作用于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差异会计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对债务重组所得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处理 会计处理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税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差异重组债权会计上为账面价值,税法上为计税成本,其他二者处理是相同的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还债务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处理 债务人
(1)重组债务价值会计上为账面价值,税法上为计税成本;
(2)非现金资产的结转成本会计上为账面价值,税法上为公允价值;
(3)会计上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或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是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 债权人二者规定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依据不一致,会计上以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税法上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导致计提折旧的依据不同,因此税收上应进行纳税调整
3.债务转为资本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处理 债务人税法对债务重组所得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二者规定受让股权的入账依据不一致,会计上以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税收上以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以此来确定将来处置投资时如何在税法上确认投资收益以及应收账款是否发生了坏账损失,报批后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发生债务重组所得,则要纳税调增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处理 债务人
(1)税法上只对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大于将来应付金额这种情况进行了规定,对于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小于将来应付金额这种表况未予以明确从税法来看,如果发生此种情况,这部分损失从性质上分析,应属于无偿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会计上债务是按账面价值,税法上是按计税成本来确定的;
(3)会计上要求将减记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要求将减记的债务重组所得记入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
(1)税法上只对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大于将来应收金额这种情况进行了规定,对于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小于将来应收金额这种情况未予以明确,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从性质上分析属于接受捐赠,应计入应纳税所得;
(2)债权会计上是按账面价值,税法上是按计税成本来确定的;
(3)会计上要求将减记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法要求将减记的债务重组损失记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借款费用
(一)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1)利率限制会计规定无利率限制;税法规定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贷款系从关联企业取得并超过规定比例,应按劳取酬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
(2)辅助费用会计规定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会计核算中可根据重要性原则作不同处理;税法规定无具体规定
(3)溢折价摊销会计规定债券的溢折价摊销可采用直线法也可采用实际利率法;税法规定无具体规定
(4)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会计规定仅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45号文新规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5)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除外)会计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税法规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6)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间会计规定购建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资本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资本化;税法规定购建过程中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当期扣除
(7)资本化的费用数额会计规定必须按实际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算确认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税法规定无具体规定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上依据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法则据实扣除、依据法定性原则这就使得会计计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不一致或不协调的应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做调整浅论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时间:2010-03-0410:27来源:期刊作者:阳萍点击:255次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会计与税收管理工作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财税统一走向了分离,特别是随着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税法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不断拉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会计与税收管理工作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财税统一走向了分离,特别是随着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税法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不断拉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越来越突出因此有必要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依据有关原则对存在差异的问题进行协调 论文关键词会计;税法;差异;方法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遵循的原则不同 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不是从来就有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二者之间没有差异,因为当时是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决定财政政策,再决定税收政策和财务政策,并且税法与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三位一体,甚至在很长的时期内,企业利税不分,企业会计核算的核心指标是产值而非利润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投资人和征税人不再是同一主体,投资人关心的是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征税人关心的是企业的纳税能力因此,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对象,所以也就决定了税法与会计之间必然存在不可调和的差异
(二)目的不同 会计核算是在遵循一般会计原则的前提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税法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税收收益,而会计制度则是保证生成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三)确认、计量标准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的产生主要在于收益、费用和损失确认、计量的标准不同会计核算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形成税收的各项损益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原则
(一)规范性和一致性原则 凡是一个新的法规出台,往往会随后发布几十个、上百个补充规定,而且补充规定之间也往往存在着矛盾之处,给执行者和相关执法者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加大了协调税法和会计制度差异的难度因此,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有必要进行修改时,应当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论证,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以保证会计制度和税法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二)成本效率原则 在对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时,必须把握好差异程度既不能片面强调缩小差异,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忽视会计信息失真可能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影响;也不能一味强调扩大差异,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忽视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税和偷漏税款现象,给税务部门征管增加难度,进而影响财政收入和提高税收额外负担及征税成本同时还应当平衡降低税负涵养税源关系,以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和经济与税收同步增长
(三)政策的可行性原则 协调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处理一方面,大量的国有企业还处在改制适应期,政府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持;另一方面,政府出于鼓励私营企业的发展的动机,会计制度改革既要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又要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同时着眼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也需要强大的财力作保证,税收必须在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三、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 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关系是求同、存异,但两者却能相互协调求同是两者改革的趋势,存异是客观存在,有其必然性;两者的协调需要税法、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共同努力新颁布的税法准则就是专门为新税法的税务处理量身定做的规范新税法准则将企业按会计准则确定的资产、负债项目金额称为账面价值,将按税法确定的资产、负债项目金额称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称为暂时性差异新税法准则从会计立法的角度正视了两者的差异,规范了企业税法的会计处理,从而使新税准则与新税法在新的经济条件下达到了协调 文章来自中国学者论文网,本论文中心专业从事会计论文发表等业务,如有业务需要请咨询本站客服人员!谢谢!如需转载请保留一个链接http://www.studylw.com/kuaiji/ 参考文献
[1]廖文龙论我国会计信息化发展趋势[J].商场现代化,2008,
(01)
[2]任海燕会计信息化———新时代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
(04)
[3]王永奇当前会计信息化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
(02)[摘要]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客观存在着,并在不断扩大和增加环境因素是导致二者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会计与税法的目的、基本前提、遵循原则不同是差异存在的直接原因会计与税法之间出现差异是有其内在合理性与必然性的,必须从宏观到微观建立自上而下的协调机制,需要社会各层面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会计与税法的适度协调 [关键词]会计税法差异协调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正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关于会计与税法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二者目标的相互影响、差异范围的研究及协调原则上该领域的研究始于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和1994年税制改革,由于会计模式的转轨,会计与税法出现分离,二者差异的研究逐渐成为新的理论热点纵观国内学者们对于差异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差异的表象,较多地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具体项目进行详尽对照,并进一步剖析差异背后的深层原因 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客观存在着,并在不断扩大和增加,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环境因素决定了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相互分离,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围绕各自目标确立的两大体系之间的操作方法、程序上的差异企业所面临的应该是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交税,不能少交,当然也不应该多交;二是如何使会计核算系统生成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一般而言,会计与税法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大小取决于一个国家所奉行的财务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趋同度或背离度,二者目标的趋同度又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会计模式当然,一个国家会计模式的选择通常是受到其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来源、税制、政治和经济联系、通货膨胀、教育水平、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客观经济环境,即经济市场化程度、法律背景、企业制度、资金来源等这些因素共同确立了会计的服务对象,同时也制约着会计目标的走向因此,环境决定模式,模式决定目标,目标又决定差异,形成了环境决定差异的成因链条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直接原因 除了环境因素主导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外,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步确立的条件下,会计与税法两大体系之间在追求各自目标的过程中日臻完善,客观上形成了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的关系由于会计与税法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其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差别,这是导致差异存在的直接原因 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全貌,向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内部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群体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会计报告的根本价值在于让投资人或潜在的投资人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情况和未来盈利的趋势而实施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引导和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权益由于企业会计规范与税法目的和作用的差异,二者会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事项做出不同的规定,二者出现差异不可避免 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纳税主体则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有为管理需要特殊规定的例外会计分期将企业持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数据来源流星毕业论文网,www.2008w.com 由于会计规范与税法服务目的不同,基本前提不同,两者为实现各自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差异基本原则一方面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另一方面又是进行职业判断的重要依据,直接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某些相同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一定程度上,税法也遵循会计核算的某些原则,但由于税法的法定原则、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便利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 会计与税法目标的分离,导致二者在针对同样的经济事项时,具体内容规定和处理方法上存在着许多差异,表现在会计要素中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确认范围、计量方法和摊销政策的选择方面有很多不一致之处 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是不完全一致的,对于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也有所不同,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二者规定也有明显的差异关于开办费的摊销,会计制度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对于收入的确认和处理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也是明显不同的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而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税法所指成本和费用的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广义的费用是指实体全部的支出,而成本则是指对象化的费用税法所指成本,是申报纳税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 存货计价方法的确定和期间费用的处理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也有一定的差异
三、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会计与税法目标的不同导致其基本前提、遵循原则、具体内容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诸多差异,这给实务领域带来许多矛盾、困惑、繁琐和障碍,迫切要求解决差异引发的现实问题 按照现行的会计模式和税收征管体制的规定,企业会计必须依据其所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日常核算,但申报缴纳税款时要根据税法要求将涉税项目的差异在相关的纳税申报表中进行调整,针对差异的处理并不改变账务处理过程和结果,而体现于账外调整如果企业的涉税业务较多,二者差异过大,纳税调整项目过多,就会大大增加会计工作量和企业作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难度,企业纳税成本就会提高;相应的税务机关征管机构日常审核、稽查机构检查管理的难度也会增大,征税成本就会提高根据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征纳税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过高,则对企业而言,经济活动受到干扰和阻碍,由此带来的经济收益必然减少,理论上企业会运用手段回避差异;对税收而言,征税成本加大意味着效率降低,税收监控失去应有的作用因此,实务领域迫切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实现二者的协调,这既有利于降低征纳税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减少各自资源消耗,又能提高企业会计和税务机构双方的工作效率 在2006年新会计准则出台之前,我国对所得税等已经建立了纳税调整体系,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税收调整的内容随着会计制度的改革,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会计核算方法及原则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及纳税所得等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性增强,需进一步加强两者间的协调 究竟如何解决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问题,实现二者的有机协调,是一个涉及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复杂问题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应在正确对待差异问题的前提下,根据适度原则和可操作原则,从宏观领域到微观环节,自上而下建立一个系统的协调机制,在较长时间内,实现二者的适度和谐 近些年来,对会计与税法分离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但对两者协调的研究却很少这里的协调,是指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为两者的目的,原则等不同,而片面追求或夸大两者的差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能因为两者存在紧密联系,而无视两者的差异,回归到“会税合一”的传统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会计与税法协调的目标、模式、原则和方法等的理论研究,以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和完善,并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 总之,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涉及理论界和实务领域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理论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政府从宏观角度入手进行政策协调,职业培训机构和中介机构从微观领域对从业人员进行协调技能的帮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协调行为的监管,通过建立这样一个上下统一的协调机制,可以逐步解决纳税实践中差异引发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主要差异,分别从税法原则、债务重组业务、固定资产处置、非货币性交易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等方面进行了比较 会计原则与税收法规基本准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总体要求,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信息质量要求,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等,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等 新会计准则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根据谨慎性原则对资产价值进行持续确认,适度引入公允价值,主要表现在会计上根据资产定义和谨慎性原则对各项资产价值进行持续确认对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确认,对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进行确认,但新所得税法规定资产取得后期间一般不再调整其计税基础
一、对债务重组业务的处理 一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与税法均将重组损益分成了债务重组损益或资产转让损益,在确认损益时均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但二者之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情况下,现金的计税成本和账面成本是一致的,资产处置时的处置收益是一致的,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债务重组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税前扣除;如果未经批准,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资产转让损益的确认金额由于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不同而存在差异,企业应当在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二、对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视为一种非货币资产交换,适用《》该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不符合按公允价值计价时,采用新会计准则账面价值法,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二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适用《》新会计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分为两步首先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其次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以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三资产减值准备处理 《》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施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时再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税法规定以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对于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以及处置时冲销的减值准备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非货币性交易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方法是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入账,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价入账,由于非货币性交易将实质性的商品交易变成非货币性交易,减少了国家税收但税法对此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这种交换而取得的收入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收入 税务会计需要采用特别的方法予以确认和计量,在一般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的对象是商品或劳务时,应视同销售行为,于换出货物或交付货品时,一方面按市价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对方收执,另一方面,应向对方索取换入物的统一发票,作为收入入账的凭证但以物易物的对象并非都是商品,企业有时因特定的经营目的,与其他企业或单位做资产交换有需另行纳税的如房地产的交换转移需纳土地增值税,也有不需另行纳税的,如机器设备等,这一类物物交换虽与货物买卖的性质不同,但是因为涉及当期交换价值差异和今后折旧对应所得税的计算有所影响,必须于交换之时,分别给予统一发票和取得统一发票 以物易物的账项处理和价值确定,要视交换的物品是否与销售业务相关而定,如交换物与双方销售业务无关,由于实际没有变现过程,可以按账面余额开具统一发票,因交换产生的价值差额作营业外损益处理若以货物折价抵充劳务报酬进行交换,一方以货物抵付费用支出,另一方则以营业收入换取商品,与以物易物有所不同,如以原材料换取一定比例的产成品,其减价应该充作制造费用,即加工费,应构成产成品成本,而对方则应将此差价作为加工收入,不可混同于一般物物交换税法只有充分关注非货币性交易,才能夯实税基,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四、投资性房地产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对投资性房地产没有特殊规定,其会计处理与固定资产的处理没有区别,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提折旧,对投资性房地产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不予确认,也就是说,新会计准则按照公允价值模式入账的损益应在年底纳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是净收益,可以调减纳税所得;如果是净损失,可以调增纳税所得 另外,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房地产用途未发生改变时,只允许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当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由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非投资性房地产,应当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等非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由于税法按成本计量,故该损益应调整,同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补提折旧,调整纳税当自用等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损益,税法仍然不承认,应调整纳税,同时按照税法规定补提折旧当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不计入损益,税法也不调整,但可按照税法补提折旧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最关键的是要把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主要差异 纳税调整分为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和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是指企业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所作的在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纳税调整事项,如超额列支的限额扣除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加计扣除等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是指当期发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转回的纳税调整项目,如长期待摊费用、折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投资损失、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等 部分收入在确定时存在差异 有些收入或所得,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确认为收入或所得,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视同销售收入,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则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短期投资利息,会计制度规定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则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进行债务重组时,对应付款项的差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则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核销以后的余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则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未完工前,会计制度规定将预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税法则规定取得预收账款按规定的比例预计营业利润率调整企业所得额;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上按在被投资企业所占份额分享或分担被投资企业当年的盈亏,以确认投资收益,税法上则不确认该笔收益,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但另一方面,有些收入或所得,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则作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这种情况,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出现多缴税款或重复纳税的现象 费用或损失扣除标准存在差异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以及计提的三项费用、企业之间借贷支付的利息、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全部通过成本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得到了全额扣除但税法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对上述费用分别规定了准予税前列支的依据、比例、数额,从而在扣除标准上产生差异 费用或损失扣除时间存在差异 如企业的股权转让损失,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投资损失,税法规定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再比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营业费用,税法则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比例为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如果在当期转回时,企业也可以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反向调整 部分涉税事项处理存在差异
1.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税法则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发生的亏损,按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计入投资方的投资损失税法则规定已经发生的投资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
3.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根据固定资产所属类别提取折旧税法则规定已经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部分支出项目列支时存在差异
1.如非公益性捐赠、罚款支出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税法则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会计制度规定准许扣除项目,税法则作了限制性规定如企业发生的各种资产损失,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但税法却规定了确认资产损失的标准,符合条件的部分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方可扣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