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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异常解决流程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苏州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说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针对四种不同情形具体移出流程如下
1、因过期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标记异常的,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标记异常的,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因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标记异常的,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标记异常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企业被标记异常的后果企业未按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有什么后果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企业未及时公示即时信息有什么后果企业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有什么后果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不上企业有什么后果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如何确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名单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影响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同时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企业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并对其企业法人、负责人在银行信贷、投融资、合同签订、海关签证、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企业在接受工商部门抽查时有哪些配合义务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苏州代办公司注册热点问题解答1问公司注册的注册资本如何确定答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企业具体从事的行业类别进行确定,并非注册资本越大越好,原则上够用就行,注册资本和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有关联的2问什么是注册资本的认缴制答注册资本在股东成立公司时候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承诺出资时间,比如认缴30年,就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0年内到位进行,关于在什么时间到位,每次到位多少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3问公司成立需要几个股东答公司注册一个股东可以,二个及以上也可以一个人股东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只允许成立一个二人以上的公司可以成立多个4问公司成立需要几个人员职位答一个公司成了最少需要3个人选职位,分别是法人代表,公司监事及公司的会计5问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何确定答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从事的具体业务类型进行选择,具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里面进行选择,当然也可以咨询苏州菲达公司进行协助确定经营范围如果没有包括具体经营的业务,容易被相关部门确定为超范围经营6问公司注册地址有什么要求吗?答关于公司注册地址,需要是商业性楼宇或者写字楼里面,如果仅从事网上销售可以登记住宅里面如果是餐饮,食品等等必须还要符合相关的特别要求7问注册公司成立一般需要多长时间答具体要根据成立公司的类别进行判断,如果仅仅是服务类或简单商贸公司时间大约是3周左右,但如果涉及到进出口经营权或者其它许可申请,时间基本要超过1个月以上了8问公司注册需要股东到场几次?答根据具体情况,有的区域注册中工商局需要本人到场面签,另外税务局在办理实名采集的时候需要本人到场拍照,在银行开户环节有一些银行会要求法人代表本人到场签字9问公司注册完成后日常需要注意什么吗?达在公司成立后,除了正常合法经营外,还要进行每月正常的税务申报,以及每年例行的年报公式等事项另外也要关注相关证件的到期时间,要及时延期10问公司如果不经营了需要办理什么吗?答如果公司要结束经营了,需要办理公司的税务工商的注销程序,否则容易被相关部门上异常名录或吊销其它如有不清楚的也可以来电苏州菲达公司进行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