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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知识点总结8种情况的视同销售下,有3种不需要确认收入
(1)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不动产)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借分支机构往来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除以上3种情况外,其他的5种情况和
(7)中用于个人福利时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1、将货物交付单位或个人代销这种情况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销售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若委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企业应在发出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委托代销商品
②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③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2、销售代销货物
①视同买断方式,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手续费结算)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例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2000贷库存商品120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贷委托代销商品6000借销售费用1000贷应收账款1000
③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借银行存款10700贷应收账款10700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20000
②对外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1700贷应付账款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应付账款1700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
④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11700贷银行存款10700其他业务收入
1000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借分支机构往来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货物在企业内部领用,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变,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像将库存商品移送基本建设工程等,并不改变移送会计主体,只是将企业的资产通过移送转换为另一类资产
5、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货物购进时用途确定)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9、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0、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1、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赠送行为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货物均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对外损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故对外损赠的货物,会计上按成本结转,增值税则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公允价值)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交际应酬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将外购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或者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1)将购买的物资或接受的劳务用于在建工程;
(2)将购买的物资或接受的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将购买的物资或接受的劳务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
(4)非正常损失(人为、管理不善等原因)的产成品、半成品和购进物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固定资产借在建工程 应付职工薪酬 待处理财产损溢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按账面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