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财税处理2010-9-178:58 互联网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不再享有免税政策增值税转型前,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是一致的而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身份及其所在地区、所销售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购进或自制时间,对其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有影响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及该资产购进或自制时间的不同,分别按照适用税率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除其他个人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11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用于生产一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根据财税
[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20000÷(1+4%)×4%÷2=4616÷2=2308 按4%应交增值税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32308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308注意对于企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如果将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则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的时候,这部分应交增值税就必然会参与抵扣进项税额 当然,甲公司的处理对其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无影响的公司的处理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是2308-34616=-32308元而根据财税
[2008]15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以即使甲公司错误地将减半未征的增值税2308元计入“补贴收入”,也应同时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