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35条第11条;
(四)《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二土地权属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
(三)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合法、有效文件;
(四)经过依法批准取得集体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并经过依法批准办理了有关手续的;
(五)农村村民因买卖、赐予等申请变更土地使用者姓名的,自买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三、申报材料5份
(一)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审批表》或者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批准等合法、有效文件;
(三)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土地转让协议;
(四)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涉及的土地价款、出让金等交款凭证复印件;
(五)契税或者免税证明;
(六)公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和法人登记证、法人身份证;
(七)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八)变更后的《房产证》复印件涉及农村住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可不提供第
四、五项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二
(三)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除按照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收费标准和依据执行外,根据开展工作的具体,核收相应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和地籍测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