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__年12月2__校第39次校務會議90年12月7__校第4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93年12月3__校第47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校為有效管理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以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訂定「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二條本委員會由十五位委員組成,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__,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專業人士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全體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本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兼任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所有遴聘之委員任期為二年在下屆委員會組成前,不論任期是否已屆滿,均得續行職務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學、研究與推廣所需財源之規劃
二、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所需財源之規劃
三、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四、校務基金財源開闢措施之審議
五、關於校務基金經濟有效節流措施之審議
六、校務基金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七、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所得收益之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八、其他關於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第四條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行政工作由總務處、會計室等單位調派人員支援為使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益,得進用專業經理人員若干人專業經理人員之權利、義務、待遇與福利於契約中明定,其所需人事及行政費用由校務基金中非屬__預算撥付之經費支應第五條本委員會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其組成方式由本委員會另訂之第六條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召開會議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第七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