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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环境共同侵权概念之研究姓名王峰学号20081003049院(系)政法学院专业法学指导教师胡中华职称副教授评阅人刘琦职称讲师2012年6月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本人以信誉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明确标注出,论文中的结论和结果为本人__完成,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为获得中国地质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毕业论文__(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摘要概念总是研究某一现象的起点和基础现阶段,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较少,理论基础还比较薄弱,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内涵的阐述各有不同环境共同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受上述三种行为规则的制约本文从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等几个基础概念出发,通过阐释各概念的本质属性与特征,逐步阐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内涵关键字侵权行为共同侵权环境侵权环境共同侵权AbstractThecon__ptisalwaysthestartingpointandbasisofthestudyofaphenomenon.Atthisstagetheresearchonenviro__entalcommontortinChinaisstillinsufficient.Theoreticalbasisisstillrelativelyweak.Thedefinitionandconnotationsofthewordaccordingtotheresearcharedifferent.Enviro__entalcommontortasthesub-con__ptoftortenviro__entaltortandjointtortac__ptstherestrictionoftheirbeh__iorrules.Basedonthebasiccon__pts-tortenviro__entaltortandjointtortthispaperwillclarifythecon__ptandconnotationoftheenviro__entalcommontortthroughclarifyingtheessentialattributeandcharacteristicsofthebasicwords.Keywords:tortjointtortenviro__entaltortenviro__entalcommontort目录TOC\o1-3\h\u序言1
一、侵权行为概念之探讨1
(一)有关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议2
(二)侵权行为的本质2
二、共同侵权行为之界定4
(一)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存在的争议4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与责任承担原则之探讨5
三、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探析7
(一)环境侵权行为内涵的界定7
(二)环境共同侵权本质的简述与概念的界定9结语10致谢11____12序言在一个问题的研究过程中,概念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它始终是该问题研究的起点与基础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复杂的复数、特殊性侵权行为,要对其本质属性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必须明确其概念的基本内涵与外延而从概念的构成上看,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复杂的概念组合,相对于侵权行为这一基础概念来说,它是特殊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组合这决定了传统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是在侵权行为规则的大框架之内,接受环境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规则的制约而又非此几者观念的简单叠加,而进行的探讨与发掘然而,现阶段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尚不深入,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也没有一个准确的、被所有研究者所普遍接受的定义曹明德先生在分析环境侵权时曾说“要探讨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概念,对侵权行为这一概念不可不察,这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1]而探讨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亦是如此借用曹先生的思维路径,下面笔者将从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等几个概念出发,通过归纳分析,逐步阐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内涵
一、侵权行为概念之探讨逻辑学上,给一个概念下定义最常用的方法是属加种差的方法,其具体步骤一般是第一,找出被定义项的属概念;第二,找出种差;第三,将种差与属概念结合成为完整的定义
[2]属概念反映某类事物的共同性,种概念反映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个别事物的特殊性,种概念包括在属概念之中
[3]相对于环境侵权、共同侵权、环境共同侵权来说,侵权行为为属概念,反映各类侵权行为的共同本质属性
(一)有关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议明确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本文进行下去的基础,然而何为侵权行为,学术界各有各的主张,历年来争论不休杨立新先生就曾经指出,对“侵权行为”这一事关重大的法学概念,无论在立法上、司法上还是学术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准确界定
[4]现有对侵权行为所下的定义,主要有三种学说
1、过错行为说,强调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性王利明先生就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5]
2、不法行为说,强调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之违反比如刘凯湘教授就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6]
3、过错责任说,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比如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但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7]从上述三种学说来看,对“侵权行为”概念进行界定时,各自依据的标准是不同的从行为性质上看,得出侵权行为为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从侵害的客体看,侵权行为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从行为后果上看,侵权行为为一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从侵权行为为“属概念”的地位以及对“种概念”的包容性质上来看,以上三种学说对“侵权行为”的定义都不科学,因为没有一种定义能够涵盖所有形式的侵权现象,并将自身同其他行为完全区分开来
(二)侵权行为的本质侵权行为作为各种具体侵权行为之理论前提,应当符合“最简单原则”,即从外延上能够涵盖一切侵权行为,从内涵上,能够集中各种侵权行为中所共同具有的最基本单位和因素,剔除各个不同类型侵权行为中所具有的一切特殊性的因素
[8]首先,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者,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特付予以律上效力之行为也”
[9]从主观过错方面考虑,侵权行为并非是一种纯粹的过错行为,它是由以过错行为为主导的普通侵权行为以及无需考察过错的其他法定行为即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的这表现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即为《中华人民___民法通则》第106条第
2、3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__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上不需考虑过错与否,“过错侵权行为”仅为“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只要行为侵犯了他人法律认可并保护的合法利益,即使行为人内心无过错,同样也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其次,“不法性”不能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从“不法性”能否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方面考虑,杨振山曾经指出“侵权行为,虽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难以将其完全归于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之中,应认为大多数侵权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事实,也有合法行为而侵害他__利的法律事实”
[10]可见,行为本身违法与否,也并非侵权行为区分之标准,违反法定的或者某些情形下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在法律认可和保护范围之内的合法权益,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而随着新型侵权案件的增多,很明显,许多“合法行为”也同样会造成侵权损害,比如“达标排污”,同样会污染环境,若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样也应当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再次,针对过错责任说,责任承担方式不应当出现在侵权行为的定义之中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我认为对侵权行为的定义不应当,至少目前在我国法学研讨环境中不应当有给侵权行为增添后果这一内容因为侵权行为强调的是行为本身,而不包括行为的后果在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存在着连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重大论题,即“因果关系”论题,它解决的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__问题可见,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应当是两分的,在定义侵权行为时,不能把损害后果的相关因素添加到侵权行为之中最后,现实的损害不是侵权行为之必备要件从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之必要构成要件方面考虑,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十种,而其中的大部分都适用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那么有一些侵害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它能否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呢?我认为只要“侵害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使合法权利处于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就均应当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因为“侵害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益有遭受损害之虞,已经破坏了权利“静”的平衡,此时应将其纳入“侵权法”调整范围,一方面防止损害现实化、扩大化,另一方面做到实质公平,维护潜在受害人的利益,只是此时承担的是损害赔偿之外的责任,比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可见,现实的损害后果亦非侵权行为之必备要件通过上面的探讨,可见侵权行为的概念无需在主观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等方面进行限定,民法上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应在于行为人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并保护的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在对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上,我倾向于赞同赵许明教授对侵权行为的定义,他认为作为属概念的侵权行为应该是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侵权行为”的定义可包括所有“侵权现象”并能高度概括其一致性他将“法律确认与保护的合法权益”分了三种情况加以认定一种情况是,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具有对世性,无论什么人,一般情形下凡是侵害这种权益的,均属侵权行为;第二种情况为法律“相对保护”的客体,法律在一定范围或一定条件下,允许行为人对其伤害,而不认定为侵权行为,比如医生为挽救病人生命,切除一些病变的器官;第三种情况为法律不予确认与保护的客体,比如正当防卫情形
[11]另外,我认为有必要明确该“合法权益”应该是私法上的权益而非公法上的权益行为人对公法上权益的侵犯本就不应当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比如对环境权、__权利的侵害,只可求助于侵权法之外的法律或者法律之外的途径加以解决
二、共同侵权行为之界定
(一)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存在的争议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是依据侵权行为人的多寡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所做的分类由于诸法学学者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认识不同,所以各法学家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也不一样杨立新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12]王利明认为“共同过错也叫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致人损害,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
[13]张新宝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14]由于上述法学家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问题认识不一致,所以对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呈现不同的状态“共同性”问题是解决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理论基础,关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的认定与责任的划分国内学者对于“共同性”问题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过,目前形成了三大学说“主观共同说”、“客观共同说”、“折中说”“主观共同说”又分为“意思联络说”与“共同过错说”“意思联络说”主张意思联络即共同的故意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持该种学说的学者以王泽鉴先生为代表;王利明、杨立新先生则赞成“共同过错说”,他们认为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共同的过错使得侵权行为形成统一的、不可分的整体,行为人因此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客观共同说”又分为“共同行为说”和“关连共同说”“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的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因为数个加害人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同一客体;“关连共同说”认为同一的、不可分之损害后果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没有必要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行为也可以不同时同地的发生,但损害结果必须是“同一的、不可分的”“折中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既要考虑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又要考虑各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客观__,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主观上不以共同故意或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但各加害人必须都具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客观上,各加害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15]“主观共同说”强调“主观过错的共同”是区分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的根本,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素;而“客观共同说”则强调“同一的行为”或行为造成的“同一的、不可分之后果”为复数侵权人的行为联结成一个整体并因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所在“折中说”为上述两种观点的结合随着____发展,各种特殊侵权行为不断涌现,为充分合理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一些采用“主观共同说”的国家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纷纷向“客观共同说”或“折中说”转变,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不再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素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与责任承担原则之探讨根据上面的阐述,可见“主观共同说”漏掉了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形态相结合时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问题,并将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系列新型侵权案件排除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之外,这样显然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是不合理的;“客观共同说”从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能高度概括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并且能够较为准确的区分共同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与“客观共同说”相比是科学的,但该说也存在自身的缺陷,因其不考虑主观因素,极易使连带责任适用范围扩展,导致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这就需要在共同侵权案件的责任分担中,采取更加谨慎、合理、科学的方法,以保持利益的平衡,实现法律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折中说”在吸收前二者的精华的同时,也将这两种学说的缺陷也吸收,它既无法弥补主观方面的遗漏,又存在连带责任范围扩大的问题从司法实践上来说,“折中说”强调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考虑行为的性质,增加了司法操作的难度笔者认为,在现如今的的形势下,权衡利弊,将客观说认定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是比较合适的首先,从“共同侵权行为”作为种概念的地位上看,其必然受到属概念“侵权行为”的限定,前面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中,我们认为侵权行为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所以共同侵权行为也不应当将主观过错作为共同侵权成立的依据主观形态仅仅决定共同侵权行为的种类,而不决定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次,“客观说”包含了主观方面所有的过错状态,无论是故意、过失、还是无过错的原因行为相结合,只要结果具有共同性,就不会将其疏漏,从而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法律规则的调整范围之内;再次,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出发,由于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受害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更加及时有效地恢复受害人受损的利益,保护弱者,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再次,“客观说”标准已被大多数国家采纳,符合国际潮流,同国际上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趋势相吻合,主观说向客观说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轨迹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始于德国《民法典》此后,各大陆法系国家均将其奉为不可违背之定理,在本国的立法中加以确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均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因为客观的__,使侵权行为联结成一个整体,并构成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依据,各行为人突破了“自己责任”的范围,使得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存在有了意义连带责任相对于每个侵权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之间的内部__中形成相互制约之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的实现
[16]总之,对共同侵权行为课以连带责任的规定,在传统侵权行为理论之中是科学的但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原则也并不是铁板一块的,随着美国“市场份额责任”理论与适用的出现,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原则开始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法律以连带责任作为共同侵权责任承担原则,目的是为了给予受害人及时充分的救助,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不论其他任何主客观条件与现实情况,均对行为人课以严格的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是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之原则的比如某些行为人的行为在共同侵权后果中所占的原因力比重很小,而法律强制规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在实践中这很难让当事人接受,在法理上也并未做到实质的公平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原则,应当以连带责任作为基础,按份责任作为补充,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至于什么情形下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课以连带责任,什么情形下的侵权行为又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至少在如下情形下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教唆、帮助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由监护人与教唆人、帮助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
三、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探析在现阶段,各法学家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理论问题的探讨还较少,对其本质属性的认定也不清晰,环境共同侵权的理论体系亟需构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形态,要明确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内涵以及本质属性,我们必须在此阐明环境侵权行为相对于侵权行为所体现的特殊性,以及其内涵与本质属性
(一)环境侵权行为内涵的界定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同侵权行为之间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其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是通过作用于环境而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通过环境媒介而产生侵权后果的行为;二是环境侵权行为运用特殊的侵权法律规则,在法律上被作为特殊侵权行为来处理曹明德先生认为“环境侵权是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17]吕忠梅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危害居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行为”
[18]陈泉生先生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人为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事实”
[19]王明远则界定为“环境侵权是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生态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20]张梓太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生产活动或其他认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公害,并给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损害或损害危险的法律事实”
[21]通过对上述法学家给“环境侵权”概念界定的研究,我认为在前文对侵权行为已有界定的情形下,对于环境侵权至少必须申明以下几点首先,环境侵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二是生态破坏致人损害环境污染是由于企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引起的范围相当广泛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地面沉降、振动、恶臭、电磁辐射、光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等,从而损害人们的财产或者身体健康生态破坏则是指由于不合理的__利用资源或建设大型工程,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稀薄、全球变暖、土地荒漠化、物种灭绝等等生态破坏也可以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从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以及环境权益的损害,并可能危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2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后者较之于前者影响范围更加广泛,程度更加严重;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在短期之内不能恢复;前者是人类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物进入环境所引起的,而后者不限于此,还包括人类不正当的生产生活对环境造成的直接破坏,比如滥砍滥伐因为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致害行为并非直接作用于受害方,而是通过环境媒介间接侵害他人利益,所以环境侵权本质在于施害方通过对环境施加影响,并通过环境介质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至于施害方是通过环境污染行为还是破坏生态行为施加的影响则显得并不重要但在现今的理论探讨时,我国民法学者并未把生态破坏写入特殊侵权行为之中司法实践中,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___侵权责任法》也只规定为“环境污染责任”,并未涵盖生态破坏致人损害责任我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多半是“生态破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未真正进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畴之内从侵权责任的追究上看,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追究更加实际因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范围确定或相对确定,影响程度并未广泛到超越国界或代际,严重程度并未危及到人类的生存,一旦采取诉讼,原告地位的确定变得现实,可以轻而易举的采取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恢复受害者的权益“生态破坏”也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但其受害人范围过于广泛,可能涉及代际问题、____,在采取民事诉讼机制来恢复受害者权益时,原告地位的确定变得相当困难,所以这时候采取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采取社会救济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方式变得更加有效总之,生态破坏侵权问题需要在侵权行为法之外另寻解决途径其次,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应当是作为个体的“人”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单数也可以是复数而“人类”整体在某种程度上虽然也承担着某些环境侵权行为的后果,但却不能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只能求助于侵权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或法律之外的其他手段再次,环境侵权对权益的损害仅限于对受害人私法上权益的损害,而不包括对当事人公法上权益的损害,这就将对当事人环境权——这一极具争议的权利排除在侵权法__范围之外,而通过其他的途径来加以解决最后,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上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为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环境侵权在归责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分配上采取有利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二)环境共同侵权本质的简述与概念的界定环境共同侵权是环境侵权与共同侵权的特殊情形,侵权行为、环境侵权、共同侵权这些“属概念”的前述内涵也应该成为环境共同侵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受上述三种行为规则的制约它一方面体现环境侵权的本质属性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作用于环境,并通过环境介质间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即侵权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关联性,或是行为具有同一性,或是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为“统一的、不可分的”综合环境侵权与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笔者得出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应该为数个通过环境介质致害的行为之间具有客观共同性,也就是说数个行为之间的客观共同性是判断是否构成环境共同侵权的标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以此为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具有其科学性首先,数个行为上的客观共同性是环境共同侵权的基础正是由于数个通过环境介质致害的行为之间相互__,构成侵权行为这一整体,并共同作用于环境,造成了同一的、不可分的损害后果,难以区分各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也难以分割各行为人之间的责任份额,所以从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出发,要求各行为人就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是比较充分合理的其次,由于环境侵权是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会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状态,所以不能将主观说作为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再次,环境共同侵权是一种复杂的侵权行为,具有潜伏性、持续性等特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即使具有主观共同性,往往也难以认定;并且多个原因行为互相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各原因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并没有单独的因果关系,但各原因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却又是必不可少的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客观的共同性作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是更科学的在前面对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与本质属性的探讨的基础上,我认为环境共同侵权的概念以及须阐明的观点,至少应当包括并且不限于以下内容第
一、环境共同侵权的行为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__的主体;第
二、存在多个原因行为,该原因行为通过环境介质对受害人施加影响;第
三、多个原因行为因某种客观的关联性而使其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第
四、“同一的”行为对受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后果之虞;第
五、损害结果是同一的、不可分的;第
六、不以过错为成立要件,但在特殊场合,过错影响行为人责任的承担;第
七、不以违法性作为成立要件;第
八、对受害__益的损害仅限于对其民事权益的损害,不包括环境权;第九,同单独侵权相比,其责任承担原则明显不同,并且要将责任在多个施害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结语通过前文的论述,笔者认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在于数个通过环境介质致害的行为之间具有客观共同性,也就是说数个行为之间的客观共同性是判断是否构成环境共同侵权的标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共同侵权行为,不以主观过错、违法性、事实上的损害后果为要件,它只强调通过环境介质致害的行为,在客观上结合并造成不可分之损害后果,或使他人合法权益有遭受损害之危险状态,并依据公平原则,承担连带或按份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环境共同侵权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相关学术理论也不够丰富,在充分合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必须注意维护实质的公平,处理好受害__益保护,特别是对于弱小企业的保护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致谢大学四年的时光即将画上句号,但我知道,在追求知识的道路上我才刚刚起步很感谢在我的大学生涯中给与我指导与帮助的各位老师和同学,是你们的教导与陪伴,才让我的大学生活充满色彩尤其要感谢胡中华老师与刘琦老师在我的论文撰写过程中进行的指导与宝贵___,您们辛苦了!前路漫漫,风雨同行祝愿各位老师和同学在今后的生活中绽放不一样的精彩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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