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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赔偿责任研究彭容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给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__》等都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归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歧见本文针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一问题,从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和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入手,就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调节学生伤害事故的基础,同时也决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责任的免除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__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__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应是学生;
2、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发生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3、学生伤害事故不仅指学生本人受到的伤害事故,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4、从损害后果看,学生伤害事故须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按事故的发生是否可归责于学校当事人,可分为学校责任事故、非学校责任事故和学校承担补充责任事故,非学校责任事故中的意外事故和其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可以作为学校免除责任的事由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调节取决于如何界定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的法律性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当前在学术界的讨论中,主要有多种观点监护关系准行政法律关系特殊民事关系其实,学校做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对学生负有敦育、管理的责任,在__活动中有预防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研究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关键的问题是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解决最终责任的依据和根本要素,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社会__和法学探讨的最核心问题自然就是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问题该问题直接决定了学校、学生和第三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分配、责任构成、举证责任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进而也直接决定学校对学生所应承担的职责范围、学校的基本功能和价值取向,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至为关键学校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特殊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固然重要,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解决这一问题不可或缺的内容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可供借鉴的思路是相关责任人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学生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使在事故中受伤害学生及时得到救济当然,并非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即使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学校责任的免除学校责任的免除,有两方面的事由,一种是意外事故,一种是其他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ABSTRACTInre__ntyears,studentsinschoolwereassaultedonfrequentlyinourcountry,andthatbringedthegreat码uryonbodyandspirittovictimandhisheadoffamily.NodalteachingorderHasbeendisturbed,itbringstocountryandsocietylosswhichshouldn’thappen.Theproblemsonsafetyoflifeandrelevantremovalofthepersonalinjuryh__ebecometheoneofhotproblemofeducationalfield.WeallknowthatChina’Scontemporarylegalsystemlacksthelawscon__rningtheschoolaccidents,whichresultsinsomecomplicatedissuesandproblems.Referringtotheproblemoftakingthelegalresponsibilityfortheinjuriesofthepupilsatschool,thispaper____ysesforrelationsbetweenschoolsandpupilsfromtheconstitutiverequirementoftheschoolaccidentandthetypeoftheschoolacid.Thebasetothelegalsettlementsofschoolaccidentsliesinthedefinitionoflegalrelationsbetweenschoolsandpupils,whichdecidedtheprinciplesandthescopeofresponsibilityforschoolaccidentsaswellasexclusionsfromliability.Schoolaccidentdenotedthestudentintheschoolofpri__ryschoolandthechildinkindergartenduringstudyingintheschoolofpri__ryschoolandkindergartengetpersonalmjuryorcausespersonalinjuryordeathforotherperson.Fromattendingtheactivityorganizedbytheschoolorkindergarten.Schoolaccidentmusth__e4importantconstitutiverequirements1studentisthe__inpartofinjuryaccident;2studentinjuryaccidentoccursintheeducationofschoolandkindergarten.3studentinjuryaccidentnotonlypointattheinjuryaccidentthatstudentgets,butincludethepersonalinjuryaccidenttootherpersonthatstudentcausesduringsch001.4,fromda__gedconsequen__,studentinjuryaccidentmustcausestudentinschoolpersonalinjury.AccordingtOtheschoolaccidentwhethercangobacktOdutyinschool,itcanbedividedintoschoolliability.accidentandnotschoolliabilityaccident,thelatterwiththeschoolaccidentandotherstudentpersonalsafeaccidentscall__oidthe.__incontentofresponsibilityassch001.Thelegalregulationofstudentinjuryaccidentdependonhowtolimitthenatureoftherelationbetweentheschoolandthestudent.Nowinthediscussionofacademiccircle,thereisvariousviewpoint__inly GuardianshiprelationaccurateadministrationlegalrelationsorspecialcivilrelationsActually,schoolhastheresponsibilityofeducationand__nagementasthespecialeducationalorganization,withtheresponsibilityofpersonalsafeaccidentinorganizationcampaign.Therelationofschoolandstudentshouldbeeducated,__nagedandprotected.Whenresearchingthepersonalda__gesresponsibilityofstudentpersonalinjureaccident.Theprincipleongoingbacktodutyofthepersonalda__gesresponsibilityofstudentinjuryaccidentiskey.TheprincipleongoingbacktOdutyisthebasisasthelastsolutionandthebasicessentialfactorinstudentinjuryaccident,themostkeyproblemwhichiscon__medbysocietyanddiscussedinlaw.naturethatisschoolinstudentinjuryaccidentingobacktodutyprincipleproblem.Thisproblemh__edirectlydecidedtheresponsibilitydistributionandtheconstitutionoftheresponsibilityofschool,studentandthirdpersonsininjuryaccident,andtheprincipleoftheresponsibilityonputtingtotheproof,theconditionofexemptingduty,theprincipleandthemethodofbearingtheda__ges,thebasisofalleviatingresponsibility,andthenit’Sthedirectdecisionaboutthescopeofdutyoftheschoolforthestudentthebasicfimctionandofthevalueorientationofschool,itiscrucialforthestudentinjuryaccidentlegalhandling.ThenatureofSchool’Spersonalinjuryda__gesinschoolstudentinjuryaccidentshouldbenor__llyliabilityforfault,presumptivefaultresponsibilityis2specialresponsibility;School’Spersonalda__gesinstudentinjuryaccidentdonotundertakeEquitableLiabilityandon-faultliability.Itisadmittedlyimportantto__keclearthelegalresponsibilityofdifferentaspectSafterinjuryaccident,butproperlyhandlingda__gesproblemintime,defendingtheschoolteacherandstudentsconscientiouslywimthelegalrightsandinterestsisIndispensablecontentforsolvingthisproblem.Thethoughtforreferen__aboutsolvingstudentinjuryaccidentisthataccordingtorelatedlegalregulations,relatedresponsibilitypersondeterminedthestandardandthescopeofthestudentinjurypersonalda__ges,andproperlyscatteringtheriskofrunningaschooltosociety.OfcourseSchoolwillnotundertakeliabilitytoallstudentsinjuryaccident,under__rtaincondition,evenifh__ingcausedstudentpersonalinjuryaccident,schoolalsodoesnotundertakeliability,thisisschool’sexclusionofliability.school’Sexclusionofliabilityhasboth__incontents,akindofisaccident,akindofisotherreasons.KeyWordsStudent-injuredaccidents,Principleofliabilityidentiflcations Faultresponsibility;Personalin/ury,Liability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____都在1.6万人以上,平均每天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孩子消失,“1还有更多的学生遭受各种伤害,这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__,并已进入立法的视角由于对该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在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方面存在很多误区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这一问题再次暴露出来啼1对此的民事赔偿规范,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__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___试行》第1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予以赔偿”但是这~规定过于简单,受到伤害的学生家长认为这样对学生保护不力,甚至到学校闹事司法实践中依据该规定所做的判决也往往被__认为过分偏袒校方,而学校方面则往往认为自己承担的责任相对于受益来说过重为避免发生意终事故,有的学校“因噎废食”,于脆采取消极预防的手段以保证学生“不出问题”作为严守的办学准则,学校为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而削弱素质教育,__课程__,努力让学生在校期间一直坐在教室里、坐在教师的眼皮底下当“书呆子”,这已经成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一大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___以及~些地方人大制订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如___《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蔺称《办法》、《__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杭州市中小学校Ⅲ小雅.英思“让孩子在校园中安全成长”[N].中国教育报,200卜巾9一114.脚2002年8月21日___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此外还__了一些以学生伤害事故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__市人大__会2001年7月13日发布的‘__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杭州市人大__会2002年10月11日通过的‘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北京市人大__会2003年9月5日通过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p1在学校责任问题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公布的中国民法典·侵权彳亍为编草案建议稿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提供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福、提交2002年12月22日九届全国人大__会第31玖会议讨论的‘中华人民___民法草案》傲了不同的规定学生伤害处理条例》等一些地方__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对自然人人身权的保护,根据《立法法》第8条,对民事基本制度的规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这些规范显然难以对__的审理具有拘束力本文拟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有关问题做些探讨,以期推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研究,为解决这一关系学生、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难题作出自己的一点贡献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和类型2002年5月20日中午,浙江省乐清市象阳镇某中学几名中学生在家吃过午饭后骑车到距学校l公里外的地方偷西瓜,被瓜农发现后追赶,两学生跳入河中,其中一人因不会游泳被淹死2005年11月14日清晨5时40分,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郭道镇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沁源县第二中学的900多名学生在公路跑操掉头转弯返校时,一辆东风带挂货车冲撞碾压过来,18__生包括一名教师当场命丧车下,另有3名学生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还造成16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重伤1人据报道,近3年仅北京市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50%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纠纷时有发生,而且相当一部分事故处理周期为6个月至1年,有的甚至长达2年左右“1在涉及学龄青少年的伤害事故中,不论学校是否与该案相关,是否具有法律责任,都经常会陷于缠讼,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许多案件都是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所致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学生伤害事故实际上就是校园事故不过,校园事故这个概念较为狭窄,不能概括学生伤害事故的全部按照现在有限的研究这种事故责任的文章来看,对这种事故概念的界定还不够全面和准确,需要进一步斟酌和完善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在《__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虽然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作出界定,但从该条例的第2条中可以看出,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界定为“在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方盎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棱的洼雒责任及其认定标准》政法__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22卷第4朔2004年7月___制定的《办法》也未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从第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办法所称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__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笔者认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应结合上述一些规范的规定,从构成要件上来把握它的内涵
1、学生伤害事故构成应局限在学生这一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是学生,或者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事故在前者,学生是受害主体,是受害人;在后者,学生是致害人,是实施行为致人损害的加害行为人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首先是在学校学习的在校生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即在校就读的学生,非在校学生发生的事故,不是学生伤害事故其次,学生所在的学校,究竟是什么学校,意见较为分歧,有的认为应当是中小学校,有的认为应当包括幼儿园,有的认为还应当包括大学值得注意的是,___颁布的《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由此可见,该办法认定的学校包括了高等院校,学生也应包括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但是笔者认为,法律确定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其立意不在于保护一般的学生,而是着意保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害权利的其他人,因而,乔定“学生”的范围,应当从这一基本立意出发进行考虑所以,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应当是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读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其中,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保护对象;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学生,但是由于其是未成年人,且在国家规定进行幼儿教育的幼儿园中就读,应当视为学校学生;中小学校中已经成年的学生,不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但是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以及中小学生的特点,町以适用《办法》的有关规定“至于大学学生,既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又都是成年人,没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高等院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包含在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之中,但不是法律保护的重点第三“学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学龄青少年,而指其受伤害时正以学生为身份,正扮演着学生角色如果该学龄青少年在受伤害时并非扮演着学生的角色身份,而具有其他的角色身份,则应当将该事故认定为其他事故,而不应笼统地称之为学生伤害事故与此对应,“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此外,根据《办法》规定,发生在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幼儿伤害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应指非全日制的业余学校等,如业余体校、业余艺术学校“学生”,是指上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此外,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办法》处理,如业余生、函授生等
2、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发生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学校的基本活动,就是教育和教学活动,将学生伤害事故界定在这一范围之中,是正确的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教育和教学活动的范围究竟应当有多宽,还要有明确的说明,在现实中发生纠纷的,很多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不同的分歧意见首先,从时间上看,应是“在校期间”这里的在校期间,应当作广义理解,即不是仅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在校期间,而是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具体应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即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从规定学生入校时间到规定的离校时间,寄宿生则从规定的进校时问到节假日规定的离校时间学生上学和放学路上的时间以及放学后学生私自滞留在校或者节假日私自到校的时间不是“在校期间”本文开头的个案浙江省乐清市象阳镇…颜廷松‘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山东水利职业学院院刊2004年9月第3期某中学几名中学生上学过程中所发尘的人身卡爨軎的时间不是“在校期间”但若是因为完成学校、教师或者班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或公益事务丽滞留在校或声假日到校或者有病的同学pl家的时间,应视为“在校期间”二是学校节日假日渊课或补课的时间三是学校__校外活动的时间,从学生到达指定__地点开始到活动结束宣布解散时止其次,从空间上看,一是“校园范围内”,包括学校的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运动场、厕所、花园、植物园、空闲地以及其他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或者生活没施二是学校__校外活动的场所或交通工具内“校内”与“校外”,一般以校门为界但校门外一定范围学校仍负有管理责任,这个范围应以校警或门卫的视限为界,在这个范围内发生的诸如学生之间相互斗殴或第三人殴打学生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等,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学校__的校外的活动不在此限;有学校或者幼儿园的接送班车的,应当以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安全保护如,幼儿园班车在送幼儿回家的时候,停车不当,接送的老师疏于注意,幼儿在下班车的时候,造成伤害这属于“进校门至出校门”规定的范围,是幼儿园的责任范围之内的事故
3、学生伤害事故不仅指学生本人受到的伤害事故,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两方面的人身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的表现形式,是伤害和死亡在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界定中,仅仅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不包括学生本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这种界定,仅仅从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责任的角度考虑的,没有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笔者看来,侵杖行为法重视对学生安全的保护,同时也重视学生实施侵权行为对他__利造成损害的人身伤害事故的救济,而且后一种情况___与学校无关,有时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事故,不规定后一种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这样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当然,前一种事故是重点,这也是不容置疑的
4、从损害后果看,学生伤害事故须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无沦是学生本人受到的伤害,还是给他人造成的直接损害,都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仅造成学生财产损失的,如校园内发生盗窃、抢夺、骗取钱财的行为,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当然无论是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死亡,还是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这种损害事实确实会带来财产的损失,例如,医疗费的支出、护理费的支出、丧葬费的支出等在人身伤害事故的损失中,还包括精神损害的损失,有人持__态度,这种意见是不对的在人身伤害的损害中,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不能凭着人的主观好恶而取舍在立法和司法上,已经确立了对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没有理由认为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场合不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精神损害,也要予以确定但这些损失都是由于学生人身伤害和死亡造成的,而不是直接造成学生财产损失所以,如果仅造成学生财产损失的,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所研究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__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__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本文主要在这个意义上研究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比较频繁,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究竟怎样划分此类事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就是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前者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与义务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者包括学校意外事故、学生自己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按照《办法》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统称为责任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舅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和其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这些对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方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后者显得过于繁琐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将学校承担的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界限规定明确,将学校不承担不属于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排除在外其实,本文___是按事故的发生是否可归责于学校当事人,可分为学校责任事故、非学校责任事故和学校补充责任事故三种l、学校责任事故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称之为学校责任事故是较为准确的,可以采用这样的称谓我们在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时候,最主要的是要研究这种责任事故,以确定学校的赔偿责任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及其教职工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者学生伤害他人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故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及有关部门___,学校责任事故的主要情形包括以下12种,在实践中可以参照这些规定确定学校责任事故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没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__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__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直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__、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以上这些学生伤害事故,一般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设施设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过错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追偿;如果受害人对人身伤害结果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对这类责任事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追偿
2、非学校责任事故非学校责任事故,是指虽然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期间或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但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而是由学生、学生的监护人以及有过错的第三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事故这种非学校责任事故分为两种
1、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损害应、与由学生及其监护入负担责仔的事故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舰定,学生或者末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舰定,违___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己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异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⑤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这些事故的责任,应当由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
2、第三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学校已履行其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事故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__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学校责任,就是补充的补偿责任条文的内容是“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规定,有利于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加强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具有人性化的特点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虽然直接的致害原因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但是有时学校的过错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例如,2003年3月19日上午,海城兴海管理区所属站前、前教、后教、钢铁、铁西、兴海、银海、苏家8所小学3936名学生、260名教师分批__饮用了由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饮用后部分学生陆续出现了腹痛、头晕、恶心等症状共有2556名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有44名学生在本地医院接受治疗,85名学生在外地接受治疗这八所小学由于过错致使有毒豆奶进入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无论是学校责任事故,还是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事故,学校都会不同程度承担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学校究竟以什么样的理论基础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从法律关系的分析上人手,才能够抓住要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当前在学术界的讨沦中,主要有4种观点1监护关系这种观点认为,父母固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事实上已成为学生的监护人,一旦学生在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该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法律责任2准行政法律关系此种观点认为,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是行政管理关系,但学校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因而可视为一种准行政法律关系3特殊民事关系此种观点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育是由国家举办,国家承担教育经费,这是一种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学校对学生的赔偿,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国家赔偿因而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民事关系4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学校做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在__活动中有预防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其中,主流观点一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二是教育法上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精神病医院学习、生活或者治疗时,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这些单位对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职责,因此,可视情况决定这些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主张的直接来源,就是最高人民__《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__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___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这条规定的内容是j“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种主张认为,学校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人身损害责任的理论基础,就是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末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当未成年的学生在教育或教学活动中受到损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学校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而是在于学校依照《教育法》的规定,承担的对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关系,而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只有遵循教育的规律和《教育法》的规范,才能够正确理解和处理这类事故依据《教育法》关于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有过失,学校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实践中,__在处理这类事故责任案件时,基本上也是采纳这样两种不同的主张,或者认为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是民法上的监护与被监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是教育法上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教育法律关系例如,阎红瑞诉旧寨村村民委员会等因其在幼儿班期间被其他幼儿玩火烧伤损害赔偿___阎红瑞是山西省左权县拐儿镇旧寨村幼儿班的学生,诉讼时6岁1986年,旧寨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幼儿班,聘请本村村民张向琴任教师19__年11月14日上午ll30左右幼儿班下课后,张向琴离校回家,几个幼儿在教室里或火炉旁烤火,___玩火点燃了阎红瑞身上的衣服,阎红瑞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并送回家中张向琴闻讯赶来查问起火原因,阎红瑞说是___点燃他身上的衣服引起的当日下午,阎红瑞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所见,阎红瑞嘴唇下翻,两腋粘连,双胳膊抬不起来3日后转至左权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双上肢、侧胸烧伤,__37%,深2度,住院25天,因无钱治疗而出院经过诉讼,__判决旧寨村村委会给付3948.69元,张小半的监护人张海生给付1000元值得研究的是,在这个案件的终审判决中,确定村委会责任的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幼儿班学生在家由父母监护,在校由学校监护阎红瑞受到伤害和___给他人造成伤害,均系在校期间发生,学校理所当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案件的点评中,点评者特别指出,“幼儿园对入园幼儿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也不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转移,幼儿园对入园幼儿的保护、教育职责,来自于国家法律对这种职业的规定,并依据幼儿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入园生活、学习合同而实际产生,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学习生活期间,有保护其不受到伤害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除能证明幼儿园没有过错以外,是不能免责的”点评者又进一步指出“如果认为幼儿园对幼儿是一种监护关系,或者是一种监护职责的转移,那么,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其承担的责任就不是有限责任,而是全部责任了”可以说,这个案例中,这两种主张的基本内容都阐述待非常详尽这也集中地反映了对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基础的不同见解和分歧意见众所周知,“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川”监护职责以监护权为前提,监护权是法定身份权,被监护人、监护人、监护形式和监护责任等都应以法的明示为基础在没有法律明示的情况下,“法定义务说”憧1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特别是《最高人民__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___修改稿》以下称《修改稿》第183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仅承担过错责任《最高人民__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7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认为学校“未“‘佟囊.中国民往学·民维总g.I忆蜘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掌出版杜t990第118页’劳凯声.学校事故段其法律贾任承担J】.人民教192000,10.尽职贵范晦l内的柑天义务敛使来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末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根本排除了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学校对学生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属于无过错责任的监护职责的可能性“监护转移说”…认为,未成年学生入学后,其监护人就无法有效地对其行使监护职责,这一时间就成为“监护真空”,而被监护人的身份特点决定他们必须无时无刻地需要监护人此时,其监护人就“约定俗成”地将监护职责全部、自动转移给了学校该观点的错误在于对监护的性质和学校的法定职责缺乏深入了解“脱离监护不等于脱离监护关系,从法律规定来看,监护人和监护关系是‘持续状态’,而监护行为则不一定是‘持续状态’”比1监护权主要是一种身份权,并不因时间、地点的转移而转移,如果确实需要变更监护人,则必须经由有关__指定或人民__裁定变更;即使监护人不在被监护人身旁,监护人仍负有监护职责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仍应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哺1否则,在未成年学生散步途中,道路的管理单位就成了他的监护人;在他购物期间,商场就成了他的监护人这显然是荒谬的该观点在本质上是将监护关系和监护行为混为一谈“委托代理说”Ⅲ的依据在于对《修改稿》第___的曲解该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一些学者据此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监护入之间的“委托代理监护”可以因“入学手续”而确立实际上,这一观点并不能得到该条规定的法律支持因为,学生的“入学手续”本质上是学生与学校之间签订的教育合同,仅仅使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教育权利义务关系,赋予了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可能与学生的原监护人签订明确的书面或口头形式的监护委托代理约定当然,如果的确产生了这”l楮宏启.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I.口J方益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及其认定标准政法__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22卷第4期2004年7月.“1参见‘民法通刚》第133条、第16条等州街菊毕,史清论学校在末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案中责任的确定[A1.伞禺__系统第{_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编.当前民事经济审判疑难问题研究【C】.北京人民__小敝社.2002样的约定,我们戍“1认i九亥约定的有效性,爿认定学校对学生县有J7委托代理监护职责“虽然根据该条规定,这种约定并不影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也不影响作为被委托人的学校仪仅在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际上,上述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具有完全监护职责的观点,因其法律依据的欠缺,一直不能理直气壮也有一些学者举着__学校承担全部监护职责的旗号,却坚称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一定或部分监护性质的职责”笔者认为,既然学校不是监护人,何来“一定或部分监护性质的职责”因此,该观点实际上是以一种渐进的方式完成了对学校监护职责的人为强加,它存在明显的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还有学者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职责是一种法的应然其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但在本质上却是对监护职责和保护职责的法律认识模糊所致,也扭曲了现代学校的育人职能关于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否具有监护职责的争论一直没有休止,甚至反映在立法过程中,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公布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曾经在第48条将精神病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称为“监护机关”,并规定其过错推定责任乜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提供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则在第71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学校的过错责任∞1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讨论的《中华人民___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中,并未将学生伤害事故作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单独作出规定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学校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其第48条“精神病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监护机关的责任”规定“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给他人造__身协害的.由精神病院承担民事责任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生活或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入和限制民事仃为能力人给他人造__身伤害的.托儿所、幼儿固、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学校设施有缺陷或者管理币普等违__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其第7l条“幼凡园、学校责任“规定;“无琵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造成他人损害或遭受了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未尽救育、管理、保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幼儿园、学校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学校未爆教育、管理、保护职贯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幼儿同.学校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该毁定仍肯瑕《,妞幼JL鼠是学枝酶一类,该姚定舒将廷分刘出来.逻辑卜存存问题;幼儿同学生中一般波有限制民事=阡为能力人;该规定忽视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r损害时学校af能承jfl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贾等从其莎法精神和__体例看,普通学’卜伤害事故归属于一股侵议行为,在归责原则上适用与监护职责完全小同的过错责任原!i!IJ可见,综观我国在该问题的法学研究和立法进展,大体上正经历着从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具有监护职责”或“具有部分监护职责”到“不具有监护职责”的转变,关于学校职责的法律规定正不断回归教育之本位在笔者看来,监护说缺乏法律依据,因为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未规定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特殊民事关系说虽然指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但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仍未明确由于____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学校的__民事地位逐渐突现,因而持“准行政关系说”的人越来越少而要界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首先必须以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如下几种权利__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该法第29条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等义务第44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旋,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教育法》第43条之规定,学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学校的教育,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管理《未成年人保__》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根据该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__、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__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入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通过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做为学校,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对于学生来讲,则有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吲或凿具他敦舒机构,末尽肜责池制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末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末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圆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在理沦和实务上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义务究竟是监护义务还是保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这是有重要的意义的,使得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的争论得以平息,还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中__在审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件中正确对待学校的责任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那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比较明了
三、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贝0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学生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当依何种根据使相关责任人为此负责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理论在学生伤害事故这一侵权类型中的具体化,是确定行为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在与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的各个侵权法规中起主导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也是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指的是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何种根据为此承担赔偿负责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很好地解决极为复杂多样的学生伤害事故,这必然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多元归责原则体系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也是解决复杂多样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必然的制度设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有一种归责原则居于主导地位——普遍的、绝大多数的学生伤害事故必须依该归责原则进行责任认定,该原则被称为一般归责原则少量的、特殊的学生伤害事故适用其他归责原则进行补充性的责任认定,这些原则被称为特殊归责原则在确定哪个原则是学校的一般归责原则问题上,社会公众极为__,在法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司法上也比较混乱对学生及其监护人而言,大多从保护自身权益的立场出发,感性地主张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般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它不以学校的过错为构成责任的要件,不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学生的损害客观存在并由学校行为所致,学校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他们认为“我把孩子送到学校,孩子受到伤害,学校怎么可能没有责任”这样的观点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如果这一观点得到法律确认,学校就会经常陷于法律纠纷之中,教育精力被分散,就会使学校赔无止境,使当前已经捉襟见肘的教育经费经常被用在无渭的法律纠纷和无过错的赔偿或补偿中这显然违{f教育规律和法律精神,并无视教育资源不足的现实,与教育__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并最终损害学生权益今天,法学界的分歧主要是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股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之争笔者认为--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归责原则基于学校与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般归责原则可以确认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全部明确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1、根据《民法通则》的法律精神和立法体例,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镨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的,应以法律的明确列举为前提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条文中,并未包括学生伤害事故这—侵权类型《最高人民__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___》修改稿第t83条规定,学校在有过错时,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最高人民__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类似的规定认为,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趵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法》并以大量篇幅规定了学校无过错、行为并无不当,因而无法律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之具体类型已经实施的Ck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也作了相同规定
2、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主流的观点仍然主张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提供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在第7l条“幼儿园、学校责任”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造成他人损害或遭受了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幼儿园、学校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学校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幼儿园、学校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责任原则提交九届全国入大__会第31次会议讨论的《中华人民___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中,并未将学生伤害事故作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单独作出规定,从其立法精神和立法体例看,普通学生伤害事故也应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综观我国在该问题上的法学研究和立法进展,主流的观点一直认为普通学生伤害事故归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学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普通学生伤害事故中,在学校存在违法行为、学生出现人身损害事实、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学校有主观过错等民事侵权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齐备的情况下,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学校责任以其过错为最终的责任依据和根本要素,学校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以过错为学校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即学校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无过错,而损害完全由受害学生本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或者是受害学生和第三人的共同过错所致,或者是因由意外事故所致,学校可免除责任这一原则的确认,有利于扭转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只要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就认为是因学校存在“某种过错”,使学校责任从被泛化的现实回到正确的法律轨道上也就是说,学校存在违法行为、学生出现人身损害事实、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都不是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最终依据如学校无过错,则虽具备上述三要件,仍不负民事责任正如著名法学家耶林所论述的“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之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过错责任原则之所以被奉为金科玉律,视同自然法则,理由有道德观念方面,个人应就自己的过失所“肇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社会价值方面,如果人人注意,则损害可免,社会安全也可维护入的尊严方面,行为造成损害,如属过错,必予制裁,使其负损害赔偿责任,这样个人的尊严即可获得尊重其理由,在确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时同样存在,以过错为确定学校责任范围的依据
3、在法律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蘑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之错,司法实践中故意之错比较容易判断,而过失之错不易把握侵权行为过失责任以过失行为和对人身或财产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前提如果一个人不遵守他的“注意义务”,而且从客观上看,并没有像“一个合理和谨慎的人”那样行为,他就是有过失的”在这一问题上,罗马法把注意分为“疏忽之人”应有的注意和“善良家父”应有的注意,未尽前种注意的为重过失,未尽后种注意的为轻过失苏联学者则确立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注意标准“中等标准说”、“中等偏上标准说”和“高标准说”校方的过失责任与他的“相当注意义务”分不开,除了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校方可以不负责任外,校方还应在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方面对学生尽“相当注意义务”校方未违反应当履行的特定职责且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并对其无过错能够予以举证的,可认定为没有过错,可以免责;校方未尽“相当注意义务”的,可认定为有过错校方不是全知全能的神,其“相当注意义务”应当与其职业特征和预见能力相适应,不宜夸大或者缩小比如,在“主要因校舍安全隐患弓}发的人身损害”中,如果校方及时发现校舍安全隐患,向有关车浩《民事举证贯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9页一|62页22部『J作了报告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的,事故责任就应由该有关部门承担,学校就可以免责还比如,在上课期间或者课间发生的学生间的人身损害事故中,如果该学生间的伤害行为具有突发性,不但超出校方的主观认识能力范围,而且缺少教育、管理、制止的必要时间,校方并不存在教育管理上的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该伤害行为有一定的时间延续,学校就负有及时发现、制止的管理职责,学校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致使损害发生的,负有管理责任,可认定为有过错的但从学生发展的视角看,“对孩子过分管理可能是质量低劣的教育实践”,“在学校中时时刻刻对孩子事无巨细严加管理”,不利于培养孩子的__性和责任感,不利于实现教育目标英国判例法中有一句常被引证的名言“一个孩子扭曲了自己的脖子,比让人扭伤了他的精神要更好一些川”欧洲各国明确__社会对学校的管理提出苛刻的要求,认为教师应该是“有理性的细心的父母”reasonablecarefulparents,不应该是“过分谨慎的父母”ex__ssivelycautiousparents这很值得我们借鉴因此,对于依法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应在保护上持“高标准”之相当注意义务;对于依法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应在保护上持“中等偏上标准”之相当注意义务;而对于成年学生,要求学校对一个已具有完全自主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能力的成年学生尽太高程度的“相当注意义务”,忽视了生活现实;从教育的视角看,它甚至可能产生相反的作用——因学生对过多监管的腻烦而发生更多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的是一个普通社会机构对其全体成员应有的一般保护职责,学校仅对其明显过错所致之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二过错推定原则特殊归责原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就存在由于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现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被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堵宏启.‘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理上并不“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未尽到“相当注意义务”而承担了过错推定责任,从而使学校的责任范尉被无限扩大理由是,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和保护职责,是一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履行,应当采用证明的方式进行,必须证明学校方未尽谨慎义务如果采用推定的形式确认学校方有过错,则有失这一制度的本质要求,给学校加大了责任同样可以借鉴的是,美国__也采用这样的原则,因此,__要求学校当局应当负法定的谨慎义务防止学生受到损害如果被告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则原告必须证明该义务是否实际上未履行,只有证明未尽此项义务者,学校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般的过错责任,雨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不能采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学校具有过错,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法律精神和立法体例,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应以法律的明确列举为前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一方面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两种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即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方面还规定了学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即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入身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有些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在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即学校的过错由学生的损害事实推定,学校应承担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足,即推定其有过错并负民事责任第一,免除了受害学生对学校过错的举证责任受害学生只需要证明学校存在违法行为、学生出现人身损害事实、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必证明学校在实旋侵权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这有利于对受害学生提供救济但是,如果学生仅仅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却不能证明学校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学校违法行为与其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学校仍然不负民事责任第二,采取学校过错举证责任例置的办法,由学校对其没有过错作出反证也就是说,在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具备的情况下,法官首先推定学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然后由学校提出反证,证明其无过错,或者存在某种特殊的抗辩事由学校提出的反证不能确立的,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并负民事责任这有利于学校作出努力,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第三,根据我国的立法体例和法制传统,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应以法律的明确列举为限如果发生了法律未明确规定学校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则学校仍然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明确列举,学校应当在下列三类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1学校施工所致之学生伤害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如果学校在校园内自行实施挖坑、修缮__地下设施等施工活动,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学生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2学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所致之学生伤害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对于该类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该类事故还包括校园内的堆放物、废弃物、障碍物、树枝果实坠落、抛掷物等所致之学生伤害事故等3学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之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法》、《未成年人保__》等规定了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因门卫管理不善,校外人员随意进入学校殴打学生所致之学生伤害事故;因危房倒塌而死人,因停电、楼道灯不亮等责任心问题、管理问题导致楼梯拥堵、学生____而死人的…这些,都属于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之学生伤害事故而推定学校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则三不适用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P.1J禾n无过错责任l、不适用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公平责任”它适用在没有过错方的意外损害事故有学者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职责,当在校未成年学生意外受到伤害时,因为没有过错方承担其损害赔偿责任入,学校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否则,学生受到伤害却得不到赔偿,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笔者__学校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承担公平责任的观点认为,在不可抗力等情况下学校被迫承担公平责任,违背公平原则,违背学校公共性、公益性机构的性质,也违背教育规律和教育实际并且,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极难把握,甚至会导致公平幌子下的不公平现象泛滥对于发生在学校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因没有过错责任,确实面临受损害学生如何获得补偿的问题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校”既是时间概念,也是空间概念经常使学校卷入这种纠纷但是,如果因此就认定学校应承担公平责任,在法律依据上是牵强的,并且对于学校而言是极不公平的从法律的角度看,最高人民__《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___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60条认为学校对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仅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学校属于公益性机构,在责任承担上显然应当与一般的营利性机构有所区别;国办学校属“公法人”,对其所控制的国有资产只享有占有和管理使用的权利,不能随意处置,学校公平责任性质的“救助”或“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从现实的角度看,当前,全国幼儿园在园幼儿包括学前班2326.26万人,在校小学生13547.96万人,在校初中学生58¨.65万人,在特殊学校的残疾儿童37.16万人,上述未成年学生共计21723.03万人这还不包括数量不菲的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未成年学生…面对如此庞大的受教育群体,杜绝“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是不现实的,如果即使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学生家长也可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并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学校就会经常陷于法律纠纷之中;学校就会“因噎废食”,就会以保证学生“不出问题”作为自己的办学准则之一,就会为减少类似事故而削弱素质教育,__课程__,减少容易出现学生伤害事故的活动、体育运动等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课程,尽力让学生“在校”期间一直坐在教室里、坐在教师的眼皮底下当“书呆子”;学校无过错而承担公平责任,必将使学校赔无止境,使其当前已经捉襟见肘的教育经费经常被用在无谓的法律纠纷和无过错时的赔偿或补偿中,使教育__和发展在物质保障上更加雪上加霜,这违背了教育规律,并无视教育资源不足的现实,与教育__和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
2、不适用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前,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也甚多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只要学生的损害是由于学校的行为所致,不论学校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些学生伤害事故中,不仅受害学生不必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法官也没有必要去认证学校有无过错坚持此观点的理由大致有二理由之一认为,既然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职责,而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也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理由之二认为,既然法律在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未作明确规定,就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2l条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规定,推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笔者认为,理由一的错误在于大前提的“缺陷”关于学校对在校“’‘一九九九年全国敦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教育报2000年5月30日未成年学生不负监护职责的问题,笔者前文已作详尽的分析论述,在此不复赘述理由二的错误在于对法律法规的知之不详或者对法律精神的曲解关于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法律规定是具体的、明确的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__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确立了我国民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其主观过错为前提2《意见》第160条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它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伤害事故仅承担过错责任有的学者认为,该法条虽规定了学校对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却对在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问题未作规定,并依此为其“学校对在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观点寻找立足点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12、13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依法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人,他们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既然学校对在校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过错责任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因其已有一定的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能力,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相对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学校对其伤害事故当然更是只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意见》第160条既已明确规定学校对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仅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没有必要再就学校对在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何种责任另作规定了——这才是对《意见》第160条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学理论的理解3关于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民法通则》虽然也规定了在若干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即使主观上并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无过错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立法体例,我们不难发现,要求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严格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即“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对特殊侵权行为都是以列举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而关于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法律显然未将其列入特殊侵权行为之列;并且,学校与国家机关不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也不同于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可见,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善后事宜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典,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__的司法解释、___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大中小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往往不知所据《办法》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损害赔偿提出了统一的赔偿规定,其目的是依法为学校、教育行政机关、学生及家长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确定相应的赔偿准则任一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是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责任,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损害学生的损失民事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制度,必须依法进行由于我国法律和法规尚未制定统一的人身伤害赔偿法典,而且民事赔偿涉及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只能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由规章规定,《办法》是规章,不能对事故的赔偿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为适用法律法规留下较大的余地法律是指《民法通则》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既包括行政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__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目前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有关的法规有《最高人民__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__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__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适用于__的地方性法规《__市中小,30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等当然,根据法的效力的规定,最高人民__的司法解释只对各级人民__法有约束力,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该如何赔偿则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范围及标准l、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规定了11种具体侵权类型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12项以此可以确定学校对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费用;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4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抚慰金
2、学校承担赔偿项目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赔偿项目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具体确定事故责任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准则司法实务提出了许多标准,如实际需要、平均工资、平均生活费、余命计算法,还有精神抚慰金的酌定计算方法等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笔者认为应当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项目的标准和计算方法1医疗费包括就诊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__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确需后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原则上一次付足以防日后纠纷2护理费未成年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护理人无收入的,其补偿标准以当地的一般收入为计算标准3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5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6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__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此项费用,除购置费外,尚应包括维护与修缮费和更新费7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按照受诉__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__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8精神赔偿金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赔偿责任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也可以参照2002年9月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项目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总之,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教育法》和民事法律的问题,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依法确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及计算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和开展素质教育
五、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赔偿责任的免除在一定的条件下,即使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学校责任的免除学校责任的免除,有两方面的事由,一种是意外事故,一种是其他原因一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由于学校以及学生意志以外的,根据自身能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形,造成了学生的人身伤害结果,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下列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己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l、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这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事故责任应当由造成这一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但学校在这类案件中可不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有一个前提,“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即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不存在任何过失,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必须及时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只有在此前提下,学校对此类案件才可免责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例如,2000年1月5日,山东省某工业学校进行期末考试一女生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老师即按规定在其__上写下“作弊”二字该女生见状哭着跑出教室,跑回宿舍后在一张纸上写下“再见了,同学们,我无脸见人了”,然后,爬到四楼楼顶跳楼身亡此案中,学生____,被监考教师当场抓住,并按考场规定进行了处理,学生因羞愧而跳楼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因果关系,但教师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教师和学校都不承担责任《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但由于教师的违法行为造成学生自杀,学校要为自杀__承担相应的后果,相关教师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其他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非学校责任的其他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不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本文开头的个案就属此类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例如,周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他躲藏在学校洗手间里,随后就到学校操场擅自爬到单杠上,不慎摔下,造成脾脏破裂,动手术切除了脾脏,花去各项医疗费用二万多元经伤残鉴定,确定为六级伤残后经检查,学校的单杠质量合格,不存在事故隐患__审理认为,周某放学后滞留校园,擅自玩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器械,学校提供的体育活动器械没有质量问题,活动专场也不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在管理上没有不当之处,对此,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是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对此,这些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此外,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还有一种学校免除责任的情形,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结束语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大而言之,它涉及到了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和谐问题,小而言之,它涉及到了法律、伦理和教育的学理问题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基础,确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是解决问题的现实出路只要办学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是学校办学活动不可回避也是无法抗拒的一个现实由于缺乏充分有效的救济渠道,导致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也给学校办学者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制约了学校正当教育活动的开展一方面,中小学校作为非营利机构,对由于学校事故而产生的巨额赔偿往往力不从心,学校无奈,家长埋怨;另一方面社会又普遍同情处于弱势的受伤害学生,__判决或多或少地受到这种心态的影响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成了一个十分敏感和难以解决的问题综上所述,解决学生伤害事故这一问题应当树立两个出发点,即既要立足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给学生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同时又不能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泛化,使学校能够按照教育本身的规律做好教育工作____立法文件l、《中华人民___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____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_____令第45号公布
2、《最高人民__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__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
3、《最高人民__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__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___民法通则》由中华人民___第六届全国人民____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予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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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__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___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__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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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方益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责任的认定》教育评论2003年第3期后记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面对一个个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件笔者心情十分沉重,学生伤害事故一重预防,二重处理虽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各方的责任和赔偿原则,规定了事故处理的程序,这无疑为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此类纠纷的解决但由于其法律效力层次过低,必然影响到其应有作用的发挥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侵权责任,应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__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和处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只能在不与民法等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作出规定,如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__》及有关法律法规,,《办法》明确了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责任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了事故处理的程序,这些都是符合___权限范围的但是,《办法》也存在与民事法律相抵触的方面,我国应尽快建立相应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