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6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标准 目录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__、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___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__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__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__肢体软__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__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__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容貌毁损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__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
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
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__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__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__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__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__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__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丧失视觉5 第__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__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__一条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__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__三条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__、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__四条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__五条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__六条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__七条女性两侧__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__八条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__九条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__、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__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__损伤后引起__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__百分之__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__百分之__五 第三__条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__不愈 第四十二条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__条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__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__、器官功能 第三节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__条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___条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女性一侧__缺失 第四节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__条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__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__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__条__外阴或者__严重损伤 第六节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烧、烫伤 一__烧、烫伤总__一度烧、烫伤__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__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__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皮下__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__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__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__条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第九十条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符合《中华人民___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___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腱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肋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
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__均值相当于生活__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__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
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
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 |视力障碍|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级别|最好矫正视力| ||-----------------------------------| ||最好视力低于|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 ||1|
0.3|
0.1| |低视力|---|--------------|--------------------| ||2|
0.1|
0.05三米指数| |--------|---|--------------|--------------------| ||3|
0.05|
0.02一米指数| ||---|--------------|--------------------| |盲目|4|
0.02|光感| ||---|-----------------------------------| ||5|无光感| --------------------------------------------------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 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
8.0KPa性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__、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___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__、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__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__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开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__、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__单个创口长度达
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__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__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__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__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__条肢体软__挫伤占体表总__6%以上 第__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__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__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__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__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__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__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__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__损伤 第__七条躯干部软__挫伤比照第__条 第__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__一条 第__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__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__损伤导致一侧__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__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__软__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__挫伤致排尿困难;__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__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__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__撕裂伤、__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__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
0.1以上 二头、手、会__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__内 第四__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__挫伤比照第__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__创伤比照第__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__、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___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___公共安全行业标准CA/T146-1996-07-25公安部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__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__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__体局部__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__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__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__非贯通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__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__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__在4cm2以上,或挫伤__在2cm2以上 4躯干部和会__损伤
4.1躯干部软__挫伤__在15cm2以上,擦伤__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__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
1.5cm以上,刺创深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性__浅表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__软__挫伤
4.7会阴、阴囊、__单纯性创口
4.8阴囊、__挫伤
4.9脊柱韧带损伤
4.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四肢损伤
5.1肢体软__挫伤__在15cm2以上;擦伤__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__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其他损伤
6.1烧烫伤
6.
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__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__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
1.2面部一度烧烫伤,__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
1.3颈部一度烧烫伤__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__在2cm2
6.
1.4烫伤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第16页/共18页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