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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徐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徐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与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配套使用为确保市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市财政专项安排,首批500万元每年根据资金使用情况,予以调整市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与省风险补偿资金配套使用,用于补偿协作银行在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第四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除省承担外,由市、项目单位及协作银行共同承担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依据省支持重点和市具体情况,研究提出授信贷款年度市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组织、审议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项目、贷款安排建议、项目代偿及核销申请;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与绩效考核 第六条 徐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受理、评估、审核及贷款合同的签订;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提出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等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协作银行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发展 第八条 协作银行在省、市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放大3倍以上的贷款授信,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以及与协作银行商定的贷款规模等,核定我市的贷款控制额度 第十条 依据省有关规定,省、市风险补偿资金各承担相应比例贷款损失风险,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贷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作银行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风险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我市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领先;
(二)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科技型小企业,除项目符合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我市市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小企业
(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
(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内的企业;
(三)市级以上的人才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市项目申报范围,明确贷款项目的申报及组织要求 第十五条 授信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贷款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佐证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财政局申报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初审后报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贷款项目的申报条件与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企业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申报项目审核后,在省核定的贷款控制额度内将项目推荐给协作银行,由其对申报项目的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经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和协作银行评估合格的项目,报市科技、财政部门审批后,推荐至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经省批准贷款的项目,由省管理服务中心、协作银行、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及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九条 对批准贷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以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质押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代偿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财政部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作银行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本区贷款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作银行负责项目贷款后的财务监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代偿申请,协作银行及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核实情况后,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相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代偿项目由协作银行按责任比例从省及市风险补偿资金中划款代偿协作银行对发生代偿项目的贷款免收利息 第二十四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发生代偿的项目,将其出质的知识产权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拍卖、变卖,所得收入由省和市按风险责任比例受益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财政部门每年根据立项项目的还款情况对各区科技、财政部门进行考核对未发生代偿的区,可增加其下一年度贷款控制额度;对代偿超过一定比例的地区,核减其下一年度贷款控制额度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财政部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及协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贷款到期后,故意不还款的,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协作银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及超期利息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代偿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列入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协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期限五年PAGE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