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7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村镇银行人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配置,吸纳和培育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及本行的人力资源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劳动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银行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条本办法是村镇银行人事、薪酬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村镇银行聘用的合同制员工第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全行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负责制定劳动用工、薪资福利、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第五条其他部室制定本业务岗位要求和准入标准,以及相关专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组织对本部门员工的考核第三章聘用标准及程序第六条聘用员工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较强的爱行敬业精神和开拓能二)无违纪违法行为和不良职业记录;三)拟任高、中级管理职务的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应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四)拟从事各类岗位工作的员工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及实际工作经验(院校应届毕业生除外其中管理岗位员工一般应具有金融业务工作经历或本专业工作经验三年以上;五)年龄一般为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属于本行紧缺人员的,可适当放宽以上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有违反金融法规和扰乱金融秩序行为记录的;三)原单位未做出离任审计及涉及经济和违规问题未查清或未做出结论的;四)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脱离劳动人事关系的;五)提供虚假应聘材料和信息的;六)有其他本行不得聘用情形的第八条聘用程序聘用行员应依据各类岗位标准对应聘人员要求进行考核(考试)选拔,择优聘用一)根据招聘计划,岗位需求,由综合管理部提出招聘录用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对应聘者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应试人员名单并通知本人;三)组织笔试和面试;四)根据应聘者考试成绩、综合素质,用人部门意见,经综合管理部审核,确定拟聘用人选;五)经审核符合条件者,报行领导审批;六)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七)办理录用手续,填写录用审批表;八)签定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进入试用期或见习期,其中应届毕业生应持有关正式报到证件方可办理入行手续,并签订不超过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九)员工上岗前须经过业务培训,通过相应岗位的资格考试,取得上岗资格第四章试用期第九条首次聘用行员实行试用期制,根据合同期限相应确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届满前十日内,完成试用期考核经个人申请、部门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有突出成绩的,可提前转正急需的特殊人才可免除试用期第十条对全体受聘员工,应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考试、考评和考核制度实行领导与员工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考核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业绩情况第十一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转正、上岗考核(考试)、月(季)度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等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类,作为月(季)度、年度奖金发放、员工级别升降,岗位交流、辞退、聘用和聘任等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员工给予晋档、晋级、发放奖金及荣誉称号等奖励第十四条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员工,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六章岗位交流及回避第十五条在保持业务工作稳定有序发展的前提下,根据考核的结果,结合工作需要、员工素质和意愿等进行岗位交流,以扬长避短,优化组合第十六条本行实行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具体按本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对因患病、工伤、考核等原因不胜任现职位的员工,经岗位调整后仍不适应者可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经培训合格的可重新确定岗位,不合格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凡属配偶、子女或子女的配偶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也不得在上下级机构有隶属、领导、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第七章行员分类第十九条本行行员岗位分为管理类、综合类、业务类、市场类和运行操作类等类型管理类是指本行领导班子成员所担任的岗位;综合类是指各职能部室负责人所担任的岗位;业务类是指从事具体职能工作的岗位;市场类是指直接从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客户拓展和维护工作,从而完成特定经营指标的岗位;运行操作类是指按照明确的规章制度、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既定的工作方法完成既定工作内容的岗位第二十条本行实行行员等级制,全行共分为若干个行员等级,两种序列通道管理类和综合类岗位纳入行政序列,业务类、市场类和运行操作类纳入业务序列第二十条本行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做到选贤任能,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体现公平科学、择优汰劣的精神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董事会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未续聘即视为解聘第二十一条业务序列行员根据其不同的专业和岗位规定相应的定性、定量标准,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第八章员工薪酬第二十二条本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董事会确定的方针政策,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符合商业银行经营与分配机制要求的员工薪酬制度第二十三条全行实行“以岗定薪、强化激励”的薪酬管理制度本行员工的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和福利性收入构成固定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可变薪酬系指绩效奖金,福利性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第二十四条本行建立与行员等级岗职体系相对应的行员等级基本工资体系,员工基本工资水平由基本工资等级和基本工资档次确定第二十五条津补贴是本行为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第二十六条绩效奖金是本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与员工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第二十七条本行将在做好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福利的基础上,按照银行与员工共同负担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实施其它补充性福利计划第二十八条本行员工按规定可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假期第二十九条员工待岗、下岗、离岗培训等特殊情况下的薪酬待遇,根据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培训第三十条全体行员有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培训作为上岗、岗位交流、升档晋级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第十章出国出境第三十二条行员因私出国,凡符合国家自费留学、定居、探亲、访友、旅游、就业、继承财产等规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其中特定身份人员的个人护照回国后应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第三十三条行员因业务经营、学习考察等公务目的,需组团、随团出国(境)的,应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按照管理权限及程序报批第十一章辞职与辞退第三十四条员工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行予以辞退一)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本行规章制度的;
3、因失职给本行造成严重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行另行安排的工作;
2、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经本行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商解除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本行应告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协商是否续签的事宜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合同期满之曰劳动合同终止第三十八条员工离行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用人部门辞退员工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辞退原因个人提出辞职的,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所在部门或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送综合管理部二)经批准同意离行者,需进行离职审计;三)员工离行经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签发《离行单》,有关部门据此办理工作交接和财、物等手续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承担相应责任,需由本行对员工经济补偿或员工对本行进行经济赔偿的,按国家和本行规定办理四)办理离行手续第三十九条本行辞退员工或员工辞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度办理手续此外,员工辞退还需向本行赔偿培训费、招聘费用和其他按规定需赔偿的费用等对员工进行除名或员工自行离职的,不作任何经济补偿第四十条员工在辞职审批、审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拒办工作交接,拒交财、物或不接受离职、离任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相应责任第四十一条员工离行后不得再以本行员工的身份或原有职务身份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不得利用在本行工作期间获得的全部信息资料以及其他资源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任何活动,本行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害,保留向离行员工追诉的权利员工离行后,本行将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在有关报纸或网站上发布员工离职声明、披露人员信息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四十二条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行将针对本办法有关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