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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论文题目家庭暴力的危害及预防家庭暴力的危害及预防摘要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文从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机制的健全出发,紧扣新时期家庭暴力的危害及预防这一主题,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原因,论证了家庭暴力的必要性,且着重探讨了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和措施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维权;法律;道德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社会背景和经济原因诸多家庭暴力的惨剧告诫我们只有不断完善立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和社会综合维权机制,同时不忘呼唤一套完整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才能根本遏制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最终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定!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有的学者还对暴力作了学理解释暴力是一种强制、胁迫行为,表现为对自然人的殴打、捆绑、爆炸等使被害人的身心、性受到伤害、痛苦,或以此相威胁强制剥夺自由暴力也包括对财物的打、砸、抢,并以此相威胁强制自然人,使其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我国2001年4月27日通过的新婚姻法虽然明文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没有做出规定;同样,2005年8月28日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更加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但对什么是家庭暴力也没有做出相关界定目前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被侵犯的权益不同,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总的说来,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而本文所论述的家庭暴力,仅从最常见、最普遍和最难以治理的暴力行为,即对广大妇女所实施的家庭暴力(狭义)进行阐述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一长期以来的封建思想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妇女基本上处于只有义务而毫无权利的悲惨境地,反映在夫妻上,主要表现为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妻子都处于受压迫、受奴役的地位她们根本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夫妻关系也只是尊卑、主从关系,妇女几乎成了男子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生活的女性也认为夫为妻纲,夫权高于一切,女人就应该接受丈夫的支配,因此反抗意识淡薄,对来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默默忍受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从法律上取缔了传统的男性中心思维定式,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许多人仍然认为丈夫享有统治和支配妻子的特权,同时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从的观念,在家庭中甘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逐渐丧了自我,当家庭纠纷激发为家庭暴力时,只是逆来顺受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常见手段也就不奇怪了二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尽管2001年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传统的“民不告,官不究”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不仅一部分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连有些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也通常不接受家庭中的暴力事件他们认为“两口子吵架不记仇”,家庭内部事物不便于干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么就是抱着一副息事宁人的态度敷衍塞责,最多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三收入的不平衡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四不健康文化误导社会上的一些大众传播媒介对暴力、凶杀、性虐待等进行大力渲染,从某种角度上说,这些舆论氛围实际是起了教唆的作用人的许多暴力行为是从上述类似的社会文化中“习得”的,也就是说,施暴者不是先天有心理障碍,而是在后天中学习到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也不例外由于社会缺乏一种主流文化来引导人们的婚姻行为,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在这方面的导向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一些书刊、影碟、电视剧等对家庭成员间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极力宣扬,误导了人们去艳羡甚至刻意去模仿他们以寻求刺激
(五)道德建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决定道德建设,目前整个社会道德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增多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滞后与滑坡不无关系市场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是导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个主要原因人民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员的行为倾向于金钱和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对感情、亲情的培养和巩固另一方面开放的社会促进了人的个性张扬和人格独立,交往空间的相对扩大使人对家庭的依恋感和责任感相对减弱,一些家庭由此变成了一个松散的联合体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夫妻间的情感交流日益减少以至淡漠而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变迁又使人们在工作、生活中的社会压力不断增加,当这种压力无法排解时,也极易导导致家庭矛盾进而家庭暴力的发生,使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
三、禁止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家庭暴力问题目前在我国十分严重,暴力事件往往令人触目惊心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家庭暴力的发案率非常普遍,且呈现上升趋势施暴主体九成是男性由于绝大多数挨打的妻子会因羞耻感和恐惧感而不愿吐露实情,估计实际数字要高得多
(2)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特别是没有经济实力的家庭妇女调查显示出不同程度地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占被调查者总数的30%这些暴力事件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家庭妇女
(3)家庭暴力的手段越来越残忍,妇女受害的程度越来越严重受害妇女轻者被打的鼻青眼肿,重者致残、致死从施暴手段看,也越来越卑鄙,越来越残忍,如剜眼、割鼻、削耳、烙铁烧、灌农药、硫酸毁容、强迫卖淫、雇人强奸妻子、活埋、扔进水塘等以上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普遍性、严重性和形式多样性等特点家庭暴力的如此蔓延,不仅严重摧残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侵犯了她们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而且还动摇了婚姻家庭的安宁和幸福,进而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定在依法治国和注重人权的今天,我们应该而且非常有必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妇女的权益
四、家庭暴力的预防一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由于受封建家庭制度残余的影响,不少现代家庭仍是男子掌握家庭财产权,妇女既没有社会地位,也没有在经济上独立,加之一些地方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妇女受文化程度也普遍低于男子,这些都妨碍了妇女在同等经济、文化条件下同男子的竞争,从而制约了妇女综合素质提高,同时也影响了妇女保障自身权益的能力遏制家庭暴力的关键所在,就是要尽快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因此,社会和广大妇女自身必须创造条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提高妇女的文化修养,对其进行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强的教育并且女性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及时化解婚姻家庭中产生的矛盾,而不要使自身的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
(2)增强妇女的法律保护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只有敢于斗争才能挣得自身的权利
(3)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增强妇女的社会参与能力要让她们从家庭束缚中解脱出来,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视自己为社会的主人,尽量减少在家庭中对丈夫的经济依赖二法律规范
1、完善法律体系我国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政府一方面向国际社会作出庄严承诺,签署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另一方面,将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2001-2010年《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之一同时不断完善立法,使家庭暴力问题做到有法可依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对家庭暴力的罪责问题规定的更加明确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妇女在家庭暴力中的人身权益,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还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等
2、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我们庆幸不断完善的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在为广大妇女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的同时,也由于法律对家庭暴力没有细化的标准和执行细则而导致执法不力的问题,多少会有些无可奈何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问题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呼吁立法部门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此外,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三健全综合维权机制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比社会暴力更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施暴者进行惩处,是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和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良好征兆构筑新时期家庭伦理道德体系,法律是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二者是既分离又相关联的社会控制力量,是分不开的哲学上说,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要想从源头上根治家庭暴力,不能仅靠法律的外在威慑力,必要时需辅之以内在的道德约束尤其是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并重的今天,道德被赋予了时代的新内容,发挥着法律更加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避免家庭暴力的重演,我们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法律规范的同时,还需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况且婚姻家庭大都带有人生自我认识、自我探索和自我把握的性质,应该继续发挥中华民族互敬互爱等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才能从潜意识里制约施暴者的外在行为,从而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减少以至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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