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深圳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通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第四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非机动车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为非机动车通行创造条件第五条非机动车生产者应当依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不得随意更改产品的定型技术参数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非机动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通行和管理规定第六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七条市政府可以根据交通管理需要,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及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措施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第九条非机动车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超过二点二米第十条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以及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对材料齐全,且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等装置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发放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交材料;对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第十一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和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四)出具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第十二条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牌证补发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单人驾驶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残疾证明以及车辆行驶证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挪用、涂改第十五条除自行车安装有固定安全坐椅,成年人驾驶时可以附载一名身高
1.2米以下的儿童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地点的,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及非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处50元罚款;拒绝缴纳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第十八条驾驶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予以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交通警察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第二十一条对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供下肢残疾者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40千克,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