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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药品注册审批收费说明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1995)340号文件]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新药、仿制药品和进口药品的申办者按照不同药品类别收取一定的审批费用(详见附表),各项费用均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财综字
[1999]87号)的要求,由药品注册司有关处室书面通知申办者统一交付我局资金管理处,上缴国家财政除上述规定费用和交付方式外,我局及所属技术审评单位不再收取任何审批、审评费用任何外单位或个人以办理药品注册审批、审评名义收取的其它费用,如“加班费”、“劳务费”、“代办费”、“咨询费”等皆与我局药品注册审批、审评过程无关如遇此类索费行为,申办者可向我司或局纪检部门投诉 附表药品注册审批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人民币元类别临床研究、人体观察审批费生产审批费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审批费技术转让、仿制审批费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初审复审初审复审初审复审第一类25003500430025000100001500150045300第二类2500350043002500010000第三类25003500350020000 第四类2000 350020000 第五类2000 350010000 注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药品注册审批交费注意事项
一、各申报单位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批收费通知单》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审批收费通知单》上标明的开户银行、帐号直接从银行汇款汇款单上注明药品审批费
二、审批费到帐后,我局将收据与收费通知单第三联一并以挂号信寄往汇款单位财务处如有特殊要求或汇款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务请事先说明
三、交现金的申报单位,1000元以下仍可到我局资金管理处(1708房间)办理交费,1000元以上请直接到我局开户银行办理
四、到银行交费,交费后务必持银行“现金送款簿”第一联或进帐单到我局资金管理处1708房间办理核费和开具发票手续否则,仍视为未交费
五、支票、汇票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务必先与我局资金管理处联系后再办理交费手续 户 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资金管理处 开户行北京工商行西直门分理处办理交款 帐 号02000650090221012-17 地 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楼西侧中仪大厦一层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什刹海分理处 帐 号: 06163500517001 地 点: 地安门西大街,什刹海体校西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