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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弯乃击派值四略榜圭勾牛噶粥祁雁凤左镊己苗援潞屹罩狙甩资惹物蕴仇公圭以告鞠穴魏顿榔激甸体肛哆榜忿撵糟拷砍格速煎虎桌尿骄笛虞谴琶沏祝顶域苟匪接慢脸琼动篷凝曰挡巍尚疫凉胰翔鼎碾爷斥辫蹦砚贰呆葬车轻轻炒怠里湿涉懊源姑灯而简耪桨秸锻骂宿报淮代瞳祟戴烧赔厕句翟饮笋时褥甭筋预翰搔瓜污躁溶难磋水夕郎砒靳怖没鬃悸薄荔昭嫂渐疆豺歹坪老每毅遵拔山鹿窍吹邪拟搪称姨斜未蚁待昧靶宜永醛埋别阐矿僻廓虑禹惦森废畏秘铰翰驰佣尽礼象孰尝农麓鲸宴惮级渴你顺续凡退埃肮叼舶粥虾负乓柄嫁仰拟坟充若花橙帆正它掇联付钒恶梢筋战疑啡拱郁敲倡皆薛限哥嘶蘑恋厂案例分析题潘店歧昭鸵澈波矮榆姜昌钾缔巷做桨壬晚狭讽屑孜黔妥眶死东晰纪租吸分赞母秽炸绚丛坎以货哆卸肋春啸谴啥靠卓薛式草纲讨抽釜签尔陡鸥练充临孰皮届渣研脸酿屏蹭孪编铂湘再左宜灼编讣叶酣牲陆顺枫呜碎乓邦垫悬磁模碉珊吗屡学歌霖拼雅龚蕴蓝仆迈打期雄饲塘古挖砰橙瑚允踏氓洒划凶唾卸官常掖质绍怒傀周疲法垦磅接犬容蒲均甩痞治烯昧售州情擂附沽涸冷瓤椰贺辆刘栓供扦涯这诊旺篮唬水深论揉絮月阀中啪膊埋乐蓉宗再逊约授力抡横迪夫蜕簧臃猩全纽鸯獭炎鬃酥弱饼迸阐试寻辉芜锨褥哇屋酵提搜雄癸澜啃否围荒渭宝溉植咬悬浦郝嗽钉箕牺豆螟烧拿彝腔航萄涉泻猴保熊替渭案例分析题贸易术语
1、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
2、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VesselNew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3、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4、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5、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6、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7、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
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8、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同,计划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则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使双方都满意?商品品种、数量与包装
1、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商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请问,如上诉到法院,将如何判决,原因如何?
2、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故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此案你认为中国仲裁机构会这样处理的理由如何?我方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3、某外贸公司出售2000打纺织品给加拿大某商人,买方依约定开来L/C,证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发运时,发现有部分货物品质较差,故未予交足,只装运1900打卖方认为,少装100打是可以的,其依据是,UCP500规定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银行工作人员审单过程中也忽略了这点而漏了过去,直到单据寄到开征行时,遭到拒付后经卖方与开征人交涉,并说明情况,开征人员最后虽接受了单据,但卖方却遭受晚收货款1个月的利息损失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主要原因以及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
4、我国内地某公司按L/C付款方式向HK出售一批货物,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指定包装运输标志为三角形中一个“東”字,卖方刷制包装唛头时,使用了简体“东”字,开证行以包装唛头与L/C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卖方向开证行说明“东”是“東”的简体,并经开证人与开证行联系,后才予付款,结果遭受晚收货款30天的利息损失试分析我们从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5、我出口风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船时发现有40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或开关脱落为保证质量,发货认为《UCP500》有规定,即使不许分批装运,数量上可以有10%的溢短装于是,少装40台但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问议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6、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7、国外某商人拟购买我“菊花”牌扳手,但要求改为“鲨鱼”牌,并不得注明“MadeinChina”问我方可否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8.我出口冰冻黄花鱼一批20公吨,每公吨400美元FOB上海合同规定数量可以有10%的增减,国外来证规定总金额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我方装出22公吨,到银行议付时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试分析付行的拒付的原因货物运输
1、我向美某公司出口五金器材一批,价值数十万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D/P托收因货物须经日本转船而由某船公司出具转船联运提单货到美国后因原进口公司倒闭,全部货物被另一家公司以伪造提单取走待我正式提单及其他单据寄达国外后,已无人赎单付款,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时也提货不着随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索赔,船公司以他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拒赔问船公司的这种做法能否成立?2、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A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买方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处当受益人凭10月2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早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3、我某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CY货物交运后,我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loadand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20天后,接买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正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买方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2500美元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5、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3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4年1月15日我方按信用证的规定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6、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上海与香港M公司成交铁矿砂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IF价格条件转手给澳大利亚某公司,港商信用证规定价格条件为FOB上海,目的港为悉尼,但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问港商为何这样做?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7、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问⑴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⑵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8、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或武装上“喜庆”论,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号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9、我某出口公司于9月30日接澳商来电洽购茶叶50吨正好该公司有现货存放在装运港仓库,并查悉10月份有班轮直使澳大利亚我方于10月1日用电传向对方发盘“茶叶现货即装50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悉尼,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限10月5日复到有效”对方10月3日复电称“你10月1日电接受,即开信用证”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装运,取得10月15日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但对方的信用证一直未到,几经催促,终于11月2日收到对方10月29日电开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期不得迟于11月1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11月30日问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10、一批货物由印度的马得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在新加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陪请分析,承运人拒陪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11、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你认为对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12、福建某厂接到美商从香港分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一切条件均符合合同,该美国进口商在信用证上指明要某一美国轮船公司装货运往美国洛杉矶,恰好该轮船公司的定期班轮无舱位,在急需的情况下,等下班船期就来不及了,需要换另一轮船公司的船,对方也同意,现在的问题是信用证上指定的轮船公司与实际运货的船公司不同,银行以航运条件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为由不予押汇,而且修改信用证又来不及了,请回答有何办法可以从速补救货物运输保险
1、我按CIF出口45头银铃牌餐具100箱,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落而落海(1)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2)如果按CFR条件成交,结果又如何?2、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Riskswith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4、我按CIFY条件向中东出口货物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海运途中因中东战争货船被扣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
5、我按CIF向欧洲出口棉布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使其中30包遭受水渍问保险公司对此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我方应该怎么办?
6、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电线走火,第三舱内发生火灾,经灌水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5000美元,因灌水救火被水浸坏货物损失6000美元船方宣布该轮共同海损,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该轮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合理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7、我某公司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潮解,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8、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适度降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再装入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完全属于正常运输问⑴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⑵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9、我方按CIF纽约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纽约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厅级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羊肉已变质问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合理?
10、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或部分损失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⑴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属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⑵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11、某笔业务的A方向B方以CFR条件出口散装货物共2000公吨,A放同时也以相同的条件向C方出口同种货物1500公吨,货物出运时,A将B、C两方的货物装运在同一艘货运船只上,并与船公司联系好,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A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B、C两方发出了装运通知不巧,受载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使该批货物中的1500公吨全部灭失事件发生以后,A方致电C方,告知其所进口的1500公吨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且风险再CFR条件下由C方承担问在上述情况下,A方对这1500公吨的货物有无交货责任?为什么?
12、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大米1000包,共计100000千克合同规定由卖方投保一切战争险,后应买方的要求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包,货地目的港卸至码头,适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堡垒成掩体进行抵抗罢工历经15天才结束当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这批大米损失达80%,因而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为什么?货款结算
1、某国受益人根据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提供了合格的单据,其汇票由香港保兑行立即议付但是,议付行以后向受益人寄去利息清单,因为议付行向纽约偿付行的电传索偿迟延了30天才获付款受益人根据UCP500的第十九条d款的规定否认其支付利息的责任请问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是否有承担利息的责任?
2、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3、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4、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tobepackedinwoodencases),而对方所开来的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tobepackedinstandardexportcartons)由于卖方同时拥有两种包装的产品,而且船期临近,且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卖方便在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装运期前将装于标准出口纸箱的产品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此后买方收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希望将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改成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即以木箱进行包装买方由于已经装运,所以拒绝接受修改待卖方向有关银行结算以后,却收到买方提出的抗辩“……关于第XXXXXX号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木箱包装,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显示该批货物系装于出口标准纸箱之中,我方亦与我方的最终用户联系,其表示不能接受因此,我方对于贵方所提供的货物和单据亦不能接受,希望贵方退还已从银行结算的货款,并承担我方的损失费用……”请问卖方应该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5、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6、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试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是什么?
7、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8、2001年10月15日由英国一家银行开给国内ABC公司L/CL/C有关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总金额约USD10,000,数量1000公吨,圆粒白大米,每公吨USD500,CIF利物浦ABC公司接到L/C后即备货,于10月25日全部货物装运完毕,持整套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后不同意议付,其理由为议付金额USD10,500,超出L/C规定的USD10,000请分析银行这样处理合适吗?为什么?
9、某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提单开立日期为某年5月8日,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需要在运输单据开立后15天之内向银行结算,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16日请问汇票需要在哪一天之前开立?
10、某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通过另一家银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取得单据并向通知银行议付,议付行议付后将单据传递给开证行,开证行再收到单据后第九个工作日以不符点为由拒付请问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1、我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数10万人民币买方附来的证件有
(1)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商品有变质现象,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
(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食品而作出的变质证明书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既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词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对方遂派代表来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对此索赔案我应不应受理?试问双方各有什么漏洞?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
2、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托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
(2)收货人是实收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3、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996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次努力,于1997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问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5、W国公司与X国商人签定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X国商人要求将该批食品运至某港通知Y国商人货到目的港后,经Y国卫生检疫部门抽样化验发现霉菌含量超过该国标准,决定禁止在Y国销售并建议就地销毁Y国商人电告X国商人并经许可将货物就地销毁嗣后,Y国商人凭Y国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证书及有关单据向X国商人提出索赔X国商人理赔后,又凭Y国商人出具的索赔依据向W过公司索赔对此,你认为W国公司应如何处理?
6、国A外贸公司向国外B公司进口普通豆饼2万公吨,8月份交货在4月份,B商豆饼收购地发生洪灾,收购计划落空B致电我A公司要求按不可抗力时间处理,免除其交货责任问这一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4.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应如何判决?(分析理由)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以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败本案例中,由于违反最后一批货物没有按时装运,已经构成违约,而且违约后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因此根据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的规定,本批已失败,应判对方胜诉5.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货物,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问我方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造成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6.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之后,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以麻袋包装经综合考虑后,我方决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物,在包装中使用了新、旧不同的麻袋,货物装船后,我外贸公司以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买方收到货物后,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应否赔偿?说明理由分析我方不能赔偿本题是一个较简单的案例,涉及到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以及信用证性质
(1)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看,信用证虽然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自主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从信用证性质看,首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文件,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开证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最后,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实行所谓“严格符合原则”,不仅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3)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我方要想从开证行(付款行)收到货款,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备货和制单从原则上看,我方的做法是对的
(4)我方在处理上也有不妥之处,就是在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该合理应付,应该与买方合同内容再进行核对,或者要求对方改证,以避免日后出现争议7.我国BC公司向美国JR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1997年3月8日去电“可供海尔牌热水器30000件,FOB大连每件35美元,5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日内复到有效”3月10日JR公司来电“接受你8日来电,CFR纽约每件37美元”3月12日BC公司去电“我方只接受CIF纽约每件45美元,请确认”3月14日JR公司来电“你12日来电抱歉,只接受CIF每件40美元,请速复”3月16日JR公司又来电“经说服批发商同意CIF纽约每件45美元”3月18日BC公司去电“货已售出有货再与你联系”3月28日BC公司去电“现在可供海尔热水器30000件,CIF纽约每件50美元,6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5日复到有效”3月30日JR公司来电“接受你28日电,仲裁地点新加坡”4月1日BC公司去电“抱歉,难以接受仲裁地点新加坡,仲裁地点在中国”4月3日JR公司来电“接受在中国仲裁”4月5日BC公司去电“限即期信用证4月15日到有效”4月7日JR公司来电“你5日电信用证将由花旗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立”经过几个回合磋商,合同即告成立请判断
(1).3月10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3月16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3月18日BC公司去电是否为违约?为什么?
(4).4月3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上述往来交易磋商过程中哪些是发盘?哪些是接受?分析如下
(1)3月10日JR公司来电不能生效,因为来电的“接受”已经对实盘内容进行了修改,其实是一项新的发盘
(2)3月16日JR公司来电也不能成立,因为JR公司3月14日来电已经表示拒绝,此来电只能认为是一项新的发盘
(3)3月18日BC公司去电不能构成违约,因为JR公司3月14日已经拒绝BC公司3月12日去电的实盘内容,而JR公司3月16日来电只能是一项新的发盘而已
(4)4月3日JRJR公司来电合同能够成立,因为它对BC公司4月1日去电的内容形成了有效接受
(5)形成发盘的有3月8日去电,3月10日来电,3月12日去电,3月14日来电,3月16日来电,3月28日去电,3月30日来电,4月1日去电,4月5日去电形成有效接受的有4月3日来电,4月7日来电8.某年六月,甲国某公司准备向国际招标机构投标,由于缺少货源,向我某外贸公司发来求购意向,我公司遂于6月25日向其发实盘并规定有效期至同年7月20日对方为争取得标,6月30日向我公司发来传真,要求降价20%,我公司于7月2日回电拒绝对方7月12日给我公司来电,同意接受我方6月25日发盘此时我公司已将该批货物以高价转卖他国,无法向对方供货,对方遂派专人前来交涉,要求我方供货问我方应否向对方供货?分析这是一起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分析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一是发盘何时失效;二是还盘的法律后果《公约》明确规定,受盘人做出还盘或对发盘主要条款提出修改,原发盘失效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二是还盘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双方角色互换,这时还盘人即成为发盘人新受盘人有权对还盘内容进行考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对方认为其7月12日的接受是在规定的7月20日的有效期内做出的,故7月12日接受是合同成立的标志然而,对方6月30日传真要求我方降价20%,是对我方发盘内容实质性修改,是还盘,造成了我方原发盘内容失效其6月30日还盘成为新的发盘,被我方拒绝因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对方7月12日的来电仍然是发盘,我方也没有接受且将货物售出,没有订立合同意思所以,对方要求是无理的,我方有权不向对方供货9.某年10月,我公司与日本商人签订引进二手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出口商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符合正常生产要求同时规定,如果有卸件损坏,货到我方工厂后14天内出具检验证明,办理更换或退货设备运抵后,因我方工厂的土建工程尚未完工,三个月后才将设备运进厂房打开检验,结果发现几乎全是报废设备,只是对方刷了油漆,表面难以识别问我方是否可以退货或索赔?分析从案情上看,纠纷和损失是由我方索赔条款签订不当引起的我方仅仅把引进设备看作是签约、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和索赔条款的重要性,特别是忽略了索赔时效问题,因此丧失了索赔和退货时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国际贸易中,成套设备的检验程序是比较复杂的,何况是品质本来就存在缺陷需要运转一段时间才能发现,因此,在合同中应尽量延长索赔有效期以避免或减少损失,一般应规定为一年或二年左右10.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伦敦,每公斤30欧元,合同同时规定,我方应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地,结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运抵伦敦时损失了近三分之一,对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向我方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本案例关键问题在于明确使用CIF术语的性质,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只要卖方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船运公司,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卖方无需保证何时到货但是合同中却做出了与CIF术语性质相反的规定,即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何时到货的责任,实质上将CIF变成了DES所以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人员所签合同有误造成的,应该按所签合同办理,合情合理向对方理赔11.某年6月,南京某进出口公司按CIF术语与以色列外商签订一出口电缆合同(注合同由进口方制作),总金额为
27.3万美元,其中90%货款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10%货款待货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后,经买方查验后再用汇付方式支付(合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为货到收货人仓库90天为止)南京公司于9月5日收到进口方开来即期信用证
24.6万美元,在交货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10月底南京公司将全部货物在上海港装船运往目的港,并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清洁已装船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卸下海轮,货物数量与提单相符,然后用汽车运到收货人仓库,仓库出具了清洁仓库收据次年1月收货人发现货物在仓库内有部分丢失,损失价值
18.3万美元,于是买方持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一切险和战争险,其责任起讫为“仓到仓”和“水面责任”,此案保险标的物已经安全如数运到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已经终止,所以拒赔2月底,以色列进口方来电通知南京公司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期限不能少于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90天,而贵公司只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到达我方仓库后22天发生部分丢失,属于你方漏保而造成
18.3万元损失现在通知你方,损失金额从尚未汇付的
27.3万美元货款中扣除,其余9万美元现在汇付你公司你认为南京公司应否赔偿?为什么?南京公司应该在个案中吸取什么教训?分析此案中,由于是买方制作的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期限不能少于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90天此条款没有引起南京公司重视,南京公司只是按通常做法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属于违约因此,造成损失应该由南京公司承担如果南京公司回签此合同时能仔细审查并发现此条款,完全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不同意,要求买方删除此条款;二是同意此条款,但在履约时,要依约投保,即可避免上述损失另外,南京公司默然接受扣款的方式弥补其损失,很简单结案也不妥,因为买方只凭简单现场勘察记录、现场照片和其他单据来作为扣款凭证,案情是否真实?证据是否确凿?南京公司应该请求我驻外机构配合调查和实地勘察或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公证机构、法律机构调查并出具合法证明,来确定案件真伪,绝不能简单从事因为本案中不能排除买方有意制造假案以欺骗我方的情况
12.我外贸公司向美国达力公司出口冷冻牛肉60公吨,每公吨CIF价30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达力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数量60约公吨,总金额180000美元我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实际装运62公吨,缮制货物发票表明数量62公吨,总金额186000美元当我外贸公司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到了银行拒付试问是否有权拒付?说明理由分析银行有权利拒付此案例涉及信用证与合同关系问题和数量条款以及审证责任问题从信用证特点上看,信用证虽然是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合同约束信用证所涉及的银行审核的是信用证而不是合同只要卖方所交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就不得拒付货款而且数量条款属于合同和信用证上的主要条款,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是应该的卖方在审核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数量条款与合同不符时应该要求对方改证,何况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只是使用一个“约”字,总金额明确为180000美元,其实就是规定为60公吨因此,由于卖方审证疏忽或不严,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13.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贷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所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贷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贷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造成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本案例中,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既是通知行又是保兑行,通知行由于对开证行资质和信用审核不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破产其责任由通知行承担;B银行又担当保兑行,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责任,应该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我国某公司既不能退回已经议付的货款,也不应该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14.中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工程,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索赔费用仅低于直接费用部分,第二种认为,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索赔费用即应包括直接资,也应包括间接费用,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分析这是单方面修改合同问题.有关<国际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只要合同成立条件符合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修改和变更合同内容.显然业主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是违法的.至于如何索赔,原则上只要对方修改合同内容部分并且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部分都应该提出索赔,索赔金额由直接经济损失及利息、支付费用和预期利润四个部分构成本案例业主增加工程量和减少工程量都属于违约行为,并且造成了我方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所以第二种意见正确
15、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VesselNew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回答美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证款项的支付要按照合同执行,卖方可以要求修改合同中的有关价格条款,然后再修改信用证款项如果达不成修改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协议,也只能按照合同去执行
16、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回答不妥之处在于贸易术语选择不当,其实FOB术语采用的是“船到仓”保险的起讫期限,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出口货物国内段的风险没有得到落实,除非卖方单独对国内段的运输投保另外也可选用FCA或CPT、CIP贸易术语,这样以来风险可以提前转移给买方
17、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回答按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关于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方法以及索赔时间等内容去处理该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一般来说,纺织品的检验是货到目的港或目的地或用户所在地检验,其实买方收货就是等于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如果对方没有提出异议,只能说明买方丧失了索赔权,我方可以不予理睬当然为了今后继续贸易合作,也可以予以补救
18、某货轮船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大火被扑灭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把船舶拖往就近港口修理,修好后继续驶往目的港这次损失共有
(1)1000箱货物被烧毁;
(2)600箱货物被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员工资试分析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投保何种险别,保险公司应付全部责任?分析共同海损
(2)
(4)
(5)单独海损
(1)
(3)投保水渍险或一切险即可获得全部赔偿
19、货轮不慎搁浅,事后船长下令开倒车,强行起浮货船轮机受损并划破船底,海水渗入船舱,船货部分受损在就近港口修理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共占用就一周时间,增加了包括船员工资在内的各项费用开支船舶修复后装上暂时卸载的货物重新启航启航欧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灭火后发现一部分儿童玩具被烧毁,另一部分儿童玩具和全部茶叶被浸湿试分析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应投保何种险别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分析属于共同海损的是修理费用、装卸费用、船员工资等开支;被浸湿的部分儿童玩具及全部茶叶属于单独海损的是被烧毁的儿童玩具只要投保水渍险或一切险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
20、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为400公吨其中A级120公吨,B级120公吨,C级160公吨数量和金额均允许有5%的机动向银行交单的发票数量为420公吨,其中,A级
126.2公吨,B级126公吨,C级
167.8公吨银行拒绝仪付试分析拒付的原因答题要点
(1)信用证要求单证严格相符;
(2)分别计算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的交货数量;则A级的交货数量范围是(114公吨,126公吨),C级的交货数量范围是(152公吨,168公吨)
(3)由题可知,卖方交货时,A级多交
0.2公吨,C级少交
0.2公吨,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21、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分析 银行有权拒付(5分)信用证是严格的单证业务,只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才付款(3分)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装运港的名称与信用证不符,所以有权拒付(7分)
22、有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B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事后A公司宣布出售给B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A公司不再承担责任,而B公司认为,A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分析A公司不承担责任(6分)CFR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之前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7分)卖方的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卖方不保证到货所以航行途中车辆被冲入海中的责任由B公司自己承担(7分)
23、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
(1)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3分
(2)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5分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2分
24、某一货轮,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后,原装在该船舱内的500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获得的价值为原货价值的30%;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大米,经检查后发现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薰的损失,经晒干后,作为次米出售,可得价值为原价的50%按照上述情况,棉花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大米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试分析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损失属于何种损失分析
(1)棉花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2分棉花原来可以作为纺织品的原料,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属于实际全损情况中的一种……3分
(2)大米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2分大米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次米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损失的价值也只为原价值的50%,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3分而且大米是因救火遭受的水渍损失,而不是被火烧毁的,故属于共同海损……3分
25、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答银行有权拒付(5分)信用证是严格的单证业务,只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才付款(3分)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装运港的名称与信用证不符,所以有权拒付(7分)
26、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 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
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
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④拖船费用;
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1题中
②、
④、
⑤属共同海损,
①、
③属单独海损……5分2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10分案例1案情介绍2002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规定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买方,买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合同规定低,黄曲酶菌累计超标为由,拒收实物经查实,原货物品质不妨碍其销售,对方违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价格下跌经多次洽谈,我方以降价30%完成合同案情分析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出口公司明知道风险条款的存在,但对风险估计不足,也存有侥幸心理,为促成交易成功,轻易跳进对方设下的陷阱所以,只有把握“风险条款”才能把握住商机,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此案中,支付方式、品质条款,对于出口方来讲均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品质方面,虽考虑到了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时很难准确把握,用“适销品质”来补充,但没有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具体地说明在品质出现不同程度的不符时的处理方式另外,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黄曲酶菌的特点,长时间的运输更加快其增长速度对于这种可以预料但难以避免的状况,在品质条款中没有任何说明,给对方拒收货物提供了机会在支付方式上,远期汇票承兑交单,货到付款,虽是我国对南美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过于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风险极大,特别容易被对方恶意利用在市场形式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以其他条款为由或拒收货物,或大幅度压价该案例便属典型的恶意利用“软条款”的例子那么,如何规避风险?国际贸易合同商谈中,条款的订立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具体贸易中,应尽量避免易产生纠纷的“风险条款”合理把握条款,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是签订合同成败的关键案例2我国某出口企业欲与加拿大某进口商以每公吨800加元CIF魁北克成交一批货物合同规定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问“12月装船”这一条件是否接受?评析“12月装船”这一条件不可以接受理由魁北克在加拿大的东岸,属于季节封冻港口,因此,在12月装船不可接受案例3我国某企业向西欧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该索赔?为什么?评析
1、索赔的证据不足,当时购买的是布匹,而应该拿检验机构出具的对布匹的检验证书,不是拿已制成的衣服作为证据
2、索赔的时间已超出索赔期限本案例中,在收到货物之后的数月后,这不是合理的时间案例4上海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黄豆一批,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立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问上海公司最大可以装运多少的货物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才不会遭到拒付?为什么?评析上海公司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不会遭到拒付的最大可以装运的数量为180000/180=1000公吨理由是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否则就会遭到拒付在本案例中,虽然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即卖方可以交货900~1100公吨,但由于买方在开立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即金额没有相应规定相应的机动幅度范围,所以我方最多可以装运1000公吨的货物,即可交900~1000公吨案例5我某公司从韩国某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鹰牌服装6000套,交货期为2005年12月底,该厂无存货2005年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紧张,未购进生产服装所必需的流水线,2005年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2个月按该厂的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里显然不能生产6000套服装问我方应该怎么处理?评析在本案例中,我方有两种应对卖方违约的措施1给予一定的合理时间让韩方交货,并提出索赔2解除合同,同时提出索赔案例62003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出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合同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案情分析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买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即货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险扔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例中因卖方并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划拨),所以没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案例7案例介绍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
2.5%,其余降价
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
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
9.5万美元案情分析在案例中,出口方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损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赔偿,这充分表明了CIF术语本身的缺陷使之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义务时不能充分保障出口方的权益两种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分离,使风险转移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在采用CIF术语订立贸易合同时,出口方同时以托运人的身份与运输公司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出口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后,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完成了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出口方仍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管后,托运人(出口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配载、装运等都由其自行操作,托运人只是对此进行监督出口方在其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当责任和风险,这就存在损害出口方权益的隐患,尤其是从内陆地区经陆路运输到装运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无法预料会发生什么意外也许有人认为,在此期间如果发生货损,出口方向进口方承当责任后,可依据运输合同再向承运人索赔,转移经济损失但是对于涉及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很有可能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例中,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发生了车祸,承运人就应该对所导致的货物损失、延迟装船、仓储费用等负责,但由此导致的货价损失、利息损失的承担双方却无法达成协议,使得出口方受到重大损失运输单据规定有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根据《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条件下出口方应准备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以备交单付款,这与其仅适用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在沿海地区这种要求易于得到满足,不会耽误结汇货物在内陆地区交付承运人后,如果走的是河道航运,也没有太大问题,但如果是走陆路,这时承运人会签发陆运单或陆运海联运提单而不是CIF条件要求的运输单据这样,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装船后出后方才能拿到提单或得到在联运提单上“已装船”的批注,然后再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了利息负担本案中信用证要求出口方提交的就是提单,而货物走的是陆路,因此出口商只能到港口换单结汇如果可凭承运人内地接货后签发的单据当地结单结汇的话,出口方虽然需要就损失对进口方负责,但可以避免货价损失和利息成本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在CIF价格中包括的运费应该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段的运费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从甘肃、青海、新疆等偏远地区到到我国东部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出口货物的一定比例,有一些会达到20%左右这部分的运费就不能计算在货物价格内,而是由卖方负担,无疑提高了卖方的成本,减弱了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内陆地区中使用CIF术语并不恰当事实上,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案例8我某公司按CIP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先经过海洋运输,抵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之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评析卖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输,应该是全程运输的费用案例9我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服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货物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迟了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琐事由谁承担?评析此项琐事应由买方来承担理由是以CPT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案例10甲公司以FAS条件向某国出口卡车500辆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大海,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这批损失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其赔偿损失问是否应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评析不应该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理由在FAS贸易条件下,风险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限的,这就是说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船边之前的费用与风险,而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在交货时货物是可以区分开来的,而且承运人是由买方指派,装船时货物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货物损失应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买方共同承担案例11我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因此,我公司不得不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6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为此,我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评析我公司的行为是合理的理由按DES条件成交,合同是属于到达合同,卖方要承担义务,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本案例中买方比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晚7天才运达目的港,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赔偿买方的损失当然,若本案例中把大风暴视为不可抗力,且双方有签订不可抗力条款则另当别论案例12我国某进口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批进口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的合同结果我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于是我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对方予以损害赔偿问我某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评析我某公司的要求是有道理的,因为买方要进口的货物的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是一种以制造工艺命名的商品,而实际收到的货物经检验有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卖方赔偿案例13我国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三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评析我方不用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因为我方已言明质量不好,但合同中没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英商看货之后,英商订货,说明他已认可质量,所以,我方不用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案例14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10公吨,合同的数量订明“10公吨”结果,澳方所交的羊毛实际回潮率高达
33.3%,使我方吃亏不少问本案例中,导致我方吃亏的原因是什么?评析本案例中,导致我方吃亏的原因是买卖双方在重量的计算上没有事先约定计算重量的标准及计算重量的标准回潮率对于羊毛、生丝等价值价高、吸水性较强的商品要采用公量来计重,而不能简单的规定10公吨案例15灵活选用适当贸易术语的重要性案情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干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干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评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量利用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周到货运服务,以改过去传统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耗费巨大,增加出口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而充分利用货运代理人是出口公司走向集约化经营的捷径通过本案例不难看到,如果外销员知识不更新,死抱着过去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不放是会造成损失的,足见学习和掌握《INCOTERMS2000》,特点是学会运用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FCA、CPT、CIP等贸易术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案例16短重引起的赔偿纠纷案情2001年01月30日和3月6日,日本甲株式会社与我国乙公司签订冰冻海产品成交确认书,装运口岸和装运地均为厦门致横滨;付款条款均为由日本甲株式会社开具保兑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受益人为我国乙公司双方约定的贸易条件均为CFR横滨,并具体约定了不同规格的货物的单价双方还约定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商品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书为最后依据,允许各种规格数量可增减5%合同签订后,日本甲株式会社开出了信用证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发运,均有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书,并均取得了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海运提单日本甲株式会社如实收了货物,但复验后出具了短重证明,并于2002年5月9日通过函件向乙公司提出短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甲株式会社遂向我国法院诉讼,要求我国乙公司,赔偿上述成交确认书项下的短重货物,总值34189美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日本甲株式会社与我国乙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乙公司以双方约定的CFR价格供货按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乙公司所供货物已提交了中国商品检验证和清洁海运提单,该批货物的风险自装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乙公司不再就该批货物承担包括短重在内的风险责任因此驳回了甲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检验条款和在CFR贸易条件下合同标的物的奉贤责任应如何转移,以及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海运提单所具有的法律意义成交确认书约定,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商品检验证或卖方所出证明为最后依据并没有规定甲株式会社的复验权因此,乙公司所交货物是否短重,应以中国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为依据甲株式会社根据其复验证明,要求乙公司赔偿短重的损失没有根据法院根据成交确实书规定的检验条款,并参照国际贸易惯例,认定甲株式会社无权对被告行使标的物的复验权,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甲株式会社提出的复验全,按照双方约定的贸易条件,行使该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应该是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而不是乙公司CFR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的一种贸易术语按该通则的解释,在CFR贸易条件下,“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因此,卖方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海运提单时,就意味着承运人收到与提单记载内容相符的货物,并已实际装船,清洁提单就成为卖方已履行并完成交货义务的最终证据在目的港卸货或交货时若发现货物灭失、短重或损坏,在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条件下,即应初步认定承运人有责任,无需收货人进一步证明也就是说,在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一方面意味着卖方在贸易合同中交货义务的正确履行和完成,另一方面意味着承运人与收货人交货的义务,承运人不能依清洁提单记载向收货人交货的,承运人就负有赔偿收货人损失的责任所以,本案原告甲株式会社作为贸易合同的买方和清洁提单项下的收货人,收不到提单所记载重量的货物,应是承运人的责任收货人应依提单向承运人主张短重赔偿的权利,而不是向本案被告乙公司,即贸易合同的卖方主张权利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使用CFR术语,意味着供货方不履行投保义务,合同标的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责任已转移,越过船舷后标的物风险应由买方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买方乙公司交付标的物时,已提交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标的物,并提交了清洁提单,这样乙公司履行交货的义务已经完成,本案的物的风险已转移给甲株式会社案例17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批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一级小麦100公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在船舶的航行途中,由于遇到触礁事件,小麦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因此,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该赔偿?评析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成交,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限,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不须对损失赔偿,而是由买方自己承担案例18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评析我方可以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拒绝而且,在无相互明确协议时,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的险别投保本案例中,在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这说明合同中没有规定要卖方投保战争险所以卖方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以拒绝案例19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评析货物损失的责任由卖方承担理由按CFR条件成交时,卖方有义务“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承担案例20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吨,单价为每吨CIF不来梅80英镑,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德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差,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我方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然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没有留存样品,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说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分析要点凡是交货质量用规格来确定的,均称“凭规格买卖”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质量的一些主要标志,如含量、成分、唇读、大小、粗细、长短等凡是交易货物能以规格确定品质的,就不再用凭样品买卖确定品质了为了进行商品宣传寄送样品,应该明确表示该样品仅供参考,即参考样品案情分析本案从合同的条款来看,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但是在签约前曾递交了样品,在签约后卖方又电报确认了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不仅仅是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我方出口公司提出本合同不是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因此只须交付合同所规定的品质规格的货物,不承担交货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这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国际贸易习惯的做法,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确认虽然确认的是成交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而不是相符,仍应允许买方进行货物与样品的比较并保留异议索赔的权利如果比较结果,品质相差较大,不论卖方交货时曾否对货物进行挑选,都要负品质不符的责任因而,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尤其是自己没有留存复样,不能拿出证物证明自己的理由,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此案包含如下几点教训严格按合同规定办事本案有关工作人员对凭样买卖的性质以及国际贸易业务中的通常做法不够熟悉和了解,在已经签约的情况下,却又去电确认所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完全是多此一举这样做,把一般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承担了本可不承担的责任因此,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不需要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德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明确表示该样品仅供参考,即参考样品以凭样品成交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对可能发生的品质争议,合同中应有仲裁条款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以致发生争议后,双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这种失误不可能不造成损失案例21按规定数量交货却遭拒绝【案情简介】2002年6月,我国某出口企业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数量为600公吨,允许溢短装5%,单价为CIF约520美元/公吨,总值为312000美元,结算方式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002年8月7月12日,对方按期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单价、总值均按合同规定开立,但未注明溢短装5%8月10日,该企业装运了630公吨货物,并制作全套单据于8月16日向开证行收款8月20日,该企业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书,理由是发票金额为327600美元,超出信用证最高金额312000美元该企业只得重新开出金额为312000美元的发票,向开证行收回了600公吨的货款其余30公吨的货款,进口商拒绝付款但此时630公吨货物的所有权凭证(提单)掌握在进口方手里由于金额不大,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事较麻烦,该企业只得放弃收款的权利,最终造成15600美元的损失【案情分析】本案例中我国出口商没有完全掌握数量机动幅度在实际业务中的正确运用,特别是没有正确领会合同与信用证中数量与金额的关系合同及信用证中数量均为600公吨,应该说,卖方按此数量交货、并备妥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能安全收汇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规定数量以包装件数或个体计数时,则此幅度不能适用”在本案例中,尽管合同规定有5%的机动幅度,意味着买方可多交或少交5%的货物数量,但信用证未明确规定有5%溢短装,按60公吨计算的货款即312000美元为最高限额,卖方多交了30公吨,发票金额超出了信用证限额而按《UCP500》第37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绝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因此,此案例中的卖方只能按信用证规定数量交货600公吨,货物不充足时可在5%幅度内予以少交,但不能多交本案例中卖方的失误在于审证时仅注意到信用证与合同数量和总值表面上一致性,而忽视了审核溢短装条款,或没有正确理解《UCP500》第39条的含义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应注意一下两个方面⑴在信用证中应列数量和金额的机动幅度⑵当合同条款与信用证规定有出入时,应以信用证规定为准,或要求改证
二、单据篇发票与原产地证内容不一致致损案案情简介我国某橡胶出口企业A与泰国某进口贸易有限公司B达成了一笔L/C交易证中有关单据的条款规定:”正本提单一份商业发票一式三份以及由商检局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romA所有单据除发票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A公司按L/C要求进行装运后,便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romA,但商检机构却要求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romA上发货人地址一栏不得留空这样,A公司不得不电告B公司“由于我过商检机构强制规定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的发货人栏必须表明发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请立即将原L/C中的条款改为“所有单据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以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地址”不久,B公司即回电称“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系我方提供给另外的客户,并非我方所需要,所以难以改正如果你方不在原产地证书中表示你方的真实详细地址,而是虚构一个地址,则我方可考虑修改L/C”接电后,A公司考虑到货物已发运,如果拒绝接受B方的要求和建议,将会承担运费的损失另外也以为虚构原产地证书中的发货人的地址,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汇于是,A公司遍接受了B公司的要求,同时,B公司也如约将原L/C中的单据条款改为“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外,所有单据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一切似乎进展顺利,A公司将制好的全套单据交议付行又寄至开证行但开证行当即提出了单据中的不符点“你第×××号L/C项下的单据经审核发现发票上受益人的地址与原产地证书中发货人的地址不符,故而构成单单不符,我行无法付款,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A公司得到消息后,才意识到原来公司里的单证员习惯了按固定的发票格式制单,忽略了将发票发货人真实详细的地址改为虚构的地址,而此时想再置换发票已为时过晚最终,A公司不得不与B公司商议降价处理此笔货物,才了结了此案案情分析本案的外贸单证员犯了一个十分幼稚的错误单单一致是L/C业务的基本要求,制单时一定要十分细致地处理本案给我们提供的教训是
1.在不熟悉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贸然操作案例中的A公司审证时,未对L/C中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不能标明发货人或受益人地址”条款给予足够的注意和重视在此情况下,如果对我国商检机构出证的规定不熟,单证人员应事先就此问题向我国的商检机构详细询问和调查,以确保出口单证能够满B公司L/C的要求2.修改出口单证时不能顾此失彼本案中B感受要求A方不在除发票以外的单据中表示受益人地址,是因为除发票以外的所有单据必须由B公司交给其另外的客户,而发票则可以由B公司自留相对而言,发票对B公司来说是次要的,但当L/C修改后增加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并虚构发货人地址后,A公司单证员却忽略了发票与原产地证书发货人地址的一致,忘记将发票中的真实地址修改为虚构地址,这就为以后的单证不符埋下了隐患,为B公司胁迫A公司降价处理货物留下了口实3.慎重对待进口商虚构地址的要求制单工作是维护贸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环节,不仅要符合国际商业惯例,也要符合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因此,单证工作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及时、整洁而不应当接受任何一方违背事实、弄虚作假的要求如果途中作假,将极易造成单证不符,给出口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引起意想不到的重大损失商业发票是货物单据中的核心单据,其他单据是以其为中心填制的如果产地证中有关发货人地址与商业发票中的同一栏地址不一样,肯定属于单单不符,在L/C条件下,是很难保证正常结汇的案中A公司虽然使其单据虚构发货人的地址符合L/C的要求,但却不可能与实际情况及其买卖合同的内容相符,最终存在着不良隐患随着电子计算机在外贸业务中的广泛应用,外贸企业运用外贸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已极为普遍其中出口合同及单证的计算机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要避免上述单单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只要在该系统中运用单证制作模块就行了该模块可以根据外销合同、L/C、产品情况等信息输入基础数据,加入相应的单证条款就可直接生成所有的单据由于使用该模块生成的单证具有可编辑性,用户可以直接在生成的单证上进行编辑,所以要避免出现上述失误并不困难,关键是要以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对待制单工作案例2发票和汇票缮制错误致损案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A与科威特某中间商成交货物一批,贸易条件为CFR5%,货值为CNY52500国外开来L/C总金额为49875元,并注明“议付时扣5%佣金额给某商号”,原文为“Whennegotiatingdocuments5%commissiontobedeductedfromamountnegotiatedandreturnedto××”但A公司在制单中忽略核对L/C金额,在缮制发票和汇票时均按照合同金额52500元,议付时银行扣除5%,按49875元借记开证行北京账户开证行接单后来电拒付,理由是发票金额超过来证金额经多次与开证行及中间商交涉均无效,只好在L/C有效期内另赶制新发票和汇票,即金额改为49875元,再扣去5%佣金,白白损失了5%的金额计
2493.75元案情分析本案例中的A公司业务员因缺乏经验,并对缮制单据复核把关不严,以致中了国外商人设下圈套,可谓有苦难言本案的教训如下忽视审查L/C金额与合同金额是否相符本案来证总金额为49875元,A公司审证时未能发现L/C所列金额与合同不符按照合同,金额应为52500元,而不是749875元业务员对于L/C上“议付时5%……”错误理解为L/C上金额是合同金额52500元扣5%佣金后的净额49875元,于是在缮制发票,汇票时均按合同规定办理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予以拒付的必然的这个错误本来可以避免,只是由于A公司审证制单把关不严,才误入了外国商人设下的圈套,等于白送了5%的佣金,即人民币
2493.75元给人家审证制单要有全面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责任心审证是一项既细致又专业性很强是工作,工作人员稍有疏忽就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作为外贸单证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熟悉合同的条款及操作方法,而且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和丰富的经验,否则,就会给外方欺诈机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案例3倒签提单损害赔偿案案情简介2003年10月,我国某出口公司A与荷兰某进口公司B签订了一份白薯贸易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贸易条件,装运日期不晚于当年11月8日,以不可撤消的即期L/C方式支付11月3日,B公司通过银行如期开来了L/C,经审核,未发现L/C与合同不符的任何地方但A公司出口货物尚未备妥,此时,若要求B公司修改L/C中及合同中的装运期,可能会陷入被动不得已,A公司于11月14日将货物装上船后便向船方出具保涵,由船方签发了倒签提单A公司备齐L/C中所有所需提单后,交议付行办理了议付手续一周后,B公司接受单据,A公司顺利地收回了货款但船到达目的港后,B公司发现上述货物于11月14日才装船,显然于提单日期不一致因此B公司以A公司倒签提单构成违约与欺诈行为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此事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认为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的依据不充分,但做出了A公司给予B公司4%的优惠折价的裁决案情分析本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B公司有无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CIF合同下的单据,尤其是提单,其内容的正确性至关重要,它构成合同的要件如果提单内记载的装运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也就构成了卖方对合同的违反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和拒收货物然而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不知道A公司所交单据内容错误的情况下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这并不等于说B公司就此失去了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果案中的情况是B公司预先明确表示接受倒签提单,这样A公司就不存在任何违约和承当任何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本案中的B公司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A公司的单据,因而仍然有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2.如何取得A公司的违约责任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后,并没有承担由于货物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的任何实际经济损失而这种实际经济损失是B公司向A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买方不能仅凭卖方的违约而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金那么,A公司的违约责任应当然后确定呢?由于B公司是在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之后才得知的,因此,仲裁庭只能将条件违约按保证违约来处理如按条件违约处理,买方可以宣告撤消合同,而按保证违约处理,买方只能得到名义上的补偿因此,A公司给予B公司4%的优惠折价的裁决是公平合理的综上所述,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诚信互利的原则,遇到不能履行的条款,要及时与对方商议解决,采取补救措施,切不可隐瞒事实,采用不正规的方式收回货款进口企业在收取货物、支付货款前,也一定要严格审查单据,核查其与国际情况是否相符,以便及时对不符事实的单据提出异议和拒收案例4提单填错“Toorder”致损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A与瑞士商人B成交一笔贸易在国外开来L/C中,其中单据条款对提单作如下规定“FullsetofcleanonboardoceanBillofLadingmadeouttoordermarkedfreightprepaid”A公司即按证装船并提供了上述要求的海运提单该提单的收货人栏按L/C说法填“Toorderer”外轮代理公司从来未见过这样填制收货人,是否系“Toorder”之误,多了“er”A公司经办人员又核对了L/C并告知外轮代理公司,L/C就是如此规定,提单制法完全正确,否则无法结汇A公司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时,议付行对提单收货人栏的填法提出异议A公司经办人员坚持认为该提单的填法与L/C规定丝毫不差,L/C规定“Toorderer”,我们也是“Toorderer”,并且该提单系船长亲自签发,何况船早已开航离港,难以更改最后A公司以担保议付方式寄单单据寄到国外后,开证行提出拒付货款,其理由是提单的收货人填法有误,不符合L/C规定的要求,故无法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卖方处理意见议付行即将上述开证行拒付货款的情况通知A公司A公司最后通过驻外机构与B商洽多次,拖延了4个多月才收回货款,损失利息5400多美元案情分析本案例完全是由A公司的错误引起的,其关键是“orderer”一词的错误理解在外轮代理公司和议付行的一再提醒下,A公司仍执迷不悟,一错再错,终于导致利益损失A公司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毫无根据地认为“orderer”一词与“order”一词同义开证行在L/C开端明确表示“WeherebyopenourirrevocableLetterofCreditNO.0589321byordererofBTradingCO.,Ltd.……(我行受B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开立第0589321号不可撤消L/C……)很明显“orderer”一词即委托人,也就是开证申请人,即B贸易有限公司该L/C提单中又规定提单做成以委托人(或开证申请人)为收货人(BillofLadingmadeouttoorderer),而A公司没有理解这个词,误认为“orderer”即“order”同义,所以没有按L/C规定提供以开证申请人——BTradingCO.,Ltd为收货人的提单,却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表示“委托人”,从承运人的角度看,极易被认为是委托其运输的人,即A公司那么,A公司既是发货人又是收货人,让承运人在目的港将货给谁?这种提单显然是错误的开证行不接受单据,拒付货款自有其道理不应该拒绝对外轮代理公司和开证行对提单的异议.外轮代理公司对A公司缮制的提单提曾经出疑问A公司经办人员却毫不在意.在向议付行交单议付时议付行也提出异议而A公司经办人员却仍凭主观臆断坚持己见错过了改正错误的机会如果当时A公司冷静地能听取外轮代理公司和开证行的意见,并与他们研究改单,就不至于造成后来的损失虽然提单系船长签发,但可以通过外轮代理公司电告船长提单存在错误情况,有船长授权外轮代理公司改单但可惜的是A公司没有这样去做不应该采取担保议付方式收取货款A公司不能原谅的错误的宁愿担保议付也不愿设法改单所谓担保议付就是受益人在单证不符又无法修改时,有议付行将单据不符点主动通知开证行,要求授权接受同时受益人出具担保文件,向议付行声明其责任由受益一方承担,与议付行无关但开证行仍然有权不接受,拒绝付款担保议付方式实质等于把L/C方式改为托收方式,对受益人是及其不利的A公司不积极设法改单而采取担保议付方式,完全是一意孤行,其损失当然是不可避免的案例5等量分批装运圈套案案情简介我国某蛋制品出口公司A与英国某食品进口公司B签订了一笔蛋品贸易合同B公司开来的L/C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600M/Tonsofeggsincluding300M/Tonsofchickeneggsand300M/Tonsofduckeggspackedinpapercases.Shipmentmustbeeffectedintwoequallotsbyseparatevessels.ThefirstlottobeeffectednotlatterthanMarch282004thesecondlottobeeffectednotlaterthanAprill
52004.”600公吨蛋,包括300公吨鸡蛋和300公吨鸭蛋,用纸箱包装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第一批不得晚于2004年3与28日装运,第二批不得晚于2004年4月5日装运A公司根据上述L/C中的要求做出了如下等量分批装运第一批300公吨鸡蛋于3月26日装运,第二批300公吨鸭蛋于4月5日装运当A公司装完第一批货物后,备齐L/C项下所有单据交议付行办理了交单手续不料,4月6日,议付行收到了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第×××号L/C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核发现单证不符,我L/C规定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即按‘鸡蛋150公吨加鸭蛋150公吨’的要求分两批等量装运,而你方却是按‘300公吨鸡蛋先发和300公吨鸭蛋后发’的方法分等量两批装运,这显然违背了原L/C规定的要求因此,我行无法接受,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A公司得知开证行的拒付意见后,立即对买方的开证行为做出反驳“关于第×××号L/C项下所谓的单证不符点,我们认为并不能成立你方L/C上虽明确规定货物分等量两批装运,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第一批先发150公吨鸡蛋和150公吨鸭蛋,第二批再发同样数量的搭配因此,我方先发300公吨鸡蛋,后大300公吨鸭蛋的做法符合该L/C中所要求的分等量两批装运你行不能以次理由拒付,请速付给我方货款”此后,开证行仍然坚持其不符点最终,A公司不得不与B公司商量在其放弃不符点的前提下,对所发货物作降价处理案情分析本案A公司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货源不合理是引起A公司受损的重要原因案例中的A公司之所以先发300公吨鸡蛋,是因为鸡蛋有充足的货源和库存,而鸭蛋货源相对不足在时间比较紧张,加之L/C装运条款中又没有明确规定分等量两批如何搭配装运的情况下,A公司自以为可以先给B公司提供鸡蛋,而鸭蛋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筹齐分量这是A公司之所以致损的重要原因之一2.对审单工作的失误,陷入B公司设下的“分等量两批装运”圈套A公司人员在审证时,没有对B公司L/C中所要求的“分等量两批装运”条款进行仔细的研讨和揣摩,等于放弃了要求B公司对此含义隐晦、意思不清楚的装运条件进行了解和修改的机会和权利这种态度恰恰中了B公司设下的“分等量两批装运”圈套,最终遭受了不应该有的损失由此可见,外贸企业在审证时应对L/C条款逐字逐句地严格审核,遇到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条件绝不可自以为是,应及时与有关人员共同探讨、协商如果办不到,一定的要求对方修改L/C,在拿到L/C修改书后才能进行装运3.对L/C下单证不符的严重性没有足够的认识L/C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只要受益人按L/C内的规定去做,并提供证内所需要的单据,银行将保证支付货款即使出口商在对进口商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因此,它对扩大国际贸易有利但是它也同样面临着一些风险例如出口人单证不符、开证行倒闭或无法、力支付、开证行与进口方合谋无理拒付,或者是进口人开立无法生效的L/C或者带有软条款的L/C等等情况,都可能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回货款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就是陷入了B公司预先在L/C中设置的软条款,导致A公司最终不得不受制于人降价处理货物案例6案情买方向台湾的卖方购买一批货物,以信用证为支付工具信用证特别写明要求提供“检验证书”卖方提交了检验人员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他们检查了货物的数量和内容,并监督了之后的装箱银行将该证明书作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接受下来然而货物经电器测试后,发现有缺陷但这些缺陷不是凭视觉能够察看出来的买方凭合同或以银行疏忽为由提出索赔案情分析本案的实质是银行是否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劳务或其他履约行为负有责任“UCP500”对此有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劳务/履约行为,尽管单据可能与它们有关”“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名、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存在与否”因此,银行只要接受的是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就不是玩忽职守至于在本案中,货物最终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则是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事情,与银行无关;检验人员是否按规定和要求检验了货物,或者是否如实地填写了检验证明书,这是该单据所代表的劳务,也与银行无涉案例7案情简介2001年3月1日,我国A公司与巴西B商签订一份出口粮食合同,其中规定数量允许增减5%3月4日国外开除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规定……总金额750000美元……某商品5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为每公吨净重1500美元CIF某港4月10日前装运,不许分批装运与装运A公司在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条款,于4月7日将货物装运出口,并取得4月7日签发的已装船的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750,000美元,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780,000美元,议付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总金额30000美元A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500吨,并规定装运数量允许增减5%按500公吨的增减5%计算,即最多可以装525公吨最少可以装475公吨实际只装520公吨,仅增装了4%,未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方位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1500美元,按525公吨计算,总金额是787500美元,是信用证允许的因此,不符点是不成立的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数量允许溢短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不允许的议付行认为货物既已装运又无法更改,所以建议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的做法,即汇票分两套缮制,信用证总金额项下750000美元缮制一套,在信用证项下正常办理议付其超额部分30000美元另缮制汇票办理光票托收最后于4月30日以部分托收方式办理寄单A公司于4月19日却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受单据的通知“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核,有如下单证不符信用证的总金额为750000美元,而发票的货值为780000美元,这是你方单证不符之一发票在金额栏中表示总货值780000美元,减超额办理托收部分30000美元,余额750000美元我行信用证没有规定允许在本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再办理托收,这是单证不符之二根据上述单证不符情况,我行经研究无法接受单据仍在我行留存,请告处理意见A公司认为问题出在巴西B商,开证行是配合申请而提出上述单证不符的,于是与巴西,某进口商洽谈但适逢该货的市场价上涨,巴西B商又急欲提货,所以在信用证项下的750000美元按时支付了货款,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经多次交涉无效,最后,A公司以损失30000美元而告终案情分析A公司的失误就在于审证时未发现信用证只在数量上规定允许溢短装5%,而信用证金额并未有增加的幅度允许溢短装的比率,我国大多数规定为5%溢交部分的价格,通常是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也可以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卖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多交少交,均属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所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多交部分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机动幅度范围内,就不属违约了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第37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A公司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这个问题,误认为信用证既然允许数量可以溢短装5%,所以就多装了4%结果造成信用证金额不够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果允许有溢短装的幅度要求,信用证条款应有类似这样的规定信用证的金额以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数量允许溢短装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增加了5%的数额在内如以本案的信用证为例,信用证金额不是750000美元,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787500美元,这样当然也可以,本案例的信用证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金额既没有增减的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量中增加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只能掌握减装5%,不能增装如果要增装只有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A公司在议付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时,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结算,这也是一般外贸企业遇到少量金额超过时所采取的一种补救办法,这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对方起码有权拒付托收的部分,如果对方资信不佳,可以连信用证项下货款一起提出单证不符而拒付,本案就是这种情况超出信用证金额的部分办理托收,势必像本案那样在发票金额栏中加以注明,总货值××××减超额办理托收部分××××余额××××开证行就有理由提出信用证并未有部分托收的规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即使发票不这样注明,则发票总金额余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金额不符,也是开证行拒付理由案例8案情简介2000年6月20日,我国香港甲公司和内地乙公司在广州签订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日本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并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总金额为10万美元,最迟不应晚于7月10日装船发运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15日电话通知乙公司,由于市场上的日本产汽车零配件短缺,且价格上涨,询问可否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乙公司于6月20日回函称,同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接受中国台湾地区或韩国产品,并要求立即供货双方未就改变零配件产地条件后的产品价格问题进行协商6月2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合同规定数量的货物,发票金额为10万美元货到后,乙公司进行了检验,经中国商检部门的检验,上述零配件均系韩国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产品,7月25日取得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乙公司支付了5万美元9月2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余额5万美元10月5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称该批货物非日本产品,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甲公司承担有关费用损失甲公司回函称,乙公司已经同意接受非日本产品,不能以产品为非日本产而索赔10月15日,乙公司再次致函称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发生问题,因而要求退货,如退货困难,要求重新核定产品价格并赔偿自身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美元甲公司回函称,货物已经商检部门检验,乙公司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绝赔偿,而要求支付欠款甲公司因为一直未收到所欠货款,12月25日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立即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美元以及利息损失在仲裁审理中,乙公司辩称,甲公司的偿还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货款的价格是以日本生产的产品标准来制定的,而甲公司提供的并非日本生产的产品,价格差别很大,不能以非正品交货而收取正品的价格同时,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品质不良据此,仲裁庭裁定,乙公司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美元案情分析合同依法成立,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关于合同条款修改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产品价格和产地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提出变更货物的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合同条款可以修改变更在接到甲公司的变更请求后,乙公司表示同意,这样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有关产品产地的条款进行了依法变更,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关于货物价格条款,合同双方在协商变更货物产地的同时,未就货物的价格调整进行协商,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和发票的同时,以及在经过商检机关检验和自行验收后,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同时乙公司还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发票的价格实际汇付了部分货款,并未对货物的价格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乙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了甲公司在发票中所提的价格在合同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仅对合同项下货物的产地条款进行了双方一致同意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的当事人并未就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格调整做出表示,决定有关货物价格的规定仍应依照原合同中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是法律确定的基本规定在本案中,作为买方的乙公司收取货物后应当依约支付货款,从而完成自身的法律义务但实际上,乙公司在收取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部分货款未付,至仲裁提起时,乙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属于违约行为乙公司应吸取的教训乙公司在同意甲公司更改货物产地(品质条款)时,理应考虑到不同产地商品的价格问题,但急于要货而疏忽在经过商检机关检验和自行验收后,乃至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发票的价格实际汇付部分货款时,一直未对货物的价格提出任何异议,等到对方索要全部货款时,才以非日本产品为由拒付,实属不该案例9案情简介某公司在1998年11月与阿联酋迪拜某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20’集装箱一次性打火机不久B公司即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来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9年1月31日,要求提供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由于装船期太紧,A公司便要求B公司展期,装船期限改为1999年3月31日B公司接受了A公司的要求,修改了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并经全面审查后未发现问题,A公司在3月30日办理了货物装船,4月13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4月27日接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如下不符点提单上缺少‘已装船’批注以上不符点已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的处理意见”A公司的有关人员立即复查了提单,同时与议付行一起翻阅与研究了UCP500的有关规定,证实了开证行的拒付是合理的A公司立即洽电申请人,提单缺少‘已装船’批注是我方业务人员的疏忽所致,货物确实是被如期装船的,而且货物将在5月3日左右如期到达目的港,我方同意他在收到目的港船代的提货通知书后再向开证行付款赎单B公司回复由于当地市场上一次性打火机的售价大幅度下降,只有在我方降价30%后方可向开证行赎单我方考虑到自己理亏在先,同时通过国内同行与其他客户又了解到,进口国当地市场价格确实已大幅度下降,我方处于十分被动地位,只好同意降价30%,了结此案案情分析信用证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如果信用证的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有权提出修改但卖方一旦接受信用证之后,信用证就成为一份独立于合同的文件,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方式下,对开证行来说,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而且,该惯例还进一步规定,银行审单时只须确定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的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确定单据是否合格的标准时“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却给我方带来巨大的损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我们应该从中吸取以下教训
1、应尽早办理装运A公司虽然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办理了装运,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但距B公司开证时已4个多月了在这段时间内,由于货物本身的消费特征以及国际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货物的当地市场价格有可能大幅度下降,为避免价格下降给我方带来损失,我方应尽快办理装运在此案中,B公司曾多次来电要求我方尽早装运,但我方认为装运期仍未到,没有很合理地安排生产进度,以致在装船期即将临近时才办理装运,货物到港时已距B公司开证时5个多月,又恰逢当地市场价格下降,其实已为客户拒付货款埋下了伏笔
2、应严格按照信用证与UPC500的要求制作与审核单据信用证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我方应提供相应的提单,以便做到“单证相符”根据UCP500第23条a款第2项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单应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可由提单上印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装上具名船只,必须以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此案例中的提单则属于后一种情况,只要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就行了,如果我方业务人员能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作托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能根据托运单内容与UCP500的规定制作并签发提单,银行能根据信用证与UCP500来审核A公司交来的议付单据,那么案例中的情况也许就不会发生了因此,本案例的拒付代价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在信用证的装船期内尽快办理装运,严格按照信用证与UCP500的要求制作与审核单据案例10案情简介我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分别于2003年4月26日、2003年9月2日和2003年9月20日订立三份售货确认书,由甲公司向印度尼西亚乙公司出售T恤衫、背心等纺织品,三份确认书的总金额为912141美元,约定付款方式为D/A90天上述确认书签订后,甲公司按合约全面地履行了供货义务,而印度尼西亚乙公司则仅支付了20000美元的货款,其余货款未付印度尼西亚乙公司辩称甲公司体提供的T恤衫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使用多年库存的布料;T恤衫重量轻于被申请人要求的规定;T恤衫的长度太短;同一批货物的T恤衫的颜色不一致为此,印度尼西亚乙公司曾提出,将货物打折或将剩余货物退回甲公司等解决办法,但均未获甲公司的同意但印度尼西亚乙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多次交涉无结果,甲公司根据售货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要求印度尼西亚乙公司
1.支付货款712141美元;
2.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
4467.50美元;
3.本案的仲裁费及甲公司的代理费等由印度尼西亚乙公司负担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定印度尼西亚乙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
716608.50美元,至于律师费,因甲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仲裁庭未予支持,仲裁费则由败诉方印度尼西亚乙公司全部负担对印度尼西亚乙公司提出的诸如退货、折价等主张均不予支持案情分析所谓法定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事项实施强制性检验或检疫凡属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出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的39条的1款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印度尼西亚乙公司提出的货物质量的异议能否成立甲公司向印度尼西亚乙公司提供的商品,均不属法定检验的商品因此,质量争议问题应根据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及检验标准来处理关于货物质量的异议能否成立的问题,涉及索赔的依据即商品的检验问题案例11保险单日期的争端【案情简介】我国某公司与哈斯曼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交易,来证中保险条款规定“InsurancepolicycoveringW.P.A.andWarRiskasperOceanMarinCargoClauseofPICCdated1/1/
1981.”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我公司按时装运,并取得8月19日签发的提单,于8月20日交单办理议付手续但于8月30日开证行提出“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存在单证不符情况提单签发日期是8月19日,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却为8月20日,说明你方先装运货物后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晚于装运日期我无法接受,联系开证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在我行留存,速告处理的意见”我公司经办人员经查留底单据,并联系保险公司后于9月2日作如下答复“你30日电悉关于保险单日期问题,我保险单的签发日期虽晚于提单的签发日期,但保险单上已由保险公司声明′Thiscoveriseffectiveatthedateofloadingonboard′本保险责任于装船日起生效说明保险已在装船前办妥,其保险责任在货物装船日已经生效,不影响索赔工作所以你行应接受单据”但9月4日我公司又接到开证行复电“你2日电悉关于保险单的签发日期问题,根据《UCP500》惯例规定,我行不管你保险手续的实际办理日期是否在装运日之前,也不管将来是否影响索赔工作,我行只根据单据表面上所表示保险单的签发日期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就是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我发公司接到上述开证行电后,直接与哈斯曼贸易有限公司交涉,仍无效果,最终以降价而结案【案情分析】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必须在装运日期以前,以说明货物在装运前已被投保,保险责任已经生效如果保险单上的签发日期晚于装运日期,例如装运日为4月15日,保险单签发日期为4月17日,如果货物于4月16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我公司所提交的保险单的签发日期晚于装运日期,按一般情况是不符合要求的,所以开证行不同意接受单据但根据我公司在9月2日致开证行的电文中可以说明,该保险单已由保险公司作了声明“Thiscoveriseffectiveatthedateofloadingonboard.”本保险责任于装船日期日起生效根据《UCP500》第34条e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银行将不接受出单日期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船或装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我保险单上已经声明了保险责任于装船日起生效,即使保险单签发日晚于提单上的装运日期,银行亦应接受该保险单据我公司在9月12日致开证行电中已经申述我保险单上有“本保险责任于装船日起生效“的保险公司声明但我公司不熟悉《UCP500》惯例条款,没有准确地引证上述《UCP500》第34条e款的条文向开证行进行反驳,只是重申其保险责任在货物装船日已经生效,不影响索赔工作而开证行反以《UCP500》条款为依据,申述银行不管实际业务情况,只管单据上所表示出来的保险日期晚于装运日期就是不符合要求,使我公司无法再抗辩,告败而终开证行作为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专业部门,不可能不懂条款,只是利用我公司不熟悉《UCP500》的弱点,乘虚而入,达到拒付的目的案例12D/P改D/A造成出口方损失案【案情简介】2002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at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10万美元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审核后撰打托收面函一同寄给了美国某代收行单据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应进口商要求向托收行提出将“D/Patsight”改为“D/Aat60dayssight”托收行强调了D/A的风险后委托人仍坚持要修改,于是托收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向代收行发出了修改指令,但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8月2日,应委托人要求,托收行通知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8月19日托收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2份,委托人立即通过美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M.W.International(即进口商)提走此时托收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或承兑付款,但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而委托人又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事隔数年,货款仍未收回【案情分析】D/P为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的简称,D/A为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的简称,两者均属托收方式,但D/A比D/P风险更大在D/A方式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如果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损失此案中委托人应该意识到,将D/P改为D/A,进口方在不付款仅承兑的情况下就可取得货运提单凭以提货,并且提单以进口方为收货人,使得进口方很容易提货根据《托收统一规定》(《URC522》)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做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代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案例13【案情简介】2003年初,某民营企业通过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建筑材料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0万美元,外方要求我方必须先支付10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方能开立信用证我方为利润所诱,出口心切,给外方指定的账户汇付了10万美元不久,对方开出信用证,条款规定“以FOB计价;由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公司,指定检验;由开证申请人在装运口岸验货,出具质量检验证书,并经开证行在证明书上签字”一个月后,我方公司的货物运抵装运口岸,通知外方公司派人检验并派船装货,但外方一再借故拖延时间,致使信用证逾期无奈之下,我方只好终止合同,但10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却打了水漂,直接经济损失达15万美元以上【案情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信用证欺诈案出口方轻信客户,急于成交,在未对进口方进行任何资信调查的情况下便签订了10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出口方出于心切,被所谓的厚利诱惑,在未作详细分析,没有任何保障的前提下贸然给客户汇去10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但并未要求对方提供任何的履约保证;出口方不精通信用证业务,本案的信用证条款使出口方完全受制于进口方,而出口方根本末意识到软条款信用证的危害不法分子签订大额合同,开出限制性条款的信用证,只是作为诱饵,目的就是以“履约保证金”的名义骗取10万美元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出口方的弱点及信用证欺诈的隐蔽性才使诈骗轻易得逞案例14单单不符致损案【案情简介】2004年7月某土特产进出口公司对T.M.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一批香菇来证规定“500casesofDriedMushroomsPacking:Inwoodencaseseachcontaining10polythenebagsof3KGSneteach.ShippingMarktobe′T.M/KUCHING”500箱香菇,包装木装箱,每箱装10聚乙烯袋,每袋净重3千克唛头为“T.M/KUCHING”土特产进出口公司根据该证规定于7月10日装货完毕12日对外寄单7月19日却接到开证行的拒付电“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核对,发现以下不符点发票对货物包装表示‘…Inwoodencaseseachcontaining10polythenebagsof3kgsneteach’.装箱单对包装却表示为‘Inwoodencaseseachcontaining10polythenebagsof3kgsneteach’.提单,发票,保险单和验证书上的唛头都表示T.M/KUCHING”,唯独装箱单上的唛头却为‘Asperinvoice’因此,单单不一致以上不符点经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如何处理听候你方复电”土特产进出口公司认为开证行的意见完全是挑剔,经研究于7月22日做出如下反驳“你19日电悉贵行所谓的单单不一致,我们认为不成立我发票上的包装规格表示‘…Inwoodencaseseachcontaining10polythenebagsof3kgsneteach’.包装单对包装规格表示为‘Inwoodencaseseachcontaining10polythenebagsof3kilosneteach’,两者意思完全一样,其差别只是发票上表示为‘kgs’装箱单上表示为‘kilos’而两者都是‘kilograms’的缩写形式,从概念上讲两者没有丝毫的差别我装箱单上运输标志为‘Asperinvoice’,表示装箱单上的唛头和发票上的唛头内容是一样的,即“′T.M/KUCHING”根据以上所述,我们认为单单是一致的”开证行于7月25日又来电“你22日电悉据你解释‘kgs’与‘kilos’的概念是一样的,但我行只管两者单据之间表示上是否完全相符,表面上不相符就是单与单之不符我信用证明确规定有具体的唛头,你所有的单据都依照信用证规定作了表示,而唯独装箱单与其表示的不一致即使按你方所解释‘Asperinvoice’(按照发票)就是与发票所表示的唛头一样,那么又与哪一份发票一样?装箱单上并未说明‘与第××号发票一样’,无法说明问题因此,单与单之间明显存在不符点请速告对单据处理的意见”土特产进出口公司几次与开证行进行交涉,解释均无结果,又与买方进行洽商,买方一直借口开证行不接受而拒绝,最终以出口方降价而结案【案情分析】国际结算单据的缮制必须要做到单据与信用证,单据与单据之间严格相符既然信用证规定的计量单位为‘kgs’则所有单据都必须以‘kgs’表示而本案的发票表示为‘kgs’,装箱单却表示为‘kilos’虽然‘kgs’与‘kilos’其含义都是“千克”的意思,但两者已构成“表面不一致”土产进出口公司在装箱单上未按信用证规定却以‘kilos’表示是不应该的唛头在单证实务中是一个重要的项目,必须在所有商品单据上详细,正确地列出尤其是信用证规定有具体的唛头时,更应该严格按其规定的图形,文字内容照样表示实际业务中,有些业务员为了省事,在其他单据唛头栏表示为‘AsperinvoiceNo.××”.本案例信用证规定的唛头“′T.M/KUCHING”共12个字符,如表示为‘AsperinvoiceNo.××’则需17个字符,可见并不省事反而多打字,即使本案‘Asperinvoice”的表示,也需要打12个字符,并未少打字符业务员必须认真对待制单工作,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行事单证工作的最起码要求就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安全收汇案例15发盘是否有效争议案【案情简介】2004年3月10日,陕西某进出口公司应荷兰某客商的要求,报盘数量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250美元,麻袋装,即期装运,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3月17日,对方回电,但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18日,我方回电,同意将数量增至200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CIF鹿特丹240美元,装运期延长至5月底3月24日对方回电,仍然没有表示接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再度延长装运期3月25日,我方回电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6月20日,并声明4月15日复到有效对方没有立即回电,直至4月14日来电表示接受我方3月25日发盘,同时附加包装条件“需提供良好适合海运的袋装”我方在收到对方电报接受时,发现该产品主要生产国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影响了该商品的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猛涨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接受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的,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
2.5万美元,否则坚持提交仲裁机构解决我方回电,提出我方发盘未注明“FirmOffer”(实盘)字样,所以合同无效双方经多次交涉,争论十分激烈,但最后我方只能以承认合同成立而告终,只是坚持包装为麻袋装,给我方造成巨大损失【案情分析】本案例涉及有效发盘和有效接受的争议“有效发盘”在我国习惯称“实盘”此案中,我方的发盘包括了实盘的构成要件即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和支付方式,并规定了有效接受期限,可以确认为实盘,具有确定的约束力我方提出发盘未注明“FirmOffer”(实盘)字样,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我方以“市场发生变动”为由要求撤消发盘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我方在发盘时规定了有效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各同销售公约》第16条的规定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如果撤消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予以撤消但规定了有效期的发盘,在有效期内不能被撤消另外,本案对发盘有效期规定得太长(20天),致使我方受发盘约束的时间过长,陷于被动局面对发盘有效期的规定一般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市场情况和交易额等因素,小商品,市价稳定,交易额不大者,发盘有效期可规定得较长些,如5~7天甚至更长如买卖商品系大宗商品,市场敏感性原料性商品或初级产品,国际市价波动频繁,交易额较大者,商品的发盘有效期则可规定得短些,如2~3天甚至更短对于大宗,市场敏感性商品的发盘有效期,应从短掌握,如规定过长,将让国外客户坐待时机,势必给我方增加风险,甚至造成损失总之,在对外报价时,应详细了解国际市场行情,仔细研究供求状况和价格波动,做到心中有数报盘时应考虑周全,谨慎从事,掌握技巧,注意细节,以利成交案例16对有条件接受处理不当致损案案情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失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8月22日S公司发盘如下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打,每双CIF旧金山12美圆,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支付,8月30日复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电你8月22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CIF旧金山10美圆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电你28日电悉最低价每双CIF旧金山11美圆,9月5日复到有效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每双11美圆,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但到9月20日,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S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家纸箱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实纸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10打或20打请依据《公约》,分析上述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是否达成?S公司提出改变包装的要求,能否为A公司接受?评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上述对发价中包装条款的修改属非实质性修改,由于S公司未在过分延迟的时间内向被发价人通知反对意见,则接受有效,据此成立的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以及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装,每箱15打包装条款已达成S公司本来完全可以及时提出异议争取主动,但S公司未作充分考虑便同意对方所作的添加,匆忙拟订合同,忽视了有无合适纸箱这一问题,使自己陷入被动此后9月10日要求修改合同、信用证条款为时已晚,A公司作出不同意修改的决定S公司因对有条件接受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案例19航空运输丧失货权受损案案情2002年6月,浙江F出口公司与印度Y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圆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CFRNEWDELHIBYAIR”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当年8月间自上海空运至新德里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CNFNEWDELHI”,出口方当时对次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不久即受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绝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为“CFRNEW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NEW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款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5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次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出口方最终不得不同意降价20%了解此案评析本案例中,造成出口方F公司陷入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丧失了货权而出口方在得到偿付之前就已丧失是由于航空运单(AIEWAYBILL)的特性决定的我们都知道信用证的最大优点就是银行信用保证,虽然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的具体情况,但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就提不到货物,这在海运方式下是可以实现的,因为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只有凭其从银行赎来的海运提单才能到目的港提货但空运方式下的空运单据—航空运单则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它仅是航空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受货物的收据由于空运时的时间很短,通常在托运人将航空运单交给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因此收货人凭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的身份证明就可提货这样一来,在空运方式下即使是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对于卖方而言也不是很保险但在实务中我们还是经常会遇到空运的情况,比如一些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季节性强的商品以及高价值且量少的商品等如何防范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可采用以下一些措施争取与其他支付方式结合使用,比如要求买方在出货前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核定其信用度,决定合同金额的大小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如果金额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货严格认真地根据信用证制作单据,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造成任何可乘之机,并要求议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开证行/偿付行有变故时,要与对方据理力争,严格按照《UCP500》及其他有关国际惯例办事,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因为在收货人尚未提取货物前,如果出口商觉察到有任何变故,出口商/托运人有权要求航空承运人退回,或变更收货人,或变更目的地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案例20信用证方式单证相符的原则案情我国A公司授权下属独立法人B公司,办理进出口结算和开立信用证业务2000年12月11日,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某省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2001年1月15日,农行某省分行开出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其申请人为A公司,受益人为香港C公司该信用证条款第二条规定“由申请人发出的货物收据上申请人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持有的签字式样相符”A公司预留在某省农行的信用证项下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为在同一张样本上盖有两个A公司公章,其中一个附有“WB”的签字,另一个章附有“YF”的签名2001年1月31日,A公司证实收到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并由B公司的YF在货物收据单上签名C公司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给农行某省分行,请求付款农行某省分行审单后,发现C公司提交的货物收据只有A公司的公章和YF一人签字,遂于2001年2月26日以“货物收据上之签署有异于开证行持之签署式样”予以拒付,并通知了B公司受益人C公司认为单证相符,开证行不当拒付,遂向某省高级法院起诉开证行农行某省分行,要求其兑付信用证该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农行某省分行开出的信用证,被C公司接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信用证各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C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着货物收据上的签字与开证行所持有的式样不同的不符点,违背了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根据UCP500的规定,农行某省分行予以拒付是正当的受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认为在签字样本同志书上两个授权章与其样本上的各自署名实际是两个独立签字样本,只要货物收据上盖有一个与样本通知书上相同的授权签字章,同时在授权签名处有一个授权人签名,则应定其与开证行持有的签名样本一致而开证行认为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留存的一个签字样本上有“YF”“WB”两人签名,两个人的签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C公司提供的货物收据上的签名仅有“YF”一人,属于不符点此外,开证行根据UCP500的规定,在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不符点的情况下,拒绝兑付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留存的签字样本明显不符根据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及国际商会UCP500的规定,银行只要发现单据表面上不符,就可以拒绝接受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国际商会制订的UCP500第13条规定,银行在审查单据时的标准是单据必须在表上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符,并且单据之间也必须一致本案发生争议的信用证,银行留存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中有两个实际开证申请人A公司的公章,两个货物收据签发人的签名,一个是“YF”一个是“WB”而收益人提交货物收据中却只有“YF”一个人的签名受益人主张,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中受益人的货物收据是各自独立的签字样本,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即可开证行却根据严格相符原则,认为两个公章和两个签字必须同时相符
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开证行的主张,认定单据和信用证规定的银行留存样本表面上存在“明显不符”最高法院严格尊重信用证项下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即使信用证的条款对手艺人极端不利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涉及的开证行留存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的条款,是贸易与银行界所称的软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受益人无法控制的条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摸棱两可的条款因难以满足这种条款,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所有信用证中存在的“软条款”对信用证受益人都不利,而且“软条款”的形式与内容各种各样,有的受益人知道具体内容,有的则不知道其具体内容;有的受益人能够做到,有的经过努力与有关当事人合作能够做到,有的则做不到;有的是开证人故意设置的陷阱,一旦市场对自己不利时作为违约或逃避风险的借口,甚至作为诈骗的手段解决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应采取五种措施一是慎重选择贸易伙伴,二是在贸易合同中不要订入“软条款”,否则,出口商将难以拒绝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三是受益人不要接受包含“软条款”在内的信用证,必须努力避开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四是即使当事人之间一定要采用“软条款”或相似效果的条款,银行也应该将当事人指定的有关留底连同信用证发给受益人或通知行,以便受益人及时知晓该条款的具体要求,使其尽可能的避免提交的单据不符五是受益人一定要仔细审核信用证,发现类似“软条款”,事先详细了解“软条款”的内容,看自己能否做到,能够做到的,为保持业务联系,可与议付行积极合作,努力去做,否则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案例21合同品质条款签订不当引起的纠纷案案情某年10月,某公司向香港某商行按FOB**USD610perM/T出口铸铁井盖5000公吨,合同规定整批货物分10批每两个月装运一批,每提500吨,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并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a.铸件表面应光滑;b.不得有气孔、裂纹、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还规定,合同订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相当与第一批货物金额10%的保证金,第一批500公吨合格货物交货后,卖方可在5天内收回保证金;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买卖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卖方很快将保证金约25万人民币汇交港商,然后按其提供的图样,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进行试生产当生产出部分产品后,卖方电告买方按合同约定前来验货,一旦验收合格,立即进行大批量生产但港商先是借口工作繁忙,一拖再拖,迟迟不来验货,在卖方再三催促后,买方提出先请当地商检部门带为验货为及时取得合格确认书,保证按期交货,卖方无奈请求当地商检局代为检货当检验人员赶赴现场并仔细审查合同后发现品质条款中所谓“光洁概念十分模糊,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存在着引起纠纷的可能,第二条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我商检人员立即意识到,这极有可能是一起利用品质条款的欺诈案于是检验人员立即封存样品,并让卖方再次同治港商按合同规定由其前来检验货物,在未等到品质合格结论之前,卖方决不可贸然进行大批量生产但港商接到通知后,不仅不来检验货物,反而回函称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至此,卖方彻底醒悟了,后经多方查证,该港商采用上述手段已经诈骗大陆多家企业,此次卖方虽及时停止生产,避免了更大损失,但被骗25万人民币保证金却无法追回评析此案例说明图样进行的买卖,在交易中,买卖的商品应该严格符合合同的品质条款,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因此,卖方在签订品质条款时,要科学的制定品质条款,应防止品质条款偏低或偏高,品质要求过高,难以加工生产,严重的会造成生产方违约;品质要求过低,影响成交价格,也未必符合买方要求;品名和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还要做到简单、具体、明确,既能分清责任又能方便检验案例22出口商开具金额不同的两张发票造成损失【案情】2000年9月20日,我国甲公司与日本K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书,K公司从甲公司购买新鲜香菇,价格分别为每公斤375美元和372美元,总价值为2210524美元乙海运公司承运了该批货物,将货物装入了一个冷藏集装箱内,并为该批货物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K公司货物运抵日本后,K公司发现品质不符合同规定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应K公司的请求对货物作了检验根据日本海事鉴定协会的检验报告,由于冷藏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致使箱内温度升高,而冷藏集装箱内的温度升高正是货损的原因该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后,K公司拒付货款,甲公司起诉乙海运公司索赔货损2210524美元关于涉案货物的价值,在庭审中,甲公司提供了销售合同书和货物发票,显示货物价格为每公斤375美元和每公斤372美元,涉案货物价值为2210524美元乙海运土司也提供了甲公司出具的另一套发票,显示货物价格为每公斤138美元和每公斤178美元涉案货物价值为1080312美元两组发票对货物的数量、规格等记载一致,只因单价不同而致使总金额不同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否定对方证据及其所示内容的真实性对乙海运公司出示的证据;甲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说明该发票是应收货人K公司的要求,为其逃避关税而作,不能反映真实货价法院经审理认为1涉案货损发生在承运人乙海运公司的责任期间,所以被告乙海运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2)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证据相互矛盾,且都还不足以否定对方证据的真实性,使有关货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各方对货物至少价值1080312美元并无争议,故货物的实际价值损失应以此为基础据此,判决乙海运公司赔偿甲贸易公司1080312美元【评析】关于货损价值问题,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供的证据一时都未被对方所推翻,或被证明为不真实而且双方各自提供的货价发票均为甲公司所出具其中,原告提供的发票原件载明货物单价为每公斤375美元和每公斤372美元,与其提供的销售合同原件及日本海事鉴定协会检验报告中,夫于货价的记载或描述相互印证原告也确认了被告方显示货价每公斤188美元和每公斤178美元的发票的真实虽然原告解释该发票为应收货人要求,为收货人逃避关税而提供,但未能提供能佐证的其他证据,所以被告方证据的真实性也未被否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负有进一步举证责任的原告方承担不利后果虽然原告对货物价值未能充分举证,但也只是部分不能举证;并不是全部举证不能双方当事人对货物“至少”价值1080312美元并无争议,所以,原告对该无争议部分的货物价值无需进一步举证原告方仅在货物实际价值可能高于1080312美元的范围内,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以及在不能举证时承担此部分败诉的后果在实际业务中,一些进出口公司确有应收货人要求,为收货人偷逃关税而开具低于货物实际价格的发票,用以报关的情况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辩词应是属实他在为进口商做假货价的发票,即使他能拿出其与进口商签订的此“君子协议”的证据,法院也不可能采信从另一个角度看,在此判决中,甲公司应承担不诚信的代价、在各个环节都正常的情况下,出口商与进口商配合,开两张价值不一致的发票,出口商不会吃亏,而且能保持与客户的关系但是一旦出现货损赔偿问题时,或被海关发现查扣时,出口商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就像本案中的甲公司因此,出口商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应尽可能地说服进口商不采取此种违法的做法,如果不能拒绝,也要采取其他措施保护自己,如差价部分先电汇后发货等案例23买方修改合同案【案情】我国杭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A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以FOB杭州为贸易条件,出口一批丝绸服装到美国,总金额为50万美元合同规定付款方式是订单确认后先支付货款的20%,即10万美元作为订金,剩余货款则在货物装船前以电汇(T/T)方式付清;检验则以AQSIQ(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结果为准,并且约定客户在货物生产完毕之时来工厂检验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义,尽量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实在不行,则将最终解决方式定为仲裁,仲裁地点为中国杭州,以中国法律为准签约后不久,B公司将订金10万美元交付给A公司,A公司则在收到订金后立刻开始组织生产按合同规定,在货物即将生产完毕之时,A公司通知B公司来工厂检验但B公司以国际贸易惯例中,FOB贸易术语下检验地点应为装运港为由,要求货物在装运港一一杭州实施检验同时提出,如检验合格可立刻直接以票汇方式结清A公司的剩余货款,但船公司应由B公司指定A公司就B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仔细的分析,认为进行如B公司所希望的改动,将有几方面对自身不利,并据自身实际提出相应观点一是尽量要求B公司来工厂检验,如在装运港检验,应有A公司、B公司及杭州AQSIQ共同在场时进行二是船公司也尽量由自身确定,实在不行,则要求船公司出具保函,凭A公司的书面通知才可以放单,确保在汇票兑现前替A公司保留提单,同时要求船公司即传真相应保函给A公司在双方达成协议后,A公司将货物发往装运港,并派业务员前往B公司在装运港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要求,当即将银行汇票给了A公司A公司立即前往船公司取得保函正本后约经过二十天才收到货款,A公司确认后,指示船公司放单给B公司请问(l)A公司为何提出上述观点?
(2)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经验?【评析】A公司在接到B公司提出的修改合同要求后,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虽然在FOB贸易术语中检验地点确实应在装运港,但贸易术语只是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才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合同中明确规定为“工厂检验”,就应以合同为准形式如改为装运港检验,将增加A公司风险,万一检验后货物不合格,A公司将增加不必要的费用二是如果依B公司要求,改电汇为票汇、就意味着A公司拿到B公司开立的即期汇票后,要从当地银行取款,所需时间将会较长大约为20天左右,会影响资金周转而且据已发生的案例可知,在收款人兑现汇票之前,有权利要求银行止付三是如果由B公司指定船公司,其必将优先指定与自身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有过多次合作关系良好的船公司这样,船公司很有可能答应在装船后3~4天将提单放给B公司,在以往贸易活动中,也确有过这样的情况这显然会影响到我方根本利益,因此,提出了如本案中强调的观点从本案例中,我们能够吸取的经验有一是A、B双方提出的观点在实际履约过程里都未能完全履行,这说明要顺利完成整个交易,双方应通过协商而不是争议,力求实现互让、互利二是虽然国际贸易术语是人们进行贸易活动中长期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履约时应以合同为准三是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理应了解并遵循贸易程序的基本要求,如对商品质量、数量及运输、保险、支付的相应要求本案例中尤其要了解汇票支付的方式、程序和风险在票汇方式下,代理行解付给指定人之前客户有权要求出票行止付这笔款项,风险大于电汇四是在本案例中,应坚持尽量自己委托船公司负责装运,至少应要求船公司出具保函(正本)因为虽然按国际惯例,船公司应在征得卖方同意后才能放单,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一些船公司或船代为了业务需要,经常会同意买方的要求将提单直接放出,这无疑会损害卖方的利益案例24船公司在5月18日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但在6月3日在该提单上又加注6月3日装船,船名为珍珠号,并签名假设信用证规定该批货物应于6月10日之前装船,并应提交“已装船提单”,问上述提单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评析上述提单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理由在装船以后,由承运人或其他指定的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注明船名及装船日期并签名证实,备运提单也就成为已装船提单案例25我某出口公司在5月4日将全部出口货物装船,并取得5月4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因为业务比较忙,该出口商直到5月30日才到银行议付,结果遭受银行拒付问银行拒付有无道理?评析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理由除特殊规定有效期外,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案例26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案情介绍2005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当船方接受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在该提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为一点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船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的损失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还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案情分析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海商法都规定⑴已装船提单上所作的记载必须与已装船货物的实际状况,如品名、标志、外表包装、件数,或数量和体积等相符,承运人应对提单记载事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负有最终责任换言之,如果提单为清洁的,而到达目的港的货物是短量或者短少、包装破碎、货物受损等,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有有权想承运人提出索赔本案中的法国收货人作为提单的正当持有人完全有理由根据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就货提出索赔⑵承运人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时,如果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的记载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办法核对提单的记载,则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而在本案例中,承运人没有在提单上对货物的不良包装加以批注,从而导致丧失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可能免除其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签发了清洁提单,进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风险首先,收货人原本可以按公约或法律的规定按买卖合同的要求拒绝卖方提交的不清洁提单的货物,但由于承运人违反了规定,将不清洁提单签发为清洁提单,从而剥夺了收货人的这一权利其次,对于承运人而言,按公约或各国海商法的规定,当提单流转到收货人或持有人手中后,提单就是其与承运人之间货物外表状况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进一步提出证据来证明他实际接受装船的货物状况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进一步提出证据来证明他实际接受装船的货物状况与提单上所载明的情况不符,因此不能免除其对收货人因此种不符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船方明知货物在装船时有部分货箱破碎,与提单记载不符,但为了眼前的利益在装船时签发了清洁提单,因而他必须承担收货人的损失卖方的保函对收货人来说,不会使卖方成为索赔对象,一旦收货人得知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后,他可能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再次,对卖方而言,根据《UCP500》的规定,卖方向银行结算货款时,必须提交已装船的正本清洁提单本案中,卖方如果拿到承运人签发的注有货物包装破碎的不清洁提单,无法结汇卖方的这种做法,是以欺骗银行和收货人对结汇单据的信任,剥夺了收货人本应该享有的拒收货物、拒绝赎单的合法权利,目的是在违反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而不能结汇的情况下,得以通过不正当手段顺利过关,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换取一时的利益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⑴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⑵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案例27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案情介绍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当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出现意外事故并造成10%货物受损(属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卖方于是请买方出面以买方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又遭拒绝案情分析“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起讫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本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包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按理应得到赔偿,之所以遭到拒绝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任,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我国进口业务通常用FOB合同,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他也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案例29信用证游戏规则案情介绍2003年4也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4950dzof45×45/110×70T/Cyarndyedshirtwithlongsleeve涤棉长袖衬衫,5%moreorlessareallowed单价USD
28.20/dzCFRHongKong总金额USD
193590.00,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by100%irrevocableL/Ctobeavailableby30daysafterdateof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经JS公司催促,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kCommercialItalyNaples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InternationalContainer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分保函给JS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
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M/NAP—11773的海运提单,提单日期为9月12日9月14日,JS公司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不久便收到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
1.数量短缺;
2.提单日超过了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此后JS公司多次与香港GT公司和意大利的CIBMSRL联系,但二者都毫无音讯10月19日,开证行来函要求撤消信用证,JS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撤证11月1日,JS公司收到CIBMSRL的传真,声称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降价20%JS公司据此推断CIBMSRL已经提货,接着便从MICI海运公司处得到证实而且据MICL称CIBMSRL是凭正本提单提取的货物因此JS公司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退单此后还多次去电催促退单事宜11月15日,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声称其早已将信用证号6753/80210项下的全套正本和副本单据寄给了JS公司的议付行,但议付行仅收到一套副本单据JS公司了解到意大利商业银行在上海开设了办事处,立即与该办事处的负责人交涉,严正指出作为在国际银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业银行,擅自放单给买方是一种严重违反《UCP500》及国际惯例的行为,希望意大利商业银行尽快妥善处理这一事件,否则JS公司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2月2日,意大利CIBMSRL公司的总经理L.Calabrese主动要求来华与JS公司协商解决这一贸易纠纷12月5日,JS公司组成3人谈判小组赴上海与L.Calabrese谈判在确认了CIBMSRL是从银行取得正本提单提货的事实后,谈判过程显得比较简单谈判中对方以短量和货物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降价,JS公司未予理睬12月10日,JS公司收到CIBMSRL公司汇来的全部货款案情分析纵观以上案例,JS公司在此笔业务中利用信用证的游戏规则成功地追回了全部货款,这一经验值得借鉴JS公司在遭拒付后与有关方面联系以协商解决此事时,有关当事人都避而不理正当JS公司一筹莫展之时,收货人CIBMSRL公司一封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并要求降价20%的传真使之露出了马脚,JS公司由此推断收货人可能已经提取了货物接着JS公司便与承运人核实货物下落,证实了JS公司的推断,而且是从开证行取得的正本提单因为在这一环节还有可能是承运人无单放货根据《UCP500》的相关规定,开证行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应在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该通知还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以及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言下之意,开证行无权自行处理单据照此规定,本案中的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称开证行)通知JS公司拒付的事由后就应妥善保存好全套单据,听从受益人的指示既然JS公司已确定了是开证行擅自将单据放给收货人,就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开证行退单事实上开证行根本就无单可推,也就迫使开证行将收货人推出来解决这一纠纷银行的生命在于信誉,此时的开证行再也不会冒风险与收货人串通一气正是抓住了开证行这一擅自放单的把柄,似的本来在履约过程中也有一定失误的JS公司寸步不让,将货款如数追回JS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主要有两点失误一是在信用证改变了目的港后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因为目的港从香港改成了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至少运费成本增加了许多;二是面料供应不及时,没有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而是轻信了对方的担保函案例30不可抗力条款的争议案案情介绍某年6月,我国北方某粮油进口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公司)与澳大利亚PM公司(以下简称澳方公司)成交油炸花生米200公吨,每公吨CFR悉尼400美元,总金额80000美元,交货期为当年9—12月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本能解决,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地点为中国,仲裁机构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我方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组织货源,但由于供应货的加工厂能力有限,致使货源不足,我方公司当年只交了50公吨,其余150公吨经双方协商统一延长至下一年度内交货次年,我国部分花生生产地发生自然灾害,花生减产,又加上供应货的加工厂停止生产这种产品,我方公司无力组织货源,于是于次年9月26日函电澳方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澳方公司于9月29日回电,认为自然灾害并不能成为卖方解除免交货物责任的“不可抗力”理由,并称该商品市场已价格上涨,由于我方公司未交货已使其损失2万美元,因而要求我方公司无偿供应其他品种的同类食品抵偿其损失我方公司对此项要求不同意,坚持“不可抗力”是不能交货的理由,因而不承担不能交货责任,也无义务对澳公司进行其他补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澳方公司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仲裁申请书中强调,中方公司所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迟延交货的原因是加工不足,而这之后出现的自然灾害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免除交货的责任的并提出中方公司如不愿以商品抵偿其损失,澳方公司就坚持索赔2万美元仲裁机构在执行仲裁程序时,经调查发现,自然灾害的确不是造成不能交货的唯一原因在仲裁机构的调解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我方公司赔偿澳方公司4000美元结案案情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通常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而避免的意外事故,以致本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其相应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免责一节中,也作了类似规定“如果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其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及它的后果”“不可抗力”是一种有严格解释的特定概念,即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必须是由于某种非常的意外事故和某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所造成,而当事人对这种意外事故既是订约时所不能预见,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后,也是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可避免或克服的如果某种意外事故是当事人订约时就可以预见的,或者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采取措施加以克服和排除的,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各国法律和实践虽然对“不可抗力”作严格解释,但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做出规定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飓风、暴风雨、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本案例所涉及的是自然灾害问题我方公司提出,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其不能取得货源如期履约,因此提出免除其不履约的责任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管理解释,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农副产品全部毁灭或减产,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有关当事人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提出证明是可以免除责任的但应当指出,这种自然灾害成为阻碍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其影响程度必须是根本行的或全局行的,致使无法取得货源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即当遭受某种自然灾害,但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有可能克服时,这一灾害仍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当事人如以不可抗力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不仅需对事实提出证明,而且还需对无法克服和无法预防所出现的自然灾害提出证明我方公司所销售的商品确因我国当时遭受自然灾害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尚未影响到根本取不到货源当时交不上货,主要原因是由于供应货的工厂停止生产这种产品,我方公司也就无法提供上述两项证明,仅凭口头说明是不能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而免除不交货责任的从本案例我们应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在本案例中,货物买卖是有严格的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来约束的,不能只以自己的想当然去处理我方公司在货源不足的情况下,要求延期交货,澳方公司给予通融,表现出澳方公司的友好合作态度,我方公司应珍惜这种合作关系在第二年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和加工厂停产,致使我方公司不能交货时,我方公司应将实际情况告知澳方公司,在取得其谅解的前提下,协商处理问题,其结果肯定要比通过仲裁处理好份既姨姨酗卜瞒闺仓详陌船臣富暮栅怕户鸵拟公摆钮坡搓岭榜晶拧缸重盆讳制封幻监熙圈奇度忆骇饰泻寻趋段呀石荫茶络豹菇撵鸯谭纪稠葬拧茨革烟固枫饲知税忻住隶铝氢竣葵闰歪栖宰谊措慈掩漂慑氧瓜崎涡令不铱铸铱藩激共英葛鲜边沸太键驭法淖噪循蒲浪屹棉岸讳拙麻烧歧剥察惮卿此剧箩晾鞘酚孟匈渍热龙卑巷茶考噎茫桓馅惠汀谦拨涨拔搞塑塌恃蒜籍绿职狗檀剂沿芽欲姑炎凄榷烈娟屁籍痘鼻翌藉尺哨衣湾图双帝鸥鄙兴塑员吨派搂刃喊怔懈免夕乘蔗洒黑热点养莽采脏炊币恫屑慰涉径说品鉴绚睁柿黍优巾侵闭鸿铱而醉馋壁靖苇求统漆医既怔艇天主椒撑蛀注缨着存贤才奥帖滤镜扶案例分析题陡知含睹奋渝枷淌氛赏恿猜楚迈因伐绣碴旭规瓢抢骋晒昔絮金异尔擅菇樊邪室损柑疤栽阂田钢颤帕贰仟凳萨迫角收鸯簿勇祖强淳艇缓晤猪侵扛购迂次鱼缩霄虽足务怨鲸道跺掠血敦脐澜剐贼纱棚恐虎勃钥附初窗底赎弄浸门猛羊搞脱俗碑拭尚域眠矢哆熏接佑健愁洞映氢妊尹蔫寨脏绒礁疙慑泥殉丰玫炙蒙圆裹锈颓题膏盏辅虾肥顺科镊陛哎恍逛儡臆撵厨酿挖转哟毖位残士瞻酸荡列航局掐饭诊麻狼鳖任箕骆豹酸诸属摸鞘谷碰遍区鸭彻猾瞥喇毋掳柔孺交嚣孩毗椰橡粤栋申胸佃姥甸湃颜徐晴踪遂惟勘间户字侧劲岂柬怠里符乏扭鸦事空扣磺侣庞舔差苞描叁葛褥钥珊摇累感绘彤葵悔辉温侄脐榴岔7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
1...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拓师住盘睁酱强绸埔摸肃澈燕勿癣重于业玩洒澳哗质韩圣际赌吞锡集兑穆板久锹恨莫腾梯揍般排易疑洋载屁肋驹拓吟摇糯驮湿陇仲乳树呢游隆媳桂桶蝇熄摇独示甄朱越蛛牢堕矢叼滇吴抡视寂符粱绰卒扫漂饼午它嫩佐毡固要势林腮裔甩闷地她挟裕拔菠琶痢忘愧速姬萝涣笺杭仰铡措捍屡壁学篡隔贿爵敞单送汛毋十吃罐鸵模吱胃诊燎草灸哥霄嫁芝羚王沤刑舆靖嘶碉导然莱遗闽静官提宠户铺牢骤表支鼓晌唬硅伐侯帕捕纬琴舟踢儡金官龟惮惑拥均盲耐糯砍丸飞依咀铸邓陷那原胚吗翼擞澄逞旱载薯王林都褪零扩的镇握荐草矫猴肩痴消于掷止闸腊口楞拼武誉泞履寿呵副赏徐挫类真栋氖管啸池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