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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768-1999代替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Roadtrafficsignsandmarkings自 1999-6-1 起执行 目次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第一篇道路交通标志 3一般规定 4交通标志分类 5警告标志 6禁令标志 7指示标志 8指路标志 9旅游区标志 10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11辅助标志 12可变信息标志 13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 14交通标志的构造 15交通标志的反光和照明 16交通标准的制作 第二篇道路交通标线 17一般规定 18指示标线 19禁止标线 20警告标线 21轮郭标 22突起路标 23道路平交路口标线的设置原则 24路面标线材料 附录A(标准的附录)交通标志颜色规定及参考色样 附录B(标准的附录)交通标志汉字示例 附录C(标准的附录)交通标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 附录D(标准的附录)交通标志用拉丁字大、小写字母示例 附录E(提示的附录)交通标志的构造和结构设计 附录F(提示的附录)根据最小视距M值,在道路平曲线上,确定中心实线位置的方法 附录G(标准的附录)路面标线用文字示例 附录H(提示的附录)交通标志制作图示例 附录I(提示的附录)交通标志专用名词中英对照 附录J(提示的附录)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例 附录K(提示的附录)交通标志中文名称索引 附录L(提示的附录)交通标线中文名称索引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修订保留了原标准中实践证明适用的部分在总结我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制造、施工及检测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标志标线技术的发展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增加了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的数量,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一般道路指路标志重新设计了道路编号标志,增加了地点识别标志、避车道标志和告示牌;城市道路上增加了天桥、地下通道标志、绕行、此路不通等标志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是针对最近十几年来在设计、实施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国外标志标准的新规定而增加的,如爬坡车道标志、车距确认标志、道路交通信息标志、旅游区标志及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及设施等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设置方式和标线型态进行分类,对标线的颜色和标划方式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增加了很多新的标线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字符必须按本标准规定执行,道路交通标线的颜色、线条所赋予的遵行、禁止、限制等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68—86凡新设的标志标线应按本标准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标志标线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G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E、附录F、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久龄、唐琤琤、贾梅、雷志彬、刘会学、黄立新、李彦新、何勇、李爱民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规定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矿区、港区、林区、场(厂)区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和标线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8416—1987视觉信号表面色 JT/T279—1995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JT/T280—1995路面标线涂料 GN47—1989道路标线漆(常温型) GN48—1989道路标线涂料(热塑型) 第一篇道路交通标志 3一般规定 3.1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3.2道路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尺寸、设置、构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作,必须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3.3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范围,按GB/T8416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3.4道路交通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当标志上采用中英两种文字时,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用英文 3.5道路交通标志的边框外缘,应有衬底色衬底色规定为警告标志黄色,禁令标志白色,指示标志蓝色,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指路标志绿色,其他道路的指路标志蓝色 4交通标志分类 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4.1主标志 4.1.1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4.1.2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4.1.3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4.1.4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4.1.5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 4.1.6道路施工安全标志通告道路施工区通行的标志 4.2辅助标志 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 5警告标志 5.1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5.2警告标志的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 5.3警告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1所示其边长、边宽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1选取 图1警告标志尺寸代号 表1警告标志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5.4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按表2选取 表2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 5.5警告标志的种类及设置地点 5.5.1交叉路口标志(见警
1、警
2、警
3、警
4、警
5、警6)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注意横向来车相交设在视线不良的平面交叉路口驶入路段的适当位置 警1十字交叉 警2T形交叉 警3T形交叉 警4T形交叉 警5Y形交叉 警6环形交叉 5.5.2急弯路标志 向左(或向右)急弯路标志(见警
7、警8)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及停车视距小于规定的视距所要求的曲线起点的外面,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警7向左急弯路 警8向右急弯路 5.5.3反向弯路标志(见警9)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两相邻反向平曲线半径均小于或有一个半径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且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规定的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两反向曲线段起点的外面,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警9反向弯路 5.5.4连续弯路标志(见警10)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连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连续弯路起点的外面,当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时,应重重设置 警10连续弯路 5.5.5陡坡标志 上陡坡(下陡坡)标志(见警
11、警12)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分别设在坡度大于7%的纵坡坡脚和坡顶以前适当位置公路纵坡小于7%,但由于不利地形或连续地上、下坡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也可设置 警11上陡坡 警12下陡坡 5.5.6窄路标志(见图警
13、警
14、警15)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车行道或路面狭窄情况,遇有来车应予减速避让设在车行道变窄,或车道数减少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13两侧变窄 警14右侧变窄 警15左侧变窄 5.5.7窄桥标志(见警16)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桥面宽度变窄,谨慎驾驶设在桥面净宽较两端路面宽度窄的桥梁以前适当位置 警16窄桥 5.5.8双向交通标志(见警17)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会车设在由双向分离行驶,因某种原因出现临时性,或永久的不分离双向行驶的路面,或由单向行驶进入双向行驶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17双向交通 5.5.9注意行人标志(见警18)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行人设在行人密集,或不易被驾驶员发现的人行横道线以前适当位置 警18注意行人 5.5.10注意儿童标志(见警19)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儿童设在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等儿童经常出入地点前适当位置 警19注意儿童 5.5.11注意牲畜(见警20)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公路上经常有牲畜横穿、出入的地点前适当位置 警20注意牲畜 5.5.12注意信号灯标志(见警21)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路面设有信号灯设在驾驶员不易发现前方为信号灯控制路口,或由高速公路驶入一般道路的第一个信号灯控制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警21注意信号灯 5.5.13注意落石标志(见警22a、b)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落石设在有落石危险的傍山路段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落石的不同方向选择警22(a)或(b) 警22注意落石 5.5.14注意横风标志(见警23)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经常有很强的侧向风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23注意横风 5.5.15易滑标志(见警24)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路滑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24易滑 5.5.16傍山险路标志(见警25a、b)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傍山险路路段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傍山险路的不同朝向选择警25(a)或(b) 警25傍山险路 5.5.17堤坝路标志(警26a、b)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沿水库、湖泊、河流等堤坝道路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水库、湖泊等位于堤坝路的不同位置选择警26(a)或(b) 警26堤坝路 5.5.18村庄标志(见警27)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紧靠村庄、集镇且视线不良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27村庄 5.5.19隧道标志(见警28)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双向行驶、照明不好的隧道口前适当位置 警28隧道 5.5.20渡口标志(见警29)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车辆渡口以前适当位置 警29渡口 5.5.21驼峰桥标志(见警30)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拱度很大,影响视距的驼峰桥以前适当位置 警30驼峰桥 5.5.22路面不平标志(见警31)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路面颠簸路段或桥头跳车较甚的地点以前适当位置该标志可作临时标志使用 警31路面不平 5.5.23过水路面(或漫水桥)标志(见警32)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设在过水路面,或漫水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32过水路面 5.5.24铁路道口标志(见警33,警34)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或及时停车警33为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在车辆驾驶人不易发现的道口以前适当位置;警34为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以前适当位置 警33有人看守铁路道口 警34无人看守铁路道口 5.5.24.1叉形符号(见警35) 表示多股铁道与道路交叉该符号颜色为白底红边设在铁路道口标志上端叉形符号交叉点到警告标志三角形顶点的距离为40cm 警35叉形符号单位cm 5.5.24.2斜杠符号(见警36) 表示距铁路道口的距离在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凡路面上没有标划“近铁路平交道口标线”时,应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下设斜杠符号斜杠符号共有三块,一道斜杠的标志设在距铁路道口50m的位置,二道、三道斜杠标志分别设在距铁路道口100m和150m位置 警36斜杠符号单位cm 5.5.25注意非机动车标志(见警37)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经常有非机动车横穿、出入的地点前适当位置 警37注意非机动车 5.5.26事故易发路段标志(见警38)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为事故易发路段,谨慎驾驶设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38事故易发路段 5.5.27慢行标志(见警39)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39慢行 5.5.28注意障碍物标志(见警40a,b,c)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有障碍物,车辆应按标志指示减速慢行设在道路障碍物前适当位置 警40注意障碍物 5.5.29施工标志(见警41)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车辆应减速慢行或绕道行驶该标志可以作为临时标志支设在施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41施工 5.5.30注意危险标志(见警42)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以上标志不能包括的其它危险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42注意危险 6禁令标志 6.1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 6.2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八角形、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 6.3禁令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2所示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3选取 图2禁令标志各部尺寸代号 表3禁令标志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6.4禁令标志的种类及设置地点 6.4.1禁止通行标志(见禁1) 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设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 禁1禁止通行 6.4.2禁止驶入标志(见禁2) 表示禁止车辆驶入设在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其颜色为红底中间一道白横杠 禁2禁止驶入 6.4.3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见禁3) 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禁3禁上机动车通行 6.4.4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标志(见禁4) 表示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设在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对通行的载货汽车有载重量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如禁止小货车通行 禁4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6.4.5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标志(见禁5) 表示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5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 6.4.6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标志(见禁
6、禁7) 表示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设在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6禁止大型客车通行 禁7禁止小型客车通行 6.4.7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标志(见禁8) 表示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设在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8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 6.4.8禁止拖拉机通行标志(见禁9) 表示前方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设在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9禁止拖拉机通行 6.4.9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标志(见禁10) 表示前方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设在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0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 6.4.10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标志(见禁11) 表示前方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设在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1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 6.4.11禁止某两种车通行标志 表示前方禁止标志上所示的两种车辆通行设在禁止某两种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12为示例,表示禁止载货汽车和各类拖拉机通行 注一个标志上最多只能出现两种车辆图案 禁12禁止某两种车通行 6.4.12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见禁13) 表示禁止各类非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3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6.4.13禁止畜力车通行标志(见禁14) 表示禁止畜力车通行设在禁止畜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4禁止畜力车通行 6.4.14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标志(见禁
15、禁16) 表示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设在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5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通行 禁16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通行 6.4.15禁止人力车通行标志(见禁17) 表示禁止人力车通行设在禁止人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7禁止人力车通行 6.4.16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标志(见禁
18、禁19) 表示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设在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有危险的地方 禁18禁止骑自行车下坡 禁19禁止骑自行车上坡 6.4.17禁止行人通行标志(见禁20) 表示禁止行人通行设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方 禁20禁止行人通行 6.4.18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见禁
21、禁22)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禁21禁止向左转弯 禁22禁止向右转弯 6.4.19禁止直行标志(见禁23)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设在禁止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禁23禁止直行 6.4.20禁止向左向右转弯标志(见禁24)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向右边转弯设在禁止向左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在时间、力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禁24禁止向左向右转弯 6.4.21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禁
25、禁26)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禁25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 禁26禁止直行和向右转弯 6.4.22禁止掉头标志(见禁27) 表示禁止机动车掉头设在禁止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禁27禁止掉头 6.4.23禁止超车标志(见禁28)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路段内,不准机动车超车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 禁28禁止超车 6.4.24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见禁29) 表示禁止超车路段结束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图案 禁29解除禁止超车 6.4.25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设在禁止车辆停放的地方该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杠禁30为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禁31为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临时停车不受限制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禁30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 禁31禁止车辆长时停放 6.4.26禁止鸣喇叭标志(见禁32) 表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设在需要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地方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禁32禁止鸣喇叭 6.4.27限制宽度标志 表示禁止装载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宽度受限制的地方禁33为示例,表示装载宽度超过3m的车辆禁止进入 禁33限制宽度 6.4.28限制高度标志 表示禁止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禁34为示例,表示装载高度超过
3.5m的车辆禁止进入 禁34限制高度 6.4.29限制质量标志 表示禁止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禁35为示例,表示禁止装载总质量超过10t的车辆通过 禁35限制质量 6.4.30限制轴重标志 表示禁止轴重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轴重的桥梁两端禁36为示例,表示禁上轴重超过7t的车辆通过 禁36限制轴重 6.4.31限制速度标志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单位为km/h)不准超过标志所示数值设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禁37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为40km/h 禁37限制速度 6.4.32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字禁38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为40km/h的路段结束 禁38解除限制速度 6.4.33停车检查标志(见禁39) 表示机动车必须停车接受检查设在需要机动车停车受检的地点 禁39停车检查 6.4.34停车让行标志(见禁40) 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标志形状为八角形,颜色为红底白字,尺寸见表3停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a)与交通量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 b)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c)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禁40停车让行 6.4.35减速让行标志(见禁41) 表示车辆应减速让行,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慢行或停车,观察干道行车情况,在确保干道车辆优先的前提下,认为安全时方可续行设于视线良好交叉道路次要道路路口标志形状为倒三角形,颜色为白底、红边,黑字减速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a)与交通量不大的干路交叉的支路路口; b)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禁41减速让行 6.4.36会车让行标志(见禁42) 表示车辆会车时,必须停车让对方车先行标志形状为圆形,颜色为白底红圈,红黑两种箭头会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a)会车有困难的狭窄路段的一端; b)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路段的一端 禁42会车让行 7指示标志 7.1指示标志的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7.2指示标志的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7.3指示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3所示,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4选取 图3指示标志各部尺寸代号 表4指示标志的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7.4指示标志种类及设置地点 7.4.1直行标志(见示1)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设在必须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1直行 7.4.2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见示
2、示3)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2向左转弯 示3向右转弯 7.4.3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示
4、示5)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4直行和向左转弯 示5直行和向右转弯 7.4.4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示6)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殊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6向左和向右转弯 7.4.5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标志(见示
7、示8)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设在车辆必须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的地方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示7靠右侧道路行驶 示8靠左侧道路行驶 7.4.6立交行驶路线标志(见示
9、示10) 表示车辆在立交处可以直行和按图示路线左转弯(或直行和右转弯)行驶设在立交桥左转弯(或右转弯)出口处适当位置 示9立交直行和左转弯行驶 示10立交直行和右转弯行驶 7.4.7环岛行驶标志(见示11) 表示只准车辆靠右环行设在环岛面向路口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车辆进入环岛时应让内环车辆优先通行 示11环岛行驶 7.4.8单行路标志(见示
12、示13) 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处的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12单行路(向左或向右) 示13单行路(直行) 7.4.9步行标志(见示14) 表示该街道只供步行设在步行街的两端 示14步行 7.4.10鸣喇叭标志(见示15) 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必须鸣喇叭设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等视线不良路段的起点 示15鸣喇叭 7.4.11最低限速标志(见示16) 表示机动车驶入前方道路之最低时速限制设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点及各立交入口后的适当位置 本标志应与最高限速标志配合设置在同一标志杆上,而不单独设置路侧安装时,最高限速标志居上最低限速标志居下;门架式或悬臂式安装时,最高限速标志居左,最低限速标志居右 示16最低限速 7.4.12干路先行标志(见示17) 表示干路车辆可以优先行驶设在有停车让行标志的干路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示17干路先行 7.4.13会车先行标志(见示18) 表示车辆在会车时可以优先行驶与禁39会车让行标志配合使用,设在有会车让行标志路段的另一端标志颜色为蓝底,对向来车为红色箭头,行进方向为白色箭头 示18会车先行 7.4.14人行横道标志(见示19) 表示该处为人行横道标志颜色为蓝底、白三角形、黑图案设在人行横道线两端适当位置 示19人行横道 7.4.15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见示
20、示
21、示
22、示23) 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需要时,图中箭头可以反向使用 示20右转车道 示21直行车道 示22直行和右转合用车道 示23分向行驶车道 7.4.16专用车道标志 用以告示前方车道专供指定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 a)公交线路专用车道标志(见示24) 表示该车道专供本线路行驶的公交车辆行驶设在进入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口入口前适当位置 示24公交线路专用车道 b)机动车行驶标志(见示25) 表示该道路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5机动车行驶 c)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6) 表示该车道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6机动车车道 d)非机动车标志(见示27) 表示该道路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7非机动车行驶 e)非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8) 表示该车道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8非机动车车道 7.4.17允许掉头标志(见示29) 表示允许机动车掉头设在允许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示29允许掉头 8指路标志 8.1一般规定 8.1.1指路标志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 8.1.2指路标志的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和正方形 8.1.3指路标志的汉字采用标准黑体(简体)汉字高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字宽与字高相等,参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表5汉字高度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8.1.4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拼音字、拉丁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他们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6的规定阿拉伯数字参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拼音字或拉丁字参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 表6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8.1.5指路标志的汉字或其他文字的间隔、行距等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文字的间隔、行距等的规定 8.1.6指路标志外边框和衬底边的尺寸(见图4) 图4外边框和衬底边尺寸 8.1.7指路标志按用于一般道路和高速公路分类但有的指路标志既可用于一般道路,也可用于高速公路,因此,可根据道路等级选择其颜色和尺寸 8.2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8.2.1地名标志(见路1)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市、县、镇、村的边缘处 路1地名 8.2.2著名地点标志(见路2)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名胜古迹、疗养地、大桥、隧道和垭口等著名地点 路2著名地点 8.2.3分界标志(见路
3、路4)设在行政区划的分界处,分界牌与行车方向垂直,或设在道路养护段、道班管辖范围分界处,分界牌与行车方向平行 路3行政区划分界 路4道路管理分界 8.2.4道路编号标志(见路
5、路
6、路7) 道路编号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路5为国道编号标志,颜色为红底白字、白边路6为省道编号标志,颜色为黄底黑字黑边路7为县道编号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道路编号标志分别设在国道、省道、县道的起点及沿途的各交叉路口前适当位置也可把道路编号标志放到方向地点标志中使用 路5国道编号 路6省道编号 路7县道编号 8.2.4.1行驶方向标志(见路8的a、b、c、d、e、f、g、h)指示编号道路行驶之主向 路8行驶方向 行驶方向标志属道路编号标志的附属标志,位于道路编号标志之下,设于交叉口附近行驶方向标志为白底黑字符黑色边框设置示例如图5所示 图5道路编号标志设置例 8.2.5交叉路口标志(见路
9、路
10、路
11、路
12、路13) 8.2.5.1交叉路口预告标志(见路9中的a、b)设在距交叉口前300~500m处 路9交叉路口预告 8.2.5.2十字交叉路口标志(见路10中的a、b、c、d)设在距交叉路口30~50m处 路10十字交叉路口 8.2.5.3丁字交叉路口标志(见路11中的a、b、c、d)设在距交叉路口30~50m处 路11丁字交叉路口 8.2.5.4环形交叉路口标志(见路12中的a、b)设在距环形交叉路口30m处,或设在对着路口的环岛上 路12环形交叉路口 8.2.5.5互通式立交标志(见路13中的a、b、c、d)设在互通式立交以前适当位置 路13互通式立交 8.2.5.6分岔处标志(见路14a、b)设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分岔处 路14分岔处 8.2.6地点、距离标志(见路15)预告道路前方所要经过的重要城镇的地名和距离地名应由近而远,从上而下地排列设在道路沿线,一般每经过一个交叉路口应设置一块如交叉路口的间隔太长,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加设 路15地点距离 8.2.7地点识别标志(见路16)为道路使用者提供各种重要场所的识别和指向,主要的地点识别标志有 8.2.7.1火车站(见路16a)设在通往火车站的路口 路16a火车站 8.2.7.2飞机场(见路16b)设在通往飞机场的路口 路16b飞机场 8.2.7.3停车场(见路16c)设在通往停车场路口 路16c停车场 8.2.7.4长途汽车站(见路16d)设在通往长途汽车站的路口 路16d长途汽车站 8.2.7.5急救站(见路16e)设在通往医院、急救站的路口 路16e急救站 8.2.7.6客轮码头(见路16f)设在通往客轮码头的路口 路16f客轮码头 8.2.7.7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路16g)设在通往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的路口本图为示例使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图案 路16g名胜古迹 8.2.7.8加油站(见路16h)设在通往加油站的路口 路16h加油站 8.2.7.9洗车服务(见路16i)设在通往洗车处的路口 路16i洗车 8.2.7.10轮渡(见路16j)设在通往轮渡码头的路口 路16j轮渡 8.2.7.11地铁站(见路16k)设在通往地铁站的路口 路16k地铁站 8.2.7.12餐饮服务(见路16l)设在服务区、旅游区内通往餐饮部的路口 路16l餐饮服务 8.2.7.13汽车修理(见路16m)设在服务区内通往汽修部的路口 路16m汽车修理 8.2.8告示牌 以维护交通畅通,防止事故为目的,在需要强化交通管理的路段,应视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以下告示牌(见路17) 8.2.8.1路滑慢行(见路17a)设在雨天路滑、路面磨光、泛油及路面结冰、积雪等路段前适当位置 路17a路滑慢行 8.2.8.2陡坡慢行(见路17b)设在坡度较大,视线不良,宜提示司机谨慎慢行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路17b陡坡慢行 8.2.8.3多雾路段(见路17c)设在局部多雾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路17c多雾路段 8.2.8.4软基路段(见路17d)设在路基局部下沉,路面平整度较差,宜提示司机谨慎慢行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路17d软基路段 8.2.8.5大型车靠右(见路17e)设在同向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并应提示行驶速度较慢的大型车辆不要抢占快车道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路17e大型车靠右 8.2.8.6注意横风(见路17f)设在有较强侧向风的高架桥、哑口等路段适当位置 路17f注意横风 8.2.8.7事故易发点(见路17g)设在因道路几何线形、气象等因素造成交通事故易发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路17g事故易发点 8.2.8.8连续下坡(见路17h)设在连续多个下坡,宜提醒驾驶人员谨慎慢行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路17h连续下坡 8.2.8.9隧道(见路17i)设在须提醒驾驶人员注意前方有隧道的路段 路17i长隧道 8.2.8.10保护动物(见路17j)设在提醒驾驶人员注意有动物出没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路17j保护动物 8.2.9百米桩(见图6) 百米桩柱体为白色,国道用红字,省道用蓝字,县道用黑字设在公路右侧各里程碑之间,每100m设一个 图6百米柱 8.2.10里程碑(见图7) 用于指示公路之里程国道里程数字超过4位数时,采用大的尺寸里程碑柱体为白色,国道用红字,省道用蓝字,县道用黑字设于公路前进方向的右侧,每隔1km设一块 图7里程碑单位cm 8.2.11公路界碑(见图8) 设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分界线上界碑为白色,字用黑色一般每隔200~500m设置一块,曲线段可适当加密 图8公路界碑单位cm 8.2.12停车场标志(见路18)设在停车场入口附近停车场是否收费,应采用辅助标志(收费或免费)来说明 路18停车场 8.2.13避车道标志(见路19) 用于指示前方设有避让来车之处所,设于双向错车困难路段距避车道150m附近之处在本标志下方可设辅助标志指示距前方避车道的距离 路19避车道 8.2.14人行天桥标志、人行地下通道标志(见路
20、路2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批准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