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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程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程序标准时限承办依据申请对象范围仅有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且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单位方可向所在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新申领、变更、重新申领、部分终止、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20个工作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条、第6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办理条件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
5.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
1.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配备个人计量检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6.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7.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程序标准时限承办依据受理查收材料许可证新申领(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首次申领许可证)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现场审核)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批复的复印件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单位已有或拟有射线装置明细表
6、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20个工作日窗口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条、第6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许可证变更(持证单位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非实质性变更)
1、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现场审核)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
3、变更单位名称的还需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公安分局的证明)
4、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重新申领(持证单位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相关材料同新申领许可证部分终止(持证单位部分停止已许可的辐射工作内容)
1、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2、使用射线装置单位须提供相关射线装置妥善处置的证明材料
3、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注销(持证单位不再从事辐射工作活动)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使用射线装置单位须提供相关射线装置妥善处置的证明材料
3、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