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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大家网TopSage.com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TOC\o1-2\h\z\u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2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2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2第三节 会计核算4第四节 会计监督13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6第六节 法律责任21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28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3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3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35第三节 票据结算39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44第一节 税务管理44第二节 税款征收49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51第一节 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51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62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63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73第五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69第六节 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78附录一8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8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90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本章要点]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活动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必然会涉及、影响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例如,供销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信贷关系、分配关系、税款征纳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处理上述各种经济关系,就需要用会计法律制度来规范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例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如,2000年5月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部长令签发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例如,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它包括的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会计工作由谁管理;二是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会计人员的管理;四是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中,明确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谁管理和在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有了一定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同时,财务会计工作同国家财政收支的关系十分密切,它是财政的一项基础工作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体制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其中,明确规定了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规定会计制度制定的权限,是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还必须从宏观上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和管理,为使各地区、各部门、备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有统一的制度作依据,使会计核算正确地体现财政、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会计这一信息系统及时、正确地为国民经济计划和管理提供分类科学、口径统一的会计资料因此,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完全必要的这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二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如《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等;三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但是,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所有的、包罗万象的会计制度,实际上也不可能因此,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后实行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对于会计人员的管理问题,将在本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节中具体说明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栅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第三节 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对会计核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它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反映着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了八项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1.可靠性可靠性是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可靠性要求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相关性相关性,也称有用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3.可理解性可理解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4.可比性可比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5.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6.重要性重要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7.谨慎性谨慎性也称稳健性,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8.及时性及时性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因此,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统一性,我国政府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会计资料进行规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用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特别作出了上述规定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也包括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方便的行为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手段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代替手工会计核算是现代科技技术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有机结合,是今后会计核算的发展方向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在会计法律上的规定是相同的因为两者使用的原始会计资料是一致的,由此产生的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是相同的;不同之处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除了部分原始会计资料以外,其他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要保证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出了两方面规定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和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年常进行的重要前提因此,法律上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践上必须通过我国财政部的审核批准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一个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会产生各种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一般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经济业务是指一个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产品销售;经济事项是指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款项和有价证券是各单位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由于其所具有的高度的流动性,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加强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及时地对款项和有价证券进行核算,以保证这类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单位财产物资的简称,是反映一个单位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财物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这类资产涉及各单位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手段,是任何一个经济组织都不可或缺的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较大,也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业务活动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较大,也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活动,如果这类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单位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会计核算程序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债权是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一般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款项等债务则是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义务,一般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信用程度的加强,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活动是不可避免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各单位要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核算,及时、真实、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单位的债权债务,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和个人之间的财务关系,以防范非法行为在债权债务环节的发生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会计核算中的资本是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例如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核算,要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办理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是指公司、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发挥特定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和损失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费用通常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成本是指公司、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收入、支出、费用、成本都是计算和判断单位经营成果及其盈亏状况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当重视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环节的管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主要是指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一般包括利润的形成和利润的分配两个部分,它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国家等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正确计算处理财务成果
(七)其他事项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以外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会计业务不断出现,在有关会计制度中不可能对所有未来发生的会计事项都有规定,但对这些新出现的会计事项,也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三、会计年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照持续经营原则,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总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的而按照会计上的会计分期原则,又必须对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分期核算,以考核企业在一定期间的财务成果因此,会计核算中就必须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期,分期进行结算,分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期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期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世界各国对会计分期的规定是有区别的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这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因为各单位按年度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四、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各单位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错综复杂,使用实物的计量单位千差万别,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也不便于实物管理和会计计量、计算因此,会计核算选择了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使会计核算的对象表现为价值运动,从而能够全面综合反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之一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人民币进行核算反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在一些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可以选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工商年检
五、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我国是个多民族、多语言文字的国家,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外国经济组织在我国投资办企业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丰富多样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必须使用规范统一的文字才能使会计资料的使用者真正全面地了解会计资料反映的实际情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这是法定要求,违反这一规定,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为了方便使用不同文字的人阅读会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区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
六、会计凭证的规定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二种原始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原始凭证按照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按照格式是否一致,可以分为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各种结算凭证和各单位印制的无统一格式的内部凭证如领料单、入库单等1.原始凭证的内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等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一般情况下,原始凭证都是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的,涉及的人员较广,会计的专业知识也参差不齐为了使会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对于“及时”的时间期限,一般理解为一个会计结算期这样就能够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3.原始凭证的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做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1.记账凭证的内容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等等2.记账凭证的编制记账凭证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会计正确提供信息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编制记账凭证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强调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七、会计账簿的规定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依法建账是会计核算中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建账是会计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这里所说的依法建账的“法”,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租国公司法》等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各单位在建账时应遵守以下几点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记,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的会计簿记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1.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总账一般使用订本账2.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账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一般使用订本账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应满足以下要求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一环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规定的记账规则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禁止账外设账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三)账目核对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1.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实相符,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企业的业务活动是资金运动和实物运动的统一过程,会计账簿记录的主要是价值量运动,而实物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是脱离价值运动的要全面反映企业实物、款项的增减变化情况,就必须在会计账簿记录上如实记录、登记,通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相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发现财产物资和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有利于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有利于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2.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证相符,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账簿记录是根据会计凭证等资料登记的,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登记的基础通过账证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正确无误,以保证会计账簿资料真实、完整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其相应的会计凭证记录(包括时间、编号、内容、金额、记账方向等)逐项核对,检查是否一致3.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账相符,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账簿之间,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通过定期核对,可以检查、验证、确认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便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无误4.账表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表相符,同样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及有关资料编制的,会计账簿和相关资料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通过检查账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发现其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八、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体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一定会计期间构成所有者权益各个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是公司、企业的基本报表,它们反映的是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所共同关心的一些信息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会计报表附注一般应按如下顺序和内容进行披露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7)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此外,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告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情况说明书全面提供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情况,分析总结经济业绩和存在的不足,是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宏观管理部门了解和考核有关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的重要资料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服务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严格的审核正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编制,因为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经营和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进行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部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提出如下基本要求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2)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作出相关决策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以不同的依据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是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种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制止和惩治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以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增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任度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手段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是明确责任的重要程序,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财务会计报告虽然主要由会计人员编制,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单位全体经营管理人员工作成果的综合体现单位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九、财产清查的规定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特别是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通过清查,可以发现财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查清原因,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相应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十、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对于单位总结经济工作,指导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事业管理,查验经济财务问题,防止贪污舞弊,研究经济发展的方针、战略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并充分加以利用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表1—1表1—1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会计凭证类l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簿类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5明细账15年6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片账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续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15银行对账单5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四节 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这是单位内部为保证会计秩序、防止有关部门人员故意违法、预防单位内部管理失控的重要会计监督制度,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二是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三是进行财产清查;四是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尽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通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及相关法规、制度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是不可能具有他们这种先天的优势的因此,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对会计业务实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会计对自己工作的结果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单位的财产物资及其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是会计工作的对象保证单位内部的账实、账款、账账与账表相符,是法律、单位内豁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旅游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它监督李代桃僵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它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这些规定,明确地表明在对单位会计监督过程中,除了财政部门以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对相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也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范畴倡,其它政府部门对单位会计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而且避免重复查账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已经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所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账的违法行为等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具体包括各单位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所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条件等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如下两方面的业务1.审计业务,具体包括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办理投资评价、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其他会计咨询、服务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确实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公平、公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增加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规定,对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这是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是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是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按照规定的审计规则、审计程序进行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和相关信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就无法正常开展,出具的审计报告就不可能达到公开、公正的要求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有其规定的规则、程序和方法,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责任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要客观、公正,不能受任何其他外界的干扰,任何与委托单位有关的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示意、胁迫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不当的审计报告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职能和权限各级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这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作出的规定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从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委托代理记账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大、中型单位的经济业务复杂多样,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上应考虑全面、合理、有效的原则,但是也不能忽视单位经济业务的性质和财务收支的繁简问题有些单位的规模相对较小,但其经济业务复杂多样,财务收支频繁,也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3.经营管理的要求经营管理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要求是最基本的如果没有经营管理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也就不存在单位对会计的要求了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应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与手工会计核算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数据的及时性、数据的准确性、数据的全面性比任何其他时候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都高因此,如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单位会计设置中的重要课题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它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一个单位如何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主要应考虑单位的实际需要,不能使用“一刀切”的做法,要求完全统一标准实际上,凡是设置了会计机构的单位,都配备了会计机构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对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如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岗位可以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在一个单位内部,不论是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总要有一位负责人在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该负责人为会计机构负责人;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会计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角色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部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因此其任职资格除要求具备一般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类经济组织众多,不同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经历”这是对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作出的特别规定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这是找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以下会计工作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帮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它相关的知识与法规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授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初级、中级会计资格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1992年以前,我国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一直采用的是评审制度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制定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1995年、1997年、2001年、2005年,财政部、人事部又陆续调整了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分别为初级会计资格和中级会计资格两个档次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从2003年开始,确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岢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出发,对会计人员的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需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这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会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是正常的现象,但是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项连续的组织活动,不能因会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或离职使会计工作中断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同时,做好会计交接工作,还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落实岗位责任的有效措施
(一)交接的范围下列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向监交所谓必要时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第二,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范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裁后果,包括刑罚方法和非刑罚处理方法1.刑罚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2.刑罚处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还可以采用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会计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即常说的“账外账”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编制,使用的计量方法、确认原则、统计标准应当一致,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明确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按照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如果行为人为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及其他非法目的,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及标准等与前同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故意,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因此,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二)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一)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1.恢复其名誉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打击报复者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贵任
(一)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对泄露国家秘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单位的经济活动是一项综合的经济活动过程,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不仅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到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因此,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迸行处罚
(一)有关法律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有权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改正;商业银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商业银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公司债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整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对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作出相应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案例一]
一、基本案性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将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作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作“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2003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了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兴公司相关人员中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会计科长称“我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在该单位实习的某大学学生张某、李某听到他们各自的陈述,觉得他们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每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单位的会计工作没有做好的原因就是他们根本不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在听证会上的陈述以及实习大学生张某、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二、案例评析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应当掌握以下内容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济业务发生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必须具备规定的基本要素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记,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的会计簿记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并及时对账和结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我国采用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一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应当掌握以下内容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社会监督主要是指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政府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它与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我国会计的监督体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内容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工作必须建立内部稽核和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是单位会计机构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内部牵制制度就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等任何一项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实行属地原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制度在职会计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我们应当掌握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哪些行为是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以及违反会计制度的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掌握会计法律制度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只有掌握会计法律制度,才能遵循并坚持会计法律制度,最终才能做好会计工作在该案中,万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科长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科科长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他们各自的陈述看,他们的陈述理由看似合理,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该单位实习的大学生张某、李某的观点正确由此可以得出该单位会计工作不能做好的重要原因是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及会计人员不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只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才能做好会计工作[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某县万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林某自1997年起担任总经理2003年12月,因公司业绩突出受到组织部门预备提拔的考核,准备升任该县某局副局长在考核中,组织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说林某在任职期间有指使和放任财务人员做假账、打击压制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等问题随即,该县财政、审计、统计方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近些年特别是林某任总经理期间的账日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结果发现1.该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2.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损、灭失严重3.3个月前,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4.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5.近3年的账目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调查组向县会计主管部门——县财政局通报上述情况县财政局因此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罚,并罚款
8.6万元,要求该公司恢复郑某会计职务和会计级别待遇的处理决定对林某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了书面意见,反馈回组织部门,最后移送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
二、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四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六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八条);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第二十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三十五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八条)等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的强制性规定,有关单位、人员等必须遵照执行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构成会计违法行为,会计人员应当把握会计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在该案例中,万民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损、灭失严重”;“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等均属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林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属于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近3年的账目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林某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2001年3月,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2000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审阅该学校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时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2000年末余额较年初余额有大幅上升检查人员接着调阅了2000年度与“其他应收款”账户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现2000年度借方发生额中,有3笔应收款金额共计20万元,在记账凭证后未附任何原始凭证检查人员带着这一疑问询问了有关财务人员,得知该学校“为解决曾向学校提供过资金赞助的某乡镇企业甲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公司临时借出了20万元资金,学校并未向该企业收取利息”根据询问所得情况,检查人员对甲公司进行了延伸调查经过审阅甲公司有关会计资料及货币资金收付记录、询问有关人员等方法查明,甲公司与该学校订有有息贷款协议,甲公司至2000年底已经以现金的方式向该学校支付了利息
1.5万元检查人员以上述对甲公司的检查结果为基础,对该学校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上述事实面前,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该学校将其向甲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存入学校“小金库”的事实分析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何种类型的会计监督除此以外,还有哪些类型的会计监督
二、案例评析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本案中,财政部门对市属学校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合法、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等方面的检查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除财政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指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在该案中,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政府监督,它与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我国会计的监督体系,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2001年3月5月,某商业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在审核一笔托收付款凭证时,无意中发现其商品单价每台高出合同价40元,总差价为24000元当时业务部门已经在付款凭证上核对、签字,同意付款;并且由于该批商品进货及时、对路,已经全部售出,为公司赚了一笔可观的利润进货业务员也因此受到公司领导的好评但张某想到自己是会计,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于是,在发现托收凭证与合同不符后,张某找到业务员,要求核实情况业务员一听要核实进货价格,态度蛮横地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又要求他提供合法的凭据,否则拒付差额款业务员说是对方电话通知涨价的,合同价已更改张某给供货方打电话,查询此事对方回答货款未涨,但我方业务员已“借”走现金24000元,要求一并托收事实真相查清后,会计人员张某向单位负责人做了专题汇报
二、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的规定它包括以下含义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通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及相关法规、制度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是不可能具有他们这种先天优势的因此,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对会计业务实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会计对自己工作的结果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单位的财产物资及其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是会计工作的对象保证单位内部的账实、账款、账账与账表相符,是法律、单位内部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在本案中,张某作为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给会计人员的职权,依法履行了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杜绝了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确实起到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作用[案例五]
一、基本案情2003年12月,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王某在审查原始凭证时,发现业务员李某提供的住宿费发票和张某提供的的购货发票存在问题李某的住宿费发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张某提供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经审查是伪造的发票王某应如何处理
二、案例评析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表现为
(1)提供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可以根据会计凭证,对日常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大量的、分散的经济业务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经过处理后成为经济管理活动中有用的会计信息
(2)监督、控制会计活动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核,可以检查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制度的规定,从而确保经济业务的合法有效
(3)提供记账依据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对会计凭证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为会计记账提供依据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记账凭证是会计核算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提供正确会计信息的关键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会计人员的重要工作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是保证会计质量的重要环节账目核对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会计人员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账目核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本案中,王某发现李某提供的发票大小写不一致,应仔细分析发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原因,若是人为涂改所致,则属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接受,同时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若为发票填写错误,则应退回,要求开票单位重开发票,予以更正对于张某提供的伪造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王某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要点]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票;
(2)银行本票;
(3)银行汇票;
(4)商业汇票;
(5)汇兑;
(6)委托收款;
(7)托收承付;
(8)信用卡;
(9)信用证支付结算是一种转账结算,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9月1日超实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和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根据该原则,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来,产生支付结算行为时,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结算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用的基础上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根据该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例如,¥
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解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例如,¥
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例如,¥
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例如,¥
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例如,¥
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例如,¥
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鉴章卡片,并将鉴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后,应给存款人出具开户登记证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二)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存款人如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三)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其中第
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应按照开设的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进行使用
(三)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求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除应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外,开立异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总和结算等职能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此外,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是当事人,但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属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票据权利与义务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费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其中,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六)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绝对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辜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七)票据丧失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6.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7.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8.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申办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和规定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鉴章,其鉴章为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3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4.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6.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四)兑付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和规定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收款人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2.收款人对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4.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二)支票的基本规定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2.支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4.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6.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7.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三)支票签发的规定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四)支票的兑付手续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五)现金支票填制要求1.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在支票正联用大写填写出票日期时,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应注意
(1)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2)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目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2.收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是本单位自行提取现金可填为“本单位”3.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要按规定书写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5.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6.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7.现金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提现,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六)转账支票的填制要求1.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在支票正联用大写填写出票日期时,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应注意
(1)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2)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2.收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3.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要按规定书写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5.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6.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7.转账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转账,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税务登记的概念、范围及种类;发票的概念、种类及开具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第一节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进入到税务管理的视野,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得到了确认
(二)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例3—1]下岗女工王某开办了一个商品经销部,按规定享有一定期限的免税优惠她认为,既然免税就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分析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解答]王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种类税务登记种类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1.设立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⑦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
⑥生产经营范围;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⑩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2.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减少税款的流失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3.停业、复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5.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例3—2]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设立了A个人独资企业,其住所即为其经营地点后根据经营情况,李某将企业搬至北京市丰台区分析李某要办理何种税务登记[解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若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所以,李某应先到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办理注销登记,再到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为了加强发票的管理,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以及对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处罚等作出了规定
(二)发票的种类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时要遵守下面的规定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性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3.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6.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例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A.3年B.5年C.10年D.15年[解答]正确选项为B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要注意发票的保存期限与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不同的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纳税申报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例3—4]在[例3—1]中,下岗女工王某开办了一个商品经销部,按规定享有一定期限的免税优惠王某在享受免税优惠期间,是否还需要办理纳税申报[解答]王某在享受免税优惠期间,仍然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既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分析税源情况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方式包括1.自行申报也称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是目前最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这种申报方式比较适宜边远地区的纳税人3.数据电文申报数据电文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方式运用了新的电子信息技术,代表着纳税申报方式的发展方向,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但由于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其数据的可靠性尚不稳定,因此税法要求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4.其他方式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所谓简易申报,就是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再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这种方法既节省了时间,降低了纳税成本,也符合及时、足额征收税款的原则也就是说,按期纳税即视同申报,未按期纳税,也构成未进行纳税申报简易申报实际上是纳税申报的一种变通方法,不能算是一种独立的纳税申报方式所谓简并征期是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若干纳税期的应纳税额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简并征期最大程度地简化了税款征收程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情况简并征期相当于延长了纳税期限,本身并不是一种纳税申报方式除上述方式以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等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纳税第二节 税款征收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
(一)税款的确定方式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是对已建立会计账册并且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纳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纳税人在申报前,先向税务机关领取税票,自行填写,然后到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以国库经收处的回执联和纳税申报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种缴库方式,适用于在设有同库经收处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这是由税务机关直接收取税款并办理人库手续的缴纳方式,适用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临时发生纳税义务,需向税务机关直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拍卖所得或变卖所得缴纳的税款3.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4.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二、核定应纳税额为了保证税款征收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一)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税额更接近纳税人实际情况和法定负担水平,税务机关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定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例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A.有偷税、骗税前科的B.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C.按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解答]正确选项为B、C、D《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要是根据纳税人的财务管理状况来确定是否对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的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本章要点]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及规范的主要内容;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内容和途径;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第一节 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职业道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不同职业的人员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形成了特殊的职业关系,包括职业主体与职业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职业团体之间的关系、同一职业团体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职业劳动者、职业团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等等为了协调这些复杂的、特殊的社会关系,除了需要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规范和手段之外,还需要一种适应职业生活特点的调节职业社会关系的规范和手段,由此形成了不同职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即职业道德如医生的职业道德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实行人道主义;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清正廉明、刚直不阿;商人的职业道德是买卖公平、童叟无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独立、客观、公正;军人的职业道德是服从命令、不怕牺牲这些职业道德规范用来指导和约束职业行为,以保证职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职业道德的特征职业道德是道德在职业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除了具有道德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职业性(行业性)职业道德的内容与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联,反映着特定职业活动对从业人员行为的道德要求所以,职业道德的行业性很强,不具有全社会普遍的适用性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只适用一定的职业活动领域;有些具体的行业道德规范,只适用本行业,其他行业就不完全适用,或完全不适用2.实践性由于职业活动都是具体的实践活动,因此根据职业实践经验概括出来的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形成条文,它一般用行业公约、工作守则、行为须知、操作规程等具体的规章制度形式,未来教育,约束本行业的从业人员,并且公诸于众,让行业内外人员(包括服务对象)检查、监督有的甚至被纳入法律规范,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是以财政部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的,可以直接指导、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活动3.继承性职业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受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改变;但是,由于职业首先是与职业活动紧密结合的,所以即使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同样一种职业因服务对象、服务手段、职业利益、职业责任和义务相对稳定,职业行为的道德要求的核心内容就被继承和发扬因此,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相对稳定性和历史继承性的特点例如,教师“诲人不倦”、医生“救死扶伤”、商人“买卖公平”等道德要求,就在这些行业中世代相传,并且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4.多样性既然职业道德与具体的职业相联系,而社会上的职业是复杂、多样的,因此有多少种职业就有多少种职业道德例如,经商有“商德”,行医有“医德”,执教有“师德”,从艺有“艺德”即使在同一行业中又有不同的岗位,这些不同的岗位又有更加具体的职业道德要求而且随着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新兴行业不断产生,与之相适应的职业道德也就层出不穷,职业道德就越来越多样、越来越丰富
(三)职业道德的作用1.促进职业活动的健康进行职业道德最主要的作用就是通过调节职业关系,维护正常的职业活动秩序人们在从事的各种职业活动中所涉及的各方都会存在着责、权、利的矛盾和差异,职业道德作为职业行为的规范,用来协调职业关系中的各种矛盾和差异,确保职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促进职业的健康发展2.对社会道德风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职业道德状况对社会道德风尚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人们把商业、交通、医疗、供电、供热等对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一些行业和部门形象地比喻为“窗口”行业,这些行业和部门的职业道德水准,直接体现着社会道德风尚的面貌如果人们都能自觉地遵守各自的职业道德规范,必将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四)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1.爱岗敬业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是对人们工作态度的一种普遍要求热爱本职,就是职业工作者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种职业劳动,努力培养热爱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幸福感、荣誉感敬业就是用一种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岗与敬业精神是相通的,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爱岗是敬业的基础,敬业是爱岗的具体表现,不爱岗就很难做到敬业,不敬业也很难说是真正的爱岗爱岗敬业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一切基本规范的基础2.诚实守信诚实,就是忠诚老实,不讲假话诚实的人能忠实于事物的本来面目,不歪曲、不篡改事实,同时也不隐瞒自己的真实思想,光明磊落,言语真切,处事实在诚实的人反对投机取巧,趋炎附势,吹拍奉迎,见风使舵,争功诿过,弄虚作假,口是心非守信,就是信守诺言,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诚实和守信两者意思是相通的,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守信是诚实的具体表现,不诚实很难做到守信,不守信也很难说是真正的诚实“诚实”是真实不欺,“守信”也是真实不欺诚实侧重于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是真实的,对自己内心的思想、情感的表达是真实的守信侧重于对自己应承担、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忠实,毫无保留地实践自己的诺言诚实守信是忠诚老实,信守诺言,是为人处事的一种美德3.办事公道办事公道是指从业人员在办理事情处理问题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同一标准和同一原则办事的职业道德规范人们生活在世界上,就要与人打交道,就要处理各种关系,这就存在办事是否公道的问题,每个从业人员都有一个办事公道问题如一个服务员接待顾客不以貌取人,对不同国籍、不同肤色、不同民族的宾客能一视同仁,同样热情服务,这就是办事公道一个售货员对于购买其商品的消费者,无论其购买商品的贵贱,同样周到接待,这就是办事公道4.服务群众服务群众就是为人民群众服务时时刻刻为群众着想,急群众所急,忧群众所忧,乐群众所乐服务群众的含义,应注意两个方面
(1)服务群众是对各级领导及各级领导机关、各级公务员的一种要求领导干部、各级公务员一定要真心诚意服务于群众,绝不能践踏人民的利益,不能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随心所欲,谋取私利服务群众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这也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与以往私有制社会职业道德的根本分水岭
(2)服务群众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要求每个从业人员都是群众中的一员,既是为别人服务的主体,又是别人服务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他人职业服务,同时又承担着为他人作出职业服务的义务因此,服务群众做为职业道德,不仅仅是对领导及公务员的要求,而且是对所有从业者的要求5.奉献社会奉献社会,就是全心全意为社会做贡献奉献就是不计较个人得失,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一个人不论从事什么行业的工作,不论在什么岗位,都可以做到奉献社会奉献社会是一种人生境界,是一种融在一生事业中的高尚人格奉献社会与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这四项规范相比较,是职业道德中的最高境界,同时也是做人的最高境母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基础要求,是首先应当做到的做不到这两项要求,就很难做好工作办事公道、服务群众比前两项要求高了一些,需要有一定的道德修养做基础奉献社会,则是这五项要求中最高的境界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心为社会做奉献的境界,他的工作就必然能做得很好,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
二、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其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的手段会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会计职业活动中要处理方方面面的经济关系,包括单位与单位、单位与国家、单位与投资者、单位与债权人、单位与职工、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及单位与社会公众之间等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当各经济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会计职业道德不允许通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获取违法利益,但允许个人和各经济主体获取合法的自身利益会计职业道德可以配合国家法律制度,调整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2.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会计是一种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职业在其对单位经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中,会计标准的设计、会计政策的制定、会计方法的选择,都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经济规律和要求由于人们面对的是共同的客观经济规律,因此,会计职业道德在社会经济关系不断的变迁中,始终保持自己的相对稳定性在会计职业活动中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是对会计人员的普遍要求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制度能够容忍虚假会计信息,也没有任何一个经济主体会允许会计人员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3.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会计职业道德的社会性是由会计职业活动所生成的产品决定的特别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会计不仅要为政府机构、企业管理层、金融机构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因其服务对象涉及面很广,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公共产品,所以会计职业道德的优劣将影响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像银广夏、郑百文、蓝田股份等会计造假丑闻就是典型例子,由于会计造假致使广大股东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可见,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会计职业道德必然受社会关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职业,除了具有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外,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还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它要求人们“必须这样或那样做”;而道德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它要求人们“应该这样或那样做”但在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和其他道德不一样,许多内容都直接纳人了会计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都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和要求因此,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思想立法”,它已经超出“应该怎样做”的界限,跨入“必须这样做”的范围如果不按照“守则”、“准则”、“条例”去做,有的虽谈不上犯罪,但也是违反职业纪律的,更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会计职业道德的这种独特的强制性,是由会计工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当然,会计职业道德的许多非强制性内容仍然存在,而且也在发挥着作用例如,会计职业道德中的提高技能、强化服务、参与管理、奉献社会等内容虽然是非强制性要求,但其直接影响到专业胜任能力、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职业的声誉,也要求会计人员遵守2.较多关注公众利益会计职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会计职业活动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联系在会计工作中,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在选择和运用上发生任何变化,都会引起与经济主体有关的各方经济利益受到直接的影响由于会计人员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与其所处的经济主体的利益一致,当经济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出现矛盾时,会计人员的利益指向如果偏向经济主体,那么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就会受损,便产生了会计职业道德危机因此,会计职业的特殊性,对会计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客观公正,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发生道德冲突时要坚持准则,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动机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动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引导、规劝、约束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建立良好的职业品行,从而达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2.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从会计职业关系角度讲,会计目标就是为会计职业关系中的各个服务对象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由于会计职业活动既是技术性的处理过程,同时又涉及到对多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会计目标能否顺利实现,既取决于会计从业者专业技能水平,也取决于会计从业者的能否严格履行职业行为准则如果会计从业者故意或非故意地提供了不真实、不可靠的会计信息,就会导致服务对象的决策失误,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因此,依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束会计从业者的职业行为,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3.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很多行为很难由法律作出规定例如,会计法律只能对会计人员不得违法的行为作出规定,不宜对他们如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提高技能等提出具体要求,但是,如果会计人员缺乏爱岗敬业的热情和态度,缺乏诚实守信的做人准则,没有必要的职业技能,则很难保证会计信息达到真实、完整的法定要求很显然,会计职业道德是其他会计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1.爱岗敬业
(1)爱岗敬业的含义爱岗敬业指的是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爱岗就是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心于本职岗位,稳定、持久地在会计天地中耕耘,恪尽职守地做好本职工作敬业就是会计人员应该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具有会计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在职业活动中具有高度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性,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从事会计工作爱岗敬业是爱岗与敬业的总称爱岗和敬业互为前提,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爱岗”是“敬业”的基石,“敬业”是“爱岗”的升华如果会计人员对所从事的会计工作不热爱,工作中就难以做到兢兢业业,就不会主动刻苦钻研业务,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就不会珍惜会计这份工作,努力维护会计职业的声誉和形象;就无法具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更谈不上坚持准则、客观公正、文明服务,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国家和企业承担责任反之,会计人员虽有热爱会计职业的一腔热情,但如果没有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和忠于职守的实际行动,敬业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2)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第一,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爱岗敬业精神,自始至终都是以人们对职业的认识程度以及所采取的态度作为行动的指导并体现在实际工作中的如果会计人员对所从事的会计职业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会计不过是简单的“写写算算”、“收收支支”的琐碎工作,或者有“会计难当,职权难用,成绩难见,违纪难免”的想法,就必然会自觉不自觉地把这些意识反映到其工作行动之中,就会表现出“懒”、“惰”、“拖”的不良行为,给会计职业及其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会计人员只有正确地认识会计本质,明确会计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树立职业荣誉感,才有可能去爱岗敬业这是做到爱岗敬业的前提,也是首要要求第二,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热爱一项工作,首先就意味着对这项工作有一种职业的荣誉感,有自信心和自尊心;其次是对这项工作抱有浓厚的兴趣,把职业生活看成是一种乐趣于是平凡的、甚至是琐碎的日常工作,就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并且能在工作中时时感受到它的乐趣只要人们是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和特长来选择职业,通常都对所选职业充满情感,喜爱这一职业但是,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难以绝对保证人们所选择的职业是自己满意的因而,在所从事的职业与自己的兴趣、爱好不一致时,要求人们对其所从事的职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态度如果做了会计,就应该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即使对会计职业并不感兴趣在我国各行各业的无数职业道德标兵的先进事迹告诉我们,对自己的工作是否热爱,对自己的岗位是否敬重,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会计人员只要树立了“干一行爱一行”的思想,就会发现会计职业中的乐趣;只有树立“干一行爱一行”的思想,才会刻苦钻研会计业务技能,才会努力学习会计业务知识,才会发现在会计核算、企业理财领域有许多值得人们去研究探索的东西有了对本职工作的热爱,就会激发出一种敬业精神,自觉自愿地执行职业道德的各种规范,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业绩第三,安心工作,任劳任怨安心本职工作,就是以从事会计工作为“乐”,而不是“这山望着那山高”只有安心本职工作,才能潜下心来“勤学多思,勤问多练”,才能对会计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去探索和研究,也才能真正做到敬业任劳任怨,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不怕吃苦的精神和不计较个人得失的思想境界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事项的处理中,有时会出现两难的境地,当集体利益与职工个人利益或国家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如果维护了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就可能不被人们理解甚至抱怨;反之,则会有道德危机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既任劳也任怨第四,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从业者对目己本职工作的热爱,必定会体现在对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的态度上,体现在对自己工作成果的追求上,这就是对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对技术精益求精会计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没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就容易出现偏差对一些损失浪费、违法乱纪的行为和一切不合法不合理的业务开支,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把好费用支出关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职业作风贯穿于会计工作的始终,不仅要求数字计算准确,手续清楚完备,而且绝不能有“都是熟人不会错”的麻痹思想和“马马虎虎”的工作作风第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忠于职守,不仅要求会计人员认真地执行岗位规范,而且要求会计人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能够抵制各种诱惑,忠实地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具体表现为会计人员对自己应承担责任和义务所表现出的一种责任感和义务感,这种责任感和义务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或他人对会计人员规定的责任;二是会计人员对社会或他人所负的道义责任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会计职业因其所处的环境具有其特殊性,不同的岗位要求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尽相同注册会计师接受单位委托对委托者进行审计、鉴证或咨询,要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保守商业秘密,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单位内部会计人员不仅要尽职尽责地履行会计职能,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服务主体的经济活动状况,负责其资金的有效动作,积极参与经营和决策,而且还应抵制不当的开支,防止有人侵占单位资产,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在对单位(或雇主)的忠诚与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应该忠实于国家、忠实于社会公众,承担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外提供有关服务主体真实可靠地会计信息;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委托人负责,更应对广大的信息使用者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客观、公允的审计报告2.诚实守信
(1)诚实守信的含义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在古往今来的交往中产生出的最根本的道德规范,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精髓诚实与守信具有内在的因果联系,一般来说,诚实即为守信,守信就是诚实有诚无信,道德品质得不到推广和延伸;有信无诚,信就失去了根基,德就失去了依托诚实必须守信中国现代会计学之父潘序伦先生认为,“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他终身倡导“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并将其作为立信会计学校的校训为突显并倡导会计职业的诚信,潘序伦先生一生的实业,皆冠之以“立信”,如立信会计事务所、立信会计学校、立信会计出版社等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尤为重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注重的就是“诚实守信”可以说,信用是维护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前提和基础,是市场经济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石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朱镕基同志在2001年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这是对广大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最基本的要求
(2)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第一,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做老实人,要求会计人员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光明正大说老实话,要求会计人员说话诚实是一说一,是二说二,不夸大,不缩小,不隐瞒,如实反映和披露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办老实事,要求会计人员工作踏踏实实,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总之,会计人员应言行一致,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不为个人和小集团利益,伪造账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近年来,在财政部进行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中,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比较普遍而虚假信息均是出自单位管理层和会计人员之手,而且一些注册会计师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严重影响了会计职业的社会信誉会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就必须恪守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准则第二,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所谓保守秘密就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树立保密观念,做到保守商业秘密,对机密资料不外传、不外泄,守口如瓶在市场经济中,秘密可以带来经济利益,严守单位的商业秘密是极其重要的,它往往关系到单位的生死存亡而会计人员因职业特点经常接触到单位和客户的一些秘密,如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成本资料及重要单据、经济合同等因而,会计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这是会计人员应尽的义务,也是诚实守信的具体体现泄密,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是会计职业的大忌会计人员在没有得到法律规定或经单位规定程序批准外,不能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把单位商业秘密泄露出去我国有关法律制度对会计人员保守秘密作了相关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如果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仅会对单位的利益产生威胁,同时也将会损害会计人员自身的形象和利益一是会计人员是单位里的一分子,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后会使单位利益受损,单位的损失最终将不同程度地反映到每位员工身上,会计人员因此也会身受其害二是泄露商业秘密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查出,泄露秘密的会计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三是会计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将对整个会计职业的社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使会计职业信誉“受到怀疑”,整个行业的利益将会蒙受损失在这一点上,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尤为显著会计人员要做到保密守信,就要注意不在工作岗位以外的场所谈论、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此外,在日常生活中会计人员也应保持必要的警惕,防止无意泄密俗话说,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人们在日常交流中经常会对熟知的事情脱口而出,而没有想到后果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会计人员要了解自己所知的信息中,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是无关紧要的事项,以防止无意泄密的情况发生而且要抵制住各种各样的利益诱惑,绝对不能用商业秘密作为谋利的手段3.廉洁自律
(1)廉洁自律的含义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这是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的作为整天与钱财打交道的会计人员,必须两袖清风,不取不义之财,做到面对金钱不眼红会计人员只有首先做到自身廉洁,严格约束自己,才能要求别人廉洁,才能理直气壮地阻止或防止别人侵占集体利益,正确行使反映和监督的会计职责,保证各项经济活动正常进行自律的核心就是用道德观念自觉地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一个能自律的人,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把持住自我不迷失方向;而不能自律的人则头脑昏昏,丧失警惕,终将成为权、财的奴隶在我们身边这方面事例有很多惩治腐败,打击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活动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除了要靠法制手段,建立坚强和完善的法律外会计人员严格自律,防微杜渐,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也是防止腐败和非职业道德行为的有效手段会计人员的廉洁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基础,而自律是廉洁的保证自律性不强就很难做到廉洁,不廉洁就谈不上自律“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会计人员必须既廉洁又自律,二者不可偏废
(2)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第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廉洁自律,首先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人生观是人们对人生的目的和意义的总的观点和看法价值观是指人们对于价值的根本观点和看法,它是世界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对价值的本质、功能、创造、认识、实现等有关价值的一系列问题的基本观点和看法会计人员应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错误的思想,这是在会计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第二,公私分明,不贪不占公私分明就是指严格划分公与私的界线,公是公,私是私如果公私分明,就能够廉洁奉公,一尘不染,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如果公私不分,就会出现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甚至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廉洁自律的天敌就是“贪”、“欲”在会计工作中,由于大量的钱财要经过会计人员之手,因此,很容易诱发会计人员的“贪”、“欲”一些会计人员贪图金钱和物质上的享受,利用职务之便,自觉或不自觉地行“贪”有的被动受贿,有的主动索贿,有的贪污、挪用公款,有的监守自盗,有的集体贪污究其根本原因是这些会计人员忽视了世界观的自我改造,放松了道德的自我修养,弱化了职业道德的自律第三,遵纪守法,尽职尽责遵纪守法,正确处理会计职业权利与职业义务的关系,增强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能力,是会计人员廉洁自律的又一个基本要求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做到廉洁自律;而且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尽职尽责,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保证廉洁自律4.客观公正
(1)客观公正的含义客观是指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公正就是平等、公平、正直,没有偏失但公正是相对的,世上没有绝对的公正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对于会计职业活动而言,客观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真实性,即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依据,对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二是可靠性,即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在会计职业活动中,由于涉及到对多方利益的协调处理,因此,公正就是要求各企、事业单位管理层和会计人员不仅应当具备诚实的品质,而且应公正地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即在履行会计职能时,摒弃单位、个人私利,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作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鉴证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姿态,进行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出具客观、适当的审计意见客观是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客观的反映要达到公正,仅仅做到客观是不够的公正不仅仅单指诚实、真实、可靠,还包括在真实、可靠中作出公正选择这种选择尽管是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之上,还需要在主观上作出公平合理的选择是否公平、合理,既取决于客观的选择标准,也取决于选择者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态度
(2)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第一,端正态度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是会计人员的态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没有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可能尊重事实有了正确的态度之后,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高的专业技能,工作也会出现失误,感到力不从心第二,依法办事依法办事,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是会计工作保证客观公正的前提当会计人员有了端正的态度和专业知识技能之后,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并对复杂疑难的经济业务,作出客观的会计职业判断总之,只有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会计业务第三,实事求是,不偏不倚社会经济是复杂多变的,会计法律制度不可能对所有的经济事项作出规范,那么会计人员对经济事项的职业判断,就可能会出现偏差因此,客观公正是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追求的目标,通过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正确理解、把握并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不断消除非客观、非公正因素的影响,做到最大限度的客观公正在实际生活中,要做到“客观公正”,最根本的是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没有实事求是的严谨态度,主观地片面地表面地看问题,就无法做到“情况明”,也就无法根据客观情况来公正地处理问题即使主观上想“客观公正”,客观上也无从实现客观公正应贯穿于会计活动的整个过程一是在处理会计业务的过程中或进行职业判断时,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二是指会计人员对经济业务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例如,某人因公出差丢失了报销用的车票,在业务处理时,不能因为无报销凭证就不报销,也不能随意报销,而要求出差人员办理各种合法合理的证明手续后,才能报销,即最终结果是客观公正地进行会计处理不报销或随意报销,都是不客观公正的总之,会计核算过程的客观公正和最终结果的客观公正都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客观公正的会计核算过程作为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就难以保证;没有客观公正的结果,业务操作过程的客观公正就没有意义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征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职业判断时,将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在处理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时,绝不能采取折中的态度和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始终站在第三者的独立立场上,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超然独立地对企业遵守会计准则、制度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作出恰当的审计意见只有这样,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才能确定企业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并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或信贷决策第四,保持独立性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者的一种工作态度它要求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的处理,对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披露和评价,必须独立进行职业判断,做到客观、公平、理智、诚实保持独立性,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尤为重要由于工作关系和经济利益等问题,决定了单位会计人员在形式上或实质上都难以保证绝对的独立性所以这里所说的独立性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与相关利益当事人应保持独立独立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基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注册会计师保持其独立性应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审计事项,实现形式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其职责时,保持独立性固然十分重要,但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对这种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如果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实质上是独立的,但报表的使用者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则审计职业的大部分价值将随之丧失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职业良心,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独立是实质上独立的必要条件,形式上不独立,就不能保证实质上独立,而形式上独立也不一定能够保持实质上独立注册会计师更重要的是保持实质上的独立5.坚持准则
(1)坚持准则的含义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坚持准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过程中,只有坚持准则,才能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持准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单位、社会公众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面对不同的情况会计人员应如何处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布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则可私下向独立的咨询师或会计职业团体寻求建议,以便采取可能的行动步骤第二,若自己无法独立解决,可与最直接的上级一起研究解决这种冲突的办法第三,若仍无法解决,则在通知直接上级的情况下,可请教更高一级的管理层若有迹象表明,上级已卷入这种冲突,职业会计师必须和更高一级的管理当局商讨该问题第四,如果在经过内部所有各级审议之后道德冲突仍然存在,那么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如舞弊,职业会计师可能没有其他选择作为最后手段,他只能诉诸辞职,并向该组织的适当代表提交一份信息备忘录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布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中提出的道德冲突时解决的途径值得借鉴我国会计人员如果遇到道德冲突时,首先要对发生的事件作出“是”、“非”判断,如涉及到严重的道德冲突时,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2)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第一,熟悉准则熟悉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只有熟悉准则,才能按准则办事,才能遵纪守法,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二,遵循准则遵循准则即执行准则准则是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的外在标准和参照物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监督时要自觉地严格遵守各项准则,将单位具体的经济业务事项与准则相对照,先作出是否合法合规的判断,对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不予受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会计业务日趋复杂,因而准则规范的内容也会不断变化和完善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经常学习、掌握准则的最新变化,了解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准则,还要在面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准则未涉及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时,通过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专业理论和技能,作出客观的职业判断,予以妥善地处理第三,坚持准则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在会计工作中,常常由于各种利益的交织,引起会计人员道德上的冲突如果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受影响,放弃原则,做“老好人”,就会使会计工作严重偏离准则,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就无法保证,作为会计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会计人员坚持准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为了切实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赋予了会计人员相应的权利,发送了会计人员的执法环境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发行会计监督职责,发生首先冲突时,应坚持准则,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和社会公众负责,敢于同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现象作斗争,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6.提高技能
(1)提高技能的含义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体会计工作质量的好坏,一方面受会计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影响;另一方面受会计人员道德品行的影响会计人员的道德品行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根本和核心,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保证会计工作是一门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会计工作作为一名会计工作者必须不断地提高其职业技能,这既是会计人员的义务,也是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基础,是参与管理的前挺职业技能,也可称为职业能力,是人们进行职业活动、承担职业责任的能力和手段就会计职业而言,职业技能包括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操作能力,职业判断能力,自动更新知识能力,提供会计信息的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以及职业经验等提高技能就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上述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客观上需要不断提高会计职业技能会计人员在对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及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中等都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具体业务处理时对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计估计的变更、会计信息电算化的处理、网络化传输等都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娴熟的专业技能,是无法开展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职责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经济逐渐融入全球经济体系,要求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充分协调,需要会计人员不断地学习新的会计理论和新的准则制度,熟悉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规会计人员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保持持续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不断地提高会计专业技能,以适应我国深化会计改革和会计国际化的要求
(2)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第一,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会计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对会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人才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会计人员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才能不断进取,才会主动地求知、求学,刻苦钻研,使自身的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使自己的知识不断更新,从而掌握过硬的本领,在会计人才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第二,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专业技能的提高和学习不可能是一劳永逸之事,必须持之以恒,不间断地学习、充实和提高,“活到老学到老”只有锲而不舍地“勤学”,同时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在学中思,在思中学,在实践中不断锤炼,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才能推动会计工作和会计职业的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谦虚好学、刻苦钻研、锲而不舍,是练就高超的专业技术和过硬本领的惟一途径,也是衡量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7.参与管理
(1)参与管理的含义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会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会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会计在企业管理活动中,更多的是从事间接管理活动参与管理就是要求会计人员积极主动地向单位领导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地参与市场调研和预测,参与决策方案的制订和选择,参与决策的执行、检查和监督,为领导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活动,当好助手和参谋如果没有会计人员的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就会出现问题,决策就可能出现失误会计人员特别是会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强化自己参与管理、当好参谋的角色意识和责任意识
(2)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娴熟的业务,精湛的技能,是会计人员参与管理的前提会计人员只有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深刻领会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才能有效地参与管理,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钻研业务、提高技能,首先,要求会计人员要有扎实的基本功,掌握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做好会计核算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其次,要充分利用掌握的大量会计信息,运用各种管理分析方法,对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分析、预测,找出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把管理结合在日常工作之中从而使会计的事后反映变为事前的预测和事中的控制,真正起到当家理财的作用,成为决策层的参谋助手第二,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管理活动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会计人员应当了解本单位的整体情况,特别是要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流程和管理情况,掌握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技术设备条件、产品市场及资源状况等情况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利用会计工作的优势,更好地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才能在参与管理的活动中有针对性地拟定可行性方案,从而提高经营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更有效的服务于单位的总体发展目标8.强化服务
(1)强化服务的含义强化服务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是服务者的行为表现,“文明服务,以礼待人”,不仅仅是对服务行业提出的道德要求,而是对所有职业活动提出的道德要求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各岗位上的就业者都_处于服务他人和接受他人服务的地位在服务他人的过程中,人们承担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也接受着他人的服务会计工作虽不能说是“窗口”行业,但其工作涉及面广,又往往需要服务对象和其他部门的协作及配合,而且会计工作的政策性又很强,在工作交往和处理业务过程中,容易同其他部门及服务对象发生利益冲突或意见分歧这样会计人员待人处世的态度直接关系到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和工作的成效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有热情、耐心、诚恳的工作态度,待人平等礼貌,而且遇到问题要以商量的口吻,充分尊重服务对象和其他部门的意见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沟通讲策略,用语讲准确,建议看场合强化服务的结果,就是奉献社会任何职业的利益、职业劳动者个人的利益都必须服从社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如果说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那么,强化服务、奉献社会就是职业道德的归宿点
(2)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第一,强化服务意识会计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为管理者服务、为所有者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人民服务不论服务对象的地位高低,都要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管钱管账是自己的工作职责,参与管理是自己的义务只有树立了强烈的服务意识,才能做好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职能,为单位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二,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服务的关键是提高服务质量单位会计人员的服务质量表现在,是否真实地记录单位的经济活动,向有关方面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否积极主动地向单位领导反映经营活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参与经营管理活动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表现在,是否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正确评价委托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为社会公众及信息使用者服好务需要注意的是,在会计工作中提供上乘的服务质量,并非是无原则地满足服务主体的需要,而是在坚持原则、坚持准则的基础上尽量满足用户或服务主体的需要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都属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的范畴,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两者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协调在规范会计行为中,我们不可能完全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迸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同样,那些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运用会计法律制度强制遵守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对会计职业行为约定俗成的基本要求,后来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吸收了这些基本要求,便形成了会计法律制度总之,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规范实施的重要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和愿望,因而在同一社会内,只允许存在一种会计法律制度,并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凡违法者,轻者被罚款,重者触犯刑律的则被判刑,失去人身自由乃至失去生命会计法律具有很强的他律性而会计职业道德并不都代表统治者的意志,很多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在同二社会里,会计职业道德不是惟一的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执行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二)两者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其调节的范围远比法律广泛会计人员某些错误的行为,只要它还不到触犯会计法律的地步,法律可以不予追究、制裁,但从道德方面来说,却要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可以这么说,受到会计职业道德谴责的,不一定受到会计法律的制裁;而受到会计法律制裁的,一般都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某些过失犯罪除外)
(三)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款而会计职业道德源自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只存在于会计人员内心的意识和信念即使是那些成文的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相比,在表现形式上也缺乏具体性和准确性,通常只是指出会计人员应当做或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四)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自觉的遵守
(五)两者的评价标准不同会计法律是以会计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标准来判定其行为是否违法会计法律规定会计人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这种权利遭受侵犯,造成不良后果,那么侵权者就要受到会计法律制裁;会计法律同时规定了会计人员要承担的义务,如果会计人员不尽义务,造成不良后果,同样要受到会计法律的制裁而会计职业道德则以善恶为标准来判定人们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规范如果一个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符合会计职业的道德规范,就是善的,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赞扬、鼓励,自己内心也会受到激励;反之,就是恶的、不道德的,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其内心将是痛苦的,感到内疚不安一般地说,道德重在确认人们的义务,而不讲权利,即不以谋取个人某种权利作为履行义务的前提和归宿,这点与兼顾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也是不同的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实现以“诚信”为核心的会计职业道德目标,必须要多管齐下,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从而有利于逐步培养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使会计职业健康发展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
(一)接受教育接受教育即外在教育,是指通过学校或培训单位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以职业责任、职业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正面灌输,以规范其职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教育接受教育具有导向作用,行业部门或行业协会通常是职业道德教育的组织者,由其对从业人员开展正面职业道德教育和灌输;接受教育是一种被动学习、被动授受教育
(二)自我教育自我教育是内在教育是从业人员自我学习、自我改造、自身道德修养的行为活动自我教育是把外在的职业道德的要求,逐步转变为会计从业人员内在的职业道德情感、职业道德意志和职业道德信念要大力提倡和引导会计人员自我教育,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从而实现道德境界的升华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一)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就是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会计职业道德基本常识,使广大会计人员懂得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对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以及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将受到的惩戒和处罚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表彰坚持原则、德才兼备会计人员,鞭笞违法违纪的会计行为形成遵守职业道德光荣,违反职业道德可耻的社会氛围
(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就是指对会计人员开展以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为内容的教育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等这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应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三)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就是指通过开展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和对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的讨论和剖析,给会计人员以启发和警示,从而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会计人员辨别是非的能力
(四)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包括形势教育、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等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一)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岗前职业道德教育是指对将要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员进行的道德教育包括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及获取会计从业资格中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的侧重点应放在职业观念、职业情感及职业规范等方面1.会计学历教育中的职业道德教育《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指出“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我国大专院校是培养各类专门人才的基地,其会计类专业就读的学生,是会计队伍的预备人员,他们当中大部分将走入会计队伍,从事会计工作在会计学历教育的阶段是他们的会计职业情感、道德观念和是非善恶判断标准初步形成的时期,所以会计专业类大专院校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是会计人员岗前道德教育的主要场所,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据统计,我国每年有10万名左右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会计队伍的行列为保证进入到会计队伍的新鲜血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必须从会计学历教育抓起2.获取会计从业资格中的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对于要从事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来说,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为了使希望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员在进入会计岗位时具备一定的会计职业道德,财政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中增加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我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审计》科目的考试中,也加入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容这就是说从事会计工作,就要接受必要的会计职业道德教
(二)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指从业人员在完成某一阶段的工作和学习后,重新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知识更新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强化会计职业首先教育的有效形式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应贯穿于整个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始终在职业首先的继续教育中应体现出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对道德的要求,也就是说在不同的阶段,道德教育的和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就现阶段而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目标是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在不断更新、补充、拓展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使其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形势教育教育的重点是要贯彻“以德治国”重要思想和“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全面、系统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政治水平和思想道德意识2.品德教育教育的重点是引导会计人员自觉地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指导和约束自身的行为,提高职业道德自律能力,最终形成良好的、稳定的道德品行3.法制教育教育的重点是引导会计人员熟悉并了解不同历史时期的会计法律法规政策,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处理会计事务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自我教育与修养1.自我教育自我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通过自我教育有利于培养会计职业道德情感;锻炼会计职业道德意志;树立会计职业道德信念;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从而凝结成会计职业道德品质
(1)自我教育的内容自我教育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职业义务教育会计职业客观上要求会计人员承担起本职工作对社会和国家的道德使命与职责会计人员自我教育的目的,就在于提高会计人员对本职工作社会责任的认识,使会计人员具有强烈的职业道德义务感,能做到在没有社会舆论压力、没有他人监督的情况下,都能很好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职业道德义务第二,职业荣誉教育就是通过会计实践活动,使会计人员充分认识到本职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社会地位和真正的职业价值,从而逐步形成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光荣感、自豪感、幸福感第三,职业节操教育节操,也叫志气、气节会计职业节操,就是要不畏压力、不为利诱,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诚信为本,坚持准则,廉洁自律,严格把关,尽职尽责,一尘不染
(2)自我教育的方法要达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自我教育的目的,需要借助正确的自我教育方法第一,自我解剖法就是会计人员对自己所做的会计工作要进行自我批评、自我解剖,用会计职业道德这面镜子对照检查,认真找出自己的缺点、差距,并通过主观努力来加以改正,使自己的行为纳入职业道德规范和要求的轨道,用自我批评的方法来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口同时要虚心听取别人意见对待别人的批评,要态度诚恳,虚心接受第二,自重自省法就是会计人员通过注意自己的言行,反省自己的缺点,不断摒除杂念,严于自我剖析,敢于做到是非观、价值观、知行观的自我斗争,逐步树立起正确的道德观念,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第三,自警自励法自警就是要随时警醒、告诫自己,要警钟长鸣防止各种不良思想对自己的侵袭自励就是要以崇高的会计职业道德理想、信念激励自己、教育自己经常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这把标尺,认真度量自己在职业实践中的一切言行,树立起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第四,自律慎独法慎独就是在单独处事、无人监督时,仍能坚持道德准则,不做任何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不道德的事情慎独,既是一种道德修养方法,又是一种很高的道德境界通过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可以更好地培养、锻炼坚强的职业道德信念和意志慎独的最基本特征是以高度自觉性为前提,要求会计人员在独立工作、无人监督的环境下,也能够严格按照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行事2.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1)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概念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的形成,离不开职业道德的教育与灌输教育灌输使会计从业人员将会计职业规范看做是外在的、不受内心支配的东西,而被动地去遵守、服从教育灌输并不必然使道德规范这种外在要求转化为从业人员的内在要求,也难以让人们自觉地产生符合道德要求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情感因此,要达到职业道德的更高境界,就应该向以职业良心为特征的自律型职业道德发展职业良心是对职业责任的自觉意识,是认识和情感、意志和信念的统一,它不仅会使从业人员表现出强烈的道德责任感,而且能够使其自觉地依据一定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选择和决定其职业行为,这种发自内心的巨大精神动力,在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实施这种转换的途径,就是要开展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按照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在自身道德品质方面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锻炼、自我提高,从而达到一定的职业道德境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要求会计人员学习职业道德的知识,培养自己的职业情感,在履行义务时,克服困难障碍,磨炼职业道德意志,树立坚定的职业道德信念职业道德修养的最终目的,在于把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逐步地转化为自己的职业道德品质,从而将职业实践中对职业道德的意识情感和信念上升为职业道德习惯,使其贯穿于职业活动的始终此时,会计人员对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守,已成为自己的职业本能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间,先进与落后的道德思想并存,因此,必须通过教育、灌输和培养,以使先进的道德思想发扬光大而道德觉悟和道德境界的形成,最终必须通过自我修养和自我改造,甚至要经过一个非常复杂的自我磨练过程因此,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外因,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是内因,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行为,是一个内外结合、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过程所以,在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的建设中,对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要齐抓共建
(2)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高尚的会计职业品德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刻苦进行道德修养的结果会计职业道德修养,虽然是道德品质和思想素质方面的自我锻炼,但决非指“闭门思过”,我们所说的修养,是在社会实践中的自我锻炼在会计职业活动中,会计人员会遇到各种利益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协调处理,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这就需要加强意志的修养;在会计职业活动中,会计人员还会遇到现实的义利关系、理欲关系,要抵制社会各种不良风气和错误思潮的侵袭,就需要加强品质的修养;在会计职业活动中,会计人员为了更好地与职业对象打交道,还要注意自身形象的修养总之,会计职业道德修养一刻也离不开社会实践,只有在社会实践中不断磨练,才能不断提高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3)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境界和方法第一,慎独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最高境界在于做到“慎独”即在一个人单独处事、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应该自觉地按照道德准则去办事慎独的前提是坚定的职业信念和职业良心会计职业道德修养讲“慎独”,就是要求每个会计人员严格要求自己,在履行职责时自律谨慎,不管财经法规、制度是否有漏洞,也不管是否有人监督,领导管理是否严格,都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去办第二,慎欲就是指用正当的手段获得物质利益会计人员做到慎欲,一是要把国家、社会公众和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二是做到节欲,对利益的追求要适度适当,要合理合法,反对用不正当手段达到利己的目的第三,慎微就是指在微处、小处自律,从微处、小处着眼,积小善成大德慎微,首先要求从微处自律,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其次要求从小事着手,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日积月累,就能获得良好的信誉第四,慎省就是认真自省,就是通过自我反思、自我解剖、自我总结而发场长处、克服短处,不断地自我升华、自我超越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为了充分发挥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健全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应在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情况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进行相应的表彰和惩罚,建立起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这是会计职业道德他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的意义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是道德规范付诸实施的必要方式,也是促使道德力量发挥作用的必要手段,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1.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具有促使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奖惩机制利用人类趋利避害的特点,以利益的给予或剥夺为砝码,对会计人员起着引导或威慑的作用,使会计行为主体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都必须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否则就会遭受利益上的损失奖惩机制把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体现了义利统一的原则2.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可以对各种会计行为进行裁决,对会计人员具有深刻的教育作用作为会计人员哪些会计行为是对的,哪些会计行为是不对的,均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作出裁决在这里,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起着道德法庭的作用它是运用各种会计法规、条例及道德要求等一系列标准,鞭笞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时褒奖那些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并使其发扬光大,蔚为风气,人之效尤,互相砥砺因此,通过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使广大会计人员生动而直接地感受到道德的价值分量,其教育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3.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有利于形成抑恶扬善的社会环境会计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会计职业道德的好坏,对社会道德环境的优劣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反之,社会道德环境的好坏,也影响着会计的职业行为奖惩机制是抑恶扬善的杠杆对会计行为而言,判断善恶的标准就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那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就可称之为善行;反之,那些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就可称之为恶行通过倡导、赞扬、鼓励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贬抑、鞭挞、谴责查处会计造假等不良行为,有助于人们分清是非,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进一步促进会计职业道德的发展就道德规范自身特点而言,它主要是依靠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这种非刚性的特征也就决定了它的落实、实施还必须同时借助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职业团体自律性监管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纪律等外在的硬性他律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道德规范潜在的裁判和激励效力
二、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有关单位的积极参与,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自律等综合治理手段在我国,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的建立尚处探索阶段,需要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实践中不断摸索
(一)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应负起组织和推动本地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责任财政部门可以利用行政管理上的优势,对会计职业道德情况实施必要的行政监管1.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财政部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对社会各单位执行会计法律制度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不同形式的检查或抽查通过检查,一方面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是对各单位会计人员执行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和检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部经常开展全国性的财经大检查,2001年1月,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又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对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较详细的处理规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行为,同时也一定是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会计人员若存在这种行为,不仅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同时还必须接受相应的道德制裁,可以采取在会计行业范围内通报批评、指令其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暂停从业资格、在行业内部的公开刊物上予以曝光等法律惩罚和道德惩罚两者是并行不悖、不可替代的,应同时并举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和年检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被单位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年检即年度检查验证制度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时审查的内容其中包括持证人员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通过年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结合起来,有利于强化对会计人员行为的约束,强制引导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对那些不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道德考核不合格的人,不予通过年检,这样就会使会计人员像重视自己的从业资格一样重视自身的职业道德操守,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为了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的考核检查,财政部门正在考虑建立会计持证人员诚信档案目前,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实行电子计算机管理,为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年检和其他行政检查工作,将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以及受到的奖惩情况等,输入电子档案,形成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不仅作为财政部门监管会计人员的依据,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开放,从而督促、约束、激励会计人员严格自律,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根据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报考初级资格、中级资格的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应对参加报名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不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记录的,应取消其报名资格目前,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评审方式,但有不少地方已开始试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由于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是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因此有必要在考试和评审两个方面对其会计职业道德进行检查、考核一是在考试方面考虑到职业道德对高级会计师的重要性,有必要增设职业道德的内容,从理论上加深其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理解和认识二是在评审方面要对申报人的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严格审查三是规定一些关于职业道德规范的否决条款比如申报人曾因违法犯罪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不能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将会计职业道德奖惩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聘联系起来,必将使广大会计人员像重视自己专业技术职称一样重视自己的职业道德形象,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
(二)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对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除了依靠政府监管外,行业自律也是一种重要手段会计行业自律是一个群体概念,是会计职业组织对整个会计职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过程在会计职业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一般由会计职业组织制定、颁布与督导实施的有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在日常会计工作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些会计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业务素质低下,专业知识贫乏,对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知之甚少,从而导致记账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账账、账表不符,报表挤数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一些会计人员按照领导的意志,放弃了客观性原则,钻准则、制度的空子,通过改变会计估计或会计方法,调节利润或亏损,从而达到隐瞒拖欠或逃避应交税利的目的这些做法有的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却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在会计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可以由职业团体通过自律性监管,对发现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支付费用、取消其会员资格、警告、退回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参加后续教育等方式目前,我国会计职业的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惩处力度不够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职业团体自律性监管机制,确保会计职业的健康发展当然,近些年来,我国通过会计行业组织强化自律管理和行业惩戒也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为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作出了积极努力,先后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实施纲要》等研究建立调查委员会、技术鉴定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行业自律性决策组织由于我国会计职业组织建立比较晚,自律性监管还比较薄弱,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与惩戒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要求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从行业整体利益和社会责任出发,切实改进管理和服务,把行业建设好
(三)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对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优秀会计工作者进行表彰、宣传,可以使受奖者感到对遵守道德规范的回报和社会肯定,从而促使其强化道德行为同时,还可以树立本行业的楷模、榜样,使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具体化、人格化,使广大会计工作者从这些富于感染性、可行性的道德榜样中获得启示、获得动力,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奖励是积极的,是对一个人的肯定它利用人的上进心,调动人的荣誉感,使其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并发挥内在的潜能它带给人的是满足、自尊、自豪感而惩罚则是消极的,它利用人的恐惧心理,使人循规蹈矩过分的惩罚会使人产生挫折感,损伤自尊心和自信心实践中的大量事实表明,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方法优于只奖不罚或只罚不奖赏罚结合可以带来双重的激励效果因此,在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还应对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先进入物进行表彰我国会计人员表彰制度早在1963年就已实现制度化1963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确立了会计人员奖惩制度;198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1988年6月,财政部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财政部先后于1990年、1995年组织了两次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大会,共评选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900名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这些表彰活动,调动了广大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树立了可信、可学的楷模,推动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会计职业道德激励机制应当与会计人员表彰制度相结合,以起到弘扬正气、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对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中涌现出的先进入物事迹进行表彰奖励,应注意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我国会计人员的庞大队伍,其中蕴藏着许许多多优秀的先进入物和动人事迹在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中应善于发现典型、树立榜样通过对优秀会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营造抑恶扬善的环境,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第五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抓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并得到切实贯彻和实施
一、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管理会计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起组织和推动本地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责任,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分析新问题,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新经验,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积极创新,与时俱进,探索新的有效途径和实践形式会计管理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努力学习会计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工作中应求真务实,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各级财政部门要要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会计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积极探索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相结合的机制,逐步完善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考核、奖惩、培训、退出等制度,同时通过会计从业资格发证、注册、年检等手段,建立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各地在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要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组织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使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二、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会计职业组织起着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作用,应充分发挥协会等会计职业组织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会计职业组织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我国可以借鉴国外通过会计职业组织实施职业道德约束的做法和经验,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职业组织中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专司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解释、修订和实施之职对涉及会计职业道德的案件由会计职业组织进行处罚
三、企事业单位任用合格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任用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在任用重要会计岗位的人员时,应审查其职业记录和诚信档案,选择业务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开展对会计人员的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加强检查,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在制度建设上要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形成内部约束机制,依法开展会计工作,为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从而可以有效地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规避道德失范同时,单位负责人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既是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是某一个单位、某一个部门的任务,也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各级宣传、教育、文化、科技、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党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把道德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规划,完善措施,扎实推进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仅各级党组织要管,各级机关、群众组织等也要管只有重视和加强各级组织、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搞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更好地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五、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良好会计职业道德风尚的树立,离不开社会舆论的支持和监督“银广夏”等会计造假案被发现,媒体的追踪报道功不可没强化舆论监督,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要以新闻媒体为阵地,广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了解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促进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深入人心要在全社会会计人员中倡导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职业道德意识,引导会计人员加强职业修养通过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正反典型的宣传,弘扬正气,打击歪风第六节 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案例一]“安然”唱起悲歌,会计路在何方
一、基本案情1.“安然”的神话1985年7月,美国体斯顿天然气公司与奥马哈的安然天然气公司合并,成立了后来的安然石油天然气公司15年以后,该公司成为美国、一度也是全球的头号能源交易商,其市值曾高达700亿美元、年收入达1000亿美元2000年12月28日,安然公司的股票价格达到
84.87美元(有资料说是
90.75美元)2001年初,被美国《财富》杂志连续四年评为美国“最具创新精神的公司”2.“安然”的轰然倒地美国创造了“安然”,“安然”创造了现代神话却谁知美梦苦短,一瞬间“安然”大厦轰然倒地2001年10月16日,“安然”公布其第三季度亏损
6.38亿美元;11月“安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承认,自1997年以来,共虚报利润
5.86亿美元;当月29日,“安然”股价一天之内猛跌超过75%,创下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有史以来的单日下跌之最;次日,“安然”股票暴跌至每股
0.26美元,成为名副其实的垃圾股,其股价缩水近360倍!两天后,即12月2日,“安然”向纽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其申请文件中开列的资产总额468亿美元“安然”又创造两个之最——美国(或许是世界)有史以来最大宗的破产申请记录;最快的破产速度3.“安然”到底做了什么一是在财务报表上隐瞒并矫饰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二是利用错综复杂的关联方交易虚构利润,利用现行财务规则漏洞“不进入资产负债表”隐藏债务,以其回避法律和规则对其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三是夸大公司业绩并向投资者隐瞒公司业务等违法手段来误导投资者而世界“五大”,会计师公司之一的安达信公司又为其提供了不实的审计报告,从而使“安然”神话套上了“皇帝的新衣”
二、案例评析
(一)“安然”轰倒的原因“安然”轰倒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媒体认为主要有两点1.制度腐败“安然”事件,其实是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现代会计制度、证券及金融市场制度、社会审计制度等存在问题,使内部人滥用职权而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此案不仅涉及美国两党政要,而且涉及那么多政府高官和国会议员,可以说,这与其社会制度不无关系,安然公司的破产揭示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各种弊端2.道德沦丧媒体披露,安然公司与布什家族、众多政府要员、国会议员关系非同一般,在其破产前后,更是接触频繁公司总裁肯尼斯·莱在公司破产前已经秘密抛售了其掌握的全部股票,那些持有安然公司股份的现任布什政府某些部长、副部长们,也在公司倒闭前卖出了自己手中的股票安然公司的一般雇员们却因为金字塔顶的少数人把钱抽走,一夜之间数亿美元的退休金化为乌有,失去了他们一生的积蓄骇人听闻的暗箱操作,毫无社会责任感和诚信可言,亦毫无侧隐之心,道德沦丧殆尽,这就是某些西方大公司!
(二)“安然”轰倒的启示1.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尊严从会计的角度上看“安然”事件,主要不是会计标准和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问题,而是如何坚守职业道德的问题应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并确保有效实施(奖惩、准入、退出等)不论公司财务会计人员,还是社会审计人员都应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保持职业尊严,做高尚的会计人,“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有人说,会计没有了诚实就像战士没有了勇敢,科学家没有了智慧,官员没有了廉洁比喻形象,言之有理总之做人于做事,做人应为先2.规范社会审计,保持审计的独立性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安达信”既是“安然”的外部审计人,又是内部审计人和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人;既一只手教其做账,另一只手证明这只做账的手换言之,“安达信”既是“安然”的裁判员,又是“安然”的运动员为此,“安达信”每年从“安然”得到上千万美元的丰厚报酬,就这样,“安达信”还能保持最起码的独立性吗因此,“安然”的丑闻同时也必定成为“安达信”的丑闻“安然”轰倒后,安然公司在销毁重要文件,为“安然”出具审计报告的安达信首席审计师大卫邓肯(已被解雇)也在销毁资料这些充分说明,即使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比较健全的国家,在1997年就成立了独立性准则委员会的国家,连“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都时有严重违规、严重违反“独立性”的事件发生虽然美国证监会(SEC)于2000年6月27日就提出了修改独立性规则的动议,但会计师真正做到独立、公正从业仍然路途遥远3.建立健全法制,加强政府监管从“安然”轰倒及“安达信”丑闻,我们不仅看到了道德严重失范,更看到了法制的缺漏和政府监管乏力因此,应该建立健全法制,既要规范企业,又要规范社会中介;对政府官员、对注册会计师进入企业任职,要有严格规定、具体要求,政府监督、监察部门也要严格执法,违者严惩不怠2001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可以视为是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可信或不完全可信为前提的监管措施[案例二]差距只在一个“信,字
一、基本案情据《文汇报》2002年3月15日报道,地处黄河口的广饶县和利津县同处山东省东营市,相隔不过数十公里,10年前,两地经济状况还难分伯仲,可如今,广饶人在经济上已经远远走在了前面前年,广饶县实现工业总产值接近90亿元,而利津县只有30亿元两县工业基础相差无几,发展模式也基本相同为何会产生如此大的差距前些年,适逢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之际银行紧缩银根,许多乡镇和地方企业步履艰难此时,不少地方和企业纷纷刮起了借改制为名逃避金融债务之风广饶县委、县政府则要求企业不能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那些濒临关停倒闭的企业,从全县信用环境的大局出发,由县政府出面,让一些效益好的大企业先把其债务全部承担落实下来,由政府部门想办法逐步消化连续5年,广饶县金融机构家家赢利良好的信用环境,使银行敢于向企业贷款这为广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金融后盾同样的处境,一些利津人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措施从1995年起,利津县的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采取母体分离、嫁接改造等形式,“悬空”银行债务,进而又以破产为名,另组建新企业,逃避银行债务在利津县,有近半数的县属企业存在逃债的行为这种状况,使银行损失惨重短期利益行为,破坏了利津县长期的信用环境信用根基的动摇与损坏,使利津的经济发展受到了影响利津那些通过逃避债务而得以一时喘息的企业,也因为失去了银行长久的支持,很快再次陷入困境
二、案例评析讲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黄金规则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求诚实守信,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人们进行经济活动和从事职业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市场经济是信誉经济利津的经济发展与广饶的经济发展差距巨大,是因为利津县一些企业采取欺诈行为逃避银行债务,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也破坏了利津县长期的信用环境,真可谓咎由自取而广饶县全面承担下所有的债务,并积极设法归还,他们终于以诚信赢得了信任,也赢得了市场经济学家萧灼基讲过一则小故事,颇有意味一位留学生在国外乘公共汽车逃票,当时并没有对他进行罚款,他自以为洋洋得意,谁料毕业找工作时候才发现已被记录在案,虽然学习成绩优秀,求职却遇到障碍他因小失大,后悔不及这则故事令人回味,也令人深思今天我们的会计师为了抢客户、为了一个红包,为了不得罪领导而忘记了职业道德,可能明天失去的将是立足于社会的信用德行,将失去的是我们曾拥有的以此谋生,以此为荣的会计天地诚信是会计师的灵魂,一旦失去,整个行业将遭毁灭[案例三]麦科特为什么能上市圈了5个多亿
一、基本案情1.麦科特上市了2000年8月7日,一只新股在上海股市走得很火,那就是麦科特麦科特通过伪造进出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币就是这么一家“虚构”的公司,竟然顺利出炉了,竟然招摇上市了2.谁来帮助他在麦科特发行上市的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正大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对麦科特及其上述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麦科特欺诈上市一案中,有关中介机构都深入其中如果没有这么多中介机构“配合”,麦科特是不可能招股上市的如此多的机构、如此多的关口,任何一个“NO”都可能使麦科特的美梦变成一枕黄粱遗憾的是在这条“造假流水线”上,所有的中介机构都扮演着极其不光彩的角色3.全为五斗米折腰华鹏会计师事务所知情不报还参与造假,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利益的诱惑当然其他关联机构也是如此麦科特发行股票圈了5亿多元,发行费总额也有1760万元1760万元和5亿元相比,只能算九牛一毛造假成本与造假收益之间的巨额反差,正是我国证券市场造假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个生动的注释是,几家中介机构就是为了这区区1760万元折了腰,当然,分摊到每家中介机构里自然是不小数额
二、案例评析古代文人虽然穷酸,但是却不为五斗米折腰,现代“经济警察”虽然高雅却为了金钱就能把自己给卖了,真是悲哀过好“金钱”关,保证会计师队伍的廉洁性,这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公信力作为经济社会的成员,除了薪金收入外,会计人员也可以得到法律许可的其他收入,如合法投资的收入、继承遗产收入、稿费收入等但不能获得影响会计职业行为的不合法收入否则,必然影响到守法、执法的公正性有人以会计师严格执法失去客户之由,为不法的会计行为开脱,这是没有理由的正如人们不能原谅家贫而去偷盗的行为一样,更何况比较社会各阶层收入水平,会计师行业是公认的高收入行业高报酬,意味着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会计人员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质,是非常重要的职业道德规范[案例四]公生明,廉生威
一、基本案情刘新华,一个极普通的会计人,在近十年的财会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奋敬业,甘于清贫,淡泊名利多年的职业生涯使他树立了一个职场信念没有人能打败你,能打败你的只有你自己,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公司而言都是如此,必须从自身做起,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坚持原则他最欣赏的一句话就是“会计人员要有一双透射的眼睛,要知道数字背后是什么,这就需要不断了解企业的运营,了解企业的战略,并结合企业战略制定财务战略,转而达到提升企业的目的”刘新华供职的上市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的大型国有企业,但公司的产品质量与国外的同类产品有很大的差距产品的重要原料有80%靠进口,自己生产的原料质量达不到国内重要大客户的要求由于进口原料价格昂贵,导致成本居高不下,在市场中价格没有竞争优势,同时进口原料的产量波动也会对其产品造成直接影响根据当时情况,公司要生存下去,就必须对原材料自行生产,进行技采改造,提高原料质量但进行技术改造,企业就得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相应的生产设备也要大量进口,并且在技术上需要专家指导公司虽然在目前的情况下还不至于亏损,可是公司现金流不充足,技术改造的大量资金要从银行贷款,同时每年的贷款利息也是笔很大的支出这个重大决策从某种程度讲可能是企业惟一的生存之路,但同样也可能让企业败走麦城,陷入困境一旦技改投资失败,那对企业来讲就是灭顶之灾,也许从此就一蹶不振,更不要说发展了这个重大的决策要经过各部门和领导层的反复讨论,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真实的财务数据的支持,财务数据是决定是否进行投资和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然而这个重大的决策却在匆忙之中由企业上市后的第一批领导层作出了当在第二批领导层接手时,这个决策的失误就已经显山露水了,企业因此而走上亏损之路第一批领导眼看企业已经深陷泥潭,便走的走、溜的溜于是在危难之际,第二批领导层匆忙上任作为第二批领导层中的一员,刘新华上任以后开始认真分析公司目前所处的境况公司所需设备是从国外进口的二手设备,公司高层对这个项目所需资金估计不足,两年内已经陆续投入两个亿,两年的资金利息让企业不堪重负,同时随着国际市场的变化,当企业在大张旗鼓地进行技术改造投入时,国外已经停止生产这种产品了,也就是说这些产品基本属于淘汰品种,受到国外大环境的影响,国内市场对这种产品的需求也急转直下刘新华根据对企业目前状况的分析,清楚地意识到企业现在所处的困境,企业实际上已经陷入了一个死循环——用自己的原材料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客户要求,可是又不能停止生产,因为机器设备停止生产后重新启动的成本更大,产品不断生产又不断积压,企业为了维持生存,保证现金流,又不得不亏本出售,生产越多,亏损就越多总之,企业寄希望的技术改造非但没有给企业带来一条光明之路,反而把企业引入了一个死胡同还有一个更大的压力,那就是公司已经有一年亏损了,如果再亏损一年就会转入ST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良好的年度报告会使投资者增加信心,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有利的影响当这些问题摆在面前的时候,企业即将面临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尽管一份明晰、详尽的年度报告在中国还属罕见,但不可否认的是年度报告的数字仍然是决定企业价值的核心要素,也是决定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度,如果按真实的数字进行披露就势必影响投资者的信心,最直接的是造成公司的股票大幅度下跌,而且极有可能跌破面值于是公司领导从企业的利益出发,同时也为了其自身利益,开始要求财务部门在数字上做一些文章,也就是掩饰一些东西,从而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公司的总经理将刘新华找来语重心长地对他说新华,你是公司的老员工了,对公司应该很有感情,公司对你也不错,培养了你,也曾经送你出去学习深造,现在公司遇到了困难,我们是不是都应该为公司出一把力呢而且你和你爱人都在这个公司,你也不愿意看着公司就这么垮了吧,公司垮了,对你的家庭也是最为不利的”显然公司领导希望刘新华在今年企业年度报表上做文章刘新华当然对公司当前面临的困境十分清楚,他对企业也很有感情,自从大专毕业后他就被分配到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一干就是十多年,加上爱人也是公司的员工,这个公司可以说是他半个家但在工作中他已经养成了客观、严谨的工作态度,诚实可靠、有责任感的工作作风与职业道德,这些都自动驱使他去增产节约、开源节流、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但并没有教会他如何去舞弊造假在经过反复细致的痛苦思考后刘新华对总经理说“我对公司是很有感情的,公司的现状摆在眼前,我也一直在认真思考,但是很难你看我手里的借款合同就有整整89份之多,总计金额近几个亿,几个亿啊,我拿在手里心里都发慌,这些全是欠国家的钱,每天都有银行打电话追着要钱,那种尴尬与狼狈就不必说了,我现在与那过街的老鼠又有什么区别现在我只要一听到电话铃声,心里就发慌我认为现在我们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真正为企业摆脱困境,而不是在财务上做文章骗取社会信任”听了刘新华的话,老总的脸色特别难看,他站了起来,大声地说道“你知道吗,你的态度和决定将会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不要被公司暂时的困难所吓倒,如果公司能够挺过今年这一关,就会东山再起,所有这些有点不合理的东西都会得到更正你们年轻人就是没有经历过大风大浪,一遇到困难就打退堂鼓,这点困难算什么呀,我知道你的能力,只要在报表上面做做文章,一切问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吗我知道,你为公司做了许多贡献,公司是不会亏待你的,你会为你的付出有所得的,你不要担心以后的生活我明说吧,你的付出将会为你换来下半辈子的安逸,我希望你能认真考虑一下,你不用立即回答我,回家去和老婆商量一下,我相信孰重孰轻你应该能够分得清”回到家里刘新华不停地抽烟,他心里特别矛盾,如果公司挺不过今年,那么就会被沦为PT类公司,甚至有退市的威胁,同时这也将影响到他的前途和家庭的命运而且不可否认的是摆在他面前的还有一份相当的诱惑,如果能在报表上做饭文章那么他就会得到一份不菲的收益,非但自己的位子依然会稳如泰山,而且家庭的环境也会得到改善但刘新华也深刻认识到,一个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面对社会公众的,它应该呈现出充分的透明度公司数据如果不实将会对投资人和债权人造成损害,从而使广大的中小投资者蒙受更大的损失如果他按照决策层的要求去做,这不但违背他做人的原则,同样也是违背一个会计人应有的职业道德准则显然公司的老总也找他的爱人谈了话,爱人回到家里对刘新华说“你应该好好考虑一下,我们两个人都在一个公司,如果我们两人都丢了工作,那么孩子读书怎么办而且老总说了公司这些都是暂时性的困难,他说已经联系好了,马上就有新的投资人加入,只要能顺利渡过这个困难期,所有的亏损就可以消化掉,他说根本就没有什么风险,是你的胆子太小了”听了爱人的话,刘新华叹道“我何尝不为自己的利益和家庭的利益打算,但是,你知道吗,老总说在报表上做做文章,实际上就是要我做假账,你和我都不是小孩子,应该分得清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任何做假都是违背实事求是精神的,违背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就丧失了作为一名合格会计人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难道你要我一辈子都话在痛苦的煎熬之中,时时刻刻等着被揭穿的那一天吗”刘新华彻夜未眠,直到天色越来越亮从夜晚到白天,转眼之间已经是烈日当空了,这个世界渐渐苏醒并开始忙碌起来刘新华依然呆坐着,他一夜未眠但却毫无倦意,就在此时他终于下定了决心早晨一上班,他就向董事长提交了辞职报告,并且委婉地劝告说“我认为公司应该想办法真正地走出困境,而不仅仅在报表上做秀,业绩不是作出来的,纸是包不住火的,希望老总能好好考虑考虑,我就言尽于此”刘新华走了,离开了他工作十多年的公司,离开了让很多人眼红的位置,带着他会计人的信念和执着走了……
二、案例评析您认为刘新华这样做值得吗笔者认为是值得的,因为他表现出了一个会计人应有的品质,不做假账,廉洁自律是一个会计人应具备的起码底线从表面上看刘新华“很亏”,他不但丢了财务总监的饭碗,而且对他的家庭也影响不小但是这样他也许真的是挽救了一个上市公司,毕竟财务造假也只能隐瞒一时,却不能掩盖那越来越严重的经营困境要想救活一个企业,需要真正在经营上下工夫,找到突破,从根本上改变它否则无论您怎么去包装,都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这些虚假东西一旦被捅破、暴露,就会成为第二个银广夏一个上市公司做假最终所带来的巨大的危害就是动摇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如果证券市场的投资人知道上市公司在向他们骗钱,他们还会甘心买它的股票去投资吗如果信用基础被破坏,投资者对公众信息失去了信任,企业又如何能通过上市来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呢那最终这个市场就会被淘汰如果上市公司股东知道上市公司做假,它还会持有这家公司的股票吗如果政府知道上市公司在利用虚假会计信息偷逃税款,税务机关还会信任公司的账目和按报表来征税吗如果银行知道公司提供的报表都是假的,它还会借钱给企业吗?如果大家都互不相信,市场经济体系也就难以为继了在刘新华的身上折射出了会计人正直诚实的本性;在他的血液里,有着公正、独立、诚信的会计精神,有着刚直不阿、廉洁自律的情操诚信社会的建设正是无数个刘新华牺牲了个人的利益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案例五]从货仓服务员到CFO
一、基本案情2002年黄先生开始攻读会计学博士学位,进入人生最高的学历境界但人们有所不知,他成功的背后隐藏了多少艰辛的历程和不断学习的坚定信念20世纪60年代,黄先生因家境贫困,初中尚未完成便辍学,在一间香港烟草公司担任货仓服务员,帮补家庭经济收入但求学上进之心并没有因此而丧失,这段时间,白天上班,晚上在一家英文中学继续念英文及其他课程,五年后考得中学会考及格证书;与此同时他因工作表现勤奋、诚信敬业被公司老板提升为货仓簿记员,管理公司货仓存货记录,从此对簿记及会计学产生浓厚兴趣因此,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有关簿记、会计原理与实务,并积极参加考试,先后取得英国伦敦商会的初级簿记、中级簿记及高级会计证书,这些考试皆以优异成绩取得1971年10月黄先生转到一家上市公司(钢铁厂)担任成本会计主任,在这五年工作期间,他参加英国国际会计师公会的考试,取得该会会员证书,在这个阶段他深感会计学识与经验之不足,遂毅然离开这家上市公司,转到当时“八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中一家,担任中级会计员两年后,也就是1978年被提升为主任在六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会计审计经验,也学会了企业管理的操作以及内部控制的技巧1982年他加入香港置地公司担任合资部门的财务与行政经理工作了两年后,也就是1984年到广州进入祖国大陆工作,参加了美国西方石油公司在南海海域探勘石油的管理,担任了会计经理,因此,对祖国大陆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务政策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同时也理解了石油行业在探勘时期的成本会计处理在这段时间,又取得了加拿大注册会计师资格因此,在广州工作了五年后,由于家庭关系,移民到加拿大工作于加国的地产集团,担任会计主任之职在加国期间,利用业余时间进修取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六年后,回归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于法国电讯集团,担任东北亚区财务总监之职,2002年1月该集团被收购,所幸仍能服务于收购后的公司,担任大中华区财务部门主管
二、案例评析纵观黄先生的经历,从货仓服务员提升为货仓簿记员,这是他人生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此,产生了对薄记会计的浓厚兴趣,业余学习进修取得高级会计证书然后担任会计主任,这是提高专业技能的结果,但是黄先生仍感学习与经验的不足,转职于会计师事务所,积累了丰富的实际经验,这个举动又是对专业知识渴求的结果,以及作为往后升华更高层次的一个原动力然后再回流于公司企业,以及跨国企业等等,这些都足以证明作为一个会计人员随着环境的改变,必须随时提升自己在各方面的新知识与新技能,才能立足于这个千变万化的世界里比如能适应于加拿大工作的需求,因为黄先生也取得加拿大注册会计师的资格企业集团为了达到种种综效,比如购销综效、财务综效与人力资源 效而进行收购与合并,这种结果导致了人员的裁减,促使黄先生有了攻读博士的目标,经过努力,皇天不负苦心人,终于被我国会计学大师录取为门生从这件事实能够证明一件事,那就是会计人员不断地提高技能、更新学识、充实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就会越大,事业就能不断进步[案例六]备用金变通与捍卫
一、基本案情一阵急促尖锐的高跟鞋声传进我的办公室,来人正是我们公司营销部门高级经理,她带着不甚愉快的音调对我说,“你的备用金保管人(财务总监秘书兼会计文员)不合作,不给我领取差旅预支费用,我的付款申请书已获总经理批准,明天就要出差外地……”我看了看她的付款申请金额,明白了为什么我的秘书即备用金保管人不同意支付的理由因为她的预支金额已经超过公司有关“备用金操作规定及其实施程序”的限额此时作为一个称职的财务总监必须平衡(或叫摆平)备用金保管人与营销部门经理两者间为差旅预支金额一事引起的争端也就是财务总监必须支持备用金保管人,因为她是按照规定处理此事,而营销部门经理的申请也经过了总经理的批准,看似小事,却事关重大因为假设您同意以备用金支付,那么以后备用金使用有关原则、规定则形同虚设;假设您不同意支付这笔钱,又得罪了一位部门主管,以及批准这位主管的总经理,这是一个左右为难的事,偏偏也是会计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我的一贯处理方式就是站在财务部门立场,坚持程序处理但有变通我决定仍然签发支票,然后由公司司机陪同这们营销部门主管到银行支取现金作为主管部门遇到问题解决问题是天职,可惜这位营销部门经理并不领情也不买账,因为她认为有后台靠山,气冲冲、带着尖锐的高跟鞋声走出了我的办公室我知道过一会儿外籍总经理将会驻足我的财务总监办公室,于是我准备好有关资料,等待老总驾到果不出我所料,十分钟后总经理亲自来到,我礼貌地请老总坐下,老总手拿付款申请书质疑地说为什么我批准的差旅费预支申请表,备用金保管人拒绝支付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有技巧我回答请总经理在该申请预支表上再签一次名,我就马上支付,他老人家愣住了他又质疑地问为什么于是我把早就准备好的“公司备用金操作规定及其实施程序,文件亮了出来,我说这个程序是我设计的,经过总经理您批准而实施,同时也通知了各部门,现在这张预支申请表虽经您批准,但已超过我们备用金规定的限额,如果我照付,则属违反已批准实施的规定不过,若您再签一次名那就代表您“特批”,特别批准您自己批准事件的越权措施事实上,我已经与营销部经理解释过同时也做好两全的安排,但她不同意,其他部门主管都是按照这种规定执行我认为还是按照您批准的规定执行,应该不能有所例外听完这番话,明白事理的总经理同意我的两全安排,同时并没有因为这事而有不高兴的脸色,因为这是合情合理与合法的变通处理,在不影响基本原则(即内部控制制度)的前提下,要采取对方最能理解、最易接纳的办法实施这就是工作的艺术,也是做人的方法最后,我们的营销经理也只得按规定办事了从实例中我们可以体会出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财会部门或会计人员执行工作的准绳起了很大的明确作用,避免了人为因素的介入因此,我们经常强调企业有一套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那么会计人员就好落实工作;外审人员好查账,同时降低审计风险;内审人员好绩效,工作起来轻松
二、案例评析在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经常会遇到一些处理起来感到“两难,的事情,坚持按制度办事会得罪上级或周围的同事;反之,又会使工作丧失原则,使制度形同虚设本案例告诉我们,在会计工作中也应该讲究工作艺术,以达到最好的工作效果本案例中财务总监对事务的处理方法,既体现了会计人员坚持准则的道德规范要求,也体现了会计人员参与管理的道德规范要求当然对于工作中遇到的违法事项必须坚决抵制,决不能变通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 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
(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第二章 税务管理第一节 税务登记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第三节 纳税申报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第三章 税款征收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第四章 税务检查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八十七条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第九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大家学习网http://www.topsage.com更多精品在大家!第2页共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