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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o1-3\h\uHYPERLINK\l_Toc1848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管理制度1HYPERLINK\l_Toc2638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2HYPERLINK\l_Toc1200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3HYPERLINK\l_Toc1640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管理制度
一、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门诊、住院调配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作出规定
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作出规定
三、手术室、病区到调剂室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调配固定基数”申领,不得突破
五、手术室、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名、规格、数量均应符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包括处方、空安瓿)
六、手术室、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防盗措施,实行专人加锁管理,药剂科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可以根据临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具体情况,决定各调剂室、病区“调配固定基数”的调整调整后的固定基数药剂科应有备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专用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各项目不得缺项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四、调剂部门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五、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第六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第十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第十五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十九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第三十一条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
三、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切实加强对麻黄素、咖啡因、杜冷丁、二氢埃托啡、丁丙诺啡、氯胺酮、三唑仑等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管
五、对因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不落实,管理出现疏漏而导致特殊药品重大流失案件的,依法追究相应领导责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一、药学管理部门根据本院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一式二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本院各执一份
二、药学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下年度《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卫生局审批批准后,到亳州市药品采购供应站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6月底前填写《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并在其备注栏填写“追加或减少”原因,然后报送市卫生局核准后方可购买
三、药学管理部门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簿记录验收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5年备查
五、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帐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督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一、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三、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五、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应当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五、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六、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七、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三、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四、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五、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六、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七、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进行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接班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
一、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患者要详细询问用药情况、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二、医疗机构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患者建立随诊制度,要求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患者定期随诊,并在病历上做好随诊记录
三、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