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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之国际保护天马行空____http://t.__.com/tmxk_docinhttp://t.__.com/tmxk_docin;__:13182411__;__群175569632与其它智能财产权法制相同,著作权法系采属地主义,亦即著作权之保护应依主张保护所在地国家之著作权法规定定之是否为受保护之著作?著作权之归属如何?有无构成著作权之侵害?均应依主张著作权时所在地之著作权法规定认定著作权之国际保护有赖国际著作权公约之签定与落实,始克全功从而,国际著作权公约固以建立国际一致的保护标准为目标,但其目标仍偏重于外国人著作之保护,亦即如果对于外国人著作之保护已符合国际著作权公约所定之最低标准,纵使对本国人著作之保护不及于国际著作权公约所定之最低标准,也不会被认为是违反国际著作权公约著作权要在某一个国家受保护,通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著作人为该国之国民或居民;二著作人为与该国藉由多边或双边条约协议建立有著作权互惠关系之国家之国民或居民;三著作在该国首次发行;四著作在与该国藉由多边或双边条约协议建立有著作权互惠关系之国家首次发行通常各国国民之著作要在其它国家受到著作权保护,主要均系透过国际性著作权公约达成,尤其以1886年「保护文学及艺术著作之伯恩公约THE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RTISTICWORKS」及「1952年世界著作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国际性著作权公约仅对于著作权保护提出最低标准minimumstandards,公约会员国之法律所提供之著作权保护固不得低于公约规定之标准,但得自行规定高于公约规定之标准例如伯恩公约与世界著作权公约并未要求要保护录音著作,仅罗马公约有此要求,美国虽非罗马公约会员国,而依伯恩公约与世界著作权公约并无义务保护录音著作,但美国著作权法仍保护录音著作又如伯恩公约与世界著作权公约均仅要求著作权保护期间为著作人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但欧盟及美国已延长为著作人终身及其死亡后七十年国际著作权法制的基本原则对于外国人著作之保护,国际著作权法制有几项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principle」,即对于其它会国国民之著作权保护不得低于本国人所得享有之保护对于「国民待遇原则」,国际著作权法制的「最低标准原则minimumstandardsprinciple」与「互惠原则(reciprocalprinciple)」之适用结果,将会限制「国民待遇原则」之部分效果在「最低标准原则minimumstandardsprinciple」之下,「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于其它会员国国民之著作权保护不得低于本国人所得享有之保护,尚可能包括外国人享有高于本国人之保护,例如美国著作权法第411条a项规定美国人之著作非经__著作权登记不得提起著作权侵害之诉,但为符合伯恩公约第五条有关「著作权之享有与行使不得要求履行一定形式要件」之规定,其它WTO会员体之人民则无此要求;至于「互惠原则(reciprocalprinciple)」方面,对于各国著作权保护期间长短不一,伯恩公约第七条第八项规定「任何情形下,著作权保护期间应依要求著作权保护之所在地国家法律之规定;然而,除该国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保护期间不得逾该著作源流国所定之保护期间」世界著作权公约第四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会员国并无义务给予外国著作较该著作所属国所给予同种类著作更长之保护期间;未发行著作以著作人为其国民之国家为所属国;已发行著作以其首次发行之国家为所属国」此即「较短期间法则theruleoftheshorterterm」之适用,亦即允许著作权保护期间较长之国家,得拒绝给予著作权保护期间较短之国家之国民,与自己国民享有相同较长之著作权保护期间,藉此迫使著作权保护期间较短之国家延长其著作权保护期间,美国一九九八年「著作权期间延长及音乐著作授权法案CopyrightTermExtensionandMusicLi__nsingS.505」使美国著作权保护期间自著作人终身加五十年延长为著作人终身加七十年,正是响应欧盟「统一著作权保护期间指令The1993TermHarmonizationDirective93/98/EEC」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间为著作人终身加七十年后,其指令第七条第一款亦规定,欧盟之会员国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间较短之非欧盟国家国民,仅给予其源流国法律所定之较短保护期间,不适用欧盟会员国较长之著作权保护期间
二、「最惠国待遇most-f__ored-nationtreatment」,即一会员体给予任一其它会员体人民之任何关于智能财产保护方面之利益、__、特权或豁免权,应立即且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它会员体人民,以避免先缔约之国家所受之保护低于后缔约国家之保护著作权法制CopyrightSystem与著作__利法制AuthorsRightSystem关于国际著作权法制方面,可分为著作权法制CopyrightSystem与著作__利法制AuthorsRightSystem前者为习惯法commonlaw国家,如美国、英国或其原殖民地国家所采,后者为欧洲、拉丁美洲及其它成文法civillaw国家所采著作权法制纯粹从经济利益之角度考量,认为著作权保护之目的是在给予投资于创作之人经济上之回报;著作__利法制则认为著作权保护之目的是在保障创作人创作之天赋__,重于确保著作人对自己创作之控制虽然伯恩公约与世界著作权公约之会员国均包括采著作权法制与著作__利法制之国家,且该二公约亦尽力调合此二法制之差异,但伯恩公约与世界著作权公约大体上仍是以著作__利法制为本例如,伯恩公约第五条有关「著作权之享有与行使不得要求履行一定形式要件」之规定,就是在天赋__之理念下形成,而世界著作权公约虽然主要目的在使美国得以纳入国际著作权体系,其第三条第一项仍允许以在著作适当位置作著作权标示,作为符合美国著作权法所定须经著作权注册始得提起著作权侵害之诉之要求,进而受著作权保护伯恩公约之源起伯恩公约之成立,溯源自国际文学作家协会Associationlitteraireinternationale于1882年在罗马__之年会国际文学作家协会系一非____,1878年成立于法国巴黎,向来大力主张成立一世界性保护文学及艺术著作公约,也是文学财产联盟LitraryPropertyUnion之创始者在该次年会中,该协会决定1883年年会在瑞士首都伯恩__瑞士__于1883年主办该次年会,并指派其部长Nu__Droz担任__,会期自9月10日起至13日止共四天,会议结论完成一项多边公约之草案称为「建立一联盟以保护文学及艺术著作__权利之公约ConventionpourconstitueruneUniongeneralepourlaprotectiondesdroitsdesauteurssurleursauverslitterairesetartistiques」,该草案总计十条虽然少数国家如美国等对于该草案并不热衷,但瑞士__在征得大多数国家之热烈反应后,仍分别于1984年、1885年及1886年9月间在伯恩召开三次会议,就该草案进行讨论,最后在1886年9月9日共有比利时、法国、德国、大不列颠、海地、意大利、赖比瑞亚、西班牙、瑞士及突尼西亚等十国于伯恩签署了「保护文学及艺术著作之伯恩公约THE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RTISTICWORKS」,公约共分三部份本文、附属条款及最后议定书依该公约之前言所揭示,公约之目的系共同希望以有效之方法尽可能一致地保护文学及艺术著作__之权利伯恩公约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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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止共计有144会员国伯恩公约之重点采「国民待遇原则」第五条第一项与「最低标准原则」受保护之著作类别伯恩公约第二条第1项规定,伯恩公约保护之著作类别,包括文学、科学及艺术范围内之作品,不问其表达形式与模式为何受保护之著作伯恩公约保护之著作,包括1会员国国民或居民之著作,不问发行与否;以及2于会员国境内首次发行之著作此一「首次发行」,依伯恩公约第三条第4项规定,包括于非会员国境内首次发行后三十日内于会员国境内发行者至于「发行」之定义,依伯恩公约第三条第3项规定,系指散布合于消费者合理需求数目之重制物我国虽非伯恩公约会员国,但如于伯恩公约会员国,如于美国或____作首次发行,可依此在其它伯恩公约会员国受保护,国际间称此为「伯恩公约之后门backdoortoBerne」受保护之权利伯恩公约保护之著作权利,依不同著作类别而有不同,包括1以任何方式或形式重制著作之权利第九条第1项;2将著作改作之权利第十二条;3将著作作成电影并加以重制、散布及演出之权利第十四条第1项;4将著作翻译之权利第八条;5将著作公开演出之权利第十一条;6将著作广播之权利第十一条之一;7将著作公开口述之权利第十一条之二;8著作人格权第六条著作人有权主张其为该著作之著作人;__就其著作进行任何会造成损害其名誉、声望之删改、修正或其它变更著作人之认定任由各国自行以法律定之但伯恩公约第十五条第1项规定,于以通常之方式于著作上表明为著作人者,推定其为著作人,因此,侵害人如主张在著作上表明为著作人之人非真正著作人者,必须负举证责任保护期间伯恩公约第七条第1项规定保护期间之最低标准为著作人终身加五十年形式要件伯恩公约第五条第2项规定「著作权之享有与行使不得要求履行一定形式要件」合理使用伯恩公约第十条强制授权适用于__中国家之重制权与翻译权之强制授权伯恩公约与世界著作权公约均明定世界著作权公约之源起世界著作权公约起源于美国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未加入任何国际性著作权公约,因此,___教科文__乃于1947年开使讨论于伯恩公约之外另立标准较低之世界著作权公约,以将这些国家纳入国际著作权体系中1952年9月6日,世界著作权公约通过美国于1955年9月16日加入该公约为了括大国际著作权法制之参与层面,寻求美国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之支持,世界著作权公约虽降低保护标准,仍不能使伯恩公约之保护标准免于打折由于世界著作权公约之保护标准低于伯恩公约,为避免产生排挤效果,世界著作权公约之起草者特别于条文中设计「伯恩公约保障条款BerneSafeguardclause」,规定1951年1月1日以后退出伯恩公约之会员国,以该等会员国为著作源流国之著作,不受世界著作权公约之保护此一保障条款并未发生完全之功效,伯恩公约1967年斯德歌尔摩修正案讨论中,__中国家要求在伯恩公约增加为教育目的得限制著作人之权利,尤其是强制授权规定,以作为不退出伯恩公约之交换条件世界著作权公约采「国民待遇原则」与「最低标准原则」受保护之著作类别世界著作权公约第一条规定,会员国应对于文学、科学及艺术著作等提供适当而有效之保护,但未包括摄影著作、应用美术著作及录音著作至于受保护之著作应具原创性与表达之要件形式要件之处理世界著作权公约第三条第一项允许以在著作适当位置作著作权标示,于C之外加一圈,并附上著作权人与著作首次发行之年份,即受各会员国著作权之保护,同时亦以得符合美国著作权法所定须经著作权注册始得提起著作权侵害之诉之要求,进而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nei___oringrights之源起邻接权起源于采著作__利法制之国家,系随着科技发展,为保护表演人、录音物制作人及广播机构之权利而产生依「世界智能财产权__WorldIn____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WIPO」所出版之「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制相关用语定义」,其对邻接权定义为「日益增多的国家所赋予之权利,在保护表演人、录音物制作人及广播机构于公开使用著作,艺术家之各种展现,及将__、信息及任何声音或影像对公众传播等相关活动时之利益其最重要之类别包括表演人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将其表演加以固着、直接广播或对公众传播之权利;录音物制作人授权或禁止他人重制其录音物、输入或散布未经其授权而重制之录音物之权利;广播机构授权或禁止他人就其广播加以再广播、固着或重制之权利」不管是采著作权法制与著作__利法制之国家,其原先所面对的创作形态,都是以人的精神创作为成分,然而由于科技之发展,创作之形态对于著作权传统理论产生巨大的冲击,诸如摄影、电影、录音、广播等之出现,无论采著作权法制与著作__利法制之国家,都必须以其既有之理论基因应此一趋势采著作权法制之国家向来认为著作权是在保护经济利益,因此在这些新创作媒体之发展上颇能适应,不必作任何调整但采著作__利法制之国家,既然认为著作系展现创作人个人之特质,因此著作人应是受雇的员工而非公司法人,同时其认为著作应有较高的艺术创作成分,至于摄影、电影、录音、广播等新媒介,其通常仅是就既有著作加上些微的创作而完成就摄影著作方面,采著作__利法制之国家,以摄影师为著作人,赋予其著作权,从而对于电影著作认为系一系列摄影之组合,应以所有参与该电影创作之演员、剧作家、摄影师、导演等为共同著作人至于录音及广播等之媒体,由于其创作性较其它著作相对为低,难以符合著作之标准,于是须要创设邻接权制度以为因应1961年之「保护表演人、录音物制作人及广播机构之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PerformersProdu__rsofPhonogramsandBroadcastingOrganizations」,简称为罗马公约RomeConvention是国际间关于保护邻接权之主要公约祇有伯恩公约与世界著作权公约始可加入罗马公约采「国民待遇原则」与「最低标准原则」邻接权保护期间不得短于权利人终身加__五年未就人格权加以规范美国由于是采著作权法制之国家,故未加入罗马公约,但美国却加入与邻接权有关的另外两项公约----「保护录音物制作人对抗未经授权重制其录音物公约Th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Produ__rsofPhonogramsAgainstUnauthorizedDuplicationoftheirPhonograms,迄2000年4月15日止,共有62个会员国」,简称为日内瓦公约GenevaConvention,以及「有关卫星载波传输讯号之节目散布公约TheConventionRelatingtotheDistributionofProgramme-CarryingSignalsTran__ittedbySa____ite,迄2000年1月14日止,共有24个会员国」,简称为布鲁赛尔卫星公约BrusselsSa____iteConventionWTO/TRIPS之相关规定WTO的前身为「关税暨贸易总协议GATT」,该协议成立于一九四七年,其创立目的在确保关税减让之成果,原拟作为国际贸易__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成立前之暂时约定,惟因部分国家,包括美国之__,该__始终未能成立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于乌拉圭部长会议中宣布新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通过「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议定书」,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签署一九九五年年一月一日成立,当时GATT与WTO并存一年,直到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GATT功成身退,目前WTO共有一三四个会员体,三十个观察员包括台澎金马__关税领域、__及___一般所称的「WTO协议」包括成立WTO之协议及__项附属协议,其范围广范,并不仅限于关税方面,主要原因在于各国认为会影响贸易公平的原因,除了关税障碍以外,还包括其它许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服务业、__采购、环保、劳工安全等等,而智能财产权保护亦是其中的重要一环,盖如各国智能财产权保护标准不一,盗版横行,也会造成贸易不公平竞争之非关税壁垒,因此,WTO在关于智能财产权保护方面,订定了「与贸易有关之智能财产权协议TradeRelatedAspectofIn____ectualPropertyRightsincludingTradeinCounterfeitGoods以下简称TRIPS」而成立WTO之协议及其__项附属协议是一个包裹协议,WTO的会员体必须一体完全遵行,不可仅选择性地遵守其中几项TRIPS所规范的智能财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示、工业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电路布局、未___息的保护关于著作权保护方面,TRIPS在原则上要求各会员体必须遵守国际间最早的著作权公约,即1886年伯恩公约BerneConvention的1971年巴黎修正案ParisAct之规定,但由于TRIPS偏重于与贸易有关的著作财产权,因此不包括伯恩公约第六条之一有关著作人格权之规定此外,TRIPS关于著作权保护并包括1将计算机程序著作以伯恩公约所定之文学著作加以保护;2对于具创作性之数据库要求以著作权保护之;3对于计算机程序著作、录音著作赋予营利性出租之权利,视听著作如其出租会严重影响著作权人利益者,亦得给予出租权之保护;4对于现场表演应禁止他人未经表演人同意而加以录制或广播;5表演人及录音物制作人之保护期间应不得低于五十年,就广播机构播出讯号之保护不得低于__年等等基本上,TRIPS仅是以若干国际间既有的智能财产权条约为基础,规定一最低之保护标准,各国仍可以自行提供较高的保护,但必须符合TRIPS中揭示的两项重要的国际智能财产权保护基本原则,一为「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即对于其它会员体国民之智能财产权保护不得低于本国人所得享有之保护;一为「最惠国待遇most-f__ored-nationtreatment」,即一会员体给予任一其它会员体人民之任何关于智能财产权保护方面之利益、__、特权或豁免权,应立即且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它会员体人民我国八十七年一月__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权法系为符合WTO之TRIPS之规定而修正,除回溯保护条文须待我国加入WTO始生效力外,其余均已生效施行因此,在我国加入WTO后,著作权法所扩大之保护范围可从二方面观察一是立即与WTO目前所有一百三十四个会员体建立著作权互惠保护关系,受保护的外国人著作将大幅增加;一是回溯保护条文生效之结果,将使我国人之著作及与我国有著作权互惠保护关系国家之外国人著作自我国家入WTO时起,回溯保护至著作人终身加五十年或著作公__表后五十年,其影响层面极大在增加与WTO所有会员体建立著作权互惠保护关系方面,由于__之因素,我国无法加入国际性著作权公约,与各国建立多边著作权互惠保护关系,或各别与各国建立双边著作权互惠保护关系,目前仅在我国首次发行之外国人著作,或美国人、英国人、瑞士人与__地区人民等完成之著作,及住在__地区之西班牙及韩国侨民完成之著作,或合于中美间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签署之「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著作权保护协议」之著作,始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相对地,我国人之著作在上开国家或地区以外,除有首次发行之情形外,亦无法受著作权法之保护在增加与WTO所有会员体建立著作权互惠保护关系后,一方面表示我国国民之著作在各该会员体内得享有伯恩公约所确立著作权保护标准之保护,另一方面,国人过去因我国与外国无著作权互惠关系,可大量广泛地不经同意、授权,径行利用外国人著作之时代已告结束,而全面之「使用者付费」、「授权利用」之时代即将来临在回溯保护条文之规定方面,由于TRIPS第九条第一项要求会员体必须遵守伯恩公约之规定,而伯恩公约第七条关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间规定,为著作人终身加五十年或著作公__表后五十年,且依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有回溯保护之适用,我国欲加入WTO,即必须符合各该国际义务之规定著作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条之三,确立适用回溯保护原则,但由于对国内产业影响至钜,特别于第一百十七条但书明定「第一百零六条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条之三规定,自世界贸易__协议在中华__管辖区域内生效日起施行」亦即一日未加入WTO,回溯保护条款即不生效施行在我国加入WTO而第一百零六条之一回溯保护条文生效后,将依著作人终身加五十年或著作公__表后五十年之保护期间回溯保护所有著作,但对于原本不受保护,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著作,如因我国加入WTO后,致原先信赖其系属于得自由利用之公共所有著作而行利用之人,忽而变成侵害著作权之结果,显亦应作公平之处理,此即为第一百零六条之二及第一百零六条之三过渡条款规定之原由依第一百零六条之二规定,于我国加入WTO之前,对于适用第一百零六条之一回溯保护条文规定之著作,已着手为改作以外之利用行为,或为该利用该著作而已进行重大投资之人,自我国加入WTO二年内,得继续利用,对著作财产权人不必负担民、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之三规定,于我国加入WTO之前,对于适用第一百零六条之一回溯保护条文规定之著作,已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而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者,基于其有自行创作之部分,原就得依第六条规定__受著作权法之保护,则其过渡之待遇应与其它利用行为不同,该条文爰规定其于我国加入WTO以后,得继续利用,对著作财产权人不必负担民、刑事责任惟此一利用毕竟是对著作财产权人之权利造成影响,如永久无限制之利用结果,当亦对著作财产权人不公平,第二项爰规定,于我国加入WTO二年后,「利用人应对原著作著作财产权人支付符合该著作一般经自由磋商所应支付之使用报酬」WIPOPerfor__n__sandPhonograms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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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13WIPOCopyright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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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14ConventionEstablishingtheWorldIn____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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