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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华人民______令第___号 《___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___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__ 二○一○年十二月__日___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___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___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__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__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___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__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___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___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___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
(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一)故意犯罪的;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__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__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__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__六条和第__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__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一、第__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__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
(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__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__条,第一款第
(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
(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__、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__提起行政诉讼 “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__、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__、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__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__、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__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_
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__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__伤保险而未参__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__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__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__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__
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___条,删去第一款 __
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___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______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___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___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__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__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___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__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__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___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__、用人单位代表___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___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___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___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__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__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__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__、工会__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__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__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__、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__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__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__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__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__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___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__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__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__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__、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__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__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__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__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__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__、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__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__六条和第__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__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___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__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__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__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__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__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__丧葬补助金、供养__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__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__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__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__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__的具体范围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__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__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__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__按月支付供养__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__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__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__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__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__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__免费提供__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__具体办法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___卫生行政部门、___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__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___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__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__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__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__、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__、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__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__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__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__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__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__伤保险而未参__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__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__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章 附 则 第___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___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__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__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__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__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____门户__ ___.gov.cn 2009年02月28日 来源___【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_____令第 十一 号 《中华人民___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___第十一届全国人民____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___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_____ ___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___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____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__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___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____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____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___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__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___境内的法人和其他__需要__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___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__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__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__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__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__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__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__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__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__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__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__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__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__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__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__;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__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__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___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__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__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___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___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___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__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__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__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___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___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__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__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__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 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___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__登记,__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__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__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___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___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___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__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___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__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__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___公司法》的规定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___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 经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__提取保证金,存入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__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___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___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__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__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___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 经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__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___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___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__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____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一__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____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__登记,__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__变更登记 第一百__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____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___公司法》的规定 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____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___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____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一百__一条 保险____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__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__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第一百__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第一百__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__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__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__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__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__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__八条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__九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__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__、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__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__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__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____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__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___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__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八条 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__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__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__;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__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__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___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__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__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条 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__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__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__与被调查__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__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__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__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
(六)项措施的,应当经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条 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___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__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__万元的,处__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____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___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__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险____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__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__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____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外国保险机构未经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___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___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__万元的,处__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__、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七__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一百八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____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__,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__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___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___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______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___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__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__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__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__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__强制执行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___人事部门、___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____门户__ ___.gov.cn 2006年01月26日 来源___办公厅【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______令第456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___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__ 二○○六年一月__一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______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_____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__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__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__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__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__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__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_____门审批县级人民_____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__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_____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__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__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__审核并报县级人民_____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__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__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__报县级人民_____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__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__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备案后公布执行 ______门、___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__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__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__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 __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__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__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__和乡、民族乡、镇人民__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__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__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__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__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_____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__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__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__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__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__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__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__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____、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__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__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__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__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__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__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______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___门监制 第__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___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______令第 375 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___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__二○○三年四月__七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___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__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___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__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__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_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___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__、用人单位代表___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_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___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___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_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___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___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__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_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__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__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__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__、工会__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__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__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__、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__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__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__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__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__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_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___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__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__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__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__、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__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__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__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__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__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__、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__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_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___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__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__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__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__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__丧葬补助金、供养__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__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__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__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__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__的具体范围由_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__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__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__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__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 第三__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__按月支付供养__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__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__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__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__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__免费提供__服务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__具体办法由_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___卫生行政部门、___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___ 第四__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__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 工会__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__、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__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__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__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__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__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__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__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__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_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___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_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___人事行政部门、___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___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__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__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_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__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__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___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