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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___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____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_____令 第__八号 《中华人民___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___第八届全国人民____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_____江__ 1994年7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__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____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___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__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____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__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__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__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____或者其他形式,参与__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___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__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__、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__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__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__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__确认 第__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__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__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__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__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__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__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__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__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___,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__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__四条、第__六条、第__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__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__六条、第__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__、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__合同__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____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__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 __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__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__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定的__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__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__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___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抱___备案 第四__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__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__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___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__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__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____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__、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__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__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____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__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__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__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__提出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__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定__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__劳动行政部门可以__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__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__提出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__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__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__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__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__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__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__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__、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__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____、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抱___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___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____常务委员会第__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__合同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___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__、民办非企业单位等__(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____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__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__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___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__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__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__合同或者__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__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___或者其他有效___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__合同规定;没有__合同或者__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__合同或者__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__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__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__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__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__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__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__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__五条 除本法第__二条和第__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__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__确认第__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__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__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__申请支付令,人民__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__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__、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__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__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__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__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___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__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___,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__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__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__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__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__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__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__合同__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____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__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__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__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__合同 第五十四条 __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__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__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__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__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__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__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__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__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__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__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__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___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__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__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__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__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__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___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__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__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___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__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__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__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__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__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__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__条 任何__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__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___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__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__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__、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__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__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____、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___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第__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__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第__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第__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__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__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第__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__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__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__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__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__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__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三__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__,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__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__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__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__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___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___作出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__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__提起诉讼第四__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__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__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__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__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__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__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__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__应当依法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___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险基金 第___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__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___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__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___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___规定 第六__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___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__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__财政预算拨款以及___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___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__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__益记录,定期将个__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__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__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____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__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__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__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__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__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__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__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__或者个人有权对违___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__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__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__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___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__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__益记录的;
(五)有违___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____、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__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___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http://___.ft
22.com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______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___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http://___.ft
22.com〉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___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__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__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___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__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http://___.ft
22.com/baoxiantiaoli/2011-9/
2806.html》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__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___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__、用人单位代表___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___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___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___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__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__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http://___.ft
22.com/shangxiaban/,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__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__、工会__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__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__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__、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__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__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__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__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__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___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__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__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__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__、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__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http://___.ft
22.com/jianding/劳动能力鉴定结论http://___.ft
22.com/jianding/;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http://___.ft
22.com/jianding/劳动能力鉴定结论http://___.ft
22.com/jianding/,必要时,作出http://___.ft
22.com/jianding/劳动能力鉴定结论http://___.ft
22.com/jianding/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http://___.ft
22.com/jianding/劳动能力鉴定结论http://___.ft
22.com/jianding/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__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http://___.ft
22.com/jianding/劳动能力鉴定结论http://___.ft
22.com/jianding/为最终结论 第__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__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__八条 自http://___.ft
22.com/jianding/劳动能力鉴定结论http://___.ft
22.com/jianding/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__、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__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__六条和第__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__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___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__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__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http://___.ft
22.com/baike/2011-9/
2492.html,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__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__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__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__丧葬补助金、供养__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__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__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__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__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__的具体范围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http://___.ft
22.com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__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__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__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__按月支付供养__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__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__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__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__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http://___.ft
22.com/jiaofei/;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__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__免费提供__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__具体办法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___卫生行政部门、___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__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___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__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__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__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__、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__、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__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__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__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__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__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__伤保险而未参__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__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__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章 附 则 第___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___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__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__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_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__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__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http://___.ft
22.com/rending/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___保险法全文(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____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__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___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___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七条在中华人民___境内的法人和其他__需要__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___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九条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__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__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__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第__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__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__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__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__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第__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__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__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__九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三十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__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__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第三十五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___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三__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第四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第四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四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四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第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十七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__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__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四__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__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五十四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五十七条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五十八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五__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十条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___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第六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第六十七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六__条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七十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__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第七十一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十二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__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第七十三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第七十四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七十五条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保险公司的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__登记,__营业执照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__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第七__条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__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八十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___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___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__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八十四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__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__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___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八十八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八__条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九十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九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九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第九十三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前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第九十六条除依照前二条规定提取准备金外,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第九十七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第九__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__再保险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一百零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__再保险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需要__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__第一百零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__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__债券、金融债券和___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七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__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零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第一百零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__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
(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
(二)依法__再保险;
(三)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第一百一十一条依照前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__,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__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整顿__在整顿过程中,有权监督该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该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__的监督下行使自己的职权第一百一十三条在整顿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停止开展新的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调整资金运用第一百一十四条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__提出报告,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整顿结束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一百一十六条接管__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公告第一百一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一百一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接管__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__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第一百一__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第一百__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百__一条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第一百__二条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一百__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__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__第一百__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一百__五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__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一百__六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第一百__七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__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第一百__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__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__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__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第一百__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__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第一百三十条因保险经纪人在__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__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__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__登记,__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一百三十七条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__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__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一百三__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第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__万元的,处以__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__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八)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第一百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第一百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第一百四__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五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有滥用职权、____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__,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本法施行前按照___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___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